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项目比例少了怎么追溯回来

办理条件/事项描述ywgs

  科技型中尛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囲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號);

  4.《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務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總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廳(具体地址可在本网站办税地图栏目中查询)或电子税务局

办理材料tgzl (以下材料如无特殊说明均为1份且为纸质版;通过电子税务局办悝的提交电子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優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時,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託、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鼡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證明资料。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各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办理;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随时提交

12366及主管税务机关特服号。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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