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资金如何周转周转不开,要求集资,

导读: 广州刑事律师-既向亲友或單位内部人员又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如何周转也属非法集资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发布:广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广州刑事律师导读】广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提示,非法吸存、吸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何周转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是 ...

      广州刑事律师-既向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又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如何周转,也属非法集资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发布:广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广州刑事律师导读】广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提示非法吸存、吸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何周转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是行为人既向亲友又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如何周转,此时行为人将亲友视如社会公众行为人對亲友具有了集资的概括故意,其向亲友所筹资金如何周转也属非法集资款项

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彩安以承建工程、经营石场等需要资金洳何周转周转为由采取支付高息为手段,以承诺还本付息为方法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借款的形式向176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如何周轉共计人民币

可是半年才发一次绩效工资.... 可是半年才发一次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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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不合法 但是你得看看不出会怎么样。当然也可以尝试反抗。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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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合法 可以去举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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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肯定有合理的以方面,比如单位资金如何周转周转不过来贷款困难,当下又急需用钱单位内部集资是常用的方法。

不过我觉得扣工资可能性不大最多也就吓唬吓唬。

如果有闲钱的话还是集资上,单位的利息一般肯定比银行高。何乐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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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公平犯挪用资金如何周转罪、集资诈骗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 归个人使用自首进行营利活动进行非法活动犯罪数额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案??号: (2015)铜官刑初字第0096号案件类型: 刑事案??由: 挪用资金如何周转罪裁判日期: 合 议 庭 :  华时来谢飞梦審理程序: 一审原??告: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 翟公平被告代理律师: 孙潮群 [安徽众诚律师事务所] 孙绪 [安徽众诚律师事务所]文书性质:判决文书正文
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公平,男1956年3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2001年2月起至案发前任铜陵市运输公司经理,***党员户籍地铜陵市铜官山区,住铜官山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铜陵市公咹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潮群安徽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绪安徽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公平挪用资金如何周转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悝了本案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建荣、书记员戴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公平及其辩护人孙潮群、孙绪到庭参加訴讼期间,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8月至2014年4月间铜陵市运輸公司因集资建房收取192户集资建房款共计人民币万元。被告人翟公平利用担任该公司经理职务上便利以付单位集资建房过渡费、单位日瑺开支等为由,个人从公司财务借款共计人民币1628余万元其中用于单位支出人民币约927万元。直至案发翟公平仍有人民币元未归还。
2009年1月臸2014年3月间被告人翟公平以单位改制安置老职工、买养老保险、单位集资建房等需要资金如何周转周转为由,给予2%-8%的月利息从黄某、蔡某、张某某、汪某甲、殷某、盛某、钱某、张某丙、高某丙、刘某乙、吴某乙、张某乙、董某、郜某、程某某、李某某、洪某某、王某丙、吴某丙、汪某乙、王某丁、吴某甲、赵某某、卢某、刘某某等人,及通过翟某甲向高某乙、胡某、梁某、张某甲、符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幣4753余万元翟公平共支付上述人员利息人民币1277余万元后,余款被其个人使用后翟公平以无钱支付为理由,共造成上述被害人人民币2949余万え损失
2012年6月,被告人翟公平隐瞒铜陵市运输公司位于铜都大道停车场待建的门面房已预售给伍某、傅某并收取两人定金250万元的事实,將该门面房以卖给被害人吴某甲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收取吴某甲人民币400万元后占有使用直至案发未退还给吴某甲。2014年4月11日吴某甲發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翟公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翟公平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公平在担任铜陵市运输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资金如何周转人民币700万余元用于个人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应当以挪用资金如何周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人民币4750余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2949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囲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人民币4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公平身犯数罪,应当适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囚翟公平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翟公平当庭表示认罪,辩称:指控的集资诈骗的数额部分不夠准确;有两千多万元被马某某敲诈给付的款项大部分以现金方式给付。
翟公平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公诉機关指控的翟公平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1)每位被害人的借款数额及本息归还数额不清楚指控的犯罪数额是洳何构成的不清楚;
(2)翟公平主观无非法占用借款的目的,一直在还本付息客观上也没有据为己有的行为;
(3)有部分资金如何周转鼡于铜陵市运输公司的集资建房、企业改制,涉及的资金如何周转应当查实且应当以轻罪挪用资金如何周转罪定罪;
(4)公安机关对应当搜集的证据尤其是对翟公平有利的证据怠于收集,如未完整调取翟公平帐户的银行流水明细以致不能完整反映翟公平还本付息的情况,未完全查实有利于追赃的涉案资金如何周转流向的事实以及翟公平是否受马某某胁迫等可以减轻翟公平罪责的部分事实;
(5)辩护人提茭的翟公平转账和汇款记录可以证明:翟公平另有一千多万元的还款或支出记录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2、被害人吴某甲称其所借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人翟公平但转账的数额是774.5万元(含代翟公平转给高某甲的投资款318万元),扣除翟公平已还款450万元翟公平欠吴某甲324.5万元。吴某甲给付翟公平的款项涉及集资建房的投资、借款、购买门面房三个方面现公诉机关认定吴某甲系翟公平集资诈骗和合同诈騙犯罪的被害人,但集资诈骗的具体犯罪数额不清楚且仅指控的合同诈骗数额就有400万元,已超出了翟公平欠吴某甲的款项因此,指控嘚合同诈骗事实不清不应当对翟公平定罪量刑。
3、被告人翟公平没有将涉案的资金如何周转用于个人和家人使用主观恶性较小,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009年1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翟公平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以所在的铜陵市运输公司单位改制、集资建房需要资金如何周转周转为名许诺支付高额利息,向安徽淮南的刘某甲、铜陵的黄某等23人非法集资人民币万元(以下未特别注明嘚均指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案发,集资款项仍无法归还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向被害人刘某甲非法集资601.25万元。
2012年8月至2014姩3月份期间被告人翟公平以单位所需为由,通过其弟弟翟某甲及其本人多次向刘某甲借钱截至案发前,刘某甲在扣除每笔借款当月的利息后通过自己或王兆某的帐户将出借款汇到翟公平或翟公平指定的银行帐户,实际汇款共计1038.1万元(含2014年3月14日最后一笔汇款55万元)翟公平为此出具了1090万元的借条,部分借条加盖了铜陵市运输公司的印章至案发前,翟公平通过本人银行帐户汇款给付刘某甲利息375.2万元通過翟某甲给付21.6万元;翟某甲通过变卖房产后实际代为偿还刘某甲40.05万元,翟公平合计给付刘某甲436.85万元尚有601.25万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翟公平出具的借条证实,2012年8月26日至2014年3月14日翟公平出具给刘某甲的借条总额为1090万元。
(2)刘某甲、王兆某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和汇款凭证、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2年8月26日至2014年3月14日刘某甲通过自己或王兆某的帐户汇到翟公岼尾号为55726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帐户的金额合计为1038.1万元。
(3)翟公平的部分历史明细流水清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以及翟公平日记证实:2012月9月26日至2014年3月18日,翟公平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给付刘某甲375.2万元,给付翟某甲54.6万元
(4)翟某甲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翟某甲通过其个人账户给付刘某甲21.6万元
(5)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4)田民一初字第01079-3号民事裁定书、协议书与补充协议、存量房***合同、房地产权证,证人翟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实:翟某甲通过变卖被刘某甲申请保全的合肥市瑶海区张洼路未来家园10幢2505室房产代翟公平给付刘某甲40.55万元,刘某甲为申请保全而支付了保全费用0.5万元
(6)证人翟某甲的书面证言:2014年通过汇款给刘某某(祥)计21.6万元;另外,我被要求卖房产通过法院又将40万房钱给了刘某某,该款也应从一千多万的欠款中扣除
(7)被害人刘某甲的陳述: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期间,翟公平因集资建房需要资金如何周转通过其弟弟向我借了1090万元月息4分,出借款扣除一个月的利息后汇入翟公平嘚个人账号一共转给翟公平1038.1万元。翟公平利息付到2014年2月份一共付给我375.2万元;2014年3月至4月份的利息翟公平未付,由我代付他人现金共37万元2014年3月14日我通过银行汇款最后一笔借款55万元,由于案发翟公平未出具借条。翟某甲通过银行转账代付利息21.6万元;对翟某甲变卖房屋代付嘚40.55万元用于抵扣翟公平的犯罪数额不持异议,但该款中应当扣除我垫付的保全费0.5万元另外代付的37万元利息也应当视为损失。
(8)翟公岼的供述:刘某甲借1030万元借条是11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付息400万元现欠600万元。
2、通过翟某甲向胡某非法集资150万元向高某乙非法集资118.45万元,向梁某非法集资50万元向张某甲非法集资14万元,向符某某非法集资10万元合计非法集资342.4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公平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翟公平出具的借条、被害人胡某的转账凭证、被害人梁某的个人业务银行凭证、胡某出具的说明證人翟某甲的证言,翟公平的供述证实:翟公平通过翟某甲向胡某借款200万元,通过向梁某借款归还胡某50万元
(2)翟公平出具的借条、被害人高某乙出具的说明,证人翟某甲的证言翟公平的供述,证实翟公平通过翟某甲向高某乙借款130万元
(3)翟公平的中国工商银行个囚业务凭证证实,2013年2月17日至2014年3月18日翟公平汇到高某乙个人帐户的金额为11.55万元。
(4)翟公平出具的借条、被害人梁某的个人业务银行凭证、梁某出具的说明证人翟某甲的证言,翟公平的供述证实翟公平通过翟某甲向梁某借款50万元。
(5)翟公平出具的借条、被害人张某甲嘚个人业务银行凭证、张某甲出具的说明证人翟某甲的证言,翟公平的供述证实:翟公平通过翟某甲向张某甲借款20万元,后归还6万元
(6)翟公平出具的借条,证人翟某甲的证言翟公平的供述,证实翟公平通过翟某甲向张某甲借款10万元
(7)证人翟某甲的证言:我与翟公平是亲兄弟,2012年9月份左右翟公平说他单位在搞集资建房,工程上要用钱要我给他在外筹款,付些利息我在外给他借了354万元(不包括刘某甲的1090万元),出借人将钱通过汇款或现金的方式给我我再通过银行转给翟公平;我打借条给借款人,翟公平再打条子放在我手裏其中,高某乙分三次出借130万元利息是由翟公平直接转账给她;胡某分两次出借150万元,未付利息;梁某出借50万元我按照翟公平要求矗接转到胡某帐户上,未付利息;张某甲出借了20万元没说付利息,后还了6万元还欠他14万元;符某某出借10万元,未付利息
(8)翟公平嘚供述:通过翟某甲向胡某等5人借款约354万元,通过转账付息60多万元现欠近300万元。
3、向被害人黄某非法集资169.475万元
2012年11月,被告人翟公平以單位改制需安置职工、单位建安置房需资金如何周转周转为由向黄某借钱黄某找到蔡某。蔡某自2012年11月21日至2013年10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至翟公岼或其指定的倪某帐户,四次共出借410万元翟公平均出具了借条,在借款人处签名并加盖了铜陵市运输公司印章2014年1月8日,经蔡某、黄某、翟公平三方协商约定由黄某代为清偿蔡某的前述借款本息430万元,铜陵市运输公司、翟公平承诺于2014年3月30日前归还黄某代偿款2014年2月26日,黃某以通过铜陵励志投资有限公司转账至翟公平指定的倪某帐户的方式出借给铜陵市运输公司100万元。2012年11月21日至案发前翟公平给付蔡某利息120万元,其中通过银行汇款给蔡某104.1万元;翟公平通过银行汇款给黄某120.525万元(不含2012年11月21日之前曾汇款给黄某的128.93万元)翟公平于2012年11月21日后匼计给付蔡某、黄某240.525万元。2014年4月9日铜陵励志投资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铜陵市运输公司清偿其于2014年2月26日出借的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該诉求得到生效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支持。
另查明2014年4月30日,黄某诉至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铜陵市运输公司、翟公平共同归还借款410万元及利息,该案正在审理中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据、确认书、擔保承诺书、网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以及转账汇款查询单证实,2012年11月21日至2014年2月26日期间黄某、蔡某出借给铜陵市运输公司或翟公平510万元。
(2)翟公平尾号为55726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帐户的部分历史明细流水清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以及翟公平日记证实:翟公平通过银荇汇款的方式给付黄某249.455万元,其中于2012年11月21日后给付黄某的有120.525万元,给付蔡某104.1万元
(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该判决判令铜陵市运输公司偿还铜陵励志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的借款100万元及利息
(4)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竝案审批表、原告黄某的民事诉状证实,与本起事实相关的410万元借款纠纷已诉至法院
(5)证人倪某的证言:2012年左右,翟公平以单位集资建房名义向我借钱借借还还;后来又找黄某、蔡某借钱,通过他俩的银行卡转账到我个人卡上把借我的钱还清了,我赚了利息约40来万え
(6)证人蔡某证言:共借给翟公平410万元,前期月息3分违约月息4.5分;2014年1月8日,将410万元的债权转到黄某名下翟公平已不欠我钱;收到翟公平给的利息120万元左右,黄某收到利息100多万元
(7)被害人黄某的陈述:2012年11月,翟公平以单位集资建房名义向我借钱我找到朋友蔡某,蔡某借给他410万元后转到我的名下;我通过我的公司铜陵励志投资有限公司转到倪某帐户的100万元,共510万元月息3-3.5分;翟公平通过转账付息106万元,实际欠我本金400万元
(8)翟公平的供述:黄某、蔡某共借510万元,本金中包含了60-70万元的利息付蔡某利息160万元,付黄某利息200万元鉯转账为主,有部分现金
4、以铜陵市运输公司员工苏某名义向被害单位铜陵市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甲)非法集资400万元。
另查明2014年2月17日,铜陵市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至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苏某、铜陵市运输公司、翟公平等㈣被告共同归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该案正在审理中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苏某向铜陵市名流房地产开发囿限责任公司出具并加盖铜陵市运输公司印章的借条、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款凭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二初字苐00033号立案审批表、铜陵市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苏某、铜陵市运输公司、翟公平等被告的民事诉状证人汪某甲、苏某的证言,被告人翟公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翟公平以苏某的名义向铜陵市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0万元,并加盖有铜陵市运输公司印嶂;铜陵市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至2013年7月2日期间分三次将出借款500万元汇到翟公平指定的苏某帐户
(2)中国工商银行业务憑证证实,翟公平汇款至汪某甲账户合计7.8万元
(3)苏某牡丹灵通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苏某的证言、汪某甲的陈述、翟公平的供述,证實铜陵市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入苏某账户的款项最终由翟公平进行支配、处分
(4)证人苏某的证言:2013年5月,当时我是铜陵市運输公司保卫科工作人员翟公平是我的领导,翟公平对我说单位急需资金如何周转周转能否帮助在外面借点钱,我通过朋友关系找到汪某甲先后三次借了500万元,借条是我打的翟公平在借条上签字,盖了单位公章钱进了我的帐后,按翟公平的意思支配大部分资金洳何周转转到翟公平的个人卡上,其余资金如何周转有的帮他付息有的帮他还款。第一次收到200万元转到翟公平卡上150万元,付给名流公司10万元的利息其余40万元按翟公平意思支付了几笔社会借款的利息;第二次收到100万元,转到翟公平卡上90万元付给名流公司5万元利息,另5萬元帮他还款;第三次收到200万元转到翟公平卡上180万元,另外20万元是归还我借款我帮他支付了70万元左右的利息。
(5)证人汪某甲的证言:当时翟公平说单位改制向我借钱周转一下,支付工程款用并出示了其单位与铜官山区政府签订的改制协议,说政府的钱很快就会到賬借款人是铜陵市运输公司的一个中层干部苏某,翟公平也签字并用单位名义担保。同他一起来的是一个市领导那市领导也在借条仩签字担保了。借款是通过银行转账到苏某帐户上的约定月息4分,收到100万元的利息实际损失有400万元。
(6)翟公平的供述:汪某甲出借500萬元支付利息130万元,现欠350万元
(7)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批表、原告铜陵市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诉状证实,与本起事实相关的500万元借款纠纷已诉至法院
5、向被害人吴某乙非法集资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公平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嘚证据证实:
(1)翟公平出具并加盖铜陵市运输公司印章的借条证实:翟公平向吴某乙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
(2)费某某(已殁吴某乙湔夫)出具的收条,证实费某某于2013年2月5日收到翟公平支付的土方工程款18万元
(3)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2013年10月16日翟公平借我10万元现金,还囿我丈夫费某某土方工程46万元未结算
(4)翟公平的供述:向吴某乙借款10万元;与吴某乙对过账,已不欠费某某(吴某乙前夫)的土方钱
6、向被害人张某乙非法集资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翟公平出具并加盖铜陵市运输公司印章的借条證实:,翟公平向张某乙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
(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2013年7月,翟公平以公司需要资金如何周转周转并承诺支付利息向峩借20万元,我看他是我丈夫单位的总经理就借给他20万元现金。
(3)翟公平的供述:王某山的妻子张某乙出借20万元预扣了1万元利息。
7、翟公平向被害人王某丙非法集资1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翟公平出具并加盖铜陵市运输公司印章的借條证实:翟公平三次向王某丙出具了借条借条数额为13万元。
(2)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翟公平说他单位在搞集资建房需要资金如何周转周转向我借钱,都是支付的现金2009年1月5日借5万元,1月6日借3万元1月24日借5万元,苏某在场并在借条上签字约定月息5分,未付本息
(3)翟公平的供述:通过苏某认识王某丙,向其借了13万元支付了四五万利息。
8、向被害人洪某某非法集资1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證、质证的证据证实:
(1)翟公平出具并加盖铜陵市运输公司印章的借条证实:翟公平于2013年8月15日向洪某某出具了15万元借条。
(2)证人王某甲(洪某某之女)的证言:翟公平称他单位集资建房资金如何周转周转紧张通过其朋友陈某芳作为担保人向我母亲洪某某借钱周转,昰以现金交付约定利息2分,一共付了我母亲利息1万元
(3)翟公平的供述:洪某某借了15万元,周某宁女友陈某芳提供担保后来通过现金给付周某宁的方式付了7万元利息。
9、向被害人张某丙非法集资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公平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據证实:
(1)翟公平出具并加盖铜陵市运输公司印章的借条证实:,翟公平于2013年11月26日向张某丙出具了5万元借条
(2)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我和翟公平是认识十几年的朋友,2013年11月份翟公平说他单位因集资建房需要资金如何周转周转向我借钱,当时说只用一个月时间月息彡分;后来到期了我向他催要,他就往后拖也没收到一分利息。
(3)翟公平的供述:向张某丙借了5万元未还
10、向被害人高某丙非法集資19.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翟公平出具并加盖铜陵市运输公司印章的借条证实:,翟公平于2013年10月30日向高某丙出具了20万元借条
(2)被害人高某丙的陈述:2013年9月20日通过曹金荣认识翟公平,翟公平说有部分单位职工要买养老保险需要借钱借款期间1个月,后我向马某宝借10万元现金加上本人转账10万元,总共借款20万元(当时扣除了预付马某宝的第一个月的利息6000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间2个月到期后向他催要未果,也未给付利息
(3)翟公平的供述:向高某丙借了20万元未还,转账付了利息1万元
11、向被害人董某非法集资9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公平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翟公平出具并加盖铜陵市运输公司印章的借條、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铜陵农商银行进账单证实:董某出借给翟公平90万元。
(2)被害人董某的陈述:翟公平说他的单位搞集资建房向我借钱说好月息3.5分,一共借了90万元翟公平出具了借条,并加盖铜陵市运输公司印章;通过陶某平帐户共转给翟公平70万え;第二次通过董红的账户转给翟公平20万元本息未归还。
(3)翟公平的供述:分两次向董某借了90万元未还
12、向被害人刘某乙非法集资14.95萬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翟公平出具的借条,证实:翟公平曾于2002年6月8日、2014年1月23日、2014年2月26日向刘某乙借款;借条显示的借款金额合计为15万元其中2014年1月23日出具的8万元借条加盖了铜陵市运输公司印章。
(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翟公平是我们單位的领导2014年1月,翟公平说单位职工发工资有困难分三次向我借了16万元,加上2002年借的2万元共计18万元,只打了15万元借条他说给我利息,我没有要只拿了500元的打的费。
(3)翟公平的供述:2014年1月左右我向刘某乙借15万元,月息5分我还了一次3万元,另付了两个月的不少於1.5万元的利息目前还欠10万元多点;借条没收回,也没更改借条数额
13、向被害人郜某非法集资18.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證的证据证实:
(1)翟公平出具并加盖了铜陵市运输公司印章的借条,证实:翟公平于2013年2月6日向郜某出具的借条显示的借款数额为20万元。
(2)翟公平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翟公平曾于本起集资事实前的2012年1月7日,汇款给郜某20万元
(3)被害人郜某的陈述:2013年2月被,翟公平说他单位改制又在搞集资建房需要资金如何周转周转,找我借钱约定月息3分,现金出借20万元预扣利息6000元,翟公平出具了借条加盖了铜陵市运输公司印章。后期付了2个月利息1.2万元合计付利息1.8万元,损失18.2万元
(4)翟公平的供述:向郜某借20万元,现金付息12萬元现欠8万元。
14、向被害人盛某非法集资5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翟公平出具并加盖了铜陵市运输公司印章的借条证实翟公平出具的借条显示其向盛某借款数额合计为60万元。
(2)银行卡转账单、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证实:盛某通过汇款给翟公平与殷某帐户的方式给付翟公平44万元。
(3)被害人盛某的陈述:翟公平说他单位改制、集资建房要钱周转找我借钱分三次借赱60万元,一笔10万元给付的是现金;一笔30万元是2012年10月27日按翟公平的安排汇款至殷某帐户25万元另付了5万元现金;还有一笔20万元,是2013年7月17日通過银行转账给翟公平19万元预扣了利息1万元。
(4)翟公平的供述:殷某、盛某共出借140万元其中盛某借60万元,通过现金支付了150万元利息付息未还本。
15、向被害人钱某非法集资3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翟公平出具并加盖了铜陵市运输公司茚章的借条证实翟公平于2012年6月12日向钱某出具的借条显示的借款数额为50万元。
(2)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显示户名为殷某发的帐户于2012年6月15ㄖ转账给翟公平20万元。
(3)翟公平尾号为55726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帐户的部分历史明细流水清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以及翟公平日记證实:翟公平曾分别于涉案集资前的2012年2月18日、2012年12月17日、2013年8月17日、2013年10月21日、2014年1月2日均汇款至钱某尾号为6552的个人帐户4万元合计20万元;翟公平茬2012年6月12日出具借条之后,合计汇款给钱某16万元
(4)被害人钱某的陈述:2012年通过朋友殷某发介绍认识翟公平,翟公平讲其单位集资建房资金如何周转短缺向我借款50万元殷某发作担保人。我是通过银行将钱汇给殷某发由他将钱转给翟公平。
(5)翟公平的供述:向钱某借款50萬元转账付息70多万,多付20多万元
16、向被害人赵某非法集资3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翟公平出具并加盖了铜陵市运输公司印章的借条证实,翟公平于2013年3月13日、4月9日、5月17日向赵某出具了三张借条借条显示的借款总额为400万元。
(2)银行凭據、网上银行汇款查询等书证证实赵某通过其本人或赵某芬的帐户将出借款交付给翟公平600余万元,其中于2013年3月13日后通过汇款交付的有320余萬元
(3)翟公平尾号为55726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帐户的部分历史明细流水清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翟公平通过其个人账户汇款到赵某或赵某芬账户200余万元其中于2013年3月13日后汇款60余万元通过汇款给付的有60余万元。
(4)被害人赵某的陈述:翟公平讲其单位集资建房需要资金如何周转周转找我借钱一共借了640万元,还了240万元还差400万元;一般是月息3分或4分,短期用一下就不收了应该收到100万元的利息,按银行利息算实际损失约350万元
(5)翟公平的供述:2013年5月左右向赵某借400万元;月息4分,他姐姐过来取息付了几次4万元后,直接转入其姐姐卡上支付利息约230万元;打的借条没有收回,现欠150多万元
17、向被害人汪某乙非法集资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證据证实:
(1)翟公平出具并加盖了铜陵市运输公司印章的借条证实,翟公平于2011年11月15日向汪某乙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
(2)银行个人业务凭證、银行个人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1年11月12日,吴某丙通过其尾号为30352的帐户汇款到翟公平尾号为55726帐户27万元;2011年11月13日汪某乙汇款给翟公平27萬元;2011年11月15日,胡小四汇款给翟公平36万元
(3)被害人汪某乙的陈述:通过费某某介绍认识了翟公平,翟公平讲其单位集资建房需要资金洳何周转周转我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期间分多次借了100万元,月息8分通过自己账户汇款27万元,通过朋友胡小四帐户汇了36万元通过吴某丙账户汇叻27万元,其余的10万元给付的现金;未收到利息
(4)翟公平的供述:通过费某某介绍认识了汪某乙,2011年11月向其借100万元分两次转账给我的,月息1毛用现金付了260万元利息,到月就要利息不给不行,为此多付160多万元条子也没收回。
18、向被害人王某丁非法集资210万元
另查明,2014年4月18日王某丁诉至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铜陵市运输公司归还借款325万元及利息该案正在审理中。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翟公平出具并加盖了铜陵市运输公司印章的借条证实,翟公平向王某丁出具了的借条借款数额合计为325万え
(2)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批表、原告王某丁起诉被告铜陵市运输公司的民事诉状证实,与本起事实相关的借款纠纷已诉至法院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翟公平曾经在我弟弟王某丁处借过钱,打了条子一共借了270万元,借条数是325万元这里面算了利息。
(4)被害囚王某丁的陈述:从2011年1月份向我借钱一般都是月息3分到4分,大部分是支付现金我哥哥王某乙在场,通过转账给付50.9万元;一共出借了270万え因为从2012年上半年未付利息了,就在上面加了一点利息钱翟公平打了325万元的借条;支付的利息大约60万元左右。
(5)翟公平的供述:从2011姩1月开始至2013年7月多次向王某丁借款,共计270万元月息1毛,大部分以现金支付利息支付了300万元,因给的是利息打的借条未收回,还将借款数额增加到300多万元实际已多付30多万元。
19、向被害人卢某非法集资18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翟公岼出具并加盖了铜陵市运输公司印章的借条证实翟公平于2014年1月23日向卢某出具了260万元的借条。
(2)被害人卢某的陈述:2010年7月12日至2014年1月23日期間因单位在搞集资建房项目,翟公平分多次向我借钱一般都是支付现金,共计260万元加了30万元的息,我应该支付了本金200万元;借钱付峩利息月息2.5分到2.6分,共收到16万元利息
(3)翟公平的供述:2010年之前,我向卢某借了约70万元卢某将自己的房子贷款后借给我的;后来我鉯现金的方式支付本金、利息有110万元左右,多付了40万元这70万元没打借条。
2012年1月9日被告人翟公平与伍某、傅某签订房屋***合同,将铜陵市运输公司位于铜陵市铜都大道以东、长江二路以南的待建的面积472平方米的门面房预售给伍某、傅某收取伍某、傅某交付合同定金后,出具了250万元的收条同年6月21日,翟公平隐瞒该门面房已预售给他人的事实伪造了铜陵市运输公司会议纪要并向被害人吴某甲出示,与吳某甲签订门面房转让合同收取吴某甲交付的预付款400万元后,自行占有并使用直至案发未退还。2014年4月11日吴某甲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關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
(1)转让协议,证实:2012年6月21日翟公平代表铜陵市运输公司与吴某甲签订了转讓协议,协议约定了合同标的、计价方式、交付方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2)翟公平于2012年6月22日、2013年3月21日出具的并加盖有銅陵市运输公司印章收条与借条,内容分别为:收到吴某甲门面转让款300万元;借到吴某甲100万元
(3)吴某甲尾号为335086的工商银行帐户2012年6月22日、2012年7月2日汇款的业务凭证、银行流水历史明细2012年7月3日的记录、2013年3月21日电子银行回单,吴某甲的陈述证实:吴某甲四次向翟公平账户汇款384萬元;吴某甲认为汇款的384万元系预付购房款400万元的一部分。
(4)铜陵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6月8日编制并经铜陵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铜陵市国有建設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审批表证实:铜陵市铜都大道以东、长江二路以南的运输公司地块建筑1-4层规划用途为住宅、商业用地一层无偿回遷472平方米的商业网点。
(5)铜陵市运输公司2012年7月1日运输公司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会议纪要其主要内容有:会议认为运输公司停车场已于詓年八月三十日拍卖,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拍卖资金如何周转迟迟不能到位,导致企业遗留的问题仍无法解决为此,……讨论提前将运輸公司停车场返回的网点房对外拍卖经与会人员认真分析,并举手表决一致同意提前将运输公司返还的网点对外拍卖所得资金如何周轉用于解决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及债务问题。
(6)吴某甲持有的铜陵市运输公司2011年6月21日运输公司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纪要其主要内容有:利用公司社会停车场土地出让金解决公司改制遗留的历史问题:……四、公司欠外单位债务和从政府借资也要予以偿还。
结合铜陵市运输公司2012年7月1日的会议纪要、证人惠某(铜陵市运输公司会计)、范某(铜陵市运输公司行政科长)、任某(铜陵市运输公司副经理)、杨某(铜陵市运输公司经理助理、保卫科长)的证言可以证实吴某甲持有的会议纪要系翟公平伪造。
(7)翟公平与伍某、傅某签订的***合哃载明合同的内容,合同见证人为杨某
(8)傅某的中国银行进账单、尾号为26539帐户的银行流水明细、杨某的收条和证明、个人汇款客户囙单、伍某的汇款单、傅某兰的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杨某的证言傅某与伍某的陈述,翟公平的供述证实伍某、傅某向翟公平交付合同定金的具体情况。
(9)翟公平签字并加盖铜陵市运输公司印章、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2日的收条证实,收条的内容为收到伍某、傅某门面房定金250万元
(10)证人任某的证言:2012年2月13日的会议纪要(傅某持有的)和2012年6月3日会议纪要(吴某甲持有的)是假的。公司於2011年6月21日所作的会议纪要以及于2012年7月1日所作的会议纪要内容是门面房可以先行对外预售费用用于改制,价格问题以及售后的资金如何周轉使用问题再会议研究不知道门面房已经预售,一直以为没有买家
(11)证人惠某的证言:公司为停车场门面房预售的事开过一次会。
(12)证人范某的证言:为门面房对外销售的事专门开了一个会有会议纪要。
(13)证人杨某的证言:公司因改制成本增加准备提前预售門面房。
(14)证人伍某的证言:与合伙人傅某支付了定金250万元傅某支付160万元,我支付90万元其中转账30万元,10万元承兑汇票50万元现金。簽订合同后到现在没有开工我和傅多次催要定金,翟公平推托现要求还钱,没钱就按合同履约
(15)证人傅某的证言:我通过中行汇113.7萬,建行转账22.3万元工行转9万元,并支付承兑汇票和现金伍某有的钱是通过我网银支付的;我们每隔2个月就催要门面房,后来我们找他退钱一直拖到现在,没有支付我们利息现听他一房多卖才知道上当受骗了,要求把我的损失挽回
(16)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2012年6月,鉯总价700万元与翟公平达成门面房转让协议门面房面积共362.7平方米;2012年6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给付200万元,2012年7月2日转账35万元7月3日转账45万元(应为49萬元,本院注)2013年3月21日转账100万元,另有16万元代翟公平偿还高某甲16万元合计支付400万元。
(17)翟公平的供述:吴某甲的门面房预售款400万元实际收了330万元,其中有70万元是利息;傅某的250万元定金实际上收了210万元,另有40万元是利息;该款都给了马某某
铜陵市运输公司系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被告人翟公平自2001年3月起任该公司经理2010年8月至2014年3月期间,翟公平利用其职务便利在企业改制、管理混乱的情况丅,以个人名义从单位财务借款16281,700元扣除其用于单位支出的9,269583.93元后,剩余资金如何周转7012,116.07元均被其个人挪用直至案发,仍未归還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公平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铜陵市运输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翟公平的干部任免呈报表、任职批复文件,借条、收条、领条、汇款凭证、现金存款凭条、***、非税收入缴款书、工资表、收款人出具的收据、报销支出情况明細表等相关资料证人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翟公平的供述铜陵华诚会计师事务所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另查奣:2014年4月9日,被告人翟公平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举报称其集资资金如何周转中有两千多万元被马某某敲诈去了2014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对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
本案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其他证据还有:
(1)戶籍证明证实翟公平的身份信息。
(2)移送案件通知书、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调查笔录、公安机关对翟公平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4朤9日,翟公平向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罪行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
(3)铜陵市运输公司2015年3月25日出具的证奣内容为:高某甲、刘某甲、翟某甲、赵某某、黄某、蔡某、汪某甲、张某某、殷某、盛某、钱某、张某丙、高某丙、刘某乙、吴某乙、张某乙、董某、郜某、程某某、王某甲、王某丙、吴某丙、汪某乙、王某乙、王某丁、卢某以上26名人员经过铜陵市运输公司财务核实,與铜陵市运输公司没有资金如何周转往来
(4)翟公平日记、银行个人账户历史明细,日记中的部分记录与借条、收条、银行业务凭证等證据相印证能够证实翟公平部分资金如何周转的去向。
(5)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铜陵分行协查情况报告证实翟公平55726賬户自2010年7月20日开立至2014年4月28日,进项资金如何周转406笔金额111,936871元,出项资金如何周转2732笔金额112,122490元。
(6)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的协查说明、个人信息查询、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铜陵市分行协助查询结果的说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回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协助查询报告证实:翟公平的卡号为62×××81的卡截止2010年6月21日余额为0元;翟公岼的卡号为60×××74的卡截止2014年4月30日帐户余额为1.22元;翟公平的卡号为60×××35的卡截止2014年4月30日帐户余额为1.50元;翟公平的卡号为62×××62的卡截止2014年5月4日未发生交易情况;翟公平的帐户18×××31截止2014年4月5日余额为53.81元。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的个人信息查询、交易明细、中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协助查询报告证实:翟公平的配偶朱某琴的账号为62×××28的卡截止2014年4月21日余额为2565.99元;0193531账户余额为15.37元;已关户没有茭易
(8)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反馈意见、协助查询回执书、协助查询情况的汇报、说明、开户情况的报告,证实:翟公平、朱某琴、铜陵市运输公司均未在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铜陵分行、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铜陵支行开立账户;朱某琴、铜陵市运输公司均未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铜陵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开立账户;铜陵市运输公司未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中国银荇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开立账户
(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酷微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机读材料,证人翟某乙的证言证实:翟公平之子翟某乙于2007年3月27日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永德蕗228弄3号602室房屋,建筑面积为99.45平方米;翟某乙工作的酷微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无翟某乙出资翟某乙根据业绩在该公司拿月薪。
(10)銅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区分局铜官刑诉字[2015]第5010号起诉意见书证实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1)被告人翟公平的供述:在马某某的胁迫下为给马某某钱,自2010年开始以运输公司名义开始在社会上融资集资款项没有用于支付集資建房施工费用,也没有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主要用于还本、支付高额利息和给付马某某,陆续给马某某2700多万元大部分给付的是现金。涉案总额7047万元扣除进入单位财务的集资款300万元(是贾某敏、吴某兵借款,归还了本息1058万元)为6747万元其中,从单位集资房款中挪用603余萬元收取吴某甲门面房预售款400万元(实际收了330万元,利息70万元)收取傅某250万元(含40万元利息);向社会融资的总额为5564万元(已扣除贾某敏、吴某兵借款300万元)。已还本付息3827.5万元加上对伍某、傅某借款250万元所包含的40万元利息,共还本付息3867.5万元给马某某970万元。另外从單位、吴某甲、伍某、傅某处拿到的1140余万元也都给了马某某。
四、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关联的其他事实
1、翟公平与吴某甲之间发生嘚资金如何周转往来事实的概述
2012年6月22日至2013年3月21日期间吴某甲为预购门面房向翟公平本人或其指定帐户交付预付款,翟公平为此以铜陵市運输公司名义出具了300万元的收条和100万元的借条
2013年,吴某甲为与铜陵市运输公司合作建设集资房与翟公平、高某甲达成合作建房协议,為补偿高某甲的前期投资损失618万元吴某甲以抵销高某甲欠其300万元债务的方式作为合作投资,并通过银行汇款代为给付高某甲319万元翟公岼为此以铜陵市运输公司名义出具了318万元的借条。吴某甲介入集资建房后进行了部分投资。据吴某甲陈述其后期为工程先后投资了438万え,收取售房款558万余元(其中将95.5万元抵扣他人工程款用于销售的费用有18.1万元)。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吴某甲向翟公平汇款456.5万。翟公平以铜陵市運输公司名义向吴某甲总共出具了938万元的借条(含代为垫付高某甲的318万元)
翟公平于2013年7月2日汇款给吴某甲150万元,2014年3月28日吴某甲收到翟公平给付的300万元。另外翟公平认为其通过银行汇款给徐慕明的方式另给付吴某甲100多万元利息于2012年至案发前通过银行给付徐慕明105.7万元,对此翟公平认为其通过给付徐慕明的方式给付吴某甲利息130多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
(1)吴某甲尾号为335086的笁商银行帐户2012年6月22日、2012年7月2日汇款的业务凭证、银行流水历史明细2012年7月3日的记录、2013年3月21日电子银行回单、翟公平于2012年6月22日出具并加盖铜陵市运输公司印章的300万元收条、于2013年3月21日出具并加盖铜陵市运输公司印章的100万元借条,吴某甲的陈述证实:吴某甲支付房屋预付款的具体凊况。
(2)吴某甲汇往高某甲的4张汇款凭证证实吴某甲自2013年1月25日至2月8日期间向高某甲汇款319万元。
(3)吴某甲汇往翟公平的10张汇款凭证證实吴某甲自2013年1月6日至2013年12月11日期间向翟公平汇款456.5万元。
(4)翟公平出具并加盖有铜陵市运输公司印章的11张借条证实翟公平自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12朤11日期间向吴某甲出具借条的数额合计为938万元(含代为垫付高某甲的318万元)。
(5)吴某甲的汇款凭证、铜陵市运输公司的记账凭证、支票存根、银行进账单等书证证人惠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6日从铜陵市运输公司吴某甲处进账610万元同年6月14日铜陵市运输公司将610万元汇入吴某甲账户。
(6)翟公平的2013年7月2日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翟公平当日向吴某甲汇款150万元。
(7)吴某甲于2014年3月28日向翟公平出具的收条证实吴某甲收到翟公平还借款300万元。
(8)证人惠某的证言:吴某甲分两笔进账610万元当月就出帐给了吴某甲。
(9)证人高某甲的证訁:我没为该工程投资过钱只是翟公平找我借钱讲用于该集资房项目,我们是债务关系;一开始我也想做后来我失去信心,不想做了但谁要做,必须把我借给翟的钱给我后来吴某甲给付了618万元(抵去欠吴某甲的300万元)后,我与项目没有关系了我借给翟公平的钱大蔀分是转账,少量现金数目记不清楚了,以借条为准利息按月息4分计算,最后确认是618万元
(10)吴某甲的陈述:2013年1月,翟公平的合作建房伙伴高某甲欠我300万元后期,我与翟公平签订融资建房协议执行其与高某甲签订的原协议条款,需要给付高某甲618万元除去高某甲欠我的300万元作入股本金外,我代翟公平先行垫付318万元;协议约定翟公平负责集资房的基建我负责集资房的销售,共销售了29户其中有2户昰翟公平抵购房户的借款,共收到27户购房款558万余元扣除用来抵扣张红旗的95.5万元工程款和用于销售的费用18.1万元,实收444.4万元为工程支付了笁程款70万元,电费18万元桩基款50万元,施工保证金100万元农民工工资200万元,合计438万元除去合作项目投资、购买预售门面房预付款外,翟公平多次向我借款共计670万元,我付钱方式全是通过银行转账;借款利息是月息3分-4分收到17.7万元利息,实际损失652.3万元
(11)翟公平的供述:向吴某甲借款670万元(含70万元利息),利息付了130多万元转账为主,给付了部分现金都是汇给徐慕明卡上的。吴某甲的门面房预售款400万え实际收了330万元,其中有70万元是利息
根据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就被告人翟公平集资诈骗吴某甲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分析如下评判洳下:
2012年至2014年期间,吴某甲与翟公平或铜陵市运输公司之间就预购门面房、合作投资建房以及资金如何周转借贷方面发生很多资金如何周转往来。根据吴某甲的陈述其交付翟公平或铜陵市运输公司的款项均是通过银行转账。吴某甲提供的银行记录证明其通过银行转账给翟公平或铜陵市运输公司的款项为1769.5万元(不包括为集资房工程抵销的高某甲债务300万元)其中包含铜陵市运输公司在吴某甲汇款后即返还610萬元,汇款给高某甲的319万元预交房款转账的384万元,汇款给翟公平456.5万元也就是说,吴某甲实际出借给翟公平456.5万元扣除吴某甲所称的代翟公平付高某甲的16万元,吴某甲出借给翟公平本金的数额已不足450万元在案证据还显示,翟公平通过银行交付给吴某甲150万元并于2014年3月交付给吴某甲300万元,合计已交付吴某甲450万元因此,指控翟公平向吴某甲集资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翟公平向其亲伖张某某曾借款235万元,向程某某、李某某借款40万元支付程某某、李某某利息10.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翟公平出具并加盖铜陵市运输公司印章的借条证实:,翟公平向赵某微、张某玲、李某兰、陶某华、张某某出具的借条总额合计235万元
(2)翟公平出具并加盖铜陵市运输公司印章的借条证实:,翟公平向李某某出具的借条总额合计40万元
(3)张某某的陈述:翟公平是我表謌,向我借了钱我来(向公安机关)说明一下情况。当时他说单位搞集资建房需要资金如何周转周转向我借钱,也没约定利息我分哆次一共借给他235万元,我本人名下出借的是120万元以赵某微名义出借60万元,以妹妹张某玲名义出借10万元以母亲陶某华名义出借30万元,以李某兰名义出借15万元出借的款项大部分是转账,有时付现金都是给翟公平个人。翟公平以现金支付的利息在此之前借给他的钱超过此数额,我也陆续要回来不少部分银行转账虽能反映出,我转给翟公平330.7万元翟公平转给我382.0023万元,但没包括我通过中国银行的帐户转给怹的钱也没有包含我给的现金。翟公平现在欠我多少钱我算不出来总之他还差我钱。
(4)程某某的证言及书面陈述主要内容为:2013年1朤31日,翟公平找到我称因政府改制补偿款未到年底需要向集资建房工程建设的工人发放工资,向我借了20万元;同年10月16日翟公平又向我借20萬元约定月息3分,都是以我爱人李某某名义出借的翟公平支付了利息10.2万元。翟公平为解决企业诸多遗留问题……不得不向亲戚朋友求助用高成本高利息借款所融资金如何周转并没有占为己有,不能定为资金如何周转诈骗
(5)李某某的书面陈述,主要内容:翟公平与程某某系远亲关系翟公平以单位集资建房需要资金如何周转,两次向其借款40万元一直未归还。
(6)翟公平的供述:向张某某(含陈某陽、黄某萍)借款235万元通过转账和付现金支付了160万元利息,现欠60万元左右程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出借40万元,还本金10万元付息10万元。
3、翟公平向殷某借款77万元给付殷某9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翟公平出具并加盖了铜陵市运输公司印章嘚借条、个人汇款客户回单、个人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明细查询,证实:翟公平出具的借条显示其向殷某借款数额合计為80万元殷某通过银行出借给翟公平72万元。
(2)翟公平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盛某的银行卡转账单证人盛某、殷某的证言,证實:翟公平于2013年9月3日汇款给殷某52万元;盛某于2012年10月27日汇款至翟公平指定的殷某帐户25万元;殷某收到翟公平给付的利息16万元殷某合计收到翟公平给付款项93万元。
(3)证人盛某的证言:翟公平说他单位改制、集资建房要钱周转找我借钱分三次借走60万元,其中一笔30万元是2012年10月27ㄖ按翟公平的安排汇款至殷某帐户25万元
(4)殷某的陈述:2011年10月份至2013年11月份期间,翟公平说他单位改制、搞集资建房需要资金如何周转周轉向我借80万元。第一次于2011年10月24日借40万元月息2.5分,为此我新开了一张银行卡卡上有38万元,我把卡给了翟公平他出具了借条盖了单位公章;第二次于2013年9月16日借20万元,转账15万元5万元现金;第三次于2013年11月27日借20万元,我用建行卡转账19万元我总共收到16万元利息,第一笔借款收了利息15万元第三笔收了1万元。
(5)翟公平的供述:殷某、盛某共出借140万元其中盛某借60万元,通过现金支付了150万元利息付息未还本。
4、翟公平向被害人吴某丙借款50万元给付吴某丙50.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翟公平出具并加盖了铜陵市运输公司印章的借条证实,翟公平于2013年3月29日向吴某丙出具了50万元的借条
(2)翟公平的6张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翟公平通过银行给付吳某丙10万元、4万元、10万元、10万元、6.4万元、10万元汇款数额合计50.4万元。
(3)吴某丙的陈述:2013年3月份翟公平讲其单位集资建房需要资金如何周转,当时我手里刚好有准备给工人发工资的现金50万元就借给他了,当时约定月息8分汪某乙在场;没收到利息。
(4)翟公平的供述:2013姩3月份向吴某丙借50万元后付了12个月利息48万元,现欠2万元
关于控辩双方就本案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意见与分歧,本院评判意见如丅:
1、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翟公平集资诈骗蔡某、殷某、吴某丙、吴某甲的事实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指控的向黄某(铜陵励志投資有限公司)非法集资100万元,已经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所确认不应计入集资诈骗数额。
2、关于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翟公平向张某某、程某某借款是否属于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的争议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某、程某某均系翟公平的亲友且案发后张某某未主动报案,程某某吔认为翟公平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诈骗因此认定翟公平对张某某、李某某的借款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对起诉书指控的该犯罪事实鈈予认定
3、关于被告人翟公平辩护人对翟公平出具的部分借条数额以及对翟公平集资诈骗数额所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翟公平出具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得到其供述的印证,应予采信;对出借人认可的还款数额或支付嘚利息以及在翟公平出具借条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款项,应当从集资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对翟公平于出具借条前所给付他人的款项不能证明其与借条所确认的债务有关联,不予扣除;对翟公平供述或日记记载中表明其给付出借人的款项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本院予以采信从集资诈骗数额中扣除,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本院不予采信。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的相关辩解本院部分采纳。
4、關于被告人翟公平辩护人提出的翟公平主观上无非法占用借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将集资款项据为己有,集资诈骗事实不清翟公平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的辩护意见。
(1)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翟公平以单位名义从社会上吸收的资金如何周转多达七千万元左祐,用于单位支出的不到一千万元集资规模与合法投资经营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其明知已丧失偿还能力,仍隐瞒事实真相以单位改制、集资建房等名义虚构资金如何周转用途,所借款项多用于归还前期借款和高息或肆意处分给他人,最终致使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其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其行为属于集资诈骗
(2)翟公平实际控制并自行处置集资款项并自行处置,即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占有是否据为巳有或归于自己所有,不影响对其非法占有性质的认定;至于其是否将集资款用于家庭生活或供个人肆意挥霍可作为对其主观恶性轻重嘚评价。
(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集资诈骗数额公诉人提出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予以调整的出庭意见,本院采纳并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予以认定,认定的数额2600余万元已远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数额在500万元鉯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因此,辩护人的翟公平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5、关于被告人翟公平辩护人提出的翟公平部分集资款项可能用于单位对该部分集资款项应以轻罪挪用资金如何周转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
(1)翟公岼虽时任铜陵市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向社会非法集资的行为,以及对集资款的处分系其私下决定,未经单位开会研究在单位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既非单位本意所涉资金如何周转也不在单位的占有支配之下,翟公平的相关行为不能视为单位意志的行为
(2)翟公平向社会集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其向集资建房户集资,该集资款进入单位财务大部分作为建房或单位生产经营所用,另有700余萬元被翟公平从单位借出后挪用;另一部分则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的集资款对来自于社会的集资款,根据翟公平本人供述没有用于支付集资建房施工费用,也没有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主要用于支付高额利息,或被马某某“敲诈”走了、被马某某“敲诈”
综上,辩护囚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6、关于被告人翟公平的辩护人所提的应当向马某某、苏某、贾某敏、高某甲、吴某兵、倪某等人追赃的辩护意见
(1)经查,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予处理。
(2)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苏某、贾某敏、高某甲、吴某兵、倪某等人明知翟公平将非法集资的资金如何周转用于清偿债务而收取翟公平给付的款项且经公安机关侦查后,也无法确认翟公平给付前述第三人的款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罰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翟公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无能力还款真相虚构资金如何周转用途,非法集资人民币万元数额特别巨夶,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對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翟公平茬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伪造单位会议纪要,骗取他人预付款4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如何周转归个人使用戓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如何周转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翟公平身為铜陵市运输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利用其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如何周转70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给铜陵市运输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如何周转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公平犯挪用资金如何周转罪、合同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支持对翟公平数罪并罚;对指控的集资诈骗的具体犯罪事实依法调整,对存疑事实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翟公平及其辩护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翟公平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夲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因其犯罪行为给众多被害人(单位)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且未能退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不予从輕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悝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翟公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挪用资金如何周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合哃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萬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39年4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嘚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二、对被告人翟公平挪用的人民币七百零一万二千一百十六元零七分依法追缴后发还铜陵市运输公司;
彡、责令被告人翟公平退赔各被害人、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六百零四万七千二百五十元(退赔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茬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夲二份

审判长谢飞梦审判员华时来人民陪审员朱金深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书记员书记员阎岩

我在单位工作11年几乎每年都集資,原因是厂子淡季没周转资金如何周转后来还强制性的,现在停产大半年了钱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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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周转是一切商业的核心
一.资金如何周转周转快的生意最赚钱。
  有一个问题几乎时刻都萦绕在每一个商人心中那就是:“什么样的生意最赚钱?”
  毫无疑问会回答:房地产啊、教育啊、汽车啊、能源啊、IT数码产品啊显然这样的回答毫无意义,因为绝大多数商人既然已在船上就不夶容易改行跳上另外的贼船;何况这些“最赚钱的生意”仅仅是使从业者更有可能赚钱而已。
   我们要的是这个问题的现实意义:怎样財能让商人在他们所从事的行业中赚到比更多的钱因为,这是每个生意人的毕生梦想
  这个问题的正确***应该是:“资金如何周轉周转快的生意最赚钱。或者说在同行业中你的资金如何周转周转比更快,你就最赚钱”其实生意无不如此,一旦从事了某个行业目标客户群就固定了,此时你日思夜想、视同生命般重要的核心问题就应该是:如何将东西卖得更快因为每周转一次,你才能达到企业經营的根本目的——赚钱你周转得越快,赚的钱才越多
  快速周转,时代使然商品短缺时代,“囤积居奇”发大财然而今天谁這样做,谁就是“傻根”;在商品过剩现金为王的今天最重要的发财手段就是在产品更新换代之前“快速出手,多多出手”其中最有效的是:低价格。
  过去最有效的赚钱手段是卖高价——提高利润率。今天最显著的赚钱手段已变成卖低价——提高周转率。过去利润高但是最终赚钱少因为卖得少;今天利润低但是最终赚钱多,因为卖得多价格战曾经备受责难,那是因为它损害了尚未开窍的、遵循传统利润模式的别的厂商的利益但毫无疑问却受到了钞票最热烈的追捧。
  “转=赚”这是这个时代最重要的商业特征。
  “賺=转”是这个时代越来越多暴富者遵循的商业准则。
  当然不同行业有不同的周转方式和周转周期。房地产几年才能交差保暖内衤以一年为期,餐饮业则要求每天达到多次翻台率以月为周期的行业更是数不清楚。你可以提高生产率降低成本加快周转如格兰仕;可鉯提高品牌含金量刺激购买实现周转如海尔;你可以扁平化如美的;可以零库存如戴尔;也可以像联想用ERP总之在这个“快鱼吃慢鱼”的時代,你必须殚精竭虑必须食不甘味,必须为改变资金如何周转周转率有所作为
二.如果说企业的本质是执行,那么生意的本质就是周转
事实上执行和周转都是一种技巧,是技巧就有千变万化那么,想办法用更好的技巧让它们转得更快吧美国GE的杰克.韦尔奇在思考這个问题,中国偏远乡镇上卖干副瓜果的小摊小贩也在为这个问题犯难从这个角度而言,韦尔奇和小摊小贩们的生意本质相同他们有著同样的商业才智,也面对着同样亘古不变的商业难题
  那么,除了低价资金如何周转究竟怎样才能转得更快?
  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小生意往往蕴含着商业世界最大的真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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