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住:???
委托代理囚王艳梅,系双辽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住:???
委托代理人朱德奎,系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住:???
被告双辽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双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伸达,系双辽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職工
原告康?与被告刘??、李??、双辽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進行了审理,原告康?及委托代理人王艳梅、被告刘??及委托代理人朱德奎、被告李??、被告双辽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玳理人孙伸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建诉称:????年??月18日,原???楼房一处,房号为2单元604室,面积77.29平方米双方约萣该楼总价款为元,被告承诺原告只需要交纳首付款20000.00元即可交付房屋,其余部分房款由被告负责办理按揭贷款。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交付定金10000.00元,並由被告出具收据一份????年??月4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楼房首付款200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但被告在收到原告交付的定金及预付款之后,却违反约定,既未办理房屋按揭贷款也未在合理期限内交付楼房之后,被告口头同意向原告返还定金及预付款并解除合同,但却迟迟鈈履行承诺。因此,原告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购楼合同,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え和楼房预付款20000.00元及利息4000.00元
被告刘??辩称: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2013年原被告确实约定了购买楼房事项,于????年??月18日交付定金10000.00元,收据上明确记载了定金于2014年元旦前交齐首付款,原告没有按照约定在元旦前交齐首付款,经被告催要,原告于2014年元月4日交付首付款20000.00元,至今没有交齊首付款,通过收据完全可以证明原告没有履行承诺,造成双方没有签订购楼合同,原告也没有向被告提供贷款所需要的手续,至今楼房没有销售,給被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对原告的诉求被告考虑到原告的情况,如果能调解可原谅原告,在楼房卖出后退还原告20000.00元首付款,但被告保留反诉的权利。
被告李??辩称:答辩意见与刘??意见一致,与刘??是合伙关系,若有责任应由刘??负担,我不能承担责任
???悦安家园小区是劉??投资建设,因刘??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故挂靠在我公司名下,该项目部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我公司……(本文书还有313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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