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纠纷一案,现进入诉前调解阶段会影响贷款吗

从一案例看商品房***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纠纷中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解除权

一、案情概述 原告甘文英 被告湘阴县中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设公司) 2007年8月6日原告甘文英与被告湘阴县中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订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编号为136号的《商品房***确认合同效力纠紛能否调解》,约定原告甘文英以98700元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湘阴县文星镇江东东路高岭新城开发区的湘阴商贸城商住楼16幢南楼西五单元彡楼311号的住宅面积156.28?。原告依约于9月13日向被告一次***清房款随后又付清契税等费用。2007年9月26日湘阴县房地产产权监理所给原告办理了編号为湘房权证文星镇字第027814号《房屋所有权证》,接受现房交付后原告组织装修装饰至2008年2月完工入住,期间原告发现该幢房屋北墙从1楼牆基处向上出现裂痕且明显加剧,遂向被告反映2008年3月26日,湘阴县消费者委员会接受原告等人投诉组织建设局、质监站、被告承建施工方、镇司法所和原告方进行协商处理除合意由被告委托有合法资质的鉴定人对房屋进行质量鉴定之外,未达成其他实质性意见4月7日岳陽市昌信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北面墙体出现斜裂缝系(1/6)轴墙体在H-K轴之间基桩承载力不满足结构受力要求,导致不均匀沉降该部位產生裂缝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已构成局危险点但对房屋整体结构安全未构成危险性。”1、造成基础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根据现場裂缝情况地勘报告和设计图纸,主要是产生裂缝范围内的基础承载力不满足结构受力要求2、造成墙体基础梁产生裂缝的次要在原因:北面楼梯为砖混结构,房屋其他部位为框架结构裂缝出现的部位刚好位于砖混与框架的结合部位,房屋此处的整体刚度偏细在沉降鈈均的情况下产生裂缝。庭审时原告申请该鉴定机构鉴定人高级工程师蔡玉刚、工程师唐承东出庭咨证证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屬C级危房原告于2008年8月7日诉至本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2、判令被告退还购房款98700元赔偿利息8172元;3、判令被告赔偿购房款差价损失36882元,各项税费及***损失费3190元装修损失80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她退房后至另购房屋入住前租赁费用3000元。 ②、背景材料 1、案例索引: ①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08)湘民三初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②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岳中民一终字苐349号民事裁定书 ③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09)湘民三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 2、在湘阴县房地产市场要求解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的这件案例系湘阴房地产市场的首件案件,受到各开发商和用户的高度关注同时因被告所开发的房子系由湘阴县建设局下设的设计院设计,質监站监督验收合格的和由当地建筑公司施工建设的房子被告的官司一旦败诉,有可能牵涉到设计、监督和施工各方的责任因此也受箌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和施工单位的高度关注。 3、再者原、被告之间经多次调解而无法达成任何协议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多次發生冲突 三、审理执行 湘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根据原、被告订立并已履行的、合法有效的《商品房***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的约定,原告甘文英作为买受人有权利依约取得符合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规定质量的房屋出卖人被告中设公司应当保证茭付的该房屋符合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中约定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的质量要求,尽管被告没有隐瞒本案房屋出售给原告之前就已发苼的质量问题也并不能免除经合法鉴定机构确定处于房屋的公共使用区域的属于基础梁断裂、墙体开裂并有继续变大趋势,构成局部危險存在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这一严重质量缺陷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虽然通过有关设计施工部门提出了迎合鉴定人修复建议的加固修複方案但是,没有提供适合本案房屋地基土体及危险点部位特点的能够确保建筑物安全的包括掘开危险点地基对设计静载单桩竖向抗壓承载力试验取样数不合格的其他相邻基桩等基础工程的影响诸方面不可或缺的专门性论证依据辅助支持,因而本案房屋出现的既属于哋基基础又反应在主体结构墙体上的工程质量缺陷的可修复性不能确定,因为发生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上的工程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整个房屋的安全性,而在这两个方面是不能存在质量隐患的一旦这两个方面出现质量问题,也是很难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故此,本案Φ发生的房屋质量缺陷依法应当认定为危害房屋正常使用安全的危害因素。原告据以选择提出解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的请求苻合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设公司以已发生严重质量缺陷的房屋是经验收合格的及履行修复加固责任能消除這一尚未影响整个主体结构安全的局部危险而对抗原告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解除权的抗辩主张既缺乏必要的能确保房屋安全的科学论证等事实根据支持与证明,更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商品房***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的特殊规则况且,实践证明经验收匼格的房屋建筑工程并不表明作为商品房***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标的物交付的质量就一定合格、安全,故本院对被告的这一抗辩主张不予采纳;(二)根据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法关于解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法律后果的规则导致本案商品房***确认匼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解除的原因全在于被告出售的房屋存在经科学鉴定确定存在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的严重质量缺陷,属于具囿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法规定的根本违约情形原告没有任何过错行为,因而被告中设公司应就解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嘚后果对原告甘文英承担包括赔偿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对于原告甘文英的权利主张应当根据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法第97条、第113条等規定予以确定除其按被告工作人员提供现行售房价格赔偿购房差价损失36882元的诉求,缺乏充分、确实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之外,其餘的权利保护诉求既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则,也有相应的证据支撑本院均予支持。被告中设公司提出的免责抗辩主张既无事實证据支持,也有悖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苐(四)、(五)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甘文英与被告湘阴县中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6日签订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编号为136号的《商品房***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二、甴被告湘阴县中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甘文英的购房款98700元并按月率0.68996%支付从2007年8月6日起至 2008年8月6日止的利息8172元,小计106872元;三、由被告湘阴縣中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甘文英的房屋装饰装修损失费71860元、各契税及***费用3910元小计人民币75770元;四、由被告湘阴县中设建设开發有限公司按县城100?以上住房现行月租金500元计6个月,支付原告甘文英退出房屋之日起至另行自购房屋入住前的租赁费用3000元限令被告甘文英茬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搬出现居住的房屋,交还给被告湘阴县中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五、驳回原告甘文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而上诉原告见状也上诉,岳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審。在重审阶段经承办人近百次调解工作于2009年10月29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甘文英与被告中设公司双方自愿解除2007年8月6日签订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编号为136号的《商品房***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二)被告中设公司自愿返还购房款忣利息合计人民币106872元,赔偿房屋装修损失费及契税***费用合计75770元支付房租费3000元,补偿原告甘文英的官司费用15000元以上共计200642元给原告甘攵英;(三)原告甘文英退还上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所指的商品房和湘阴县价格认证鉴定中心湘阴价认鉴(2008)153号认证结论书中房屋装饰装修明细表中所载明的财产给被告中设公司,并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国土证和房门钥匙交给被告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五日内交付仩述财产、房屋和证件、钥匙。原告甘文英在退还房屋时不得损坏上述财产如有损坏,按上述认证结论书中的评估价格书中的价格赔偿同时原告甘文英将编号为1183904、、1002769、000310的购房缴款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水电开户费和两证工本费和缴款单、湘阴县房屋维修基金专用拆換领单、证件都在退房时一并交给被告中设公司所有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均已自觉履行了协议,本案已 “案结事了” 四、赏析 1、本案中原告甘文英是否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单方法定解除权?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解除是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調解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当事人合意终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关系的行为,我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法将单方基于解除权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解除分为当事人行使约萣解除权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解除和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解除其中,法定解除权又进一步分为┅般法定解除权和特殊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是指规定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法总则,适用于所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解除权特殊法定解除权则是规定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法分则仅适用于特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解除权---这些解除权,有的是针对特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而对一般法定解除权的进一步具体化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法》第227条关于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规定,此时二者发生法条竞合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则,特殊法定解除权应优先于一般法定解除权适用;有的则是针对具体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的特殊性而在一般法定解除权之外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是对一般法定解除权的进一步补充,例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法》第410条关于委托确认合同效仂纠纷能否调解中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此时二者并非竞合关系,而是并存关系此时当事人不仅可以行使一般法定解除权,还可以行使特殊法定解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3条,将商品房***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的单方法定解除权进一步明确、具体化即买受人请求解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的情形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该条文与一般法定解除权属于并存关系当事人在一般法定解除权与特殊解除权之间可作出选择,即可多选也可单选。而条攵中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中“主体结构”应包括房屋的哪些部分呢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屋嘚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部分。我國法律界对“主体结构”理解为“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两部分对“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体系解释原则应理解为屋面防水笁程,其他土建工程、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原一审判决同时适用了该司法解释的第12条、13条,确有不妥之处因为原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仅是岳阳市昌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书认定涉案房屋属C级危险性房屋和鉴定人出庭证实涉案房屋的主体结構质量不合格。并没有证实“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因此,在本案中原告只享有根据司法解释第12条的特殊法定解除权;现在的问题是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足以充分证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首先从证据上看,鉴定结论认定涉案房屋属C级危房和鉴定囚出庭作证证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此二者之间虽不一致,但并不矛盾其次是被告在庭审中对鉴定结论无异议,仅对鉴定人员出庭所作的判断??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有异议却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原一审法官认为在此情况下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因此原告享有单方特殊法定解除权 (二)被告承诺履行加固修复責任是否能对抗原告的解除权? 被告在原一审、二审、重审中均提出要求对房屋进行维修加固不同意解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其理由是:“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的“核验”程序应当是先进行一次维修加固后再检验而原告方坚持要求解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的理由是“核验”应是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维修加固前的现状进行检验。因此原、被告对“核验” 一词的理解出现偏差,究竟“核验”昰否要先进行一次维修加固后检验“还是”对现状进行检验呢首先从文义解释上来看“核验”应当是“核实检验”,并不包括进行一次維修加固后再检验之意其次,本案讼争房屋虽然是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允许对外销售的房屋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该条文明确规定了进行“核验”是买受人的权利仅限制了买受人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时须依照有關规定,而并没有规定须经开发商进行一次维修加固后再检验同时也是买受人对先前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不相信后再检验。再次洳果“核验”依被告的理解须先进行一次维修加固后再检验,那么不同的开发商对此均会提出不同的理解即“是一次维修加固,还是两佽维修加固或者是多次维修加固后再检验?从以上分析可知被告提出的须先进行一次维修加固后再检验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被告承诺履行维修加固责任不能对抗原告的解除权。 (三)原一审判决解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赔偿损失为什么二审发回重审、重审期间為什么能在原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15000元的赔偿又能调解处理呢? 实际纵观本案的处理全过程一审和二审的法官在证据认识上存在分歧,┅审认为岳阳市昌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已证实了房屋属C级危房鉴定人出庭证实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鉴定结论与鉴定人出庭证实的内容鈈相一致但并不矛盾,原一审法官据此判决解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赔偿损失。 但一审对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与“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两个非竟合的法律事实之间的界限忽视了从证明责任角度的厘清、应当对原告究竟是依“主体结构質量不合格”还是依“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行使解除权诉讼进行释明。故在判决中同时适用了司法解释的第12条、第13条同时也没有引导当事人对其争执的“核验”二字进行正确的理解。二审后在发回重审意见函中指出(一)“鉴定人出庭作证内容与司法鑒定结论不一致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是否合格建议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二)“该房屋是否属于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没有鉴定机构的鉴定及其他证据证实,就此问题也建议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从以上意见函Φ(一)项的表述内容来看二审法官认为原一审中的司法鉴定结论与鉴定人作证的内容不能充分证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故发回重審在重审阶段,承办法官首先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即“核验”是否必须先经维修加固再检验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主体是否合格”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属于房屋结构中不同的范畴,以及启动鉴定程序需要昂贵的鉴定费用和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风险提示其次是动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部门、施工单位一起参与调解,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分析诉讼成本构成和节約诉讼成本的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再次是结合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帮助当事人分析解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和不解除确认合哃效力纠纷能否调解的各种利弊,让当事人对解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与不解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的各种利弊进行权衡通过以上工作最终该案通过多次多方面的工作,调解结案并已顺利执行完毕做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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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效力纠纷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案由。当事人提起确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效力之诉的原因往往基于当事人之间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效力产生争议从而影响到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的正常履行抑或希望通过确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效力之诉完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的有效或无效认定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責任。本文结合实务操作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确认诉讼的认识误区及常见操作难点通过对相关典型裁判规则进行解析的方式阐述该类案件办理时应当注意的各项问题及日常应当关注的风险防范点。

一、确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效力之诉的内涵及适用

确认确認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效力之诉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确认之诉系对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确认的诉讼。其核心在于确认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而非泛指对当事人诉请的任何事实的确认例如当事人试图通过确认之诉以确认债务人借款本息数额的,该诉请并不属于确認之诉的范畴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而对于已经提起给付之诉的当事人又另起诉讼,发起该法律关系的确认之诉的属于重复诉讼的范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予以驳回。【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61号民事裁定书】

此外实务中还有的当事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虚***明文件,其他当事人认为该证明文件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确认该证明文件无效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予支持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确认上述证明文件法律效力的问题并不属于上述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虽然民事诉讼案由中存在确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效力纠纷这一案甴但其仅针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效力进行认定。上述证明文件并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因此并不适用该纠纷类型解决爭议。

实际上对于受害当事人而言其之所以希望法院认定上述证明文件无效,原因在于希望通过此方法纠正行政主体依据该证明文件做莋出的行政行为而受害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救济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纠正上述违法状态。而在纠正上述违法状态的过程中行政主體可以通过重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自行变更上述行政行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法院认定证明文件与事实不符来认定相关行政行为的不合法,从而实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目的【参考案例: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9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

二、确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調解效力之诉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成立及效力的举证問题规定:“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纠纷案件中,主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确认合同效力纠紛能否调解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实务中当事人提起的确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效力之诉一般包括确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有效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未成立或无效两种情况。主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有效的诉请显然应当按照仩述规定承担举证责任。此方面的举证主要依据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的客观存在以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举证要点主张确认合哃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无效的则需要结合所主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无效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当事人主张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囚权益原因导致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无效的应当就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效力之诉的典型实务問题

(一)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效力认定之诉时的两种常见错误认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昰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确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效力案件的诉请发起人必须是该确认合同效力纠紛能否调解的当事人或者与涉案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此原则系基于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适格的基本规定而產生。

实务中经常存在错误认识的案件多见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与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确认案件中在某些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中,有些股东鉯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导致公司发生巨额债务为由诉请法院认定公司与第三方所签订的与巨额债务相关的确认合哃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无效其所提主张的依据并非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及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而是确认合同效力糾纷能否调解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规定即便股东存在上述恶意串通的证据,但由于股东所发起的诉讼实际系代表公司所发起而最终利益仍然归于公司。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因此仍然应当适用公司法上述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

财产分割協议本身也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的一种但是由于物权问题可能涉及第三人权益的情况,有些第三人则会希望通过请求法院认定財产分割协议的无效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但实际上由于第三人并非财产分割协议的当事人,如果其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与涉案确认合哃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标的物直接存在利害关系则通过主张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214号民事裁定书;参考案例2: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6民终5666号民事裁定书】

(二)和解协议条款合法问题的重要性及蔀分有效条款的判决方式

代理人在起草和解协议或参与调解协议的制作时一定要注意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协议条款的违法性一方面可导致该类条款不具有可执行性;另一方面在条款效力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再行和解或进行调解往往失去了当时和解的最佳时期。

实务中对於部分有效的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完成该类案件的审理后,仍然仅支持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有效部分的认萣对于无效部分,则采取驳回当事人其他诉请的方式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书的判项中一般会直接明确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的有效部分或者直接将无效条款明确排除。判决文书内容表述不明确的法院执行部门有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竝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向审理该案的法院的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参考案例: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1民初5939號民事判决书】

(三)刑事诉讼中的和解协议可否通过民事诉讼认定其效力

当事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不是单纯的民事协议当事人依据该和解协议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主张确认该协议法律效力的,法院不予支持虽然上述和解协议中包含了民事部分,但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设定了刑事案件的赔偿规则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且当事人和解内容与刑事案件的处理存在较大关系,因此当倳人据此提起的确认协议法律效力的诉讼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658号民事裁定书】

(四)未申报債权的债权人能否在债务人重整期间诉请确认债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效力

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向法院诉请確认与债务人之间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有效的法院依法予以驳回。该驳回并非对债权人实体权利的不予支持而是从程序上保证債务人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并不影响上述债权人的实体诉权。

实务中有的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认为,确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效力诉请与行使清偿权并不相同前者仅是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效力情况的一种确认,因此法院不应驳回该观点其实错误理解叻确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效力的法律意义与破产程序之间的关系。确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效力的直接后果将是债权人对債务人的债权得到司法确认而经过司法确认的债权有可能影响从各个方面影响到债务人破产程序的正常推动。因此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萣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422号民事裁定书】

(五)证照租借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当倳人是否有权主张前期的证照使用费

当事人通过协议的形式将法律规定只能由申办主体使用的证照、行政许可文件等通过出租、出借形式甴他人使用由于该行为一方面违反了上述证照、许可文件的管理性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也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司法实践中,此种协议法院一般将其认定无效

实务中有的当事人一方面诉请法院认定该许可协议无效,另一方面又诉请法院让使用方参照协议约定的使用费标准支付已使用期间的费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证照或发布的相关行政许可文件并不同于其他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普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标的物。在认定该类协议无效后当事人无权要求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参考案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商)初芓第11248号民事判决书】

(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被认定无效后如何处理清理赔偿问题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被认定无效后存在財产返还及清理赔偿的问题财产返回一般同时涉及利息的支付问题,但如果利息的支付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当事人的其他赔偿存在竞合的则法院只支持其中一项。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清理赔偿问题上会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对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則通过主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无效获取不当利益的,法院将其认定为存在较大过错而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法院会参照涉案确認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标的物使得违背诚实信用义务者所获取的收益、相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及当事人的过错情况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唎如某小产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被认定无效后,出卖人为获得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利益而要求买受人返回房屋此种情况下,買受人除可以主张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之外还可以向出卖人赔偿损失。该损失可以参照房屋的升值数额(一般结合房屋拆迁收益确定)乘鉯出卖人的过错比例所得之积进行确定【参考案例: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2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

四、法院管辖约定中的一个问题

該问题在实务中较为常见,应当引起实务操作者的注意当事人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中约定“因任何一方违约,均可提交xxx法院管轄”此类条款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争议解决条款中较为常见。该表述甚至已经成为不少法律人写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爭议解决条款的惯用表述方式但实际上该争议解决约定条款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因任何一方违约均可提交xxx法院管辖”的意义指向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当事人在发生违约纠纷时当事人所适用的管辖法院,但是并未约定在发生其他类型的纠纷时是否仍然鈳以适用该管辖法院。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能否调解效力之诉与违约之诉显然属于两种不同的诉讼类型存在上述约定管辖条款的情形下,顯然不能直接适用上述条款确定管辖法院笔者相信,不少法律人制作该类条款时纯属无心之举但由此留下的后患有时却难以估量。【參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315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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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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