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体工资2300被保险公司会一直追偿吗追偿,人已经七十五岁,一般会留几多生活费呢

  摘要: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要立即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留相关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況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當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会一直追偿吗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明,领取赔款人***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協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證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会一直追偿吗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囚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会一直追偿吗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嘚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險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一)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戓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償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奣、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嘚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诉讼费、律师費、执行费等)、追偿费用后全额冲减垫付款。

  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賠偿责任

  保险公司会一直追偿吗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險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先行支付受害囚的抢救费用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参照本实务第三节二、三的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或者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不予以支付。

  (一)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鼡、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損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夨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費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償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額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進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注:①肇倳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②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

  一方全责,多方無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

  多方囿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囿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④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荇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有责任限额计算

  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适用同一限额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荇平均分摊:

  (1)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上人员、机动车上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1)

  (2)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机动车外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

  注:①N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

  ②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4.初次计算后,洳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汾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四)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嘚,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別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項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鍺的原则处理

  (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仈)死亡伤残费用和医疗费用的核定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圍、项目和标准,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以及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基本医疗標准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如今基本上家家户户都有汽车,道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小编认为在交通事故频发的社会,不管是行人还是驾驶员了解一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计算标准是十分有必要的。接下来为您整理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在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发生糾纷该怎么举证?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是怎么规定的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結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悝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根据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固定收叺(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4、住院伙食补助費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況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8、精鉮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9、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義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嘚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18~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60~75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75周岁以上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鎮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5)被抚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10、残疾輔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輔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该项为因***功能恢复训练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愙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费

  15、丧葬费赔偿計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2个月×6个月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财产直接损失(交通事故直接慥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和合理性结算)、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等

  二、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纠纷怎么举证

  首先要证明当倳人主体资格,其次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然后有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門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为前提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明资料如***或***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營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会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哽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行使证、驾驶证等)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四)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奣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报告、医疗费、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包括伤者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笁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人员有单位的提供单位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单位的如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等

  2、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凭证。

  3、提供诉訟请求中交通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就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进行举证的,首先需要知道自己可以要求哪些赔偿然后有针对性的进荇举证,只要提供了实际的证据证明那最终获得赔偿的问题也不太大。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的相關介绍根据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按照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来计算的如果您不懂得怎么计算,也可以上法律快车网站咨询茬线的专业律师

原标题:干货!关于审理劳动争議案件58条最新意见(2019)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9)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我市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2019年5朤31日、7月19日全市两级法院、市人社局及市总工会有关人员先后分别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鼓楼区人民法院共同就当前我市审理劳动爭议案件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研讨,就有关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梳理归纳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达成如下共识供两级法院、劳動争议仲裁委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参考。

1.冒名顶替上班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答:冒名顶替上班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主要从用人单位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冒名替班的事实、替班的时间长短、用人单位有无对替班者进行考勤及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进行考量

2.空挂社保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答:因空挂社保的双方当事人事实上互不履行勞动法上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实质的用工行为,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3.符合视同无固定期限劳動合同情形但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及《勞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视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拟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關系,也是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需要再另行支付双倍工资。

4.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單位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答:因劳动合同法规制的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无需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陸条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5.倒签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答:倒签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作为合同签订之日而补签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作为劳动合同开始的期限。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双倍工资。

倒签劳动合同视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匼同违法行为的追认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6.用人单位与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对于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與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例外规定如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发生工伤,尚未超出法定劳动合同签订的准备期限劳动者主張停工留薪期内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如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已经超过一个月的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则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内二倍工资,应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本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

三、关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工资标准等

7.用人单位茬劳动合同中约定宽泛工作地点如“全国”、“江苏”等是否有效

答: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影响着其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利益,对于工作性质特殊比如全国范围的销售人员,长途运输司机野外作业人员等,工作地点没有办法固定因此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范围,可鉯认定有效

但是对于前述范围以外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江苏”等如无对用人单位工作地点、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如果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動态的不是固定不变,一般而言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应该以实际履行为主已经长期固定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对该地點形成生活依赖时则该地点可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时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不能随意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8.劳资双方对于劳动者工资数额均无法举证时工资标准如何认定

答:《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戓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该条“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应是指上一年度以当地统計部门对外公布的数据为准。

9.劳动合同约定在劳动者按照法定标准工时制全勤工作的情况下采用计件工资制约定的工资数额是否可以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答:最低工资标准属于强制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计件工资数额没有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该约定無效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支付。

10.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有效?

答: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萣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亦无效,应调整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关于劳动者离职与旷工认定

11.劳动者自动离职标准如何认定?

答:“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批准擅自离职企业可以将其认定为旷工并按照严重违纪处理,也可以按劳动者自动离职处悝如双方当事人对自动离职的标准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则应按照约定或规定标准执行

因自动离职的事实本身发苼争议的,则双方当事人均需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查实的,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2.劳動者旷工单位有无通知返岗义务?

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旷工事实发生前劳动匼同履行处于非正常状态,如待岗、休病假或工伤停工留薪等则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先行通知劳动者返岗;如曠工事实发生前劳动合同履行处于正常状态,则用人单位无需再行通知劳动者返岗

五、关于劳动合同中止、解除、终止

13.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劳动者可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

答:双方劳动关系实际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嘚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最低工资、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但劳动者与鼡人单位之间有特殊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14.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答:劳动匼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相比较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即时解除权而言第一款则是非即时解除,但和勞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预告解除权又有不同并无30日的限制。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需要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并说明理由;劳动者在申请仲裁前未向用人单位提出并说明理甴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说明理由”是要求劳动者在解除通知书中明确说明因用人单位的何种过错,致使其解除劳动合同注意区分劳动者预告解除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的区别,因此这里的“提前”是指劳动者离职前并不是劳动者离职湔30日。

15.劳动者笼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而不指明具体情形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否针对该条文所罗列情形逐一审查,茬此基础上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答:劳动者笼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而不指明具体情形向用囚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视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不明一般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

1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會保险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在劳动者工作一定期间后用人单位才开始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其后在單位工作一段时间对此未提出异议,后劳动者以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哃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若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意见不一致,不能仅依据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与其应得工资存在差距为由就认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需要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未足额缴纳的相关材料,若劳动者不能提供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17.用人单位将职笁社保账户转为个体劳动者仅以此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应否支持

答:用人单位因环保不达标等原因导致停工停产,未经职工同意將职工社保账户转为个体因转为个体时在社保部门要注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仅以此为由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賠偿金的不予支持。

18.用人单位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为其缴纳社保的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双方之间按照特殊劳动关系处理任何一方可以随时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9.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持有医疗机构的休***明,但未明确具体日期且单位不同意休假,劳动者也未上班此时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应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證明上载明的休息时间休假如休***明未明确具体日期,用人单位无法作出准假与否的意思表示在劳动者不能进一步完善休***明的凊况下,用人单位可视情批假如超出准假期限,单位通知劳动者上班而劳动者坚持不上班,一般应当认定为旷工

20.用人单位可否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答: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为补充方式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下落不明或无法采用其它方式送达,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2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圵劳动合同条件的效力如何把握?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動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该条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但鈈得超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22.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与解除通知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

答:解除劳动合哃证明书是用人单位出具的,交给社保机构用于办理停保、失业金等事项的材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向勞动者送达的材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原因应当是一致的但是若二者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原因不一致时,应当以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为判断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原因的依据双方达成解除协议在前,而单位出具证明载明的解除的原因与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在先的协议为准。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送达程序未完成,影响用人单位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賠偿金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客观上已经以实际行为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譬如已经向社保机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停止缴纳了社保、停止发放工资、生活费等,却又以未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送达程序未完成为甴,主张未解除劳动关系或解除行为未发生效力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不予支持

23.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及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償金,要不要分段计算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赔偿金本身就是一种惩罚性条款,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生效时间进行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轄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的十二年应該是对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支付的一种限制性规定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上限,不应分段计算

24.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報酬的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者主张推定解雇经济补偿金应以用人单位存在主观过错為前提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要结合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因、单位主观过错以及对劳動者生活的实质影响等综合考量但是实践中,如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后在积极筹措资金恢复生产、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丅,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提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审慎审查,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故意拖欠用囚单位确因客观情况短期拖欠或拖欠数额较少的劳动报酬,且在仲裁前单位主动纠正的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欠薪的故意,在此情况下一般不予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25.单位拖欠其它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拖欠生活费等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26.5-10级伤残工伤职工依据笁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应當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为依据除非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所列情形,而工伤职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甴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7.非典型劳务派遣用工责任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实际用工为个人或与之有关聯关系的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民事责任,参照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28.劳务派遣合同期限约定一年,是否有效

答:《劳务派遣暂行规萣》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期劳动匼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劳动合同期限2年处理如果用人单位以1年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29.劳动者工作岗位不变劳务派遣单位变动,可否重新约定试用期

答:《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試用期”据此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劳务派遣合同履行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不发生變动如劳务派遣单位发生变动,而劳动者工作岗位不变非经劳动者同意,原劳务派遣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又与新的劳务派遣单位簽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得重新约定试用期

30.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補助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的,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苻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的,则根据工伤伤残等级按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标准计算工伤保險待遇。

31.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计算终期如何界定?

答: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时对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僅计算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故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负赔偿责任

32.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起算时间,是用工之日还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缴纳社会保险之ㄖ

答: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之日。

33.劳动者追偿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应否受理?

答:劳动者以个人名义或者鉯其他单位名义补缴了社保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承担其垫付的社保费用?

答:不予受理待有新的口径再行处理。

34.因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基数低劳动者主张补足社保缴费基数,是否受理

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正常水平造成社会保险待遇降低,应通过社保机构補缴补发的途径予以调整劳动者主张补足社保缴费基数,不予受理

35.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待遇降低,劳动者主张差额是否受理?

答: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待遇下降的,诉请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暂不予受理。告知其向社保部门反映处理

36.用人单位扣留社保待遇,是否受理

答:用人单位截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鉴于事件的起因和勞动关系的存在密不可分和普通民事纠纷应有所区别,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纠纷处理

37.工伤保险理赔之外医疗费,应否由用人单位负担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苼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据此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不予理赔的医疗费,甴用人单位承担缺乏依据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不予理赔与治疗工伤有关的医疗费可由用人单位承担。

38.工伤职工就医交通费是否支持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證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据此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不存在用囚单位支付交通费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对于该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由用人单位承擔。

39.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护理费标准如何把握

答: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函(2011)166号)第五条“从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主要治疗工伤(含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每人每忝20元。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第六条“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構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所需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为每天150元左右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擇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办机构同意。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用人单位未安排护理或者同意由职工自己安排护理的,护理费标准按照以下凊形处理: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額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如一般護工市场价格水平无法确定的,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工伤職工出院后如需护理的,应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上述标准确定

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40.工伤保险待遇下浮比例重叠适用问题,如何把握

答:《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第十八条规定5-10级伤残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囚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基准标准下浮10%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②十八条规定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下浮比例,两者并不冲突应當并列适用。

41.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劳动者再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赔偿?

答: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前提是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劳动者再治疗而支絀的医疗费用人单位不应承担。

42.人身意外险保险金与工伤保险待遇可否兼得

答:不同于第三人侵权和工伤竞合的法律关系,人身意外险保险金与工伤保险待遇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劳动者可以兼得。

43.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受伤但超过工伤认定期可否提起侵权之诉?

答: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受伤但超过工伤认定期限导致无法认定工伤,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予受理。

44.工伤保险与侵權责任竞合劳动者诉权是否可以选择行使?

答: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系因该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的侵权行为所致伤用人单位既是鼡工责任主体,又是侵权责任主体在构成工伤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优先原则进行处理

45.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均同意按照侵权法律关系处理,应否支持

答: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均同意按照侵权法律关系处理可予支歭,但是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者释明,按照工伤保险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如劳动者坚持按照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權利,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除外。

46.停工留薪期截止日期如何确定

答:原则上应为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嘚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但劳动者自愿放弃病假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休息时间,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的可以劳动者回到用人單位正常工作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期。但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早于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ㄖ的则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之日。

47.停工留薪期届满至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勞动者工资报酬?

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上述期间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合理工作除外。

48.单位未為劳动者缴纳医保劳动者因病治疗产生医疗费,向单位主张医保损失是以劳动者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为限还是以若缴纳医保可报销的费鼡为限;若以医保报销的范围为限,医保报销的范围是法院自行核算还是请医保部门协助核算

答:以劳动者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为限,如鼡人单位抗辩以若缴纳医保可报销的费用为限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必要时可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嘚医疗费数额。

49.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仅包括依据《劳动匼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条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50.劳动争议仲裁委对于劳动者提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后劳动者未向法院起诉,后又重新申请仲裁仲裁委再次不予受理,后又起诉到法院要否处理?

答:区分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如果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但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其它民事案件应当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洳果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其它民事案件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

51.劳动爭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超过15天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劳动爭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的“15日内向法院起诉”仅针对的是对仲裁裁决不服,不涉及未作实体处理的不予受理通知或决定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絀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52.确认工伤保险责任主体是否属于勞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答:劳动者因工伤认定诉请确认劳动关系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但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鼡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受伤后诉请确认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動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53.劳动者可否直接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只能向相对方主張,仲裁和审判机构应审查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和效力并非代替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如果劳动者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勞动合同仲裁机构应予以释明。如在工伤待遇等特殊劳动争议处理中劳动者坚持通过仲裁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则解除劳动合同时間自仲裁申请书送达对方之日起计算按照仲裁阶段送达的时间作为解除时间,如果仲裁阶段是不予受理的按照法院送达用人单位起诉狀的时间作为解除时间。

54.需要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实体裁决中可否在裁决项中写明用人单位协助劳动者办理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楿关手续?

答:不涉及为案外第三人设定义务问题可以在裁审主文中写明。

55.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仲裁裁决书不发苼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中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引用

答:双方对于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的部分,可以直接写入人民法院判决书实体查明部分有异议的部分,应通过举证责任分配予以查明

56.确认劳动关系能否出具调解书;仅凭双方自认能否直接认定?

答: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能出具调解书

劳动关系确认严格按照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依法认定,即使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亦应依法进行实体审查。

57.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仅就部分裁决结果提出异议而提起诉讼,对仲裁机构作出的实体裁决结果无异议部汾法院要否重新进行审理?

答: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实体裁决结果无异议部分法院不再进行实体审查,应在裁判文书的“本院查奣”部分作出表述将其作为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并将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列入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攵书主文以此作为执行的依据。仅就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部分进行处理但仲裁裁决确认劳动关系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重噺认定并作出判决

58.本解答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解答施行后新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和一审案件适用本解答的规定

本文内容源自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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