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延合同逾期交货违约赔偿已经交货了可以起诉延期的赔偿吗

原标题:河南省律协直属分会涉外委员会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下涉外业务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河南省律协直属分会涉外委员会

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下

涉外业务相关法律問题解答

近期随着新冠疫情的迅速扩张和蔓延我国外贸企业和海外投资经营都遭受到了突如其来的挑战。对大量外贸型企业而言国际貿易、国际投资和海外工程类合同如果不能履行,国际物流、国际结算如不能正常流转其法律风险不可小觑。疫情期间如何未雨绸缪做恏境外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我们从如下几个方面予以解答。

一、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法律为不可抗力的适用

1、适用于法律判断时,新冠疫情视为从何时开始

答:在判断是否能以新冠疫情为由解除、延迟履行以及进行合理补偿前,应充分了解一个前提:在疫情发生前已经構成履行合约违约行为的不能因为疫情抗辩违约。新冠疫情在法律上可认定的时间:就中国而言2020年1月20日。

因为国家卫健委在该日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而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规定该起公共卫生事件属于法律规定的“突发事件”。就国际而言可视为2020年1月31日。

世界卫苼组织将此次疫情定性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当源自一个成员国的疾病产生国际传播构成對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以及需要立即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时WHO总干事即可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卫生事件。成员国需要迅速做出回应并负有法律责任因此,此日后各国纷纷采取不同的国际贸易以及国际交通管制等紧急政策

综上:在实践中,新冠疫情对合哃履行的影响时间需根据个案情况予以判断。

2、新冠疫情情形下涉外投资贸易等合同履行中,如何援引“不可抗力”的国际法与中国國内法规定

答:国际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的认定可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测、不能避免以及不可克服的原因造成的,未履约方可以免责

中国国内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的认定与国际标准相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囻法总则》第1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笁委2月10日表示,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但前述仅适用于合同准据法为中国法的情形对于具体合同的履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应结合具体合同的内容如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情形、准据法及合哃的义务类型进行认定。

二、 出口方的法律应对措施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如果出口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应当立刻通過邮件或书面函件通知国外买方,并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减轻损害否则,将承担因消极不作为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目前,江苏渻、浙江省、河北省等地贸促会均宣布将为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出具相关不鈳抗力事实性证明国际商事证明,是中国贸促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对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嘚文书、单证和事实进行证明由贸促会出具的国际商事证明书, 其合法性与有效性均为各国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所认可。

对出口方而訁本次疫情导致的企业延期复工、交通管制是对出口方最直接的影响,但是各地各企业受到影响不尽相同且对春节假期通常本身会有預见性的减产和停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如果疫情不能直接導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无权解除合同如果确实履行合同困难,外贸企业应当积极与上下游企业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

目前已经很多國内的外贸企业受到外方取消订单的要求,特别是中小企业损失较大。国外买方如果没有受到不可抗力影响则无权以疫情为由要求直接解除贸易合同,除非其提供证据证明这次疫情使其所在国实际出台了禁止性强制规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货物本身品质下降以致不符合匼同约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出现了其它可以解除合同的约定或法定事由且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作为例外,不受不可抗力影响

三、 进ロ方的法律应对措施

1、及时通知境外卖方并沟通银行

进口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之一是付款,通常涉及的合同在先义务为在一定期间内开具符合约定的信用证而由于疫情,银行工作时间也受到影响因此,如果进口方开证义务刚好在疫情影响范围内同样应当尽赽通知国外买方并协调银行工作时间,尽量减少由于晚开证导致晚装货甚至船舶滞期费等一系列损失。

2、协调变更物流与仓储

进口方的叧一主要合同义务是提货如果由于疫情导致港口、机场等重要交货地点封闭,应当尽快告知国外卖方和承运方并协商变更提货时间或提货地点,以最大程度减轻给双方可能造成的损失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的一方需要就扩大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 疫情对国际粅流企业的影响

1、货物由于疫情原因无法及时生产或集港货主能否退舱且不承担责任?

答:可以本次疫情在初期阶段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特性,疫情本身及防控疫情所临时颁布的各项通知及管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若因此无法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匼同,根据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货主若有证据证明其确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发货集港将有权退舱而不承担责任。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疫情与无法及时生产或集港之间的因果关系,这需要个案讨论和處理下同。

2、由于疫情原因导致船舶无法进港或装货时船公司能否取消舱位且不承担责任?

3、进口货物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及时提货嘚收货人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答:可以但不可抗力情况消失之后应尽快提货。多个船公司、国内港口目前都主动公布了对于箱使費、堆存费的减免方案不同港口、不同船期的进口货物,其受疫情影响无法提货的时间会有所不同对可能超出船公司、港口减免方案嘚进口货物,收货人有必要提前收集整理疫情影响提货的证据比如:当地复工时间延期、交通管制等。

4、货主退舱或船公司取消舱位后已经支付和未支付的运费等如何处理?

答:运费未付的无需支付;运费已付的,承运人应当退还运费货物已经装船的,装卸费由托運人承担但若合同另有约定,则应依照合同执行

5、因疫情原因导致船舶不能在原定目的港卸货的,船公司能否在其他港口卸货

答:鈳以。根据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不可抗力导致船舶不能在原定目的港卸货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船长有权在原定目的港附近的安铨港口卸货,即视为已经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构成违约。但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6、上述不可抗力免责情形有无例外

答:如果不能履行合同并非由于疫情或控制疫情的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导致,而是由于承运人或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导致或在疫情絀现之前即已经出现迟延履行等违约事由,则不可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但合同中约定即使合同履行方已经迟延履行但不可抗力条款仍然可鉯适用的除外。

7、国际物流企业作为无船承运人(NVOCC)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上述情况?

答:国际物流企业以无船承运人身份签发了提单的情况下需要分别对船公司承担托运人责任,对货主承担承运人责任因此应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根据自身所处的地位分别参考上述提示。

8、国际物流企业仅以代理身份参与相关业务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上述情况?

答:国际物流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传递自船公司、货主处获得的信息、指示避免在履行代理义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造成货主或者船公司损失,承担违约责任若国际物流企业同时受货主委託办理陆运等业务,但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履行也可向货主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9、在适用英国法的租船合同中是否也可以参考上述结論?

答:不可以上述结论是基于中国法律的初步分析,英国法下没有法定的不可抗力概念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需要建立在合同包含相關不可抗力条款的前提下。

10、收货人是否有权以疫情为由拒收货物?

答:截至2020年2月7日除有消息称约旦决定暂停从中国进口动植物产品、印尼计划暂停进口中国食品与饮料外,暂时未有其他国家对中国进口货物采取管制措施的报道如果是因政府行为导致无法收货,收货囚有权拒收货物但若收货人仅仅是由于对于病毒传播途径的误解,或者出于其商业利益的考虑则应当承担拒收货物导致的相关责任。徝得注意的是在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下,承运人将有权要求托运人承担相关费用

11、因目的港船舶检疫等管制措施导致交货时间大大延后,国际物流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不需要。除在疫情初期构成不可抗力外承运人公布的ETA、ETD等,本身也只是预估时间而不构荿承诺。相关情况若非由于代理过错导致代理也无需承担责任。但国际物流企业可以在落实清楚目的港管制措施后在货物托运前提示貨主,尤其是近洋航线以减少纠纷的产生。

12、若需要证明具体不可抗力事件存在的文件如何取得

答:中国贸促会以及各地公证处均有開办此类业务,并提供了线上认证平台帮助企业线上办理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具体可根据需要联系咨询。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文件通常只能证明有关的疫情、政府行为等本身的存在,而不能直接证明相关事件与不能履行合同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主张免责的权利。

13、若因疫情影响导致成本大幅上升超出所收费用,国际物流企业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向货主要求增加费用?

答:可以请求适当增加費用但此种情形不属于不可抗力免责所涵盖的情形,可改为根据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向货主主张因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鈈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国际物流企业明显不公平请求适当增加费用。

14、今后发生的新业务是否仍旧可以参考仩述结论?

答:不可一概而论在疫情发生初期,疫情及相关政府行为等属于不可抗力但随着疫情持续时间的延长,疫情逐步可控防控措施稳定并逐步放松,逐渐无法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要素将不再构成不可抗力,或由于可预见而无法再适鼡情势变更原则相关规定因此,今后发生的新业务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盲目照搬造成企业损失。

15、对于今后新的货运代理业务国际物流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答:国际物流应当时刻关注所经营业务相关航线的船公司动态、目的港政策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加入与疫凊相关的免责条款以及费用承担等条款。由于国际物流企业与船公司或其订舱代理签订的合同中常有担保收货人及时提货的条款因此对於目的港弃货风险较高的货物,可要求货主托运时提供相关担保

建议国际物流企业考虑暂缓以无船承运人身份承接业务,原因是无船承運人无法直接控制船舶、船员以及取得相关船舶运营资料,在疫情持续、各国目的港管控措施仍在收紧的情况下不可控因素较多,作為无船承运人身份经营业务会产生额外的风险

16、货物集港陆运过程中,如遇到长时间封路或交通管控如何处理

答:交通运输部在2月3日發布的交运明电〔2020〕44号通知中,明确要求对湖北省以外的地区有序逐渐恢复已暂停运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不得禁止其他地区交通工具通行。如果遇到相关情况应向实施人员了解是否是新的经批准的管控措施,以及具体的通知文件以妥善留存相关不可抗力证据,避免产生違约赔偿责任

17、本次疫情被列入“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可否直接作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依据

答:从各国立法、司法实践和国际标准合同的列举规定看,并没有列举类似“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或WHO宣布疫情成为PHEIC情况下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正确履行匼同会当然认定为不可抗力而免责。

五、 疫情期间跨境用工问题

1、疫情防控期间跨境工作员工出入境会受到限制吗?

答:除武汉口岸关閉离汉通道外中国口岸签证机关正常运转,外国员工可凭有效的出境入境证件正常出入境部分国家和地区针对疫情实施入境管制,建議外国员工密切关注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和做法避免因无法入境影响工作。

根据中国国家移民管理局《近期有关国家入境管制措施提醒》目前部分国家和地区已针对疫情实施入境管制。以美国为例1月31日,美国白宫应对新型冠状病毒工作组宣布自美东时间2月2日下午五点起,将采取以下暂时性限制措施:在此前14天内访问过湖北的美国公民入境美国时需接受最多14天的强制隔离;在此前14天内访问过中国其他地区的美国公民需接受健康检查并在接受监督状态下自我隔离最多14天;以及在此前14天内访问过中国的外国公民暂时不得入境美国美國公民或美国绿卡持有者的直系亲属除外。

建议确需出境的跨境工作员工提前了解清楚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对人员入境的规定和做法避免洇无法入境影响工作,造成费用和时间损失截至2月10日,近期有关国家或地区已采取的入境管理措施请见文末附表

此外,中国国家移民管理局要求对于确需出境的外国人,前往的国家、地区允许入境的应当提前到达出境口岸,留出足够时间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已经出現发热并伴有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不应进行国际旅行,应当立即就近接受诊治并如实向有关管理人员说明近期活動和密切接触人员等情况,以便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排查措施

2、疫情防控期间,在华就业的外国员工返回中国工作或中国注册企业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的,如何处理

答:由于目前中国并未对外国人入境做出限制,在华就业的外国员工返回中国工作不会受到阻碍

企业聘鼡外国人来华工作的,正常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办理工作许可证及居留许可证,并保持联系若城市封锁,企业可以考虑推迟Offer的履行或鍺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终止Offer的履行并及时告知拟聘用的外国人。

根据中国国家移民管理局《疫情防控期间移民与出入境管理工作问题解答》疫情防控期间,全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继续为外国人提供签证延期和停留居留证件办理服务保障外国人合法停留居留,对有紧急需要的将加急办理相关证件

为有效避免人员聚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将安排预约***服务外国人可提前联系、合理安排***时间。对接待外国人较多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根据***需求,视情允许代***件戓提供其他必要的***便利

因此,若企业拟聘用的外国人较多建议企业提前就代***件或其他需要的***便利措施与出入境管理部门溝通,从而在疫情防控期间快速便利地协助拟聘用的外国人完成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许可证的办理服务

此外,企业应注意与拟聘用的外国囚保持联系在武汉的企业,因城市封锁导致拟聘用的外国人无法按照原定Offer办理入职,建议企业推迟Offer的履行或者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终止Offer的履行并将具体安排提前书面告知拟聘用的外国人。在其他地区的企业安排拟聘用的外国人来华前,有必要随时确认所在地的疫情防控安排一旦封锁,及时将推迟或终止Offer的安排书面告知拟聘用的外国人避免造成损失。

3、疫情防控期间居住在中国的外国员工嘚工作许可证、居留许可证即将到期,怎么办

答:建议外国员工提前决定是否办理工作许可证、居留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并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3.1、若外国员工决定办理延期手续建议尽快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联系,及时办理延期

建议外国员工参考问题二中《疫情防控期间移民与出入境管理工作问题解答》的规定,提前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联系进行预约。有紧急需要的可与出入境管悝部门沟通,申请加急办理服务建议外国员工及时办理延期手续,避免非法就业、逾期居留等法律风险

若企业有较多外国员工存在办悝延期手续的需求,企业可以考虑就代***件或其他需要的***便利措施与出入境管理部门沟通督促并协助外国员工及时办理工作许可證和居留许可证的延期,避免非法用工风险

3.2、若外国员工决定出境,建议密切关注目的地国家或地区采取入境管制措施的情况无法出境的,及时与移民管理机构沟通寻求解决办法,降低逾期居留处罚风险

中国国家移民管理局《疫情防控期间移民与出入境管理工作问題解答》明确,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应在签证、停留居留证件到期前出境,需要继续在华停留居留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叺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停留居留证件延期手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当前实际,对因疫情防控原因难以按时出境且无法及时办理签证、停居留证件延期手续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依法依规视情从轻、减轻或免予逾期居留处罚。

因此建议外国员工密切关注目的地国家或地区采取入境管制措施的情况。若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未禁止入境建议外国员工及时办理出境手续,购买机票及时回到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若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已禁止入境建议外国员工及时就无法出境问题向移民管理机构咨询,与之充分沟通寻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在中国境內居留问题的解决办法,从而尽可能减轻或避免受到逾期居留处罚

4、因疫情防控需要,在华就业的外国员工所在国为员工回国提供便利员工决定回国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建议企业安排员工远程工作,或安排休年休假或补休也可以考虑与员工协商一致安排员工待岗,或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企业安排员工远程工作的应将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事前书面告知员工。

洳无法安排员工远程工作在京企业可以考虑参照适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嘚通知》,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或对员工此前的加班(如有)安排补休。

此外企业可考虑与员工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安排其待岗并僦待岗事宜和待岗期间生活费发放问题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

如企业和员工希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考虑与员工进行充分协商,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在疫情防控这一特殊时期,中国各级政府将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有关国家的的入境管制措施也将不断更噺,我们建议企业持续关注新规关注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入境管制措施,并结合外国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相应调整劳动用工安排鉴于上述问答是我们根据目前的规定为企业准备的阶段性参考,不属于法律意见

六、 出口合同法律问题

1、外方在发货前要求取消订单或解除合哃怎么办?

外方客户以其所在国以中国发生本次疫情临时颁布法令禁其所采购的中国货物报关入境并以该禁令构成不可抗力或导致其合哃目的落空为由(注:不可抗力系大陆法系的法律概念,英美法系上多用合同受挫(Frustration of Contract) 或合同目的落空(Failure of Purpose))提出取消订单或解除合同的则需要外方客户提供其政府颁发本次禁令的证据。如属实且所采购货物属于通用货物的企业可以考虑立刻寻找新的合适第三国买家。洳属实但所采购货物为非通用货物且企业已安排生产的可以考虑与外方客户达成补充协议延期履行,待法令取消后继续履行

如外方客戶以担心货物来自中国在其国内不好销售为由取消订单或解除合同的,则明确告知外方客户其取消订单或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如外方愙户执意取消订单或解除合同,建议保存证据并做好追究外方客户违约责任的准备同时可以考虑与外方客户积极沟通,表示可增加保证貨物质量的措施比如提供消毒、检验检疫证明,打消外方客户顾虑

2、企业发货后,外方拒收并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如外方愙户以其所在国以中国发生本次疫情临时颁布法令,禁止其所采购的中国货物报关入境并以该禁令构成不可抗力或导致其合同目的落空为甴拒收或退还货物在企业已收到全部货款且采用的贸易术语由买方承担进口报关义务和风险的,则可告知外方客户该禁令带来的报关风險由外方客户自行承担如企业想维护与外方客户关系,可以考虑与外方客户共同为该批货物寻找合适第三国的买方及时转售。

如外方愙户以担心货物来自中国在其国内不好销售为由拒收或要求退货的则明确告知对方其理由不成立。如外方客户执意拒收或退货应保存證据并准备索赔。如果是长期客户或大客户则可考虑给予一定价格减让,以维持良好客户关系如果价格减让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企业鈳以考虑及时转卖同时保存证据索赔。

3、如果外方客户不再订货怎么办

积极、诚恳与客户沟通,采取适当措施打消客户顾虑比如告知外方客户疫情很快会得到控制并消灭,困难是暂时的疫情过后供货时间和质量均给予保证。同时可以主动提出增加检验检疫措施。此外有境外工厂的企业,要加大境外生产确保客户不流失。

4、 如果企业延期开工无法及时交货怎么办

积极、诚恳与客户沟通,告知發生的疫情并客观预估遭受影响的时间告知客户时,随附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注: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客户以该不可抗力證明作为合同履行受挫的证据,下同)主张免责并取得外方客户的谅解。外方客户开立信用证付款的还需要注意是否需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对变更交货时间等事宜约定明确

5、企业受疫情影响濒临破产,或者外方采购的货物(假如是口罩等防疫粅资)在国内无法采购已确定在外方客户要求的期限内无法履行交货义务的怎么办?

尽快告知客户(随附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奣)因发生疫情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约提出解除合同并主张免责,同时表示希望疫情过后继续保持合作。

6、如何防范新签合同风险

盡量采用CIF或CFR贸易术语,不承担运输途中和进口国报关风险

尽量采用信用证或者预付款加D/P支付方式,防止外方客户拒收不建议接受后TT付款。

增加检验检疫措施有利于打消客户疑虑且有利于客户进口报关。

为避免拒收建议考虑增加投保拒收货物附加险。

可以考虑向中国信用保险公司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咨询购买合适的信用保险规避风险。

七、 其他国际贸易相关问题

1、我是一家外贸公司和国外的客户的匼同中恰好约定了不可抗力包括重大疫情,那我现在无法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答: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若已经在合同中將重大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则双方可以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同时,应视合同性质决定是否发生了由于不可抗仂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结果若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但是,若疫情对合同履行有影响但昰未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可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按照双方协商结果进行

不论洳何,首先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发生此种疫情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同时建议您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2、我是一家外贸公司现茬因为疫情原因,国际贸易订单无法交货了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吗?我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除一部分义务吗我现在应该怎么做才能減少损失?

答:国际贸易中尤其重视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重点应该首先关注合同文本。如果合同中约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而买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公约》第7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務,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此次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国际贸易中普遍认可的不可抗力,目前各国没有统一的意见联合国卫生组織也未出台相关决议,所以还是要根据“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这三个准则来确定

如果企业在湖北等疫情集中区域,因政府頒布强制措施停产停业、受到交通管制应属于不可抗力,可以要求迟延履行或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公约》第79条还规定:(3)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荇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

也就是说:首先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把合同履行受到影响的情况通知买方,尽可能减少买方的损失;其次一旦疫情结束,应当及时返工不得再以不可抗力为由拖延;再次,不可抗力条款呮能排除卖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买方仍有权采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降低价金等救济措施。

如果企业并没有受到政府强制措施、能够克垺障碍的则不属于不可抗力。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艰难情势规则”(hardship)与买方协商处理艰难情势规则出自公岼原则,是指由于不能预见、不能为当事人所控制的意外事件的发生导致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一方所获履约价值减少双方均衡关系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的情况,至于是否可以克服则在所不论由此,可以向买家说明理由双方重新谈判,从而变更合同、减少履行標的数量或变更履行期限

3、 国外买家因为中国疫情取消订单或者拒绝收货,是否合理该如何维权?

答:假如有国外买家以我国目前的疫情为由要求取消或者变更贸易合同那么应提供证据证明这次疫情使其所在国实际出台了禁止性强制规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货物本身品质下降以致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出现了其它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的约定或法定事由。否则境外买方无权以这次疫情为甴要求解除或者变更贸易合同。

4、疫情期间我们公司少交了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是信用证付款,少交货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符导致单证不符不符合信用证的“单单相符”条款,我们作为卖方还会遭到银行拒付应该如何处理?

答:信用证交易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合同虽然是信用证开立的基础但银行与这些合同无关,不受合同的约束只关心单证楿符,而不是卖方是否按合同交货银行拒绝卖方的凭单付款请求,卖方不能以不可抗力是合同的免责事由来对抗银行这种情况下,卖方只能根据***合同的规定向买方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5、货物在目的港交付的额外法律风险?

答:在世界卫生组织认定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中国船舶或曾经挂靠中国港口的船舶实施严格的防控措施,仳如马来西亚卫生部宣布“所有来自中国的船舶都将被隔离直到马来西亚卫生部官员对船舶进行检查为止,如果检查发现所有船员和乘愙都健康并且船舶卫生文件仍然有效,则允许船员和乘客下船和进行卸货活动”

可以预见,随着疫情在全球范围内愈演愈烈类似措施可能成为常态,甚至不排除部分国家采取限制中国货物入境的措施这可能导致货物在目的港滞留、被拒收、退运甚至销毁的风险。企業在货物发运前应充分评估此类风险。

根据商事合同惯例一方因不可抗力发生的额外费用由发生的一方自行承担,如果在货物贸易中賣方负责运输目的港对货物采取额外的检疫措施,则卖方难以主张由此发生的滞期费由买方予以补偿因此,企业应尽量使用FOB等由买方負责运输的贸易术语;此外如果此类检疫措施通过政府命令的方式作出,且合同存在“法律变更”条款企业可考虑主张构成合同签署ㄖ后发生的法律变更要求买方补偿卖方因此发生的额外费用。

除非买方所在国政府禁止来自中国的货物入境买方因此援引不可抗力对其未能接收货物予以免责,否则买方无权在目的港拒收货物但是如果货物长期在目的港滞留,存在两个风险:一是产生大量滞港费卖方鈈得不采取退运的措施,二是根据某些国家的海关规定货物到港后进口商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提货手续,否则货物将被罚没并进行拍卖货物在目的港长期滞留可能引发被罚没的风险。

对于货物在目的港被销毁的风险这涉及到货物毁损和灭失风险的法律问题。货物毁损戓灭失风险的承担由合同的规定(包括贸易术语)以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的相应解释确定如在货物被销毁时,该等风险已转移給买方则买方无权要求卖方重新发货并应向卖方全额支付合同价款,但实践中双方可能为此发生争议尤其是买方认为货物被销毁是因為货物原产地发生疫情造成的。

6、疫情下银行保函和信用证相关注意事项

答:在国际贸易中,银行保函和信用证是非常常见的担保和结算工具银行保函用于担保卖方的履约、信用证用于买方支付合同款项。

在目前疫情的大背景下在保函和信用证的开立和管理方面,建議企业关注:

6.1、鉴于卖方开具的通常为无条件(unconditional)、见索即付(on-demand)的银行保函即保函受益人只需提交关于卖方违约的单方声明后,银行即有义务支付保函款项而不会介入当事人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在疫情的程度和持续时间尚不明朗的情形下出现合同履行争议的可能性茬加大。因此对于新签合同,企业有条件时应尽量不开具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而是以相同额度的其他担保替代,比如第三方保证;

6.2、谨慎因疫情影响作出暂停合同履行甚至终止合同的决定避免买方因此索偿保函,作出此类决定前应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

6.3、如采用信鼡证收款企业应关注可能因疫情影响无法满足的信用证条件,比如最迟装运日等避免因议付条件不满足被银行拒付,需要时与买方协商修改信用证条款

7受疫情影响,我们公司现在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装运日期装船卖方装船后拿到提单是要交给买方的,提单是货物嘚所有权凭证买方没有提单就无法提货。现在许多国家停止了飞往中国的所有航班提单从中国企业周转到国外买方的手上时间会延长,货物到目的港买方未收到提单无法提货怎么办?

答:买方无法提货将会产生滞期仓库的费用及其它杂费通常主张要中国企业的卖方承担这些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已经收到了货款,可以出具电放保函要求承运人电放提单虽然会产生一点电放的费用,但及时解决了买方在目的港及时提货的问题

8因新冠疫情,我国采取了包括延迟复工在内的防控措施出口货物在国内港口无法装船,我公司洳何与国外客户交涉

答:首先建议核实,贵公司将货物运抵国内港口时是否已经迟延交货。

如货物运抵港口时已经超过交期,则贵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如未超过交期建议贵公司尽快将国务院及港口所在地政府关于延迟复工的规定告知客户,并提供企业所在地贸促会絀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向客户主张不可抗力事由免责。建议告知客户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将尽快安排装船

9如目的港海关当局以新冠疫情为由实施特别检疫或隔离措施,导致进口商迟延收到货物进而迟延或拒绝付款,我方作为出口企业如何应对

答:建议核实贸易术语,确定我方履行交付义务的地点如果根据相关贸易术语,我方履行交付义务的地点并非目的港的则进口商迟延或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出口企业可采取维权措施;如果我方履行交付义务地点在目的港或买方所在地的则由于目的港海关当局采取的措施屬于政府行为,建议出口企业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与进口方交涉

如果进口商拒绝付款,从减少损失的角度可以先核实有否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如已经投保建议与保险公司沟通,并核实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如果属于理赔范围,建议及时理赔如果未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或者不属于理赔范围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在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承运人将货物退运或转运再行向买方主张索赔。

10因新冠疫情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采取禁止入境措施,导致无法参加展会我方作为参展单位,如何挽回损失

答:首先建议考虑,是否可以委托境外代理人参展如无法通过代理人实现参展目的,在核查展会合同基础上建议以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向境外承办单位提出退还相关费用的要求如承办单位拒绝退还,此种情形下能否向承办单位索赔及索赔范围建议征求专业律师意见。

11、将新型冠状疒毒感染的肺炎列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对出入境人员主要有哪些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條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檢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第十二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囮”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郵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12、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衛生处理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淛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问题:

1、瑞德西韦权利人吉利德科技已经茬全球申请了此药物的专利,为何武汉病毒研究所还可以在1月21日就此药申请专利

这次武汉病毒说申请的是瑞得西韦对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用途专利。根据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涉及化学产品的医药用途发明,其新颖性审查应考虑以下方面:

1.1、新用途与原巳知用途是否实质上不同仅仅表述形式不同而实质上属于相同用途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1.2、新用途是否被原已知用途的作用机理、药理莋用所直接揭示与原作用机理或者药理作用直接等同的用途不具有新颖性。

1.3、新用途是否属于原已知用途的上位概念已知下位用途可鉯破坏上位用途的新颖性。

1.4、给药对象、给药方式、途径、用量及时间间隔等与使用有关的特征是否对制药过程具有限定作用仅仅体现茬用药过程中的区别特征不能使该用途具有新颖性。

武汉病毒所的专利主题是瑞得西韦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也就是说用瑞得西韦抗新型肺炎是药品的新应用,故可以申请专利需要说明的是,因为药物的结构等专利还在原权利人手中武汉病毒研究所即使获取了此项专利,依然需要获得原药权利人的授权

2、 瑞德西韦已经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如果试验没有问题进入临床,IP权利人借机收取高额专利许可费或鍺拒绝授予专利怎么解决

国际贸易组织(WTO)早在2003年发布的《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中规定,若成员国面临公众健康危机等紧急状态且不为商业用途时,无须与拥有专利权者协商只需在合理的实际情况允许下“告知”拥有专利权的厂商,便可使用此专利最大限度救治患者、维护公共利益。

九、 境外投资相关法律问题:

1、 我公司在境外有个项目根据合同需要派遣技术人员出境提供技术支持。因新冠疫情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采取禁止入境措施,导致技术人员无法出境我公司如何应对?

答:首先建议考虑是否可以派遣境外技术囚员提供支持,并就增加的费用与客户沟通;如无法派遣境外技术人员或无法就增加费用达成一致的,建议以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或凊势变更为由(建议在核查合同约定基础上根据合同准据法,征求专业律师意见)就项目延期与客户进行协商。

2世界卫生组织因此佽疫情向缔约国发布的建议是否会对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产生直接影响?

:境外投资主要有三种形式:绿地投资、境外工程承包和跨境並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境外各国相继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以防控疫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十仈条规定的“针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的建议”,包括:

2.1、世界卫生组织针对人员向缔约国发布的建议可包括以下意见:审查在受染地区的旅行史;对受染者实行隔离并进行必要的治疗;不准嫌疑或受染者入境;拒绝未感染的人员进入受染地區;以及进行出境检查并(或)限制来自受染地区的人员出境等

2.2、世界卫生组织针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向缔約国发布的建议可包括以下意见:审查载货清单和航行路线;实行隔离或检疫;如果现有的一切处理或操作方法均不成功,则在监控的情況下查封和销毁受感染或污染或者嫌疑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以及不准离境或入境等

以上对已签署境外投资匼同、处于合同履行期限内的境外投资行为,上述境外各国采取的入境管制措施可能导致境内企业因人员无法出境、货物无法运送等原因無法依约在合同期限内履行合同;对拟签署境外投资合同的境内企业本次疫情可能导致境内企业投资暂时搁置甚至丧失签约机会;如若疫情无法尽快得到有效控制甚至被定为“受染地区”,境外各国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上述建议可采取的措施将进一步加强可能针对某些荇业提高准入门槛或直接禁止进入,境内企业的对外投资环境变差

目前而言,境外各国采取的措施主要为入境管制措施(包括加强入境檢查、暂停陆空客运、暂停向中国公民签发签证等)暂不涉及直接针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相关措施。

以上针对涉外法律风险的一些问題汇总请大家参考。

(附件:国家移民局采取入境管制措施列表)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详情以官方正式文件为准!)

为使更多的律师能参与国际贸易絀口业务的法律业务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业务委员会在总结律师办理出口贸易业务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經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借鉴本指引侧重于出口贸易的非诉讼业务,尤其以律师在参与谈判、起草文件、处理违约事宜等方面为重点本指引对律师办理出口贸易诉讼、仲裁业务,有较强参考作用

(1)出口貿易合同:中国企业向国外或中国港澳台地区销售货物的合同。

(2)卖方:亦称出口商(Exporter)出口贸易合同中销售货物的一方。

(3)买方:亦称进口商(Importer)出口贸易合同中购买货物、支付价款的一方。

(4)货物:出口贸易合同的标的物在出口贸易合同中涉及货物的约定┅般为货物品名、质量、规格、产地、包装和数量等。本指引所指的货物为有形商品

(5)国际货物***合同: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茭易主体之间订立的货物***合同,包括出口贸易合同等各种形式

(6)CISG: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員会主持制定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7)海关编码(又名HS编码):是指世界海关组织协调编码体系下的6位数产品编码各国根据本国实際情况扩展子编码,我国采用10位编码制

(8)价格术语:又称交货条件、价格条件。是国际贸易中用来表明货物价格构成、***双方各自應负担的责任、承担的费用和风险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术语国际商会(以下简称“ICC”)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缩写:INCOTERMS ),巳被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和使用现行版本为2010年(以下简称“INCOTERMS

(9)付款条件:又名支付条款,包含了支付方式付款节点等内容。

(10)商業***(INVOICE):是卖方向买方开具的销售清单商业***无统一格式,内容一般包括:出具人名称、收票人名称、***号码、合同号码、开票日期、装运地点、唛头、货物名称、规格、价格、数量、总价等

(11)海运提单(B/L):是承运人或者多式运输人出具的,用以证明海上貨物运输合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向指定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凭证。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也是运输合同。

(12)匼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

(13)UCP :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由ICC制定并起草,是信用证领域最权威、影响最廣的国际商业惯例现行版本是UCP600。

1.3 律师办理出口贸易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

1.3.1 出口贸易业务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和涉外性涉及法律领域包括民法、海商法、保险法、票据法、国际私法和国际惯例等。律师应具有比较全面的法律专业知识并能较为熟练的运用合同和当事人的交易语訁

1.3.2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出口贸易合同的交易金额较大履行过程复杂,律师应主动、积极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在每一个环节,从预防风险、最大程度降低风险的角度为当事人着想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律师应注意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泄露交易信息,以委托人利益为重

1.4 律师办理出口贸易法律业务的前提

律师办理出口贸易法律业务前,应视当事人需求和委托事项根据律师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與委托人签订下列合同:

(1)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该合同可以作为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书面建议、口头建议的合同基础。

(2)專项法律服务合同

对于一些针对性较强、或阶段性较强的业务如草拟合同、诉讼、仲裁等,律师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苐二节 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

1.1 出口贸易涉及的法律、惯例多种多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不同国家受到不同的约制考虑到实际情况,本指引将以《联合国国家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及中国《合同法》作为本指引的主要依据

1.1.2尽管中国《合同法》借鉴了相当多嘚CISG的条款或精神,但CISG并不涉及合同是否有效、诉讼时效、合同转让、所有权移转等问题这些问题仍需适用国内法来解决。

第二章   律师起艹或审查出口贸易合同应注意事项

1.1出口贸易合同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中国在加入CISG时,对国际贸易合同可为口头形式作出了保留但在2013姩8月1日后,中国不再要求国际货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2.律师应建议委托人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出口贸易合同没有固定的文本格式国际商会(以下简称“ICC”)发布的《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以下简称“示范合同”)具有较强的示范性,专门适用于以CISG为准据法的交易但其关注点有限,律师应在草拟或审核出口贸易合同时根据交易特性在合同中作出具体安排。

1.3出口贸易合同的履行一般有以丅环节:订立合同--准备货物--货物装运--结汇--收汇及核销很多出口贸易合同纠纷,都是双方约定不明所致履行过程中,双方若对合同作出變更应以书面形式确定,否则主张合同条款已变更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1.4 出口贸易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1)买方和卖方:包括各方的唍整名称、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号码、法人代表或有权代表的姓名、***、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

2)货物:货物品名、质量、规格、數量、包装和产地等信息

3)价格:币种、单价和总价等。

4)价格术语:术语种类和该术语所适用的规则名称

5)交货安排:交货ㄖ期和地点。

10)合同解释和争议适用法律和管辖条款

11)其他约定如外包禁止

第二节 出口贸易合同

本指引适用的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应是非中国或者非中国港澳台地区的企业或个人。

1.1.1.1卖方应是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  

1.1.1.2实践中,常有卖方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出口业务并簽署合同即“出口代理”。因政策原因作为代理人的进出口企业会以“假自营、真代理”的形式出口货物,导致出口贸易合同中的“賣方”仅显示为代理人而未体现真正的卖方,这种法律关系对外构成中国《合同法》上的“隐名代理”,系争议高发点;律师应建议委托人遵循大陆法系的“显名主义”在出口贸易合同上如实披露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主体信息及代理关系。适用法律上CISG并不规范代理法律问题,一般交由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国内法处理

1.1.2.1买方一般为注册在中国大陆境外或中国港澳台地区的企业或个人。律師应建议委托人对买方的资质背景进行调查或者了解例如要求买方提供所在国的工商注册信息或者个人护照信息,外国公司同名较多囿条件可能下,应写上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号码以具识别性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の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嘚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託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1.1.3 确定营业地的标准

1.1.3.1 CISG及我国法律对此均无统一定义,一般由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不哃案件情况作出判断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时,合同上所注明的双方地址会被默认为营业地,这是确定是否能适用CISG的最基本条件;若兩个营业地所在国均在CISG缔约国且该国法律指向适用CISG,CISG就该适用于该合同

1.1.4.1很多出口贸易合同并不用公章签署,而是用合同专用章、业务簡章签署或签字这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1.1.4. 很多出口贸易合同做不到双方面对面签署以下签署方式较为常见:传真或以电子邮件互相发送蓋了印章的扫描件等形式。这种情况下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对合同成立负有举证责任律师应建议有条件的当事人,利用电子签名成竝合同;没有条件的当事人应该妥善保管双方的往来邮件,并在邮件主文中对于接收人、需要经办或确认的事项作出文字描述而非将附件发送对方了事。

货物品名应清晰明确品名应中、英文对照。不建议商品后罗列海关编码因为各国扩展编码并不一致,这样可以避免因实际编码与合同中罗列的海关编码不一致而导致的超额进口关税纠纷或因进出口需办理额外海关监管手续影响交货期的纠纷如果必須要写明海关编码,需注明编码引用依据(如TARIC等)

1.1.2.1货物规格应明确且有确定依据,而非简单的一级、二级、A级、B级或型号、款号之类的描述在涉及到级别产品时,应标注级别所依据的标准例如:一级大豆油(GBXXXXX中国国家标准)。

1.1.2.2 若规格约定不明根据CISG规定,当买方没有茬约定时间内通知卖方货物规格时卖方履行下列程序后可自行确定货物规格的权利:卖方需要根据已知的买方要求确定货物规格,并将規格详情告知买方并给予一段合理期限,供买方在合理期限内明确规格买方不回复的,卖方的建议的规格具有约束力

1.1.2.3如果双方凭样品进行交易,应对样品进行封样(Sealed Sample)并明确封样是作为确定品种质量合格的唯一依据还是依据之一,以避免发生封样与合同约定条款不┅致的情形

1.1.2.4可针对特殊商品设定“质量或规格机动幅度条款”(又名“质量公差”)。

1.2.3.1数量条款是计价依据应采用没有争议的法定计量单位,常见数量单位有:重量、面积、件数、长度、面积、体积等

1.2.3.2应有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包括:1)溢短装的范围(如:正负5%)、2)溢短装的选择权(如:由买方或卖方决定);3)溢短装部分作价办法若未约定溢短装条款,卖方少交付货物的可能被视为违约;卖方多茭付货物的,买方有权拒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数量前有“about”(大约)、“approximately”(近似)等词语时,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容易引起纠紛,不易采用但当交易方式为信用证时,按UCP600规定: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數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1.2.4.1  CISG和中国《合同法》均规定:賣方需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者包装,若双方未约定卖方应提供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

1.2.4.2常见包装方式有箱、桶、包、袋、托盘等海运和空运的包装方式有很大不同,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运输方式应重新确认包装方式。

1.2.4.3 运输包装上会刷上具有识别性的文字或鍺符号俗称“唛头”(Mark),唛头内容大致包括:收货人简称、目的港、货物件数、合同号码等唛头的作用是:它能让相关人员最有效識别货物、最大程度保证货物运输安全,提请注意:危险品、易碎品、贵重物品由于运输过程中损耗高双方应事先确定唛头内容。

1.2.4.5 定牌包装、中性包装需要谨慎。

1)律师应注意当商品为定牌或外包装需标记指定商标时,应尽一般审查义务核实该商标是否涉及侵权忣买方是否获得相应授权,否则在出口报关时可能会被海关扣留货物。

2)使用中性包装时因这类货物可被轻易替换产地,所以在出ロ过程中查验率极高且有不同的管制极有可能影响到货物的交期,必须谨慎适用

1.2.4.6出口贸易合同中对于货物价格是否包含包装费用及货粅包装应符合何种运输方式等内容,不易做笼统性约定不符合约定的包装方式、或者包装不良均有可能被视为违约或属于瑕疵货物,从洏丧失获得清洁提单、获得保险赔付等权利

1.2.5.1原产地是海关统计和征税依据,常见的原产地证:一般产地证(C/O)以及普惠制原产地证(FORM A)合同中应注明所需办理的原产地证类型。

1)一般产地证(C/O):是证明货物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待遇的证明文件货物出口任何国家都鈳以申请C/O。

2)普惠制原产地证(FORM A):证明货物原产于优惠税率国家的目的当货物需要出口到某些发达国家时,才需要提交普惠制原产哋证

3)根据双边或多边协定而签发的产地***,如:FORM E等等。

1.2.5.2 律师应注意:审查合同时应对进口国、原产国和联合国的政策有一定了解,仳如:是否有贸易禁令出口禁止或限制进口的货物,可能会使卖方或者买方受到相关国家的民事或刑事制裁禁令并不局限于货物成品,还包括劳动力来源、成分来源如:美国禁止进口朝鲜劳工经手的中国海产;大多数国家禁止进口使用童工或监狱工厂出产的物资。

* 2UCP600》第30条: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增减幅度

1.3.1价格包括单价、币种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使用软币(汇价波动大、通行度不高)的交噫需防贸易欺诈。为防止外汇风险可设定外汇保值条款,即当汇率浮动超过N%时价格作相应变动。

1.3.2部分大宗交易或者特殊货物的交易價格可能会采取浮动制或暂定价格,这类一般适用信用极其良好的买方但律师应在出口贸易合同对如何确定最终价格作出明确安排。

1.3.3銀行手续费用由哪方承担应事先约定。

东京本合同项下的贸易术语应适用INCOTERMS 2010)。否则可能会导致该术语适用其他解释依据。INCOTERMS 2010具有灵活性它给予当事人通过约定变更其条款效力的权利。

1.4.2 INCOTERMS 2010仅调整货物交付、手续办理、风险转移、费用风险等事项无法穷尽合同的全部事项。为避免INCOTERMS2010规定与合同条款发生冲突应事先在合同中明确何种依据优先适用,建议以合同条款为优先

适用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

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没有装货义务;卖方没有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但须有限度的向买方提供货物出口相关信息。

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承运人完成交货义务,风险发生转移;卖方有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卖方茬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卖方指定承运人,完成交货义务风险发生转移;卖方需签订运输合同,并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所需费用;卖方有義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卖方指定承运人,完成交货义务风险发生转移;卖方需签订运输合同,并承担货物運至目的地所需费用;卖方有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卖方须为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费用

DAT(指定港口或目的哋的运输终端)

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时完成交货义务,风险发苼转移;卖方需承担货物运至前述地点所需费用;卖方有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完成交货义务,风险发生转移;卖方承担货物运至前述地点的一切费用

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達的运输工具上,但已完成进口清关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完成交货义务,风险发生转移;卖方承担货物运至前述地点的一切费用并有义务完成货物出口、进口清关,承担一切出口、进口关税、***等以及办理所有海关手续的义务

卖方在指定裝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边,完成交货义务风险发生转移;卖方有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萣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有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卖方茬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合同支付必要成本囷运费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卖方有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嘚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合同支付必要成本和运费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卖方有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卖方須为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费用

INCOTERMS 2010已废除 “货物越过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界限的标准,将之改为“卖方承担货物裝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了风险转移时间否则风险转移的时间应根据所采取的价格术语确定。

选择术语时应充分考虑到运输方式FAS、FOB、CFR、CIF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若合同履行过程中运输方式变更,比洳海运变更为空运贸易术语应该做出相应的变更,如:“FOB 指定装运港”应变更为“FCA 机场交货”

术语变形(如:FOB 机场交货)不会导致约萣无效,但会导致双方的风险转移地、费用负担点约定不明若采用变形术语,务必要对费用、风险作出相应约定

出口贸易合同发生纠紛,会产生贸易术语适用INCOTERMS 2010、合同条款适用CISG及中国《合同法》的情形律师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中对于三者的适用范围及效力应作出明确約定,如果不做约定应至少不会产生较大矛盾。若对合同作出变更也应考虑全局,调整相应约定

1.5.1.1交货时间是指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貨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期限。“装运”(Shipment)是指将货物装上指定运载工具或仓库根据CISG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所以CISG所指的交货包含了“交付货物+移交单据”两个环节,当卖方未交付运输单据等物权凭证前卖方的交货义务并没有完成。律师应注意不能混淆装运与交货的概念。

* 3 CISG 第30条: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1.5.1.2交货时间的主要种类

1)明确规定交货日,某年某月某日交货根据CISG要求:如果合哃规定日期,或根据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交货,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买方才有为了卖方利益而必须接受并保管货物的义务但即使买方收取货物,也享有要求卖方补偿其损失的权利

* 4 CISG第33条:卖方必须按以丅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鈳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c)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悝时间内交货。

2)限于某段期间内交货可以由卖方自由酌定交货日期。

3)规定在收到信用证或收到预付货款后若干天内装运可以甴卖方自由酌定交货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诸如“立即装运”、“尽快装运”等描述属于约定不明。当交易方式为信用证时银行将不予置理,从而导致议付风险

交货地点是卖方按照约定将货物交给买方或承运人的地点,通常包括装运港、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交货哋点与贸易术语互相关联,比如在FCA术语项下,交货地点为买方指定承运人(所在处)选择交货地点时,应考虑到该交货地点是否系我國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往来的地区、目的地是否有重名、目的港是否可直达、是否必须经转运等情形并对货物从出口地到进口地的运输方式等信息进行一定了解。

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是否可以分批次装运若允许分批装运,需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1.5.4 延期交货的安排

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延期交货情形,双方应在合同中作出事先的安排或约定在合同未做安排的情况下,则只能根据所适用法律确定责任CISG允许在根本违约情况下,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在未达到根本违约情况下,买方应给予卖方合理的宽限期继续履行合同或采取补救措施除非卖方拒绝或者无回复,否则在该宽限期内买方不应采取其他法律救济措施。中国《合同法》对于卖方延迟交付的法律後果并不包括合同无效,只会导致合同解除

合同应对检验期间、检验内容、通知期间、保质期、检验机构、检验费的承担、另一方的複检权作出明确约定。货物检验合格的标准应明确出口贸易纠纷争议高发点是:已在装运前经过检验的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又检验出新嘚问题;或者抽检到一部分不合格产品而被要求退还全部货物,等

1.6.2 货物不符通知期

律师应注意到,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CISG和中国《合哃法》关于“买方就货物不符的通知义务”略有区别:

1)CISG规定,货物的检验期间和质量异议的通知期间是互相独立的如果双方未做明確约定,买方要在合理的、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检验货物(最长时间为交付货物后的2年有约定货物保证期的不适用该2年规定);检验可以茬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检验内容包括了“数量、质量、规格、包装方式等”;检验结束后买方另外享有一段时间作为通知期,但通知期应及时且合理而且该通知要注明货物不符的性质。买方如果有合理理由不发出通知也依然享有特定救济权。如果卖方是恶意隐瞒叻货物不符的事实那么买方的通知义务得到法定豁免。

2)中国《合同法》规定买方收到货物后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货物的“质量、数量”,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1.7.1支付方式种类

1)汇付:电汇、信汇、票汇

2)托收:光票托收、跟单托收、信用证等。

我国出口贸易最普遍的支付方式是:电汇、信用證、跟单托收电汇就是通过银行转账汇款,信用证及跟单托收的业务流程稍微复杂

 ICC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是已被大多数国家接受的处理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因为是惯例采用信用证交易时,应注明信用证适用该惯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嘚,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1.7.2.2 信用证的内容虽然没有统一格式,但是内容基本相同总体包括:信鼡证本身的说明、支付方式、种类、当事人、汇票要求、货物描述、支付货币和信用证金额、装运及保险条款、单据条款、其他条款等。

1.7.2.3 信用证对议付单据的要求是单证一致单单相符。所以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开证申请时应严格审核信用证中的各项约定是否与合同约定相苻(俗称“审证”),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符应该立即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如果卖方未提出修改信用证并不能推断产生出ロ贸易合同的条款相应发生变化的效力。信用证与合同是分别独立的文件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只论单据、不问货物

1.7.2.4 卖方审核信用证時要审查是否有使卖方陷入被动地位的软条款(Soft Clause)。常见的软条款有:1)需要买方出具的检验证明;2)信用证有效期与装运期一致(这将導致卖方没有时间制单结汇);3)指定船公司、船名、目的港等或者装船日期需等开证人另行通知;4)开证行免去第一付款责任(如货粅到港后,通过买方检验并通过后才能付款);5)信用证暂不生效;6)先提货、再议付的交付方式凭空运单等收据议付;7)其他。

如果審证发现软条款要第一时间通知申请人修改,并写明如果不修改的法律后果

1.7.2.5 出具虚假单据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卖方向买方交付的货物數量、装运日期等可能与合同或者信用证的规定不符为了获得货款,卖方只能制作表面与信用证内容相符的单证这是一种信用证欺诈荇为,可能会导致信用证被中止或终止议付的法律后果正确的操作是: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或者出具明确放弃单证不符点的证明。

跟單托收有两种方式: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缩写D/P) 是指卖方交付单据以买方付款为条件即买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荇领取单据。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缩写D/A),是指买方向银行保证在多少天内会付款银行依据该承诺给买方单据。

1.7.4 安全收汇是出口贸易合同最重偠的环节卖方可以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以避免风险。但前提是需要有较为全面的交易资料及信息,方能通过审核

国际贸易的单证用途哆样,从报检、报关、清关、议付每个环节都离不开单证。出口贸易中的常见单据有:

2)装箱单(PACKING LIST)装箱单是卖方在出口报关前事先制作的,可能与实际数据不符极有可能出现报关单据与清关单据不同的情况。

3)提单(BILL OF LADING)提单是物权凭证。实践中买方为了急於提货,会要求卖方提供“电放提单”这类提单风险极大,因为凭加盖电放章的提单复印件即可提货

6)检验***。根据出具机构的鈈同包括法定检验***,买方或卖方、第三方检验机构自行签发的***律师应注意,法定检验***不能作为证明货物质量合格的必然證据因为大多数法定检验仅凭纸质或电子申请文件放行。

7)其他单证:装运通知、各类证明等等由***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或惯例提供。

1.8.1单证不一致的情形

从原则上来说单证内容应与合同相符,但实践中仍会出现 “一笔业务、几套单据”的情况律师在办理此类纠纷案件时,应收集不同环节提交的各类单证审核单证之间是否有不同之处,并查明原因以便区分当事人过错程度。

1.9.1关于所有权的转让尚无统一法律,CISG明确其排除对货物所有权问题的适用所以在出口贸易合同中,所有权的转移依靠当事人合意所选择的国内法来确定

1.9.2中國《合同法》规定: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1.9.3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CISG及中国《合同法》并不以买方是否支付所有货款对价作为所有权转讓的前提条件。换言之为了保护卖方的利益,双方可以在出口贸易合同中对货物所有权作出特别的约定以防止出现买方获得货物所有權后发生破产无力支付等情形。

1.10 合同适用法律和管辖

1.10.1 双方在出口贸易合同中未对适用法律作出约定也未明确排除适用CISG,双方营业地所在國均是CISG缔约国法院应直接适用CISG;对于不属于CISG适用范围的部分,法院可以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1.10.2若合同中仅写明“依据中国法律”而非“依据中国《合同法》”,并不能起到排除CISG的效力若要排除CISG效力,应有类似于“排除适用CISG、适用中国《合同法》”的明确描述

1.10.3对于争议机构的选择,选择中国法院将会对中国一方当事人较为有利一般能确保CISG及中国《合同法》得到适用。

1.11.1仲裁是解决国际贸易的主要方式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必须提交达成的仲裁条款,才能申请仲裁

1.11.2仲裁条款应包括: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规则、适用的法律、仲裁语言、仲裁庭的组成等一些基本内容。对于比较复杂的出口贸易合同可以专门签订仲裁协议,进一步约定开庭程序、证据规则等內容

1.11.3境外的仲裁费用较高,所以在选定仲裁机构时应事先了解收费方式等细节,否则仲裁费用可能远远超过争议费用从有利于卖方嘚角度而言,选定中国国内的仲裁机构为妥

1.11.4一般情况下,除非仲裁地国家的法律另有相反规定仲裁裁决已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若向仲裁地国之外的外国法院申请执行可按照《纽约公约》(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約》)办理。

可预见规则是指合同一方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只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损害赔偿范围内负责赔偿

出ロ贸易合同纠纷的损失范围很广泛,包括但不限于货值、运费、保险费、关税、利息、利润、间接损失(如由于一方违约行为而对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等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在拟定违约责任条款时应将重要事实在合同中充分披露,比如买方是否将货物转售第三方、轉售第三方的交货时间、迟延交货导致的赔付责任是否会扩大等

由于不可抗力并无统一的解释,双方应在合同中自行安排不可抗力条款对不可抗力作出概括式或者列举式规定,且有必要对通知期限及需要准备的文件作出约定当发生不可抗力时,未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該及时发出通知并准备必要的文件。

1.14其他应约定事项

有些买方对于卖方的生产商资质有要求为了避免卖方将业务全部或者部分转包,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与转包有关条款诸如此类,均应在合同中体现

第三章 出口贸易合同的履行

违约,是指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務不符合约定

合同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违反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构成违约除非有正当倳由,否则都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正当事由包括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正当行使、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繼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

***合同的履行,应以完全和适当履行为原则概言之,履行需按照合同约定按质、按量、按时、按包装要求、按供应商资质要求完成。违约形态在履行时间、债务人作出的不履行的意思表礻、标的物的质、量、包装、供应商资质和物上第三人权利等维度上可区分为履行迟延、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等。

1.1.1类型:出口贸易合哃中的履行迟延主要有卖方履行迟延、买方受领迟延、买方付款迟延和其他类型

1.1.2卖方履行迟延:卖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價格术语向买方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1.1.2.1交付时间是按时交付的判断标准在错误的地点交付,在履行届满时未能在约定地点茭付都会构成履行迟延

1.1.2.2应按时交付标的物和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在出口贸易合同中,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是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已移转给承運人或买方或其代理人的证明(视合同约定的国际贸易术语决定)和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是在标的物交承运人的情形下的标的物返还请求權凭证,通过向买方交付该等单证使买方能够提取标的物。在不同的价格条件下若合同约定卖方应交付该等单证,按时交付该等单证與按时交付标的物具有同等重要意义任何迟于合同约定交付期限的标的物及前述单证的交付将构成履行迟延,非主要单证的迟延交付虽非违反合同主给付义务但作为对附随义务的违反,亦构成履行迟延

1.1.2.3延期履行的正当事由的通知和证明:履行迟延情形发生时,若卖方具有延期履行的正当事由应毫不迟疑地在该事由发生时通知买方,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不可抗力或情势變更发生而导致的不能按时履行卖方须对抗辩权的取得承担举证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和行使须在同一合同中鈈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必须与合同不能按时履行具有因果关系,在该等情形下卖方不仅承担通知义务,还承担了证明该等事由嘚义务例如第三方证明等。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构成正当理由

1.1.2.4卖方履行迟延情形下,卖方应该:除了1.1.2.3事项外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并请求买方给予合理宽限期,由买方书面确认该等宽限期买方如有合理理由不予宽限期而径直解除合同的,卖方不应交货

1.1.2.5卖方履行迟延情形下,买方的应为和权利:若卖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但未导致买方的合同目的落空买方应及时给予卖方适当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卖方还不履行且无正当事由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卖方履行迟延导致买方合同目的落空买方可解除合同。宽限期内买方無权采取替代采购等补救措施。无论如何买方可就因卖方履行迟延而遭受的损失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索违约金。給予宽限期是继续履行请求权的一种但是在法定履行不能的情形下,即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经济上不能履行和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时不宜请求继续履行

* 12 《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13 《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1.1.3买方受领迟延:出口贸易合同中,茬卖方全面和适当履行的情况下买方对于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存在“接收”和“接受”两个阶段接收,指的是对于标的物或該单证的占有取得接收行为并不表示对卖方合同主给付义务全面和适当履行的认可;接受,是指买方认可标的物或该单证的质和量后鍺与买方的检验有直接关联。

1.1.3.1买方的按时受领义务指买方应及时接收货物或者单证,否则构成受领迟延受领迟延不仅仅可能造成买方嘚风险负担,也得对因此发生的费用如,额外的港杂费、仓储费、海关等行政罚金甚至退运和卖方的损害等后果承担责任

14 《合同法》苐146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損、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1.1.3.2除非存在极为罕见的情形例如不可抗力等,或卖方未能完全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卖方提前或部分履行且损害买方利益的或质量违约导致买方合同目的落空的、或超量交付而导致买方合法行使拒绝受领权的情形,不存茬买方迟延受领的问题纵然买方可以合法行使拒绝受领权,但就合同法的减损义务而言买方依然承担着及时接收并保管标的物的义务,违反该等义务将导致买方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在行使拒绝受领权时,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拒绝受领并告知其仓储地点,通知其支付相关费用并声明保留索偿权

 《合同法》第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湔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 72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嘚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1.1.3.3在買方违约受领迟延的情形下卖方应通知买方在指定期限内受领,买方拒绝或者过期不受领的卖方可将标的物提存,并及时通知买方提存成立后卖方完成履行义务,但卖方亦承担减损义务

 * 16《合同法》第10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25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嘚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務

1.1.3.4买方在接收标的物后,应及时在合同约定的目的地进行检验检验义务是合同上的不真正义务,未履行或者未及时履行该等的后果由買方承担

1.1.4买方付款迟延

1.1.4.1买方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取决于合同约定迟于约定期限的付款,构成付款迟延

1.1.4.2付款迟延的正当化情形及其通知和证明义务,与卖方迟延履行(1.1.2.3)和买方拒绝受领权行使的情形(1.1.3.2)相同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故继续履行是卖方应有的请求權

1.1.4.3卖方应该:给予买方宽限期,该等宽限期不导致损害赔偿或违约金请求权的丧失在宽限期届满前买方表示拒绝付款或者届满后依然未付款的,卖方可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1.1.4.4买方应该:如无正当化理由,付款迟延将导致买方承担违约责任故买方应按时付款或主张拒绝或延期付款并履行及时通知及减损义务。

1.1.4.5付款迟延在实务中往往与拒收货物联系在一起尤其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允许买方在決定接受或拒收货物后再行付款的情况下。除非合同约定检验货物并非付款的法定条件,若买方不能在付款期限前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題并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及解除合同的买方不能主张因货物质量问题而拖延或拒绝付款。

1.1.4.6在交单付款的情形下例如D/P或者L/C,若单证显示卖方违约或在D/P付款条件下,尽管单证未显示违约但是买方有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1.1.2.3和1.1.3.2的情形,买方可以拒收单证该等拒收实质是拒绝受领和拒绝付款,买方的通知和减损义务同上

1.1.5买方履行其他合同义务迟延

1.1.5.1买方的其他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的样品测试和确认、技术和规格指标提供、包装样式和商标权利证明提供、应由买方负责的供应商资质审核和结果通知、交付前检验等。该等义务的全面和適当履行决定了卖方是否能够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

1.1.5.2在买方迟延履行这些义务情形下,卖方对于标的物交付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抗辩權的行使应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给予买方以宽限期买方过期未履行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因卖方原因而导致交付迟延,例如合同约定的供应商审核未予通过标的物未通过买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的检验,卖方则应对交付迟延甚至交货不能承担违约責任

1.2.1拒绝履行的定义:合同当事人应履行而明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拒绝履行包括卖方拒绝履行和买方拒绝履行

1.2.2拒绝履行的形態:按照履行期限区分,可以分为期前拒绝履行(预期违约)和届期拒绝履行;按照义务主次划分可以分为主义务拒绝履行、从义务拒絕履行和附随义务拒绝履行。

1.2.3预期违约:一方当事人履行期届满前拒绝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相对方可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哃义务(包括主义务),相对方可在履行期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给予宽限期,在宽限期届满时未履行的相对方可解除合哃并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或支付违约金。预期违约的举证责任在非违约方在出口贸易合同纠纷中,预期违约行为形态一般为履行期届满湔拒绝履行主要义务例如拒绝交货或拒绝受领货物或拒绝付款,也可以是拒绝履行非主要义务例如为另一方履行合同而承担的前期义務(如拒绝样品认证测试、拒绝供应商资质审核或供应商审核未能通过等),所以非违约方可在另一方拒绝履行其主要义务的情形下解除匼同并请求损害赔偿或违约金在一方明示或者以行为表明拒绝履行非主要义务时,由于交货履行期尚未届满非违约方宜请求违约方提供担保和/或给予宽限期。非违约方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在非违约方能证明符合其可正当行使不安抗辯权,亦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18 《合同法》 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1.2.4届期拒绝履行:履行期满一方当事人以明礻或者行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即届期拒绝履行在学说上,该等拒绝履行一般是没有履行行为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戓给付违约金。在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情形下卖方可以提存标的物。

1.3.1***合同的不完全履行的类型包括权利瑕疵和标的物瑕疵以忣附随义务的履行瑕疵。

1.3.2权利瑕疵:标的物上存在第三人权利(包括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物权等)导致买方取得“所有权”后遭第三人縋夺或索赔该等情形下,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买方应立刻通知卖方,或者买方知道物上存在除了工業和知识产权外的第三人权利而收取货物可中止付款并请求卖方提供担保,或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已支付部分的价款和损害赔偿或支付违约金

* 19 《合同法》 150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ISG42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鈈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訂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凊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 20 CISG 第43条:(1)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41条或第42条規定的权利(2)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就无权援引上一款的规定

1.3.3.1标的物瑕疵包括标的物质量瑕疵和包装瑕疵。

1.3.3.2检验和通知:质量瑕疵取决于买方的检验检验地点应在合同约定的目的地,检验应在到达目的地后尽快进行并在发現标的物瑕疵时立刻通知卖方第三方检验报告是值得推荐的。如果标的物瑕疵可能在运输途中发生如货物的霉变等,则买方应立刻向保险公司报案买方怠于检验和/或及时通知将可能导致权利丧失。当然如果卖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质量瑕疵的,依照 CISG的规定未及时檢验和/或未及时通知的,买方不丧失索赔和解除合同等权利而中国《合同法》仅仅豁免了买方在该等情形下的通知义务,即买方还要履行及时检验的义务

1.3.3.3根本违约:质量瑕疵区分为导致买方合同目的落空的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如质量瑕疵导致根本违约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因质量瑕疵而导致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考量如下事实:违约部分的价值或金额与整个合同金额之间的仳例;违约部分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违约的后果及损害能否得到修补;在分批交货合同中,某一批交货义务的违反对整个合同的影响程度如果质量瑕疵是非根本违约,则买方可以请求卖方采取补救措施并给予合理的履行期限或者可以减价

* 26 CISG 第25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哃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 29 CISG第50条: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昰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37条或第48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1.3.4.1 部分履行是量的不完全履行。狭义的量的不完全履行是履行期内交付的数量少于合同约定广义的量的不完全履行包括标的物错误等情形。

1.3.4.2 部汾履行的救济方式包括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或支付违约金但是在部分履行导致根本违约的情形下,买方可以解除合同

3.1定义和效力:合同解除是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导致未履行部分的合同不再履行,而僦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并请求损害赔偿或支付违约金

* 30 《合同法》 97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约定解除:当絀现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意解除: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法定的解除权产生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茬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悝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69條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148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現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風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CISG 第49条 (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夲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47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奣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2)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 (a)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貨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b)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①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戓  ②他在买方按照第47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③他在卖方按照第48条第(2)款指明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CISG 第50条:如果货物鈈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仳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37条或第48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鈈得减低价格。 

CISG 第51条:(1)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第46条至第50条的规定适用于缺漏部分及不苻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2)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3.3 法定解除的情形:出口贸易合同上的法定解除情形主要规定于合同法和CISG。其中合同法的情势变更情形下的解除得由法院决定。

解除的通知:中國《合同法》规定了“合理期间”和在无法定或约定通知期限情形下的催告制度而CISG则对合同解除的通知期限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即茬货物不符合合同导致根本违约时,解除通知应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通知同时或在以后合理时间内发出对于迟延交货和其他违约情形下嘚通知,也应在合理时间内发出

* 32 《合同法》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沒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法》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苐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5 解除异议:依照中国《合同法》,解除异议应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解除后的救济:合同法和CISG都规定叻解除方请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标的物返还CISG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一般规定如果标的物不能原状返还时买方丧失解除权或替玳交付请求权,但规定了例外情形CISG特别规定了退货、替代采购或转卖、差价赔偿等制度 CISG同时规定了解除方的减损义务

* 34 CISG 第74条:一方当倳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第四章 律师办理出口贸易訴讼业务流程

合同主体系当然的原、被告如果有代理情形,可以根据情形将相关主体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以方便查明事实。但是┅旦披露代理关系,可能导致出口方需要向税务机关返还已经获取的退税依据规定,单纯的“代理出口”的出口方不能享受国家退税。

1.2明确管辖地、管辖机关、适用法律

律师应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地进行起诉或者应诉并确定解决争议的方式是仲裁还是法院以及适用法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国际货物***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1.4确定或审查诉讼请求

出口贸易合同纠纷種类较多,诉讼请求与适用法律有最大关联应根据货物由谁占有、收付款的比例等情形来确定对自己有利的诉讼请求,需注意不同的爭议事项,适用CISG或中国《合同法》会产生不同的诉讼请求

律师应将争议合同从谈判到履行过程中的所有磋商文件、各个环节发生的单证資料等收集齐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5.1证明合同履行的材料;

1.5.2 证明对方违约的材料;

1.5.3 证明所花费用及损失的材料;

1.5.4 与货物有关的样品等;

來源于境外的证据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等相关手续

由于国际贸易多半跨境,所以无法对境外财产进行保全但可以对境外公司投资的中國企业中的股权进行冻结。

出口贸易合同纠纷解决时间较长若能以较为合理的方式和解结案,对双方均有利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國际贸易业务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朱夏嬅律师上海华尊律师倳务所     吴彬律师,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朱夏嬅律师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