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初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即将到期
3年来,只有2009年7月加過一次薪水
假如老板要求和我续涨薪需要重新签合同吗,但是仅维持现在的薪水或以极小的幅度加薪
如果我和老板关于加薪幅度不能達成一致,那么老板应该给我离职补偿吗
感谢前面几个朋友的解答,虽然回答得不是很明确
但我综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得到嘚结果是:老板不用给我补偿
3年前武汉的最低工资标准是580,养老保险每月是238
现在最低工资标准是900,养老保险是444
这破法律真不合理,咾板如果不想跟员工续约以3年前的薪资水平要求续约,就可以逃避补偿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