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对中国的看法地区本地人对于外来人员持有的看法是怎样的?

施米特之后现代经典:《游击战》

目录 1808-1813年:游击队的起点状况一瞥


普鲁士对游击队员品质的错误态度
1813年普鲁士理想的游击战及其理论转化
(1) 1808-1813年:游击队的起点状况┅瞥   
思考游击队问题的起点状况是西班牙人民在1808至1813年间为抵抗外来征服者的军队而进行的游击战(Guerilla─Krieg)。在这场战争中人民第一次与┅支诞生于法国革命经验、组织良好的现代正规军队相遇。这场游击战由此拓开了新的战争空间发展出新的作战概念,产生了新的战争學说和政治学说 游击队非正规地作战。但正规与非正规作战的区别取决于正规之精确性,法国革命战争中出现了一种现代组织形式囸规与非正规作战的区别最先在这种形式中找到其具体的对立面,并由此形成为概念在人类及其进行的许许多多战争和战斗的所有时代,曾有过战争和战斗规则因而也有对规则的践踏和蔑视。尤其在离乱解体的时代比如德意志土地上发生的三十年战争时期(1618-1648),在世界曆史上所有内战及殖民战争中都屡屡产生人们所谓的游击现象。只是应注意到就整体意义上的游击队员而言,其非正规性力量和意义昰由其所质疑的正规性力量和意义来确定的正是在法兰西国家以及法兰西军队中,国家以及军队的这种正规性质通过拿破仑获得了新的精确规定性十七至十九世纪,白人征服者对美洲红肤人(Rothaute)的无数次印地安战争、甚至来复***手们在抗击正规英国军队的美国独立战争(1774-1783)中所采用的方法以及朱安党人(Chouans)与雅各布宾派在旺代的内战(1793-1796)仍然属于前拿破仑阶段。拿破仑正规军的新作战方略源于新嘚革命斗争方式在当时一个普鲁士军官看来,1806年拿破仑对普鲁士的整个征伐不过像一场“大规模的党同伐异”。 1808年西班牙游击战中的遊击队员是敢以非正规方式抗击第一批现代正规军的第一人。拿破仑1808年秋打败正规的西班牙军队;真正的西班牙游击战是在这次正规军敗北后才开始的目前,还没有完整的有文献依据的西班牙游击战史这部游击战史──正如科斯塔(Fernando Costa)所说──很有必要,但非常难写因為,整个西班牙游击战由阿斯图里亚斯(Asturia)、阿拉贡(Aragon)、加泰兰尼亚(Katalanien)、纳瓦拉(Navara)、加斯蒂略(Kastillo)等地区约二百场小规模战争构成由无数斗士指挥,这些斗士的名字蒙上了许多神话和传奇色彩其中,迪茨(Juan Martin Diez)以埃佩齐那多(Empecinado)之名成为让法国人闻风丧胆的人物他使马德里到萨戈萨的大道成为危途。这场游击战对作战双方来说都极其凶狠残忍所以,有教养的、能够写书回忆录的亲法国派(Afrancesado)所发表的纪实材料多于游击队员也就鈈足为奇。不论游击队一方的神话和传奇与正规军一方有文献依据的历史处于什么关系原初状况的线条还是很清楚。据克劳塞维茨(Clausewitz)称法国全部武装力量有一半往往驻扎在西班牙,其中又一半约二十五到二十六万人受游击队箝制据阿尔德切(Gomez de Arteche)估计,游击队数量约二万人其它人的估计则低得多。 至于1808年西班牙游击队的处境首先要说的是,游击队在自己比较狭小的故土上作战而其国王和王室并没有真正奣白谁是真正的敌人。就这一方面而言当时西班牙的合法当局(die legitime Obrigkeit)的态度与德国没有不同。此外西班牙的处境是,有教养的贵族、僧侶和市民阶层很大程度上亲法同情外来占领者。就这一方面而言德国也有类似情况。德国大诗人歌德赋诗讴歌拿破仑德国知识界始終没有明白自己究竟属于哪一方面。在西班牙游击队员英勇进行着无望的战斗,简直就是可怜的魔鬼堪称国际政治冲突非正规炮灰的苐一个典型个案。所有这些作为序曲引出了一种关于游击队的理论 一颗火花当时从西班牙迸发出来,溅向北方在那里并没有点燃曾赋予西班牙游击队以世界历史意义的一场大火。但这颗火星在北方却引发了一种效应其影响在今天、在二十世纪下半叶,仍在改变着地球囷在其上生存的人类的面貌这颗火星造成了一种关于战争和敌人的理论,这种理论合乎逻辑地在游击队理论里达到顶峰 最早效法西班牙的有计划尝试是在1809年,也就是奥地利帝国反抗拿破仑的那场短暂的战争期间维也纳的奥地利政府藉助著名政治家──其中有根茨(Friedrich Gentz)和施萊格尔(Friedrich Schleggel),展开一场全国性反拿破仑宣传西班牙语文献被译成德文广为传播。克莱斯特(Heinrich von Kleist)也急忙参与进来并在这场奥地利战争之后到柏林繼续反法宣传。从这些年一直到1811年离世克莱斯特都是真正意义上反对外来占领者的全民抵抗运动诗人。克莱斯特的剧本《赫尔曼之战》(Die Hermannsschlacht)是所有时代最伟大的游击战作品克莱斯特还写了一首诗〈致帕拉福克斯〉(An Palafox),将萨拉戈萨的保卫者与里奥尼达斯、阿明尼乌斯和威廉?退尔归于同一行列普鲁士总参谋部中的改革家们,尤其格奈森瑙(Gneisenau)和沙恩塞斯特(Schanhorst)深受西班牙榜样感动和影响,这是人所共知的丅文还将进一步讨论,1808至1813年期间这些普鲁士参谋军官的思想世界里已经孕育着使克劳塞维茨的名字深蒙神话色彩的《战争论》一书的萌芽。克劳塞维茨提出战争即政治的延续这一表达式已经简要地包含着一种游击队理论,正如我们将指出的这种理论的逻辑通过列宁和***臻于完成。   在我们的游击队论题中必须提到,一场真正的人民游击战争只发生在霍弗尔(Adreas Hofer)、施佩克巴赫(Speckbacher)和嘉布遣会神甫哈斯平格(Haspinger)活动的蒂洛尔(Tirol)正如克劳塞维茨所说,蒂洛尔人是一个强劲的火把不过,1808年的这个插曲很快便结束了在德意志其余地区,没有發生反抗法国人的游击战零散的起义和游击活动中表现出的强大民族情感冲动,很快全部汇入正规作战轨道1813年春夏两季的战斗,是战場决战而决定胜负的则是1813年莱比锡城下的公开战役。   1814-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在全面复辟的框架内恢复了欧洲人对中国的看法战争法概念。这是世界历史上最令人吃惊的复辟之一这一复辟取得巨大成功,使得受到限制的欧陆陆战这一战争法(Kriegsrecht)在1914-1918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Φ仍然支配着欧洲人对中国的看法陆战的军事实践。这个权利在今天仍被称为古典战争法(klassisches Kriegsrecht)这一名称当之无愧,因为它规定了清楚嘚区别尤其区别战争与和平、作战人员与非战斗人员、敌人与罪犯。战争──正规的国家军队之间的战争是在战争法权(jus belli)的主权载体之間进行的,是国家对国家即便在战争中,这些载体作为敌人也相互尊重不将对方当罪犯来歧视,这样便有可能媾和甚至媾和始终是戰争正常、自然的终结。鉴于这种古典的正规性──只要它具有现实效力游击队就只可能是边缘现象,在整个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1914-1918)實际上便如此。]

如果我有时用游击队的种种现代理论这一说法那么,为了澄清论题我必须强调,根本没有与现代理论对立的所谓古老嘚游击队理论在以往欧洲人对中国的看法国际法的古典战争法中,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游击队的位置游击队要么是(如在十八世纪的内閣战争中)一支轻装备、特别机动灵活但属正规的部队,要么作为可恶的罪犯完全hors la loi(不受法律保护)只要在战争中还包含着某种以公开嘚武器和骑士风度决斗的想象,这种情况就不可能改变


随着实施普遍兵役制,所有战争从理念上看都变成了人民战争(Volkskriege)从而很快便產生出种种古典战争法难以解决、甚至无法解决的情况,比如总会一时出现的levee en masse(群众起义)或义勇军、志愿兵等情况这一点下文还将讨論。至少从原则上讲战争始终受到限制,游击队则置身这一限制之外如今,置身这一限制之外甚至已经成为游击队的本质和存在。現代游击队不指望敌人尊重其权利也不期望施予恩典。游击队离开受遏制和限制的战争的常规敌对行为进入了另一种真正的敌对行为領域,通过恐怖与反恐怖直到消灭对方为止
在涉及到游击战时,有两种战争特别重要某种意义上甚至与游击战有亲缘关系:这就是内戰和殖民地战争。在当今的游击战中这种关系恰恰是其独有的特点。古典的欧洲人对中国的看法国际法几乎排除了这两种危险的战争和敵对行为的表现形式欧洲人对中国的看法公法定义的战争,是一支国家正规军与另一支国家正规军展开的国家之间的战争公开的内战被视为靠由***和正规军部队完成的包围状态镇压下去的武装起义,如果这场内战没有导致承认起义者为交战一方的话欧洲人对中国的看法国家──如英国、法国和西班牙──的军事科学并不无视殖民地战争,但它们都不怀疑其为古典形式的正规国家间的战争
在这里必須特别提到俄国。在整个十九世纪俄国军队与亚洲山地民族打过许多场战争,从不曾像普鲁士志愿军队那样完全局限于正规军交战此外,俄国历史上也有过依托乡土抵抗拿破仑军队的游击战1812年夏,俄国游击队在军事指挥之下骚扰向莫斯科逼近的法国军队;同年秋天和冬天俄国农民打死溃逃中饥寒交迫的法国人。整个战事持续不过半年关于这场战事的政治神话和不同解释,远远多于对其所作的军事學理论上具范例性的解释在这里,我们至少必须提到对这场俄国游击战的两种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解释:一种是巴枯宁和克鲁泡特金提出、因托尔斯泰的长篇小说《战争与和平》而闻名于世的无政府主义解释;一种是斯大林的革命战争战术和战略提出的布尔什维克主義评价
托尔斯泰并非巴枯宁和克鲁泡特金式的无政府主义者,其文学影响更大他的史诗《战争与和平》比任何政治学说和任何有文献依据的史学包含更大的制造神话的能力。托尔斯泰将1812年的俄国游击队员升华为俄罗斯大地上自然力量的代表把盖世皇帝拿破仑连同其声洺显赫的军队像可憎的害人虫那样抖落。在托尔斯泰笔下无知的、目不识丁的农民不仅比所有战略家和战术家更强大、更富智能,而且甚至比成了历史事变手中的傀儡的伟大统帅拿破仑本人还要有才智在抵抗德国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斯大林拣起了这种植根于本土的民族游击战神话使之具体服务于其共产主义世界政治。这意味着游击队员品质(Partisanentum)的一个本质上崭新的阶段站在其起点上的是***这个名芓。
近六十年来在世界广大地区发生了惨烈的游击斗争。它开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的一九二七年发生在中国和其它后来抗击1932年至1945姩日本入侵的亚洲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俄国、波兰、巴尔干地区、法国、阿尔巴尼亚、希腊和其它地区,都成了这种战争的战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游击战继续在印度支那展开在那里,越南***领袖胡志明和奠边府战役的胜利者武元甲将军特别有效地组织了忼击法国殖民军的游击战此外,马来亚、菲律宾、阿尔及利亚、塞浦路斯──在格里瓦斯(Griwas)上校领导下、古巴──在菲得尔?卡斯特罗和切?格瓦拉领导之下也在打游击战。1962年印度支那国家老挝和越南是一场战胜和智取敌人的游击战的战场,新方法层出不穷现代技术鈈仅为游击队,也为打击游击队的正规军提供了越来越有力的武器和杀伤手段、越来越完善的交通工具和通讯方法在恐怖与反恐怖这一怪圈中,对游击队的反击往往只是游击战本身的一副镜中映像,一再重新证明了那句古老名言──大都被当成拿破仑在1813年九月十二日给勒菲弗尔(Lefever)将军下达命令时引用的名言: 几个特别涉及国际法的法律准则问题将在下文讨论(见“国际法地位一瞥”)。游击队理论的基夲论题不难理解;但把这一理论用于急剧发展的具体环境,却有争议1960年,出现了一份令人印象深刻的表达全面抵抗意志的文献这份攵献不仅表达意志,甚至还有具体实施细节指引:此即瑞士的Kleinkriegsanleitung fur Dach)上尉(第二版Biel,1958)《通用游击战指南》以180多页篇幅指导人们如何消极和積极抵抗外来入侵者,细致指教如何破坏、潜伏、隐藏武器、搞偷袭、除奸细等悉心收罗近几十年的经验。这本适用于任何人的现代战爭指南首先强调他们的“极端抵抗”必须遵守关于陆战(Landkrieg)的法律和习惯(海牙公约和一九四九年的四个日内瓦公约)。这都可以理解也不难估计,一支正常的正规军只要觉得自己没有打过败仗会如何看待这类游击战指南(例如“1813年普鲁士对游击队员性质的错误态度”一节最后提到的:用斧头殴击以便不声不响干掉哨兵)的操作手册。

初步概括我们的观察视野时值得简洁列举几个人所共知的人名和倳件,以便认识到游击队理论文献和论题的内涵其实相当丰富为了使讨论不至过分抽象、漫无边际,可取的办法是精确界定几个特征囷标准。第一个特征在讨论开始时就提到了即游击队员是非正规战士。军装就表现了正规性其正规性远甚于职业服装,因为它展示了對公共性的控制(Beherrschung der Offentlichkeit);随军服亮出来的还有公开展示给人看的武器着军服的敌人士兵是现代游击队员的活靶子。


如今出现在我们眼前嘚第二个特征,是将游击队员与其它战士区别开来的强烈责任感必须强调游击队员强烈的政治品格,因为必须把游击队员与卑劣的强盗囷暴力罪犯区别开后一类人的动机是为个人获取财富。政治品格这一概念的标准与海战法的海盗概念有相同结构(内涵截然相反)属於海盗概念的是其恶劣行径的非政治品格,以私人劫掠和谋利为目的正如法学家们所说,海盗具有animus furandi(行窃品格)游击队员战斗在政治陣线,正是其行为和政治品格表达出partisan(游击队员)这个词的原初内涵因为,这个词来自partei(政党)表达了与一个以某种方式作战、打仗戓从事政治活动的政党或群体的关系。这类关系在革命年代变得特别有力
在革命战争中,从属于一个革命政党不啻于献身其它群体、社团尤其今天的国家,不再可能像一个进行革命斗争的政党吸引其积极战士那样完全与其成员整合为一体。在牵涉很广的关于所谓一体囮国家(totaler Staat)的讨论中人们还没有真正意识到,当今并非国家、而是革命政党才是真正的、几乎唯一的全权组织(totalitare Organisation)从命令与服从的严格运作层媔的纯组织性看,人们甚至必须承认某些革命组织在这一方面胜过某些正规军,而且如果这种组织被当成正规性的标准──如1949八月十②日日内瓦公约(见“国际法地位一瞥”)所规定的,必然会在关于战争的国际法中导致某种混乱
Partisan在德语里称为parteiganger,即与一个政党同行的囚但其具体涵义因时而异,不仅在一个人与之同行的政党或者阵线方面而且也在其同行、同党、并肩战斗以及有时甚至同被俘虏方面。有交战各方也有诉讼各方、议会民主制的各党派、意见和行动的各派等。在罗马语族中这个词可用作名词和形容词:在法语中,人们甚至可以说持某种意见的partisan(一方)简而言之,这个词从一般的多义词突然变成了政治性的词这很容易使人想到语言学上的类似现象,如status(狀态)突然可以有staat(国家)的含义在社会解体的时代,如在十七世纪三十年战争期间非正规士兵几乎成了剪径者和流浪汉各自为战,成为鋶浪汉小说的形象如同萨雷斯(Estebanillo Gonzales)的西班牙流浪汉,此人与诺特林根战役(1635)有关并以帅克风格讲述此事。或者人们从格里美尔豪森(Grimmelsshansen)的《痴兒西木传》可以读到,从卡洛(Jacques Callot)的雕版画和蚀版画里也可以看到这类形象在十八世纪,Parteiganger属于轻骑兵和步兵、以及其它轻装兵种他们作为機动灵活的部队“分散地短兵相接”,进行与正规军队较缓慢的战役相反的所谓小规模战斗在这里,正规(regular)与非正规(irregular)的区别纯粹是从军倳技术上考虑的,绝不同于国际法和宪法的法律意义上的合法(legal)与非法(illegar)合法与非法在今天的游击队员身上都是模糊的、相互交错的。
灵活、迅捷、突变一言以蔽之:高度机动性至今仍是游击队员的特点,而且靠技术装备和摩托化进一步得到增强只是,在革命战争中正規-非正规、合法-非合法这两种对立不存在了,产生出许多半正规和准正规的部队和建制进行武装斗争的游击队员始终配合正规部队,古巴卡斯特罗(Fidel Castros)的战友格瓦拉(Ernesto Che Guevara)非常明确地强调这一点可是,正规与非正规的配合产生了一些介于两者之间的部队甚至在一个並不革命的政府呼吁抗击外来征服者、保卫国家领土的情况下也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战争与游击战争互为一体。在这类召幕士兵的條例中自十六世纪以来便有partisan这种称谓。人民战争和战时总动员的正式规定试图规范游击战我们将看到两个这方面的重要例证。此外外来占领者也颁布打击敌对游击队的规则。这类规范化措施承认游击队员为战斗人员将他们作为战俘对待,而游击队则尊重军事占领政權的权利但所有这类规范化措施都面临着符合国际法的、即对双方都适用的非正规之正规化的难题。我们曾经指出这里难免会出现某些法学争议;我们在考察国际法状况之后,将再次讨论关于1870-1871年普法战争期间的法国冷***手(Franktireurs)的争执
改变或者甚至瓦解传统概念──人们紟天喜欢说的古典概念──的倾向,带有普遍性鉴于世界急剧变化的事实,这也很容易理解关于游击队员的“古典性”概念──如果囚们可以如此称谓的话──也受这一倾向波及。在施洛尔斯(Rolf Schroers)的《游击队员》(1961)对于我们的论题至关重要在其中,非法抵抗战士和地下活动分子成了游击队员的真正典型这一概念变化主要因为希特勒时代德国的军内情况,本身值得重视非法性取代非正规性,抵抗取代軍事斗争我觉得,这在极大程度上是在重新解释民族独立战争的游击队员人们并没有认识到,既便战争的革命化也并未无视正规军和非正规战士的军事联系
在某些情况下,重新解释甚至导致象征化和概念解体最终,任何一个独往独来的人或者不随大流的人都可能被稱为游击队员根本不问他是否真正想到要拿起武器。作为譬喻这不一定是不允许的;或许可用它来说明思想史上的人物和情况。从转義上说“作人就是当一个战士”,坚定的个人主义者进行战斗恰恰是基于自己的考虑如果他有勇气也要自己承担风险的话。这样一来坚定的个人主义者就是他自己的追随者了。这样一类概念解释的时代特点值得重视、值得专门加以考察但是,对于这里所指的一种游擊队员理论而言必须紧紧把握住几条标准,以便不至使论题消融于抽象的空泛议论这些标准是:非正规性、高度灵活的积极战斗、高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
我仍然要坚持真正游击队员的另一个即第四个被扎莫拉(Jover Zamora)称之为依托大地的品格(tellurischer Charakter)的特征。这对于游击队员尽管具有種种战术上的机动灵活性但原则上仍处守势的情况是极重要的他们如果认同一种世界革命或者一种技术至上论的意识形态的绝对攻击性,他们便会改变他们的本质两种使我们特别感兴趣的对这一论题的阐释,即施洛尔斯的书史密德(Jurg H?Schmid)关于游击队的国际法地位的博士论攵(页36/37)与这一标准基本上是一致的。我认为游击队员将其根基立于生自大地的品格是很必要的这样他便证明他从空间处于守势,即限淛了敌对性并防止提出要求一种抽象正义的绝对权利
就1808-1813年在西班牙、蒂洛尔和俄国战斗的游击队员而言,这一点无疑非常清楚不过,即便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它以后的年代里以***、胡志明和卡斯特罗的名字为其充分标志的印度支那以及其它国家的游击队战鬥也使人认识到,与土地、与乡土的居民和国家的地理特点──山脉、森林、热带雨林或沙漠──的联系始终具有现实意义游击队员不僅与海盗,而且也与科萨尔(Korsar)始终是有区别的正如陆地与海洋作为人类劳动和各民族间的武力冲突的不同的自然空间始终是有区别的一样。陆地与海洋不仅发展了不同的作战手段、不同类型的战场而且也形成了关于战争、敌人和俘获的不同概念。至少在我们星球上还可能存在着反殖民主义战争的一段时间里游击队员仍将是以陆战为其特点的积极斗士。通过与典型的海洋法形象的比较和关于空间方面的讨論,游击队员之依托乡土的品格将更加鲜明
可是,生自当地的农民出身的游击队员也被拉进了不可抵卸的技术-工业进步的引力场他的机動灵活性通过摩托化大大提高,以致面临完全离开当地依托的危险在冷战的环境里,他成为无形战斗的技术人员成为破坏者和特工。茬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就已经有了经过游击战训练的破坏小分队这种摩托化游击队员丧失了他们依托土地的品格,仅仅是一个强大的、推荇世界政治的总部之流动的和可更替的工具而已它被用于公开或者隐蔽的战争并根据情况需要被停止活动。这种可能性也属于它今天的存在在游击队员理论中不容忽视。
我们提出这四个标准──非正规性、高度的灵活性、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依托土地的品格──并指出進一步的技术化、工业化和非农业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这样便从概念方面划定了我们观察的视野。这一视野从拿破仑时代的小规模作战者箌装备精良的现代游击队员从埃佩齐那多经***和胡志明到卡斯特罗。这是历史学和军事学从中获取过巨量的、日益增长的素材的广闊领域我们利用能够得到的一切材料并尝试着从中取得对关于游击队员理论的几点认识。

游击队员进行非正规战斗但非正规战斗人员嘚几个范畴与正规武装力量相同,并享有正规战斗人员的权利和特权这意思是:游击队的战斗行动并不违法,如果他们落入敌人手中便有权要求得到战俘和伤员的特殊待遇。1907年十月十八日海牙陆战法规中有一条对这种法律地位的概述,直到今天被公认为普遍适用第②次世界大战以后,1949年八月十二日的四个日内瓦公约延续了这一阐释其中的两个公约规定了陆战和海战中伤病员的命运,第三个涉及对待俘虏第四个涉及战时保护平民的规定。许多国家──西方世界和东方集团的国家都批准了这些公约;1956年七月十八日颁布的新的美国陆戰法军事手册也与这些表述相符。


1907年十月十八日的海牙陆战法规将民兵、志愿兵和自发人民起义的参与战斗者在某些条件下与正规武装仂量置于同等地位我们在下面讨论普鲁士对待游击队的错误态度时将提到这一规定的几个困难点和不明确的地方。导致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公约的这一发展倾向的特点是它承认了以往纯国家的、从欧洲人对中国的看法的国际法的继续不断的放宽。越来越广泛的参战者范畴現在被当成战斗人员被敌人以军事手段占领的地区──即本来是在敌人背后战斗的游击队员的作战区域──的平民现在也享有比一九0七年陆战法规的规定更加广泛的法律保护。过去被视为游击队员的许多参与战斗者现在受到与正规战斗人员相同的对待并拥有他们的权利囷特权他们本来可以不再被称为游击队员。可是概念仍不明确而且模棱两可。
日内瓦公约的表述只着眼于欧洲人对中国的看法的经验而没有考虑到***的游击战争和后来现代游击战争的发展。在一九四五年以后最初的几年里人们还没有意识到像佛尔奇(Hermann Foertsch)这样的專家所认识和如此表述的东西:一九四五年以后的战争行动具有游击战性质,因为原子弹的拥有者出于人道的考虑不敢用它而不拥有原孓弹者便可以立足于这种考虑之上──这不仅是原子弹而且也是人道考虑所具有的料想不到的后果。日内瓦准则对于游击战问题至关重要嘚概念是从特定的环境抽象形成的它们(如皮克泰特[Jean S?Pictet]主持作出的国际红十字会的权威评论中所说,见卷三1958,页65)是对一九三九至一⑨四五年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抵抗运动的一种精确表述
一九0七年海牙陆战法规的一个根本性改动并非本来的目的。原则上甚至还在坚歭与正规部队受到同等对待的四个经典性条件(负责任的上级`、固定的明显标志、公开携带武器和遵守战争法的规定和惯例)当然保护岼民的公约不仅适用于国家间的战争,而且也适用于一切国际性的武装冲突也适用于内战、起义等。然而这只是为国际红十字会(和其它中立组织)的人道干预创造法律基础。Inter arma caritas(交战时相互尊重)公约的第四条第三款明确强调,冲突各方的法律地位(le statut jurldique)不会因此而受到损害(仩引皮克特的评论,Ⅲ,1959,页39-40)。在国家之间的战争中军事占领区的占领政权仍然有权批示这个地区的地方***维持治安和镇压非正规的战斗行動,因此也要追捕游击队员而“不管他们为什么理念所驱动”。(皮克特评论Ⅳ,1956页330)。
由此可见游击队员──即非正规的、尚未与正规部队处于平等地位的战斗者──的差别基本上直到今天仍然未变。这个意义上的游击队员并未享有战斗人员的权利和特权;按照┅般法律他是罪犯可以用一次即决的惩罚(mit summarischen Strafen)和镇压措施加以消灭。甚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战犯审判中尤其在对德国将军们(约得尔[Jodl]、顾斯特[List])的纽伦堡判决中,这一点在原则上也得到认可当然,一切超越必要的反游击队措施的残暴行为、恐怖措施、集体惩罚或者参與大屠杀仍然是战争犯罪
日内瓦公约扩大了与正规战斗人员处于同等地位的范围,这首先是由于它使一种“有组织的抵抗运动”的成员與民兵和志愿军的成员处于同等地位并以这种方式赋予他们正规战斗人员所享有的权利和特权其中根本没有明确地提出一种军事组织作為前提(伤员公约的第13款,战俘公约的第4款)保护平民公约将以武力进行的“国际冲突”等同于古典欧洲人对中国的看法国际法所指的國家间的战争,由此而触及到一种对以往的战争法而言典型的法律准则(Rechtsinstitut)的核心即occupatio bellica(军事占领)。除了这一类在这里只是为举证而提及的放宽和松动的情况以外还有因现代武器技术的发展而自然产生的、对游击战影响更为深刻的巨大变化和改动。例如上文援引的瑞士军壵协会的〈游击战指南〉指导一个抵抗战士说:“只在夜间活动,白天在森林里休息!”对这样一个战士而言“公开携带”武器的规定囿什么意义?或者一个远处可识别的标志的要求在夜战中或者在以现代军事技术的远程武器进行的战斗中有什么意义?如果以游击队员問题的视角进行观察注意到下文指出的空间改变和技术-工业发展方面,便会出现很多类似的问题
在军事占领地区对平民的保护是不同方面的保护。占领政权的一个关注点在于它军事占领的地区保持安定和秩序人们坚持认为,占领地区的居民虽然可以不忠诚但却有义務服从战争法许可的占领政权的规定。公务人员──甚至***──应继续正常的工作并应受到占领政权的相应对待所有这些是占领政权嘚利益与其交战对手的利益之间的一种煞费苦心使之趋于平衡的困难妥协。游击队员以危险的方式扰乱占领区的这种秩序这不仅因为他們本来的活动空间便是他们在其中破坏运输和后勤补给的敌后地区,而且要做到这些只有得到这一地区的居民的或多或少的支持和掩护“居民是你最伟大的朋友”,上面引用的《通用游击战指南》(页28)中说对这样的居民的保护从潜在意义上看便是对游击队员的保护。洇此在战争法发展的历史上在讨论海牙陆战法规及其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总是一再出现典型的组合:大的军事强国,即潜在的占领国要求严格确保军事占领区的秩序而担心会被占领的较小的国家──比利时、瑞士、卢森堡──则想方设法实现对抵抗战士和平民最广泛的保护。在这一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发展也达到了新的认识,下面将指示的社会设施遭到破坏的情况引发一个问题:是否也可能发苼居民需要得到保护免受游击队危害的情况
由于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公约的签订,在古典的、为海牙陆战法规精确规定的军事占领法律准则(Rechtsinstitut der occupatio bellica)の内出现了变化,其影响在许多方面仍然是不可估量的人们以往作为游击队员对待的抵抗战士只要是有组织的,便被置于与正规战士同等的地位与占领国的利益相比,被占领地区的居民的利益备受强调以致可以──至少在理论上──将对占领国的任何抵抗,甚至游击隊的抵抗──只要出于可尊重的动机──看成是并非非法的另一方面,占领国仍应保留采取镇压措施的权利一个游击队员在这种情况丅并非真正合法,但也不是真正非法的而只是自己承担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是有风险的行为
如果人们在一般的、并不确定的意义上使用诸如冒险和有风险这样一个词,那么人们必须看到在一个被敌人军事占领和为游击队所渗透的地区绝非只是游击队员过着有风险的苼活。从不安全和危险的一般意义上看这个地区的全部居民的生活都承担着巨大的风险。那些根据海牙陆战法规愿意继续正常工作的公務人员还会遇到因做为与不做为而出现的意外危险尤其***陷入了种种相互矛盾着的危险要求的交叉点:占领国当局要求他在维护治安方面服从命令,而扰乱治安者又恰恰是游击队员;自己民族的国家要求他忠诚并将在战后追究他的责任;他所属的居民期待他忠诚和同情可是如果***自己不下定决心成为游击队员,这忠诚和同情便可能造成完全相反的实际后果;最后游击队和反对游击队者很快将他推進镇压和反镇压的魔鬼怪圈。一般而言冒风险的行动(或者不行动)并非游击队员所特有的特点。
担风险这个词有确切的涵义因为甘冒风险而行动者的行动由自己承担危险,并自觉地注意到他的行动或者不行动的严重后果所以,他一旦自食其恶劣后果便不可鸣冤叫屈另一方面,他有可能──只要这不是违法行为──通过缔结保险契约弥补风险损失风险这一概念的法律故乡,它的普通法学上的所在仍然是保险法人生活在许多危险和不安全状态之下,怀有法律意识以担风险这个词说明一种危险或者不安全状态意味着使它和承受它的囚可以得到保险在游击队员这一个案上,这种做法会因他的行为之非正规性质和非法性质而搁浅哪怕人们愿意从保险技术上通过将他列入最高危险级别而保护他免受巨大风险。
对于战争和敌对活动的情况有必要想到风险概念。在我们这里这个词通过孔茨(Josef L?Kunz)的《战争法与中立法》一书(1935,页146、274)被引入关于战争的国际法学说但这里并没有涉及陆战,根本没有提到游击队员这也不属于它的范围。如果我们撇开作为风险概念的法律故乡的保险法不谈也不理会这个词的不确切的用法──例如与冒着被***毙的“风险”的逃跑的俘虏相比──那么可以看到,在孔茨的书中“风险”概念在战争法上的特别丰富的用法只是指海战法和对它具有典型意义的人物和环境。海战在極大程度上是贸易战;它与陆战相比有其自己的空间和关于敌人和俘虏的概念甚至就伤员命运的改善在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公约中也达成叻两个,即陆、海分开的公约
冒着这样一种特殊意义上的风险行动的有两类海战的参与者:中立的破坏封锁者和中立的走私者。对他们洏言风险这个词是精确而明白的。这两类参战者投身于一场“非常有利可图而又承担风险的商业冒险”(上引孔茨的书页277):他们承擔失去船只和货物的风险,如果它们万一被截获的话他们根本没有敌人,即便他们被当作海战法意义上的敌人对待的时候他们的社会悝想是有利的交易。他们的活动场地是自由的海岸他们并不考虑保卫自己的家园和故土免受外来入侵者的攻击,而这正属于依托土地的遊击队员的典范他们也缔结保险契约,以便补偿风险损失而危险级别较高并与变化不定的风险因素──如被潜艇击沉──相适应:风險很大但保险额也很高。
人们不应将像风险这样一个恰如其分的词从海战法的概念领域中取出使之在一个抹去一切差异色彩的一般概念Φ消解。这对于我们这些坚持游击队员之依托土地的品格的人尤其重要如果我们以前曾一度将资本主义早期的海盗和弄潮儿称为“海上遊击队员”(《大地法》页145),我今天愿意将这作为术语不精确加以修正.游击队员有一个敌人,他冒的"风险"完全不同于破坏封锁者和进行走私贸易者.他不仅像每一个正规战斗人员一样冒着生命危险.他知道并听任敌人将他置于法、法规的保护之外并无视他的名誉
革命的战士也昰如此行事,他把敌人宣布为罪犯并将敌人关于法、法规和名誉的一切概念视为意识形态上的欺骗尽管两种类型的游击队员──防守性-依托土地的故乡保卫者型和对世界怀敌意的、革命积极分子型──的结合和交融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和战后时期一直到今天的行为的特征,泹对立仍然存在这一对立表现在不同类型的游击队员身上的有关战争和敌人的根本不同的概念。只要战争在双方作为一场非歧视性的战爭由国家对国家进行游击队员便是一个边缘角色,他不至摧毁战争的框架也改变不了政治进程的总体结构。但是如果在整体上以战爭对手的种种犯罪行为进行战争,比如战争是作为阶级敌人对阶级敌人的内战进行的它的主要目标是消灭作为敌人的国家的政府,那么敌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革命的爆炸效果便使游击队员成为战争的真正英雄。他执行对罪犯的死刑判决自己也承担了被当成罪犯和祸害对待的风险。这是一场有justa causa(合法依据)而又不承认justus hostis(合法的敌人)的战争的逻辑革命的游击队员由此成为战争的真正中心角色。
游击隊员问题成为最好的试金石虽然各种类型的游击战可能在当今的作战实践中是如此混杂和相互交织,虽然它们的基本前提始终是如此不哃所以,由此可检验敌友组合的标准我们在前面曾回顾了在草拟海牙陆战法规时的典型的组合:大的军事强国与小的中立国家的对立。在讨论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公约时几经努力才达成一项妥协的表述方式有组织的抵抗运动被置于与志愿军同等的地位。在这里当问题涉及到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经验概括为国际准则时又重复了那种典型的组合。这一次大的军事强国──潜在的占领者仍然与小的、担心被占领的国家对立;不过这一次有一个既令人注目而又有代表性的变化:世界上最大的陆地国家而又是最强大的潜在占领国家苏联站在了弱小国家一边。
施米德的资料丰富、有充分文件依据的著作〈游击队员在战争中的国际法地位〉想将平民进行的游击作战──这里想到的昰斯大林的游击队──置于“法律保护之下”施米德从中看到了“游击队员问题的核心”和日内瓦公约的法学上的创造性功绩。施米德想消除以往占领政权的观念中尚残存的“某些占领法方面的考虑”尤其是他所说的“备受称颂的顺从义务”。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利鼡了关于合法但却有风险的战争行为的学说,他将这种行为必称为一种有风险的但并不是非法的战争行为他以此减少游击队员的风险,並以占领国为代价给予游击队员尽可能多的权利和特权我不明白他如何逃避恐怖和报复性恐怖的逻辑;除非他迫使游击队的战争敌人犯罪。整个情况是一种高度有趣的两种不同的statuts juridiques(法律状态)即战斗人员和平民与两种不同类型的现代战争,即施米德的游击队员(遵循毛澤东思想)亲自参加的居民和占领国之间的热战和冷战的交叉令人惊异的只是——这是真正的概念断裂──,这种对斯大林游击队员的非非法化(Ent-Illegalisierung)是以古典的国际法为代价而同时又回归于卢梭-包塔利斯学说所指的纯国家间战争关于这一学说施米德认为它只是“在其童年”禁止平民犯下心怀敌意的错误。这样一来游击队员便可以得到保险了。
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的四个日内瓦公约是值得景仰的人攵思想和人道思想发展的产物由于它们不仅同时给予敌人以人道,而且甚至从表示认可的意义上给予公正对待所以它们仍然是立足于古典国际法及其传统的基础之上,没有此一基础这样一个人道主义作品是不可能完成的它们的基石始终是战争之国家性质(Staatlichkeit)和建立在这一性质之上的对战争的限制以及对战争与和平、军人与平民、敌人与罪犯、国家间战争与内战的清晰区别。但是由于它们松动或者甚至质疑这些基本区别,便给一种故意破坏那些清晰区别战争敞开了大门于是便出现了某些以审慎行文表述的妥协准则,它只是一道单跨的桥藉以渡过一条包含着战争、敌人和游击队员这些概念之深藏多种后果的变化的深渊。

普鲁士对游击队战的错误态度

在普鲁士在这个在德意志居领导地位的军事强国,一八一三年春的反拿破仑起义带有强烈的民族情感这一伟大时刻很快就过去了,但它在游击理念的历史仩却是带有本质性的对此我们以后必须专门论述。


我们首先必须重视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普鲁士军队和由普鲁士所率领的德意志军队洎一八一三年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提供了关于一种彻底排除游击战思想的军队组织的经典范例德国在非洲三十年的殖民统治()茬军事上并不重要,不足以让普鲁士参谋部的优秀的理论家们认真对待这一论题奥匈军队从巴尔干地区认识了游击战并有进行小规模战爭的规则。相反普鲁士-德意志军队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于一九四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进入俄国却并没有想到一场游击战。它开始进攻斯大林时的原则是:部队攻击敌人散兵游勇由***除掉。直到一九四一年十月才传来对付游击战的第一次专门指示;一九四四年五月曆时四年的战争结束前不到一年的时候才颁发国防军总司令部的完整的实施细则。
普鲁士-德意志军队在十九世纪成为当时以欧洲人对中国嘚看法为中心的世界的最著名的、堪为楷模的军事组织然而它取得的这一荣誉完全是得惠于对其他欧洲人对中国的看法正规军,尤其是對法国和奥地利军队的胜利它只是在一八七0-七一年的普法战争期间才遇到非正规战争,其形式是所谓冷***手(Franktierur)人们用德语称之为狙击手,并像任何正规军一样严格按战争法对待他一支正规军纪律愈是严明,它便愈是正确地区别军人与平民只将着军服的对手当成敵人,而如果在另一方不着军服的平民也参加战斗它会变得非常敏感和神经质。于是军人便会以严厉的镇压、***杀、扣压人质、破坏乡鎮作出反应认为这是对付暗算和阴谋的正当的应急防卫。人们愈是尊重作为敌人的正规的、着军服的对手即便在浴血苦战之中也不将怹与罪犯混淆,非正规的战斗人员便愈会被无情地当成罪犯这一切自然都产生于区别军人与平民、战斗人员与非战斗人员的古典的欧洲囚对中国的看法战争法的逻辑,这获得了将并非这样的敌人宣布为罪犯的罕有的道义力量
德国士兵是在一八七0年秋和随后在一八七0囷七一年之交的冬天,即在九月二日在色当取得对于拿破仑三世皇帝的正规军的伟大胜利之后认识法国的冷***手的倘若按照古典的正规陸战规则行事,人们本来必定期待着这次胜利之后战争将结束并缔结和约可是,吃败仗的帝国政府垮台了甘必大(Leon Gambetta)领导之下的新的囲和政府宣布对外国入侵者进行全民抵抗,“Krieg a outrane”(“将战争打到底”)它火速不断地征召新的部队,不断地将大量训练极差的士兵投向戰场一八七0 年十一月,它在卢瓦河畔甚至还取得一次军事上的胜利德军的处境受到了威胁,德国的外交形势大受影响因为人们对┅场旷日持久的战争毫无准备。法国居民陷入爱国主义的亢奋状态以各种形式参加抗击德国人的战斗。而德国人则将士绅和所谓社会名鋶扣为人质处决他们抓住的手持武器的冷***手,以各种镇压手段将居民置于高压之下这是一场历时半个多世纪的双方的国际法学者和官方宣传就赞成和反对冷***手而展开的争议开始时的情况。论辩之火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作为比利时和德国关于冷***手的争论重新燃烧起來就此一问题所写下的书汗牛充栋,而且就在一九五八至一九六0年间由有声望的德国和比利时历史学家组成的一个委员会试图从这┅复杂问题,至少对一个争论焦点──一九一四年比利时冷***手之争──加以澄清和厘定. 这一切对于游击队员问题都富有启迪作用因为這说明,一种标准的规定──它如果要根据事实把握住事态而不仅仅提供一种由价值判断和附加条款总表构造的Glissando(级进滑奏)的话──茬法律上是不可能成立的。欧洲人对中国的看法对国家间战争的传统限制自十八世纪以来是从某些确定的概念出发的这些概念虽然为法國革命所中断,但通过维也纳会议的复辟又得到了更为有力的证实这些产生于专制王朝时代关于受限制的战争和真正的敌人的观念只有當作战国家双方在国内和国家之间都同样遵循它们 的时候,只有当它们关于正规与非正规、合法与非法的理解在国内和交战国家间在内容仩完全一致或者至少在其结构上保持某种程度的同一的时候才可能在国家间达到合法化。否则国家之间的准则不会推进和平只会为双方的相互指责成功地提供借口和说词。这个简单的真理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逐渐为人意识到了但是传统的一套概念仍然具有强烈的意識形态色彩。各国出于出于实践上的理由有兴趣利用所谓古典概念尽管在另一些情况下这些概念被作为过去和反动的东西弃置在一边。此外欧洲人对中国的看法国际法法学家们执拗地将自一九00年以来所有现实的图像排除出他们的意识。
如果所有这一切已经是以从一般意义上说明古老式的欧洲人对中国的看法国家间的战争与民主的人民战争之间的区别那么就尤其适于说明一场临时发动的、甘必大在一仈七0年九月宣布的海牙陆战法规──正像十九世纪在它以前的全部法规一样──曾试图就冷***手问题达成妥协。它为了使仓促上阵、着臨时制服的战士得到国际法意义上的承认而要求具有下述条件:服责任的上级、固定的、远处可分辨的标识和首先要公开携带武器海牙法规和日内瓦公约的概念上的含混情况是严重的,这使论题陷于混乱游击队员恰恰是避免公开携带武器、从隐蔽处进行战斗的人,他不僅使用敌军的制服也佩带或固定或临时的标识和着任何一种便服作为掩护。隐秘和黑暗是他最强大的武器他不可能老老实实地放弃这兩件武器,除非他要丧失非正规性这一活动空间这就是说:除非他不再是游击队员。
正规的普鲁士军队的军事立场绝不是建立在缺乏才智或者对游击战重要性的无知之上的这从一个典型的普鲁士军官的一本有趣的书里便可看到,他了解一八七0/七一年间的冷***手战争在一八七七年以《甘必大及其军队》为题公开了他的见解。作者戈尔茨男爵(Colmar Freiher von der Goltz)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作为一支地土耳其军队的指挥官和帕夏*戈尔茨去世这位年轻的军官极其客观和精当地认识到共和派作战方式的致命缺陷并指出:“甘必大想打大战,他也这么做了这是怹的不幸;因为对当时在法国的德国军队而言,一场小战、一场游击战或许要危险得多”
普鲁士-德意志的军队领导虽然有些晚但毕竟还昰理解了游击战。德国国防军总司令部于一九四四年五月六日颁发了上面提到的反对游击战的一般指导方针因此德国军队在其临终之前囸确地认识了游击队。一九四四年五月的指导方针同时也为德国的一个敌人作为杰出的法规所认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曾与海尔布伦(Otto Heilbrunn)合作发表了一本关于游击队的内容丰富的书的英国狄克森(Dixon)准将作为正确对付游击队的范例详细载录了德军的指导方针,英国将军鄧宁爵士(Sir Reginald F?S?Denning)在他为狄克森和海尔布伦的书写的序中说一九四四年的德国反游击队准则并没有因为它是德国军队反俄国游击队的指導方针而减少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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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帕夏(Pascha)一词源于土耳其文是土耳其对高级军官和官吏的稱谓。
一九四四/四五年德国战争结束时的两个现象不应算在德国国防军的名下而应从与它的对立中加以解释:这就是德国国民冲锋队和所谓狼人组织。国民冲锋队是通过一九四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公告征召的作为保卫国家的本土民兵,其成员在其服役期间是兵役法意义上嘚士兵和海牙陆战法规意义上的战斗人员关于它的组织、装备、投入使用、士气和损失,曾从一九四四年十一月起担任过德国国民冲锋隊参谋部首脑的吉塞尔(Hans Kissel)少将发表的文章有所报导吉塞尔说,国民冲锋队在西部被盟军承认为战斗部队而在东部俄国人则将它作为遊击队组织对待并将俘虏***决。与这种本土民兵不同狼人组织被认为是青年游击队组织。关于其结局狄克森和海尔布伦的书指导说:“少数几个较为成熟的狼人被盟军抓获,问题便迎刃而解”人们将狼人组织的特点定义为“发动一场儿童狙击战的尝试”(24a)。无论如哬我们都无须在此继续对此进行讨论了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当时的战胜国解散了德军部参谋部并在一九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凡赛尔条约苐160条禁止它以任何形式重建历史的和国际法的逻辑在于,唾弃古典欧洲人对中国的看法国际法所指的两国交占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國尤其美国和苏联在它们共同取得对德国的胜利后也唾弃并消灭了普鲁士国家。盟国监督委员会一九四七年二月二十五日的第四十六号法令规定:
普鲁士国家历来便是德国军国主义和反动派的代表它在事实上已不复存在。以维护各民族的和平和安全的思想为指标并怀着茬民主的基础上确保在德国进一步重建政治生活的愿望监督委员会兹规定如下:
第一条 普鲁士国家及其政府和一切行政部门已被解散。
┅八一三年普鲁士理想的游击队员和理论的转化

一八六六年为对抗哈布斯堡王朝和波拿巴主义*的法国“想拿起被激起的民族运动不仅在德國而且在匈牙利和波希米亚所可能提供给我们的任何武器”以避免失败者并非普鲁士士兵,也不是具有改革思想的普鲁士参谋部的职业軍官而是俾斯麦。俾斯麦决心让阿刻戎**流动起来他喜欢使用经典性的引语“Acheronata movere”(“我将去阿刻戎”),不过他自然更想将这归昝于怹的内政方面对手。不论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还是普鲁士军部参谋长穆尔特克(Moltke)都远离阿刻戎计划;这类东西在他们看来必然是不吉利的,而且也是非普鲁士的即便对德国政府和总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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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拿巴主义(Bonapartismus):十九世纪法国兴起的一股拥护拿破仑一世和拿破仑三世的统治的思潮。
** 阿刻戎(Acheron)希腊的一条河,希腊古代认为这条河是流向阴间的入口;在希腊神话中阿刻戎即指冥河。转义指下层世界(Netherworld)俾斯麦所说“让阿刻戎流动起来”,似用其转义即把人民动员起来。
部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間微弱的革命化尝试而言阿刻戎这个词也似嫌过分当然,列宁在一九一七年从瑞士返回俄国之行也属于这一语境不过,德国人当时在組织列宁的行程时可能设想和计划的一切都为这次革命化尝试的历史性影响所超越和辗过所以,我们关于普鲁士对游击战的错误态度的命题毋宁说是由此而得到证实而并不是被推倒尽管如此,普鲁士这个士兵国家在其历史上有过一个阿刻戎瞬间这是在一八一二/一三年冬和春,当时一批总参谋部军官的精英试图发动和控制全国对拿破仑的敌视情绪德国抵抗拿破仑的战争并非半点,也称不上是一场人民戰争;给予它此一称谓者正如福斯特霍夫所正确指出的,是“一个带有政治背景的传奇”很快便成功地将这股原发性的力量引入国家秩序和抵抗法国军队的正规战斗的固定框架之内。尽管如此这短暂的革命瞬间对游击战理论却保持着非常巨大的意义。
人们在这里立刻會想到一部著名的军事学杰作即普鲁士将军克劳塞茨(Car von Clauswitz)的《战争论》一书。这是有道理的但克劳塞维茨当时只是他的老师和上司沙恩霍斯特和格奈森瑙身边的年轻人,而他的书是在他一八三二年死后方才发表的相反,另一个直接来自一八一三年春的对拿破仑表示同仇敌愾的宣言属于整个游击战历史上之最令惊叹的文献之列:即一八一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发布的普鲁士战时总动员令这是由普鲁士国王签署嘚以各种形式的普鲁士法律汇编发表的诏令。其范本很明显是一八0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西班牙的“Reglamento de Partidas y Guadrillas”(〈党派和团队法规〉)和以“Cors Terrestre”(〈陆上科萨尔〉)之名著称的一八0九年四月十七日法令但是,它们并非由君主亲自签发的在这样一个进行游击战的呼吁之下看到合法國王的名字会使人大感惊异的。一八一三年的普鲁士法律汇编中的这十页(页79-89)肯定属于世界所有法律文献中之最不寻常的十页
每个公囻,一八一三年四月普鲁士王室诏令说都有义务以各种武器抵抗入侵之敌。特别推荐(§43)斧头、干草叉、镰刀和霰弹***每个普鲁士囚都有义务不遵守敌人的任何指令,而是以各种可能利用的手段破坏它即便敌人想重建公共秩序,也不可顺从他们因为这将使敌人更便于其军事行动。其中明确地说“放荡不羁的家伙们的荒唐行为”与敌人可从容支配其所有部队的情况相比为害更小些。应确保为保护遊击队员而进行的镇压和恐怖措施并以此给敌人以恐吓总之,这是游击战的Magna Charta(大宪章)在三个地方──引言、§8和§52──作为“范例囷榜样”,特别提到西班牙和它的游击战这种战斗被解释为一种正当自卫的战斗,“其一切手段皆神圣”(§7)哪怕引起全面的混乱無序状态。
并没有发生德国抵抗拿破仑的游击战战时总动员令本身在三个月以后,即一八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也作了修改,不再有一切遊击战危险和一切阿刻戎动力后来的一切都是以正规军作战的方式展开的,虽说民族亢奋情绪的动力也感染了正规部队拿破仑可以自詡的是,在法国占领德国土地的这许多年里没有一个德国平民向着法国军服的人放过一***
那么,上述短命的一八一三年的普鲁士命令的特殊意义究竟何在在于它是使保卫国家的游击队员合法化、一种特殊的合法化的文献,即基于一种在当时的普鲁士首都柏林占主导地位嘚精神和哲学抵抗拿破仑的西班牙游击战、一八0九年蒂洛尔起义和一八一二年俄国游击战都是一个虔诚的天主教或东正教民族之原发性的、生自乡土的运动,这些国家的宗教传统并没有受到革命的法国哲学精神的触动因而是欠发展的。尤其西班牙人拿破仑在一封致怹的汉堡总督达沃(Davout)的怒气冲冲的信(一八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中称西班牙人是一个进行暗杀的、迷信的、为三十万个僧侣引入歧途的囻族,不可与努力、勤劳而又富于理智的德国人相比相反,一八0八年至一八一三年的柏林被打上了一种精神的烙印这种精神非常熟悉法国启蒙哲学,以致感到自己与后者相当如果说还不是优于它的话。
Fichte)伟大的哲学家,像沙恩霍斯特、格奈森瑙和克劳塞维茨这样囿高度学养和天才的军人像以前提到的于一八一一年十一月去世的克莱斯特这样的诗人,这些人都体现出当时在紧急关头随时准备采取荇动的普鲁士智识界的巨大精神潜力这个柏林知识阶层的民族主义是有教养的人而非普通的、甚至完全文盲的俗众的事业。在这样一个噭荡的民族感情与哲学教养相互溶合的气氛中游击队员得到哲学上的揭示,关于他的理论有着可能存在的历史环境作为“不知名的军囚”的克劳塞维茨一八0九年从柯尼希堡写给菲希特──作为“一篇论马基雅弗利的文章的作者”──的信表明,一种关于战争的学说也加盟了这一溶合进程这位普鲁士军官在信中怀着崇高敬意告知著名的哲学家,马基雅弗利的军事学过分信赖古希腊罗马人们今天通过噭发个人力量所赢得者无限地多于以人为形式所取得者。新的武器和民众克劳塞维茨在这封信中说,全然符合这个原则最终决定胜负鍺是个人进行近战的勇气,“尤其当一个民族在进行一切战争中之最美的战争即在自己的田野为自由和独立而战的时候”。
年轻的克劳塞维茨对游击队员的了解来自普鲁士一八0八至一八一三年的暴动计划他在一八一0到一八一一年在柏林普通军校讲授小规模战争,他不僅是运用轻装备、机动部队学科意义上的、最重要的小规模战争军事专家之一游击战对于他以及他那个圈子里的其它改革者们“尤其成為一个具有革命品格的、至高意义上的政治事务。对武装人民、对暴动、对革命战争的认可以及对现存制度──虽然它体现为一个外国占領政权──的反抗和起义这对于普鲁士是一件新鲜事,是某种脱离合法的国家领域的‘危险玩意儿’”哈尔维克(Werner Hahlweg)以这些话击中了對我们具有本质性的内核。可是他接着补充说:“当然,普鲁士改革者们所想象的抗击拿破仑的革命战争并没有打起来只是发生了一場如恩格斯所称的“半暴动式的战争”。尽管如此著名的一八一二年二月表达信念的报告对解释改革者们的“最内在的推动力”(洛特-加龙省菲尔斯[Rothfels]语)仍然是重要的。它是克劳塞维茨在投靠俄国人之前在格奈森瑙和波因(Boyen)的帮助下写成的这是一个“冷静的关于政治和作戰谋略分析的文件”,使人注意到西班牙人民战争的经验并平静地对待“以残酷对残酷、以暴行对暴行”的做法在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八一三年四月普鲁士战时总动员的内容。
使克劳塞维茨大感失望的是他期待于暴动的一切“都未发生”他将人民战争和游击队员──洳克劳塞维茨所称的“追随者”──视为“战争中具有爆炸性的力量”的基本部分并将之收入他的战争学说体系。尤其在他的《战争论》嘚第六编(防卫手段的范围)和第八编(战争是政治的工具)的著名的一章(6B)他也承认了这一股新的“潜力”。此外人们在他的书Φ还发现令人惊奇的意味深长的个别评说,如关于旺代内战的一段:有时少数几个游击队员甚至可以“使用一支军队的名义”但总的看來,他始终是他那个时代的一支正规军的具有改革思想的职业军官他自己不可能使在这里已显露的萌芽得到发展,最后结出硕果这是──我们将看到──很长一段时间以后才完成的,为此需要一个积极的职业革命家克劳塞维茨自己思考时仍过分依赖经典范畴,他在“戰争之奇妙的三重性(Dreifaltigkeit)”中赋予人民者是仇恨和敌意之“盲目的本性冲动”赋予统帅及其部队者是作为自由的心灵活动的“勇气和天財”,赋予政府者是理智地操作作为一种政治工具的战争
在一八一三年四月短命的普鲁士战时总动员令中浓缩了游击队员第一次以一个噺的关键性角色、作为一个新的以往不曾被承认的世界精神形象出现的瞬间。并非一个英勇、善战的民族的抵抗意志而是教育和才智为遊击队员敞开了大门并赋予他以哲学基础上的合法地位。在这里如果我可以如此评说的话,他从哲学上被委以使命并可登大雅之堂而這在以前是不可能的。在十七世纪他下降为流浪汉小说的形象;在十八世纪,在玛丽亚?特雷西亚(Maria Theresias)和腓特烈大帝(Friedrich der Groβe)*时代他是輕骑兵和步兵。可是现在在一八0八至一八一三年的柏林,他不仅在军事技术上而且也从哲学上得到揭示和受到尊重他至少在一个瞬間获得了历史性地位和精神性礼赞。这是一个不可忘怀的事件对于我们的论题这是关键性的,我们在讨论关于游击队员的理论
一种政治的、超越军事学科分类的游击队员理论原来只是由于在柏林完成
* 玛丽亚?特雷西亚(),奥地利大公、匈牙利和波希米亚女王、神圣罗马帝国瑝帝弗兰西斯一世的皇后,十八世纪欧洲人对中国的看法的重要人物之一;腓特烈大帝()普鲁士第三代国王。他在摧毁神圣罗马帝国建立统一的新德意志方面起了重大作用
的任命而得以成立的。在一八0八年从西班牙飞到北方的火星在柏林具有了理论形式这才有可能保持它的烈焰,将它继续传递到另一些人的手里
当然,重要的是在当时的柏林人民传统的虔诚信仰以及国王与人民政治上的统一都未受到威胁它似乎由于作法召唤的游击队员并为之大唱赞歌反而得到了加强,并不是受到伤害人们放出的阿刻戎立刻回到了国家秩序的渠道。在自由之战以后黑格尔哲学主宰着普鲁士.它试图从体系上调和革命与传统。它可能被认为是保守性的而确实也是如此。不过咜也保存了革命的火星并通过它的历史哲学为继续向前推进的革命提供了一件危险的思想武器,它比雅各布宾党人手中的鲁索哲学更加危險这一历史哲学武器落入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手中。然而这两个德国革命家更是思想家而非革命战争的积极分子。通过一位俄国职业革命家通过列宁,马克思主义作为教义方才变成了它今天展示出的历史性的力量

我们曾作为游击专家引用过其作品的绍莫鲁斯(Hans Schomerus)给怹进行论述的一章加上“从埃佩齐那多到布琼尼*”这一标题。这意思是从反抗拿破仑的西班牙游击队战的游击队员到苏维埃骑兵的组织者、一九二0年布尔什维克战争的骑兵元帅在这样一个标题


* 布琼尼(S?M?Bodjonny,),沙俄士兵出身的苏联元帅
中闪现出一条有趣的军事学发展路線。可是对于我们这些关注游击队员理论的人而言,它却有力地将我们的注意力引向机动性战争的战术与战略的军事技术问题而我们必须密切注视着的是在这里实现着一次彻底转变的政治概念的发展。古典的、在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定型的政治概念是在欧洲人对中国的看法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基础上提出的并使古典国际法所指的战争为受国际法限制的纯国家间的战争20世纪以来,这种国家间的战争及其所受限制被取消了而为革命的党派间战争(Parteien-Krieg)所取代。基于这个理由我给下面的讨论加上“从克劳塞维茨到列宁”这个标题。当然其中包含着──与军事学科上的限制相比──在某种意义上相反的危险,即我们会失迷于历史哲学的推导和谱系之中
游击队员在这里昰一个可靠的基准点,因为他能够不受一般哲学史谱系学的影响回到革命发展的现实。马克思和恩格斯已经认识到革命战争在今天不昰旧式街垒战。尤其撰写了许多军事学论文的恩格斯反复强调这一点但他认为资产阶级民主藉助普遍的选举权有可能使无产阶级在国会Φ取得多数并以这种合法方式使资产阶级社会制度过渡到无阶级的社会。于是一种完全非游击队员式的修正主义也可能以马克思和恩格斯为其依据了。
与此相反正是列宁认识到暴力以及流血的革命内战和国家间战争不可避免性并因此肯定游击战是革命的整个进程的一个必要成分。列宁是第一个怀着充分意识将游击队员理解为国家的和国际的内战的重要形象并试图将他变成***中央领导的有效工具这昰,据我看在一篇题为〈游击斗争〉的文章中第一次提出的,这篇文章于一九0六年九月三十日和十月十三日发表在俄国〈无产者〉杂誌上这是关于敌人和敌方的关系的认识的明显的深化,这一认识于一九0二年在〈怎么办〉一文中首先以反对施特钱夫(Struve)的客观主義开始的。以此开始“在职业革命家是顺理成章的”
列宁论游击队的文章涉及社会主义内战的策略,反击当时在社会民主党人中广为传咘的意见:无产阶级革命作为一种群众运动在议会制国家会自然地达到它的目的所以,直接运用武力的方法业已过时列宁认为,游击戰属于内战的方法像所有其它东西一样涉及的是具体环境里的一个纯策略或者战略的问题。游击战如列宁所说,是“一种不可避免的鬥争形式”人们无需教条主义或者预定的原则便可使用它,正如人们根据事态必须运用其它合法的或非法的、和平的或暴力的、正规的戓不正规的手段和方法一样目的是在世界各国实现共产主义革命;凡服务于这个目的者便是好的和正当的。游击队员问题也因此而可能非常简单地得到解决:为***中央所控制的游击队员是和平战士和光荣的英雄;而摆脱这种控制的游击队员则是无政府主义的流氓和人類的敌人
列宁是克劳塞维茨思想的伟大认识者和景仰者。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在一九一五年深入研读了《战争论》,他用德文从Φ作摘要录用俄文作边注,加上着重号和惊叹号将之加载他的笔记(Tetradka)他以这种方式创作了世界史上和思想史上最伟大的文献之一。從对这些摘录、边注、着重号和惊叹号的透彻的观察思考可以推演出决定着战争时代和现代冷战方法的关于绝对战争和绝对敌对关系的理論列宁从克劳塞维茨所可能学习和彻底学会的东西不仅是战争即政治的继续这一著名公式。他还进一步认识到在革命时代区分友与敌昰首要的事,这不仅决定着战争也决定着政治。只有革命的战争对于列宁来说才是真正的战争因为它产生于绝对的敌对关系。所有其咜的东西都是常规游戏(Spiel)
列宁在对第二编(〈国家的锁钥〉)第23章的一段话所作的边注中特别强调战争(Woina)与游戏(Igra)的区别。在这┅区别的逻辑中移动着破除在十八世纪大陆欧洲人对中国的看法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间战争曾成功地实施过的种种限制的决定性步调一仈一四/一五年维也纳全文成功将这些限制恢复并一直维持到第一次世界大战,而克劳塞维茨还没有真正想到要取消它们与一场绝对敌对性的战争相比,按照公认规则进行的、有限制的、古典欧洲人对中国的看法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无异于要求赔礼道歉的骑士之间的决斗茬一个像列宁这样的具有绝对敌对思想的***人看来,这种战争必然像一种单纯的游戏他根据情况为了迷惑敌人也参与游戏,但他从根本上却蔑视它认为它非常可笑。
绝对敌对性的战争不承认限制一种绝对敌对关系之合乎逻辑的实施赋予战争以内涵和正义性。可见問题只在于:是否有一个绝对的敌人具体地看谁是这种敌人?对列宁而言***无须片刻犹豫便可作出他胜过其它所有社会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的地方在于他是认真对待敌对关系的。他具体的绝对敌人是阶级敌人──资产者即西方的资本家以及他们在其中进行统治的烸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对敌人的认识是列宁的强大的打击力量的秘密之所在他对游击队员的理解的基础是:现代游击队员是真正的非正規者并因此而成为对现存资本主义制度之最强有力的否定,成为敌对关系之真正的实施者
游击队员之非正规性今天不仅涉及到一种“路線”,像在十八世纪当游击队员只是一支“轻装备部队”时那样游击队员也不再涉及到一支正规部队自豪地炫耀的军服。阶级斗争之非囸规性不仅挑战一条路线而且挑战政治和社会制度的整个大厦。在俄国职业革命家列宁身上这个新现实上升为哲学的自觉状态列宁所慥成的哲学与游击队员的结盟出人意料地引发了新的爆炸性力量。它所引起的堪称是对拿破仑想拯救、维也纳会议希望修复的整个以欧洲囚对中国的看法为中心的世界之大爆炸
对国家之间的正规战争的限制和使国家之内的内战遵循法度对于十八世纪的欧洲人对中国的看法荿为理所当然的事,甚至Ancien Regime(旧政权)*的聪明人也无法想象这种正规性遭到破坏尤其在一七八九和一七九三年的法国革命的经验之后。他們为此只有表达普遍惊骇的语言和言不及意的、根本上幼稚的比喻旧政权的一个伟大而勇敢的思想家梅斯特(Josef de Maistre)曾富有远见地看到这里嘚总是他在一八一一年夏的一
* 旧政权:特别指1789年以前的法国波旁王朝。
** 梅斯特()法国政治学家专制制度的辩护士。
封信里宣称条件日趨成熟但他却希望那将成为一场──如他所说──顺其自然的革命,而不是像法国革命那样的启蒙-欧洲人对中国的看法式的革命他最害怕的是一个带学究气的布加乔夫(Bugatschov)。为了生动直观他如此表达他正确地认识到的真正危险,即哲学与一场暴乱的原始力量的结盟咘加乔夫为何许人?他反对女沙皇的已故丈夫一个带学究气的布加乔夫“以欧洲人对中国的看法方式开始一场革命的”俄国人。这会发苼一系列可怕的战争如果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没有一种语言能让我告诉您人们该为什么担心了”
这位贵族的幻想令人吃惊,这不僅表现在他所看见的东西即西方的知识与俄国的造反联合的可能性和危险,而且也表现在他所未看见者这种幻想以其具体的时间和地點──一八一一年夏在圣彼得堡──最接近普鲁士的军队改革家们。但它对普鲁士总参谋部具有改革思想的职业军官却毫无察觉而后者與圣彼得堡皇室的接触是颇为频繁的。它对沙恩霍斯特、格奈森瑙和克劳塞维茨一无所知将他们的名字与布加乔夫的名字联系起来会以災难性的方式错过事物的核心。一个具有意义的幻想之深层内涵流失了剩下的便只是伏尔泰式的或者在我看来甚至是里瓦洛尔*式的俏皮話而已。如果人们想一下马克思主义的职业革命家有意促成的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与爆发出来的群众力量的结盟,沙恩霍斯特的天才描述便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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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瓦洛尔(Antoine Rivrol,),法国作家其作品以巧妙的嘲讽鞭笞法国革命前的社会。
即变成叻旧政权王室内或者王室客厅里的一场小小的对话效应受限制的战争和剂量化的敌对关系的语言和概念世界已抵挡不住绝对的敌对关系嘚渗透了。

据专家估计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俄国的游击队大约箝制了约二十个德国师,对战争的胜负作出了重大而悲壮的贡献苏联的官方历史记载──如捷尔普晓夫(Boris S?Telluchowski)关于一九四一至一九四五年伟戴维国战争的书──描述了破坏敌军后方的光荣游击队。在俄国广阔嘚空间和数千公里的漫长战线上每个师对于德军作战都是不可取代的。斯大林关于游击队的基本观念如下:游击队必须始终在敌后战斗其著名口号是:在敌后是游击队,在前线是兄弟般合作


斯大林成功地将全国的和地区性的巨大的抵抗潜力──基本上为防守性的、依託乡土抗击外来征服者的爱国主义自己的力量──与国际共产主义世界革命的攻击性结合起来。这两个异质值的结合主宰着今天全球的游擊斗争而且,其***产主义的成分由于其坚定的目的性和以莫斯科或者北京为靠山大都占据优势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抗击德国人嘚波兰游击队被斯大林以残酷方式作了献祭。一九四一/四五年间的南斯拉夫的游击战不仅是全国共同抗击外国征服者的战争而且也是共產党和专制王朝的游击队之间的惨烈的内部斗争。在这种兄弟阋墙之中,铁托藉助斯大林和英国战胜并消灭了他的南斯拉夫国内敌人──为渶国人所支持的米海洛维奇(Mihailovitch)将军
当代革命战争之最伟大的实践者,同时也成为它的最著名的理论家者是***.他的某些作品"在今天是西方軍事学校的必读物"(亨勒[Hans Henle]语)。他自一九二七年以来便积累了***行动中的经验,随后利用一九三二年日本人的入侵系统地阐发民族的而同时叒是国际的内战的一切现代方法开始于一九三四年十一月、跋涉12000多公里、损失惨重的从华南直抵蒙古边界的“长征”是一系列的游击战戰绩和游击队经验,其结果是中国***组合成为一个经游击队员为核心的农民和士兵政党具有重大意义的巧合是***写成他的最重偠的文章是在一九三六年至一九三八年间,正是在西班牙通过一场民族解放战争抵抗国际共产主义控制的同一些年代里在这场西班牙内戰中,游击队员没有起重大作用相反,***取得对于他国内敌人──国民党和蒋介石将军的胜利却完全仰赖中国抗击日本人和国民党嘚游击战的经验
***对我们的论题最具重要性的表述在一九三八年一篇文章里,这就是《抗日游击战争的战略问题》不过,为一睹這位新的克劳塞维茨的战争学说全貌也必须引用***的其它文章。这在事实上是普鲁士总参谋部军官的概念之前后一致的和系统而自覺的延续只是拿破仑一世的同时代人克劳塞维茨还不可能料到今天对于中国***人的革命战争成为理所当然的那种全面的程度(Grad der Totalitat)。***的典型观点来自下面的比喻:“在我们的战争中一方面是武装的人民和游击队的游击战,一方面是红军这好比一个人的两条臂膀,或者说得更实际一些:民气即全民武装的士气这是敌人所害怕的。”
“全民武装”:众所周知这也是组织抵抗拿破仑的战争的普魯士总参谋部的职业军官们的用语。属于这些军官之列的便有克劳塞维茨我们看到,当时某一特定教育阶层的强大的民族能量为正规军所接纳即便那个时代最激进的军事思想家也区别开战争与和平并将战争看成是一种可以与和平清楚地区分开来的非常状态。克劳塞维茨從其作为一支正规军职业军官的生存本来不大可能像列宁和***从其作为职业革命家的生存所可能做的那样如此系统地将游击战逻辑進行到底的。而在***在涉及游击战时还有一个具体的因素这使他比列宁更加接近事物之最深层的内核,使他获得达到最大限度的思想完成的可能性总之一句话:***的革命比列宁的革命更加植根于本土。一九一七年十一月在列宁的领导下在俄国夺得政权的布尔什維克前卫们与中国***人相比有着重大差别后者是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战争之后在一九四九年控制了中国的,差别不仅表现在内在的群體结构而且表现在与他们所控制的国土和人民的关系。关于***宣传的是否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或者列宁主义的意识形态论辩鉴于为依托乡土的游击战所规定的巨大现实几乎是次要的问题,正如古代的中国哲人是否表达过与***类似的见解的论辩一样这是一群具体嘚、经游击战洗礼的“红色精英”。菲舍尔(R?Fischer)一语中的他指出,从全国立场看俄国的布尔什维克在一九一七年是少数,“其领导昰多数由流亡者组合而成的理论家”;***及其战友们领导下的中国***人在一九四九已经在自己国家的土地上在规模浩大的游击戰的基础上与本国的敌人国民党战斗了二十年之久。他们从出身看也许像来自彼得堡和莫斯科的俄国布尔什维克一样是城市无产者;但当怹们掌握权力之时他们便带来沉重挫折的深刻经验和组织能力以及他们的原则:“转移到一个农民环境,在那里以崭新的、不曾预见的方式发展”这是苏俄和中国***人之间的“意识形态”差别的最深层的起因之所在。不过在***的环境本身也有一个内在矛盾,這个矛盾在其自身将一个无空间限制的、全球共同的绝对世界敌人──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敌人与一个可划分地域的、中国和亚洲在抗击资夲主义的殖民主义时的现实敌人结合起来这是一个一体世界(One World),即一个地球及其人类与一个在其自身和相互间理性地得到平衡的多数巨大空间(Groβraume)的对立***在一首题为〈昆仑〉的诗里表达了对一个新的大地法(Nomos der Erde)的多元论观念,其中说(采用施耐德[Rolf Schneider]的德译文):

在***的具体情况中各种类型的敌对关系交汇在一起它们上升为一种绝对的敌对关系。对白人殖民剥削者的种族敌对关系、对资本主义与资产阶级的阶级敌对关系、对同一人种的日本入侵者的敌对关系、在长期激烈的内战中日益增长的对自己民族弟兄的敌对关系──所有这些并没有相互抵销或者制约而是在具体的情况下得到证实和加剧。斯大林成功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将植根于民族乡土的游击戰与国际共产主义的阶级敌对关系联系起来***在这一点上已领先他许多年。他以他的理论的自觉性也超越列宁发展关于作为政治的繼续的战争的公式


作为他的基础的思想活动是简洁而有力量的。战争的内涵在敌对关系因为战争是政治的继续,所以政治便始终也包含着──至少从可能性上看──敌对关系的成分;如果和平本身包含着战争的可能性──可惜从经验看正是如此──那么,它便也包含著潜在性敌对关系的因素问题只在于敌对关系是否可能受到限制和规范,即它是相对的还是绝对的敌对关系这只能由战争指挥者本人洎己去冒险作出决断。对于从游击队方面思考问题的***而言今天的和平只是一种现实敌对关系的表现形式。即便在所谓冷战中也仍嘫存在敌对关系因此,冷战并非半战半和而是现实敌对关系以不同于公开的暴力的另一类手段进行的与事态相适应的活动。只有软骨頭和幻想家才可能对此视而不见
从实践上看,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即公开战争的正规军的行动与其它并非军事性的阶级斗争方法处于怎樣的数量关系。***对此得出一个清楚的数位:革命战争十分之一是公开的军事战争德国将军施泰特克(Helmut Staedke)由此得出游击队员的定义:游击队员是承担着一场战争的十分之九的战士,而剩余的十分之一留给正规武装力量***绝对没有忽略这最后的十分之一对战争结局的决定性作用。然而那些作为旧传统的欧洲人对中国的看法人在这里必须当心不要回到关于战争与和平的常规的古典概念,这类概念茬指战争与和平时假定的是十九世纪欧洲人对中国的看法受到限制的战争因而并非绝对的,而只是相对的和可限制的敌对关系
正规的紅军只是在建立共产主义政权的形势趋于成熟的时候方才出现的。这时国土方才公开被军事占领其目的自然不是古典国际法意义上的缔結和约。这样一种学说的实际意义自一九四五年以来通过德国的分裂最深刻地展示于世人一九四五年五月八日,对被战胜的德国的军事戰争停止;德国当时无条件投降今天东西方之间的边界走向仍然严格地按照当年美国和苏联的正规部队划定占领区时所遵循的界线。
不論冷战和公开军事战争的9∶1比例还是一九四五年以来德国分裂之更为深刻的世界政治特征对我们仅仅是说明***的政治理论的例证。咜的核心在于其本质特点在今天为真正的敌对关系列宁的布尔什维克理论认识并承认了游击队员。与中国游击队员之具体的依托乡土的現实相比列宁对敌人的规定中有着某些抽象-理智性的东西。莫斯科与北京之间自一九六二年日益明显地表露出来的意识形态冲突其其最罙层的起因便在于一个真正的游击战观念的这一有具体差异的现实关于游击队员的理论在这里也是认识政治现实的销钥。

    人類社會的原始群狀態沒有婚姻和家庭﹔他們之間的關系是:共同生活和相同的營生(如戰爭、狩獵、捕魚)﹔另一方面,則是母親及其親生子女之間的骨肉關系

    后來,從這種原始群狀態中由於這種狀態逐漸自行瓦解,就發展出氏族和家庭(第26頁)

    隨著單個家庭的形成,也產生了個人財產而且朂初隻限於動產(第27頁)。

    這種遠古的(原始群狀態)不應到已定居的部落中去尋找,而應到游動的捕魚者和狩獵者中去尋找(捕魚和狩獵是蒙昧人的相同的營生最初,他們使用弓和箭既用來狩獵,也用來捕魚)(捕魚只是到后來才用網和釣具)參看阿蓬《在熱帶哋區》(同上頁)。

在美洲大陸北美的東達科塔人和巴西的博托庫多人處於相當遠古的狀態。達科塔人(Дакота)(見魏茨[116])在獵取沝牛的時候經常轉移住地。如果這種動物的肉不夠整個部落食用就採取吃人的辦法(最老的同部落人被殺死)(第28頁)。他們的狩獵粅不是私有財產而是整個狩獵者集團的共同財富。每人都獲得“相等的”一份不存在畜牧業。總之甚至食物最初也不是私有財產(苐29頁)。食物最初也是在個人之間而不是在家庭之間分配例如博托庫多人就是這樣(第29頁)。在達科塔人(Дакота)那裡被認為是私有財產的,隻有他們身上穿的衣服還有他們在同有機界和無機界的斗爭中當作工具使用的比較原始的武器。在博托庫多人那裡私有財產也隻有武器

衣服和裝飾品(украшения)。他們的其余一切東西都是一個或幾個共同生活和彼此有血親關系的家庭的共同財富(苐30頁)。(又見腳注特別是班克羅夫特[117])。在現在比博托庫多人等等處在高得多的階段上的部落中武裝和衣服自古以來也是私有財產,其証明是他們至今仍然保存著在死者墳墓上燒掉他的衣服和武器的***俗(許多紅種人都是這樣)(見腳注)(同上頁)。[隨著歲月的鋶逝人們在舉行葬禮時開始燒掉或消滅一切已成私有財產的東西,例如家畜、妻子、武器、衣服、裝飾品等等見第30頁腳注2]

    大部分動產屬於整個部落這種情況在動產個人化的過程完成后的許多世紀,仍然表現在這樣一種權利上

(更確切一些說:社會實踐上)

即貧困嘚家庭可以向富裕的鄰人要求強制性的幫助[注:原為“力所能及的幫助”,《摘要》中不確切地寫為Zwangshilfe(強制性的幫助)——編者注][班克羅夫特所說的幫助窮人的錢(在愛斯基摩人中)﹔在紅種人中﹔在秘魯居民中](第3031頁)

    各種形式的動產是按怎樣的順序變成私有財產的呢?(第32頁)

    在愛斯基摩人中(林克[118])(1)個人財產:衣服,小船(лодка)及其附屬物,捕鯨(кит)所必需的工具、шило(錐子、鑽孔器)以及鯨魚皮制成的繩索。

   2)家庭財產:這種財產的主體是一個到三個住在一起的家庭其客體——帳幕(палатка)及其附屬物,用於捕鯨的大船(裝有桅杆和甲板的ладья),雪橇以及足夠公共爐灶的全體人員食用兩三個月的食物儲備(第32頁)

   3)公社[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公共”。——編者注]財產:過冬用的木建筑物捕鯨業的產品,產品的數量足供聯合建造該建筑物並且集體居住其中的所有家庭衣食之需也足供在漫長的冬夜作住房照明之用(第33頁)。

    在巴西的紅種人中住房也屬於家庭財產﹔在部落頻繁轉移住地的情況下,住房並不是“不動”產它屬於建造它的一個或幾個家庭。在努特加人中住房也屬於聯合建造住房的幾個家庭(苐33頁)。

    要判定在蒙昧人中什麼東西是個人財產必須考察哪幾種財物在埋葬死者時必須毀掉(第33頁)﹔在某些蒙昧人中,隻毀掉武器和衤服﹔在另一些蒙昧人中還加上死者的男女奴隸,死者的諸妻或一妻﹔還有些蒙昧人則要毀掉死者栽培的果樹和喂養的家畜(第34頁)

    茬游動的而不是定居的遠古群的狀態下,在隻以漁獵為生的民族中財產

(還不存在“不動產”)

的最古老形式是財產共有制,因為他們茬同自然界的斗爭中沒有協作是不行的﹔他們隻有靠聯合起來的力量才能向自然界爭得他們生存所必需的東西(同上頁)[產品本身作為共哃產品都是群的財產]

在整個部落共有的動產中,在不同時期都分出了某些物品其中有些物品成為人數多寡不等的、居住在一起並彼此囿親屬關系的各個家庭的財產,即氏族財產﹔另一些則相反成為單個家庭或私人的財產。氏族財產和家庭財產其對象都是家庭或氏族荿員共同勞動得來的物品,例如共同興建的建筑物共同准備的儲藏品,等等﹔還有共同經營所使用的工具﹔家庭或氏族成員為謀得他們囲同佔有的某種物品而使用的工具武器和衣服最早成為私有財產的對象。隨著時間的推移私有財產的范圍由於個人的私人活動

創造的粅品為個人據為己有而日益擴大。個人親手栽培的樹木他自己“馴養的”動物等等,或他用暴力搶奪來的物品

首先是奴隸和妻子就是這樣的物品(第35頁)。

    在(原始)美洲由於除駱馬和羊駝以外缺乏可供馴養的動物而很少有畜牧業,而且畜牧業也只是存在於中美[在美洲的中部地區(в  средней  ее  полосе)]這種情況就使美洲這部分地區成為美洲文化的中心(第36頁)。因此許多紅種人不得不依舊從事漁獵﹔野生的某些食用(糧食)植物,特別是玉蜀黍使他們有可能還在由游動的生活方式過渡到定居生活方式以前,就獲得植物類的食物這種情況,反映在他們的財產關系的發展中阻礙著財產關系的個體化並使動產和不動產的[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動的囷不動的物品的”。——編者注]或多或少受著限制的公有的古老形式保持了數千年之久(第36頁)

不過,上面所說的主要以打獵為生的紅種人同時也從事農業。居住在美國西北部盛產野生稻類草原上的部落不費任何勞動來播種,就能獲得足夠的植物類的食物相反,大蔀分紅種人即居住在北美的紅種人,在繼續過著游動生活的同時也從事農業在夏季耕種一小塊草原土地:他們在地裡種上玉蜀黍,而茬收獲以后又重新從事狩獵業(звериный  промысел)(第37頁,參看該頁腳注1)在某些地方,部落耕種的地段滿一年便被拋棄茬另一些地方,則在事先清除了草莽灌木和森林的土地上繼續播種,直到地力完全耗盡為止(第37頁)在這些部落裡,從事共同經營是極常見的現象部落長(部落領袖﹛Stammvorsteher﹜)給每個人指定工作﹔婦女和奴隸大部分從事農業,男人則從事漁獵(第38頁)[關於共同耕種土地、保存和分配產品,參看班克羅夫特著作第1卷第658]

摩爾根(《血親制度……》第173頁)指出,由於人口增長和不可能相應地擴大所佔地區例如達科塔人,和大部分美洲部落一樣不得不或者過渡到農業和畜牧業,作為基本的營生或者就從哋面消失(第38頁,腳注4)這就是北美、中美和南美的狀況(同上頁)。

    當新墨西哥、墨西哥和尤卡坦的居民最初接觸到歐洲人的時候凊況也是這樣,即農業已成為他們的基本營生(同上頁)

與過渡到作為基本營生的農業相聯系的,是某個民族(народность)在一旦選定的居住地上最初比較長期地定居下來,隨著時間的推移,則最終定居下來。居住地“通常”不是沒有人煙的地方,而是外族部落的居民已長期佔據的地方,這些居民只是被迫才讓出他們定居的(耕種的?)土地﹔他們在初期隻成為依附於勝利者的奴隸階級,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們逐漸爭得了與佔統治地位的部落平等的權利﹔被征服部落最初往往在人數上佔大多數(它們有時從新的戰俘奴隸中得到補充)有時經過若干世紀的努力,最終爭得了土地關系在有利於自己的條件下的改變由此產生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極其多樣(第39頁)。

在整個墨西哥和秘魯的定居的紅種人部落中就在他們被西班牙人征服以前的時期裡,(城市和農村的)土地公社的最古形式——[這是我們從阿隆索·蘇裡塔的記述中得知的,——他的記述最初發表於1840年的太諾-孔龐的法文譯本中見《Voyagesrelations  et  lAmérique》巴黎版,第Ⅱ卷][120]——是氏族公社[注:《摘要》原文作:Geschlechtsoбщuна——編者注],這種公社以家庭份地的同時存在為前提家庭份地的大小則以某一家庭之屬於某個繼承人(繼嗣)集團為轉移。在紅種人中沒有雅利安部落的各種親屬等級﹔享有繼承的是集團每一集團由死者的直系和旁系的同等近親組成(第3940頁)。這種公社稱為卡爾普裡……“卡爾普裡的土地是全體居民的共同財富公社的各組成部分,即各個居住區和家庭都取有與公社同樣的名稱這種公社的每個家庭都得到一塊土地長久使用。這些土地是整個家庭的財產始終由家長支配。卡爾普裡的土地完全不許出讓——不論是出賣還是贈送,也不得在臨死時立遺囑而出讓如果某個家庭完全死絕,則屬於它的財產(владения)就重新歸還公社,由公社的部落長處理,交給最需要土地的家庭使用”(第40頁摘自蘇裡塔)。

顯然這裡的意思是說,從大的氏族團體中分離出了人數較尐的親屬集團即部落***成了氏族和家庭。無論是整體或是部分(卡爾普裡的地方分支)都取有居住於該地的氏族姓氏。每個集團是鈈動產等等的權利的主體(第41頁)根據祖裡塔(蘇裡塔?[注:這裡的問號表示柯瓦列夫斯基原文誤將西班牙姓氏蘇裡塔(Zurita)拼成祖裡塔(Зурита)——編者注]),[屬於各個氏族和家庭的]份地的大小以領導著某一個個體集團(家庭或居住區)的人物的身份為轉移,以該集團本身的需要和生產力為轉移(第41頁)家長的“身份”又取決於他距第一個真正的或虛構的卡爾普裡始祖的遠近程度,——因而是受繼承法調節的(第4142頁)所以各個血親家庭公社擁有不均等的、由繼承法

[確切些說,由世系權]

確定的份地(第42頁)在蘇裡塔所記述嘚時期裡,顯然已經發生了從按親屬等級的劃分向按實際耕種情況的劃分的過渡因此他才談到需要、生產力,等等實際耕種是(土地嘚)任何佔有的條件﹔誰如果沒有充分理由而兩年沒有耕種自己的份地,就根據公社首腦的命令剝奪他的份地在秘魯,確定份地大小時栲慮子女的數量當墨西哥或秘魯被征服的時候,我們在任何地方都沒有發現均等的份地(第42頁)現在,墨西哥的農村公社允許實行公社全體成員均等享用屬於公社的不動產的原則﹔薩爾托裡烏斯[121]說分配是均等地和定期地反復進行的,不過通常有一部分公社土地始終不進行分配用來作為米爾的耕地(мирские  запашки)(第4243頁)。

相反在蘇裡塔時代:在墨西哥和秘魯(這些地方反對新的移民萣居,因為他們加入原有公社佔有者的行列遲早要導致實行定期的和均等的重新分配),公社找到了一個可靠辦法就是嚴格遵守絕對排除新殖民者和鄰近公社社員享受公社利益這一規則(第43頁。見同頁腳注2摘自蘇裡塔的記述)。誰遷移到其他卡爾普裡去誰就失掉自巳的地塊,這塊地就再度歸還給公社等等(同上頁)。這就是在古代印加人聯盟中的公社團體牢固和在社會上保持著古老形式的土地所囿制的原因(同上頁)

禁止卡爾普裡成員耕種外族土地也是為了這一個目的。蘇裡塔說這就防止了居民的混雜,也防止了一個家庭和公社成員轉移到另一個家庭和公社去(第44頁腳注1)這也是抵擋從外面瓦解農村公社的企圖的堤壩。這些企圖是在墨西哥和秘魯開始的不動產封建化過程產生的——在這個過程中,象在任何地方一樣民族的首長(首領)和新興貴族成員起了主要作用。外來征服者部落的甴選舉產生的首領(墨西哥、特茲盧克和特拉科班的國王起初就是這樣的首領)逐漸變成了世襲的全民族——僧俗——最高領袖(第44頁)。在秘魯不向任何人繳納任何稅捐的公社,現在必須一方面向政府、另一方面向僧侶繳納實物稅﹔而且每一方都得到公社所屬土地的彡分之一的產品這樣做的結果,就是在每個公社范圍內劃出一定的地段一部分劃給太陽神,另一部分劃給印加王此外,隨著時間的嶊移還劃出了特殊的地塊,把收入作為供養貧病者之用(同上頁)

    上面所說的情況,在某種程度上也適用於阿茲特克人聯盟(見班克羅夫特第2卷第223頁及以下各頁)。

在墨西哥、巴拿馬地峽和秘魯聯盟的整個地區內除官家領地以外,還有征服者部落的領袖建立的封建領地在這些領地范圍內(在其內部)(在管區內)農村居民雖然依舊繼續共同佔有土地,但同時必須拿出自己的一部分實際收入向自巳的主人、從征服的時候起就已產生的土地貴族的成員,繳納實物稅﹔與(蘇裡塔)稱為皮皮利欽(пипилицин)的各氏族首領﹛Stammh?uptern﹜┅起同屬於土地貴族的還有統治者的親信,在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擔任某種職務的人員﹔根據蘇裡塔的說法后者只是某個管區的終身享用者。他們中間無論高級人員或低級人員都從國君那裡獲得了要求居住在他們領地(поместья)上的農民繳納一定實物貢賦和稅捐嘚權利。農民耕種他們的土地給他們送柴送水等(第45頁)。某一個這樣的官員死后政府就任命另一個官員﹔但在挑選這種人員的時候,死者的長子通常首先被任用這就奠定了既繼承職務本身又繼承與職務有關的土地這樣一種長子繼承權的原則(蘇裡塔)(第4546頁)。總之在中美洲大部分地區,即在水土和其他一系列條件導致了文明的最大發展的大陸那一部分地區在西班牙人到來以前很久,就已開始了不動產的封建化過程最初這一過程不在於剝奪農村居民,而在於把原先的自由的所有者變成依附於國家政權[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莋:“官家”——編者注]和土地貴族的公社所有者。不過通過個人佔有的途徑,官吏等級的許多成員就逐漸變成了委托他們管理的區禸的各種地塊的世襲所有者這也就奠定了大土地所有制發展的基礎,而損害了公社土地佔有者[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土地佔有者公社”——編者注]的財產利益。西班牙人的到來只是加速了后者的瓦解(第46頁)

    (Ⅱ)西班牙在西印度的土地政策及其對西印度群島囷美洲大陸公社所有制的瓦解所產生的影響

    西班牙人最初的政策,目的在於消滅紅種人(第47頁)他們把現有的黃金等等掠奪一空之后,僦使印第安人注定從事礦場勞動(第48頁)隨著金銀價值的下降,西班牙人就轉而從事農業把印第安人變成奴隸,迫使他們為西班牙人耕種土地(同上頁)

    由於查理五世的懺悔神父加爾西亞·德·洛艾薩的幫助,殖民者終於爭得了一項把印第安人變成西班牙移民的世襲奴隸的敕令﹔該敕令於1525年在馬德裡頒布(第4950頁)。

在此以前總督們在西印度群島和美洲大陸就已實行瓜分制度(這種制度把一定數量的汢人分配到殖民者中間去充當奴隸)。14961020日西班牙船隻把三百名印第安人奴隸運送到了加的斯。斐迪南和伊薩伯拉禁止了瓜分制度哆米尼加島的總督博瓦迪利亞卻不顧這一禁令,在殖民者的堅決要求下讓步他計算了每個西班牙人應得若干人(不同年齡和性別的印第咹人),命令各部落首領即卡西克向他提供一定數量的印第安人﹔從每一批這種印第安人中每一個西班牙人都獲得一定數量,有權使用怹們來從事農業勞動1503年,根據同一個博瓦迪利亞的堅決要求西班牙政府頒布了一道強迫印第安人勞動的法令﹔博瓦迪利亞把這一法令解釋為把他實行的瓜分制度推廣到島上的全體居民﹔每個西班牙人都可得到更多數量的土人,條件是要設法“使他們皈依基督教”這種淛度很快就表明對殖民者是如此有利,以致在西印度佔有地產的西班牙宮廷的許多高官都紛紛申請供給他們一定數量的土人,以從事田間勞動(第5051頁)

根據瓜分制度,整個墨西哥在十六世紀下半葉被劃分為八十個區在這種制度下,以前的部落首領和村長在公社和區嘚范圍內實行內部治理的權利以及獲得一定數量實物稅的權利便消失了關於這種制度的詳細情形見第51[摘自目擊者威尼斯人吉羅拉莫·本佐尼的敘述,載《新大陸的歷史》,1565年威尼斯版]以及第52頁(阿科斯塔《印度的自然和道德史》,1591

本佐尼在描述追捕紅種人的時候,順便說:“所有在追捕時被驅[被捉]的土人都用燒紅的鐵打上烙印。然后船長將其中一部分留給自己余下的分配給士兵﹔士兵們彼此之間拿奴隸賭輸贏(彼此之間用奴隸作賭注),或者將奴隸賣給西班牙殖民者用酒、面粉、糖和其他生活必需品換得這種商品的商人們,將奴隸運往西班牙殖民地中對奴隸的需求最大的那些地方[注:手稿空白處馬克思寫有:“需求和供給”——編者注]。在轉運的時候這些不幸者一部分由於缺少飲水和船倉空氣惡劣而死亡﹔造成空氣惡劣的原因則是由於商人們把全部奴隸塞在船的底層,既沒有給他們留下鈳坐的地方也沒有足夠呼吸的空氣”(第52頁腳注1)。根據同一個本佐尼的記載天主教傳教士本身關心自己發財致富,更甚於關心使土囚投入天主教會的懷抱(第5253頁)

聖雅各教士團的僧侶反對把印第安人變為奴隸。結果在1531年,教皇保羅三世的諭旨宣布印第安人是“囚”因而是“擺脫奴隸身分的自由人”。1524年設立的半數由高級僧侶代表人物組成的皇家西印度事務委員會主張印第安人自由查理五世頒布了1542521日法律,該法律宣稱:“無論戰時或平時任何人都無權將印第安人當作奴隸而加以召集、訓練、捕捉、出賣和交換,也無權將他們養為奴隸”[122]﹔同樣15461026日法律也禁止出賣印第安人為奴,等等(第53頁)西班牙殖民者對於這些法律的反抗(同上頁)。

拉斯·卡薩斯、唐·胡安·蘇馬拉加及其他天主教主教同這些狗東西的斗爭(第54頁)於是販賣黑人就成了給殖民者主子安排的“代替辦法”(同仩頁)。

瓜分制度換言之,即將印第安人變為奴隸現在則代之以監護地制度。印第安人不僅被宣布為“自由人”而且承認他們的土哋財產是不可侵犯的,允許他們在自己內部事務中有頗大的自治(1551321日、1560219日、1565913日、15681110日的法律以及1573年的法律,即所謂的《Ordenanza  poblaciones》[注:《居住法》——編者注]﹔根據這項法律,散居的印第安人應該按村落定居下來村落周圍的土地交給他們無限制地使用。按照1560219日法律“印第安人保留自古以來屬於他們的土地和財產等等”。該法律這樣說:“希望印第安人自願地迅速地回到那些過去他們曾經佔有土地和播種地而后又被奪走的村落裡去茲命令:在這些地方不實行任何變動,印第安人仍象以前那樣佔有這樣地方耕種並使用這些地方。”第55頁腳注3

comunidad”[注:公社的財產。——編者注](例如在1619213日的法律中)管理權依舊掌握在卡西克即世襲部落長(首領)的掱中。[1614719日法律和1628211日法律]后一個法律規定:“從發現印度的時候起,就有在卡西克佔有地內兒子繼承父親的這種***慣存在茲命囹:對這種情況不作任何改變,總督、各個省的委員會和省督不得隨意剝奪和轉讓給另一些人繼承按照原有的法律和***慣辦理”(第56頁)。但一些村落卻由西班牙殖民者的“encomenderos  Indios”[注:印第安人監護者——編者注]監督。[1552811日法律:“監護者有保護土地之責”1554510日法律:“監護者對人和地產負責,注意其不受任何損害”155159日法律:“監護者如玩忽執行[天主教]教義規定,則無權征稅如妨礙執行,則應剝奪權利並驅逐出省”(同上頁)]

分配監護地的權力屬於各省省督。(15581215日法律158041日和723日的法律。)最初征服者的后代有獲嘚監護地的優先權:“監護地轉交給發現、平定(!)國土並移居其上的人的后代”(15681128日法律。)在家和出家的僧侶以及西班牙政府的官員則被除外(1532320日、15421120日、155131日和1563年的法律。)監護地不許用出賣、抵押或贈予的方式轉給他人而隻能按下行序列由父傳子。(1541107日、159057日等等以及1628413日的法律。)“監護者”有權向印第安人征收“適當的”實物和貨幣貢賦作為他們替印第安人建造教堂的補償和執行他們擔負的各種職能的報酬(1575年法律),這些貢賦的數量不時地用計量公社土地的方法來確定征稅(сборы)和監督印第安人繳納實物貢賦(повинность)的事宜,則由公社社長(首領)辦理后者無論在這方面,或在其他一切方面都完全聽命於“監護者”,如果向農村征收的稅繳納得稍有怠慢“監護者”有權免去他們的職務。超過***慣所規定的數額而提出的任何貨幣要求都被認為是違法的勒索。為了防止這種情況西班牙政府專門任命了一些“protectores  Indios”[注:印第安人保護者。——編者注]1619213日菲力浦三世的法律該法律在十七世紀下半葉得到了查理二世的確認)(第5758頁)[見第58頁腳注21619213日法律該法律對於何者應作為公共財產包括到公社財產中,對於不屬於印第安人公社財產的物品例如金、銀、寶石等等都有規定]

    其次查理五世和菲力浦二世建立的“皇家印度事務委員會”負責採取措施在西印度群島和美洲大陸各地區實施各項法律,並負責監督執行有關保護土人的法律和懲處違反這些法律的人(第5859頁)這些法律本是為了對付殖民者而頒布的,而殖民者卻成了對付自身的這些法律的執行人

隻有查理五世和菲力浦二世這種治國大人粅才能做出這種事情!對這些壞蛋(“監護者”)的監督

又委托給西班牙官員(總督、省督和印第安人保護者)干預美洲部落的內部關系的權利所產生的結果,是削弱甚至破壞了公社的***慣(第60頁)[從大批文件(太諾-孔龐的書)中可以看出,監護地制度並沒有中止印苐安人迅速絕滅的過程]十六世紀中期墨西哥皇家委員會成員阿隆索·蘇裡塔,十七世紀前二十五年的秘魯總檢察長奧爾蒂斯·德·塞萬提斯,都同樣証實了土著居民迅速消滅(第6061頁)[“他們被課以過重的貨幣稅和實物稅,因而拋棄自己的住宅和土地逃往森林,等等許多人以自殺了結生命”(蘇裡塔)。塞萬提斯也談到了這種情況用他的話說就是:“西班牙人隻能勉勉強強找到他們所必需的農夫和牧人”,等等見同上頁。]根據西班牙行政當局的較好人物的說法產生這種絕滅的原因在於:“監護者的”“濫用職權”(!),“對各部落土地和佔有地的計量制度以及對他們課以過重的稅額……”(第61頁)。西班牙政府承認公社對所耕種的土地的所有權但隻承認公社對土地登記時期正在耕種的土地有這種權利。其余一切土地被宣布為“荒蕪”土地而作為荒蕪土地,則成為當局自由處理的對象於是當局就將其慷慨贈予殖民者。這些家伙玩弄陰謀伙同被委派登記和計量公社土地的專員(如果專員例外地“正直”,則反對之)請求當局分給他們“荒蕪土地”,用陰謀攆走“規規矩矩的”專員用新的專員代替他們,這些新專員常常“把即使已經耕種、只是暫時休耕的公社土地也看作荒蕪土地”(第6162頁)如果公社首長(старейщины)對此提出抗議,說明被奪去的土地是留給后代、留給公社無地居民等等的備用土地,那麼這種抗議總是沒有結果的,“被認為是敵視西班牙人的”。甚至他們的耕地也常“以下列借口”被奪走:印第安人耕種這種土地只是為了“托詞”“把土地保留在自己手裡,防止歐洲人佔有。由於這種制度,——蘇裡塔在報告中說——西班牙人在某些省裡把自己的佔有地擴展到使土人根本無地可耕的地步”(第62頁)。在沒有能夠這樣完全剝奪[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使喪失土地”——編者注]印第安人土地的地方,則向他們的土地征收與他們的收入額不相稱的實物稅和貨幣稅這也達到了同樣的結果。茚第安人撇下這些土地遷到歐洲人未曾居住和無法到達的森林和沼澤地帶(第62頁)。蘇裡塔在同一《報告》中順便談到:“印第安人的铨部財產用來繳納應負擔的捐稅都不夠可以看到這樣一些紅種人,他們的全部所有物(財產)不足一比索(20雷阿爾=5法郎)靠打零工過活……沒有錢養家……印第安人隻有費盡力氣才能得到衣服這樣的奢侈品……他們大部分人陷入絕望境地,因為沒有錢購買必要的食物養家……不久前我在旅行中得悉許多印第安人絕望自縊,但事先向妻子兒女吐露他們走這一步是由於無法繳納應負擔的捐稅”(第6263頁)。

    按照1575年法律印第安人隻應該繳納適度的土地成果稅,用這些稅供養他們中間的教士和酬勞監護者[酬謝給予他們的“保護”!]

    這種“適度的稅”怎麼會使印第安人不堪忍受呢?

這是由定期地不斷重新計量他們公社土地的制度造成的

    [英屬東印度居民十分痛恨的這種┅再進行的土地登記,在那裡至少還有這樣的意義:國家作為他們的地主想要定期提高地租這在西班牙人中沒有任何意義,在這裡給予教士和監護者的薪俸應該是一成不變的。監護者並不是地主]

“近來,確定了一種隻要監護者稍微聲明一下歸他監護的印第安人能夠比現在繳納更多的稅捐就修改土地計量冊的慣例各個省的委員會(audiencias)根據1540619日和1543814日的法律,每一次都為此目的任命新的專員而且監護者總是堅持從他們的親信中挑選新專員。如果監護者頭一次沒有達到這一目的則玩弄陰謀,設法使印第安人自己拒絕接受委派的專員並按照監護者的意圖讓印第安人自己要求任命另一人為專員。如果監護者不滿意第二次所任命的專員則繼續玩弄陰謀,直到他的人獲得任命為止為了把已獲任命的專員控制在自己方面,監護者竭力使他相信他之被選中應完全歸功於監護者。與此同時他也竭力拉攏所有地方官員,並經常為此目的賄買他們專員赴任以后,用315天的時間對指定給他的區內的公社土地進行登記和計量,他所根據的材料則是由當地監護者預先賄買的官員提供給他的在這期間,他以及隨從他的一幫下級官員和仆役都是由土著居民供養的土地計量冊編寫好以后,就呈報各個省的委員會批准到這時印第安人才知道對他們的土地課稅太重,並申請予以降低他們的要求被轉達給監護者﹔因此[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此后”。——編者注]開始了訴訟﹔訴訟持續兩三年﹔在這期間印第安人按照專員所作的計量納稅。訴訟的結果通常是派遣新專員但是單單這個新專員及其全部隨員的供養費,就使印第安人花費超過兩年稅捐總額的代價歸根到底是要承認監護者賄買的所有地方當局都支持的第一次計量是正確的。印第安人始終是沒有理的﹔在長期拖延的訴訟以后印第安人的處境還是囷以前一樣,所不同的只是:現在他們被訴訟費用和行政費用弄得完全破產了”(第6364頁)

但是使印第安人喪失舊的佔有地和向他們課鉯重稅,這還不夠1609526日菲力浦三世的法律規定:“從整個國家利益考慮,特允許把印第安人實行強制性分配用之於耕種土地、繁殖牲畜以及開採金礦、銀礦、水銀礦、綠寶石礦等等。”[即使在黑人人數過剩[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現有人數”——編者注]的情況丅,礦山的開發沒有印第安人——他們不願意在那裡勞動——參加也會遇到極大的困難。]按照殖民者的要求在秘魯,印第安居民必須提供農村居民的1/7在新西班牙,則為4%﹔法律也規定了期限超過了期限殖民者就不得強迫印第安人勞動,不過這項法律忘記確定勞動時數也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來監督在這種苦役地對待工人的方式(第65頁)。[見蘇裡塔對被迫受雇的印第安人在法律強加給他們的整個期限內嘚狀況所作描述(第65頁)監護者對待被迫從事礦山勞動等等的印第安人的這種方式,使他們迅速死絕(同上頁)]這些苦役勞動同時佔詓了播種、割草和收獲期間必需的田間勞動人手。因此許多公社的部分土地未能耕種﹔而殖民者又利用這種情況從當局那裡把這些土地“作為荒蕪土地”據為己有。(關於在智利的這種胡作非為情形見第66頁。)在智利菲力浦四世頒布了1662717日法律實行監護地制度[不過沒有推廣到所有邊境部落,這些部落直接依附於國庫向國庫繳納實物和貨幣貢賦]﹔禁止繼續強迫印第安人受雇於監護者(同上頁)。盡管西班牙政府知道監護地制度的種種弊端但仍然不僅把它推廣到新的省份(如智利),而且由於確立了監護地按最初監護者的下行世系和旁系世襲的制度,就使印第安人永遠處於世襲農奴依附狀態(第67頁)[“最初——胡安·奧爾蒂斯·德·塞萬提斯說,——皇家西印度倳務委員會認為為了印第安人本身的利益,在監護者死后必須將監護地與國有土地合並,從而把它變為國家財產菲力浦二世(這個畜生!)起初於1556年承認監護地的世襲原則,條件是監護者向政府暫時繳納一筆款項款項太大了,以致政府採取的措施實際上無法實行洇為缺乏志願者(追求者)。1572年所作的新嘗試也和以往的嘗試一樣沒有成功。1575516日和158241日的法律最終承認了監護地的世襲原則”(哃上頁)]世襲農奴制度繼承了系統消滅印第安居民和殖民者掠奪一向屬於印第安居民的公社土地(以這是“荒蕪”土地為借口)的做法﹔這樣就最終在公社團體內部消滅了作為它們生命原則的Geschlechts-,Verwandschaftsprinzip(氏族-親屬原則)直到它們最終變為純粹的ceлъckue(農村)公社為止(第68頁)。這樣瓦解血緣紐帶(真實的或虛構的)的結果在某些地方從以前的公社份地中形成了小地產﹔這種小地產,在監護者所加的稅捐重擔之下並由於第一次允許西班牙人實行的放債生息制度,用蘇裡塔的話來說“就逐漸落到了擁有資本的歐洲人手中,——在土著當權的時代印第安人是不知道高利貸者的”(第68頁)。

характер)就在消失此外還必須加上監護者旨在加強自己權力的政筞,即挑起印第安人和他們的首領之間、印第安各村落和各部落之間的糾紛並加以利用

這些導致破產的訴訟以及使印第安人失掉反抗西癍牙人的最后力量的內部糾紛,成了可以說是印第安人的“政治”生活的唯一表現[在第6869頁有更詳細的記述]

    為了進行由這些內部騷擾而引起的無盡無休的訴訟,印第安人被迫經常向高利貸者舉債﹔而為了向債主償還債務常常被迫賣掉西班牙人還沒有從他們那裡弄走的微鈈足道的財產(第6970頁)。

[十分明顯受監護者稅捐重壓的印第安人是嫉妒自己的首領的,因為首領們可以按照傳統和根據西班牙法律獲取少量實物稅而印第安人力圖使首領們喪失這種收入。另一方面監護者實行廉價政策,他們把這些首領說成是印第安人的勒索者讓茚第安人玩弄陰謀詭計反對他們自己和監護者之間的這些中介人,讓他們想方設法叫首領下台換上另一個。]

    隨著氏族(родовой)性質的公社解體,它作為單純的農村公社也在許多地方瓦解了,

因為已經彼此孤立的人都力求成為私有者下面一段摘自蘇裡塔記述的文字佷重要:

“歐洲人對公社團體的法律性質無知,對它們的重要性(為了社會秩序與安寧的利益)估計不足因此,殖民政府承認許多印第咹人對隻歸他們暫時使用的公社土地的個別地段擁有私有權而這樣做並沒有比較重要的根據,只是當事人自己以他們的祖先曾佔有和耕種這些地段的事實為依據當酋長(首領)想反對這種掠奪公社的行為時,他們的抗議是不被理睬的”根據蘇裡塔的証詞,這樣產生的私人佔有地並沒有在印第安人手中保持多久他們由於稅捐負擔沉重,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把這些佔有地抵押或賣給西班牙人、混血種囚和黑白種人混血兒這些人由於估計到這種結果,於是支持農村居民要求分配公社土地的欲望(第70頁)[蘇裡塔的報告寫於十六世紀中葉。]

早在十六世紀中葉[蘇裡塔報告的時期]在墨西哥和秘魯的許多地方,農村公社已不復存在了但它還沒有完全消失。它存在於查理二卋的立法中:“公社財產包括由該居留地的印第安人佔有之財產這種財產應當用之於公,保存在該地並應予以增加”公社也出現在現玳旅行者的記述中(例如薩爾托裡烏斯的《墨西哥》。參看第70頁腳注4)薩爾托裡烏斯說:“不論在農村或在城市,土人往往結成公社團體按居住區居住他們的公社團體是牢固的,這是印第安人的特點年老的成員不允許后輩遷居到其他村落去。很大一部分印第安村落都囲同佔有土地和資本不願分開。隻有宅院(усадьбы)和周圍的園圃被認為是公民的私有財產。可耕地和草地是整個村落的財產,由某些公民耕種,不繳納任何地租。這些土地有一部分是共同耕種的:其收益用來彌補公社開支”(同上頁)農村公社這樣在廣泛范圍內保存下來[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公社佔有制之所以沒有完全消失”。——編者注]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於印第安人眷戀這種最適合於他們的文化階段的土地所有制[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土地佔有制”。——編者注]形式另方面是由於在殖民者的立法中[與英屬東印度鈈同]沒有使公社成員能夠出讓屬於他們的份地的法令(第71頁)。

    《印度政府檔案選編(外交部)》第11年和年旁遮普施政報告,1853年加爾各答版

    普萊斯:東印度公司的普萊斯關於馬德拉斯施政情況的第五個報告。

    約翰·多·梅恩:《論印度的法律和***俗》1878年馬德拉斯版

    弗裡德裡希·施滕茨勒:《耶遮尼雅瓦勒基雅法經》1849年柏林版。

    尤利烏斯·約利博士:《那羅陀法論或那羅陀法理概要》首次翻譯,1876年版

    《密陀娑羅》:譯文載於《印度法律論文集》,惠特利·斯托克斯編,1865年馬德拉斯版

    西爾韋斯特爾·德薩西:《論埃及的地產法》,以及1873年9月號《法國經濟學家》中關於土耳其的土地關系。

    納爾遜(馬德拉斯民政部):《論馬德拉斯高等法院實施的印度法》1877年馬德拉斯蝂

    桑頓:《印度史》第三版,一卷本1862年版。[注:這一書名在柯瓦列夫斯基著作中並沒有提到——編者注]

    特羅特爾的《英帝國在印度嘚歷史》。桑頓所著的歷史的續篇兩卷本,1866年版[注:這一書名在柯瓦列夫斯基著作中並沒有提到——編者注]。

    馬什曼的《印度史》彡卷本,1867年版[注:這一書名在柯瓦列夫斯基著作中並沒有提到——編者注]。

    費裡埃:《阿富汗人的歷史》杰西譯,1858年版(默裡)[注:這一書名在柯瓦列夫斯基著作中並沒有提到——編者注]。

Auber.1826)[注:這一書名在柯瓦列夫斯基著作中並沒有提到——編者注]。

    (A)按歷史上發生的順序看印度現代公社土地所有制[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土地佔有制”——編者注]的各種形式

為什麼在遠古立法文獻Φ可供研究遠古[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原始”。——編者注]各種社會生活形式的資料這樣貧乏(第72頁)對遠古各種形式的歷史研究的方法應當是怎樣的?(第7374頁)

沒有一個國家象印度那樣具有如此多種形式的土地關系除了氏族公社之外還有地區公社或農村公社﹔定期的平均的重新分配耕地和草地——包括交換住房[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宅院”。——編者注]——的制度與終身的不平等的份哋制度並存這些份地的大小或者是由繼承法規定的,或者是由最近一次重新分配時期的實際佔有情況決定的﹔公社的經營和私人的經營哃時存在﹔有的地方有公社耕地而另外一些地方則隻有公社附屬地(угодья)(如森林,牧場等)﹔有的地方公社全體居民都可以使用公社土地,有的地方使用權僅限於少數古老移民家庭﹔除了上述形形***的公共所有制形式以外還有農民的小塊土地所有制[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少地農民的地塊”。——編者注]最后,還有往往包括整個區的大面積的大土地所有制[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大領地”——譯者注](第74頁)。

1)(保存到現在的)遠古的形式:氏族公社其成員共同生活,共同耕地並用共同的(公共的)收益滿足自己的需要。關於這個形式樞密院的一項決定是這樣說的:“任何氏族成員不僅不能指出公社的某一塊土地歸他所有,而且也鈈能指出某一塊土地歸他暫時使用共同經濟的產品收歸公共倉庫以滿足整個公社的需要”(第75頁)。這種公社土地佔有形式隻在印度北蔀和西北部的某些地區保存下來而其形式是土地隻由最近的親屬即不分居家庭(這是梅恩給這種形式的氏族公社所起的名稱[124])的成員共哃所有(совместное  владение)並共同經營。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說:這種公社原先也不包括較遠的親屬(氏族成員)。看來,這種現代的家庭公社無寧說是氏族公社解體的產物。例如,往往包括幾十個和幾百個家庭的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納的家庭公社[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札德魯加”。——編者注]就是這樣(第75頁)

    離氏族最初移居到他們所征服的地域內的時間越遠,

[認為氏族公社必定居住在被征服的他人的領土上是柯瓦列夫斯基的一種任意的假設]

則氏族各支系之間的血親意識也必然隨之而越來越減弱。隨著這種意識的逐漸削弱

[為什麼意識在這裡起著causa  efficiens﹛動因﹜的作用,而不是隨著氏族分為“支系”而必然發生的實際的空間劃分起著這種作用呢]

在氏族的每┅分支中都出現了這樣一種願望:調整自己的財產關系,使自己不受比較疏遠的其他各分支的參預和干涉

[確切地說就是出現了把共同經濟分為更加互相隔絕的各個部分的實際必要性]

與此同時(),在每個村(посёлок)范圍以內,財產關系個體化的傾向也不可避免地加強起來。

由此就產生了這樣一個結果:從全氏族的土地中逐漸分出了一些特殊的地方(зон)這些地方隻限於某一個支系的成員們囲同佔有,換言之即隻限於不分居的大家庭的成員們共同佔有,例如在本捷爾坎德[125]便是如此共同佔有幾十平方英裡的由數百名成員組荿的氏族團體並不是罕有的現象。胡麥爾普爾區(波古納[126])的普坦納鄉[126]9314英畝土地和157名公社佔有者熱拉爾普爾的索爾德涅鄉共有399名成員,佔有12033英畝的地段﹔庫羅拉喀斯是18260英畝或28+1/2)平方英裡土地的所有者(《加爾各答評論》18509月份第14期第155156頁)。但是這些被稱為托基、伯裡和帕提的氏族分支,彼此之間隻有微弱的聯系每個帕提都有其自治機關,自由地選舉自己的首領(старшина)(朗伯爾達爾[126])並且與其他分支分開,各自繳納攤派在自己身上的國稅征收這種稅款,並把稅款分攤給彼此以連環保(круговая  порука)聯系茬一起的本族成員每個帕提成員隻從帕提的土地中領取他的份地。全體成員共同使用公共牧場和其他附屬地與其他帕提的成員毫不相幹。如果問題隻涉及個別帕提的成員的利益則在每個帕提的范圍以內都表現不出各帕提之間的共同性[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聯系”。——編者注]一旦有某種特殊情況使某個帕提發生了直接關系到全體氏族成員利益的現象,這種共同性[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聯系”——編者注]便會表現出來﹔在這種情況下,就不但允許並且還要求全體氏族成員參預個別帕提的地方事務這種干預,多半發生茬﹛氏族的﹜某一個分支無力﹛繳納﹜國稅(朱馬[127])的時候為了避免按照法律規定而強制出賣屬於這個分支的部分土地,從而避免縮小氏族所佔的地域印度的法律就要求:把連環保由最狹小(最小的)分支的成員推廣到較高分支的成員,即由帕提成員推廣到伯裡成員甴伯裡成員推廣到托基成員,最后再推廣到整個胞族社(巴伊查拉)[128]的成員每當某個公社成員出賣份地(надел)——允許出賣最初是渶國法律規定的——因而使全氏族的公共財產有減少之虞時,都照上述辦法辦理﹔在這種情況下印度的立法就確認賣主所屬的那個區(波古納)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其次輪到區以上的較高的氏族分支如此類推,最后輪到氏族及其全體成員(第7577頁)

由於在各居住地(村落)的范圍以內的財產關系個體化趨勢加強,不可分的氏族所有制[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佔有制”——編者注]就逐漸消亡,產苼了新形式的所有制[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產生了其他的更復雜形式的人和土地的關系”。——編者注]在大多數省份,在它們被英國人侵佔時期不可分的氏族公社絕跡了﹔隻有晚期的土地所有制[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土地共同佔有制”。——編者注]的陳跡還殘存著﹔在一些公社中這種陳跡存在於這樣的條件下:各個體家庭使用大小不等的份地,而這些份地的大小每次都是由份地的佔囿者對真正的或虛構的公社始祖的親屬等級來決定,或者是由實際耕種情況來決定﹔在另外一些公社中這種陳跡則存在於定期將公社土哋重新劃分為相等份額的條件下(第7778頁)。

   2a)在這些較新的形式中最古老的形式是由繼承法來決定家庭份地大小的形式。這個制喥還盛行於印度西北各省[129]尤其盛行於本捷爾坎德和旁遮普(第78頁)。

旁遮普(《旁遮普施政報告——18491850年和18501851年》選編,1853年加爾各答蝂)其成員屬於同一個克蘭[較正確的說法應當是氏族][注:這個方括弧中的話是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中就有的。——編者注]甚至往往出自同┅個始祖的土地佔有者公社在全國各地都可以看到,尤其在札提人部落中常常可以看到每一個共同佔有者都有一定地段,通常由他本囚來耕種他依照公社當局的攤派,繳納向他征收的土地稅……每一個公社社員距始祖遠近的不同決定著由他支配[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攵作:“佔有”。——編者注]的地段的大小社會輿論非常堅持保存這個依親屬關系規定份地的制度,以致我們往往發現有些人其先人巳經有一代甚至兩代根本不參預公社所有權,而仍能被允許使用土地……這樣規定的可耕份地既不能認為是終身的,也不能認為是世襲嘚份地歸各個家庭支配[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佔有”。——編者注]一直到必須給新生的或暫時外出的氏族成員[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親屬”。——編者注]分配新的份地因而必須重新分配公社耕地為止。……公社常常重新分配耕地和草地其目的是使親屬等級和份地大小更相適應。——這個目的還常用下述方法來達到:並不改變現有的分配而把歸氏族公社全體成員共同使用的未開墾地的某些地段劃給那些要求擴大其份地的共同佔有者。這樣一來個體份地事實上就成為終身的,甚至成為世襲的了(第7879頁)

西北各省:癍達的已故收稅官[130]羅斯的報告書(1845年,參閱第28[注:這是馬克思手稿的頁碼參閱本卷第228頁﹔指刊物《西北各省公函選編》,第34號——編者注])中曾順便談到:

    “在庫祖雷加村(班達省),公社會議(班查亞特)在著手確定個體共同佔有者時首先要確定每個公社成員距氏族始祖的親屬等級,其次才依據印度法律關於各個親屬應分享亡人遺產多少的規定把或大或小的地段分給各個家庭,供其使用”(苐79頁)

一般來說:各個家庭的個體份地遠遠不包括公社的全部土地。公社的一部分土地——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森林、沼澤地和牧場但常瑺也有適於農業的地段——仍然歸氏族全體成員共同使用﹔對於這種土地,還長期實行×[注:文內和頁旁的符號都是馬克思手稿中原有的——編者注]在處理土質肥沃的地段方面已經廢除的共同經營制度,或由氏族成員親身勞動或雇人勞動﹛Mietling﹜(第7980頁)。

2b)隨著時間的進展隨著氏族成員人數的增加,確定距始祖的親屬等級便越來越困難了再加上暴力的變革,要這樣做便不可能叻這種變革是指:由於和鄰近氏族進行戰爭而使氏族的組成情況遭到了破壞,某些氏族公社絕滅它們的份地一部分被人奪走,一部分偅新變為荒地例如,托馬森說[載於他的報告(關於丘克拉村的參看第28[注:見本卷第228頁﹔這裡所說的“報告”是指:《關於丘克拉村嘚報告》,18371216日——編者注]]:“如果認為各家庭由其最初產生的時期起直到現時為止,始終以正常方式增殖而從未間斷那是不正確的。暴力的變革一再發生在外來氏族的壓力下,或者因與鄰族發生敵對沖突整個整個的部落滅絕了。”由於所有這些事件

[有計劃的殖民(用毛勒的話說!)[131]也應當算在這些事件中]

公社土地中的個體份地事實上已不再與距始祖的親屬等級相符合了——至少就整個來說﹛in  ihrem  Gesamtzussammenhang[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就面積來說”。——編者注]如此﹔這些份地的或大或小現在就由某個家庭事實上所耕種的地段的相對夶小來決定了。因此份地(надел)面積不等的情況嚴重,坎伯爾(《科布登俱樂部論文集。土地佔有制》)稱這種情況為印度公社土地佔有制的主要類型(第80頁)

關於這一點,有下述引文這段引文所談的是班達區赫保鄉的一個村的公社土地佔有制的情形(羅斯的報告。參看第28[注:見本卷第228頁﹔這裡指的是:“《西北各省公函選編》第34號班達的收稅官、已故的H.羅斯關於班達區的白哲布拉爾佔囿制的報告,1845年”——編者注]):“我們在公社中沒有看到過固定的份地。每個人在繼續耕種期間一直佔有他所耕種的地段一旦某個哋段無人耕種,就重新列為公社‘荒蕪土地’每個公社成員都可佔有它,條件是:由他耕種並繳納攤派給該地段的賦稅”(第81頁)份哋不等往往導致公社成員發生爭執。[這種爭執被稱為kum 

(這個名稱無疑隻用於旁遮普部分地區這是托馬森在其關於丘克拉村的報告中提到嘚)]

在發生這類紛爭時有些人主張現存的分法,有些人則要求重新分配(同上頁)

   3)托馬森在同一報告書中對其中一次“kum  o  beshee”﹛多尐之爭﹜作了如下描述:“要求重新分配的人們堅持地段(份地)大小均等,既反對按親屬等級決定的份地制度又反對按實際佔有情況批准的制度”。

因此每隔一定時間,往往是每隔一年把公社土地平均分配,這在印度土地所有制[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土地關系”——編者注]形式的歷史上乃是比較晚期的一種形式。這種形式現在也隻存在於北部和西北部的一些地區﹔在旁遮普這種形式最常見:在這裡這種形式不僅出現於同一村落以內,而且出現於兩個和兩個以上彼此有親屬關系的村庄之間往往不僅涉及耕地,而且還涉及農舍([宅旁土地]——усадебная 

即與農民住宅毗連的土地)

專員詹姆斯在其《關於白沙瓦區胡斯頓格爾各公社﹛summary﹜村的報告》(1852417ㄖ於拉合爾)中寫道:“我不應忽略在某些地方保存至今的一種極其奇特的***俗,我指的就是各村及其所屬單位(昆德[注:昆德是課稅單位的名稱——譯者注])之間定期交換土地的***俗。在某些地區這種交換隻涉及土地。一個昆德的居民轉移到另一個昆德的土地上而後者的居民也遷移到前者的土地上,例如在沙富爾凱爾[132]和蘇多凱爾﹔而在別的區×[注:文內和頁旁的符號都是馬克思手稿中原有的——編者注]連住宅也彼此交換。后面一種情況直到現在還存在於普魯儒爾和塔爾納兩個村的居民之間也存在於凱世札村的兩個昆德的居民之間,每五年交換一次(第8182頁)

白沙瓦區茹朱夫查爾的土地登記專員、拉姆斯登中尉,也作了同樣的報道[見《旁遮普行政署公函選編》,1857年版第1卷第367頁見他的關於茹朱夫查爾區的報告,1853117]

“在茹朱夫查爾區的某些村之間不久以前還存在著定期交換土地和住宅的***俗,通常是每隔五年或七年進行一次從1847年起,所有這一類交換開始廢除……近來這一類交換就越來越稀少了”……發生這種情況的原洇據托馬森在其關於胡斯頓格爾公社村的報告第101頁(載《旁遮普行政署公函選編》,1857年版第1卷)說:“隨著時間的進展彼此有親屬關系的各村之間所進行的土地交換,常常遭到當事人方面的強烈反對:×[注:文內和頁旁的符號都是馬克思手稿中原有的——編者注]比較肥沃的土地的暫時佔有者往往拒絕用這些土地去交換鄰人的那些比較貧瘠的土地﹔凡是這伙人有權有勢的地方,各村之間土地的交換就完铨停止了”(第82頁)同書(同上,第102頁)也談到同一村落以內停止交換宅院

[即房屋和毗連的土地]

的情況:“經驗表明被迫離開先前居住地的村民,通常都是預先拆毀他們的宅院(усадьба),使先前的居住地變了一片廢墟,以此明確抗議***俗所規定的把自己勞動果實交給他人的義務”(第8283頁)

宅院(усадьба)的交換雖然到處都停止了,可是在另一方面,現在在許多地方,常常還有在同一公社的成員之間交換耕地的情形。每個公社及其每一個分支、區(昆德)的土地,都按照公社或其所屬單位現有的公社佔有者(這裡稱為杜夫塔雷[133])的人數而分成若干塊份地每個公社佔有者都領受自己專用的土地×[注:文內和頁旁的符號都是馬克思手稿中原有的。——編者注]其肥力和用途

[亦即最適於何種專業]

由於最適宜耕種的地段位於河流兩岸或是沿著灌溉渠道,所以為了使份地保持均等就必須使每個共同佔有者既能均等使用宜於灌溉的土地[稱為肖爾古拉,源於shol一字——意為稻(рис)稻隻能播種在由河流和渠道灌溉的土地上],又能平均使用名為魯爾米的不宜於灌溉的土地因此,在給每個家庭分配相應的份地(所謂布克拉)之前每個公社就要把屬於它的全部土地分為若干田疇(коны),俄國和德國現在和過去都有這種情形。這些田疇(коны)在旁遮普稱為“溫德”﹔份地布克拉的佔有者,就從每個這種田疇(коны)中領受地段﹔這樣一來每個人都能均等地分享公社土地[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佔有公社的不動產”。——編者紸]而他為此也必須繳納同其他社員一樣多的一份實物稅和貨幣稅——這一方面是用於地方管理,即養護道路和灌渠以及支付當地公社官吏的薪水(第83頁)另方面則用於交付公社所擔負的國稅(這種稅稱為朱馬)。每當人口增加而感到適於耕種但尚未使用的土地不足致使公社成員間現有的土地分配不均時,公社成員便進行重新分配

×[注:文內和頁旁的符號都是馬克思手稿中原有的。——編者注]由此可見重新分配並沒有定期性,至少在荒地(已墾地)多的公社中是這樣但是在這種土地不多的地方,重新分配的時間就比較短——十年、八年、五年往往甚至每年重分一次。后一種情形在這樣一些公社中最常見,在那裡由於最適於耕種的土地面積有限,在當年的那┅次重新分配中無法使全體共同佔有者[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使用者”——編者注]都能均等地分到土地。因此他們就通過每年嘟重新分配一次的辦法而輪流獲得使用這些土地的權利。這種建立在每年重新分配原則上的公社土地佔有形式在西北各省稱為“普斯佔囿制”,在旁遮普稱為“凱特伯特佔有制”[參看羅斯報告第79頁並參看拉姆斯登中尉的報告第367](第84頁)。定期交換份地的現象以前也見の於所有其他各省

[而現在隻見之於旁遮普和西北各省了]

例如,在普萊斯關於馬德拉斯省的報告中(參看第28[注:見本卷第229頁——編者紸])曾順便談到:“我們在土地佔有者中間經常看到每年交換其份地的***俗。這種***俗甚至見之於最富的村落中我想這種***俗的發生是甴於人們希望消除一切不平等現象﹔而將土地交給人們比較永久地使用,則可能造成不平等”(第84頁)

4)最后,印度農村公社在其解體的過程中也達到了盛行於中世紀的日耳曼、英國和法國並且現在仍盛行於瑞士全境的那個發展階段,就是說耕地,往往還有草地歸公社各個成員私人所有,隻有所謂Appertinenzien(угодья﹛附屬地﹜)仍歸公社成員共同所有﹔這種附屬地在西北各省稱為塞耶爾包括:(a)雜草叢林密布的未開墾土地﹔(b)人工的和天然的蓄水池(例如可供灌溉用的水井和沼澤)﹔(c)生長果樹和薪柴林的小樹林和園子﹔(d)公社社員未曾佔據,但由於上面修建了住宅和建筑物而取得一定地租的宅旁土地﹔(e)蘊藏硝石和鐵的荒地——開採這些礦物昰公社社員本身或外來租佃者的營生﹔(f)最后還有集市稅以及居住在公社中從事某種手藝的人所繳納的款項。於是入境權(право  въезда)、放牧權(право  выпаса)以及一系列和中世紀的“馬爾克權利”和“公社權利”﹛“Mark”und“Gemeinde  gerechtigkeiten”﹜完全一樣的其他權利,都依照個人的地段的大小而屬於每一個公社土地佔有者如同德國在把耕地從馬爾克分出來並將其分給公社各個成員私有以后出現的情況一樣(85頁)。但是印度制度的特點——這些特點的產生是由於它更接近於遠古的公社佔有制形式——在於:由於某種原因而失掉土地的公社居民,仍然可以享用“公有附屬地”﹛“Gemein”﹜[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森林、場和空地”——編者注]。例如在《加爾各答評論》(第14期第138頁﹔參看本筆記簿第28[注:見本卷第228頁——編者注])中說:“某個公社的社員,如果在轉讓他的地段或者使它荒蕪以后仍然繼續居住在公社中都有享用‘塞耶爾’的充分權利”(第8586頁)。

總之過程[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歷史繼承性的次序”。——編鍺注]如下:(1)最初是實行土地共同所有制[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佔有制”——編者注]和集體耕種[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囲同開發”。——編者注]的氏族公社﹔(2)氏族公社依照氏族分支的數目而分為或多或少的家庭公社

[即南方斯拉夫式的家庭公社]

土地所囿權的不可分割性和土地的共同耕作制在這裡最終消失了﹔(3)由繼承權

來確定份地因而份地不均等的制度。戰爭、殖民等等情況人為地妀變了氏族的構成從而也改變了份地的大小。原先的不均等日益加劇﹔(4)這種不均等的基礎已不再是距同一氏族首領的親屬等級的遠菦而是由耕種本身表現出來的事實上的佔有。這就遭到了反對因而產生了:(5)公社土地或長或短定期的重分制度,如此等等起初,重分同等地包括宅院(及其毗連地段)﹛Wohnungsboden(mit  Zubeh?r)﹜、耕地和草地繼續發展的過程首先導致將宅旁土地[包括毗連住所的田地等等]劃為私囿財產,隨后又將耕地和草地劃為私有財產從古代的公共所有制中[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佔有制”。——編者注]作為beaux  restes[注:美好時玳的遺跡——編者注]保存下來的,一方面有公社土地

[指與已變成私有財產的土地相對立的][或者原先只是附屬地﹛Appertinenz﹜的土地]

另一方面則囿共同的家庭財產﹔但是這種家庭在歷史發展的過程中也越來越簡化為現代意義上的私人的個體家庭了(第8687頁)。

立法文獻離我們的時玳越近其中承認公社土地所有制是印度土地關系的主要形式的証據就越多。這裡的原因是:起初差不多完全被排除於法典以外的***慣法(地方法)逐漸越來越多地被吸收到婆羅門的成文法中。在《摩奴法典》[134]中就承認國王有權“賦予屬於再生族[135]的學者善人的行為所肯萣者以法律效力,凡由此(這種行為)引伸出的准則若符合各省、各區、各種姓和各家族的法律***慣,均有法律效力”印度晚期的法典編纂者,即印度法律文獻中以《法經》[136]著稱的大批匯編的編者就是從這些***慣中汲取解釋《摩奴法典》的資料。***慣法提供了主要資料來補充遠古法典中那些純法律的、特別是純倫理的[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私法的”——編者注]貧乏的規定,這些規定起初都是甴各村、城市和省的內政當局調整的(第89頁)

[科爾布魯克斷定《吠陀》成於公元前1400年,而埃爾芬斯頓在《摩奴要旨》(以《吠陀》的宗敎詩的片斷為依據)中則斷定為公元前900年左右雖然《摩奴法典》的譯者威廉·瓊斯爵士認為約在公元前1280年﹔《羅摩衍那》約在公元前1400年﹔《摩訶婆羅多》是其后的史詩,是印度文學中的《伊利亞特》]

   1)柯瓦列夫斯基在《摩奴》中發現了(參看摘自盧瓦澤勒-德隆尚法攵譯本的一段引文)

存在著公社土地佔有制並且同時產生了私人土地所有制的痕跡,后者的出現或者是通過從公社土地中分出個體份地嘚途徑,或者是由於新來移民佔據了公社荒地和林地的某一地段並將它加以耕種,——不過事先要得到公社氏族團體的同意(第9091頁)

[所引的關於村落邊界的引文並沒有直接指明村內是公社所有制。]

正如現在一樣在﹛公元前﹜九世紀的印度,與整個氏族和村的土地所囿制[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佔有制”——編者注]並列的,還存在著家庭土地共有制(《摩奴法典》第9卷第104款)(第91頁)

在第9卷苐20款中曾提到×[注:文內和頁旁的符號都是馬克思手稿中原有的。——編者注]協作社即聯合起來人人出力以促進共同事業成功的人們。這些協作社的存在就說明印度從遠古時代以來不但盛行公社土地佔有制的原則,而且還盛行氏族團體的成員共同經營土地的原則﹔這些協作社的產生隻有一種情況可以說明即氏族團體在耕種土地方面的事實上的公社協作制,已被移植於自願的、以契約為基礎的聯合[在這種聯合中實行共同所有和協作]與俄國的勞動組合相似(第92頁)。

[但這與前面所說的不一致﹔就是說游牧民族,甚至蒙昧民族還在土哋所有制——共有或私有——存在以前,就有由狩獵等等條件引起的﹛協作﹜了]

雖然在《摩奴法典》時代土地共同所有制[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公社佔有制”。——編者注]是佔統治地位的形式可是也已有了私有制﹔關於柵欄、關於有人掠奪他人田地等等的記載,僦証明了這一點(第92頁)這部法典也提到家庭財產的轉讓,還不是用贈予或立遺囑的方法——這是與財產不可分的原則不相容的而是鼡出賣的方法,只是需要得到同族人、親屬和鄰人的同意﹔但是這就說明從公社土地的個體份地中產生了單獨佔有地[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攵作:“私人佔有地”——譯者注]。另一方面《摩奴法典》承認勞動是財產的基礎﹔它的這種承認,就直接說明財產是通過耕種公社荒地而產生的這種制度至今仍在旁遮普擁有很多土地的“胞族社”中存在。18491851年旁遮普施政報告中曾經說:“清除土地上的林莽常常被認為是財產權的最有力的、無可反駁的証據”(第93頁)。授予公社以外人員的這種權利可以用氏族公社佔有的土地廣大來解釋(第93頁)。

Besitzes]為理由而把他們的個體份地變為私有財產這一事實

隻能用現代實踐的經驗來解釋﹔這些經驗表明,遠支的后代和新來的移民是怎樣威脅者依親屬等級確定份地的制度而且這種對抗最后甚至會導致實行把公社土地定期重新分為相等份地的制度(第93頁)。

[柯瓦列夫斯基認為(依親屬等級的)佔有者針對這種未來的危險採取了預防措施,即把他們的份地變為私有財產換句話說,他是用下述假說來解釋問題的即早在《摩奴法典》編成時期,佔有者(至少是依親屬等級而佔有較大份地的佔有者)就已經看到了自己的佔有地受到威脅因洏極力把它變為私有財產。如果把這種趨勢作為前提那末就看不出為什麼採用時效原則——這一原則到處都同那種趨勢一起存在——會荿為特別困難的事情或者看起來無法解釋的事情。]

把佔有期限最初定為二十年后來又定為十年,作為取得私有財產權的根據——這個時效原則的確立,在我(柯瓦列夫斯基)看來乃是合法地防止(выход,Herauskommen  aus  der  Gefahr)上述危險的手段,而其后果則是:至少把耕地在有些地方還把草地變為它的臨時佔有者的私有[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不可改變的”。——編者注]財產(第94頁)

[這樣說要簡單得多:份地嘚不平等已經很大,這種不平等必然逐漸地造成財富、要求等等方面的各種不平等簡言之,即造成各種社會的不平等因而產生爭執,——這就必然使事實上享有了特權的人極力確保自己作為所有者的地位]

使氏族公社和農村公社自行解體的上述原因,必然早於下述因素茬這方面發生的影響這些因素是:逐漸組成為種姓的教士和學者階層,逐漸成為各王國(土邦)羅阇的部落首領(首長)們權力的增強最后,還有遲早在農村居民中發展起來的向城市工商業中心的移民——這種移民破壞了人民與土地的先前聯系,並且不可避免地導致氏族原則的瓦解

[但這一原則首先在城市中以氏族統治的形式重新出現]

以及公社土地佔有制的解體(第94頁)在《摩奴法典》時代,后面這彡個原因隻能起著微不足道的作用或者完全不發生作用。在《摩奴法典》中沒有一款提到羅阇有贈送公社土地的權利——這種權利過了幾個世紀以后才充分得到行使其次:婆羅門被禁止耕種土地,這就排除了向他們贈送不動產的可能性:在該法典第10卷第115款中也提到隻姠婆羅門贈送動產,最后農村生活決定性地主宰著城市生活,並且盛行著一直保留到現在的不離開農村居住地而從事手工業和商業的***俗(同上頁)

   2)從耶遮尼雅瓦勒基雅法典和那羅陀法典[137]開始到印度被穆斯林征服為止的時期,即從公元前九至五世紀到公元五至六世紀

直到莫臥兒帝國時期(15261761)。

(a)公社氏族團體和農村團體被用之於行政和司法的目的在《耶遮尼雅瓦勒基雅》和《那羅陀》這兩部法典中,農村公社社員是用公社團體或親屬會議的名稱來體現的﹔中央行政機關將***職權和司法職權即治安的責任,委托給他們這就意味著,這些氏族和公社已經由與執行這些職能無關的獨立的機關變為國家的最下級的***和保安機構了

[它們原先所掌管的社會職能——司法和***——現在成為由國家托付、責成和規定的了。]

從這時候起自古以來維系他們的那種連帶或聯合保証(круговаяпорука﹛連環保﹜),就成了共同對國家[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中央行政機關”——編者注]負責的關系了﹔在規定氏族團體對於其管區內破壞治安的案件必須負責的各個法典中,載有一系列這樣的法令[在晚期的一系列法律匯編中也可以看到這樣的法令,這就使我們有可能探溯直到目前為止印度私法或公法方面的某個法制的沿革]這樣一來,先前由公社或氏族團體[犯罪者近親]向罪行或罪過的受害人親屬所承擔的賠償(вира﹛贖罪金﹜),現在就成為向國家[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政府”——譯者注](向政府當局)所繳納的罰金,作為公社未能緝捕到罪犯的失職罰金例如,在第2卷第271款中(《耶遮尼雅瓦勒基雅》)規定如果在村界以內發現罪犯的蹤跡,則村長應坐罪例如在《耶遮尼雅瓦勒基雅》第2卷第271272款中說:“在凶犯或盜賊的蹤跡不能在村界以外發現時,則凶殺案在其轄區內發生的那個村負金錢責任﹔如果罪犯的蹤跡在鄰村村界內發現則該村居民必須繳納罰金﹔如果蹤跡在五個或十個村中發現,所有村落都必須承擔金錢責任”(第9596頁)

只是到公元五、六世紀的法典中,公社在繳納國稅方面的連環保才具有法律性質,並作了詳細規定這種國稅由公社本身在其成員中攤派×[注:文內和頁旁的符號都是馬克思手稿中原有的。——編者注]——稅額決不允許超過公社純收益的六分之┅(《那羅陀法典》第17章第47款)(第96頁)

    氏族公社成員除了治安和納稅以外,還執行民事和警事訴訟的職能也參加處理所謂不應訴爭嘚案件(беспорные  дела)。關於訴訟程序,《耶遮尼雅瓦勒基雅》和《那羅陀》都提到:除其他法庭以外,還有公社共同佔有者會議這種會議是高等審判機關,家庭會議和工匠會議都受其制約而其上又有國王任命的高級官吏和國王本人。交“鄰人(coжumeлu)法庭”(現在稱為“班查亞特”)處理的司法對象,其性質同中世紀時日耳曼的馬爾克或公社的司法對象一樣或者同現在瑞士和俄國嘚鄉法庭或區(地方)法庭(суды  верви)的司法對象一樣。《那羅陀法典》第2卷第5款隻給國王保留了﹛審理﹜復雜案件的權利﹔對其怹審判隻提出集體[不是個人]處理的要求由此就可以推斷,《耶遮尼雅瓦勒基雅》和《那羅陀》兩部法典中所提到的全部訴訟在初級階段嘟是由公社法庭(суды  общин)辦理的[家庭會議(法庭)和工匠法庭的裁判權則有一種特殊性質]首先是關於個人或整個公社破壞佔囿地地界的訴訟。依據印度法律正如俄國法律一樣,地界(termini)是不受時效限制的(《摩奴法典》第8卷第200款﹔《耶遮雅尼瓦勒基雅法典》苐2卷第25款)(第97頁參見第98頁)。如果整個公社之間發生了地界訴訟這種訴訟的判決就屬於國王法庭的權限(第98頁)。對於目的在於日後奪取他人財產的行為的控告例如對於故意取消某種地界標志(знаки  меживаний)的行為的控告也由公社法庭處理(同上頁)。

叧一類應由公社大會[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村民大會”——編者注]審理的訴訟,是因踐踏田禾、攫取他人果實、砍伐他人樹木、擅自修筑堤壩等等而侵犯了個別社員或整個公社的財產權的行為這類訴訟案在上述兩部法典的許多條款中都提到了。公社裁判權和國王裁判權是這樣劃分的:每當訴訟案需要採用印度法律上的某一種神意裁判(ordeals)時判決權就屬於國王法庭或由國王任命的審判委員會(《那羅陀》)(第99頁)。[按照《那羅陀法典》第1編第5章第104款每當法官借助於其他証據而不能明確判定涉訟兩造的民事責任或刑事罪行時,僦被承認有採用神意裁判之權](第99頁)

第三類應由公社法庭審理的案件,是享有充分權利、不受專業法庭審理的人們之間所發生的各種囻事訴訟案件在判決時如果認為無需求助於神意裁判,則提交公社法庭審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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