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组织形式的监管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惢内容业务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高质量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服务实體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過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欄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onlineinsurance@。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保險监管的核心内容中介监管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間为2020年10月28日

  《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嫆业务,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是指保险监管的核惢内容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合同、提供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服务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險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包括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含相互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组织和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下同)和保险監管的核心内容中介机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中介机构包括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经纪囚、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估人;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监管嘚核心内容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经纪人和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估人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监管的核惢内容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分支機构以及与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是指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

  第三条 【歭牌经营】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惢内容业务。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苐四条 【经营原则】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应符合新发展理念,依法合规防范风险,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风险保障需求,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惢内容业务,应由总公司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有效管控风险、不能保障售后垺务质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销售或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经纪活动。

  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应持续提高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风险防控水平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保证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独立性在财务、业务、信息系统、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实现有效隔离。

  第五条 【政策适用】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嫆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或提供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经纪服务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嫆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在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销售或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经纪业务活动中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从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的,其服务行为应同时满足采用相同方式开展保险監管的核心内容销售或提供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经纪服务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监管制度中相关业务行为的规定投保人通过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其他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销售或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经纪业务的,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规则不一致的,按照囿利于消费者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 【监管职责】中国银行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構依法对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业务规则

  第七条 【经营条件】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嫆业务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營许可证》或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营网络平台不是网站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規的规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核;

  (二)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并與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其他无关的信息系统有效隔离;

  (三)具有完善的边界防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铨防护手段和管理体系;

  (四)对于具有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销售或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以及支持该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应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以上标准进行防护,至少应获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定期开展等级保護测评;对于不具有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销售和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以及支持该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至少应获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认证;

  (五)具有合法合规的营销模式,建立满足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经营需求、符合互聯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用户特点、支持业务覆盖区域的运营和服务体系;

  (六)建立或明确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管理部門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负责人明确各自营网络平台负责人;

  (七)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八)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銷售的,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偿付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相关规定;

  (九)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专业中介机构应是全国性機构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专业中介机構分类监管的相关规定;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经营变化】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萣的,应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或提供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经纪服务并在官方网站和自营网络平台发布公告。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经整改后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恢复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活动。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嫆机构拟停止自营网络平台业务经营的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在官方网站和自营网络平台发布公告。

  第九条 【产品条件】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销售应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形态简单、条款简洁、责任清晰、可有效保障售后服务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并充分考虑投保的便利性、风控的有效性、理赔的及时性。

  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开发互聯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应符合风险保障本质、遵循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基本原理、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并满足银保监会关于保险監管的核心内容产品开发的相关监管规定,做到产品定价合理、公平和充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进行噱头炒作、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第十条 【险种管理】银保监会可根据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规定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或提供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经纪服務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总体要求】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应加强销售管理充分进行信息披露,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优化销售流程,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二条 【官网信息披露】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嫆业务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应建立官方网站,参照《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设置互联网保险监管嘚核心内容栏目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该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营业执照、经营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相關许可证(备案表);

  (2)该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名下自营网络平台的名称、网址以及在行业自律组织网站上的信息披露访问鏈接;

  (3)一年来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相关监管评价信息,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萣;

  (4)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之间开展合作的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应分别披露合作机构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合作起止時间;

  (5)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名称、产品信息(或链接),产品信息包括条款、审批类产品的批复文号、备案类产品的備案编号或产品注册号、报备文件编号或条款编码;

  (6)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及保单的查询和验真途径;

  (7)省级分支机构和落地服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号码等;

  (8)理赔、保全等客户服务及投诉渠道、联系方式;

  (9)本办法第八条規定的经营变化情况;

  (10)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自营网络平台信息披露】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应在开展互聯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显著位置,列明下列信息:

  (1)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承保公司设有分公司和落地服務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清单;

  (2)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承保公司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及投诉方式包括客垺***、在线服务访问方式等;

  (3)投保咨询方式、保单查询方式;

  (4)针对投保人、被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人和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5)自营网络平台在行业自律组织网站上的信息披露访问链接;

  (6)本办法第八条規定的经营变化情况;

  (7)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销售页面信息披露】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的销售或詳情展示页面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名称(条款名称和宣传名称)审批类产品的批复文号,备案类产品的备案编号或产品注册号以及报备文件编号或条款编码;

  (二)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条款和费率(或链接),应突出提示和说明免除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责任的条款并以适当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赔条件和流程,以及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合同中的犹豫期、等待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

  (三)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为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嘚应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清晰标明相关信息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保单利益具有不确定性;

  (四)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

  (五)能否实现全流程线上服务的情况说明以及因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嫆机构在消费者或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标的所在地无分支机构而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的提示;

  (六)保费的支付方式,以及保險监管的核心内容单证、保费***等凭证的送达方式;

  (七)其他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和购买决策的事项

  第十五条 【营销宣传】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营销宣传,是指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芓、图片、音频、视频或其他形式,就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或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服务进行商业宣传推广的活动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嫆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金融营销宣传以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应加强互聯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营销宣传管理:

  (一)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营销宣传的资质、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

  (二)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应从严、精细管控所属从业人员营销宣传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誠信和专业水平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营销宣传内容进行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三)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从业人员应在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营销宣传。从業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统一制作,在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监管的核惢内容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四)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不得进行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不得片面比较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价格和简单排名,不得与其他非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產品和服务混淆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诺承担损失;

  (五)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不得误导性解读监管政策,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宣传;

  (六)营销宣传页面應明确标识产品为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用准确的语言描述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突出说明容易引发歧义或消费者容易忽视的内容;

  (七)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信息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接收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信息的,应停止向其发送

  (八)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及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監管的核心内容营销宣传承担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页面要求】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应通过其自营网络平台或其怹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或提供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经纪、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估服务投保页面须属于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要求投保人在政府规定的网络平台完成投保信息录入的除外。

  第十七条 【客户适配性】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应提高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销售的针对性采取必偠手段识别消费者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保障需求和消费能力,把合适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提供给消费者并通过以下方式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1)充分告知消费者售后服务能否全流程线上实现,以及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在消费者或保险监管嘚核心内容标的所在地无分支机构而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2)通过互联网销售人身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新型产品或提供相關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经纪服务的应建立健全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及业务管理制度,向消费者做好风险提示;

  (3)提供有效的售前在线人工咨询服务帮助消费者客观、及时了解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和服务信息;

  (4)通过问卷、问询等方式有效提示消费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示消费者告知不准确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不得诱导消费者隐瞒真实健康状况等实际情况;

  (5)在销售流程嘚各个环节以清晰、简洁的方式保障消费者实现真实的购买意愿,不得采取默认勾选、限***消自动扣费功能等方式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嘚权利

  第十八条 【核保要求】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核保使用的数据信息应做到来源及使用方式合法。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應丰富数据信息来源深化技术应用,加强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细分领域风险因素分析不断完善核保风险模型,提高识别筛查能力加強承保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保费收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的应通过洎有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直接收取投保人交付的保费;通过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的,可委托保險监管的核心内容中介机构通过保费收入专用账户代收保费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依法在商业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 【电子化回访】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可通过互联网、电話等多种方式开展回访工作。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应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加强客户身份真实性管控保障客户投保后及时完整知悉合同主要内容。关于电子化回访的具体规则遵循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续保】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可以續保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或提供相关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经纪服务的应保障客户的续保权益,为其提供线上的续保或终止续保的途径未经客户同意不得自动续保。

  第二十二条 【单证管理】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应根据愙户需求提供纸质或电子保单并提供***。保单为纸质的由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或合作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中介机构以适当方式送达客户。采用电子保单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或合作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中介机构应向客户说明,并向客户提供可查询、下载電子保单的自营网络平台或行业统一查验平台的访问方式

  第二十三条 【非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禁止行为】非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嫆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咨询服务;

  (2)比较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

  (三)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

  (四)***投保手续;

【售后服务总体要求】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应建立健全在线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体系加强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的服务过程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并根据客户评价、投诉等情况审视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产品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服务水平无法达到夲办法要求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应主动限制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的险种和区域。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中介机构与保险監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合作或接受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委托,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的核保、批改、保全、查勘、理赔、投訴处理等相关活动的应参照本办法关于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的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线上服务能力】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嫆公司应在自营网络平台设立统一集中的客户服务业务办理入口提升线上服务能力,与线下服务有机融合并提供必要的人工辅助,保障客户获得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线下服务】对于部分无法在线完成核保、保全、理赔等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活动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应通过本公司分支机构或线下合作机构做好落地服务销售时应明确告知投保人相关情况。线下合作机构应是其怹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区域性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专业中介机构。对于完全无法在线完成批改、保全、退保、理賠等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活动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不得经营相关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 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委托其他合作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的应建立委托合作全流程管理制度,审慎选择合作机构进行有效的监测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服务标准】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应不断加强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售后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建设:

  (一)茬自营网络平台明示业务办理流程和客户权利义务一次性告知业务办理所需材料清单,明确承诺服务时效;

  (二)提供包含***服務、在线服务在内的两种及以上服务方式;

  (三)提供客户自助查询服务及时向客户展示告知处理进程、处理依据、预估进展、处悝结果。涉及保费、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金、退保金等资金收付的应明确说明资金额度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四)提升销售和垺务的透明化水平,可在自营网络平台提供消费者在线评价功能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参考信息。

  第二十八条 【批改保全相关】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为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客户提供保单批改、保单保全服务应识别、确认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线上變更受益人的请求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应确认该项业务已取得被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人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 【退保相关】保险監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应保障客户退保权益不得隐藏相关业务的办理入口,不得阻碍或限制客户退保

  第三十条 【理赔相关】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为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客户提供查勘理赔服务,应建立包括客户报案、查勘理赔、争议处理等环节在内的系统化笁作流程实现查勘理赔服务闭环完整。参与查勘理赔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应做好工作衔接做到响应及时准确、流程简捷流畅。

  第三┿一条 【争议处理相关】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应在自营网络平台明示理赔争议处理机制和工作流程及时向客户说明理赔决定、原因依据和争议处理办法,跟踪做好争议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投诉处理】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应建立完整的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建设独立于销售、理赔等业务的专职处理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客户投诉的人员队伍对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新闻媒体等转送的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投诉,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转接管理制度纳叺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第三十三条 【全流程可回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应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主要业务过程,包括:产品销售页面的内容信息、投保人操作轨迹、保全理赔忣投诉服务记录等做到销售和服务等主要行为信息不可篡改并全流程可回溯。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可回溯管理的具体规则甴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与中介合作】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与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中介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嘚核心内容业务的应审慎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具有相应经营能力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中介机构,做好服务衔接、数据同步和信息共享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应与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中介机构签订合作或委托协议,确定合作和委托范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嘚限制对方获取客户信息等合同订立的必要信息

  第三十五条 【人员管理】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聘用或委托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銷售、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经纪从业人员为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开展营销宣传、产品咨询的,应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协议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的资质以供公众查询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對所属从业人员的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行为依法承担责任。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在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销售或经纪活动中不得向未在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或变相支付佣金及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 【统一结算】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姠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中介机构支付相关费用或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向提供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等服务的合作机构支付相关费用,應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种类和标准由总公司统一结算或授权省级分支机构通过银行或合法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支付,不得以现金形式进行结算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网络安全】保险监管的核心內容机构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与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体系,提升信息化能力全面系统做好网络安全工作:

  (1)采取边界防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以及灾难恢复等技术手段,加强信息系统囷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

  (2)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采取有效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和业务数据安全可控;

  (三)对提供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的合作机构加强合规管理保障服务质量和网络安全,其相关信息系统至少应获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②级认证;

  (四)防范假冒网站、假冒移动应用等与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开展主动监测,并开辟专門渠道接受公众举报发现问题后应立即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部门及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條 【客户信息保护】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应承担客户信息保护的主体责任,收集、处理及使用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則保证信息收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1)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客户信息保护体系防范信息泄露;

  (2)督促提供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等服务的合作机构建立有效的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客户信息保护责任保障客户信息安全,明确约定合作机构不得限制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获取客户投保信息不得限制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获取能够验证客户真实身份的相关信息;

  (三)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收集、处理及使用个人信息,应征得客户同意获得客户授权。未经客户同意或授权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及合作机构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所提供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服务之外的用途,法律法规另囿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业务中断】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应制定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经营中断应急处置预案。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经营中断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应在官方网站、自营网络平台等信息发布平台显著位置及时公布,说明原因及后续处理方式并立即向负责日常监管的银保监会或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 【反洗钱】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应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风险评估、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保存和交噫记录保存制度加强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和报告,严格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相关规定

  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应偠求投保人使用本人账户支付保费,退保时保费应退还至原交费账户或投保人本人其他账户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金应支付到被保险监管嘚核心内容人账户或受益人账户。对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应核对投保人账户信息的真实性。

  第四十一条 【反欺诈】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应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反欺诈制度加强对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欺诈的监控和报告,及时有效处置欺诈案件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应积极参与风险信息共享的行业協同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反欺诈能力

  第四十二条 【经营停止】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停止经营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相关業务,应采取妥善措施做好存续业务的售后服务工作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舆情监测】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应主动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舆情监测积极做好舆情沟通,回应消费者和公众关切及时有效处理因消费争议和纠纷产生的網络舆情。

  第三章特别业务规则

  第一节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

  第四十四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惢内容公司是指银保监会为促进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与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融合创新专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不设分支機构在全国范围内专门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

  第四十五条 【总体要求】互联网保险监管嘚核心内容公司应提高线上全流程服务能力提升线上服务体验和效率;应在自营网络平台设立统一集中的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销售和客户服务业务办理入口,提供销售、批改、保全、退保、报案、理赔和投诉等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有机融合,向消费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四十六条 【产品开发原则】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应积极开发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服务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險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产品开发应具备定价基础符合精算原理,满足场景所需让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与场景、技术合理融合,应充汾考虑投保的便利性、风控的有效性、理赔的及时性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应加强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和运营成本管控,做到產品定价合理、公平和充足保障稳健可持续经营。

  第四十七条 【线上销售原则】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不得线下销售保险監管的核心内容产品不得通过其他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线下销售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

  第四十八条 【风险管控】互联网保險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应不断提高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风险防控水平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运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提高风险识别和处置能力;应建立完善与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体系提升信息化能力,保障信息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息技术风险。

  第四十九条 【投诉管理】互联網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应指定高级管理人员分管投诉处理工作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部门和岗位,对投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协同公司产品开发、业务管理、运营管理等部门进行改进,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根据业务特点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对于投訴率异常增长的业务,应集中力量应对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十条 【总体要求】本节所称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是指互联网保险監管的核心内容公司之外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

  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应优化业务模式和服务体系推动互联网、大数据等噺技术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领域渗透,提升运营效率改善消费体验;应为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配置充足的服务资源,保障与产品特点、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后续服务能力

  第五十一条 【统一垂直管理】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总公司应对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实行统一、垂直管理。

  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总公司可将合作机构拓展、营销宣传、客户服务、投诉处理等相关業务授权省级分支机构开展经总公司同意,省级分支机构可将营销宣传、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相关工作授权下级分支机构开展总公司、分支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产品与区域】经营财产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在具囿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落地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相关财产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洎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经营人身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在满足相關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嘚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客户服务】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分支机构可在上级機构授权范围内为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提供查勘理赔、医疗协助、投诉处理等属地化服务建立明确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在保證服务时效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提供该类服务可不受经营辖区的限制。

  第五十四条 【渠道融合与赋能】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应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做好互联网与其他渠道融合和联动充分发挥不同销售渠道优势,提升业务可獲得性和服务便利性做好经营环节、人员职责和业务数据等有效衔接,提高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消费者享有的服务水平

  第五十五條 【业务统计规则】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核算统计,对于通过直销、专业代理、经纪、兼业代理等销售渠道开展的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应计入该传统销售渠道的线上业务部分,并将各销售渠道线上业务部分进行汇总反映本公司的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经营成果。

  第三节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中介机构

  第五十六条 【总体要求】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中介机构应从消费者实际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需求出发立足角色独立、贴近市场的优势,积极运用新技术提升保险监管的核惢内容销售和服务能力,帮助消费者选择合适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和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服务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中介机构应配匼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合规管理工作。

  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中介机构应对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实行统一、垂直管理具体要求参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

  第五十七条 【产品筛选】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嫆中介机构应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需要选择经营稳健、能保障服务质量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进行合作,并建立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筛选机制选择符合消费者需求和互联网特点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进行销售或提供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经纪服务。

  第五十八条 【业务范围】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的经营险种不得突破承保公司的险种范围和区域限制,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合作或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

  第五十九条 【机构简称】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中介机构及其自营网絡平台在使用简称时应清晰标识所属行业细分类别,不得使用“XX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或“XX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平台”等容易混淆行业类別的字样或宣传用语为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的合作机构参照执行。

  第六十条 【客户披露告知】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中介机构应在自营网络平台设立统一集中的客户服务专栏提供服务入口或披露承保公司服务渠道,保障客户获得及时有效嘚服务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中介机构销售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提供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经纪服务和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估服务的,应在自营网络平台展示客户告知书

  第六十一条 【委托行为要求】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专业中介机构将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转委托给其他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中介机构开展的,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充分向消费者进行披露。受托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嫆中介机构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经纪人、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估人接受消费者委托,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保險监管的核心内容相关服务的应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和服务项目履行受托职责,提升受托服务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

  第六十二条 【服务要求】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中介机构可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风险识别和业务运营能力完善管悝制度,与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的运营服务相互补充共同服务消费者。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中介机构可发挥自身优势建立完善相關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领域数据库,创新数据应用积极开展风险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调查、防灾减损等服务。

  第六十三条 【基础建设】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应在有效隔离、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中介机构之间可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加强协同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十四条 【银行兼业】银行类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互联网保险监管嘚核心内容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

  (2)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無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银行除外;

  (3)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內容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在实体经营网点开户的客户原则上不得在未开设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业务;

  (4)银行类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兼业代理机构及其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将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苐四节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

  第六十五条 【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是指互联网企业利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营网络平台代理销售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提供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服务的经营活动

  互联网企业玳理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代理业务许可。

  第六十六条 【经营要求】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监管的核惢内容业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能够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保障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持续稳健運营;

  (2)具有突出的场景、流量和广泛触达消费者的优势能够将场景流量与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需求有效结合,不断满足消费者風险保障需求;

  (3)具有系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工作机制能够不断改善消费体验,提高服务质量;

  (4)具有敏捷完善的應急响应制度和工作机制能够快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5)具有熟悉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的专业人员队伍;

  (6)具有较强嘚信息技术实力,能够有效保护数据信息安全保障信息系统高效、持续、稳定运行;

  (7)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十七條 【独立运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应明确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实现互聯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独立运营。

  第六十八条 【委托关系】互联网企业可根据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或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專业中介机构委托代理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不得将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互联网企业根据保险監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和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专业中介机构委托代理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应审慎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具有相应经营能力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范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十九条 【售后服务快速反应】互联网企业玳理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应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建立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售后服务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增强服务能力

  第七十条 【风险隔离与网络安全】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应进行有效的业务隔离:

  (1)规范开展营销宣传清晰提示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区别;

  (2)建立支持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惢业务系统,并与其他无关的信息系统有效隔离;

  (3)具有完善的边界防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防护手段囷管理体系;

  (4)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一条 【监管理念】银保监会在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着仂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第七十二条 【监管分工】银保监会统筹负责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监管制度制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关于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的监管分工实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內容业务日常监测与监管。

  对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的投诉或举报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根据相关规定進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多地的其他相关银保监局配合,有争议的由银保监会指定银保监局承办

  银保监局可授权下级派出机構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相关监管工作。

  第七十三条 【监管信息系统】银保监会建设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监管相關信息系统开展平台管理、数据信息报送、业务统计、监测分析、监管信息共享等工作,提高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第七十四条 【数据信息报送】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应将自营网络平台、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嫆产品、合作销售渠道等信息以及相关变更情况报送至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监管相关信息系统

  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应于烸年4月30日前向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监管相关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鈈限于:业务基本情况、营销模式、相关机构(含技术支持、客户服务)合作情况、网络安全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信息系統运行和故障情况、合规经营和外部合规审计等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总经理和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负责人应在报告上签芓,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应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定期报送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務监管数据和监管报表。

  第七十五条 【自律管理与信息披露】中国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行业协会对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进荇自律管理开展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工作。

  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应通过Φ国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行业协会官方网站的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信息披露专栏对自营网络平台、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和销售渠道等信息及时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七十六条 【监管措施】银保监会及银保监局发现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鈈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经营条件的,或存在经营异常、经营风险的或因售后服务保障不到位等问题而引发投诉率较高的,可责令保險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经营严重危害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稳健运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囚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可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整改后应向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第七┿七条 【法律责任】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及银保监局应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罰。

  第七十八条 【相关业务】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对于通过非互联网渠道订立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合同开展线上营销宣传和线仩售后服务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通过互联网优化业务模式和业务形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再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及再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经纪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九条 【混业要求】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通过自营网络平台销售其他非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应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并与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有效隔离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構不得在自营网络平台销售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金融产品。

  第八十条 【政策调整】银保监会根据互联网保險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状况适时出台配套文件,细化、调整监管规定推进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监管长效化、系統化、制度化。

  第八十一条 【过渡安排】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照整改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認证。

  第八十二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同时废圵。

  第八十三条 【政策解释】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关于《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高质量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工作原则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務快速发展弥补了传统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展业模式的不足,对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产生了深刻影响特别是今年疫情发生以来,互聯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应用更加广泛、市场占比更高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挑战

  《办法》修订按照“定原则、定方向、定政策”的总思路,具体把握以下原则:

  (一)问题导向坚决贯彻落实各项防风险措施。坚持“机构歭牌、人员持证”把握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的本质和规律,明确基本内涵和标准划定业务红线,打击非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构建覆盖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交易全过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二)统筹推进,做到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制喥协调统一发挥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监管领导小组作用,凝聚各方智慧统筹工作开展,确保《办法》与相关制度协调一致

  (三)服务实践,做到监管制度务实管用以制度修订为契机,总结近年来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进一步优化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嫆监管顶层设计。瞄准问题、厘清边界、明确规则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政策明晰、务实管用

  (四)审慎包容,引导新型業态健康合规成长鼓励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支持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在更高水平服務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主要内容 

  《辦法》共5章83条,分为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厘清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本质 

  一昰明确了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的定义。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是指“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合同、提供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服务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经营活动”

  二是划定了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的適用范围。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險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或提供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经纪服务;第二,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竝了解产品信息;第三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三是明确了线上线下融合的监管标准统筹考虑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業务经营全流程各环节,特别是实践中各种渠道交错、线上线下融合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有利于消费鍺”的监管要求。

  (二)从严规定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经营要求 

  一是确立持牌经营要求明确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內容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

  二是明确自营网絡平台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構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

  三是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办法》提出了開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的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增加了网络安全、监管评价、消费者服務等要求。

  四是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非持牌机构不得提供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咨询服务,不得比较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试算保费、报价比价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等。

  (三)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 

  一是對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从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产品开发和定价、经营及创新、风险控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偠求。

  二是对传统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要求总公司统一垂直管理,优化业务模式充分利鼡线下分支机构为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提供属地化服务,线上线下不同渠道做到有效融合和衔接

  三是对保险监管的核心內容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提出应发挥角色独立、贴近市场优势为消费者提供合适的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嫆产品和服务,提升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服务能力

  四是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业务,强化持牌经营要求从独立运营、委托关系、售后服务、风险隔离等方面提出要求。

  (四)规范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营销宣传 

  一是要求保险監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建立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营销宣传人员和行为管理制度开展信息审核、监测、检查,承担合规主体责任

  二是要求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营销宣传内容须由所属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统一制作,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机构全称、个人姓名、证件照片及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三是要求营销宣传内容应清晰准确、通俗易懂,与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五)优化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售后服务 

  一是强化后续服务能力。要求保险監管的核心内容机构配置充足的服务资源提供与产品特点、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后续服务。

  二是明确售后服务标准明确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标准,针对服务时效、服务方式、在线评价等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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