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北京西城区法院召开了涉镓庭房产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分析近五年来涉家庭房产纠纷案件基本情况总结案件特点、难点及审理经验,解读典型案例发出法官提示西城法院副院长王元…
现在征收过程中有些征收单位為了能够高效率地完成拆迁目的,经常会乘着被征收方不在的时候或者是半夜的时候找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偷偷给房子拆了,等到我们反映过来的时候房屋早就已经不复存在了,更重要的是我们还不知道是谁干的想要到法院起诉,我们也不知道该告谁被告主体不明确,法院是否会立案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我们老百姓应如何是好呢下文为你解答
有明确的被告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但“明确”的被告并非“适格”的被告“明确”并不代表“正确”。在强拆案件中适格被告涉及对强拆主体的审查,属于实质性适格而非形式上适格,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进一步审查、明确考虑到强拆案件中实施主体的复杂性和不易判断性,被拆迁人在起诉时只要提供明确的被告且起诉该被告的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时不能准确判断该被告并非适格被告的情况下应当先予立案,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再行判定适格被告
强拆行为实施主体或者说行为最终责任主体的确定,是审查房屋强拆之诉的关键所在人民法院在审理强拆案件时,必须确定强拆主体强拆主体应当根据“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确定。通常情况下強拆行为一经作出,该行为的主体就已确定但在某些情况下,强拆行为的适格主体在起诉时难以确定只能通过审理并运用举证责任分配作出判断。
因强拆活动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其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也就是说,在无主体對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举证责任规则并结合拆迁的目的性对强拆主体作出认定或推定。如果用地单位、拆迁公司等非行政主体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查明是否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
以上是房屋被强拆适格被告如何确定的有关思路希望對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可以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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