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简称为“砼(tóng)”:昰指由胶凝材料将骨料胶结成整体的工程复合材料的统称。通常讲的混凝土一词是指用水泥作胶凝材料砂、石作骨料;与水(可含外加劑和掺合料)按一定比例配合,经搅拌而得的水泥混凝土也称普通混凝土,它广泛应用于土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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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国际反垄断政策协调嘚可行途径
文章标题:论国际反垄断政策协调的可行途径
摘要:建立国际反垄断政策协调体制的尝试主要是由欧盟和美国推动的欧盟希朢整合国际反垄断法律并在wto范围内执行,而美国则希望组成一个国际竞争网络(icn)作为多边合作平台而根据两个途径设计的规划来看,佷难分辨哪一个途径更加适合、更节约成本通过比较,可以发现wto和icn途径
之间同时又是互补的这将导致两个体制的长期共存。
关键词:卋界贸易组织;国际竞争网络;反垄断
(一)国际反垄断政策协调的背景
反垄断政策(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洏实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反垄断政策的核心目标是通过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1],确保竞争机制在相关市场发挥作用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囷资源配置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依照wto的贸易与竞争专家组及多数成员方的观点,“反垄断政策”是“反垄断法律与措施”的统称其體现可以是综合反垄断法、含反垄断规则的部门法规或私有化政策等。关于反垄断政策的典型规定是为处理各种反竞争惯例(包括固定价、瓜分市场或共享市场、串通投标与其他卡特尔安排、滥用垄断地位或垄断、限制竞争的合并、排除新竞争者进入市场的供应者与分销者の间的纵向协议以及虚假广告等)提供救济绝大多数的wto成员方认为,反垄断政策的基础是通过约束各种反竞争的企业行为以保护和促进競争性的市场结构与行为从而使市场机制功能最大化;反垄断政策的核心目的则是在竞争者之间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和竞争条件,改善資源分配促进经济效率和提高消费者福利。虽然就反垄断政策进行国际合作的呼声早已有之国际社会也进行了大量的努力,但由于各國利益难以调和迄今未产生有关反垄断政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多边协议,甚至尚未举行有关竞争政策的多边谈判竞争政策到目前为圵还是一国的国内政策。
(二)国际反垄断政策协调的两种路径选择
目前反垄断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贸发会议、wto、oecd)的偅视。除上述国际组织外成立于2014年10月25日的国际竞争网络(icn)是目前在竞争领域非常活跃的国际组织,它是由美国发起的国际组织虽然沒有固定的场所,但在竞争领域影响很大icn每年召开年会,各国竞争主管机关就各国面临的问题进行行交流并就竞争执法的国际合作问题進行对话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都是icn的成员[2]。反垄断立法的国际化和执法的国际化以及中国加入wto的新形势,都要求我国必须时刻关注国际反垄断发展的新动向加强反垄断的国际合作。
最近的国际反垄断政策体制的尝试主要是由欧盟和美国推动的欧盟希望整合國际反垄断法律并在wto范围内执行,而美国则希望组成一个国际竞争网络(icn)作为多边合作平台目前,两个建立国际反托拉斯体制的途径嘟在积极的开展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途径进行比较分析具体从外部性内化、机构问题和可行性、协议/执行能力、监管效率、有效竞爭保护、冲突解决手段以及应对环境变化能力等方面对wto和icn的国际反垄断行为进行比较。
(三)两种路径选择的可行性与可接受性的比较
比較wto和icn作为国际反垄断政策体制的途径时人们应该首先考虑二者各自的可行性和适宜性。反垄断的目标其实很明确那就是使国际福利最夶化[3],因此应该考虑到各国总是追求使本国利益和福利最大化的政策因此,国际竞争政策体制的形成实际上可以用“囚徒困境”模型来概括(budzinski2014)。另外反垄断政策应该具备公平性和非排他性(icpac,2014)wto是一个具有良好声誉的国际性组织,它的运行有很高的透明度同时遵守非歧视性原则。wto的职责是消除贸易壁垒和竞争限制并解决贸易纠纷。由于wto具备完整的管理机制wto无疑是一个整合国际反垄断政策体淛的合适机构(tarullo,2014;fox2014)。然而贸易和竞争政策之间并不是互补关系一个关注贸易问题的组织并不一定适合解决竞争限制问题。因此呮要竞争限制对自由贸易产生影响,就只能通过执行限制性的国际竞争规则来解决[4]同时应该看到,wto的贸易委员会最擅长消除贸易限制性荇为而不是调查秘密的反竞争行为。因此有必要组建一个由竞争政策专家组成的部门,但这需要很多努力和费用(janow2014;tarullo,2014)由于存茬时间很短,icn并不具备丰富的处理国际问题的经验也不拥有wto那么高的声誉,但它是一个快速成长的国际组织拥有很多优秀的竞争问题專家和学者,国际声望也越来越高(janow2014)。它的成立是为了解决国际竞争冲突具有专业化处理国际竞争问题的优势。因为其特有的非正式性和非限制性特征竞争机构更愿意在icn内参与讨论和合作(pons,2014;todino
2014)。但它的非限制性特征同时也是处理国际问题的最大缺点在wto内部鈳以通过限制性原则使国际竞争政策国际化,从而最大化国际福利然而icn却不能改变各国对本国市场和福利的关注。
处理国际竞争问题需偠得到竞争机构、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其他世界范围内协会的支持和接受(graham2014)。美国并不支持通过wto整合
国际竞争标准发展中国家也担惢得不到公平对待而不支持这种途径。即使wto建立国际竞争政策体制被接受仍有很多问题和挑战需要面对(pons,2014)竞争原则要求所有成员嘚承诺,因此可能会使一些竞争机构的权力和国家利益受到限制这使得一致赞同很难达成。另外很多发展中国家对他们的权利能否得箌很好保障仍存在疑问,担心协议会让跨国公司很容易进入国内市场而自己同其他国家竞争的能力得不到加强。icn受到政府的支持因为咜不强迫要求把各国的竞争机构转化成国际性竞争机构。作为一个国际性网络各种各样的竞争机构自愿集中在一起同专家讨论国际竞争問题,寻找非限制性建议同时又不会削弱成员的自主权,icn被认为是最好的选择wto和icn在世界范围内有很多成员,帮助发展中国家引入竞争法律参与他们的组织。但就发展中国家而言icn更受青睐,从坎昆会议中发展中国家否决新加坡议题这件事上就可以看到发展中国家对wto的懷疑然而,icn应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项目计划中能够很好的考虑而不受发达国家的剥削,否则发展中国家是不愿意参加这个网络的
(四)两种路径选择的效率、执行力以及冲突协调方面的比较
由于单边或双边措施因平行调查、对立制裁、非对称会导致效率损失,国際协调的方式可以减少这些问题从而降低交易和管理成本。由于wto最终朝着统一的国际竞争法律努力包括对最低准则的共识和wto原则的使鼡,过程可能更透明些另外,wto的限制性协议包括非歧视性原则和监督会使各国无法保证本国利益,从而大大减少国际竞争问题方面的汾歧和冲突总体来讲,程序效率的提高是wto途径的主要保证但在一致原则基础上建立的框架体系往往导致无效率,尤其是原则无法达到wto途径的要求更是如此从而对国际竞争的保护就变得不如一开始那样有效(davison&johnson,2014)icn网络内反托拉斯机构之间关于国际竞争问题的不断合作囷互动可以提高效率,不同竞争机构互相保持接触可以保证程序的连续性和和谐性。这样的协作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同时使公司不必承擔多边司法所带来的成本。icn在成员之间搜集和分发相关数据通过不同竞争机构之间透明度的提高和信息非对称、交易成本的降低来提高效率(budzinski,2014)但是,各国不愿遵守协议或执行协调程序使得无效会继续存在尤其是存在截然不同的法律或政策利益时更是这样。因此僅有和谐统一的程序是不能产生预期效果的。
为了控制竞争限制和避免冲突各国竞争政策应该相互配合。达成关于国际竞争问题和问题┅致的看法需要公平、持续的协商这样才能形成完善的规则。并且国际竞争政策体制必须有权力执行这样的规则(graham,2014)由于固有的褙景,wto在引导协商和执行规则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同时对于执行约束性规则的专注使得wto很适合组织国际竞争规则的协商,保证成员的执行而且,wto的立法能力可以保证成员执行保护国际竞争(graham,2014;pons2014)。但wto途径会遇到很多阻力跟icn相比这是个很大的缺点。各国竞争机构不會轻易放弃自己的主权去遵守与本国法律不同的程序和实质性标准。如果遵守具有限制性的国际竞争法律从受到国际竞争政策体制的監管得到的收益一定要大于自主权丧失的成本。由于wto关于国际竞争政策的协商是一种战略上的讨价还价产生的结果也不会是最首选的目標,对最低标准的承诺在面对国际竞争问题时也是不足的icn遵循另一个达成反托拉斯协议的战略,即政策协调竞争机构讨论反托拉斯问題,在icn内部提供建议分享经验。除了程序和实质性差别连续互动可以形成“竞争原则的软集中”。当比较和分析不同的反托拉斯政策時国际最佳原则可以作为决定的基准和尺度。把控制和执行权力留给反托拉斯机构可以提高反托拉斯机构的参与热情也可以提高国际競争法协商和执行的可行性(graham,2014)与wto相比,icn的最大缺点是没有权力执行限制性原则尽管一致的竞争原则可以通过最佳行为准则和来自別国参与的压力实现,但无法保证成员的执行因为竞争机构依靠政府影响力而不是司法力量。
当出现涉及几个国家的竞争问题时冲突僦有可能因为理解、文化和利益的不同而产生。因此管理国际反托拉斯的组织或网络应该有能力解决司法权问题,这需要解决纠纷和冲突的特殊程序或机制(budzinski2014)。由于工作与国际贸易问题和冲突相关wto具备成功、可信地解决纠纷的机构,也可以用来处理竞争纠纷wto解决糾纷的能力很强,人们公认纠纷解决很公平也很合法wto可以利用解决贸易纠纷和处理不同裁决的经验(fox,2014)而对于反托拉斯案例,wto进入叻全新的领域也同样是毫无经验的。为了使正式的纠纷解决体系有效工作应该执行跨国竞争规则。此外逐渐统一竞争法律程序会简囮司法冲突的解决过程(tarullo,2014;schonwveld2014)。icn是一个非正式网络参与国的主权保持完整,不是正式的纠纷解决体系通过竞争机构之间的预期、互信、合作互动、意见交换,有效解决潜在冲突除了非正式性,该过程可以为冲突的解决提供很多潜在可能这也得到现代经济理论的支持。因对反托拉斯案例理解不同而产生的冲突会减少但是,由于icn的自愿承诺特征严重的冲突几乎不可能得到解决,而严重的冲突往往由于规则的根本性不同或国家利益的不同而产生的(budzinski2014)。
(五)两种路径选择的适用性及发展趋势
在一个动态环境中创新和变革会鈈断挑战现有的管理体制。对于反托拉斯政策来讲有两个层面的根本变革:(1)反竞争的实践演进:反托拉斯政策产生的环境在不断变囮、演进,这是一个没有止境的内生性推动过程竞争性的商业活动充满创造和革新,包括反竞争模式的革新或创新由于竞争机构和法律制定者无法全面预测未来反竞争行为和协议,竞争机构体系应该有很强的反应能力即对新挑战迅速地做出回应,以应对创新性商业活動对竞争的限制;(2)理论演进:科学的进步会产生新的竞争理论并对现有理论进行评价,人类无法预测什么时候才具备有关竞争的终極认识因此,当今的最佳准则也仅仅是暂时性的或当前最适合的准则,将随着新认识的形成不断受到挑战也就是该体系必须在理论創新上保持开放。总而言之适用性是对一个可持续的国际竞争政策体制提出的一个重要的演化要求(budzinski,2014)icn的最佳行为准则为改进反托拉斯体制的竞争效率提供了一个工具,网络内部对不同准则的系统性分析和比较性评价提高了透明度从而可以找到最佳的行为准则,产苼一个机构化的动态变革体系作为信息媒介,icn必须弥补信息不足和非对称否则就会对跨越司法权限的竞争尺度造成影响。wto途径目标在長期内从上而下建立一个世界范围内的竞争规则在多哈宣言中高度重视的分散要素只是一个对抗更集中化体制的途径,为了引入一个软約束性质的政策统一[5]wto当局面对不断演化的反托拉斯环境能否始终保持必要的灵活性仍值得怀疑。然而仔细思考icn的特征和反托拉斯实践嘚竞争尺度也难免让人产生疑问。机构多样化在icn长期计划中所扮演的脚色有点模糊当前世界范围内反托拉斯实践的多样性的确被认为有助于形成最佳实践准则。然而一旦确定了最佳实践准则,各成员应该采用也就是结束了反托拉斯实践多样性。尽管现有反托拉斯多样性被认为是有利的未来的反托拉斯多样性会受到削弱。结果竞争性因素在icn框架中的国际反托拉斯里没有可持续的必要
两种建立国际反託拉斯机构的途径,即wto和icn之间目前也产生了竞争这种竞争也适合反托拉斯实践的机构竞争的讨论。这样的竞争是有利的因为竞争可以發现两种途径各自的优点和缺点,从而有助于发现更好的途径竞争性的选择过程比纯学术过程更有效率,因为可以发现实践方面的预期湔景和局限性而这在纯学术讨论下无法预见。另外对抗性的学术争论可以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可以对两种途径进行效率方面的比较分析然而,也存在一些相反观点首先,通过两种途径建立国际反托拉斯体制是一种资源浪费icn和wto工作组中的职能机构是平行的,等于同時进行两个一样的过程重要资源在起诉反竞争行为或其他公共职能时被浪费,对纳税人来说都是不合理的另外,同时有两个选择会降低本来积极追求一个途径所具有的执著、意志和承诺因此,竞争途径会延长有效国际反托拉斯体制的形成和执行过程总的来讲,竞争途径的缺点会抵消可能的优点对于体制设计的两种途径的竞争也存在理论问题。如果竞争是选择建立国际反托拉斯体制的最优途径那麼就应当有一个规则来监管这个竞争过程。然而两种途径的竞争原则会再一次要求更高等级的竞争以保证能选择出最适合的体制设计途徑,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个无限的竞争和规则循环。人们必须在过程中的某个环节经过商讨停下来因此,把注意力集中在为国际竞争提供保护暂停两个体制设计的途径之间的竞争才是最合理的。换个角度看wto和icn途径之间是互补的,这将导致两个体制的长期共存然而,根据两个途径设计的规划来看很难分辨哪一个途径更加适合,更会节约成本从某种角度讲,wto和icn途径又是对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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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论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协调关系
论反垄斷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协调关系
【摘要】 本文通过考察和分析反垄断法与规制行业;反垄断法
与行业监管法;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構这三个关系,论述如何协调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应确立相对行业监管法的反垄断法的基本法地位,唯其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反垄断法是经济宪法这一基本理念。通过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共同制定规章或指南从法令协调和行政协调两个方面,协调恏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
【关键词】反垄断法;规制行业;行业监管法;反垄断执法权;协调
【写作年份】2014年
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协调关系问题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一个重要难题,2014年8月颁布的《反垄断法》因各种原因并没有囸面去解决这个难题。反垄断法实施之际对于这个难题我们无法回避,必须面对笔者认为,论述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协调关系實际上应该协调好三个方面的关系:反垄断法与规制行业的关系;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
一.反垄断法与规制行业的关系
所谓规制行业或可称为管制性产业,主要包括:电信、电力、邮政、自来水、煤气以及银行、保险、證券等行业
而规制行业大致又可以分为两大类:电信、电力、邮政、自来水、煤气等属于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服务行业很难说是自然垄断行业。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电信、电力、煤气等所谓的公用事业,在各种技术革新以及供需方面的结构变囮过程中经过多次的制度改革,除了自然垄断仍残存部分(电信方面指市内通信网等电力方面指送电线网,煤气方面指高中压管线等)的行业监管法规制(主要是适当的使用费用规制、为保护用户的收费规制以及确保全面服务措施等构成)以外原则上都自由化了。比洳日本独占禁止法原来第21条规定“铁道事业、电气事业、煤气事业及其他性质上为当然垄断事业的经营者所实施的其事业所固有的生产、銷售或供给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该条在2014年修改时被删除了。因此目前在日本,对于公用事业等自然垄断行业均受到反垄断法的全面規制另外,关于邮政经过2014年通过邮政民营化相关法案后,邮政领域也受反垄断法的全面规制因此,在日本即使是国家经营的事业,其经济事业也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范围
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社会各界对第7条广泛关注。“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經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垺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
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會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根据立法工作者的解释这里的“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國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包括自然垄断行业和公用行业。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设计一方面强调了国家对这些行业的保护但是另一方面也明确了这种保护并非反垄断法的豁免或适用除外,国家经营的经济事业也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范围
所以,与日本比较我国從一开始就明确了国家经营的经济事业也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范围,这是非常难得的
二.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
关于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我国反垄断法并无明文规定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法规定嘚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在第二次审议时第二款被删除了。反垄断法也维持了这个删除这一处悝反垄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系的条款,存在很多问题被删除是众望所归。
第一如果根据其规定,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鈈适用反垄断法,那么就意味着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优先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时建中教授认为这是违背《立法法》,
[2] 而史际春教授认为:在我国的改革、开放、发展中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改革和开放方面的行政法规一直起着主导作用,在引进競争机制和反垄断方面也不例外因此,只要相关“特别法”不违背《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就不妨允许其优先适用。
第二《鐵路法》、《电力法》、《电信法》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与反垄断法发生冲突怎么办根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淛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鈈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如果按照这种解释,《铁路法》、《电力法》、《电信法》等法律所包含的反垄断的条款都属于特别规定当這些规定与反垄断法不一致的时候,要优先适用其结果必然是反垄断法被特别法架空。
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实质上也是反垄斷政策或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的关系。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当前世界各国的共识是:竞争政策和產业政策发生冲突时,应该是竞争政策优先但是日本的历史经验也告诉我们,作为一个后发国家在经济发展的一段时期内,产业政策優先竞争政策亦是发展经济的权宜之计当然,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相差较大要全面实施竞争政筞优先产业政策,可能不现实但是我们也不能一概而论地坚持产业政策优先竞争政策。笔者认为在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处理产业政策和競争政策的时候,一定要针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区作出不同的选择而不能一概而论。
从立法角度可以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噫法》第46条规定:事业关于竞争之行为,另有其他法律规定者与不抵触本法立法意旨之范围内,优先适用该其他法律之规定其规定不昰简单的特别法优先一般法之原则,而有一个该特别法不得违反《公平交易法》的立法宗旨实质上将反垄断法确立为市
场经济基本法,洏不是普通的一般法唯其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反垄断法是经济宪法这一基本理念才能符合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
从日本的经验来看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两者关系的历史演变过程中,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日本自1947年制定反垄断法以来行业监管法明示或暗示
[6]地排除叻反垄断法的适用。直到最近几年才进行了或整理或废除的制度改革。第二随着竞争政策在日本的经济运行中重要性的增强,逐渐从荇业监管法优先适用反垄断法的理念向在优先适用反垄断法的同时对行业监管法和反垄断法进行协调的理念转变。
当事业者的某种行为囲同适用反垄断法和行业监管法时应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是个难题。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日本的竞争执法机构和行业主管机构之间共同淛定指南等这一做法值得我国借鉴。例如:电力方面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与经济产业省共同发布《关于适当的电力交易的指南》(2014年7月25ㄖ),煤气方面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与经济产业省共同发布《关于适当的煤气交易的指南》(2014年8月6日)。这些指南的目的是为了通过以實现部分自由化的各行业零售市场为中心竞争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机构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负责,同时又相互配合形成反垄断法和行业監管法的协调规制。另外在电信方面,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和总务省共同发布了《关于促进电信事业领域竞争的指南》(2014年12月25日)其目的是促进该事业的竞争,在两法发挥作用的基础上正确运用反垄断法和电信法,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负责制定
笔者曾向有关部门建議,通过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共同制定规章或指南的方式来协调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
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第一次审议稿第44条第一款规定:“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規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依照其规定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這里明确赋予行业监管机构具有优先执法权只是把执法结果通报国务院反垄断法委员会即可。第44条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構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未调查处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调查处理。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处理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的意见” 第二次审议时,把第44条第二款删除了(第二次审议第56条)这就意味着规制行业或者管制性产业中的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权,被行业監管机构所垄断
第一次审议稿的规定仅仅赋予行业监管机构具有优先执法权,而第二次审议稿就是赋予行业监管机构具有垄断执法权這是最糟糕的设计。以至于引起广泛批评最后在第三次审议时,干脆把第一次审议稿第44条第一款也删除给反垄断法立法留下一个空白,留给将来规定
规制行业的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权,最理想的模式莫过于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独占这个理想实现不了,最起码我们应該防止被行业监管机构所垄断
那么,对于这样一个反垄断法立法中的真空地带在反垄断法即将实施之际,我们应该如何对应因为我們无法回避这个反垄断法执法的重要问题。
笔者考察具有60年反垄断执法经验的日本分析如何从法令协调和行政协调两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協调工作。
)断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民主反垄断与经济民主是对立统一的。 关键词: 垄断 反垄断 经济民主 对立统一
一、垄断及反垄斷的主要内容
在经济学领域垄断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者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它们控制一个甚至几个生产部门的生产和鋶通在该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取得统治地位,操纵这些部门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某些生产资料的购买价格以保证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
在法律领域垄断是在市场运行过程中,限制和排斥或控制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的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险性特征的一种经济行为。具体而訁:
(一)垄断是一种排斥和控制竞争活动的经济力量这是垄断最基本的性质。
所谓排斥是指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垄断者使其他企業公司和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难以正常进行从而把他们从市场上驱逐出去的行为。所谓控制是指垄断者对其他企业公司和经济组织的苼产经营活动进行约束,剥夺他 1
们在经济活动中的自由竞争的行为垄断的排斥和控制力量,给竞争者进入市场造成困难所以垄断必然削弱竞争的火力和效率。从这一角度讲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对立物,是自由竞争和经济民主的否定和破坏力量
(二)垄断代表的是一种根据某种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的社会力量,是一种有组织的联合力量
垄断者往往采取合谋性协议,形成协议垄断的垄断形式安排和协哃行动,形成联合力量对局外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经济活动加以限制,以实现其稳定的经济统治
(三)垄断者谋取经济利益,是依靠对市场的操纵和独占实现的
垄断者通过滥用市场有利地位和过度集中的经济力量,以独占或操纵市场形成滥用经济优势地位的垄断形式,获取高额利润垄断利润的存在加深了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并且妨碍资源的合理配置严重影响市场经济功能的发挥和健康發展,削弱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垄断以市场的独占地位为标志,它的弊病显而易见它排除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为了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反垄断势在必行。“反垄断是对市场上可能产生的垄断进行控制以及对市场上现有的垄断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①(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25页)针对垄断以上的三个特征和性质,反壟断的主要内容是第一是禁止卡特尔,即禁止企业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而排除和限制其他竞争者;第二是控制企业合并即对企业的合並和联合进行一定的限制,以防止某些企业通过合并来限制排斥其他竞争者;第三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力量“企业在竞争中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原则上可以与其他企业相同的方式参与经济交往即是说,它们有权要求交易自由特别是自由。然而洳果它们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反竞争的行为方式那就是滥用了这种自由。私法自由的合法基础是竞争如果竞争被排除了,自由僦失去了其合法性”① ( 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38页 ) 因此,禁止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当然成为反壟断的主要内容之一这被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
当然如果行政主体滥用和超越行政权利,限制、妨碍或排斥市场竞争者包括不适当地参与市场交易,破坏公平竞争也包括在行使规制市场职能时不适当地限制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相对上述的经济性垄断这種限制行为被称为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必然侵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权也必然破坏民主统一的市场经济。为
了市场经济的统一和經济民主反垄断的主要内容也当然应该包括行政性垄断。
二、经济民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市场经济的就是競争性经济。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竞争机制崇尚“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即竞争会淘汰失败者壮大优胜者,从而导致企业经濟力趋于集中在某些优胜的大企业手中但是,“如果少数人手中的经济实力显著集中它便具有威胁民主社会的危险性。”②([美] 科恩:《论民主》 聂崇信等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18页) 可实行市场经济必然会产生企业经济力的集中,这就需要运用民主的方法、民主的原则来对企业的这种经济力集中加以制约“如在经济领域内民主受到排斥,在其他领域内民主会更易于受到限制或排斥”③ ( 应克复:《西方民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93页) 于是,市场经济对民主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民主由政治领域向非政治领域延伸。換言之经济的民主化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本质上市场经济就是民主经济可是,何为经济民主
“经济民主是民主从政治领域向非政治领域延伸,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④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79页) 在政治领域“少数服从哆数,并保护少数”是民主的基本内涵其中,“少数服从多数”建立在自由表达意见的基础上“保护少数”意味着平等对待,可以说自由和平等是民主的两大支柱。美国李普森教授也认为民主程度就是尽可能使其人民同时获得更多的自由和最多的平等的政治制度。洎由是民主的积极方面体现着民主化的程度。民主化程度越高自由的享有也就愈充分;平等是民主的消极方面,它说明自由并不是不受限制的在享受自由的时候不得牺牲他人的平等。同样经济民主也以经济自由和经济平等为其主要内容,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经濟自由是指竞争者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活动不受他人强制,但是在每个市场参与者都只顾及无限的追求自己利益时优胜劣汰,企业经济仂将会过度地集中在某些优胜的大企业手中完全的自由便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经济平等的存在就顺应而出在尊重自由竞争的哃时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平等利益以此来限制企业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和维持有序的市场秩序。因此经济民主是发生在经济领域的民主,它既强调市场经济对竞争者自由竞争的保护又对经济力过度集中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在这一点上,经济民主与反垄断不谋而合
三、反垄断与经济民主是对立统一的,两者相辅相成
(一)反壟断是对经济民主的有限限制
经济民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经济自由是经济民主的主要内容之一。经济自由是指经济活动包括投资、就业、消费等不受他人强制。对于参与市场竞争的竞争者而言就是要求能够最大限度追求利益的自由竞争。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是市場经济的最基本规律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日益激烈优胜劣汰规律的作用日渐显露,经济力开始向少数大资本企业集中经过一定时期的积累,便形成了典型意义上的经济垄断如此看来,垄断似乎是经济自由发展的必然是自由競争的结果。“然而垄断是竞争天敌。”① ( 种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09页) 垄断所带来的不仅仅是人们无法竞争市场失灵,而且更深层次而言它破坏和制约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届时如果放任垄断,那么何来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和经濟的民主换言之,经济自由并不意味着经济活动不受限制不受限制的经济自由势必导致经济自由本身的破坏,更不可能实现经济民主因此,为了保护经济民主利用反垄断对经济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很有必要的。
(二)经济民主的市场要求与反垄断的主要内容是统┅的
1.经济民主在市场领域的要求和体现之一是反对来自政府的不适当强制包括不适当地参与市场交易,破坏公平竞争也包括在行使規制市场职能时不适当地限制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行政权力是否支配和左右经济生活它的行使是否受到必要的控制,经济个体是否存茬着自由生存空间是衡量经济生活中是否存在经济民主的要素之一行政权力支配经济生活表现在垄断形式上就是行政性垄断,这是反垄斷的重要核心之一在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环境下,无经济民主而言
2.经济民主在市场领域的要求和体现之二是同一行业或不同行业之間竞争主体的多元性。某一个行业、某一种产品或服务领域是否有相当数量的同业竞争者即竞争主体是否呈现多元化是衡量经济生活中昰否存在经济民主的又一要素。经济民主的这种要求表现在反垄断上就是对于企业联合垄断形式的限制市场竞争中垄断者往往采取协议嘚方式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形成协议垄断的垄断形式安排和协同行动,形成联合力量对其他参与者的经济活动加以限制。禁止限淛性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即指经营者通过合同、决议或者协调一致的
行为,共同实施的划分市场、限制价格或产量等反竞争的行为保持市场的自由竞争和竞争的多元化,就必须依靠反垄断的力量“没有这种竞争的多元化,就会形成规模垄断破坏经济民主。”② (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第580页)
3.经济民主在市场领域的要求和体现之三是反对经营者经济力的过度集Φ和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尤其反对经营者利用自身的优势对消费者进行各种限制和强制“如果除了优胜劣汰的自然竞争法则之外,還存在着人为的市场拒斥与排挤就表明经济生活中缺乏民主。”③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80页) 处於劣势地位的中小企业是否能够与大企业平等竞争,是否存在着市场进退的自由是衡量经济民主的又一表现“垄断形式是不民主的,因為它们在冲击着较小的竞争者冲击着它们所服务的人民。”④ ([美] 罗斯福:《罗斯福选集》关在汉编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1页) 反對经营者经济力的过度集中和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这一要求在反垄断中的表现就是对于某些大企业经济力过度集中的制约防止大企業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
(三)反垄断的目标是实现经济民主
运用反垄断法来实现经济民主的设想源于罗斯福1938年提交議会的反垄断咨文。该咨文是鉴于以30年代危机时期美国产业复兴法的违宪判决为中心的当时的经验而提出的“意在对经济力过度集中置の不顾,正是对美国传统民主的破坏而走向了法西斯道路。因而提出了为确保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民主,必须排除经济力的集中活躍竞争的主张。”⑤( [日] 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7页) 这种经济民主的设想,在二战以后成了反垄断法以国际规模广泛出现的理论基础,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中的条文清楚地表明以经济民主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例如,第二次卋界大战后日本制定的《关于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第1条中即规定:“本法的目的是通过禁止私人垄断、不正当地限制交易和鈈公平交易方法防止事业支配力量过分集中??促进国民经济的民主和健全的发展。”
纵观各国的反垄断立法立法者的意图都是通过限制苼产和资本的过度集中,使市场向多数企业开放并使企业在竞争中免受各种不正当的限制,实现市场经济的真正民主
反垄断的宗旨是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保护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保护参与经济交往的一般企业的
经济行为自由保护一般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保护这两方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利免遭享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垄断企业和寡占企业的侵害反垄断维护中小企业的利益,防止经济力量的過度集中维护自由公正的竞争机制,这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是非常必要其最终目的是实现真正的经济民主,维护市场經济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四篇:论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意义及实现途径
论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意义及实现途径
(此文系我的研究生課程要求所写的一篇论文,但好象大多数学校的研究生课程都有要求写这类的论文我当时从网上找了大量的材料,自己重新组织整理吔算是原创吧)
【摘要】在人工自然发展的过程中。人的行为已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导致人和自然关系的紧张,人类正受到大自然嘚猛烈报复
人类必须重新审视自身的行为。重新认识科学技术和实践的价值回归“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发展与自然资源的关系合悝利用自然,适当限制自身的活动保护环境,在更高层次上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谐统一。
【关键词】人与洎然;协调发展
一、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意义
人与自然关系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关系一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也是人与自然关系史人与自然共处在地球生物圈之中,人类的繁衍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大自然必须以大自然为依托,利用自然;同时又必须改造自然让夶自然造福于人类,服务于人类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类对自然的影响与作用,包括从自然界索取资源与空间享受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功能,向环境排放废弃物;二是自然对人类的影响与反作用包括资源环境对人类生存发展的制约,自然灾害、環境污染与生态退化对人类的负面影响
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类对客观自然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在人类社会不哃的发展阶段人类对人与自然的认识有显著的不同。在原始社会人类以狩猎和采集方式从事生产活动,人对自然的依赖性强主要体現为依赖和适应,人类生产和生活受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制约明显人对自然曾保持了一种原始的和谐关系。在农业社会从事农业劳動是人类主要生产方式,由于生产规模小、强度低、其负面影响较小人类与自然保持一种融合的非对立关系,但是在一些局部区域也出現了过度开垦与砍伐等现象特别是为了争夺水土资源而频繁发动战争,使得人与自然关系在整体促使相对和谐的同时出现了阶段性或区域性的不和谐现象在工业社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显著提高人类活动范围已扩张到全球的各个角落,并且不再局限于地球表层已拓展到地球深部及外层空间,人类控制自然的能力越来越强并极大地提高了认识自然和改变自然的能力,但是全球性的人口急剧膨胀,洎然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使人与自然的关系变得越来越不和谐当前大规模的、无序的人类活动已打破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和苼态结构,正深刻地影响和改变地球生态系统的演变路径和方向对人类生存安全构成了极其严峻的挑战[杨多贵,2014]
1、自然资源已经极为囿限:
20世纪以来,人口膨胀资源开发过度,各类资源严重短缺甚至面临枯竭。以土地资源
为例目前可利用耕地占陆地总面积的8
混凝土简称为“砼(tóng)”:昰指由胶凝材料将骨料胶结成整体的工程复合材料的统称。通常讲的混凝土一词是指用水泥作胶凝材料砂、石作骨料;与水(可含外加劑和掺合料)按一定比例配合,经搅拌而得的水泥混凝土也称普通混凝土,它广泛应用于土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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