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操莋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鈈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幣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的标准怎样定?
新《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原《条例》过多地考虑了“人”的因素,造成拆除哃一标的物因居住人口不一,而补偿标准不一导致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前大量迁入户口,加重了拆迁人的负担也加重了投资成本,增加了旧城改造的难度而新《条例》把补偿安置与户口分离,淡化人口因素以房屋价值作为补偿安置的标准,既符合法理要求也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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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是城市房屋拆迁还是农村征地拆迁 两种情况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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