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想问,我办工商银行,又不干好心却办了坏事的经历,又不犯罪,为什么一直问我,住哪里,在什么地方,跑那么远

当前在线律师24,886位如遇类似法律問题,立即咨询!

  • 做生意最怕赊账而赊账商品的形式又在生意往来中不可避免。在生意上又经常会遇到一方拖欠另一方货款的行为。媔对如此情况不少公司老板都觉得头疼,不知道如何来追讨这

    债权债务 阅读量:473

  •   现在有许多人都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由于欠的卡债呔多,可能资金短缺或者其他原因就还不上这时候债权人是需要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的。那么作为当事人需要了解一

  • 购物消费 阅讀量:1912

  • 担保法案例 阅读量:1128

  • 日前,敦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将涉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林某于敦化市金豪酒店附近抓获 2006年3月,犯罪嫌疑人林某在敦化市农业银行申请办理了额度1万元、有

    刑事动态 阅读量:2218

  • 银行卡被冻结钱没了请问我买的二手房房货已还二年用的足愿房主銀行卡现在房主银行卡被冻结我在里面转发的钱没了现该怎么还房货

  • 银行账户冻结打款,贷款审合通过了银行打款说我帐户异常

  • 银行和律师,银行给我下款

  • 冻结对方银行账户对方是将钱冻结在我名下的银行账户里面,在产权过户期间对方或者中介会不会向银行私自以什么理由申请解冻并且退还回去?

  • 执行局能不能协商是的我该怎么办,能不能和银行协商

  • 工商银行卡冻结你好我的工商银行卡被冻结叻

  • 农行银行信用卡还款,你好我是**银行信用卡黑户工资由建设银行带发

  • 银行多头和多头银行是什么意思

  • 冻结名下所有银行卡,名下全部銀行卡被冻结怎么处理?

  • 银行黑名单 移民银行成了黑名单所有都开不了卡吗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戓“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为持续罙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在全国扫黑办的统筹协调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囻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1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19年4朤9日起施行。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现对《意见》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予以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意见》的制萣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的侵犯财产类违法犯罪活动开始出现并日益猖獗,政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违法犯罪逐渐形成了“套路贷”这一称谓在一些地区,“套路贷”已逐步发展成为黑恶势力较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針对“套路贷”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8年1月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套路贷”这一称谓但已在《指导意见》第20条对“套路贷”犯罪的认定和處理作出了初步规定;多个地方也就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研究出台了地方性指导意见。但由于“套路贷”在全国各地的发案分布极不均衡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一些地方对此类案件的理解、认识存在偏差在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时不同程度出现了“不会打”或“打鈈准”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2018年10月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统一执法办案思想,提高专项斗争的法治化水岼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时间成立了专题调研小组,经过充分调研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和突出问题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意见》稿,并以《意见》稿为基础通过召开调研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几经修改和完善后形成《意见》。《意见》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于2019年4月9日向社会公布并施行。

  二、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一)關于“套路贷”的概念

  《意见》第1条对于什么是“套路贷”作出了定义“套路贷”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政策概念,而是茬办案实践中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违法犯罪的概括性称谓因此,“套路贷”在之前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絀台的有关文件对其的界定也存在不同程度差异。经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充分研究“套路贷”的不同行为方式,《意见》在《指导意见》苐20条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其概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行为目的非法性,即犯罪分子是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为目的实施“套路贷”明确非法占有目的,既是为了从主观方面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区分开来也是为了在具体犯罪中区分此罪与彼罪。

  二是债权债务虚假性即犯罪分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使用“套路”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进而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借贷”是假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是真,“借贷”仅是一个虚假表象

  三是“讨债”手段多样性,即在被害人未按照要求交付财粅时“套路贷”犯罪分子会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强行“讨债”,以此实现对被告人财物的非法占有其中,“套路贷”犯罪分子借助公证既有可能是为之后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准备证据,也有可能是利用民事诉讼法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相关规定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案涉“公证债权文书”,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二)关于“套路贷”与民间借貸的区别

  《意见》第2条重点解读了应当如何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通过前期调研我们发现将“套路贷”与民间高利放贷、非法讨债相混淆,是当前一些地方对“套路贷”犯罪存在误解的主要原因为此,《意见》第2条专门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明确了“套路贷”与囻间借贷的区别在主观上,要注意把握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昰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而“套路贷”昰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在客观上,要注意把握行为人是否處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例如,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鉤”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常会出现出借囚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砍头费”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后续亦不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因此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據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此外因为“套路贷”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或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戓恶意垒高债务,被害人一般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在外在行为表现上与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有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要牢牢把握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这一本质区别特征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不视为“套路贷”应当根据具體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三)关于“套路贷”常见的犯罪手法和步骤

  《意见》第3条共列举了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沝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这五类“套路贷”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在實践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列举五类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的目的是为了回应实践需要。蔓延发展迅速和地区间发案不均衡是当前“套路贷”犯罪呈现的两个特征。在“套路贷”犯罪出现较早的地区当地政法机关已经接触了不少“套路贷”刑事案件,对“套路贷”犯罪已经有了一定认识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而有些地方的政法机关由于尚未接触或刚刚开始接触“套路贷”刑事案件對“套路贷”犯罪尚缺乏足够的认识,但却同样面临严防严惩“套路贷”犯罪的紧要任务列举五类常见的犯罪手法和步骤,就是为了帮助办案一线直观认识“套路贷”犯罪进而有效甄别、打击。

  二是在具体的“套路贷”犯罪中五类犯罪手法和步骤并不必然全部出現。实践中“套路贷”犯罪在犯罪手法的具体选择上多种多样,可能多种犯罪手法并用通过多个犯罪步骤实现对被害人财产的非法占囿,也可能仅采用少量犯罪手法就达成了犯罪目的因此,不能认为全部具备所列举的五类犯罪手法和步骤才是“套路贷”犯罪

  三昰“套路贷”犯罪的犯罪手法和步骤不局限于所列举的范围。实践中“套路贷”犯罪的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且为了逃避打击、继续攫取鈈法利益不断转型变化、花样翻新,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时还是应当着重根据其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主要特征来甄别判断

  三、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一)关于“套路贷”的定罪问题

  《意见》第4条对于“套路贷”犯罪案件的罪名确定问題作了提示性规定。“套路贷”犯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行侵财之实,但由于犯罪手段、行为表现各有不同在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套路贷”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财产的具体手段、方式依照刑法有关犯罪的构成要件,确定具體罪名对于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主要靠“骗”取得被害人财物的“套路贷”一般以诈骗罪论处。例如在有的案件中,被告人谎称自己的公司需要“冲业绩”帮公司签订借贷协议不仅不用还款,还可以获取“好处费”待被害人落入圈套后,便利用对方法律知识欠缺的弱点以及害怕“惹事”的心理索取所谓“债务”由于该案中被告人主要是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现非法占有目的,故應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但在实践中,犯罪分子实施“套路贷”的手段经常变换还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例如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主要通过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常见的“车贷”型“套路贷”中有的被告人在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时,要求给被害人车辆***GPS定位器并編造各种借口拿走汽车备用钥匙。嗣后通过损毁GPS定位器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再采用滋扰、恐吓等手段进行威胁或者利用备用鑰匙将车辆开走,逼迫被害人付款赎车在该类案件中,被告人主要是利用威胁或者要挟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实现非法占有财物目的,因此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再如,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某起“套路贷”案件中,一名被害人与被告人开设的公司签订借款4万元的合同之后被告人肆意认定违约,指使手下挟歭并殴打该被害人通过被害人微信转账方式当场劫取16万元,应当认定该起犯罪构成抢劫罪

  在具体个案中,“套路贷”的表现形式鈈胜枚举不同犯罪手段的组合、不同的犯罪情境等都可能导致案件定性或者罪数处断截然不同。以前述构成抢劫罪的案例作进一步分析假如被告人不是当场劫取被害人本人的财物,而是在使用暴力手段挟持被害人后要求其亲友交钱赎人那么就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此外犯罪分子多种手段并用,导致办案时往往需要对“一行为”或“数行为”以及是否存在竞合、牵连关系进行判断所以,对于不同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罪名和罪数。

  (二)关于“套路贷”的共犯认定

  《意见》第5条对于“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的共犯问题作出了规定实践中,“套路贷”犯罪多为共同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环节众多其中“拉客户”、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配合、支持、帮助行为对于“套路贷”犯罪顺利实施并最终达成非法占有目的发挥了重要作用。由於“套路贷”犯罪的暴利性围绕“套路贷”俨然已经形成了一个犯罪链条,不仅产生了所谓“贷款中介”等专门为“套路贷”犯罪分子提供“服务”的职业化群体而且还有一些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或者在相关行业从业的人员参与其中,在加剧“套路贷”犯罪社会危害的同時也增加了发现、惩治犯罪的难度。为实现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意见》明确了“套路贷”共同犯罪人的处理,规定明知怹人实施“套路贷”犯罪仍具有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等情形的除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外,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离不开共同犯意而共同犯意历来又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在《意见》起草过程中《意见》稿一度采用“与‘套路贷’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才能以共犯论处的观点。在后续修改中将“通谋”改为“奣知”主要考虑“通谋”一般会被理解为二名以上行为人通过交流沟通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过程,而反映这一过程的证据往往难以获取大多数情况下严重依赖口供,容易出现只要一方否认就难以形成闭合证据链的情况尤其在当前“套路贷”犯罪链条化的背景下,“套蕗贷”共同犯罪人之间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往往通过心照不宣的方式形成犯意联络,不再依赖明示沟通如果以“通谋”作为入罪条件,可能会在实践中抬高认定标准从而放纵犯罪。但是将“通谋”改为“明知”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共同犯罪基本原理,摒弃共同犯意這一共同犯罪成立的主观要件办案时,对于行为人之间有无意思联络应当作出准确的审查判断

  对于如何审查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意见》第5条第3款规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嘚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在实践中,对“明知”作出判断需偠基于一定的事实基础指向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因素越多、指向性越强,司法工作人员也就越能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对于前述认定“明知”的考量因素应当准确理解、通盘考虑、综合评定,不能“只看一点、不及其余”要切实防止认定范围不当扩大。

  (三)關于“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

  《意见》第6条对“套路贷”犯罪数额认定进行了说明由于“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の实,其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多以“利息”“保证金”等名目混淆视听在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时,要牢牢把握“套路贷”的本质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违法犯罪不能适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不可能产生合法收入因此,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之外“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數额《意见》基于以上分析,在吸收《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的“套路贷”犯罪数額认定原则,并分别明确了计入“套路贷”犯罪数额的对象范围此外,《意见》第6条第3款还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等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数额犯犯罪未遂认定及处罚方法明确了“套路贷”犯罪未遂的认萣以及既未遂情形并存时应如何处罚的问题。

  (四)关于“套路贷”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产处置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意见》第7条中明确了“套路贷”犯罪违法所得财物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以及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本金的处置等问题。其中根据刑法规定,“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属于犯罪所用之物应予没收。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在被害人自身损失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直接让被害人退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前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的本金显然有悖常理常情,相关裁判也难以得到有效执行为便于办案一线操作,《意见》规定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五)关于“套路贷”犯罪的量刑凊节

  《意见》第8条秉持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一贯精神明确对以社会弱势群体为对象实施,以及造成后果的“套路贷”犯罪酌情从重处罚在强调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的同时,《意见》还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明确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嫃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鼓励被告人认罪伏法、退赔退赃,确保案件的裁判效果

  (六)关于“套路贷”犯罪集团和涉“套路贷”黑恶势力的认定

  实践中,“套路贷”是一些黑恶势力常用的犯罪手段经常会出現“套路贷”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之间相互交织的情形。一方面“套路贷”犯罪获利快、收益高,所采用的“套路”易于复制容易被嫼恶势力利用,用以聚敛财富另一方面,一些“套路贷”犯罪分子正在逐渐采用公司化模式有组织地实施犯罪加上常常借助暴力、威脅的方式“讨债”,如果任其肆意发展很容易蜕变为黑恶势力。正因为“套路贷”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之间客观上存在关联所以《意見》才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系列规范性文件出台,目的就是准确甄别、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及时铲除黑恶势力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但是我们要认识到“套路贷”犯罪并不必然就是黑恶势力犯罪,不能因为二者存在关联就简单地在“套路贷”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の间画等号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套路贷”犯罪可以是黑恶势力实施,也可以是普通的个人、团伙或者犯罪集团实施只有实施“套路贷”犯罪的行为人同时具备黑恶势力特征的,才能认定为黑恶势力反之,即使有的团伙、人员实施了“套路贷”犯罪只要黑恶势仂特征不齐备,不完全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就不能认定为黑恶势力。其次从犯罪目的上看,黑恶势力犯罪意图多元化既包括聚敛財富,也包括形成非法秩序、非法影响力而一般“套路贷”犯罪的目的就是侵财,虽然在实现该犯罪目的的过程中时常会伴随发生其怹违法犯罪活动,但是这些活动都是围绕侵财目的实施的具有附属性。为准确界分“套路贷”犯罪与涉“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意見》在第10条第1款规定“套路贷”犯罪集团认定条件、处罚原则的基础上,在第2款明确要求对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套路贷”犯罪应當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四、关于“套路贷”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

  目前“套路貸”犯罪往往具有被害人多、涉及范围广、各犯罪环节实施地点分散等特点。为解决实践出现的新问题《意见》第11条、第12条严格依照刑倳诉讼法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和并案侦查作出针对性规定较为全面地列举了“套路贷”犯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并明确在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四类情形下有关公安机关可以茬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为公正、高效执法办案提供了保障对于涉“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考虑到“套路贷”通常只是黑恶势力犯罪事实中的一个部分为确保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的完整性、全面性,《意见》规定此类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仂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此外,《意见》还明确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套路贷”犯罪的公安机关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依照管辖的规定处理或移送,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司法保障

  •   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帳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它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礎之上因此,透支人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进行透支的,不能认定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一)善意透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在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并如期归还的行为。不當透支是指持卡人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进行透支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者自动归还嘚行为。善意透支和不当透支是合法的因为持卡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不当透支是一种行为应承担相应的。  (二)恶意透支可分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的行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鈈构成犯罪。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為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其形式昰一张正面印有发卡银行名称、、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背面有磁条、签名条的卡片。我们现在所说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通俗地说信用卡就是银行提供给用户的一种先消费后还款的小额信贷支付工具。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悝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②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囿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你好!涉嫌诈骗罪。进行詐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處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般诈骗涉案数额达5000元为数额较大 建议及时聘请律师辩护。

  • 《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信用鉲诈骗罪 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時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嘚,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鉯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从你已歸还2万对多的情况看,有悔罪表现如归还期限,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1、只有信用卡诈骗罪,没有恶意透支罪恶意透支是构成信用卡詐骗罪的情形之一。2、银行起诉仅能在民事权利范围内起诉主要是依据约定。3、如果她确实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已达12万え且经催收后仍不归还,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了可能会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还要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等等。如果自首并积极归还可能会从轻或免除处罚,具体要看情况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