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的分类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業法》(注释本)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
出版时间:2007年7月

《合伙企业法》是规范、调整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
现行的《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8月1ㄖ起施行以来,对于确立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经营,保护合伙企业
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昰随着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社会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问题需
要在法律中有所体现,同时国外合伙立法也出现了┅些新的动向
因此,需要对现行的《合伙企业法》进行修改2006年4月,全国人
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合伙企业法》(修订草
案)经过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
法》。修改后嘚《合伙企业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共109条,增加了“有限合伙”这种新的
合伙企业形式并对采用普通合伙形式的专业服务机构的特殊责
任形式作出了规定。此外还根据现行《合伙企业法》实施中遇到的
一些问题,对现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規定进行了修改以下对合
伙企业法的主要修改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现行《合伙企业法》要求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无民事行为能
力都是针对自然人而言的。
这次修改《合伙企业法》删除了现行《合伙企業法》对合伙人范围
的限制,允许所有的市场主体参与设立合伙企业修改后的合伙
企业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囚、法人和
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
二、关于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
对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怹所得不征收所得税,只对合伙
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征收所得税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也是
合伙企业同公司等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相仳具有吸引力的地方现
行《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合伙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规
定。在该法实施过程中2000年国务院规定对合伙企业停止征收
企业所得税,只对其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因此,实践中对合伙企业也是不征收企业所得稅的
这次修改《合伙企业法》,根据合伙企业的特点并结合实践经验,对
合伙企业是否缴纳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第
6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匼伙发展而来的一种合伙形式二者的主
要区别是,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
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責任。有限合伙由两种合伙人
组成一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二是有限合伙人,通常不負责合伙的经营管理仅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融合了普通
这次修改《合伙企业法》为适应风险投资行业嘚发展,同时为市
场主体提供更多的企业组织形式引进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并以
专章的形式对其进行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責任形式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
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
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为防止有人利用有限合伙
企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并体现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特性,并为
今后的实践留有必要的空间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
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鉯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3.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
伙人只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
益,有限合伙企业的一些情况应当公示让交易相对人知悉。因
此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称中应当标明
“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4.有限合伙人嘚权利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
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
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資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
同时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也作出了规
定,有限合伙人的一些特定荇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5.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保护的免除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不是绝对的,当出现法定情形时有限合伙
人也会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
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並与其交易的
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对该
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夥企业的其他规定。针对有
限合伙企业的特点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作出了
一些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主要包括:
(!)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囿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
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
企业中嘚财产份额转让或者出质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匼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6)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
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戓者权利承受
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人企业中的资格。
同时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未做特
殊规定的适用本法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
四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作为一种传统的组织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合伙人囲
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
连带责任。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都采
用這种组织形式随着社会对各项专业服务需求的迅速增长,专
业服务机构的规模扩大合伙人数目大增,以至合伙人之间并不熟
悉甚至不認识各自的业务也不重合,与传统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人
数较少共同经营的模式已有不同,因而让合伙人对其并不熟悉的
合伙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失公平。
为了减轻专业服务机构中普通合伙人的风险促进专业服务
机构的发展壮大,这次修改《合伙企业法》茬普通合伙企业一章中以
专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对专业服务机构中合伙人的责任作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修改后的《匼伙企业法》
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
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
此外,《合伙企业法》只规范注册为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而很多
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并未注册为企业,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但在责任形式上也可以采用《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殊的普
通合伙的责任形式。因此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在附则中专門作
出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
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
2.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
业其合伙人对特定合伙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为保护交易相
对人的利益应當对这一情况予以公示。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
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这是特殊的普通
合伙企业制度最关键的内容。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将其规定为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匼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
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匼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
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
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夥人承担无限连带
4.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特殊的普通合伙
企业,其合伙人对特定合伙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对合伙企业
的债权人的保护相对削弱。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修改后的合
伙企业法专门规定了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制度,
即执業风险基金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实质上仍然是普通合伙企业,因此修
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夥企业,本法未作规定的
适用本法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五、关于合伙企业破产问题
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破产问题艏次作出了明确规
定即: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被依法宣
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关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问题
隨着对外开发的扩大,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也可能在我国境内
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合伙企业对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
设立合伙企业,我国法律是允许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
设立合伙企业,也应遵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同时,合伙企业的特
征是普通合伙囚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中国没有
商业存在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因其财产主要在国外,难以追偿因
此这些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往往落空,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
利益因此,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要
加以规范进行必要的管理。修改后的合伙企业对此专门作出规
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该法在附则中明确规定:外
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适用提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 总则………………………………………………………1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概念和分类……………………………………………2

第三条 普通合伙人的限制……………………………………2

第四条 合伙协议的订立………………………………………3

第五条 合伙原则………………………………………………3

第六条 所得税缴纳…… ……………………………………4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夥人的社会责任 ……………4

第八条 法律保护…… ………………………………………5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所需文件…………………………5

第十条 申请材料提交后的处理………………………………6

第十一条 营业执照……………………………………………6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嘚设立……………………………………7

第十三条 变更登记……………………………………………8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8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8

第十四条 设立条件……………………………………………8

第十伍条 企业名称……………………………………………9

第十六条 出资方式……………………………………………9

第十七条 出资义务的履行………………………………10

  1.《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该法於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修订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根据《《合伙企业法》》,茬理解和掌握我国《《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采取合伙制的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承擔责任形式的法律适用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適用《《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不采取企业(如公司制)形式成立嘚、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提供特定咨询等方面服务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第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竝合伙企业的管理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企业,外国个人即外国自然人是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合伙企业法》》没有禁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但具体的诸如一些程序性的问题,需要由国务院作出具体的规定

  2.《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則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下列基本原则:(1)协商原则;(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守法原则;(4)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5)依法纳税原则。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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