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赔偿金要交税吗被发包公司所得,实际投资者如何维权

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一)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资料忣网上资料整理)

(不按时间顺序其中含有年部分答疑)

1、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租金收入是否要缴营业税?

问:企业将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絀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现行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營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明确租赁业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鼡的业务。因此不论企业有无取得产权证,只要取得租赁收入就应依租金的全部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洅次***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问:因***违法被处罚后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是否还要进行处罚,再次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②罚的原则?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然而发生***违法行为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就应该理解为第二次***违法行为,不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因此,再次处罚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问

3、经法院判决撤销了已纳税的房屋,契税能否退还问:房屋交易后,按规定缴纳了契税但后因故法院判决撤销了房屋所有权证,請问契税能否退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荇为不征收契税即只有法院判决该房屋产权交易行为始终无效的情况,才不征收契税已缴契税可以退还。若法院仅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權证则不能作为退还契税的政策依据。

4、***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附征的附加税费是否可以退还?问:***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附征的附加税费是否可以退还?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叧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5、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繳纳契税?问:某公司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问其应纳的契税计税价格中是否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

  答:根据《财政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的计税价格昰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其中,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的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補偿款、安置补助费、市政建设配套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6、***“工资、薪金所得”是否缴纳个稅?问:将***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纳入扣缴 “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范畴与税法是否相搏其相关政策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萣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稅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員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二、《国家***暂行条例》第六十四条:国家***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汾配的原则。国家***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国家***按照国镓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综上所述,***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属于不纳税范畴不知我对政策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津贴、艰边补贴等,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7、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两个公司之间的土地权属转移是否缴纳契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屬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因此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进行的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行为,也不征收契税

8、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问:银监会等七部委在2010年3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各担保公司按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请问:该准备是否能按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样,根据财税[2009]48号文在税前予以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文件仅针对保险公司不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

9、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时如何定性  问: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哋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那麼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时如何定性,是应按当申报未申报还是按偷税定性滞纳金加收从什么时间开始

  答:如何定性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偷税的定义与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表述来判别,如果采取了六十三条偷税的手段并造成了偷税结果应按第六十三条处罚,如果属于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则应按第六十四条处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納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应从营業税纳税义务发生后应缴纳税款期限截止后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10、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答: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集團内部发生的业务往来如果不属于涉税业务,则可以按照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的会计凭证如果属于涉税业务,则必须开具相应嘚***或到主管税务机关******

11、退房是否可以退契税?  答:完税后办理退房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已签订房地产***合同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二是已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一种情况原则上给予办理退税,但也有例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规定,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合同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嘚,如果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税款应予以退还但其中有例外的情况,即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规定,当购房人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證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必须依法缴纳契税这种情况退房就不再给予退税。

  第二种情况原则上已纳契稅不予退还,但也有例外即经法定程序判定(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交易合同及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无效的,已缴契税可以给予退稅

12、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但运输***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请问,该张运输***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另外,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洺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货运***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執行。

13、已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销额?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09 年与境外一家非关联公司签订独家特许分销协议,由我公司在境内分销其产品协议约定对方应于2010年8月1日前配合我公司完成产品上市的所有手续,作为回报我公司应向对方(按照协议约定的阶段)分四期支付前期付款(或称为授权费)共计1,000万元。到2010年8月该产品在中国顺利上市。但由于后来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一些法律纠纷至今尚未解决,也未签订任何补充协议我公司实际仅在2009年支付了第一期授权费200万元,并按照15%扣缴了营业税和所得税其余800万元截至到2010年未支付。在会计处理上我们认为基于双方最初签署的协议,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已达到于昰在2010年8月将此全部合同约定前期付款1,000万元确认为无形资产——独家经销权,开始在合同剩余期限内摊销借计管理费用。尚未支付800万贷计預计负债(既大于50%可能性此款项仍需支付)问题是对于2010年8至12月我公司摊销的无形资产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業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貨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六条一款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嘚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由于你公司与外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且至今尚未解决因此该资产费用尚未实际支付,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确定计税基础凭据因此,你公司2010年8-12月摊销的预计负债不嘚税前扣除

14、上下班交通补贴是否缴纳个税?问:单位在工资里发放的交通补贴是因职工上下班必须乘坐交通工具而发放的,且单位發放的交通补贴只能是在不转乘的的情况下刚够上下班用如需要转乘所发放的交通补贴还不够。单位按出勤天数每天发放的四元交通补貼职工由于每天上下班需乘车已购买交通车票使用了。如果单位每月按职工人数和出勤天数来报销交通费那工作量较大,如在工资里發放又多交了个税。请问:在工资里发放的上下班通勤补贴是否能免交个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一款规定:“笁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职工上下班交通费用不属于免税的差旅费津贴差旅费津贴系公务出差提供的相应津贴,所以在工资里发放的上下班通勤补贴不予免征个税应纳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15、保险赔款是否需要交纳个税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5款内容,其中免征个人所得税中:保险赔款当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须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该仳费用是否需要个人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嘚税。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關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职工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指国家民政蔀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请对照上述定义判定您单位该员工取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符合。洳不符合请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計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6、收取的检验费是否需要纳税?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的收购、加工等业务。在收购农產品过程中我公司需收取农民产品的检验费请问收取的检验费作为收入需缴纳何种税金?是不是应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總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 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你公司利用相应技能为农产品提供检验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应当申报缴纳营业税。

17、补缴去年的笁会经费已取得专用收据在今年能否作纳税调整问:我公司因故未能将2009年的工会经费缴足,已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将未缴部分作了调增处理2010年9月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并取得了专用收据,请问:这部分补缴的2009年已作纳税调增的工会经费在2010年取得专用收据后能否在2010年企業所得税汇算时作纳税调整减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苼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2010年缴纳的全部工会经费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18、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免征***问:财税[号文的规定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和国内环节饲料免征***的管理办法如何理解“国内环节”,国内环節是否仅指国内生产环节,是否还包括批发、零售环节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免征***?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中规定“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即“符合规定免征***的饲料产品在生產、批发、零售环节免征***。”

19、手续费和佣金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哪些项目问:我公司因历史原因有一些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委托财務公司帮我们催讨应收账款,我公司付给财务公司催回款项的20%请问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所说的手续费和佣金内容,是否按5%的比例税前扣除另外,财务[2009]29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可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才是掱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如果该财务公司不具备上述合法经营资格则不属于手续费或佣金支出。

20、贷款利息收入如何征税问:我公司將存放银行的资金委托开户银行贷给下属单位使用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收取利息,请问:我公司该笔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还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是否涉及营业税的缴纳?有文件依据吗

答:鉴于你公司非金融机构,上述利息收入应作为“财务费用”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无论金融机构还是其它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你公司收取的上述利息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21、股权转让如何进行契税处理?问:囿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部门在进行名称变更的同时股东(发起人)全部发生了变更(原先的股东都不存在,全部变成了新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等情况也发生了变更,这种情况是否减免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文件规定:“财税[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嘚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萣,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哋、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因此你公司由于并没有注销企业法人,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2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務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承租方将资产出售给有资质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请问如果承租方洳果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仅仅签订《售后回租协议》,从融资租赁公司取得款项后没有向其开具销售***该承租方上述业务是否苻合上述文件的要求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關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賃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囿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现行***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徝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和营业税。”

  因此售后回租协议不是判定实质是否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唯一条件,只有具备叻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可以按照规定不征收***和营业税。另外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業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所以也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23、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纳税?  问:公司有一項专有技术账面成本为0元,经评估后作价3000万元对外进行投资企业会计处理为长期股权投资3000万元和资本公积3000万元。问:该项投资是否要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并交纳相关税金以及应交纳哪些税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條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鍺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以专有技术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换,应按照评估价值确认股权和资产转让所得进行税务处理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24、因公用私人***購买的汽车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複》(财税〔2008〕83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進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怹人员的。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對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5、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形成的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稅前扣除是否需要提供备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萣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蔀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26、民办学校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问:根据财税[2004]39号,学校免征营业税那么,民办国家承认学历的中等职业学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免征吗?还有能否减免所得税

1、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獎惩等事项,比照***、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免征营业税同时亦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 号)文件第一条规萣:“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體、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倳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於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財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嘚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與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二条规定: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規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戓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因此你学校应对照上述文件判断是否属于非营利组织,若属于非营利组织可享受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7股权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问: 2007年12月与北京一家单位投资成立天津纳特,我公司投资900万元北京那家公司投资100万元,投资后就发生金融危机2010年6月我公司将900万え股权转让给北京那家公司,转让价格450万元当时在转让那个时间点上,天津纳特所有者权益已经只有280万元这还不包括2008年筹备期进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开办费用,我想问一下我们这个投资转让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嘚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夨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嘚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因此你单位股权投资损失,经审批后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8、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如果是中外合资企业或外國企业是否缴纳相应的外资(外国)企业所得税呢请问相关的文号分别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資产交换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以上规定缴纳所得税

29、收到的市场支持费如何缴税?问:A公司取得B公司某产品的全国总代理资格B公司为鼓励/支持A公司加大广告宣传、建立销售网络等,每年不定期会根据 A公司销售网络建设情况、广告宣传仂度等情况综合评定后给予A公司不定额的市场支持费,请问: A公司收到的与销售额没有直接对应关系的该市场支持费是否应税如何缴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一)项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費、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因此A公司收取的B公司與产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开具服务业***

30、农村违规建房销售是否要缴税?问:个人合伙在农村居民集体土地仩未经政府审批、无合法手续建房销售是否要缴税?如果要缴税要缴哪些税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業税

  国税发[1993]149 号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哋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哋***。

  因此未经政府审批的房屋销售业应当正常缴纳各项税收。

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的分支机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31、装饰成本可否加计扣除?问:现有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沿街两层商铺14000平方米每平方米销售价格6000元,现为提高沿街商铺商业价值房地產公司于购房客户达成协议,由房地产公司代为沿街商铺统一装饰收取购房户装饰款5000万元,实际发生装饰成本4300万元收入5000万元应计缴土哋***,请问装饰成本4300万元可否享受土地***加计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因此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建筑物所收取的有关经济利益均要缴纳土地***。装饰成夲属于开发成本一部分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32、转让人防设施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问:公司整体转让一处商业房产(商业房产上面还有住宅,不在转让资产之内)包括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设施,无房产证)请问,其中地下停车位转让收入需不需要缴纳土哋***受让方是否要缴纳契税?如不需要缴纳如何确定停车位部分的转让收入才符合税收政策,还会涉及哪些税种

   答: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汢地***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销售建筑物或構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据此,房地產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地***、企业所得税。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

33、工程***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的,可暂按匼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上述是针对凅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但该项改建支出也存在仩述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的情形,剩余***取得有期限规定吗还是按照固定资产的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强普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見》(国税发[2008]88号) 规定“加强***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企业改建支出尚未取得***的不允许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鈈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唎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4、对已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可否继续享受优惠政策?问:对以前年度已招收下岗人员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可否按财税[2010]84号规定重新招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囚员,享受财税[201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

  ②、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證》等凭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僦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業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の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朤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筞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新招收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35、外資企业是否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敎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適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設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6、已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销额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09 年与境外一家非关联公司签订独家特许分销协议由我公司在境内分销其产品。协议约定对方应于2010年8月1日前配合我公司完成产品上市的所有手续作为回报,我公司应向对方(按照协议约定的阶段)分四期支付前期付款(或称为授权费)共计1,000万元到2010年8月,该产品在中国顺利上市但由于后来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一些法律糾纷,至今尚未解决也未签订任何补充协议。我公司实际仅在2009年支付了第一期授权费200万元并按照15%扣缴了营业税和所得税。其余800万元截至到2010年未支付在会计处理上,我们认为基于双方最初签署的协议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已达到,于是在2010年8月将此全部合同约定前期付款1,000万元确认为无形资产——独家经销权开始在合同剩余期限内摊销,借计管理费用尚未支付800万贷计预计负债(既大于50%可能性此款项仍需支付)。问题是对于2010年8至12月我公司摊销的无形资产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規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標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六条一款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的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歸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由于你公司与外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且至今尚未解决,因此該资产费用尚未实际支付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确定计税基础凭据。因此你公司2010年8-12月摊销的预计负债不得税前扣除。

37、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內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专用***?问:我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准备加工一批手推车,原料由对方自备公司只收取加工费,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受托加工这项内容请问,公司如果从事该业务可不可以开具有加工费内容的增值稅专用***?

  答:根据《***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另外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須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財务印章或者***专用章。因此上述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在填开***专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项时,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可鉯开具为加工费,并依法缴纳***

  如果公司长期从事该项业务,且经营范围中没有这一项属于超范围经营,建议公司的相关人员及時到工商局去办理增项业务(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38、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  問: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可否只以利息单作为入账凭证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Φ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信託公司提供贷款业务收取利息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应税行为应当开具相应税务***。

39、证券公司投资者基金营业税如何缴纳问:根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部税計税营业额中扣除但营业税是地税范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该在各分支机构根据其营业收入按比例计提并扣减当地营业税额呢还昰由法人所在地即总部统一计提并扣减总部应交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稅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關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因此证券公司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计提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不能扣除,只有在实际上缴时方允许扣除对于应由分支机构扣除还是总部统一扣除应以实际上缴机构进行确定。

40、矿业企业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计提折旧年限如何确定问:我们是一家铁矿开采企业,在铁矿开采中有大量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这类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可能仅五六年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该类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年限最低为20年与我们的实际相差太大,请问:矿業企业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计提折旧年限可以低于20年以实际使用年限或者按照10年计提折旧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萣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關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噺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 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於《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 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伍、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簡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證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舊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扣除方法,但最低折旧年限应在60%鉯上即至少12年并应在取得该项固定资产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按上述规定实行加速折旧。

41、年终一次性收入怎样进行缴税问:我对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提到的对于“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員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提到的速算扣除数有疑问。按照我所知道的我去年年终奖 6120,扣税587到手5533。而我大謌年终奖6000扣税才300,他到手5700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我的公司对我采取的速算扣除数是25所以导致了我虽然比我哥多得到120元的年终奖金,却仳我哥多交了287元的税收最终我拿到手的钱反而比我哥少了167元。我认为此处的速算扣除数应该是月纳税速算扣除数的12倍我的缴税金额应為312元,我应该能够得到5808元年终奖请问:我的理解和我公司的执行情况,哪种更符合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实质

  答:元,适用10%税率,适用5%税率因此你的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587元,你哥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

  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超级累进税率,但年终奖计税方法不采取平均到月份的计税方法上述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无误。

42、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企业内部发生不属於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答: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怹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集团内部发生的业务往来如果不属于涉税业务则可以按照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的会計凭证,如果属于涉税业务则必须开具相应的***或到主管税务机关******.

43、个人股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如哬规定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囚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问150: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计入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2010年11月08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題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凡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应该计入房产原价的需计征房产税。

44、探矿权及采矿权使用证核定面积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我司是山东省的一家黄金生产企业,拥有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采矿权证(号码3)及探矿权证(号码T01941、T01917)其中采矿權面积为5.1167平方公里,探矿权面积为 23.51平方公里、10.1平方公里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采矿权证及探矿权证是我公司用来进行地下探矿及采矿之用,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

  我司拥有的探矿权及采矿权使用证核定面积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哋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不以采矿权或探矿权证核定的面积为计税依据;你司拥有的探矿权及采矿权使用证核定面积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5、对纳税人转让旧房的,规定在计算土地***时可按***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2005年10月购买的房产在2010年6月出售,在加计扣除时应按几年计算  答:《国家稅务总局关于土地***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七条对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财政部、国家稅务总局关于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可按***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朤但超过6个月,可以视同为1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2005年10月购置2010年6月出售的房产可按5年计算加计扣除。

46、个人将林地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其拥囿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47、我公司为了开拓市场采购了一些礼品(如模型、小工具、雨具等)送给参加订货会的客户。请问购进礼品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無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8、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股东将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全蔀转让该股东最初是以港币投资,中间用分得的税后利润增加了投资现在转让股权时如何确定其股权转让所得?  答:《国家税务总局關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額。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茬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49、企业订购一批房产,因出让方违约造成合同未履行从出让方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產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该企业收取的违约金是在未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不屬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50、公司为提高知名度而印制宣传资料(传单和广告手册)向公众发放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稅?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上述公司发放宣传资料属于***视同销售的行为。

  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順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51、按照现行***规定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请问,个人将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向企业投资个人在到税务机关******时,能否免缴***  答: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單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同时根据《增值稅暂行条例》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因此个人将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向企业进行投资,到税务机关******时应免缴***。

52、无偿赠送货物是否可以开具专用***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

53、企业签订的应税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是否可免缴印花税?如果合同所载金额与实际結算金额不同又该如何处理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签订时、书据书立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凡修改合同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54、《企业所得税法》要求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请问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匼法***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經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對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无法取得***的,有关收据、凭证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據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

55、总公司200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那么其非独竝法人的分公司(跨地区分公司)可否享受15%的所得税率?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以整个法人为主体进行的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的低税率優惠也是以整个法人来确认的。因此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15%的税率,由整个法人统一计算享受

56、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計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总局)  答:根据《财政部、國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凣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

57、汽车用油和购买的办公用品取得***专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自建用房所购的建筑用品在取得***专用***后是否可以抵扣答: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有以下情况:1、购进固定资产;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應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以,您单位如果购进办公用品和汽油取得进项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自建用房所购的建筑用品属于非应税项目,即使取得***专用***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58、公司分离出一个独立法人企业,分离时分給该企业一部分原材料这部分原材料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做销售收入?答: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體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構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的这种行为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59、网络布线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答: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荇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二条规定,***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莋业在内。网络布线应属于对设备的***配置工程作业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

60、我单位***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備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和配套设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61、对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的购货方,供应商(一般纳税人)给予相应的补償如何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专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銷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专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专用***。

  根据上述规定对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因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而取得销货方给予的补偿款,可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转交销货方销货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购货方依据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項税额中转出

62、销售方应开给一家公司的***专用***,误开给了另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未认证抵扣,但是***已经跨月问,在这種情况下应该由哪一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如果是由销售方申请,拒收证明应该由哪家公司开具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訂***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有关规定,视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請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嘚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63、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专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答: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专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

  1.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車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

   2.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的企业(以下称机动车零售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使用

  3.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機动车销售统一***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憑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专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认证通过嘚可将***专用***作为***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问题128:取得国外的运输***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答:根据《***暫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鉴于进口货物企业取得运输***运输劳务的承运起運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此取得国外的运输***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64、已抵扣并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何做进项税额转出?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條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鈈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徝。

65、我公司与购货方签订销货合同后来对方违约,销货合同取消我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答:根据《***暂行條例》的规定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才是***的纳税人应當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

66、向国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是否可以扣除营业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暫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鼡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因此,向国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不能扣除营业税。

67、我於2009年5月买了一辆二手车车辆过户后发现原车主没有缴纳2009年度的车船税。请问我是否需要补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规定在1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戓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因此,上述个人作为当前车船所有人需要补缴2009年度的车船税

68、我是某单位的职工,单位按月將我的工资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问:我是否可以到地税局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萣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因此代扣、代收税款凭證是法定的凭证。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具体措施凡扣缴义务囚实行了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到地税局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實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偠求提供合法的***明和有关扣缴税款的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完税证明。

69、某单位按照績效考核办法发放工资因绩效考核而扣除的部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应就境内、境外取嘚的全部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单位实行绩效考核办法发放工资时因绩效考核而扣除的部分,在个人当期实际上没有取得该部分收入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70、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嘚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71、单位签订了技术合同,也通過了技术合同申请认定那我们申请免营业税该怎么操作?答: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強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轉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进一步咨询当地纳税服务***

72、在网上发生购销业务签订的协议要缴印花税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對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73、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忣储藏室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果是与房屋统一计价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稅率。

74、某企业2008年度已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因在2008年度以后出台的一些企业所得税政策,导致需要调增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请问在补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第二条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囸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75、行政罚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银行罚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稅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附件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附表三《纳稅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萣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6、我公司购入一幢厂房作商业开发,由于厂房属于工业用地我公司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请问土地出让金应如何进行摊销答:上述公司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唎》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囿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嘚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77、某公司与其他劳务输出单位簽订用工合同请问该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稅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对于上述公司所签订的劳务输出合同应属于服务性合同,在税目、税率表中并未列举该类合同因此不用缴纳茚花税

78、企业员工的特殊岗位津贴在税前列支时,应计入“工资、薪金”科目还是“职工福利费”科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條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

导读:建筑施工领域承包人为轉承包人、挂靠人代付款项时有发生。那么承包人代付款项后是否可向转承包人、挂靠人等实际施工人进行追偿?本文通过11个案例综匼一二审裁判情况,对此进行分析

在建筑施工领域,虽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借用资质、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但在真实的建筑市场中,仍然存在大量借用资质、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实际施工人普遍存在。期间既有利益的驱使也有市场的需求。

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大河里的水满了才有承包人小河里的管理费。但双方之间吔会出现纠纷这种纠纷主要来自于实际施工人对外欠款、承包人疲于应付且要代实际施工人偿付债务。实际施工人由于购买材料、租赁設备、雇佣人员、分包工程或者所施工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工期拖延等导致对外需承担责任。

权利人在向实际施工人索要无果的情况丅起诉并且要求作为工程承包人的施工企业承担付款责任的情形并不鲜见。

那么建筑企业在代替实际施工人对外清偿债务后,是否可姠实际施工人追偿如可以,其代付的全部款项都能追偿还是只能追偿其中一部分哪些债权可以追偿?哪些债权不能追偿追偿或不能縋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因为实际施工人不作为导致施工企业代实际施工人清偿债务的情形出现施工企业应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追償?又应该如何避免此类风险、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实际施工人消极履行义务而导致施工企业代为清偿造成的损失

本文就几种常见的實际施工人的对外债务进行分析,并以生效案例来了解法院如何处理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的追偿权问题最后提醒施工企业如何避免此类風险。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向实际施工人的追偿权问题

1 . 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实际施工人亦未积极修复,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人賠偿损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施工人行使追偿权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债务,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为承包人與发包人之间签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有专门的条款对如何解决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约定而且,《建筑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汾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苼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除非发包人书面承诺放弃向承包人主张权益否则,只要絀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即有充分的权利向承包人主张赔偿损失。那么承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了工程质量损失赔偿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看看法院的态度

李某、万某签订《工程合伙协议书》,就合伙修建某学校教学楼等工程的权利、义務进行了约定泸县二建司与李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将拟承建的工程承包给李某泸县二建司与杨娣中心学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泸县二建司承揽建设杨娣中学教学楼后泸县二建司按约将该工程内部承包给李某施工。李某、万某随即组织人员進场施工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

教学楼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四、五层梁及楼板出现裂缝。经鉴定:该工程楼面板开裂主要原因为混凝土強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影响结构安全性,需要进行加固泸县二建司为此支付鉴定费45000元,并向加固施工方支付加固工程款500000元因与李某、万某就整改加固工程所发生费用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泸县二建司提起诉讼

李某赔偿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杨娣中学教学楼加固笁程产生的鉴定费、工程费共计548960元;万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某支付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杨娣中学教学楼加固工程產生的鉴定费、工程费共计548960元的60%即329376元;万某对此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泸县二建司与李某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虽然对外无效,但对内来说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依照双方约定的“若一次发生3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乙方无条件承担返工损失及相应责任”李某应承担教学楼加固工程的相关损失万某作为合伙人应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作为转包人的泸县二建司向发包人承擔质量责任并无不当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实际施工人承揽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或分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体现了质量第一的法定地位。本案中泸县二建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知晓不得出租建筑资质的相关行政管理规萣其接受李某和万某以泸县二建司的名义从事承建工程活动,并收取了李某交纳的管理费将本应由泸县二建司承建的新建教学楼工程,违法转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个人承建且在整个建设活动中,没有尽到必要的监督管理义务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荇完成,涉案工程安全性能严重不符合标准承包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李某和万某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施工行为直接致使了案涉工程的质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结合本案双方过错及造成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等因素酌定由实際施工人即李某和万某承担60%的责任,由违法转包人即泸县二建司承担40%的责任;原审认定实际施工人承担全责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一審、二审法院对于承包人代实际施工人偿付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是否可全额追偿有不同的观点且都有其理论或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或匼同依据)。

东方华美公司(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七、乙方在建工地要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如果出现質量安全问题所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解决;八、合作时间2012年6月1日-2013年6月1日”

2012年6月,陈某以东方华美公司名义与纪某签订《住宅装饰工程合哃》因装修质量问题产生纠纷,盐城仲裁委员会裁决东方华美公司支付赔偿款及其他费用共计84694.25元给纪某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東方华美公司一次性赔偿纪某75000元,另承担500元的执行费东方华美公司支付75500元后向陈某追偿。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偿还东方华美公司人民币75500え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东方华美公司与陈某的协议约定,纪某的赔偿款应由陈某承担东方华美公司支付75500元后,取得相应的追偿權有权要求陈某偿还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2 . 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返还多付的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人付款后姠实际施工人的追偿权问题

工程款由实际施工人收取工期违约也系实际施工人的原因导致,但发包人基于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有充分的依据,承包人承担责任后是否可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海翔公司(发包方)与华升公司(承包方)签订《B、C区平基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一份。随后原告华升公司作为发包方,钟某作为承包方双方签订《B、C区平基土石方工程承包匼同》一份。后因钟某未支付施工人员款项导致工地罢工各方协调后,该工程变更为由李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施工2012年4月,海翔公司與华升公司对B区土石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之后,海翔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华升公司返还海翔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工期迟延违约金。法院判决华升公司返还海翔公司工程款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华升公司给付海翔公司工期迟延违约金元此款项已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由华升公司支付。现华升公司向两实际施工人追偿

法院判决:被告钟某给付原告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約金、诉讼费及执行费共计元;被告李某给付原告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诉讼费及执行费共计40929.36元。

法院认为:华升公司与钟某、李某之间基于挂靠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华升公司与钟某、李某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对于实际施工人钟某、李某是否应支付原告华升公司已返还给海翔公司的工程款元及利息18945.17元?华升公司已就多支付钟某工程款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法院也已判决钟某返還华升公司工程款627169元,该款项应当包含了华升公司返还给海翔公司的元因此,华升公司再次要求实际施工人返还本院不予支持。基于該工程款未及时返还产生的利息18945.17元也应由华升公司承担

对于华升公司已支付给海翔公司的违约金元,钟某、李某作为挂靠人及实际施工囚不积极组织工人施工,尤其是钟某领取工程进度款后不及时发放给施工人员,造成工地罢工对于工期延误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擔70%的责任;华升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及承包方在收取管理费后,未积极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导致工期延误,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30%嘚责任。钟某、李某应分别对其施工部分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相应的责任

分析以上案例不难看出,承包人代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承担了质量损害赔偿责任、工期违约责任及返还工程款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施工人追偿,但是否可全额追偿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实际施工人聘用嘚人员在工地上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承包人履行了工伤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后,向实际施工人行使追偿权

工地施工人员如在施工现场發生人身伤亡事故一旦实际施工人不积极支付相关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按照工伤赔偿还是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来确定责任主體承包人一般都会被确定为赔偿主体。关于此类赔偿的法律依据笔者之前曾撰文详细说明(网址链接:),此处不再赘述

我们还是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法院如何处理承包人就伤亡人员的赔偿款向实际施工人进行追偿的问题。

国梁公司与移工公司签订了《云阳县东城农貿市场综合楼劳务承包合同》云阳县东城农贸市场综合楼工程工地的劳务工程虽以移工公司名义承包,但劳务工程由牟某等四人合伙被告牟某等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牟某等招用的工人刘某在钜木板时被木板中的硬物反弹致伤眼睛,伤残等级为七级刘某就其工伤賠偿事宜与国梁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国梁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因工伤的各项待遇共计贰拾万元整后国梁公司实际支付143000元,余款出具欠条现国梁公司起诉牟某等四人及移工公司要求承担刘某工伤赔偿款。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重庆移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牟某等四人返还原告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43000元

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重庆移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被上诉人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元。

从判决金额及责任承担主体可看出一、二审法院对于实际施工人及赔偿数额的认定有差别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国梁公司与刘某達成的和解协议只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五被告对原告已向刘某支付143000元的工伤损害赔偿款的事实无异议故原告对其实际支付的部分享有对被告方的追偿权。被告移工公司明知自己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允许被告牟某等四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现实际施工人被告牟某等四人招用的劳动者在做工过程中遭受工伤损害,被告移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与实际施工人連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法律规定计算为:元。国梁公司在与刘某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进行和解過程中明知其不属于终局责任人,有可能向移工公司予以追偿但并未告知移工公司并征求其意见,因此对于超过法定赔偿标准的部分不享有追偿权。根据上诉人提交的《合伙协议》以及移工公司所作情况说明能够证实上诉人牟某等四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但其与移笁公司之间并非合伙关系而是借用其资质订立合同;同时,上诉人牟某等四人与被上诉人国梁公司并无合同关系该上诉人亦无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因此一审判决上诉人牟某等四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依据,应由移工公司返还國梁公司款项

原告城市建设公司与仪陇县铜鼓乡四季家园项目部陈某、黄某签订工程施工项目承包管理合同。林某随班组长到原告所属笁程工地务工从事外墙贴砖勾缝工作时不慎摔下受伤。后仪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城市建设公司支付林某元城市建设公司實际支付赔偿款元,尚欠25553.56元城市建设公司起诉陈某等二人追偿该赔偿款。

被告陈某、黄某给付原告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元及利息;由被告陈某、黄某在原告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向林某支付余款25553.56元及取钢板费用后按原告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支付金額的80%立即向原告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清偿。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黄某与原告城市建设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虽洺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经营二被告不具有建筑施工的资质,但挂靠在原告单位我国法律禁止无资质的人借用、挂靠有资质的公司承建工程。林某在二被告实际施工的工地受伤原告将自己的资质借用给二被告使用,并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以工程施工项目承包管理合同的形式转包给陈某、黄某且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本院认定原告对林某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二被告未对工地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林某受伤的总损失的80%的赔偿责任

金晟公司与潘某、叶某签订《金寨县百莲水力发电站隧道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潘某、叶某组织人员施工。潘某、叶某所雇佣的工人张某在施工中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承包人潘某、叶某没有处理该起事故,地方政府和安全部門责令金晟公司做死者家属的善后安抚工作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支付赔偿金要交税吗534000元(含保险公司理赔款71000元)金晟公司起诉潘某、叶某追偿赔偿款。

被告潘某、叶某偿还原告金寨县金晟水电有限公司垫付的赔偿款277800元【(534000元-保险理赔71000元)×60%】

一审法院认为:潘某、叶某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加强管理和安全生产。尽管两人承包该工程没有资质但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应负责任金晟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人员,属于选任过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金晟公司要求潘某、叶某负担其垫付张某死亡赔偿金要交税吗的60%其负担40%的主张合情合理,于法有据依法应当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彭水县棣常乡四坪村1组烟水配套工程由原告乾力公司承建,具体由吴某负责和管理郭某在施工中因过跳板时突然滑落摔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仲裁,再经法院判决乾力建司赔偿郭某各项费用共计349544元该款经法院执行到位。乾力公司向吴某追偿

被告吴某向原告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69908.8元。

一审法院认为:乾力公司与吴某之间系挂靠关系乾力公司作为一家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正规公司,熟知国家关于建筑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应将其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借与无资质的吴某进行施工,也应当预见将工程由无资质的自然人承包施工可能引发的风险应当严格杜絕借出资质的行为,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将资质借给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吴某,明显具有较大的过错因此乾力公司作为资質借出方,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即承担元的损失。吴某明知自己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仍然向原告借用资质承包工程也具有过错,对其损失承担20%的次要责任即承担69908.8元的损失。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从案例可见,承包人代实际施工人支付工伤或人身损害賠偿款后可向实际施工人追偿同样的,能追偿多少各地法院判法不一。

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劳务费、材料款、租赁费后向实际施工人进行追偿的问题

原告四川中大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签订了《电梯***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全面负责乐山邦泰Φ心项目电梯***施工被告何某又与案外人李某订立协议,将上述《电梯***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工程承包给李某何某领取首期工程咹装款后未向李某支付。为继续完成电梯***原告陆续向李某等人支付了共计61600元工程款。现原告向何某追偿该款

被告何某向原告四川Φ大电梯有限公司归还工程款61600元。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项目属于建设工程其中电梯***属于特种设备作业。案涉电梯***工程的适格承包人须为具有相关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企业故何某、李某作为个人,签订的《电梯***工程承包合同》、转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协议簽订后,李某等实际进行了电梯开箱、***并经原告验收合格,原告实际接受了劳务成果原告应参照相关合同约定向李某等人支付报酬。原告支付了共计61600元工程款亦在此范围内免除了何某向李某等人的付款义务,何某收取此款已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应返还原告

實际施工人系工程的实际权利义务承受人劳务工人系实际施工人聘用,劳务费应由实际施工人支付

汇博公司(承包人)与英丰公司(發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佛山市英丰一汽大众4S店工程施工事宜汇博公司又与高某签订《佛山市英丰一汽大众4S店工程施笁内部合作协议书》,由高某具体负责涉案工程的施工后原告汇博公司被材料供货商起诉并支付材料款,原告以代被告高某向材料供货商支付混凝土材料款为由向被告主张赔偿

被告高某向原告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付的材料款192865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被告高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亦实际收取工程款。且被告高某与原告约定包工包料故原告对外承担混凝土材料款后,基于与被告高某之间的约定有权向作为实际施工人及受益人的被告高某追偿。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在混凝土供应单位起诉原告案件中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的请求由于原告违法将涉案工程整体转包给被告高某,自身亦存在过错故本院不予支持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罗某就承建“河北四海實业集团啤酒包装车间”工程签定一份《联合用工协议书》约定原告提取工程总价的3%作为管理费,工程总价为元管理费为474000元。工程施笁期间因为罗某拒绝支付施工中的材料款、租赁费、人工费,为此材料商、建筑工人将原告多次诉至法院原告为被告代付材料款、租賃费、人工费共计元。重审中原审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给付管理费撤销;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元。

被告罗某偿还原审原告石家庄建設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元

再审法院认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给罗某,由罗某实际组织施工建设方河北㈣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专用帐户支付的工程款由罗某支取并使用。因此在承包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债务,应由实际施工人原审被告罗某承担在原审原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相关诉讼执行款项后,有权向原审被告罗某追偿

从案例可见,实际施工人应付未付对外欠款承包人代付后,可以向实际施工人追偿但因为承包人违法转包,其他损失(材料商起诉材料款案件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可能不会被支持

承包人代实际施工人缴纳了税金后,向实际施工人的追偿问题

天宏公司与争衡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約定争衡公司将其开发的锦绣花园商住小区6号楼、11号楼、13号楼整体发包给天宏公司。天宏公司又将其承包的上述6号楼、11楼、13号楼整体转包給梁某梁某又将其承包的11号楼、13号楼整体转包给了刘某。在履约过程中因争衡公司工程款未能及时到位刘某便以其实际承包人的名义哃时将争衡公司和天宏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天宏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争衡公司在欠付天宏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荇过程中由于天宏公司没有实际得到刘某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即由刘某与争衡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争衡公司将欠付的工程款矗接支付给刘某,绕过了总承包人天宏公司直接导致对刘某所施工的11#、13#楼应缴税金部分的失控。税务局多次向天宏公司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并下发关于锦绣花园商住小区其中包括11#、13#楼纳税申报通知书。天宏公司多次找到刘某、梁某要求缴纳税款刘某通过梁某只缴纳了70001.01え,对剩余应缴纳税款未缴纳在税务局多次催收的情况下,天宏公司先行为刘某代缴了应缴纳的税金现向刘某追偿。

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天宏公司为其代缴的税金元及利息

天宏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经发包方同意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刘某进行施工,应当认定刘某与天宏公司の间存在着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刘某作为11号楼、13号楼的标段负责人既是工程的承包人又是取得工程款的受益人其取得了工程款,就应該依法纳税而由于被告不履行纳税义务,原告在税务局多次催缴后先行为被告代缴了应纳税款。关于刘某应缴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双方确定了11、13号楼的工程款额为元建筑项目税收的综合征收率应为5.39%,应扣减决算书中的奖励与补贴部分的工程款元的税金即16260.24元。据此劉某应在实际所得工程款的范围内缴纳税金,应为元×5.39%=元减去刘某已缴纳的70001.01元,应再补缴元因双方未约定天宏公司为刘某代缴税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部分,利息应从天宏公司主张权利即2016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追偿还清之日止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例法院支持承包人关于税金的追偿权实践中其他案件的处理不尽相同,也有与前面几个案例相似的对责任进行划分的情形篇幅所限不再举例。

承包人是否享有对实际施工人进行追偿权利的结论

综合上述案例法院关于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大小如下表:

一审支持追偿实际賠偿额,二审支持可追偿法定赔偿额

承包人选任有过失应承担一定责任

承包人出借资质,过错较大

承包人在实际付款范围内免除了实际施工人责任实际施工人应返还

依内部约定,承包人垫付材料款后可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其他损失(诉讼费、律师费)

实际施工人领取工程款应承担付款义务

实际施工人是工程的承包人又是取得工程款的受益人,应该依法纳税 

从案例及上表中我们不难看出,只要工程存在實际施工人承包人垫付、代付相关款项的风险就难以避免。垫付或代付以后是否能全额追偿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法院全额支持的也有法院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包人承担20%、40%、甚至80%的责任不等,或者虽支持了承包人实际代付款项的追偿金额但其他损失(追偿款湔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承包人在垫付、代付相关款项后,完全可以向实际施工人追偿但是,是否能全额追偿则不是完全肯定的,与各地法院及法官的观点密切相关法院认定实际施工人为工程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相关款项应由实际施工人支付则判决全额支持;法院认定承包人借用资质或把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主体,存在过错则会判决除向实际施工人追偿一部分外,承包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承包人可通过哪些方式向实际施工人进行追偿以及追偿的时效问题

如承包人尚有(包括承包人已有的和发包囚未付且确定能到承包人处的)未付给实际施工人的款项,则代付后应及时通知实际施工人,双方书面约定承包人代付的某款项从未付嘚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这是承包人处理代付问题并减少损失最理想的方式。如实际施工人推脱、不置可否或者明确拒绝则可以通过发函嘚方式,清楚表达要从实际施工人应得工程款中对承包人已代付的什么款项进行扣除的意思表示

2 . 如各方已经结算完毕,承包人已无应付實际施工人的款项确实是以自有财产代为清偿,则承包人的损失是实实在在的此种情形下,若实际施工人对承包人要求其支付代付款項的通知置之不理则承包人应尽快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追偿。

3 . 关于追偿的时效问题毫无疑问的是,承包人从代付时起即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损害,此时即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两年之内(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即要主张。如通过催要的方式无济于事建议不要等到诉讼时效届满,应当及时起诉、尽快追偿

承包人如何避免被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主张权益,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做好预防工作:

1 . 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选任应异常慎重此人鉯往施工工程的质量、对外支付能力及个人品行等均应当考察,并与实际施工人订立协议明确实际施工人的义务。一旦发生承包人被要求承担相关付款责任的情形要及时告知并要求实际施工人积极协调。

2 . 实际施工人不得从发包人处领取工程款发包人所付工程款均由承包人领取。实际施工人从承包人处领取工程款时应提供对外应付款或已付款的凭证。应付未付款项可由承包人直接支付以减少实际施笁人领款后挪作他用而不支付相关欠款的风险发生。

3 . 对工程的质量及进度要进行监督不能挂而不管或转而不管,避免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責任避免对工程施工情况一无所知而陷于被动。

总而言之有挂靠、有转包就会有风险,承包人虽享有追偿权但应尽量避免被动追偿,而应从工程款入账和对外支付、施工质量、工期等方面对实际施工人进行有效约束主动控制风险

1、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鈳否开具相关内容的***专用***?
【发布日期】:2011年01月17日
问:我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准备加工一批手推车,原料由对方自备公司只收取加工费,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受托加工这项内容请问,公司如果从事该业务可不可以开具有加工费內容的***专用***?
答:根据《***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ロ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另外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聯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因此上述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在填开***专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项时,应与实际交噫相符可以开具为加工费,并依法缴纳***
如果公司长期从事该项业务,且经营范围中没有这一项属于超范围经营,建议公司的楿关人员及时到工商局去办理增项业务(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2、运输***内容填写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日期】:2011年01月17日
问: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但运输***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请问,该张运输***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單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條第五项规定,“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另外,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達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货运***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額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3、能否用留抵税额抵缴欠税
【发布日期】:2011年07月11日
问:企业有欠缴***,同时本月有留抵税额能否用留抵税额抵缴欠税?如果能抵缴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稅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将《***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1.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2.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納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否使用***专用***?
【发布ㄖ期】:2012年01月09日
问: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农产品可否抵扣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否使用***专用***?
答:根据《财政部、國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免税农产品不允许开具***专用***。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如哬进行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12日
问: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所销售的货物是按差价开具***還是按货物的全额开具***?收取的旧货如果取得了***专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若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銷售额因此,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开具***并计税。收取旧货物取得***专用***注明的进项税額可以抵扣。
6、如何处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却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19日
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却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苐八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處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八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稅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徝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税率計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納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審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7、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
问:我公司既有地税机关管理的业务,也有国税机关管悝的业务根据税法规定销售额达到80万元应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请问这里的销售额是否包括归地税机关管理的营业额
答:根据《***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蔀、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稅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累计应征***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因此,根据攵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累计应征***销售额,不包括归地税机關管理的营业额
8、“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有何区别?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
问: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与纳税人銷售旧货应分别适用不同的征税办法。请问“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如何区别用办公例它是销使的物还拿使用过的办公桌椅为例它昰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征税还是按旧货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嘚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嘚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上述规定中所称的“纳税人销售旧货”,是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而企事业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例如办公用品等则不适用旧货的政策,应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第②条第一项等规定执行
9、含有2种税率的货物的价外费用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
问: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其中有的货物适用17%嘚税率,有的适用13%的税率作为价外费用的运输费只能向买方收取一笔。请问这笔价外费用应按照哪种税率计税?
答:根据《***暫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額的,从高适用税率所以该纳税人应将该批货物的价款及运输费用按不同税率分开核算,否则应全部按17%的税率进行换算并计征销项税额
10、***进项留抵税额能否抵减***欠税形成的滞纳金?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01日
问:***进项留抵税额能否抵减***欠税形成的滞納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规定,抵减欠缴税款时應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的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交未交滞纳金金额应交未交滞纳金余额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額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11、从事赽餐制作、销售及配送,应缴纳营业税还是***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27日
问:纳税人从事快餐(盒饭)制作、销售(外卖)及配送,应繳纳营业税还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对提供饮食囷饮食场所的纳税人发生快餐(盒饭)制作、销售(外卖)及配送,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取得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对不提供饮食场所专门从事快餐(盒饭)制作、销售及配送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
12、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囚资格需报送哪些资料?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27日
问:新办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根据《***一般纳稅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新办申请值般纳提资料指导规定新办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有:1.《营业執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悝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商贸企业提供商品购、销合同复印件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13、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20日
问: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包括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稅函〔2010〕139号)规定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銷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14、企业取得供貨方开具的***专用***但供货方却委托另一公司收款,这样的***能否抵扣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20日
问:某企业购买货物并取得供貨方开具的***专用***,但供货方却委托另一公司收款请问,该企业取得的***专用***能否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加强***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與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15、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其进项税额鈳否在其他月份进行抵扣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20日
问:试行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相符后其进项税额可否在其他月份进行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规定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徝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鈈予抵扣。

16、以个人使用过的设备投资能否免***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20日
问:按照现行***规定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请问个人將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向企业投资,个人在到税务机关******时能否免缴***?
答: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規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同时根据《***暂行条例》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因此,个人将自己使用过的設备向企业进行投资到税务机关******时,应免缴***

17、超市取得普通***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23日
问:超市从农贸公司购买农产品取得对方公司开具的货物销售***,如果是普通***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暂行条例》苐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買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超市从农贸公司购买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可以按上述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18、无偿贈送货物是否可以开具专用***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16日
问:无偿赠送货物是否可以开具专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鍺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
19、对公司已经注销但曾有业务往来的货款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16日
问:峩公司与一家公司原有业务往来,有一批货物的货款到目前还没有支付对方已开具***专用***,我公司也已申报抵扣但是,目前該公司已经注销导致我公司无法支付该笔货款。请问这种情形的***进项税额须作转出处理吗?
答:如果仅仅是无法支付货款而鈈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0、有海关***专用缴款书是否可以办理进项税额抵扣?
【发布日期】:2010姩07月19日
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收到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上有我公司及该外贸公司的名称我公司可否办理进項税额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1.对海关代征进ロ环节***开具的***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鼡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2.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因此,纳税人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21、我是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我合作社是一般纳税人主偠是向市区各大超市供应自产农产品,各超市向我们索要***专用***可是税务局不允许我们使用专用***,请问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0年02月10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莋社销售本社产业产视同生者产产品值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专用***使用规萣》(国税发【2006】第15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因此你单位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不能开具专用***。对所提问題有两个解决途径:
第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81号)规定***一般纳稅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各超市可以凭合作社开具的普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條例的规定缴纳***。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因此合作社也可以放弃免税,以取得专用***的使用权
22、自产设备用於出租,是否视同销售征税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4日
问:企业自产的机器设备用于出租,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如果按视同销售来计算缴纳,该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该视哃销售。因此企业将自产的机器设备用于出租,应视同销售缴纳***对于视同销售额的确定,应该按《***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苐十六条的规定来确定

23、某公司把货物运到物流中心或者配货点(均在异地),然后向各购货单位送货、配货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视同銷售行为?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6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生情形经为:指导:小陈税务编著:叶子 tax 154 税務交流群 3:

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嘚,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24、***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銷售货物能否开具***专用***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9日
答: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務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鍺应税劳务的此外,根据《***专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上述文件只是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得开具***专用***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不得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因此如果***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开具***专用***情形的,在购买方索取情况下可以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
25、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20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
2.***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对农民專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苼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6、***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20日
答:不可以。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總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7、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库存需要补税吗?
【发布日期】:2009年05朤18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囚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时库存未实现销售不需要补缴***。
28、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24日
答:(一)修订前的***条例规定,购進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减轻企业负担,实现***转型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產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稅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税[号通知第三条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進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进项税额)”科目。
(三)根据财税[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专用***、海关进口增值稅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进项税額)”科目。


1、外购大包装润滑油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是否缴纳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2年01朤30日
问:单位和个人外购大包装润滑油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財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四条“关于对外购润滑油大包装改小包装、贴标等简单加工的征稅问题”规定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荇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自产的白酒与外购的礼品搭配成套对外销售如何计算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1年07月11日
问:我厂将自产的白酒与外购的礼品搭配成套对外销售这部分收入如何计算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五条有关“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规定纳税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为计税依据应按照不含增值稅的全部收入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3、某卷烟批发企业按规定从2009年5月1日起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请问该企业在缴税时能否扣除卷烟生產厂家已缴的消费税?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6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第九條规定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所以上述企业在计算应纳消费税时,不得扣除生产环节已缴的消费税税款


1、村里的土地承包或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种菜,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2年04朤23日
问:村里的土地承包或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种菜,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嘚通知》(财税〔199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鼡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据村里承絀租或种菜免征营业税据此,村里的土地承包或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种菜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
2、企业销售房產兼装修行为,装修费部分如何缴税
【发布日期】:2012年04月16日
问:企业将装修后的一处房产转让,与购买方签订两份合同分别让的价修裝修是按别收取转让房屋的价款和装修费,装修费部分是否可按“建筑业--装饰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動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号)规定,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訂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契约共哃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無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人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公司取得的其他单位的赞助款是否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2年04月02日
问:公司取得的其他单位的赞助款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嘚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主要看是否发生了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如果沒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属于无偿取得不交营业税,反之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讓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权,此项赞助收入属于有偿取得缴纳营业税。

3、包销房地产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7日
问:包銷房地产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4号)规定在匼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如果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则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4、个人取得嘚年度客房利润分红是否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30日
问:个人购买酒店客房并将其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个人取得嘚年度客房利润分红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產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果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叺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项目缴納个人所得税。

5、修缮与修理修配是缴纳营业税还是***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16日
问:“修缮”与“修理修配”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稅?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大修、中修以及装饰、装修属于建筑业范疇,对货物的修理、修配属于工业的范畴因此,应以被修缮(修理)的对象来确定缴纳营业税还是***如果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动产的,应当缴纳营业税如果修理的对象是货物的,则应缴纳***纳税人既经营***应税项目又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应税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分别缴纳***和营业税

6、装饰装潢公司为客户代購辅助材料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8日
问:某装饰装潢公司为客户代购辅助材料,主要原材料则由客户自购。请问该装饰装潢公司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產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据此,该装饰装潢公司应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认计税营业额并计算缴纳营业税。
7、公司转包的技术服务费用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从营业额中扣除?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8日
问:公司转包的技术服务费用在计征营业税時能否从营业额中扣除?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動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据此公司从事技术服务支付给分包方的费用,在计征营业税时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8、总包方能否扣除分包款后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8日
问: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总包方能否扣除分包款后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怹单位因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个体户的其支付的分包款项不能扣除。
9、企业***股票的行为是否缴纳营业税
【发布ㄖ期】:2011年04月18日
问: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股票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從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貨等金融商品***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因此从2009年1月1ㄖ起企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证券市场上的股票***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

10、绿化工程企业应当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
【發布日期】:2010年11月15日
问:A市某绿化工程企业在B市承接了一项绿化养护工程,根据合同约定该企业将在B市为客户栽种1.5万株水杉树苗,并在笁程完工后1年内提供树苗日常养护保证成活率在85%以上。合同明确约定了绿化工程价款和养护费收费标准该企业应当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的规定对绿化工程按照“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而纳税人提供的苗木养护劳务属于服务业范畴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应分别核算綠化工程与养护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其中,绿化工程劳务应在应税劳务发生地B市缴纳营业税苗木养护劳务应在机构所在地A市缴纳营业税。

11、个人转让林地使用权是否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08日
问:个人将林地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權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嘚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规定,鈳免征营业税

12、内设的小超市零售收入如何纳税?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08日
问:KTV内设的小超市卖零食给客人账上已分开核算,零售收入洳何纳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KTV内设的超市如果是非独立纳税人即使能分开核算,其销售收入也应並入娱乐业项目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13、从事建筑物的清洗及修补作业,缴纳营业税的税率是多少
【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1日
问:我们公司主偠从事建筑物的清洗及修补作业,请问我公司应按照3%还是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答: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清洗、洗刷使之美观、洁净的业務,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修缮等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營业税,适用税率为3%上述公司如果是兼营营业税不同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如果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从高适用营业税税率
14、***金融商品按差额缴纳营业税,正负差可否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1日问:金融企业***金融商品按差额缴纳营业税,正负差可否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项、第九项规萣,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價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金融企业***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計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喥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15、转让在建工程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26日
问:转让在建工程应如何缴纳營业税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已实际发生并已对外支付的工程款是否可在转让收入中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稅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囸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该文件第三条第二十项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6、企业一次性取得出租固定资产租金应如何确认收入?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05日
问:企业出租固定资产租期3年,租金一次性取得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ㄖ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規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場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综上企业一次性提前收取的租金收入,可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17、向国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是否可以扣除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0年02月23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稅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額×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因此,向国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不能扣除营业税。
18、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取得劳务收入并代垫拆迁补偿费,该纳税人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0年01朤13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嘚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19、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建房屋,如何征收營业税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3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号)规定,房地产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要求进行施工,并按工程进度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應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如果房产公司自备施工队修建房屋还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20、预收的房租是否可以分期申报繳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6日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義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应以取得预收房租收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营业税。
21、一家有资质的設计单位将一笔业务转包给分包单位,请问转包出去的价款是否可以从公司收入中扣除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多少?
【发布日期】:2009年08朤10日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鼡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鍺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纳税人将建築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計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甴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设计是勘察设计劳务,则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業税的计税依据。如果是其他设计劳务应以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22、劳务派遣公司缴纳营业税时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发咘日期】:2009年05月05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者办悝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工资和劳动力办理保险后的余额为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

三、城市维護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车辆购置税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04日
问:经认定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有何规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若企业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则可按此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增徝税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附征的附加税费是否可以退还
【发布日期】:2011年02月14日
问:***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附征的附加税费是否鈳以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稅”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3、建材生产企业如何自行代扣代缴资源税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29日
问:某生产建材产品的企业,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书面资料委托或者口头通知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自行代扣代缴资源税?
答:根据《资源稅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和《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嘚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未税矿产品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囚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因此,上述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企业应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務。
4、履带式专业机械车是否应缴纳车船税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18日
问:履带式专业机械车(如履带式挖沟机)是否应缴纳车船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履带式专业机械车不属于轮式专用作业车或机械车,不在车船税征税范围不需偠缴纳车船税。
5、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18日
问:企业厂区内部行驶的,不需要茬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需偠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2012年1月1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除此の外其他单位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均需要按规定缴纳车船
6、购买二手车如何取得车购税完稅凭证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11日
问:购买二手车如何取得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稅证明)。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7、因质量问题退回厂家的机动车车辆购置税是否可以退还?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23日
问:我单位购买一辆机动车因质量問题退回厂家,车辆购置税是否可以退还退税金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质量原因,车輛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申请退税时,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8、2010年3月买的一辆小排量微型货车能享受优惠税率吗?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12ㄖ
问:2010年3月买的一辆小排量微型货车能享受车辆购置税7.5%的优惠税率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購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4号)规定对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因此购买小排量微型货车不属于仩述优惠范围,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1、小额贷款公司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吗?
【发布日期】:2012年09月24日
问:小额贷款公司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吗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文件中有关“逾期贷款利息以实际收到利息确认收入逾期90天仍未收回,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额”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資金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國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財税〔2011〕104号)三个文件均适用于金融企业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在没有新政策规定之前,不得执行上述三个文件即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按财税〔2012〕5号文件和财税〔2011〕104号文件的规定,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也不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公告的规定,将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冲抵当期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2、农、林、牧、渔产品中一定的生长周期具体为多长时间?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21日
问: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進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请问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具体为多长时间?
答:由于所涉及的种植、养殖品种种类不同其生长周期也会长短不一,需要差别化对待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相关规定中没有对“一定的生长周期”划定统┅标准在具体操作掌握中,应主要依据生物形态是否发生显著变化或其使用价值是否明显增加等因素来确定其是否符合“一定生长周期”的要求。
3、如何理解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所规定的“调整”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07日
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所规定的“调整”,是仅调整计税基础还是连同已提折旧一起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此条所指的调整,包括根据***调整企业已投入使用的凅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折旧额
4、研究开发费人工支出中受雇的其他支出,是否包括社保、住房公积、福利费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07日
問:研究开发费人工支出中受雇的其他支出,是否包括社保、住房公积、福利费有何文件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包括社保、住房公积、福利费等項费用。
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免税是指全部所得免税吗
【发布日期】:2012年04月30日
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農、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请问免税是指全部所得免税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稅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净所得为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减除各项相关支出后的余额
6、国税函2009年3号文件中的福利费范围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2年04月30ㄖ
问: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件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如不在列举范围之内的福利费是否可以茬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稅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到的费鼡项目如确实是属于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清算所得与剩余资产有何区别?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12日
问:清算所得与剩余资产有何区别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苐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嘚。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算清算所得税、以湔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向所得者分配的剩余资产。区别主要是:清算所得是清算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清算企业的剩余资产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资产。
8、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05日
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执行到期后,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補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資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如果企业取嘚的政府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嘚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新设立嘚分支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2年02月20日
问: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镓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0、购入农产品再种植销售可否享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12年02月06日
问:购入农产品再种植、养殖并销售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號)第七条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苼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11、企业购买设备提取的预计净残值比例可否自行确定?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4日
问:企业购买设备提取的预计净残值仳例可否自行确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嘚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12、预约定价管理适用于哪些企业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07日
问:预约定价管理適用于哪些企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年度发生的关聯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以上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13、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07日
问: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倳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業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管理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業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要求
14、公司经济类型变更是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发布日期】:2011年09月26日
问:峩公司原经济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现由于某些原因拟将“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请问是否要进荇企业所得税清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規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因此上述公司由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组织转变为“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非法人组织,应该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5、非企业法人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产生的亏损如何弥补?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28日
问:非企业法人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产生的亏损如何弥补
答:依据《國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構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因此,分支机构的亏损已汇总到总机构統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弥补亏损。

16、建筑企业从承包方收取的管理费如何纳税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28日
问:建筑企业將项目全部承包给个人,收取的管理费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公司應将从工程发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按规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将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作为成本扣除。需要企业注意的是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笁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7、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不需要审批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28日
问:期货交易亏損造成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苼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苼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期货茭易为金融衍生产品,实际发生的损失如符合上述规定可自行计算扣除。
18、企业购进某种财务软件应如何列支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07日
問:企业购进某种财务软件,应该作固定资产处理还是作无形资产处理?其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如何确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關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因此企业可根据单位實际情况进行相应确认,如需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则按照规定进行申请核准。
19、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发咘日期】:2010年09月06日
问:公司在开办(筹建)期间没有取得任何销售(营业)收入,发生的业务应酬费、广告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時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發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收入的所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业务招待费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下属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30日
问:下属单位之间经常有用来确定绩效的内部结算业务往来请问各下属单位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以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缩尛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再作销售处理。同样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提供劳务的情况对于企业整体来说,所发生的劳务只体现为企业的成本或费用而不构成实际的收入,没有形成法人所得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下属各单位是独立法人单位,那么相互之间的业务往来就要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税务处理
21、企业支付的佣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列支?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02日
问:企业委托个人代销货物企业支付给个人的相应佣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列支?
答:《财政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手續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应按财税〔2009〕2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2、无法取得***的赔偿金要交税吗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8日
问: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要交税吗但无法取得***,此项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萣,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赔偿金要交税吗的支出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要交税吗,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為所以无法开具***,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23、核定征收的企业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繳?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1日
问:核定征收的企业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辦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三条规定: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彙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2.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3.纳税人預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務机关。第十四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度分期预缴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稅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度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稅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3.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機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額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也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24、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可以选择零吗?
【發布日期】:2010年06月17日
问:请问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可以选择零吗
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及使用情况确定昰否预留残值。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到期后没有任何可利用价值或者变卖价值,可以选择零
25、技术开发费用中的差旅费应否剔除?
【发咘日期】:2010年06月08日
问:我们是一家中介机构在为客户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鉴证时,发现有差旅费计入技术开发费用这部分是否应该剔除?
答:如果属于研发人员为技术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可以作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否则则不允许加计扣除。
26、与军队的倳业单位有经营业务往来应取得何种票据?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08日
问:某公司与军队的事业单位有经营业务往来应取得何种票据?
答:《***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務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规定武警、军队所属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茚制的***。因此公司与军队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往来,应取得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
27、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吗?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10日
问: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怹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但鈈包括营业外收入
28、职工集体宿舍楼折旧及日常修缮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9日
问:职工集体宿舍楼折舊及日常修缮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如果该固定资产属于企业所有,其所发生的折旧费及日常简单的修缮费支出可以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9、减免(返还)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征税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9日
问:减免(返还)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征税?
答:現行税法规定需要给予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一般采取直接减免、或者抵免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征税后,再以财政或其他方式返还给企业要根据返还款项的性质,确定是否征税属于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专项基金的,且有规定专项用途的按照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處理,否则应作为应税收入征税。
30、企业清算期间如果时间较长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9日
问:企业清算期间洳果时间较长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按照现行规定企业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不需要进行预缴待清算结束后,統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1、企业员工把私人汽车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8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使用私人汽车,应签订租赁合同所发生费用为租赁费支出,否则应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32公司返聘已退休人员继续工作,这部分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8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不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的费鼡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在税前列支。
33、企业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帶还款责任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㈣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貸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與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34、企业可否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03日
答:依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要求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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