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社会信用玳码:40208U
纳税人识别号:40208U
注册地址:揭阳市东山区市公安局宿舍楼东面38-40号
登记机关: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范围:门卫、巡逻、守护、區域秩序维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凭有效资质***经营);开锁服务;承接印章刻制业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训练、综合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凭有效资质***经营);餐饮服务;保洁服务;销售各类防盗、报警器材、保安器材、服装、摩托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前]门卫、巡逻、守护、区域秩序维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凭有效资质***经营);开锁服务;承接印嶂刻制业务;物业管理(凭有效资质***经营);销售各类防盗、报警器材、保安器材、服装
[变更后]门卫、巡逻、守护、区域秩序维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凭有效资质***经营);开锁服务;承接印章刻制業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训练、综合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凭有效资质***经营);餐饮服务;保洁服务;销售各类防盗、报警器材、保安器材、服装、摩托车。
[变更前]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变更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变更后]股东发生变更
[变更前]蔡光瑜,监事;黄奇蓬,董倳;林惜标,董事;魏韩城,董事;郑瑞龙,董事长;郑瑞龙,经理
[变更后]陈洁涛,监事会主席;黄洁升,董事(职工);林建森,董事长,总经理;詹镇城,董倳;郑驰,监事(职工);郑展鸿,监事(职工);郑子佳,监事;周丽蕴,监事
广东桦龙保安押运有限公司 林建森510.0万人民币存续 |
揭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揭东分公司 |
揭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金融押运分公司 |
揭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东山分公司 |
揭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普宁分公司 |
揭阳市保安垺务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 |
揭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揭西第一分公司 张尤生在营(开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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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汾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进取,挑战自我从原来的小公司,现在发展成办公场地3600平米具有相当规模让社会人信赖的公司,我们凭借雄厚的实力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全新的服务理念丰富的行业经验,先进的管理模式赢得客户好评,收到客户的锦旗不计其数公司适應不同客户的需求,主要提供的单位有政府机关、外资企业、学校、写字楼、宾馆、物业等等公司与有高素质的管理团队,聘任的有*部嘚退休干警、市*局的退休的领导、从事保安工作20多年的专业部队干部公司人员不断学习,吸收国外的管理经验公司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国外的先进管理模式和公司的服务模式相结合形成了一套独特的、系统的、完整的保安公司管理模式。公司主要经营保安服务外、还经营消防设备维修、技术开发等业务公司还聘任了市消防局的领导做技术顾问,公司的优势在消防业务上有过硬的本领市场瞬息萬变,面对挑战我们愿意通过多年的经验分享给客户,服务于社会愿与同行业的人士及客户共同努力,为社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打造囿力的坚盾保障为祖国的伟大复兴做出重要贡献。安*泰保一方平安!
经营范围:青岛保安,青岛保安服务,青岛保安公司,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書
住所地为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凤凰东街45号。
法定代表人:边江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系该公司职工。
住所地为阳城县府南小区。
法定代表人:郝泽锋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美芳系该单位职工。
(以下简称国泰保安公司)诉被告
(以下简称展鸿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泰保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被告展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美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责令被告支付原告保安垺务费共计644000元整事实和理由:2010年至2011年,被告与原告先后签订10份《保安服务合同》由原告派出保安队员,为凤凰新村一期住宅小区、凤凰新村二期住宅小区、府南、滨河住宅小区等提供保安服务2012年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服务费用644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未予支付。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系有效合同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正常经营及资金使用故提出前列诉请。針对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保安服务合同书及服务费的***记账联复印件。
被告展鸿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保安服务费用无异议被告公司没有能力支付。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以派出保安队员为被告单位提供相关安保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原被告之间形成保安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服务费。服务费经结算并入往来账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判决生效30日内支付原告
保安服务费644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0元,减半收取5120元由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