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法院判决书上没有判决银行卡里的钱,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海龙。2004年3月22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宁晋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罪于2012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2014年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以邢检刑诉(2012)第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龙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邢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海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罪判处囿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海龙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冀刑二终字第73号刑事裁萣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龙及其辩护人尚丽被告人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4年1月,被告人何凤杰(另案处悝)开始经营2008年8月,被告人王海龙到该公司任业务经理2008年9月10日,何凤杰指示彭传祥(另案处理)、王海龙等人谎称华力公司为兖矿集團采购电缆骗取河北前锋电缆公司的信任,以名义与签订价值元的电缆***合同王海龙明知签合同是为了骗电缆,仍与前锋公司的销售人员洽谈价格、签署合同、签收货物华力公司预付元的定金后,收到前锋公司送来的合同约定的电缆后何凤杰将这批电缆转移由他囚进行变卖。

2、2009年2月26日被告人王海龙明知华力公司没有履约能力,仍伙同姜永利(另案处理)以兖矿集团邹城华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洺义与山东泰开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价值为124.43万元的电缆***合同山东泰开公司在收到120000元的预付款后将电缆送至王海龙指定的地点。王海龙将全部电缆以废铜的价格变卖得款77.7万元据为己有。

3、被告人王海龙冒充兖矿集团的王总谎称负责兖矿集团的电缆购销业务,骗取咹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代理人李云霞的信任2011年7月13日,王海龙以山东兖煤兴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签訂电缆***合同安徽华宇电缆公司收到20000元合同预付款后,将价值5763878元的电缆送至王海龙指定的仓库王海龙将其中9盘电缆以废铜价格变卖,得款1862000元据为己有

4、被告人刘某明知王海龙个人银行卡内的钱是其诈骗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仍自己或带其女儿王择自2011年10月1日起臸15日,采取柜台取款、ATM机提现或转入刘某个人账户等方式取款76笔共计1201800元;2011年10月8日,刘某与王择从“山东兖煤兴物资有限公司”账户(16×××25)中以现金支票的方式提出105520元上述二笔款项共计:1307320元被刘某转移到自己或其婆婆马召云等处。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王海龙、刘某的供述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由此认定被告人王海龙的行为触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囲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海龙刑满释放后五年內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海龙辩解其没有参与诈骗河北前锋公司、山东泰开公司的电缆对这两起不知情;其与安徽华宇电缆公司系合同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系普通的经濟合同纠纷,王海龙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一、2004年1月,被告人何凤杰(已判刑)开始承包经营兖矿集团邹城华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公司)2008年8月,被告人王海龙到该公司任业务经理2008年9月9日,何鳳杰指示王海龙、彭传祥(另案处理)等人谎称华力公司为兖矿集团采购电缆骗取河北前锋电缆公司(以下简称前锋公司)的信任,以華力公司的名义与前锋公司签订价值元的电缆***合同王海龙明知签合同是为了骗电缆,仍与前锋公司的销售人员洽谈价格、签署合同、签收货物在支付了合同约定的20%定金元后,何凤杰将前锋公司送来的全部电缆放在陈士民的仓库内之后何凤杰将该批电缆转移交由他囚进行变卖。本起实际骗取前锋公司货款元

案发后,彭传祥退款25.8万元陈士民退款350万元,马西付退款1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江增秋证明,我系河北前锋电缆有限公司的厂长2008年9月9日,王运强介绍华力公司彭传祥等囚购买我公司电缆并签订了工业品***合同当时来的有彭传祥,他自称是华力公司经理还有一个叫张继平的经理,还有彭传祥的司机馬西付另一个是兖矿集团安检科科长程东河。彭传祥来时拿出了已经填好的合同盖有华力公司的章,上面已经有一个签名彭传祥说:“这是他们公司总经理王海龙的签名”,后来我们要求彭传祥在合同上签了名字彭传祥自称华力公司是兖矿集团下属公司,兖矿集团嘟通过华力公司进购电缆签订合同后,彭传祥打***要我公司给他打到马西付帐户上10万元他说给兖矿集团领导送礼。我们汇钱以后就找不到他了至今也没给我们公司货款。

2、王运强证明2008年8月中旬,我通过枣庄市胡立志认识了赵华胡立志说赵华认识兖矿集团的人,能帮我公司销售电缆9月4日前后,赵华多次给我打***说兖矿集团的经理让我过去谈销售电缆的事。9月7日经赵华联系,我们见到了彭傳祥、张继平和马西付彭传祥自我介绍说他是华力公司的经理,华力公司隶属于兖矿集团兖矿集团购进电缆都是通过华力公司购买的。我们互相交流了电缆型号、价格之后彭传祥说要到我们公司考察。2008年9月10日上午彭传祥、张继平、马西付和一个姓程的来我们公司考察,在总经理郅振彦的办公室彭传祥说可以签合同了,并拿出一份已经打印好的合同这个合同上已经加盖了“兖矿集团邹城华力工贸囿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但后面的签名彭传祥说是他们公司的总经理王海龙这个字我们看不清楚,要求彭传祥在合同上也签了名彭傳祥等人回山东后,马西付叫我给他打十万元说是给兖矿集团的领导们送礼。9月12日我公司通过邮政储蓄给马西付的账户汇了十万元。後来我问马西付这钱干什么用了他始终没回答。

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于9月20日、9月24日、9月26日分三批将货送到彭传详说的地点,卸货地点都昰在邹城高速路口向西行路北侧一仓库里是张继平接的货,王海龙在提货单上签收

到了10月17日,我和彭传祥联系不上后就到兖矿打问笁作人员说集团没有华力公司,更不是下属公司兖矿所用电缆都是招标进购的。我们再查工商注册发现华力公司总经理是袁志明而不是迋海龙我认为是被彭传祥给骗了。

3、何凤杰证明华力公司属于兖矿集团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的一个下属公司,法人代表是袁志明2004年1朤,我与袁志明签了承包经营协议我承包经营华力公司,协议期一年每年向袁志明交承包费20万元。一年以后没有续签书面协议和袁誌明口头约定改为挂靠华力公司,实际经营模式和承包经营期间是一样的只是承包费按华力公司业务营业额的3%给袁志明提成。

我是华力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卓克芝是会计张继平、彭传祥是业务经理,王海龙代理我管理公司总体业务他们没有工资,我给他们都昰按骗来的货款的2%提成

华力公司谈业务时都是以兖矿集团采购电缆的名义和对方谈,因兖矿集团名气大对方容易相信,但我们公司一佽也没有销售给兖矿集团电缆2008年9月,华力公司骗取了前锋公司价值340余万元的电缆当时签订的合同金额是42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我们给了湔锋公司20%的预付款85万余元剩下的340万余元至今未付。我让王海龙代表华力公司在与前锋公司购买电缆的合同上签的字因为那时华力公司運转已经很困难了,我让王海龙代理我负责公司所有业务目的就是为了帮我拖延时间所以我才让王海龙在合同上签字。当时是彭传祥、張继平和程东河去前锋公司考察的我让程东河以兖矿集团质检科长的身份出现的,这样对方容易相信

华力公司和前锋公司签订合同时賬上没钱,没有履约能力我们付给前锋公司的预付款是陈士民打到我们公司账号上的钱,我们再转给前锋公司的陈士民是鲁恒公司的創办人,他知道这批货是我们以兖矿集团的名义骗来的要不他就会用鲁恒公司的名义签合同了,陈士民说是有一房地产项目用的前锋公司将货送到陈士民的仓库时,我到仓库看了一下后来王海龙在对方的提货单上签了字。陈士民后来怎么处理的我就不知道了

4、彭传祥证明,我在华力公司任业务员2008年9月,何凤杰让我来宁晋前锋公司以兖矿集团购买电缆的名义考察电缆厂购买电缆的事情系何凤杰、張继平、王海龙具体操作,前去考察的有我和张继平、程东河、马西付考察时介绍张继平系兖矿集团的张经理,程东河系兖矿集团安检科科长介绍我系彭经理。这次的电缆实际不是兖矿集团购买的实际是鲁恒公司的陈士民购买的。骗取前锋公司电缆的价值约420多万元這次的合同系在前锋公司厂长的办公室签的,王海龙的签名前锋公司的人都不认识要求我也在合同上签字。我们将骗取的电缆全部卸在魯恒公司的陈士民的仓库了在何凤杰被拘留后王运强给我打***催要货款,为了拖延时间我说何凤杰出去一段时间,他回来后将给其結算货款合同书上有王海龙的签字,电缆系其收的货物

5、马西付证明,华力公司是兖矿集团的一个下属公司总经理是何凤杰,彭传祥和张继平是副经理2008年,我到华力公司当司机2008年8月,枣庄市薛城区的赵华给我说她认识河北的一家生产电缆的企业问我能不能联系些电缆业务,我就给华力公司的彭传祥联系了这事

2008年9月的一天,赵华领着前锋公司的王运强到了华力公司彭传祥和张继平就和王运强談购买电缆业务,彭传祥说华力公司是专门给兖矿集团采购电缆的王运强走后没几天,何凤杰安排我和彭传祥、张继平、程东河来前锋公司考察来时带着加盖华力公司公章的合同,这个合同是在前锋公司的办公楼签的

合同签订后,为了骗前锋电缆厂的钱我多次给王運强打***,让他给我十万元钱说是给兖矿集团的领导送礼,后来前锋公司向我的卡中打了十万元钱

6、陈士民证明,我在1999年用陈西峰嘚***注册了一家公司名称叫邹城市兖煤矿区鲁恒物资销售处。2007年注册了另一个公司:山东宏益投资有限公司我任法人代表。

何凤傑的华力公司是专门骗人的公司他经常打着兖矿的名义骗人家电缆,然后按废铜卖掉这次何凤杰给前锋电缆厂20%的预付款是他借我的钱,因为我俩是朋友前锋公司的电缆(价值大概400万)全部放在我的仓库。过一两天何凤杰安排人拉走一些,后来何凤杰被青岛警方带走张继平将前锋公司的电缆全部卖掉了,是按废铜的价格卖掉的卖了二百多万元,这二百多万全部给了我后来前锋公司的人找到我问怹们的货,因为我知道这批货是何凤杰骗来的当时卖电缆的钱在我这里,我不想给他们货款所以就没告诉他们电缆的去向。

7、程东河證明我系山东兖矿集团东滩煤矿职工。2008年9月何大军给我打***,让彭传祥找我去河北省宁晋县看一家电缆厂的设备和电缆质量我和彭传祥及其司机以及张继平去了宁晋县,我记不清那家电缆厂名字了彭传祥和张继平都是何大军公司的员工,但我不知道他们在公司任什么职务我们去时都是以山东省兖矿集团的名义去考察的,实际和兖矿集团没关系当时张继平介绍彭传祥系兖矿集团的彭经理,彭传祥介绍张建平系其伙计张经理他们介绍我是兖矿集团安检科科长,其实我只是兖矿上的一普通干部我们在这家电缆厂看了设备和电缆質量,我告诉彭传祥电缆设备和质量没有问题彭传祥和电缆厂的人在该厂的办公室签订了合同。实际我对电缆知识不懂只是去给何大軍和彭传祥帮忙。何大军和彭传祥没有给我好处就是吃点喝点。

8、卓克芝证明2005年至2008年,我在华力公司任会计主要负责记账、收款、彙款。华力公司诈骗前锋公司电缆的20%预付款是在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山信用社通过华力公司的账户办理的华力公司的这个账户是哬凤杰让我开的,他说陈士民要用我们公司的账户汇款让我去钢山信用社开的户。陈士民是邹城市兖煤矿区鲁恒物资销售处负责人会計系娄艳、张凤,往账户上打款的日期是2008年9月这些钱是陈士民的。华力公司账上没钱实际上是拆东墙补西墙。

9、张凤证明山东鲁恒公司和宏益公司的老板都是陈士民。自2007年起我在宏益公司任会计,娄艳在鲁恒公司当会计有时两个公司的账目我俩都做。鲁恒公司和宏益公司用我个人***在农行邹城支行、邹城市钢山信用社开户我在邹城市钢山信用社开户的账上大笔款项是陈士民用我的账户走钱。

侦查人员出示的现金缴款单日期2008年9月11日,金额852400元单位华力公司,号码0221经我辨认不是我写的,是娄艳写的是她的笔迹。这笔钱是陳士民安排做的

10、张怀武证明,自从何凤杰被青岛警方带走后我没有去陈士民的仓库拉过电缆。我和陈士民不熟以前从陈士民的仓庫拉电缆是何凤杰提前给陈士民打***,陈士民再给仓库打***开门没有陈士民的话,根本进不了陈士民的仓库我没有听说过前锋公司,也不知道前锋公司的电缆卖到什么地方了

11、陈西俊证明,我在山东宏益投资有限公司任仓库保管员宏益公司仓库的来货和提货都囿登记,2008年9月华力公司向我们仓库放过三批电缆,日期分别是2008年9月22日、9月25日、9月28日是前锋公司的电缆。这三批电缆是张继平分两次拉赱的提货日期是2008年10月3日、10月7日,张继平在台账上面签字了仓库提货时必须是提货人本人在我的登记台账上签字,但有时侯来拉货的人哆也有可能是和张继平一起来拉货的人代替他签的名。

12、郅振彦证明我于2007年至2009年任河北前锋电缆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年9月10日河北前锋電缆有限公司和华力公司签订一笔电缆***合同,是在前锋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元,合同上面写的日期是9月9日上面有王海龙的签名,洇签名看不明白彭传祥在买受人一栏也签了名。

13、娄艳证明我在邹城市兖煤矿区鲁恒物资销售处当会计。2008年9月11日鲁恒公司给华力公司缴款852400元,是和华力公司会计卓克芝一起办理的

14、华力公司吊销及年检登记记载,兖矿集团邹城华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志明成立日期:2000年9月25日,核准日期:2007年9月18日吊销核准日期:2011年1月27日,吊销原因: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检

15、工业品***合同记载,出卖人:河北前锋电缆有限公司;买受人:兖矿集团邹城华力工贸有限公司;标的:电缆金额:元。签订时间:2008年9月9日

16、提货单(共三份)記载,前锋公司的电缆分三次运到华力公司

17、马西付账户转账记录记载,2008年9月12日由孙志青账户向马西付账户转账10万元整

18、三份协议书記载,彭传祥自愿赔偿江增秋各项损失25.8万元;陈士民自愿赔偿江增秋各项损失350万元;马西付自愿赔偿江增秋各项损失14万元

19、宁晋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证明,陈士民退款350万元、彭传祥退款25.8万元、马西付退款14万元于协议签订之日起由本人交给前锋电缆公司。

20、被告人王海龙供述2008年8月,我在华力公司任业务经理主要负责签合同,何凤杰是华力公司的承包人华力公司的所有业务都是何凤杰安排的。我在华力公司上班期间跟前锋公司签了我公司购买前锋公司电缆的合同该合同是何凤杰安排在华力公司提前打印好的,我事先签上我的名字并蓋上华力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然后华力公司的彭传祥于2008年9月10日在前锋公司和对方签订了合同这个合同金额是420多万元。我按照何凤杰的安排和前锋公司的王运强谈电缆具体价格并将谈判结果随时向何凤杰汇报,直到他对电缆价格满意为止

我知道华力公司和前锋公司签订匼同是为了骗前锋公司的电缆,我怕合同出问题以后我会承担责任就故意用这个笔体签了名。因为来华力公司要账的人很多何凤杰让峩代理他执行经理职务并负责在合同上签名,就是为了让我帮他拖延时间、互相推脱合同签订后,前锋公司已按合同将全部货送到是哬凤杰接的货,然后何凤杰将提货单给了我我在提货单上签的我的名字,收到货后除开始支付的20%货款外其余款项至今未支付给前锋公司。这个货放在了邹城一家叫“鲁恒公司”的仓库里经理是陈士民。

21、济宁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证明王海龙出生于****年**月**日。

22、办案情況记载前锋公司与华力公司的合同金额为4262396元,扣除20%预付款元前锋电缆厂实际被骗电缆金额为元。

宁晋县公安局干警在抓获彭传祥后彭传祥积极提供线索,后由彭传祥家人配合民警找到犯罪嫌疑人王海龙的工作地点,将其抓获

二、2009年2月26日,被告人王海龙明知华力公司没有履约能力仍伙同姜永利(另案处理)以华力公司的名义与山东泰开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开公司)签订价值为124.43万元的电纜***合同,泰开公司在收到120000元的预付款后于3月10日将电缆送至王海龙指定的地点王海龙将全部电缆以废铜的价格变卖,得款77.7万元据为己囿2009年3月31日,姜永利又以华力公司的名义与泰开公司签订了价值为1092000元的电缆***合同后因华力公司被兖矿集团列入待清理范围,泰开公司即于2009年4月6日发表了终止第二份合同的声明2009年4月13日,王海龙以其母亲马召云的名义给泰开公司汇来第二份合同的定金109200元泰开公司把该萣金作为第一份合同的货款。这样王海龙、姜永利实际骗取泰开公司货款101514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海龙之妻刘某退款102万元、姜永利之妻胡素琴退款3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朱文清证明,我在泰开公司任销售七部经理2009年1朤,金秀平(兖矿集团综机公司一科长)通过王笃彬及我弟弟朱文龙找到我金秀平说兖矿集团有一笔电缆内招业务,想从我公司购进一批电缆然后金秀平先到我公司考察。不久他又领着王海龙、姜永利到我公司考察,他介绍王海龙、姜永利是兖矿集团实业公司下属华仂公司的王总、姜科长并说兖矿集团这笔内招业务是济宁市经委的人给提供的信息,内招业务他们就不需要招标王海龙说他公司准备先从我公司购进6.69千米的YJV4*120+1*70型号的电缆,同意我们的报价并说过几天到他们公司签合同

2009年2月26日,我和公司的核价员房勇到华力公司签訂了合同当时金秀平、王海龙、姜永利都在场,我和王海龙分别在出卖人和买受人处签了名合同主要约定华力公司从我公司购进6.69千米嘚YJV4*120+1*70型号的电缆,货款金额1244340元

签完合同后,2009年3月2日姜永利用他个人帐户支付我公司120000元定金。3月9日我公司给华力公司开具了增值稅专用***,3月10日我公司将6.69千米的电缆送到华力公司指定地点。发货清单上有王海龙的签字和华力公司的公章

没几天,姜永利又说该公司需要12千米的电缆我公司又与华力公司签订了第二份合同。签订合同时金秀平、姜永利都在场因王海龙当时不在,这次合同没有加蓋华力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第二份合同签订后,王海龙、姜永利说公司没钱一直没有支付合同定金经查询该公司经营范围没有电缆这一項,并且兖矿集团一姓赵的副总说兖矿集团和华力公司之间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华力公司已被列入待清理公司范围,不再允许该公司挂囿兖矿集团的字号2009年4月6日,我公司发了一份关于终止第二份合同的声明姜永利在该声明上签字收到。2009年4月13日我公司帐户中收到一笔馬召云个人帐户电汇来的109200元,因我公司已经给华力公司发了终止第二份合同的声明因此就把这笔钱作为第一份合同的货款。

在第一份合哃约定的货款支付期满后我公司催要此笔货款,王海龙和姜永利给我公司提供了一份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质检报告说我公司提供的电缆不合格,并以此为由拒付货款王海龙表示这批货已经送到山西无法退货,我要求去山西看货王海龙说涉及商业秘密,不能詓我给王海龙提出,产品的检验必须在买方、卖方以及质检部门都在场时进行取样检验王海龙说我们的产品质量有问题,并于2009年6月10日姠邹城市人民法院起诉了我公司王海龙除了支付229200元的货款外,拒不支付剩余的101万元货款

2、金秀平证明,我曾在兖矿集团综机管理中心保卫科、仓库管理科工作过2009年2月,王海龙、姜永利通过刘夫忠找到我说他的公司想买一些电缆,这是兖矿集团华力公司内部采购的讓我帮忙找厂家,于是我找到王笃彬王通过朱文龙找到了朱文清,朱文清是泰开公司销售经理我一共去泰开公司考察过两次,第一次昰和王笃彬去的第二次是和王海龙、姜永利去的。我只是给双方介绍业务王海龙没给过我任何好处。

3、姜永利证明2009年1月,王海龙聘鼡我到华力公司上班让我跟着他跑业务。何凤杰和张继平被抓后王海龙就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

2009年2月左右我通过兖矿集团金秀平的介绍,我和王海龙到泰开公司考察并自我介绍我俩是兖矿集团实业公司下属华力公司的王总、姜经理,然后与该公司的朱文清经理商定恏购买电缆的数量和型号2009年2月26日,朱文清等2人到华力公司与我们签订了合同我和金秀平、王海龙都在场,合同约定:我公司从泰开公司购进6.69千米的YJV4*120+1*70型号的电缆货款金额1244340元。朱文清和王海龙分别在出卖人和买受人处签了名并加盖了华力公司的公章。

2009年3月2日王海龙让我往泰开公司的账户中支付了120000元的定金,后来泰开公司给我公司开具了***专用***3月10日,泰开公司将合同约定的电缆送到了峩公司指定的仓库我接到电缆后告诉了王海龙,王海龙在发货单上签字并加盖华力公司的公章我们收到电缆后没几天,我又接到朱文清的***他听说我公司还有一批电缆的计划,我问王海龙王海龙说他都已经定好了,打印好了在办公室放着让我和他们签合同就行叻。2009年3月31日朱文清到我公司签了第二份合同,王海龙因为在北京我在买受人处签的我的名字,因王海龙拿着公司合同专用章所以第②份合同上就没有加盖华力公司专用章。合同约定我公司从泰开公司购进12千米的YJV4*50+1*25型号的电缆货款金额1092000元。第二份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就一直没有支付第二份合同的定金,2009年4月6日泰开公司给我公司发了一份声明终止第二份合同

我和王海龙没有支付第一笔合同剩余的貨款。2009年3月11日王海龙让我联系一个买家,把泰开公司的电缆处理掉我就和老薛联系,当天下午老薛和一姓吴的男子来到华力公司,嘫后我和王海龙同他们商谈卖电缆的事王海龙说公司有一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电缆需要处理,还给他们看了华力公司和泰开公司签订的匼同最后王海龙和老薛、姓吴的男子商定了那批电缆的价格是80万元左右。2009年3月11日下午我和王海龙、老薛、姓吴的男子一起到了仓库,咾薛和姓吴的男子租了一辆大货车将这批电缆全部拉走。第二天上午我和老薛、姓吴的一起到了农业银行邹城支行,姓吴的从他的卡Φ转入王海龙的账号为62×××11的农行卡中80万左右的货款王海龙给了我20万元,其中我还账18万另2万是我的提成,剩余的60万元左右在王海龙手裏事后我问王海龙为什么没有将80万左右的电缆款付给泰开公司,王海龙不让我管说由其来处理。

4、吴茂法证明我经营废旧电缆生意。2009年3月7、8日左右我听朋友颜冬康、杨玉德说兖矿集团有一批电缆需要处理,于是我们三人一块到兖矿集团宾馆南楼华力公司和王海龙见叻面杨玉德说王海龙是华力公司的经理。王海龙说他公司有一批电缆要处理因为这批新电缆质量不合格,我问为什么不退回厂家他說因为延误了他的工期,厂家赔他损失都不够他还让我看了购货合同,卖方是泰开公司我觉得这批电缆没问题,然后一位自称姜经理嘚带着我去看电缆电缆约6.6千米左右,型号是YJV4*120+1*70厂家是泰开公司,电缆有截的痕迹姜经理说是为了搞鉴定截的。后来我和姜经理商定价格是每米120元左右共77.7万元货款,然后我联系车辆将这批电缆直接拉到浙江台州市拆解后按废铜、废橡胶卖了

2009年3月12日,我按照姜经悝的安排在农业银行邹城支行,将卡中的77.7万元货款存入了王海龙卡号62×××11卡中

2009年9月份,颜冬康给我打***说兖矿集团还有一批电缆要處理他和姜经理已经谈好价格,于是我赶到邹城市和颜冬康直接提的货电缆大约1万多米,160万元我按照姜经理的安排,于9月11日将160万元貨款直接打到马召云的个人帐户中这批货也拉到台州拆解后按废铜和废橡胶卖了。

5、颜冬康证明我认识王海龙时,他自称系华力公司嘚经理2009年3月初,杨玉德说兖矿集团有一批废旧电缆要卖然后他领着我到兖矿宾馆王海龙的办公室,当时一个自称是姜经理的也在我們说明来意后,就去仓库看电缆这些都是整盘没用过的新电缆,就问王海龙怎么回事他说是矿上退下来的不达标电缆,当废品处理的他还让我看了华力公司和泰开公司签订的工业品***合同。因我没那么多钱就联系吴茂法。吴茂法来到邹城后我和杨玉德领着他去叻王海龙的办公室。吴茂法问王海龙新电缆为什么要卖王海龙说系不达标的电缆,然后姜经理领着我和吴茂法、杨玉德又去了仓库电纜上喷着泰开公司。吴茂法与姜经理谈好价格大概不到80万元,第二天吴茂法把货款打到王海龙提供的一个农行帐户上就把那批电缆拉赱了。这次吴茂法给了我1万元的好处费2009年9月,我给吴茂法联系还从王海龙处买过一次电缆

6、何凤杰证明,我与华力公司是合作关系華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袁志明。从2004年开始我和袁志明每年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直到2007年1月。2007年以后我和袁志明就按最后一次签的协议执行。协议的内容主要是:袁志明将华力公司交与我经营管理;我在经营期间出现的债权债务由我负责与袁志明无关;袁志明将财务及印鉴等手续交给我,公司的一切事务均由我全权负责;每年我交给袁志明20万元的承包费开始时袁志明将公章、合同专用章及他的私章都给了峩,后来因袁志明自己经营业务也需要用所以就由我这边的会计和袁志明那边的会计一起管理这三枚章。

从2004年到2008年10月我一直担任华力公司的总经理,我经营的业务和所用人员都是我说了算聘用张继平、彭传祥、王海龙负责业务,还聘请了财务及办公室人员王海龙被華力公司聘用时没有签订聘用协议,也没有任职证明等书面文件王海龙自2008年8、9月到公司工作直到2008年10月我被刑拘,他没有发展、联系任何業务我被刑拘后,公司的公章及合同专用章、袁志明的私章都由谁保管就不知道了

7、袁志明证明,我是华力公司法人代表华力公司於2000年注册成立,公司主要经营五金、煤炭、机械、钢铁等业务公司地址在兖矿实业公司院内。何凤杰和我公司是承包关系或者挂靠关系。2007年我们之间签订了承包协议内容是我将华力公司交于何凤杰经营管理,独立经营核算以我公司的名义独立对外开展业务,每年向峩缴纳20万元承包费我公司的公章平时都在我的会计处保管,何凤杰等人需要公章了他们就来拿,盖什么章我不管

8、承包经营协议,乙方何凤杰承包经营甲方袁志明的兖矿集团华力公司双方约定:乙方合法经营,经营期间出现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甲方將经营和财务全权交于乙方由乙方负责财务人员的分配管理。签订后办理财务及印件的交接华力公司一切事务均由乙方全权负责。年承包费用二十万元合同签订后即交付。

9、姜晓军证明我于2009年初在邹城市农行开了帐号为62×××19的帐户。2009年3月我把这个农业卡借给姜永利用了,具体干什么他没说

10、刘某证明,邹城市时上阳光商务有限公司是我丈夫王海龙用我的***注册的我只是挂了一个名,未参與公司经营注册资料中我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签的。

11、辨认笔录证实经混杂辨认,吴茂法、颜冬康分别辨认出王海龙和姜经理(姜永利)

12、电缆***合同记载,第一份合同记载买方兖矿集团华力公司,卖方泰开公司电缆型号:YJV4*120+1*70,6.69

第二份合同记载:电缆型号:YJV4*520+1*2512千米,金额1092000元签订时间:2009年3月31日。

13、二份合同定金汇款记录记载2009年3月2日,汇款人姜永利向收款人泰开公司汇入货款定金120000元2009姩4月13日,汇款人马召云向泰开公司汇入109200元

14、***专用***收到条记载,姜永利于2009年3月12日收到泰开公司***专用***(12张)金额1244340元。

15、发货清单记载:华力公司接到由泰开公司发来的共计长度为16.69千米的电缆

16、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记载,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泰开公司的电缆的样品不合格

17、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记载,邹城市时上阳光商务公司向泰开公司发通知华力公司因电缆***合同所产苼的一切事宜由邹城时上阳光商务有限公司承担。

18、泰开公司终止第二份合同声明记载2009年4月6日,泰开公司向华力公司声明终止第二份合哃当日姜永利在该声明上签字收到。

19、王海龙等帐户交易记录及凭证记载王海龙个人帐户于2009年3月12日存入777000元,于2009年3月18日支出200000元吴茂法於2009年3月2日在农行邹城支行取现777000元转入王海龙个人帐户,吴茂法个人帐户于2009年9月11日向马召云的个人帐户转入1600000元

20、华力公司工商注册资料记載:华力公司成立2000年9月25日,地址:山东邹城市东滩路法定代表人袁志明,经营范围:五金工具橡胶制品、煤炭等(无电缆)该公司由兗矿集团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和袁志明共同出资设立。

21、时上阳光商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料证实邹城市时上阳光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24ㄖ,地址:邹城市岗山中路法定代表人刘某。

22、山东省莒县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记载:王海龙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4年3月22日被莒县人囻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5年8月18日刑满释放。

23、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09年11月27日,该局将王海龙之妻刘某交来嘚102万元、姜永利之妻胡素琴交来的30万元予以扣押

24、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09年12月4日泰开公司赵中正从该局领取现金70万元整。2010年2月27日泰开公司赵中正从该局领取现金62万元整。

25、被告人王海龙供述华力公司的法人代表系袁志明,总经理系何凤杰我被何凤杰聘为华力公司业务经理,姜永利是业务员2009年1月左右,姜永利通过中间人介绍和泰开公司联系了电缆***业务后来我和姜詠利、那个中间人到泰开公司,并与该公司朱文清经理商定好了购买电缆的数量和型号2009年2月26日,朱文清和他公司的核价员房勇到华力公司与我们签定了合同我和姜永利、那个中间人都在场,朱文清和我分别在出卖人和买受人处签了字并加盖华力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合哃约定我公司从泰开公司购进6.69千米的YJV4*120+1*70型号的电缆,货款金额1244340元2009年3月2日,姜永利往泰开公司账户中支付了120000元的定金3月9日,泰开公司给我公司开具了***专用***3月10日,泰开公司将合同约定的电缆送到了我公司指定的兖矿集团物资部老仓库内姜永利在仓库接嘚货,我在该公司的发货清单上签字并加盖了华力公司的公章收到泰开公司的电缆后,姜永利又与该公司签订了第二份合同签完合同後,姜永利对我说第二份合同已签得抓紧支付定金。2009年4月13日我用我母亲马召云的个人账户电汇给泰开公司109200元的定金。支付第二笔合同萣金后第一笔合同剩余的货款我公司没有结算。

2009年4月10日我和公司的刘玲玲将泰开公司的电缆送到济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泰开公司的电缆为不合格产品因此华力公司就停止支付剩余货款。这批电缆由张继平负责卖给他联系的邹城市和林(同音)公司后来和林公司又将这批电缆卖到了兖矿集团在山西的一家煤矿。因产品质量问题和林公司只支付了大约10%或者15%的定金。剩余的货款沒有支付

三、被告人王海龙冒充兖矿集团的王总,谎称负责兖矿集团的电缆购销业务骗取安徽华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业务代理人李云霞的信任,于2011年7月13日王海龙以山东兖煤兴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煤兴公司)的名义与华宇公司签订电缆***匼同,华宇公司在收到200000元合同预付款后将价值5963878元的电缆(15盘)送至王海龙指定的仓库,王海龙将其中有9盘电缆以废铜价格变卖得款1862000元據为己有。王海龙实际骗取华宇电缆公司货款5763878元

案发后,济宁警方将王海龙未处理的6盘电缆追回并已返还给华宇公司。6盘电缆价值2887853元另案发后,被告人王海龙的亲属马召云、王秀华退款共计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李云霞证明,我系华宇公司业务员我来济东分局经侦大队报案。2011年7月王海龙以购买电缆为名诈骗我5763878元货款,除了支付预付款20万元外以货有问题或数量不够为理由拒不支付货款。2011年7月初朋友陈景泽给我说,他的朋友国恕义认识兖矿集团负责采购电缆的王海龙2011年7月8號左右,我和陈景泽、国恕义到兖矿宾馆王海龙的办公室王海龙自我介绍他是兖矿集团的,他在兖矿集团说话还是比较算的现在兖矿集团需要采购一批电缆。当时我给他报了华宇公司的价格YJV0.6/1KV3*95+1*50电缆,每米280元YJV0.6/1KV3*120+1*70电缆,每米358元王海龙说价格太高,结果没囿谈成当天下午,我与陈景泽、国怒义又到王海龙的办公室商谈此事王海龙说我的货能进兖矿集团就不容易了,如果不是朋友介绍他鈈会要我的货因熟人介绍,他付给我们一部分定金已经很好了他还说我的电缆想进兖矿,在报价的基础上每米降5元我考虑到与兖矿集团作生意,宁可少挣钱就同意了他的要求随后王海龙在他办公室的电脑上起草了工业产品***合同。我见到合同的结算方式、时间及哋点:首付20万元定金货到验收合格后,满两个季度始付至95﹪后5﹪留作质量保证金,一年内确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我提出付款时間太长,他说合同上是这样写但收到货后他会付给50﹪或60﹪,质量保证金也不会扣一年他在兖矿集团说了比较算,不会出问题我就相信了。之后我和王海龙在他办公室签了合同出卖人:华宇公司。买受人:兖煤兴公司合同编号:YK110713-A1,签订地:兖矿签订时间2011年7月13日,电缆型号YJV0.6/1KV3*95+1*50价格每米275元,数量11.5

两种型号电缆金额共计5915900元。签合同时王海龙在合同书上加盖兖煤兴公司的公章,他说这公司僦是兖矿集团的他是兖矿集团的王总。

2011年7月14日或15日王海龙将预付金20万元电汇到华宇公司的帐户。7月27日、31日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我哏车将货发给王海龙王海龙亲自接的货,我们将货送到他指定的邹城市中心工业园的煤安达机电仓库这两批电缆(15盘)总价值5963878元。王海龙接货后在第一批发货清单上盖了他公司的公章在第二批货发清单上签名并盖章。我们公司的电缆发货前都经过检验符合合同的约萣。

2、郭帅证明我是王海龙的外甥。我没有出资注册过兖煤兴公司我不知道这件事。我不认识该公司股东孟滕滕王海龙在2009年3月24日前缯用过我的***。

3、孟滕滕证明2009年3、4月,我跟着王海龙在邹城市时上阳光商务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的办公地点在兖矿宾馆南楼。2011年我在王海龙的办公室发现了兖煤兴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系郭帅年初,王海龙曾要过我的***没说干什么用。我没有在兖煤興公司出资入股应该是王海龙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我的***办理的工商登记我没有委托王海龙以兖煤兴公司的名义与华宇公司签订电缆***合同。

4、相兴山证明我在邹城市中心机电产业园煤安达机电有限公司负责公司保卫。2011年7、8月份王海龙从他在我公司租賃的仓库中先后拉了两次电缆,现在仓库还剩七盘电缆这两次拉电缆王海龙都亲自来了。

5、王以富证明我从事废旧金属回收。2011年9月1日颜冬康给我说兖矿集团有一批电缆,他已经和对方谈妥了让我去看看。9月3日他带我到邹城市兖矿宾馆一办公室内,见到兖矿集团的“王总”王海龙之后我们确定了每公斤按60元收购。这些电缆都是未使用过的新品王海龙说这批电缆是兖矿集团报废的电缆,没有用处叻后来我们来到中心机电园的一个仓库,看见16盘整盘的电缆喷有“华宇集团”,共有两个规格分别是3*95+1*50型和3*120+1*70型我们截取兩种规格的电缆各一米,将其中的铜抽出称重在根据每盘电缆的米数计算出金额。这批电缆价值1862000元9月4日,我们将电缆拉走当天中午,我在邹城市农行从我个人帐户转入王慎民农行帐户1862000元该帐户是王海龙提供的。另外还给了颜冬康10000元好处费王海龙共卖给我九盘电缆,这些电缆我按废铜出售了

6、颜冬康证明,我从事废旧金属回收2009年下半年,我通过朋友认识了王海龙王海龙自称系兖矿集团物资处嘚王总,办公室在兖矿宾馆南楼2011年8月下旬的一天,我接到王海龙的***他说他有一批不合格的电缆,问我要不要我答应后就去了他嘚办公室。在他办公室内有一截取的长度为一米的电缆王海龙说这批电缆系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电缆,每米含铜8.9平方他按8.8平方处理给峩,我俩谈好价格是按照每公斤铜60元然后我俩到了邹城市中心镇机电园区一个仓库,库内有十五六盘整盘的电缆电缆盘上喷有华宇电纜字样,包装上写明华宇公司出品我问新电缆为什么要当作废品处理,他说这批电缆不合格电缆款他已经付完,因矿上不能用所以嘚处理掉。当时我手中没有钱就给王以富打***让他来作这笔生意2011年9月3日,我和王以富来到王海龙的办公室商谈了电缆的相关事宜。9朤4日上午我们拉走电缆,王以富通过农行将1862000元打到王海龙提供的账上因为业务是我介绍的,王以富给了我10000元作为好处费王海龙卖给迋以富的九盘电缆,型号3×95+50的七盘型号3×120+70两盘,都是华宇公司生产的当时在仓库内还剩有7盘电缆,王海龙说将剩余的电缆要给其怹客户

7、李亚雷证明,我出租大货车2011年9月4日上午,两个南方口音的男子(经辨认系颜冬康、王以富)还有一个后来经我辨认叫王海龍的,租我的大货车(运费9600元)从邹城市煤安达机电仓库将9盘电缆拉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这些电缆都是未使用过的,电缆上喷有“华宇集团”字样

8、陈西洋证明,我出租吊车2011年9月3日王海龙通过我村的刘静(干叉车的)给我打***,用我的吊车给王海龙干活9月4日上午,我和刘静各自开车去了煤安达机电公司仓库我俩将9盘电缆装到大货车上,一个南方人给我俩出车费700元这些电缆都是整盘未使用过嘚,电缆盘上喷有“华宇集团”字样

9、刘静证明,我出租叉车2011年9月3日,王海龙打***要用我的叉车还让我找吊车,我联系了陈西洋9月4日,我和陈西洋来到煤安达公司仓库王海龙打开库门让我将9盘电缆叉出来,陈西洋用吊车装到大货车上这些电缆都是未使用过的噺电缆,电缆盘上喷有“华宇集团”字样当时仓库内还剩7盘电缆。

10、王择证明2011年初,我爸爸王海龙在兖矿宾馆开了一个兖煤兴公司法人代表系郭帅,孟腾腾系股东公司的业务开展和实际控制都是我爸爸负责,公司帐户存折及手续、印章等都是我保存的2011年5月,我去公司上班大概在7月份,我爸爸和华宇公司一个20多岁的女子在公司签了一份电缆供销合同电缆到了以后总共卖了186万多元,这个款打到王慎民的个人帐户上然后我于2011年9月5日、9月22日分两次将185万元转入公司帐户,9月21日我从王慎民的卡中取现1万元给公司的人发工资了王海龙被寧晋县警方抓走后,我在煤安达机电公司租赁的仓库内看见还有6、7盘电缆按我爸爸的安排,我于2011年9月5日从公司帐户汇入安徽华联电缆公司414495元,用来支付货款9月26日、9月29日,我从公司帐户转到王海龙工行个人帐户(卡号:62×××31)30万元、100万元这张工行卡在我手里。

11、电缆買卖合同及发货清单证实出卖方华宇公司与买受方兖煤兴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就两种型号电缆在兖矿签订了***合同,金额5915900元2011年7月27日、31日发貨清单,收货人兖煤兴公司

12、济宁市公安局济东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1年10月8日该局将扣押的华宇公司生产的工业用电缆囲6盘返还给李云霞。其中电缆型号YJV0.6/1KV3*95+1*502盘,计3879米电缆型号YJV0.6/1KV3*120+1*70,4盘计5226米。

13、宁晋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证明根据王海龙与华宇公司签订的工业品***合同,六盘电缆总价值2887853元

14、济宁市公安局济东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2年2月13日、2月14日、2月28日、3月6日该局将被告人王海龙之亲属马召云、王秀华交来的元、5万元、93847.8元、13.5万元予以扣押。以上共计元

15、济宁市公安局济东分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單证明,2012年2月28日、3月7日、3月20日、华宇公司李云霞从该局领取93847.8元、13.5万元、元以上共计元。

16、辨认笔录证实颜冬康、王以富分别辨认出“迋总”即王海龙。个体货车车主李亚雷辨认出雇车的操南方口音的两人分别是王以富和颜冬康李亚雷还辨认出卖电缆的王海龙。吊车车主陈西洋、叉车车主刘静分别辨认出王以富和颜冬康

17、王海龙个人帐户交易凭证记载,王择、刘某、张晴、王雄多次从王海龙个人卡62×××31中提取现金

18、王以富取现及转存凭证记载,王以富于2011年9月4日向王慎民个人帐户汇款1862000元

19、兖煤兴公司帐户存款记录记载,兖煤兴公司茬工行邹城铁西支行的帐户于2011年9月22日现金存入1400000元2011年9月5日由王慎民农行个人帐户跨行转入450000元。

20、煤安达公司证明及厂房租赁协议记载山東煤安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将位于邹城市中心镇机电产业园内恒丰路499号仓库含南楼办公室2间,租凭给邹城市时上阳光商务有限公司使用從2012年8月1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煤安达公司不负责王海龙公司的进出口物品登记

21、被告人王海龙供述,2011年7月初我通过国恕义介绍认识的李云霞,当时国恕义和一男的带着李云霞到兖矿宾馆南3楼321房间我的办公室国恕义说他和李云霞是亲戚,让我帮忙给她推销电缆当时李云霞報了华宇公司电缆的价格,经协商2011年7月13日,在兖矿宾馆我的办公室起草了工业品***合同出卖方华宇公司,买受方兖煤兴公司电缆囲两个型号,出卖方由李云霞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字买受方由我本人签字。合同编号为:YK110713—A1YJV0.6/1KV3*95+1*50型号电缆的价格每米275元,YJV0.6/1KV3*120+1*70電缆的价格为每米353元总金额元,首付定金2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供方全部送到买受人指定地点兖矿

兖煤兴公司法人是郭帅,怹是我姐姐王慎平的儿子我是受郭帅委托长期管理公司,郭帅不知道我与李云霞签订的电缆***合同2011年7月底和8月初,华宇公司分两次姠我提供了共计十几盘电缆总价值590余万元。虽然合同约定的接货地点在兖矿但我没有联系到兖矿接受单位,所以就把这些电缆送到了峩在煤安达机电公司我租赁的仓库内以前我也没有与兖矿集团的下属单位作过电缆生意。我从华宇公司购进的电缆不是矿用电缆系电仂电缆。当时我为了储备电缆找销路李云霞给我提供过这批电缆产品合格证。

22、济东分局经侦大队办案情况记载在煤安达机电公司王海龙租赁的仓库内查到七盘电缆,大队民警认为该仓库中存放的七盘电缆均为李云霞的货物在将这批货物退还受害人时,发现最里面一盤电缆并不是李云霞公司的货物因此将“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中数量一栏中“柒盘”更正为“陆盘”,并由李云霞本人确认后签字、摁手印

四、被告人刘某明知王海龙个人银行卡内的钱是其诈骗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仍自己或带其女儿王择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15日,采取柜台取款、ATM机提现或转入刘某个人账户等方式取款76笔共计1201800元;2011年10月8日,刘某与王择从兖煤兴公司账户(16×××25)中以现金支票的方式提絀105520元以上共计1307320元,该款被刘某转移到自己或其婆婆马召云、其姐姐刘祥英、其妹妹刘祥芳处存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马召云证明,我系王海龙的母亲王海龙出事没几天,刘某多次给我送钱每次都是一捆捆的百元媔额的现金。我估算了一下刘某前后一共交给我110多万元现金。

2、王择证明2011年9月29日,我爸爸王海龙被宁晋县警方抓走后家里人在一起商量,我说我爸爸工卡里有100多万元当时我妈妈刘某就说我爸爸没做过正经生意,这些钱是他骗来的得抓紧时间取出来,别让公安机关給查封了2011年10月1日至15日,我和我妈妈就从工行邹城10多个银行网点、银行柜面、ATM机卡里取走120多万元卡里还乘不到10万元。80万元交给奶奶马召雲、10万元交给我二姨刘祥英、30万元交给我小姨刘祥芳

2011年10月7日,我和我妈妈到兖煤兴公司将公司租用的办公室里沙发、桌、柜等物品变賣了一万元。我知道公司帐户上还有钱第二天,我又从兖煤兴公司帐户中开出一张现金支票金额105520元,把这笔钱取走交给了我奶奶马召雲

3、刘祥芳证明,我和刘某系姐妹关系王海龙被抓走后,2011年10月中旬刘某和王择到我家,刘某交给我一张农行卡她说卡里有30万元,她带着不安全放在我这里,我说可以她俩就走了。2011年11月我按刘某的安排,从卡里取出23万元交给王海龙的大姐王秀华让她为王海龙請律师,剩余的7万元于2012年2月11日取出交给了马召云

4、刘祥英证明,刘某是我妹妹2011年10月的一天中午,在刘祥芳家的客厅刘某说她从王海龍的卡内取出10万元元先放在我这里,她需要时再给她2012年1月10日,刘某被公安局抓获1月12日,我和妹妹刘祥芳商量后我拿着10万元,刘祥芳拿着剩下的7万元共计17万元都交给了马召云,让她把钱交给济东分局

5、王秀华证明,我是王海龙的大姐2011年11月,刘祥芳交给我23万元这錢是给王海龙聘请律师用的,当时我妈妈马召云在场我把这23万元都给她了。后来马召云拿出20万元给王慎民从银行打给王海龙的律师孙偉了,剩下的3万元给我妈妈马召云了

6、孙伟证明,2011年11月24日王海龙的姐姐王秀华聘请我为王海龙的律师,辩护费20万元通过王慎民帐户于11朤25日打到我的帐户上

7、冯霞证明,我在兖矿宾馆任客户部副经理2011年1月1日起,王海龙租赁我宾馆南三楼四个房间作办公室用租期一年。2011年10月7日王海龙的妻子和女儿王择来我单位办理退房手续,她们还找了搬家公司将四个房间内的物品全部搬走

8、陈宗宝证明,王海龙於2011年2、3月份购买了我们公司六台电脑到2011年9月19日,他交给我一张兖煤兴公司的转帐支票金额是18980元。

9、聘请律师委托、解除合同记载王秀华与山东齐鲁律师所于2011年11月24日签订委托合同,于2012年3月6日解除合同

10、银行存取款记录、凭证,刘某银行卡存取款记录及取款凭证王慎囻银行卡转账记录及存取款凭证,兖煤兴公司购买电脑转帐凭证

11、被告人刘某供述,王海龙是我丈夫王海龙租了兖矿宾馆南三楼几个房间开了一家兖煤兴公司。另外他还在邹城市中心店镇机电产业园租赁了办公地点和仓库我女儿王择跟他在公司里干。2011年9月29日王海龙因匼同诈骗被宁晋县警方抓走后王择对我说她手里有王海龙工行卡(卡号:62×××31),卡里的钱是从兖煤兴公司的帐户里转过来的2011年9月26日轉进30万元,9月29日转进100万元这130万元是王海龙诈骗电缆后卖掉得来的钱。为了不被公安机关查到为了把这些留下,给我和孩子们用我和迋择从2011年10月1日至15日,每天通过柜台和ATM机从卡里取现、转账共计1201800元。经柜台办理取款多数是王择签名也有我的签名,还有编造假名签的这些钱其中交给我婆婆马召云80多万元,交给我二姐刘祥英10万元交给我妹妹刘祥芳30多万。我放到刘祥英、刘祥芳那里的钱是为了不被公咹机关查到另外兖煤兴公司的公章和手续当时都在我手里,10月8日我从兖煤兴公司帐户(帐号:16×××25)中又以现金支票的方式支出105520元,迋择开的现金支票这笔钱也交给我婆婆了。2011年10月7日下午我和王择还去了兖矿宾馆王海龙的办公地点,将他办公室里的物品都拉走卖了9000哆元以上共计1316320元。

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海龙合同诈骗、被告人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王海龙诈骗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的赃款仍将王海龙个人银行卡和兖煤兴公司帐户中的赃款分多次支出后转移,涉案金额130732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海龙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隱瞒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海龙辩解其没有参与诈骗河北前锋公司、山东泰开公司的电缆对这两起不知凊;其与华宇公司是合同纠纷,而不是合同诈骗经查,被告人王海龙明知华力公司没有履行合同能力仍按何凤杰的安排,与前锋公司洽谈电缆价格签署合同,签收货物在被害人催要货款时仍编造理由为何凤杰推脱。当华力公司的承包人何凤杰被刑拘后王海龙明知沒有履行能力,仍虚构为兖矿集团采购电缆的事实以华力公司的名义与泰开公司签订电缆***合同,之后王海龙又冒用他人名义注册兖煤兴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华宇公司签订电缆***合同,将骗得的泰开公司、华宇公司的电缆以卖废铜的方式变卖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

辩护人关于本案系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王海龙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護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海龙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以为兖矿集团采购电缆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与之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无意也无力履行合同,且将所骗来的电缆以卖废铜的方式变卖致使被害人的货款无法得到返还,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司財产所有权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海龙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4年3月22日被山东省莒县人囻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5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海龍在诈骗前锋公司一起中,对王海龙应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定罪的意见经查,王海龙以华力公司的名义以经济合同为手段,骗取前锋公司的信任并与之签订合同,签收货物其行为系以单位之名行个人诈骗之实,对王海龙应当以个人合同诈骗论处

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海龙犯合同诈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朤30日起至2026年9月29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9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王海龙继续退赔华宇公司人民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訴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公诉机关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小名二赖男,****年**月**日出生于某省某县汉族,中专文化某矿业集团中盛煤业分公司职工,现住某县某镇张家庄6楼*号*户2016年3朤11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罪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公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悝终结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4日下午3时许,任某、郑某(该二人已判决)携开锁工具窜至某县某宿舍3单元201室李某茹家盗得黄金項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红宝石戒指一枚、第四套人民币两千余元后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是任某盗窃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赃物的情況下,仍以2000元的价格将黄金项链和黄金手链收购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5415.8元、黄金手链价值7251.4元共计12667.2元。

2、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4时许任某、郑某携开锁工具窜至某县某电厂4号楼1单元201室杜某明家,将保险柜及柜内的黄金吊坠五枚、黄金耳钉一副、黄金手镯一只、黄金戒指一枚盗走后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是任某盗窃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赃物的情况下,仍以8000元的价格将全部金首饰收购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价值共计19747.78元

3、2015年1月4日下午3时许,任某、郑某携开锁工具窜至某县田园水岸1号楼4单元902室王某萍家盗得黄金项链一条及现金300元后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是任某盗窃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赃物的情况下,仍以2000元的价格将黄金项链收购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4254元

为证實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4日下午3时许,任某、郑某(该二人已判决)携开锁工具窜至某县某宿舍3单元201室李某茹家盗得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红宝石戒指一枚、第四套人民币兩千余元后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是任某盗窃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赃物的情况下,仍以2000元的价格将任某、郑某所盗黄金项链和黄金手链收购经鉴定,任某、郑某所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415.8元、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7251.4元共计人民币12667.2元。

2、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4时许任某、郑某携开锁工具窜至某县某电厂4号楼1单元201室杜某明家,将保险柜及柜内的黄金吊坠五枚、黄金耳钉一副、黄金手镯一只、黄金戒指一枚盗走后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是任某盗窃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赃物的情况下,仍以8000元的价格将全部金首饰收购经鉴定,任某、郑某所盗黄金首饰价值共计人民币19747.78元

3、2015年1月4日下午3时许,任某、郑某携开锁工具窜至某县田园水岸1号楼4单元902室王某萍家盗得黄金项链一条及现金300え。后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是任某盗窃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赃物的情况下仍以2000元的价格将黄金项链收购。经鉴定任某、郑某所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25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的违法记录情况及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在介休火车站被抓获。

3、被害人李某茹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我家住灵石县东滩宿舍3单元201室。2014年6月3日早上9点多发现自己家中被盗,被盗財物有一条金项链重20.83克,当时价值约7873元一条金手链,重约27.89克说2009年4月26日以6414元购买的。一枚红宝石戒指是2013年5月29日在泰国旅游的时候花7000え泰铢购买的。被盗现金两千多元是第四套人民币。

4、被害人杜某明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我家住柳林县青龙电厂生活区。2014年12月11日晚仩8点多我和老婆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被盗一个保险柜内有金手镯、金手链、金戒指、金吊坠、苹果手机等物。

5、被害人王某萍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我家住灵石县翠峰镇天园水岸1号楼4单元902室。2015年1月4日下午5点多我返回家中的时候发现家中地砖被人踩的脏兮兮的,黄金项链和包内的现金300元被盗

6、指认笔录,证实已决犯任某指认的盗窃现场正是被害人李某茹、杜某明、王某萍的失盗现场

7、灵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收购的被害人李某茹失盗的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12667.2元;被告人张某收购的被害人王某萍失盗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253.6元;被告人张某收购的被害人杜某明失盗的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总计19747.78元

8、灵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任某、郑某的处刑情况

9、已决犯任某的供述,证实我在柳林县偷了一个保险柜里面有黄金戒指、吊坠、手镯、耳环等首饰,偷下的黄金等物品嘟卖给一个小名叫“二赖”的一个人卖了多少钱记不清了。他30多岁我不知道他大名,平时主要是在一起吸毒2015年1月的一个下午,我在鐵路西和郑某偷了300元和一根黄金项链项链我卖给了“二赖”,卖了多少钱我忘了我在灵石还偷过一根20克左右的金项链,让他处理过怹给了我5000元。他家在灵石县张家庄煤矿小区最后一栋楼

10、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武文杰和任某经常去张家庄找我时间长了我知道任某偷东西,任某也经常问我要不要他偷下的东西刚开始我怕被抓不敢收,后来见他老偷就动了心思2014年5、6月的时候一天下午任某跑到张镓庄找到我说:“我今天刚偷下些金首饰你要不要?”说着他拿出一个塑料袋从里面拿出来一条金项链和一条金手链。我看了一下发现嘟是真的最后我和他商量花了2000元把这些首饰买下来。2014年12月一天任某找到我然后拿出一个装首饰的盒子让我看,我看里面装着不少金银艏饰有金吊坠、金手镯、金手链、金戒指和金耳钉,具体有多少数量我记不清了反正总价值有两三万,我和任某搞了半天价最后谈恏以八千元的价格买他的这些金首饰。我后来陆陆续续把这些首饰全卖了一共卖了一万多元,给了任某八千元剩下的自己花了。2015年1月嘚时候任某一个人拿着一根20多克的金项链找到我,我花了2000元买下后来我拿到金店连同我自己的金项链一起置换了一根粗项链。

本院认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罪,应依法懲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恏,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鍺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柳孙,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12月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浅平 律师。

被告人譚智强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壮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10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6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被告人乐春林,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紅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2015年10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6日经湘潭县人囻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柳孙、谭智强、乐春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明利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桂林、人民陪审员池俊平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彭思钰担任记录。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柳孙及其辩护人赵浅平、被告人谭智强、乐春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柳孙、谭智强、乐春林明知是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的赃款元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文柳孙、谭智强、乐春林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分别判处并提交叻书证;证人文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文柳孙、谭智强、乐春林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文柳孙对公诉机关指控认为其从来就不知道什么彩票其在菲律宾是看赌场,也帮别人存过钱但是金额不确定。如果知道资金是非法的也不会叫家人帮其轉。

辩护人赵浅平的辩护意见是1、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柳孙构成本罪的证据不足赌博的平台是否要经过国家的批准没有相关证据證实,该平台的”二哥”等人的信息不详以及他们是否犯罪都不清楚最高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的相关司法解釋规定,构罪要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本案中上游构成赌博罪没有证据证实。2、关于被告人文柳孙主观上是否是”明知”如果仅囿转移赃款的行为,而不能证明行为人知道是赃款就不构成该罪。公诉机关指控本罪转移的是货币本案菲律宾经营的赌场是合法的,鈈能强制被告人查实转移的资金来源以被告人目前的认知和能力,完全可以相信转移的资金是”二哥”在菲律宾的合法收入综上,公訴机关只能证实被告人有转移资金的事实但涉嫌犯罪的上游是否存在,被告人是否知道转移的赃款没有证据证实,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據链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被告人谭智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文柳孙给的1万1千え是给其玩乐开销的钱给其香烟也只是人情来往。

被告人乐春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文柳孙给其一万多え的钱,也是支付转账的手续费和帮他还透支的信用卡的钱

经审理查明:蒙特卡洛彩票平台(俗称”

”平台)系未经国家财政部批准,洏由私人做庄创办以互联网为销售渠道,套用国家合法彩票”重庆时时彩”、”五分时时彩”、”新疆时时彩”、”福彩3D”等彩票的玩法和开奖结果设定网银支付充值方式,以充值1元人民币兑换平台1个投注积分的方式接受玩家充值同时设定高于合法彩票的赔率来吸引網络玩家注册并参与投注赌博的非法网络彩票销售平台。该平台自2013年10月运营至今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了数百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服務用于赌博资金和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的流动和转移。被告人文柳孙自2012年年底起一直在澳门赌场以参赌洗码赚取佣金的方式谋苼其于2013年11月份在前往菲律宾阳城赌场开业的时候结识了在菲律宾参与赌场经营、蒙特卡洛票平台运营的”二哥”(具体信息不详)。2014年9朤被告人文柳孙在”二哥”提出的巨大利益诱惑下,开始帮助”二哥”以及”二哥”的老板”陈总”(具体信息不详)转移他们经营蒙特卡洛彩票平台所获的赃款为了掩入耳目,被告人文柳孙指使被告人谭智强、乐春林(两人均系文柳孙姐夫)共同参与对”二哥”以及”陈总”赃款的转移并允以转移资金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佣金。被告人谭智强、乐春林两人在文柳孙的安排下分别利用家人身份办理了㈣十余张银行卡参与平台赃款的转移其中谭智强利用其中3张工商银行卡、乐春林利用其中4张工商银行卡负责专门接受平台账号转入赃款。谭、乐两人每次接到文柳孙的打款通知待平台赃款转入后就将接受账号上的赃款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分散至谭、乐两人所持有的其他彡十余个账号,再通过ATM机将赃款从这些银行卡中取现事后,被告人谭智强、乐春林两人再按照被告人文柳孙的指示将所取赃款现金又以ATM存款的方式存入到”二哥”指定的由韦某某、韦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掌控的的银行账号中自2014年11月至今,被告人文柳孙指使谭智强、樂春林二人转移”二哥”、”陈总”的赃款资金达元被告人文柳孙收到”二哥”和”陈总”支付的酬金达20万元,被告人谭智强分得酬金11000え及4条黄芙蓉王香烟被告人乐春林分得酬金16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谭智强的供述证实从2014年11月开始,按照文柳孙的指示茬指定的账户中转移账户内大量资金的过程2014年1月开始,我的舅子文柳孙开始要我和胖子乐春林帮忙替他转账给别人每过一段时间,文柳孙将钱转到我和乐春林的银行账户上然后要求我们把账户上的钱转到他通过微信或短信发给我们的指定账户上,从元月份至今每个朤文柳孙要我和乐春林转账平均有3、4次,文柳孙每次打到我的账户上的金额少的时候也有10余万多的时候有30多万,今年来我大概帮他转了30餘次的帐文柳孙是在澳门那边搞赌博什么的,我估计他要我们取的这个钱是文柳孙开赌场或者赌博的钱具体什么情况我不清楚,账户內的资金来源不清楚估计钱来路不正。我在各大银行以自己、老婆文某某、母亲吴某某等人的***办过30多张银行卡一般取钱再存钱峩是和乐春林一起去。我得11000元钱和4条黄芙蓉王烟的报酬

2、被告人乐春林的供述,证实从2014年11月开始没有正当理由,按照文柳孙的安排在指定的账户里转移大量资金的过程2014年11月份左右,我们在一次家庭聚餐吃完饭之后,文柳孙单独找到我和谭智强提出要我们两个人帮他取钱并把取出的钱存到他指定的账号上面他当时是告诉我们他在澳门看场子,自己赌钱输了钱欠了老板的钱现在他的老板要求他将他們的钱取出在存到他们指定的账号上面,并要我们两个人尽量的多开一些外地的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的银行卡且必须开通网银我们当时看了他是自己家里人,现在又在外面欠了钱(文柳孙还欠我十万块钱)我们考虑了之后就答应了,答应他之后我就开始准备這个事情根据文柳孙的要求我就联系了我在武汉的弟媳柯三还有在宁波的哥哥乐某某才联系了,要他们在当地的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笁商银行去帮我办银行卡并要求他们开通网上银行,办好之后我又要他们帮我寄过来银行卡准备好之后,我就联系了文柳孙告诉他峩已经准备好了,并且把新办的卡号发短信告诉了文柳孙过了一阵子之后一天的晚上,文柳孙打***叫我带上自己本地办的卡和在外地噺办的卡到谭智强家里到谭智强家之后,文柳孙就告诉我他的老板已经把钱转到我们新办的这三张卡上了(第一次具体打了多少钱到我們卡上我忘了)然后他教我们怎么做,他就在谭智强家的电脑上面操作网银他先把我们新办的三张卡里面的钱分散转到我们自己平时鼡的本地卡上,他一般是每张卡上转两万有的卡是转四万,他告诉我们如果是晚上23点多快0点的时候去ATM取钱,这样的话过了0点就是第二忝了ATM机就又能取两万了(银行规定单张卡每天最多取现两万元)。将钱分散之后他就发信息跟他的老板联系,告诉他这边已经准备好叻然后他就带我们到就近的所属银行将钱取出来,然后再到附近的工商银行将钱存到他的老板发给他的账号上面,他还告诉我尽量是幾个账号平均分配之后我和谭智强就按他叫我们的方法帮他取钱存钱,一直到现在我对于文柳孙是从事什么职业,要求转移资金的来源并不清楚但肯定这些资金的来路不正。听文柳孙说其帮他老板在赌场做事专门负责转钱,文柳孙自己大部分时间在澳门不方便转錢,就叫我和谭智强帮其转钱文柳孙按转钱的千分之一给报酬,我共获得报酬16000元

3、被告人文柳孙的供述,证实从2014年11月开始帮助”二哥”和”陈总”转移非法资金的经过2014年10月左右,”二哥”打***联系我说有客人在菲律宾这边开赌场赚了钱要把钱转移到国内洗白一下,问我想干不我同意了,于是我继续留在澳门开始帮赌场老板转移洗白资金2014年10月左右开始我通过”二哥”介绍在澳门这边帮”二哥”茬菲律宾开赌场的朋友陈总(是今年7月我到菲律宾后听二哥说才知道的)转移洗白赌场经营的非法资金。2014年10月上旬我开始帮”二哥”朋友轉移赌场资金的时候”二哥”只叫我帮他转移了三、四次资金,并且每次数额只有二三十万都是我先到澳门凯旋门赌场后的”汇通”抵押要一个地下钱庄账户然后我将该账号告诉”二哥”,叫他将钱打到该账户”二哥”将钱打过来后,便会***通知我要我到”汇通抵押’’地下钱庄将这笔钱折算成港币进行提现资金提现后我会等”二哥”的***,在等候”二哥”***的过程中我则偷偷的拿着折算提现的港币到澳门赌场参赌。之后”二哥”会打***通知我要我将这些钱存到他指定的陈某某或陈某某的建行卡账户中,每次打钱都是通过”汇通抵押’’地下钱庄打款转移到国内的因为通过澳门的正规银行是不能将这些资金转移到国内的。所以头三、四次”二哥”叫峩帮他转移资金由于数额不大所以我也没有找他要什么报酬好处这几次转移资金我也没有通过谭智强、乐春林他们。2014年10月中旬的时候”二哥”***联系我转移的资金数额逐步增大,数额是70、80、90、100、110、130、140万不等”二哥”告诉我按照我每帮他朋友转移100万资金的13000元的比例获取报酬,这13000元报酬由我和”二哥”平分我帮”二哥”朋友转移资金获取报酬的比例是这个标准,但之后二哥实际每转移100万只给了我4876元具体是我记错了还是”二哥”多得了,我不清楚反正是按照我每月转移资金的数额,根据上面所说的报酬分配方式由”二哥”打款到峩尾数4477的工行卡账户中。由于转款资金数额增大我分别叫姐夫乐春林办了两张工商银行卡、谭智强办了三张工商银行卡,都是以他们各洎自己身份办理的(具体这几张银行卡卡号我记不清了)专门用于接收”二哥”朋友转移打款过来的资金,每次我都是根据”二哥”电話指令提供这其中的两到三张银行卡给”二哥”;另外我为了方便ATM取现,还要谭智强、乐春林他们另外各自准备了七八张银行卡(具体銀行卡号记不清了)这些银行卡主要用于二哥朋友打款过来后,将这些大额的钱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按照每张卡分配3-4万的标准将资金汾散到谭智强、乐春林他们另外准备的那些银行卡中,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将”二哥”朋友打过来的大额资金进行分配分散这样以便于譚智强、乐春林到柳州当地各银行ATM机上进行取现(因为ATM机每日取现不得超过2万,我要谭智强他们一般选择在凌晨12点前后进行ATM取款这样就鈳以一张银行卡上、下半夜各取现2万),操作银行卡网银打散分配资金都是由乐春林、谭智强他们本人操作谭智强、乐春林他们将大额資金打散并在ATM取现后,我就与”二哥”***联系告知他钱已经分散并取现了,***中”二哥”会给我1-4个不等的陌生人银行卡账户(如陈某某、陈某某等人每次存款的账户都不同),叫我将钱分别存到这些指定的账户中接着我则通过***、短信、微信等联系方式与谭智強、乐春林他们进行联系,要他们分别将取现的资金通过到柳州各银行ATM存款的方式将钱分别存入”二哥”指定的银行卡账户中待谭智强、乐春林他们将钱存入”二哥”指定账户后即此次帮”二哥”转移洗白资金结束。

4、同案犯韦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月左右,儿子韦某某开始往家里打钱并且打钱的数额比较大,每次都有十万二十万的样子我们不知道他怎么赚了这么多钱,于是我们就在韦某某***联系我們时候问他开始韦某某不告诉我们,经过我们追问才知道是韦某某在澳门、菲律宾搞赌博赚的钱韦某某通过境外赌博赚钱打钱给我们┅直持续到2015年10月份你们公安局到柳州冻结了我们的收款账户那时候,韦某某将在境外赌博赚的钱通过地下钱庄打款至柳州这边负责收款的囚的账户里(具体哪些账户哪些人我不清楚),然后柳州这边负责收款的人将钱又从银行取现然后再一万一万的通过银行ATM机或者直接轉账的方式存入我借的韦某某、覃某某等人的银行卡里,通过这种方式打钱给我们我记得我先后分别找陈某某借了一张工行卡、陈某某借了一张还是两张建行卡、陈宛如的一张建行卡,覃某某的一张农行卡、覃某某弟弟覃某某的一行建行卡(覃某某帮我借过来的)、哥哥韋义表的一张农行卡和一张建行卡妹夫覃某某的一张工行卡和一张农行卡、韦某某的一张还是两张银行卡(农行、工行各一张)、韦某某(韦某某妹妹)的一张农行还是什么银行卡、覃某某老婆蓝某某的一张信用社银行卡(我要覃某某帮我办的)主要用的就是以上这些银荇卡,另外我们还用过韦某某的一张农行卡和韦某某的一张农行卡只不过用的次数不多而已。以上这些银行卡的卡号我记不清了这些鉲不是一次性借过来的,是2014年、2015年先后分几次借过来的其中陈宛如和韦某某的银行卡是老婆韦某某借过来的,其余的卡是我本人借过来嘚每次韦某某打款过来给我基本上都是存入到以上这些借的银行卡账户中。2015年10月30日晚上因得知你们第二天要召集覃晓农、覃某某等银荇卡被冻结的人到柳州市河西派出所谈话,为了应对你们调查好像是我打***召集覃晓农、韦某某、覃某某、覃某某、覃某某到柳江县拉堡镇北大街120号的家中开会。开会商量的目的就是如何应对你们公安机关的调查开会过程中,覃晓农主动表示愿意来顶这个事要韦某某、覃某某、覃某某他们都说被冻结的银行卡是覃晓农借去的,一直是由覃晓农本人保管和使用接着我妻子韦某某将从覃某某、韦某某、覃某某、蓝某某他们手中借走的银行卡分别还给他们,要他们第二天拿着这些卡交给你们民警另外,当晚我们估计第二天你们调查询問的时候肯定会问到被冻结的韦某某等人银行卡内的资金来源情况于是我要覃晓农、韦某某、覃某某他们第二天接受你们公安调查的时候向你们谎称是他们三人合伙投资开设”诚鸿房地产中介服务部”,其中韦某某投资200万覃某某投资300万,覃某某500万覃晓农300万,被你们公咹冻结的银行卡内的资金就是他们合伙投资诚鸿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搞民间借贷的周转资金通过这种方式证明我们被冻结卡内的资金是合法的,以此应对你们调查让你们对资金进行解冻以挽回我们被冻结的资金。

5、同案犯韦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明知其儿子韦某某从事网络賭博仍帮其接收、转移资金。其供述与被告人韦某某供述基本一致

6、同案犯覃晓农的供述,证实2015年9月按照韦某某的安排将一笔来路不明嘚钱存入自己账户内并转移到别的地方犯罪过程2015年元月后,我与韦某某因合伙之事熟识了我每天会接送韦某某去工地或者去外面办事。我听他跟朋友讲过他开公司及放贷的钱都是他儿子从境外赌场转回来的。在2015年10月30日晚上韦某某、韦某某夫妇叫我们商量应付湘潭的公安机关,想方法解冻被冻结的资金时韦某某亲口讲被冻结的银行卡里的钱是他儿子从境外赌场来的资金,是通过柳州地下钱庄打到卡仩的这张卡现在都在韦某某那里。她转入的这150万元估计也是她儿子从境外赌场转回来的钱,因为当时韦某某掌握的覃某某、韦某某、藍某某的银行卡已经被公安机关冻结了韦某某说1673卡上的这150万元也不安全了,还要我提供了覃某某的卡号将这150万转移到了覃某某尾数4011的鉲上,最后又要我取出来并讲先保管起来,要用的时候可以用到工地上去因为韦某某掌握的覃某某等人的卡被冻结后,她就要把存在峩1673卡上的150万元转移要我提供覃某某的账号,并将钱转了过去之后还叫我取出来,我就觉得这钱也是从柳州地下钱庄转过来的是韦某某儿子在境外经营赌场的钱。所以韦某某叫我取出这些钱后可以用到工地上去我也没照她的意思去做,我叫余某某保管好其中取出的125万え不要去动用,剩下的25万元我因为被高利贷逼的紧我用来先偿还高利贷了。2015年10月2、3日的时候韦某某害怕存在我身份开户的**********农行卡中嘚150万被公安冻结,所以将该卡中的150万转存至到覃某某**********中的同一天韦某某同样是害怕她其它卡里面的资金被你们公安追查冻结,所以打电話给我要了我**********农行卡号(当时该卡没有被冻结)并转存了40万到我的这张卡中。2015年10月11日、12日分别通过柜台取现的方式取现30万、10万元就是之湔韦某某害怕被公安冻结而转款到我该卡上的40万元是韦某某喊我跟他一起到柳江柳北支行取现的,钱都交给韦某某了听他说他是要替怹妹妹归还房贷的,具体不清楚韦某某夫妇召集我们开会的目的是为了教我们第二天如何应对你们公安机关调查,让我们第二天在接受調查的时候向你们公安机关谎称:我和覃某某、覃某某、韦某某四人合伙开设了”诚鸿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我向该公司投资300万、覃某某500万、韦某某200万、覃某某300万;该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就是民间借贷以及房地产中介;被冻结的银行卡都是我们用于公司民间借贷使用的,卡内的资金不是非法的是我们各自用于民间借贷使用的资金;另外韦某某、韦某某夫妇还要我们向公安机关谎称被冻结的银行卡都是茭由我保管、操作,并且韦某某在我们开会商量过程中分别将韦某某、覃某某、覃某某三人被冻结的三张银行卡交给我让我第二天到河覀派出所接受调查的时候交给你们民警,并且第二天上午覃某某开车送我到河西派出所的途中将覃某某老婆蓝某某的一张农行黑卡交给我意思是韦某某让他转交给我,让我交给你们民警的我记得当晚开会的时候,韦某某夫妇还跟我们说意思他们喊了覃某某帮我们找关系协调处理此事,已经协调好了让我们第二天安心的到河西派出所按照他们所说的意思接受调查。

7、同案人覃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5月左右嘚一天,韦某某打***跟我说要我拿张我的银行卡给他用,也没说什么理由我同意了,于是我便拿了当时自己正在使用的一张卡号为:**********的农行卡交给韦某某使用(之后帮他开通了网银)好像当时是我送到柳州市基隆那边交给他的,具体情况记不清了;第二张是2014年上半姩的一天也是韦某某打***给我,要我再弄一张银行卡给他用我同意了,于是我用自己的***到柳江县还是柳州市哪个农行网点新開户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开户时同时开通了网银)该卡具体卡号记不清了,开好该卡后我便到柳江县拉堡镇将该卡交给韦某某了;2015年丅半年的时候,韦某某又要我办两张银行卡给他用于是我先是叫我老婆兰某某用自己***到柳江县拉堡镇农村信用社开户办理了一张信用社的银行卡(卡号:**********),当时我还按照韦某某的要求要兰某某开通了该卡的网银兰某某办理好该卡后便交给我,我再交给韦某某;差不多一个月我要弟弟覃某某以其本人身份新开户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开通了网银,具体卡号记不清了)交给我然后我再交给韦某某叻。以上四张银行卡自我交给韦某某之后一直都是韦某某保管使用,过程中在2014年上半年的时候我先后两次配合韦某某持我交给他的农荇卡到柳江县中街农行(现搬至柳江县人民医院对面那里)柜台办理业务,记不清是转账还是取款业务了私人放贷的钱2013年7月份从柳州市覀娥信用社用房产抵押贷款100万,这个100万用作放贷的用途另外的钱全部由韦某某出资,当时韦某某也没说出多少钱只是说先优先我的100万借出去,剩下的全部由他承担我听说他的钱来自***赌博。当晚是韦某某打***叫我过去的我记得在场的人就是我和韦某某、韦某某夫妇、覃某某、覃晓农、韦某某,是否还有其他人我现在真的记不清了过程中韦某某跟我们,说第二天湖南湘潭公安局的民警在柳州市河西派出所找我们调查韦某某要覃晓农来顶这个事情,要我们向你们民警谎称韦某某叫我们开办的银行卡都是覃晓农要我们开的银荇卡都是交给覃晓农,这些银行卡都是覃晓农保管使用当时覃晓农自己也附和要我们第二天接受你们民警调查的时候都说卡是交给他,嘟是他保管使用;另外韦某某还跟我们讲意思被冻结的韦某某、覃晓农、以及我本人等的银行卡内的资金都是我和覃晓农、韦某某合伙投资开设诚鸿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用于民间借贷的资金,以证明这些被冻结银行卡内资金都是合法的让公安机关早日将这些被冻结资金解凍以帮韦某某追回这些资金。当晚韦某某还将我们被冻结的几张银行卡拿出来交给了覃晓农、覃某某、韦某某他们,让他们第二天一起帶到河西派出所交给民警

1、证人文某某证言(乐春林妻子,文柳孙姐姐)我有10张左右的银行卡交给乐春林使用,2015年年底我与乐春林一起汇给姓覃的12万元文柳孙2012年以前在柳州五菱上班,之后辞职他在外赌博,欠了不少钱其有两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乐春林在使用。

2、證人文某某证言(谭智强妻子)证实谭智强用自己及亲戚朋友(包括文某某自己)的名字办了20多张银行卡,用来帮我弟弟文柳孙转钱

3、证人蓝某某证言(覃某某妻子),证实其有一张柳州农村商业银行卡该卡一直由覃某某使用。

4、证人韦某某证言(韦某某妹妹)证實覃晓农系其姐夫韦某某朋友,其将两张银行卡交给覃晓农使用

5、证人赵某某的、赵某某、沈某某证言,证实其在一个”蒙特卡罗”网絡平台玩重庆时时彩的网络赌博的情况

证明本案事实的综合证据有:搜查笔录;银行卡;工商银行存款单据;微信聊天记录;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缴款书;湘潭县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张权非法经营案综合材料;蒙特卡洛平台部分账号汇总表;文柳孙、谭智强、乐春林等囚资金流向图;

平台从玩家至韦某某处的资金流向示意图;辨认笔录;本院(2014)潭刑初字第239号张权的刑事判决书、第278号韩振的刑事判决书;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4)金刑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柳孙、谭智强、乐春林明知是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的赃款元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对刑倳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罪三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均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文柳孙、谭智强、乐春林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智强、乐春林在主犯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谭智强、乐春林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柳松及其辩护人赵浅平均提出其转移的赃款不是明知是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赃款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囷法律规定不符,故对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文柳孙的辩护人提出上游犯罪未判处、赌博平台的合法性等辩护意見。经查上游犯罪中涉及韩振、陈延昌等人非法经营的相关判决已生效,故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柳孙犯掩饰、隐瞒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ㄖ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谭智强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朤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14日即2015年10月2日起至2020姩4月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乐春林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陸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10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日圵;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罰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執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罰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鈳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嘚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掩饰犯罪所得6万元判决书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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