有效结婚证、离婚证是国家出具并加盖国徽的法律证明,具有证明公民婚姻状况的法律效力迁移户口可以使afe59b9ee7ad3863用结婚证和离婚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動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夫妻投靠入户需要的材料:
5、夫妻双方***或户口薄;
6、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證明和随迁人员的户或员关系证明或公***。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要求经与教育部、公咹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协商,现就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記记录证明。
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灣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民政部关于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民函〔2013〕183号)确定的各项任务。
省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大资金、人力投入不断完善本省(区、市)婚姻登記信息数据库。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快纸质历史数据补录工作进度为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部门核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记录婚育情况证明怎么办提供有力支撑。
三、做好政策落实和宣传工作各地要从转变政府职能、方便群众办事创业和坚持依法行政的角度,统一思想認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措施使此项简政放权的工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眾。
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办事窗口(大厅)公告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多种渠道特别是微信、微博、互联網等新媒体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