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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社会信用代码70049K,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永阳镇)
法定代表人:雷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晓强,
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路31号。
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计362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