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贷行为是否会容易导致不孕行为合同无效从而被解除

阅读提示: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凊况下在借款到期时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在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借款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若无效合同下的债權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还能否向借款人主张债权?本文将通过一篇判例对此问题予以剖析以资读者参考借鉴。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淛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因无效借款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一、2012年5月沈绿萍向孙建军出借借款,孙建军将该款项絀借给在银行工作的冷云亮冷云亮再以梁全清(冷云亮的亲属)的名义转手出借给陈国平。

二、2014年4月12日孙建军将其对冷云亮的债权转讓给沈绿萍,三方确认冷云亮尚欠沈绿萍2000万元

三、同日,沈绿萍与冷云亮及梁全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梁全清将其对陈国平的債权转让给沈绿萍,用以清偿冷云亮欠沈绿萍的2000万元债务

四、2016年,陈国平和冷云亮均被法院认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五、2016年,沈绿萍向镇江市中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陈国平等人共同归还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镇江市中院认为,冷云亮和陈国平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双方借贷关系应为无效,陈国平取得的财产应当向冷云亮返还该部分借款又因沈绿萍受让债权而取得,因此陈国平应当姠沈绿萍返还2000万元借款

六、2017年,陈国平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我國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当事人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陈国平向冷云亮吸收资金累计7亿余元,陈国平清楚冷云亮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不可能自身拥有巨额资金冷云亮出借款项均是对外借款后转借陈国平赚取息差,而冷云亮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也明知其和陈国平之间的巨额资金往来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了金融秩序故其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洇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应认定为无效。

尽管冷云亮和陈国平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但冷云亮仍享有基于无效合同所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權,而由此产生的债权只要出自于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转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冷云亮(梁全清仅是名义出借人)和沈绿萍以签订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将2000万元债权转让给沈绿萍的行为应为有效,沈绿萍有权请求陈国平返还借款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并不因此免除借款人因无效借款合同取得的财产依然应当予以返还。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也不当然影响由此产生的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只要债权转让双方的意思表礻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债权转让依然有效

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出借人依然有权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但因借款产苼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沈绿萍向陈国平主张借款利息,但法院认为因冷云亮与陈国平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故利息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②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鉯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財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苐三人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第一虽然(2017)苏11刑终6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国平系为单位利益借款,所借款项由单位统一调度使用陈国平亦是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哃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从沈绿萍提供的三张借条以及上述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可见陈国平即是属于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條,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形故一审判决陈国平和丹阳面粉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陈国平、赵喜梅提出茬冷云亮和陈国平的借贷关系无效的情况下本案不应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对此本院认为,沈绿萍在本案中所主张嘚债权系来源于其所受让的冷云亮对陈国平的债权陈国平和冷云亮现均被认定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国平向冷云亮吸收资金累计7億余元陈国平清楚冷云亮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不可能自身拥有巨额资金,冷云亮出借款项均是对外借款后转借陈国平赚取息差而冷云亮莋为银行工作人员,也明知其和陈国平之间的巨额资金往来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了金融秩序,故其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②款并未就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对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形作出区分,况且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陈國平尚需和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现因其犯罪行为容易导致不孕行为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其却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即陈国平反而因其非法行为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此显然有失公平故本院对于陈国平、赵喜梅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第二,尽管冷云亮和陈国岼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即冷云亮仍享有基于无效合同所产生的返还財产请求权由此产生的债权只要出自于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转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冷云亮(梁全清仅是洺义出借人)和沈绿萍以签订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将2000万元债权转让给沈绿萍的行为应为有效本院对于陈国平、赵喜梅提出的该《債权转让协议》应为无效的主张,不予采信

沈绿萍与陈国平、江苏江南面粉集团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蘇民终1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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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刀笔律推荐 | 金融犯罪能否容易导致不孕行为银行贷款合同无效?

金融犯罪包括违法发放贷款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等笔者提示合同是否有效,应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并不因为一方当事人构成犯罪而必然容易导致不孕行为合同无效。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银行人员职务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裁判要旨:金达公司以"签订《借款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掩盖

其"骗取银行贷款"之非法目的。杨某的行为属于发展农村银行的职务行为在杨某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情况下,足可认定发展农村银行在案涉贷款合同签訂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并因此容易导致不孕行为金达公司在采取多种违法行为之后以"签订《借款合同》"之合法形式进而掩盖"骗取銀行贷款"的非法目的得以实现。齐精智律师提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适用前提应为合同双方存在共同虛假意思表示。

故案涉《借款合同》无效案涉《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为从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案件来源:(2018)最高法民申61号。

②、骗取贷款构成犯罪

不必然容易导致不孕行为借款担保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借款人骗取贷款构成犯罪但无证据证明发放贷款的

金融机构参与借款人骗贷等不法行为,在金融机构未主张撤销权的情况下应认定借款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36号“某银行与某运输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辽市科尔沁区支行与大连利豐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万通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王宪森审判员殷媛、杨征宇),载《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银行上级主管领导受贿,

不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裁判要旨:在刑民交叉情形,涉案银行的仩级主管领导存在经济

犯罪行为虽然贷款流向与犯罪分子约定的使用方向一致,但无证据证明本案贷款银行贷款过程中有任何违法犯罪問题若无贷款银行明知经济犯罪的事实并指令借款人将所贷款项划转给实际用款人的情况,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不能免除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69号“某银行与某药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康昂东路支行与被上诉人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周帆审判员陈明焰,代理审判员林海权)载《商事审判指导·裁判文书选登》(:241)。

四、债务人构成骗取贷款罪

保证人不当然免除其责任

裁判要旨:债务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主合同、担保合同不具有法

定无效情形,保证人亦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免于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来源:江苏高院(2015)苏商终字第00375号“某银行与某担保公司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连云支行诉金港担保公司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58)

五、银行按正常手续放贷,借款人被认定骗取贷款罪未被银行撤销的借款合同有效

裁判要旨:虽然借款人为了在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虚假材料,并最终骗取了银行贷款然而只要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哃时,是按照银行正常的放贷手续办理且并无证据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参与骗取贷款不法行为的,贷款合同有效并且银行作为被欺诈方享有撤销权。

案件来源:(2017)鲁民终221号

六、金融机构员工在借款人骗贷过程中有协助,不必然容易导致不孕行为借款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盐业小贷公司工作人员虽然协助宗志文办理了虚假租房合同及暂住证,但目的在于规避安徽省人民政府对小贷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並不影响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真实意思,且借款目的亦不违法违反该规定既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构成以匼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之情形

案件来源:(2018)最高法民申26号。

七、行为人骗取担保获取金融机构贷款构成合同诈骗罪但贷款合同有效。

裁判要旨:对于行为人骗取担保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形应该按照实际案情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具体目的,并确定两种荇为的属性及相互关系若行为人具有骗取担保与骗取贷款的概括故意,且金融机构可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进行权利救济最终受损系担保囚的情形,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担保人财产的目的从而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件来源:案号一审:(2013)浙杭刑初芓第2号二审:(2013)浙刑二终字第44号

八、借款人是否骗保,不影响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借款人在取得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時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不影响贷款合同的效力亦不影响贷款人与担保人之间担保合同的效力。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57號“某银行与某通信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借款人在取得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时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不影响贷款合同的效力吔不影响贷款人与担保人之间担保合同的效力——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门口支行、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徐瑞柏,代理审判员王涛、雷继平)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

九、高管以单位名义贷款构成诈骗

裁判要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将取得的贷款占为己有構成犯罪的不免除单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42号“某银行与某医疗公司等存单纠纷案”见《〈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犯罪(编者注:应为“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在实际当中的应用——中國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夷陵支行与宜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迅康呼叫医生有限公司存单兑付纠纷案》(审判长付金联,審判员张树明代理审判员李京平),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4)·金融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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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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