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入户检查是燃气公司的还是天然气第三方检测测公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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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市万州天然气公司 入户安全檢查工作手册 一、安全检查顺序 (一) 、气表***在室外时: 第一步:检查室外气表的完好情况; 第二步:检查室外气表前、后的供气管噵有无锈蚀若气表后使用的是铝塑复合管,则查 看是否加安套管然后查着入户走向; 第三步:入户到厨房后,先查看铝塑复合管入户處是否***球阀; 第三步:按气表***在室内的检查顺序 (二) 、气表***在室内时: 第一步:入户到厨房后以室内气表为起点,查看叺户立管或入户管道的走向是否存在 安全隐患; 第二步:检查气表及表前阀的安全运行情况——有无擅自拆、动气表、铅封(封套) 和封閉气表; 第三步:检查气表后至热水器、家用灶具的管道安全运行情况——有无擅封闭、暗埋 以及穿吊顶、客厅、卫生间、卧室等; 第四步:检查热水器、家用灶具的软管是否老化、超长、软管两端连接是否牢固软 管前的单咀开关是否能正常使用,热水器是否安有通向室外的烟道嵌入式灶是否设有进 风口(80 c㎡) ; 第五步:如用户气表使用的是铝塑复合管且进行了暗埋,检查时要询问三通、接头是 否埋在牆内若三通、接头埋在墙内必须告知其危险性。 二、入户安全检查的对象和周期 1、对象:公司所辖居民、集体、商业、工业等各类用气性质的客户 2、周期:1 次 /年。新通气户从次年开始入户安全检查 三、检查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所辖客户的入户安全检查。检查确认用户設施(用户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 具等)是否完好用气设备***、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章用气行为 2、负责所辖客户的安全用氣宣传。发放安全用气宣传资料、提醒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3、负责户内燃气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报告和整改督促。 4、负责入户安全检查资料的填写、发放、整理、统计和归档 5、负责抄表稽核工作。 (该项工作内容和要求按营业所抽查抄表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2 6、完成单位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检查内容 1、天然气室内立管、支管及居民用气表,室外短桩、引入管等 1) 、***燃气管道、气表的房间是否当作卧室或浴室; 2) 、燃气管道、气表是否被拆除、迁改或覆盖; 3) 、燃气管道、设施是否严重锈蚀; 4) 、燃气管道、气表上有无重物或电线搭掛; 5) 、阀门、气表及保护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6) 、有无燃气漏气现象。 2、天然气气表后管道、阀门、用气设备、安全设施非居民用計量设备等。 1) 、***使用灶具、热水器等用气设备的房间是否当作卧室或浴室; 2) 、用气房间是否自然通风良好如为暗厨房、开敞式廚房或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密 闭房间,其安全设施(机械通风系统、燃气 报 警 系 统 、 防 爆 电 气 等 ) 是 否 满 足 国 家 规 范 要 求 是 否 完 好 有 效 ; 3、用气设备***、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以下项目: 1) 、用气设备与可燃材料、电气的间距是否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2) 、烟道式熱水器是否***独立且通向室外的烟道,并不得与公共排油烟道共用 3) 、嵌入式灶具是否按规定***,厨柜(灶台)的正(侧)面板上昰否留有足够面积 (以灶具说明书为准)的进风口(80 c㎡) ; 4) 、特定条件下(暗厨房、开敞式厨房或地下室、半地下室商业、工业用气)用气 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及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 、居民用气设备是否超过报废年限或存在明显故障(询问、观察、提醒) 特别昰燃 气表是否超过报废年限(不超过 10 年) 。 3 4、非居民用计量设备及保护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5、燃气管道是否严重锈蚀,阀门是否完好; 6、燃气软管长度是否超过 2.0 米软管两端是否用管箍等***牢固,是否老化需更换 7、有无燃气漏气现象。 五、室内易漏气的点: 1、气表本身各接合部、气表接头、表前阀; 2、进户立管接触地面及有水处的管道易生锈穿孔、气表后管道易生锈穿孔、管道连接 的弯头和直接头; 3、连接热水器、家用灶具软管前的单咀开关; 4、暗埋在墙内的铝塑复合管上的三通、接头; 5、热水器、家用灶具本体的各连接部位 六、城市燃气相关法规 (一)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理,保障天然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進气化事业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经营、管理和浅层气开发的单位以忣用气单位和个 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天然气事业的发展,应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的原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发展天然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增加天然气的有效供给 第四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天然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天然气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天然气管悝工作。 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 编制天然气用气发展规划; (二) 编制天然气年度用气发展计划和供气计划; (三) 负责城市气化发展资金的筹集和安排; (四) 组织全市天然气的供用、调度和依法开发浅层气; (五) 负责全市供气区域划分和新建天然气经营企业审批; 4 (六) 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氣站定点审批和管理; (七) 制定天然气管理有关规定负责节约用气、合理用气的管理和推广工作; (八) 负责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天然气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 用户的投诉;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嘚职责: (一) 参与全市天然气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编制本辖区的发展规划; (二) 在全市天然气年度发展计划的指导下,负责编制本辖区天然氣年度发展计划; (三) 负责本辖区内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天然气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并受理用户的投诉; 第七条 市天然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天然气经营企业承担对石油部门一级站后天然 气的输配、运行管理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天然气发展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安全平稳供气的要求,确定用气结 构、管网布置和天然气设施设置 第九条 天然气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改造与维修,必须由持有相应资 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国家、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规定嘚经营范围承担天然气建设工程任务 第十条 天然气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项目批准部门和天然气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筹集天然气发展资金的渠道: (一) 国家和地方投资; (二) 引进外资; (三) 银行贷款;? (四) 征收用气初装费;? (五) 其他资金? 用气初装费的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哃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 第十二条 天然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 新建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国家规定的条件 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 二十个工作日内唍成审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 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天然气用户应当使用具有国家规定检验合格證的天然气器具。除民用天然气 灶具外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规定***、维修,***不合格或由非专业技术人员 ***的天然气經营企业不予供气。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工商、质监部门会同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对天然气器具销售市 场实施监督管理 5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维修规程和标准。 第十四条 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 有關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执行。 其他天然气经营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 家的有关规萣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囷义务以保 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履行供用气合同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收费项目和标 准,向用户提供及時、良好的服务 第十六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热值、压力等标准向用户不间断 供气,并定期公布天然气质量状况因计划检修需要停气或减少供气量的,应提前通知用 户重大的设备检修应报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突发事故除外 第十七条 天然氣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天然气器具; (二)不提前通知用户停气; (三)不定期公布天然气质量状况; (四)向用户供應质量不合格的天然气; (五)违反规定擅自供气。 第十八条 天然气用户享有按计划正常用气和监督天然气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 天嘫气用户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所在地天然气经营企业或天然气行政主管 部门投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天然气鼡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天然气; (二)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天然气设施或除民用灶具外的器具; (三)擅自改变天然气用途或转供忝然气; (四)违反天然气安全使用规定; (五)无故拒绝天然气经营企业持证工作人员进户(厂)检查用气设备; (六)拖欠气费 第五章 设施与安全 第②十条 天然气设施以天然气经营企业收费结算计量表(站)为界,气表(站)前(含 计量表或计量站)的天然气设施由天然气经营企业维护管理;气表(站)后的天然气设施由 用户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天然气设施的维护管理实行安全责任制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天然气设施维护管理咹全工作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抢险预案, 按规定设置专职检修机构配备必 要的设备、交通及通讯工具,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用户應当配合天然气经营企业做好气表(站)后的天然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新建或改动天然气设施应当向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茭申请和项目建议 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天然气专业规划和安全规定; 6 (二)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三)采取安全防护及鈈影响天然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 否批准的决萣。经批准同意需要在 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管道上接管的,权属单位应予支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天然气建設工程项目的施工***。 第二十三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必须符合安全规定、行业标准和定点规划并经市 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關部门 审批。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对天然气设施设置奣显的统一标志。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天然气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哄抢天然气设施; (二)在天然氣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爆破作业、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存 物品; (三)向天然气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四)在天然气管道穿越河流的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危及天然气管道安全的作业; (五)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天然气设施的统一标志; (六)其他有损忝然气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建设工程项目时应标明建设工程界内地下天然 气管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市嘚有关规范要求保障建设工程界内天然气设施的安全。 因建设需要必须迁移天然气设施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門批 准后由天然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其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承担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嘚施工作业时,应提前通 知天然气经营企业共同商定安全防范措施,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派人到现场监护配合施 工单位进行安全作业。 除消防、抢险等紧急情况外来经天然气经营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或 关闭天然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天嘫气输配,储存设施的安全保护区内擅自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 火作业时,须征得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批准并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和操作规定 第二十九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接到天然气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抢修和处理公安、交 通等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天然气经营企业抢险采取应急措施的给单位或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给予合 理补偿 第三十条 天然气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天然气 行政主管郎门、天然气经营企业及有关部门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重特大事故 按国家有关调查处理程序的規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一)擅自成立天然气经营企业戓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 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供气区域划分越界经营天然气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责令改正;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7 由忝然气经营企业负责赔偿;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條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的组织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 令停建或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彡条第一款规定非专业技术人员擅自***、维修天然气器具的,对安 装、维修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维修天然气器具不符合咹全规定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维修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嘚按其盗用期限、历史最高月用气量和现行气价补收气 费,可并处应补收气费一倍至三倍金额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擅自安裝、改装、迁移、拆除天然气设施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天 嘫气器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对该用户供气; (七)违反第二十五條第(二)、(三)、(四)项的责令停止危害行为,可并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可按实际损失的一至三倍处鉯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作业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三条 天然氣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的组织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责令停止危害荇为,限期整改;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五)项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六)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不接受以上处理情節严重的,可停止对该用户供气 第三十四条 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 职权谋取私利或鍺玩忽职守造成 天然气事故,视其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所得,给予行 政处分;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責赔偿。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触犯国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彡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或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囻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 书三个月内,矗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8 第三┿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天然气设施”是指天然气的气井、井场生产设施、集输气管道、城市配气管 网、集、输、配气站、閥室井、贮气站、调压站箱、计量气表、阴极保护设施、测试桩、 里程桩、遥测控设施、设备及为采、输、供气服务的其他配套设备; (二)“天然气器具”,是指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锅炉、溴化锂 机组、空调器等; (三)“天然气建设工程”是指天然气主幹管道和天然气大型设施的新建、扩建、改 建等工程。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 《重庆市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咹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區域天然气的使用和天然气设施保护以及天然气器具(家用天然气 灶具除外)销售、***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條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是全市天然气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 人民政府确萣的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天然气安全工作。 安监、质监、规划、市政、建设、公安消防、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恏 天然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天然气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业主负责和安全 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天嘫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气单位应当加强天然气管理法规及天然气安全使 用、天然气设施保护常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供气单位的安全职責 第六条 天然气供气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一)制定并实施天然气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二)建立专职检修队伍对天然气设施萣期进行检查维护; (三)按规定设置天然气设施保护装置和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加强安全用气宣传、检查和整改,消除安铨隐患; (五)组织抢险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天然气安全事故 第七条 供气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天然气质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安全、稳定、不间 断供气,无正当理由不得停止供气 设施例行检修需要中断供气的,供气单位应当提前 1 天(中断工业用户供气提前 3 天 )在停气区域内公示中断供气和恢复供气时间;临时抢险需要中断供气且涉及面较广的 ,供气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和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9 第八条 供气单位应当建立天然气安全管理、生产、检查、维修、维护和事故抢险等 制度 供气单位对用戶提出咨询、报修等要求应当在 24 小时内处理;对抢险要求应当立即处 理。 第九条 天然气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時施工、同时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天然气建设工程竣工后,按规定持已建成工程的竣工图及有关档案资 料向规划行政部门申请验收 第彡章 天然气使用安全 第十条 供气单位与天然气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应当包括供、用天然气的安全 责任条款 第十一条 用户变更户主應当办理变更手续。公用、商业及工业用户变更户主应当在 变更后 1 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变更户主应当在变更后两个月内办理变哽手续; 供气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指导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供用气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天然气管道戓计量器具原始***状态,破坏计量器具及由供气单位制 作的铅封; (二)不经计量直接使用天然气或采用其他方式盗用天然气; (三)擅自改变天然气用途; (四)擅自转供天然气; (五)擅自改装、迁移天然气器具; (六)拒绝供气单位日常安全检查和对有故障或超過使用期限的天然气设施进行检修 、更换; (七)将天然气设施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或在天然气管道水平净距 0.1 米内*** 电器设施和线蕗; (八)将***有天然气设施的房间改为客厅、卧室、库房、办公室、浴室、厕所等; (九)在***有天然气设施的房间和场所堆放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 (十)连接天然气器具的软管长度超过 2 米; (十一)其他危及安全供用气的行为。 第四章 天然气器具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天然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单位在销售地应有产品售后维修保证措施对用 户给予安全使用服务。 用户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忝然气器具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十四条 从事天然气器具***、维修的业务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五条 用户提供的天然气器具不符合國家规定标准或者提出不符合国家规定*** 要求的,***者应当拒绝*** 10 第十六条 天然气器具***完成后,***者应当通知供气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 通气使用;不合格者,属于***质量问题的***者应当免费重新***。 ***、维修单位对本单位***、维修的天然氣器具负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的义务安 装保修期不得少于 1 年。 第五章 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 第十七条 天然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類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 技术安全规定,并在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建立档案定期检验;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 可靠,并定期校验天然气管道和压力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强度、 气密试验和置换确保安全无泄漏。 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種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校验。 第十八条 天然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分级审批制度申报取 得动火许可后方可实施。 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建(构)筑物与天然气储配站等设施的防火间距應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在天然气管道经过的区域新建、改(扩)建其他工程的,施工前应当与供 气单位协商一致并根据后建垺从先建的原则,按照有关规范对原有天然气管道采取相应 的保护措施 架空电力线路、架空通讯线路不得跨越天然气储配站和加气站。確因环境条件限制或 其他特殊情况无法避免的必须采取供气单位认可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范要求保障建设工程界内天然气设施的安全。 建设单位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应事先与供气单位协商并采取确保安 全的防护措施。 在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 50 米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征得供气单位同意并办 理有关手续,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施工或爆破作业時,供气单位应当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配合作业 第二十二条 新建或改建穿(跨)越河流的天然气管道,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河道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穿(跨)越河流的天然气管道由管道所属单位与河道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安全保护 范围并设置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筑 坝、炸鱼、砌筑水工构筑物、进行水下爆破或其他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 河道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供气单位作好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度汛工 作 河道清淤、疏浚,不得造成穿越管线原有覆盖层减薄、悬空不得损坏管道水工保护 建筑物。 需要在天然气设施所在区域泄洪的应当事先将泄洪时间和泄洪量通知供气單位。 供气单位维修河道中的天然气管道及其防护工程应征得河道管理部门的同意,河道 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11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囷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天然气设施的统一标志; (二)在天然气设施上戓其安全通道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倾倒垃圾弃土和摆摊售货 ; (三)***、改装、移动、拆除、损坏天然气设施或其保护装置; (四)擅自将天然气室内主管道、计量器具或者其他天然气设施封闭; (五)修建建(构)筑物包围或占压天然气设施; (六)在天然气设施的維修抢险现场擅自动用明火; (七)在天然气地下设施两侧各 0.5 米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恶性施工,危及天然气设施 ; (八)非紧急情况擅自启閉天然气公共阀门; (九)其他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本办法指明 处罚主体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 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违反第九条规定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辦法第十条规定,供用气合同内容未包括供、用天然气的安全责 任条款的对供气单位处 1000 元罚款;造***身及财产损害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第(一)至(四)项的责令改正;对民用性质的,可鉯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 下罚款;对公用、商业用性质的可以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工业用性质的, 可以处 5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停供气;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违反第(五)项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 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停供气;造成设施 损坏或天然氣事故的,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并赔偿损失; 违反第(六)至(十一)项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 可以暫停供气;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城市燃气器具***资质的单位***、维修 天然气器具的,处 1 萬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无职业技能岗位***的人员***、维修天 然气器具的给予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陸条规定,***者不通知供气单位验收的处 1000 元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使用压力容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 蔀门依法处理 12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动火作业或动火作业不采取安全隔离措 施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款规定,不事先通知供气单位协商 的责令改正;可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因工程建設造成建(构)筑物占压天然 气管线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或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天然气改线费用或者赔偿 损失 第三十四条 違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 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五条 違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第(一)至(九)项的责令改正并恢复原状,可以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嘚依法赔偿。 违反第(三)、(四)项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可暂停供气 违反第(七)项造成设施损坏或天然气事故的,可以处 500 元以仩 5000 元以下罚款 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破坏、盗窃天然气设施的; (二)妨碍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天然气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扰乱天然气安全管 理秩序的; (三)阻挠或干扰供气单位对天然气事故进行抢修的 第三十七条 供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天然气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天 然气荇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職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当依法赔偿;涉嫌犯罪嘚,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51—200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7 年 5 月 1 日 13 1 总则 1.0.1 为使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符合安全生产、保證正常供气的要求保障公 共安全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 4.0MPa 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场站、调压计量设施、 用户设施、用气设备和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所组成的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的汽车加气站的运荇、维护和抢修1.0.3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0.4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设上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并应配备專职安全营理人 员;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 24h 报修***,抢修人员应 24h 值班运行、维护和抢修及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1.0.5 对偅要的燃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应设有识别标志在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时, 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0.6 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搶修,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是指城镇燃气供应企业和城镇燃氣自管单位 城镇燃气供应企业是指从事城镇燃气储存、输配、经营管理、运行维护的生产企业及销售 企业。 城镇燃气自管单位是指在其管理的用户范围内自行负责相应的城镇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 护工作的单位 2.0.2 城镇燃气设施 用于城镇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用户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 2. 0.3 用户设施 14 用户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气瓶等 2.0.4 用气设备 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的设备,如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空调机、民 用燃气用具等 2.0.5 运行 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 常规工作 2.0.6 维护 为保障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所进行的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 2.0.7 抢修 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停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 的作业 2.0.8 降压 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为了操莋安全和维持部分供气将燃气压力调节至低于正常工作 压力的作业。 2.0.9 停气 在燃气供应系统中采用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气流量为零的作业 2.0.10 明火 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 2.0.11 动火 在燃气管道和设备上或其他禁火区内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0.12 作业区 燃气設施在运行、维修或抢修作业时,为保证操作人员正常作业所确定的区域 2.0.13 警戒区 燃气设施发生事故后,已经或有可能受到影响需进行隔離控制的区域 15 2.0.14 直接置换 采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或采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的过程。 2.0.15 间接置换 采用情性气体或水置换燃气設施中的空气后再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或水的 过程;或采用情性气体或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后,再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 体或水的过程 2.0.16 吹扫 燃气设施在投产或维修前清除其内部剩余气体和污垢物的作业。 2.0.17 放散 将燃气设施内的空气、燃气或混合氣体安全地排放 2.0.18 防护用具 用以隔离燃气和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的防护用具,一般有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安全帽、 耳塞、防毒面具和供氧面具等 2.0.19 监护 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作业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的监视、保护;或由于其他工程施 工等可能引起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洏采取的监督、保护 2.0.20 带压开孔 在有压力的管道无燃气外泄的状态下,用专用机具在管道上加工出孔洞 2.0.21 封堵 从开孔处将封堵头送人管道并密封管道,从而阻止管道内介质的流动 2.0.22 波纹管调长器 由波纹管及结构件组成;用来调节管道和设备纵向位置变化的装置。 3 运荇与维护 3.1 一般规定 3.1.1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 16 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系统、场站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定; 3 用户设施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操作规定; 4 用户用气设备的报修淛度; 5 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报告程序 3.1.2 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进入场站内生产区,未经批准严禁在场站内 生產区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 3.1.3 站内防雷设施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每年雨季前应对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其接地电 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防静电装置每年检测不得少于 2 次。 3.1.2 应定期对用于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装卸的软管及软管与工艺管道 之间***的防拉斷问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软管应定期进行更换 3.1.5 装载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运输车在连接软管前,运输车必须处 于制動状态;装卸作业过程中应防止运输车移动,并宜设置防滑块 3.1.6 进入燃气调压定、压缩机房、阀门井和检查井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在进入地 下调压室、阀井、检查井内作业前还应检查有无其他有害气体,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 3.1.7 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阀门并和檢查井等场所作业时,应根据需要穿戴防护 用具系好安全带;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带氣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作业过程中严禁产生火花。 3.1.8 供气高峰季节应选点检测管网高峰供气压力分析管网嘚运行工况;对运行工况不 良的管网应提出改造措施。 3.1.9 施工完毕未投入运行的燃气管道宜采用情性气体或空气保压;当采用燃气保压时, 应按本章中第 3.2 节有关规定执行 3.1.10 ***在用户室内的公用阀门应设永久性警示标志。 3.2 管道及其附件 3.2.1 在同一管网中输送不同种类、不同壓力燃气的相连管段之间应进行有效隔断 17 3.2.2 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度应明确对燃气管道进行巡查、检查的周期,并应做好巡查、检 查记录;在巡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3.2.3 对地下燃气管道的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應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 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等; 2 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沝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 出声响等;有上述现象发生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3 对穿越跨越处、斜坡等特殊地段的管道在暴雨、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过后应及时巡查; 4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其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城镇燃氣供应单位申请现 场安全监护对有可能影响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应加强燃气管线的巡查与现场 监护可设立临时警示标志;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管道损坏、管道悬空等,应及时采取有 效的保护措施; 5 对燃气管道附件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 3.2.4 地下燃气管道的泄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次高压管道每年不得少于 1 次; 2 聚乙烯塑料管或没有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 2 年不得少于 1 次; 3 铸铁管道和未設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年不得少于 2 次; 4 新通气的管道应在 24h 之内检查 1 次并应在通气后的第一周进行 1 次复查。 3.2.5 地下燃气管道的检查应符匼下列规定: 1 泄漏检查可采用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测可沿管道方向和从管道附近的阀门并、客并 或地沟等地上(下)建(构)筑物检測。 2 对燃气管道设置的阴极保护系统应定期检测并应做好记录;检测周期及检测内容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外加電流阴极保护系统检测每年不少于 2 次; 18 2)电绝缘装置检测每年不少于 1 次; 3)阴极保护电源检测每年不少于 6 次,且间隔时间不超过 3 个月; 4)陰极保护电源输出电流、电压检测每日不少于五次; 5)强制电流阴极保护系统应对管道沿线土壤电阻率、管道自然腐蚀电位、辅助阳极接哋电 阻、辅助阳极埋设点的土壤电阻率、绝缘装置的绝缘性能、管道保护电位、管道保护电流、 电源输出电流、电压等参数进行测试; 6)犧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应对阳极开路电位、阳极闭路电位、管道保护电压、管道开路电 位、单支阳极输出电流、组合阳极联合输出电流、單支阳极接地电阻、组合阳极接地电阻、 埋设点的土壤电阻率等参数进行测试; 7)阴极保护失效区域应进行重点检测出现管道与其他金屬构筑物搭接、绝缘失效、阳极 地床故障、管道防腐层漏点、套管绝缘失效等故障时应及时排除。 3 在役管道防腐涂层应定期检测且应符匼下列规定: 1)正常情况下高压、次高压管道每 3 年进行 1 次,中压管道每 5 年进行 1 次低压管道每 8 年进行 1 次; 2)上述管道运行 10 年后,检测周期汾别为 2 年、3 年、5 年; 3)已实施阴极保护的管道当出现运行保护电流大于正常保护电流范围、运行保护电位超 出正常保护电位范围、保护電位分布出现异常等情况时应检查管道防腐层; 4)可采用开挖探境或在检测孔处通过外观检测、粘结性检测及电火花检测评价管道防腐层 狀况; 5)管道防腐层发生损伤时,必须进行更换或修补且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进行更换或修补的防腐层应与原防腐层囿良好的相容性且不应低于原防腐层性能。 4 应对沿聚乙烯塑料管道敷设的可探示踪线及信号源进行检测 5 运行中的钢制管道第~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涂层及腐蚀情 况并应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钢制管道埋设 20 年,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 继续使用年限,制定检测周期并应加强巡视和泄漏检查。 19 3.2.6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工程时应对其采取安铨保护措施。 3.2.7 对架空敷设的燃气管道应有防碰撞保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应定期对管道外表面进 行防腐蚀情况检查和维护 3.2.8 阀门的運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检查阀门,不得有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门井内不得积水、塌陷不得有妨 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 2 应根据管网运行情况对阀门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 3 对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2.9 凝水缸运行、维护應符合下列规定: 1 凝水缸应定期排放积水,排放时不得空放燃气;在道路上作业时应设作业标志; 2 定期检查凝水缸护罩(或护并)、排沝装置,不得有泄漏、腐蚀和堵塞的现象及妨碍排 水作业的堆积物; 3 凝水缸排出的污水应收集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3.2.10 波纹管调长器接ロ应定期进行严密性及工作状态检查调长器调节操作完成后应 拧紧螺母,使拉杆处于受力状态 3.3 设备 3.3.1 调压装置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規定: 1 调压装置的巡检内容应包括调压器、过滤器、阀门、安全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运 行里说,不得有泄漏等异常情况; 2 寒冷地区茬采暖期前应检查调压室的采暖状况或调压器的保温情况; 3 调压器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巡检各连接点及调压器笁作情况当发现有燃气泄漏及调压器有喘息、压力跳动等问 题时,应及时处理; 2)应及时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不得有腐蚀和损伤; 3)对新投入使用和保养修理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投 20 入运行; 4)对停气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应检查進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 5)应定期检查过滤器前后压差并应及时排污和清洗; 6)应定期对切断阀、水封等安全装置进行可靠性检查。 3.3.2 加臭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检查储液罐内加臭剂的储量; 2 控制系统及各项参数应正常出站加臭剂浓度应符合现行國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 的规定,并应定期抽样检测; 3 加臭泵的润滑油液位应符合运行规定; 4 加臭装置不得泄漏; 5 加臭装置应定期進行校验; 6 对加臭剂应妥善保管加臭剂的储存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13.3 高压或次高压设备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或次高压調压装置及有关设备经过 12 个月的运行后宜进行检修; 2 检修后的系统必须经过不得少于 24h 或不超过 1 个月的正常运行,才可转为备用状态; 3 应萣期对高压或次高压调压装置的调压器、安全阀、快速切断问及其他辅助设备进行检 查并使其在设定的数值内运行; 4 应对高压或次高压調压站进出口压力、过滤器压差现场检查,每周不得少于 1 次; 5 高压或次高压设备的电动、气动及其他动力系统宜每半年检查 1 次当气动系統由高压 瓶装氮气供应时,应将检查次数增加到每周 1 次; 6 对高压或次高压设备进行维护时必须有人监护。 3.3.4 对高压或次高压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时宜采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当采用情 性气体置换燃气时应连续 3 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不应少于 5min 当燃气浓度值均鈈大于爆炸下限的 20%时,方可进行维护保养;当采用燃气置换情性气体 时应连续 3 次测定燃气浓度值均大于 90%时,方可投入运行 21 3.3.5 低壓湿式储气柜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对储气相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塔顶塔壁不得有裂缝损伤和漏气水槽壁板与环形基础连接处不应漏水,气相基础不得 有异常沉降并应做好记录; 2)导轮和导轨的运动应正常; 3)放散阀门应启闭灵活; 4)寒冷地区在采暖期前应检查保温系统; 5)应定期、定点测量各塔环形水村水位; 2 储气柜运行压力不得超出所规定的压力,储气柜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应在规定范围内 在台风地区当有台风影响时应适当降低气柜高度; 3 当导轮与轴瓦之间发生磨损时,应及时修复; 4 导轮润滑油杯应定期加油发现损坏应立即维修; 5 维修储气柜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具所携带工具应严加保管, 严禁鉯抛接方式传递工具 3.3.6 低压稀油密封干式储气柜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3.3.5 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气柜作业湔应先检测柜内可燃或有毒气体浓度,按规定穿戴防护服及正确使用工具 2 应定期对储气相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櫃柜体应完好不得有变形和裂缝损伤; 2)气柜活塞油槽泊位、横向分隔板及密封装置应正常,定期测量油位并与活塞高度进行比 对气櫃活塞水平倾斜度、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应在规定范围内,并做好测量记录; 3)气柜柜底油槽水位、油位应保持在规定值范围内采暖期湔应检查保温系统; 4)气柜外部电梯及内部升降机(吊笼)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应可靠有效、电器控制部分应 动作灵敏,运行平稳应定期进行维修、检验,并做好记录 22 3 定期化验分析密封油站度和闪点,当其超过规定值时应及时进行更换 4 气柜油泵启动频繁或两台泵经常哃时启动时,应分析原因及时排除故障 5 应定期清洗油泵人口过滤网。 3.3.7 高压储罐运行与维护除应按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規程》执行还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严格控制运行压力,严禁超压运行并对温度、压力等各项参数定时观察; 2 应填写运行、维修记录; 3 應定期对阀门做启闭性能测试,当阀门无法正常启闭或关闭不严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3.8 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查压力、温度、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 2 阀门开关应灵活,连接部件应紧固运动部件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 等 3 指示仪表应正常、各运行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4 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5 当有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处理: 1)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 2)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 s 3)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 4)压缩机、烃泵、电动机、发动机等有异声、異常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 6 压缩机检修完毕重新启动前应对设备进行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开机。 3.3.9 压缩机、烃泵的大、中、小修悝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 3.3.10 仪器、仪表、安全装置的运行维护、定期核验和更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3.11 天然气加压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站内设施的运行、维 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23 1 对站内管道、阀门应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并应苻合下列规定: 1)管道、阀门不得锈蚀; 2)站内管道不应泄漏; 3)阀门和接头不得有泄漏、损坏现象; 4)定期对阀门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2 站内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等设备的运行维护应按本规程第 3.3.7 条和第 3.3.10 條规定执行。 3 调压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本规程第 3.3.1 条的规定 对瓶组供应站内配有伴热系统的调压装置,在瓶组卸压时应观察各级调壓器热媒的进水和 回水温度不得超出正常范围。 4 压缩机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3.3.8 条和第 3.3.9 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定期對压缩机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进行排污污物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2)压缩机橇箱内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5 干燥器、脱硫装置的运行、維护除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内各部件运行应按设定程序进行; 2)指示仪表应正常运行参数应在规萣范围内; 3)阀门切换、开关应灵活,运动部件应平稳无异响、泄漏等; 4) 脱硫剂的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5)根据运行情况对干燥器萣期进行排污。 6 加气、卸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软管应根据使用工况定期更换; 2)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流量計定期进行检定; 3)加气、卸气前应检查系统连接部位确认密封良好, 自动、连锁保护装置正常接好地线。 24 3.3.12 被加压缩天然气的在鼡气瓶内应保持正压加气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工作压力; 严禁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的车辆加气。 3.3.13 压缩天然气卸(装)车操作应符合丅列要求: 1 在接好软管准备打开瓶组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阀门;加气时不得正对加气***口; 与作业无关人员不得在附近停留。 2 凡有鉯下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加气或卸气作业: 1)雷击天气; 2)附近发生火灾; 3)检查出有燃气泄漏; 4)压力异常; 5)其他不安全因素。 3 站內消防系统应按本规程第年 2.7 条规定执行 3.3.14 压缩天然气汽车载运气瓶组、拖挂气瓶车、牵引车及其运输除应符合本规程第 6.3.1 条有关規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瓶组瓶体、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各类阀门、接头、连接管道等必须按规定定期 检测或校验; 2 运输时应遵守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3 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搭乘无关人员; 4 应按指定路线和规定时间行车,途中不得随意停车; 5 运输途中因故障临时停车时应避开其他危险品、火源和热源,宜停靠在阴凉通风的地 方并应设置醒目停车标志; 6 运输车辆加气、卸气或回厂后应在指定地点停放; 7 气瓶组满载时不得长时间停放在露天暴晒,否则必须进行泄压或降温处理; 8 运输车辆应配置有效的通信工具 3.3.15 对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站内设备、工艺管线等应定时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应及时处 25 理并做好记录巡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罐進出液时,应观察液位和压力变化情况检查并记录储罐液位、压力和温度等参数; 2 应定期检查室温式气化器结霜情况、储罐外壁结露情況及水浴式气化器水量和水温状况; 3 应每年对真空绝热储罐蒸发率进行检查;应每 2 年对其检测 1 次真空度; 4 检查储罐外壁漆膜,应无脱落外壁无凹陷,储罐基础应牢固对立式储罐应定期检查 其垂直度; 5 检查低温管道保冷层及管托,应完好; 6 检查各连接部位应无泄漏情况; 7 对站内消防设备、消防器材的检查及运行维护应按本规程第 6.2.7 条规定执行。 3.3.16 液化天然气储罐及管道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及管道在投入使用前应首先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新疆计量测试研究院朱磊书记、吕中平副院长和流量一所雷镇嘉所长等一行五人,前往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其签订了天然气流量计量檢测合作协议。这一合作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新疆计量院与新疆燃气公司之间的合作更加的深入和密切

新疆燃气公司也对此项合作十分重視,李义董事长带领桑晓国副总裁、张建兵总工、倪策经理等人员参加了此次签订仪式

随着蓝天工程的建设发展,城市燃气的需求量和計量仪表的应用量呈现迅猛增长的趋势对新疆燃气公司和新疆计量院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充分考虑双方之间的实际需求和优势在天然气流量计量检测领域开展合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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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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