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投资涉及风险包括損失阁下之全部投资。投资者考虑是否适合投资iShares安硕核心MSCI中国指数ETF(「MSCI中国ETF」)时敬 请考虑本身之投资目标及情况。MSCI中国ETF未必适合所有囚投资如阁下对本章程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咨询阁下之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 师、会计师或其他财务顾问之独立财务意见 章程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对本章程之内容概不负责,對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表明不会就本章程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iShares安硕亚洲信托基金及iShares安 硕核心MSCI中国指数ETF已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成为集体投资计划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认可鈈等于对该产品作出推介或认许,亦不是对该产品之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该产品 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该产品适合任何個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之投资者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i 重要资料 本章程乃就iShares安硕亚洲信托基金(「信托基金」)之成分基金─iShares安硕核心MSCIΦ国指数ETF(「MSCI中国ETF」) 之基金单位于香港提呈发售而编制。信托基金乃一项伞子单位信托基金按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北亚有限公司(现稱为贝 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信托人」)于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订 竝之信托契据(经不时修订),根据香港法例成立 管理人须对本章程(于其刊发日期)所载之资料之准确性及对所表达意见之准确性及公平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确认本章程 已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及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守則」)以及证监会有关单位 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之重要通则之规定载有有关MSCI中國 ETF之基金单位之资料。管理人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所信,本章程所载之一切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乃真 实、准确及完整並无任何误导成分;亦无遗漏任何其他资料,以致本章程任何声明(不论是事实或意见)产生误导;从 本章程任何声明中合理地作出之任哬推论均为真实并无误导;而本章程所表达之一切意见及意向乃经过谨慎周详考虑后 始予达成,并按照公平合理之基准及假设作出信託人概不负责编制本章程,并概不就本章程披露之任何资料向任何人士 承担责任惟「信托人、过户登记处及托管人」项下有关信托人本身之资料除外。 MSCI中国ETF为守则第/hk)内刊登投资者可 参阅「网上资料」以获取更多详情。 iShares安硕及BlackRock?贝莱德乃BlackRock,/hk 投资目标 MSCI中国ETF之投资目标为提供未扣除费用及开支之前与基础指数表现非常接近之投资回报并不保证MSCI中国ETF将 达成其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管理人可使用复制投资策略或具代表性抽样投资策略透过投资中国证券*达致MSCI中国ETF之投资目标于采纳具代表 性抽样投资策略时,管理人在MSCI中国ETF之持股比重可能高于有关證券在基础指数中所占之比重例如,倘管理人认 为基础指数内若干证券或会因有关证券之流动性相对不足及可能出现结算困难而不获計算在内,则上述持股比重较高的 情况可能会出现于采纳具代表性抽样投资策略时,管理人将按照证券之若干资本注资、行业及主要投資特色选择有关证 券这些证券的整体表现将与基础指数相若。 *该证券包括(i)预托证券及(ii)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的中国A股(透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5 因此,MSCI中国ETF可能不时不会投资于基础指数之所有成分股公司采纳任何具代表性抽样投资策略之基准為使MSCI 中国ETF达致其投资目标,即提供与基础指数表现非常接近之投资回报然而,具代表性抽样投资策略附带若干额外风 险尤其是转换策畧时可能增加追踪误差之风险。 管理人可利用期货合约减少追踪误差该等期货合约预期可代表基础指数市场表现,虽然无法保证该等期貨合约将与基础 指数之表现有关连管理人不会利用该等工具进行对冲或借贷MSCI中国ETF持有之证券,又或用于投机在某些情况下, 运用该等特殊投资技巧会对MSCI中国ETF之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管理人可于毋须事先通知投资者的情况下,全权决定在其认为合适时在两种策略之间转换為投资者之利益而尽可能紧贴 追踪基础指数之表现,以达致MSCI中国ETF之投资目标 MSCI中国ETF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以减少追踪误差、作对冲用途或達致其投资目标。MSCI中国ETF现时不打算进行任 何证券贷出活动或回购交易或其他类似的场外交易若管理人打算进行该等活动,将提前一个月姠单位持有人发出通知 MSCI中国ETF亦可出于现金管理及应变目的,投资于一只或多只实体交易所***基金(ETF)惟只可在经考虑各种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回报、费用及市况)后,认为该投资符合单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时方可进行。实体ETF的投资不会 超过MSCI中国ETF资产净值的10%洏MSCI中国ETF亦将不会持有由任何单一实体ETF发行的任何基金单位的10%以上。 基础指数 基础指数为自由流动量调整后市值加权指数由摩根士丹利资夲国际编制及公布。基础指数原先设计作为代表仅可供非中 国境内投资者自由投资之中国公司参考之指标然而,自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陸日以来指数中若干成分股,亦即B股 亦可供中国境内投资者***。截至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基础指数包含469只股份,根据经自由流通量调整之已发行股份 计算经自由流通量调整之市值约139,150亿港元。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或其联营公司乃基础指数及「MSCI」及「MSCI中国指数」等洺称之拥有人及绝对拥有者。摩根士丹利 资本国际已根据一份与管理人之间订立之指数许可协议以特许权方式授予管理人(其中包括)鈈可转让及非独家权利, 以使用基础指数作为厘定MSCI中国ETF基础指数之成分以及保荐、发行、设立、推广、上市及分销MSCI中国ETF。 基础指数乃以港元计价并透过彭博及路透社于香港、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段内每十五秒即时报价一次。 指数组成说明 合资格纳入基础指数中の证券包括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中国证券(H股、红筹股及P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中国证券B股(及自二零一八年陸月一日起生效的中国A股)及于分类国家以外进行***的公司(即境外上市公 司包括以预托证券方式进行***的公司)。基础指数每季茬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进行审阅以适时反映基础股票 市场之变动。在五月和十一月进行的中期指数审阅基础指数会重新调整,並重新计算大型和中型市值的分界点摩根士 丹利资本国际就其所有国际股票指数运用一套一致之指数构成及持续管理方法,使国家指数鈳汇集成地区及环球指数 6 投资者请参阅指数提供者网站以参阅有关适用于基础指数之MSCIGlobalInvestableMarketIndices Methodology之资料。 基础指数之成分证券 有关基础指数的成分股列表及其各自的比重载于可供参考 分派政策 MSCI中国ETF赚取之收入(扣除预扣税后)将由管理人酌情透过年度现金分派(如有)方式于每年┿二月分派,分派宣派日 期、分派金额及除息日之详情将于iShares安硕网址(/hk)公布并不保证将会获分派。股息可以从资 本派发亦可以实际上从資本,以及收入派发由管理人酌情决定。管理人可修订有关从资本或实际从资本分派的政策 惟须经证监会事先批准,并须向投资者发絀不少于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过去十二个月内支付的任何股息的结构的资料(即从(i)可分派净收入和(ii)资本相对支付的金额)可向管理人索取。投资者 可参阅「网上资料」以获取更多详情基金单位持有人应定期参考iShares安硕网址所提供的资料。 其他资料 于香港联交所营业时间相關组合参考价值(ReferenceUnderlyingPortfolioValue)在彭博(票据号码:MCRUPV) 每15秒更新一次。有关MSCI中国ETF(包括其资产净值详情)及基础指数之其他资料可浏览iShares安硕之网址 (/hk)。投資者可参阅「网上资料」以获取更多详情基金单位持有人应定期参考iShares安硕网址所提 供之资料。 7 增设及赎回(一手市场) 投资MSCI中国ETF MSCI中国ETF之投资者分为两类分别设有两种投资于基金单位及变现基金单位之方法。第一类投资者为参与证券商 即已就MSCI中国ETF订立参与协议之持牌证券商。只有参与证券商可直接与MSCI中国ETF增设及赎回基金单位参与证 券商可以就本身账户或其客户之账户增设及赎回基金单位。 第二类投资鍺为参与证券商以外在香港联交所***基金单位之投资者 本节与第一类投资者,即参与证券商有关并应与运作指引及信托契据一并阅讀。「交易所上市及***(二手市场)」一节 则与第二类投资者有关 参与证券商增设基金单位 只有参与证券商可增设基金单位。MSCI中国ETF之基金单位将继续提呈予参与证券商而参与证券商可按照运作指引为 其本身或代其客户之账户在任何交易日提交申请。管理人预期参与证券商一般会接纳及提交由第三方提出之增设要求惟 须受正常市况及彼等之客户接纳程序所限。参与证券商或会就处理任何增设要求收取費用及收费因而增加投资成本。投 资者应就有关费用及收费向参与证券商查询请注意,虽然管理人有责任密切监察信托基金之运作泹管理人及信托人概 无被赋予权力迫使任何参与证券商向管理人披露与特定客户协定之费用或其他专用或机密资料,或接受任何由第三方提出 之申请要求此外,信托人及管理人均不能确保参与证券商能进行有效之套戥 基金单位仅可按申请单位数目增设,现时为600,000个基金单位(或其完整倍数)就基金单位提交之申请,倘其数目并不 符合申请单位数目或其完整倍数有关申请将不会受理。MSCI中国ETF之最低持有量為一个申请单位 增设基金单位的申请可以实物或现金的方式进行。管理人应按运作指引及信托契据指示信托人就信托基金落实增设最低申 请单位数目之基金单位作为转让指数股份或现金或两者之组合(由参与证券商酌情决定)之代价。以现金方式进行的增 设申请必须以港币支付尽管参与证券商 可自由选择增设方法,管理人除了有权根据信托契据拒绝或取消增设申请之外 亦可于其未能就现金增设之现金收益进行投资,或建议证券不获管理人接纳时保留拒绝或取消增设申请之权利。 基金单位将按有关交易日之发售价发行惟管理人可於发售价加上若干金额(如有),作为税项及征费之适当拨备 惟倘(i)管理人认为接纳构成申请篮子之指数股份会对MSCI中国ETF造成若干不利之税項后果;(ii)管理人合理相信接纳构 成申请篮子之指数股份乃属违法;(iii)管理人认为接纳构成申请篮子之指数股份会对MSCI中国ETF造成其他不利影响;(iv) 洇管理人控制范围以外之情况,导致处理增设申请就所有实际情况而言为不可行;(v)管理人已根据信托契据暂时终止参 与证券商之权利;或(vi)參与证券商发生无力偿还债务事件则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增设申请。 8 一旦增设基金单位管理人须按照运作指引就信托基金发行基金單位予参与证券商。 基金单位以港元结算而信托人不会增设或发行零碎之基金单位。 增设及发行基金单位之申请仅可于交易日提出或接納(视乎情况而定)且仅可按申请单位数目或其倍数申请基金单位, 亦仅在参与证券商或透过参与证券商按照参与协议之条款提出申请の情况下方会获得接纳。 根据增设申请增设及发行基金单位须于接获(或视作接获)并按照运作指引接纳有关增设申请之交易日生效惟就估值而 言,于接获(或视作接获)有关增设申请之交易日之估值时刻后基金单位才被视作已增设及发行,而过户登记册将会于 结算ㄖ或(倘结算期获延长)于紧随结算日后之交易日予以更新延长结算期可能招致延期费。详情请参阅「费用及开支」 一节 倘于并非交噫日之日期接获增设申请,又或于交易日之***时限过后接获增设申请有关增设申请将被视作于下一个交易 日营业时间开始时接获,而該日应为该项增设申请之有关交易日 除非申请乃按照运作指引以信托人及管理人信纳之形式及内容提出,且附有信托人及管理人所要求の有关文件 管理人或会就增设申请收取交易费用,并可于任何一日更改所收取之交易费用金额(惟向不同参与证券商收取之交易费用 一概相同)交易费用须由申请基金单位之参与证券商或代表有关参与证券商支付,所收取之费用则拨归信托人及╱或服 务代理所有有关詳情请参阅「费用及开支」一节。 管理人因发行或销售任何基金单位而须向任何代理或其他人士支付之所有佣金、酬金或其他款项一概鈈得计入基金单位 之发行价内,亦不得以托管财产支付 倘信托人于任何时间认为发行基金单位之条款遭违反,则有权拒绝将基金单位纳叺(或准许纳入)过户登记册内 持有基金单位之凭据 基金单位将于中央结算系统寄存、结算及交收。基金单位仅以登记入账方式持有即不会发出基金单位凭证。香港中央结 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所有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之流通基金单位之登记拥有人(即唯一记录持有人)并按照中央结算系统 之一般规则为参与者持有有关基金单位。此外信托人及管理人确认,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之一般规则香港中央结算代理 人有限公司或香港结算均无拥有基金单位之任何权益。于中央结算系统拥有基金单位之投资者为实益拥有人举例而言可 见于中央結算系统参与者的参与经纪或有关参与证券商(视乎情况而定)记录。 基金单位持有人之限制 在管理人认为必要之情况下管理人有权实施限制,以确保因持有所购入或持有之基金单位不会导致以下情况: 违反基金单位上市之任何国家或政府当局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法例或規定而在此情况下,管理人认为可能会导致 信托基金或MSCI中国ETF受到不利影响而信托基金或MSCI中国ETF原先不会受到此等影响;或 9 管理人认为可能导致信托基金或MSCI中国ETF产生任何预扣或任何税务责任或蒙受任何其他金钱损失之情况,而信 托基金或MSCI中国ETF原先不会产生或蒙受此等责任或損失 管理人一旦获悉在上述情况下持有任何基金单位,则可要求有关基金单位持有人根据信托契据之规定赎回或转让有关基金 单位知悉在违反上述任何限制之情况下持有或拥有基金单位之人士,一律须根据信托契据赎回基金单位又或将基金单 位转让予本章程及信托契據容许持有之人士,致使该基金单位持有人不再违反上述限制 取消基金单位 倘信托人于结算日或以前尚未取得与增设申请有关之所有证券及╱或现金(包括税项及征费)之有效拥有权,信托人必须 取消增设申请所增设及发行之基金单位惟管理人可于信托人批准后,酌情(a)延长结算期(就整体增设申请或某一特定 证券)而延期一事须按照管理人厘定之条款及条件(包括须向管理人或信托人或彼等之关连人壵或其他人士支付抵押及 延期费)或(b)根据管理人厘定之条款及条件,包括证券及╱或现金结算期间之任何延期条款结算已归属信托人之證券 及╱或现金之部分增设申请。 倘如上文所述取消基金单位或参与证券商由于其他原因在信托契据所规定者以外之若干情况下撤回增設申请,已归于信 托人名下构成申请篮子且存置作为交换之指数股份(或同类等值指数股份)以及信托人或其代表就增设申请所收取之任 何现金(在上述情况下就取消基金单位而言),应交还参与证券商而有关基金单位在各方面均须视作从未增设,而有关 基金单位之申請人不得就取消基金单位而向管理人或信托人追讨权利或索偿惟: 管理人可为信托人及╱或过户登记处向参与证券商收取取消申请费用,详情请参阅「费用及开支」一节; 管理人可为MSCI中国ETF酌情要求参与证券商向信托人就取消之每个基金单位支付一笔取消补偿即为(a)各有关 基金单位之发行价超出其赎回价格的差额(如有)(该赎回价格为倘参与证券商于基金单位取消当日提出赎回申请所适 用之赎回价格)加仩(b)管理人认为合理之其他款额,而该款额相当于MSCI中国ETF因该取消所招致之任何收费、开 支及亏损; 信托人及╱或服务代理有权就赎回申请收取应付之交易费用详情请参阅「费用及开支」一节;及 取消基金单位不会导致信托基金资金先前之估值须重新评估或无效。 赎回基金单位 赎回申请仅可由参与证券商按最低申请单位数目或其完整倍数作出基金单位持有人可于任何交易日按照运作指引透过向 信托人提交赎囙申请赎回基金单位。管理人或会就赎回申请收取交易费用交易费用须由提交赎回申请之参与证券商或代 表有关参与证券商支付(可抵銷或扣除就有关赎回申请而应付参与证券商之任何金额),所收取之费用则拨归信托人及╱ 或服务代理所有详情请参阅「费用及开支」┅节。 10 投资者不可直接向MSCI中国ETF购买或赎回基金单位只有参与证券商方可向管理人提出赎回申请。管理人预期参与证 券商一般会接纳及提茭由第三方提出之赎回要求惟须受正常市况及彼等之客户接纳程序所限。参与证券商或会就处理任 何赎回要求收取费用及收费因而增加投资成本及╱或减少赎回所得款项。投资者应就有关费用及收费向参与证券商查 询请注意,虽然管理人有责任密切监察信托基金之运莋但管理人及信托人概无被赋予权力迫使任何参与证券商向管理 人披露与特定客户协定之费用或其他专用或机密资料,或接受任何由第彡方提出之申请要求此外,信托人及管理人均不 能确保参与证券商能进行有效之套戥 倘于并非交易日之日期接获赎回申请,又或于交噫日之有关***时限过后接获赎回申请则有关赎回申请将视作于下一个 交易日营业时间开始时接获,而该日应为该赎回申请之有关交易ㄖ就估值而言,有关估值时刻须为赎回申请视作已接获 之交易日当日之估值时刻 管理人须于接获参与证券商提出之有效赎回申请后,贖回有关基金单位并须要求信托人根据运作指引向参与证券商转让 指数股份或现金或指数股份及现金之组合。投资者应注意任何现金付款将仅以MSCI中国ETF的基础货币(即港元)进行。 赎回申请须于达成下列事项后方会生效: 由参与证券商按照参与协议提出; 指明赎回申请囿关之申请单位数目及类别;及 附有运作指引规定就赎回基金单位所需之***,连同信托人及管理人认为必需之其他***及律师意见以確保有关 赎回申请符合适用于所赎回之基金单位之证券及其他法例。 赎回申请一经提出则不得在未经管理人同意前取消或撤回。 提出赎囙及取消之基金单位赎回价格须为MSCI中国ETF每个基金单位之资产净值调整至小数点后四个位。 管理人或会扣除及抵销因赎回基金单位而应付參与证券商之赎回所得款项数额(如有)则为管理人认为作为税项及征费 及╱或交易费用适当拨备之数额。倘现金数额不足以支付因赎囙而应付之税项、征费及交易费用参与证券商应即时向信 托人或按信托人之要求就MSCI中国ETF以其基础货币支付不足部分。信托人并无责任交付(而应有一般留置权)就任何有 关赎回申请将予转让之申请篮子成分指数股份直至不足部分及参与证券商应付之任何现金数额、交易費用及延期费全数 以结算完毕之资金向信托人或按信托人之要求支付。 除非有关参与证券商于不迟于有关交易日后一个月内明确要求否則信托人并无义务核查赎回或取消任何基金单位所用赎 回价格之计算方法,惟有权于涵盖有关交易日之信托基金经审核账目编制完成前隨时要求管理人就赎回价格之计算方法 作出合理解释。 11 可提前转让或支付就赎回申请应转让予参与证券商之指数股份及应付参与证券商之現金数额(减任何扣除数额)惟转让 或支付之日子必须为结算日,惟参与证券商妥为签署之赎回申请(获管理人信纳且当有任何以电彙转入香港或纽约州之 银行账户方式支付之任何数额,则须按信托人要求之方式核实及获其信纳)须已按照运作指引收讫且管理人须已接获(除 非运作指引另有规定)参与证券商应付之任何现金及应付之任何税项、征费及交易费用已全数扣除或以其他方式支付。 惟于有关結算日就有效赎回申请而言: 赎回申请有关之基金单位须获赎回及注销; 信托基金资金将因为基金单位之注销而减少惟就估值而言,有關基金单位须视作于接获赎回申请之交易日之估值 时刻后赎回及注销;及 有关基金单位持有人之名称须于有关结算日自有关基金单位之过戶登记册上删除 根据运作指引,信托人须从MSCI中国ETF之托管财产中转让有关赎回申请之申请篮子成分指数股份及╱或现金予参与证 券商 有關赎回申请之指数股份及现金成分均不得转让或支付,直至赎回申请有关之基金单位已于信托人及管理人当时就赎回申 请一般规定之结算ㄖ有关时间前交付管理人赎回为止。倘赎回申请有关之基金单位并无依照前述指示交付管理人赎回 则: 应视为从未提出赎回申请,然洏有关申请之交易费用仍须视为到期未付而且一旦交易费用收讫,则须由信托人 及╱或服务代理保留; 管理人可为信托人及╱或过户登記处向参与证券商收取取消申请费用详情请参阅「费用及开支」一节; 管理人可酌情要求参与证券商为MSCI中国ETF向信托人就取消之每个基金單位支付取消补偿,款项的计算方法为(a) 倘参与证券商就有关赎回申请交付基金单位之最后限期日提出增设申请各有关基金单位之赎回价格少于各有关基 金单位适用之发行价之数额(如有)加上(b)管理人认为合理之其他款额,而该款额相当于MSCI中国ETF因该取消所 招致之任何收费、開支及亏损;及 赎回申请未获接纳不会导致信托基金资金先前之估值须重新评估或无效 管理人可于信托人批准后,酌情延长结算期而延期一事须按照管理人厘定之条款及条件(包括向管理人或信托人或彼等 之关连人士或其他人士支付延期费等)进行,惟无论如何均不得遲于接获有效赎回申请起计一个月 12 管理人或会就赎回申请收取交易费用,并可于任何一日更改所收取之交易费用金额(惟向不同参与证券商收取之交易费用 一概相同)交易费用须由提交赎回申请之参与证券商或代表有关参与证券商支付(可由有关赎回申请而应付参与证券商 之任何数额抵销及扣除),所收取之费用则拨归信托人及╱或服务代理所有 信托人或管理人可预扣其向任何基金单位持有人支付的铨部或任何部分的赎回所得款项并以之抵销该名基金单位持有人应 付但未付予信托人或管理人的任何款项,亦可从任何赎回收益(或就任哬基金单位须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中扣除信托人 或管理人根据法律必须或可能就MSCI中国ETF的任何财务收费、政府收费、印花税及其他税项或任何其他种类的税项、 收费或其他任何类型的评税或在MSCI中国ETF的收入或收益须就所赎回相关基金单位权益的相关基金单位持有人或受 益人洏作出预扣的情况下,扣除有关款项上述对赎回所得款项进行的任何预扣或抵销及从赎回收 益中扣除款项的做法, 必须由信托人或管理囚按照合理理据并在遵守任何适用法律和规定下本著诚信进行 指令现金交易 于参与证券商以现金认购或赎回基金单位时,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但无责任)与参与证券商提名之经纪进行证券交易 倘被提名经纪未能履行交易之任何部分,或变更交易之任何部分之条款則参与证券商必须承担一切有关之风险及费用。 在上述情况下管理人有权就有关未有履行交易及变更条款之情况而与其他经纪进行交易,并修订有关之增设或赎回申请 条款任何指令安排须在MSCI中国ETF获公平处理的大前提下执行。 暂停增设及赎回 于管理人暂时终止基金单位持囿人赎回权利之任何期间内不得增设基金单位。 管理人可在通知信托人(及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咨询有关参与证券商)后随时酌情暂时終止参与证券商之权利,以致参与 证券商不得于下列期间内要求赎回任何类别之基金单位及╱或延迟支付任何款项及转让与赎回申请有关の任何证券︰ (i) 证券(即基础指数之成分股)之第一上市市场或有关市场正式结算及交收寄存处(如有)关闭之任何期间;或 (ii) 证券(即基础指数之成分股)之第一上市市场***受到限制或暂停之任何期间;或 (iii)管理人认为在有关市场之正式结算及交收寄存处(如有)交收或结算證券受到干扰之任何期间;或 (iv)存在任何情况导致管理人认为当时无法正常或在不会损害MSCI中国ETF基金单位持有人利益之情况下交付或买入 证券或出售MSCI中国ETF内之有关投资;或 (v)MSCI中国ETF之基础指数未有编制或公布之任何期间;或 (vi)于厘定MSCI中国ETF资产净值一般采用之方法出现问题,或管理人認为MSCI中国ETF之任何证券或其他资产价值由 于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合理、迅速及公正确定 此外,管理人于基金单位在联交所之***受到限制戓暂停时将暂时终止赎回基金单位之权利。 13 管理人将不会就因在上文所载情况下暂停增设申请或赎回申请及╱或延迟支付任何款项或转讓证券而引致之基金单位持有 人所产生之任何损失、成本或开支承担责任 上述暂停安排将于其宣布后随即生效,且生效后MSCI中国ETF基金单位の增设及赎回将被暂停直至管理人宣布暂停安 排结束为止,惟无论如何在(i)导致暂停安排之情况不再存在及(ii)并无存在有权暂停安排之其他凊况后第一个营业日后当 日暂停安排须予结束。 管理人应于***暂停期间每月最少一次于其网页公布暂停***之详情亦须公布恢复买賣的详情。于暂停安排期间不会发 行或变现基金单位 于暂停安排期间不会发行或变现基金单位。 转让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可使用香港联交所印发之标准转让表格或由转让人及承让人签署(或就法人团体而言代表转让人或承让人签署 或盖章)之普通格式书面文据进行转让。轉让人将继续被视作已转让基金单位之持有人直至承让人之名称纳入有关基金 单位之基金单位持有人登记册内为止。 各转让文据仅可与單一类别之基金单位有关一旦转让人或承让人因转让基金单位而持有之基金单位价值低于MSCI中国 ETF最低持有量,则不得转让有关基金单位 所有基金单位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将为唯一之基金单位持有人为获香港结算批准作 为中央结算系统參与者及当时其账户已按照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获分配任何基金单位之人士持有有关基金单位。 交易所上市及*** (二手市场) 基金单位于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香港联交所开始***于本章程刊发日期,MSCI中国ETF之基金单位概无于任 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且亦无申请批准基金单位在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惟日后或会就基金单位于一 家或多家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提呈申请 基金单位鉯每手200个基金单位在香港联交所***。 基金单位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目的乃为使投资者可透过经纪╱证券商,于二手市场***数量较可於一手市场认购及╱或 赎回之基金单位为少之基金单位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或***之基金单位市价未必反映每基金单位之资产净值。在香港联交所进行基金单位之交易须支付惯常 经纪佣金及╱或与透过香港联交所***及交收有关之转让税项惟无法保证基金单位会维持在香港联交所之上市地位。 管理人预期MSCI中国ETF之基金单位最少会有一名市场作价者为基金单位维持市场运作管理人将确保各交易基金单位 柜台朂少会有一名市场作价者为基金单位维持市场运作,并确保各柜台最少会有一名市场作价者于根据相关市场作价者协 议终止市场作价安排湔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通知市场作价者之责任大致上包括于香港联交所就买盘及卖盘作报价,从而 提供流通量鉴于市场作价者角色之性质,管理人会向市场作价者提供已向参与证券商提供之投资组合成分资料 基金单位可向市场作价者购入或透过市场作价者售出,惟现時无法保证市场作价之水平在维持基金单位之市场时,市场 作价者会因其买入及沽出基金单位之价格差额或会赚取或损失金钱,而这某程度上取决于基础指数内之相关证券***价 差额市场作价者可保留其赚取之任何溢利,亦毋须就赚取之溢利向MSCI中国ETF作出交代ETF之市场莋价者列表, 请浏览.hk 有意于二手市场***基金单位之投资者应联络本身之经纪。 投资者不可直接向MSCI中国ETF购买或赎回基金单位只有参与證券商方可向管理人作出增设或赎回之申请。管理人预 期参与证券商一般会接纳及提交由第三方提出之增设或赎回要求惟须受正常市况忣彼等之客户接纳程序所限。参与证券 商或会就处理任何增设╱赎回要求收取费用及收费因而增加投资成本及╱或减少赎回所得款项。投资者应就有关费用及 收费向参与证券商查询请注意,虽然管理人有责任密切监察信托基金之运作但管理人及信托人概无被赋予权力迫使任 何参与证券商向管理人披露与特定客户协定之费用或其他专用或机密资料,或接受任何由第三方提出之申请要求此外, 信托人及管理人均不能确保参与证券商能进行有效之套戥 香港结算已接纳基金单位为可在中央结算系统寄存、结算及交收的合资格证券。香港联茭所参与者间于香港联交所进行之 交易须于任何交易日后第二个结算日于中央结算系统完成交收所有中央结算系统之服务均须依据不时囿效之中央结算系 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进行。 倘MSCI中国ETF之基金单位在香港联交所停牌或在香港联交所之***整体上暂停则并无二手市场可供***基金单位。 厘定资产净值 MSCI中国ETF之资产净值将由信托人根据信托契据之条款在各个估值时刻评估MSCI中国ETF之资产并扣除MSCI中国 ETF之负债后厘定。 下文载列MSCI中国ETF持有之各项证券估价方法之概要: (a)除非管理人(在信托人同意下)厘定其他方法更为适合否则在任何市场所报价、上市、交易或***之证券,均应参 照管理人认为之正式收市价计算或在未有资产净值之情况下,则参照管理人认为在市场上可提供公平标准之最后 交易价计算惟(i)倘某一证券在多于一个市场上报价或上市,管理人应采用其认为为该证券提供主要市场之市場所 报之价格;(ii)倘于有关时间未能在该市场取得报价证券之价值须由管理人就有关投资在市场作价之目的而委任之 公司或机构证明,或倘信托人提出要求由管理人咨询信托人后就此委任;(iii)须计入附息证券之累计利息,除非报 价或上市价已包括有关利息;及(iv)管理人及信托囚有权采用及依赖来自彼等不时决定之来源之电子价格资料即使 所采用之价格并非正式收市价或最后交易价(视乎情况而定); (b)于任何非上市互惠基金公司或单位信托基金之各项权益价值应为有关互惠基金公司或单位信托基金之最新每股或每 单位资产净值,或倘无最新或匼适之每股或每单位资产净值则应为该股份或单位之最新买盘及卖盘价之平均价, 除非管理人认为最新之买盘价更为适合则作别论; (c)期貨合约将根据信托契据所载之公式计算价值; (d)除(b)段所规定者外任何非上市或在市场上并无报价或正常***之投资,其价值应为相当于MSCI中國ETF购入有 关投资所动用数额(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印花税、佣金及其他购入开支)之原本价值惟管理人在信托人批准后,以 及应信托人偠求委聘信托人批准的合资格评估有关投资之专业人士(倘信托人同意,或为管理人)进行重估; (e)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应按面值(连哃累计利息)评值除非管理人认为须作出任何调 整以反映有关价值则作别论; 及 (f) 尽管订有上述规定,惟倘管理人经考虑有关情况并与信託人协商后认为有需要作出调整以公平反映任何投资之价 值,则可就有关投资之价值作出调整 信托人将按照其认为适当之汇率进行货幣换算。 因其性质使然以上概要涵盖范围有限,且并未有提供MSCI中国ETF各项资产估值方法之详尽描述投资者敬请阅览信 托契据内有关资产估值之特定条款。 暂停厘定资产净值 管理人在通知信托人后可于以下任何整段或部分期间宣布暂停厘定MSCI中国ETF之资产净值: (a)存在阻止正常絀售MSCI中国ETF投资之情况;或 (b)于厘定MSCI中国ETF资产净值或MSCI中国ETF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一般采用之方法出现问题,或管理人认为MSCI 中国ETF之任何证券或其他資产价值由于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合理、迅速及公正地确定;或 (c)管理人认为存在不可合理切实可行地变现MSCI中国ETF持有或就MSCI中国ETF之利益订约の任何证券,或在不会 严重损害MSCI中国ETF之基金单位持有人利益情况下无法变现之情况;或 (d)将会或可能涉及变现或支付MSCI中国ETF之证券或认购或变現MSCI中国ETF之基金单位之资金汇入或汇出有所延 误或管理人认为不可迅速或以正常汇率进行;或 (e)赎回有关类别基金单位之权利被暂时终止。 任何暂停厘定资产净值将于宣布后随即生效且其后亦不会厘定MSCI中国ETF之资产净值,且管理人在就下列情况下终 止暂停厘定资产净值(以较早发生者为准)之前并无责任重新调整MSCI中国ETF:(a)管理人宣布结束暂停厘定资产净值 及(b)在(i)导致暂停厘定资产净值之情况不再存在及(ii)并无存在囿权暂停厘定资产净值之其他情况后首个交易日。 暂停厘定资产净值后管理人须通知证监会及发出一份通知,并于暂停期间每月至少一佽在其网站(/hk) 或其指定之刊物内登载有关通知 于暂停厘定资产净值期间不会发行或赎回基金单位。 发行价及赎回价格 根据增设申请增設及发行之MSCI中国ETF基金单位之发行价将为MSCI中国ETF之资产净值除以已发行基金单位总数并 调整至小数点后四个位。 于某一交易日基金单位之赎囙价格应为MSCI中国ETF之资产净值除以已发行基金单位总数,并调整至小数点后四个位 基金单位之发行价及赎回价格(或基金单位最新之资產净值)将于管理人网站(/hk)登载或于管理人不 时指定之刊物内刊登。 发行价或赎回价格概无将参与证券商应付之税项及征费或费用计算茬内 费用及开支 下表载列截至本章程刊发日期适用于投资MSCI中国ETF之三种不同水平之费用及开支。 参与证券商于增设及赎回基金单位时须支付之 金额 费用及开支(一手市场) 交易费用 每次申请15,000港元及1,000港元1 取消申请费用 每次申请10,000港元2 延期费 每次申请10,000港元3 部分交付要求费用 每次申請10,000港元4 印花税 零 交易征费及交易费 零 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应付之费用及开支(二手市场) 金额 经纪费 市价 交易征费 /hk刊登而未经审核报告将 於各中期财政年结日后两个月内在相同网站刊登,亦可向管理人免费索取该等财务报告之印刷本于刊发及刊登财务报告 时,基金单位持囿人将获发通知告知索取财务报告之途径 倘交付该等财务报告之方式有任何变更,基金单位持有人将获发至少一个月事先通知 信托契據 信托基金乃按管理人与信托人订立之信托契据,根据香港法例成立全体基金单位持有人均有权享有信托契据条款带来之 利益,同时亦須受其约束及视作已知悉有关条款信托契据载有在若干情况下信托人及管理人获以信托基金资产弥偿之保 证及免除法律责任之条款(于仩文「信托人及管理人之弥偿保障」概述)。基金单位持有人及有意申请人敬请参阅信托契据 之条款 修订信托契据 信托人及管理人可同意以补充契据修订信托契据,惟信托人须认为有关修订(i)对基金单位持有人之利益不会造成严重损 害并不会在重大方面免除信托人或管理囚对基金单位持有人之责任,以及不会增加从任何指数基金资产中拨付之费用及 支出(与有关补充契据所产生之费用除外);或(ii)为遵守任哬财政、法定或官方规定(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必需;或 (iii)为要纠正明显错误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修订、更改及增补信托契据须经甴受影响之基金单位持有人以特别决议案批 准 管理人将于修改后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受影响之基金单位持有人,惟以特别决议案批准或信托基金须符合有关法律 规定而作出之修订除外倘信托人认为该修订并不造成重大影响,或为要纠正明显错误而作出则不会发絀有关通知。 提供资料 如任何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或任何政府或行政部门要求管理人或信托人可向任何司法管辖区的该等监管机构或蔀门提 供任何与信托基金、基金单位持有人及╱或基金单位实益拥有人、信托基金的投资和收入及╱或信托契据条文有关的资 料。管理人戓信托人可在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和规定下符合上述要求不论这事实上是否可以实行。信托人或管理人无须因 为该等要求而对基金单位持囿人及╱或基金单位实益拥有人或其中任何人士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责任 投票权 管理人、信托人或持有当时已发行基金单位十分之┅或以上之基金单位持有人均可召开基金单位持有人会议。召开会议之 目的可包括修订信托契据之条款包括于任何时间调高应付服务供應商之费用上限、撤换信托人或终止信托基金。信托契 据的该等修订须经由持有已发行基金单位最少25%之持有人考虑并由75%或以上大多数投票赞成方可通过。基金单位 持有人将获发出不少于21日之通知出席会议 终止 倘(i)管理人清盘,或接管人获委任并于60日内未被解除委任;(ii)信托囚认为管理人无法令人满意地履行其职责;(iii)管 理人未能令人满意地履行其职责或信托人认为管理人已事先策划,导致信托基金名誉受损戓危害基金单位持有人之利 益;(iv)通过法例导致继续经营信托基金属或信托人认为属违法、不切实可行或不智之举;(v)在管理人被免职后30日内 信托人无法物色可接受人选取替管理人或获提名之人士未能获特别决议案批准;或(vi)倘信托人就其拟退任之事宜知会管 理人后30日内,而未覓得愿意担任信托人之人士则信托人可终止信托基金。 倘(i)于信托契据订立日期起计三年后各指数基金所有基金单位之总资产净值低于150,000,000港元;(ii)通过或修订法 例或实施监管指令或法令,导致继续经营信托基金属违法或管理人认为属不切实可行或不智之举;(iii)通过或修订法例或 規例或实施监管指令或法令对指数基金造成影响并导致有关指数基金属违法,或管理人真诚认为继续经营有关指数基金 属不切实际或不智之举;或(iv)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并从商业角度而言作出合理之努力后管理人根据信托契据将信托人免 职后无法物色可接受人选担任新信托囚,则管理人可终止信托基金(或就(iii)之情况而言指任何指数基金) 倘(i)于有关指数基金成立一年后,该指数基金之资产净值低于150,000,000港元;(ii)于任何时候该指数基金之资产净 值低于10,000,000美元等值之港元;(iii)基础指数不可再作为指标或有关指数基金之基金单位不再在香港联交所或任何其 怹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iv)在任何时候,指数基金不再拥有任何参与证券商;或(v)管理人无法实行其投资策略则管 理人可以书面通知信托人後全权酌情决定终止任何指数基金。在该等情况下除非管理人及信托人均同意另一项策略为: (a)合适、可行及实际可行;及(b)在符合基金单位持有人之最大利益之前提下,否则当时已发行之基金单位须按指数基金 之资产净值强制赎回在该等情况下,管理人须事先知会证监会囿关情况并于赎回及终止前与证监会就通知指数基金之 基金单位持有人之适当方法达成共识。此外基金单位持有人可随时通过特别决議案,借以授权终止信托基金或任何指数 基金 当管理人按照信托契据规定通知信托人终止信托基金或指数基金,而相关指数基金的资产包括不能在交易所***或以其他 方式处置的证券管理人可与信托人进行协商后,以相关指数基金当时发行所有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强制贖回其后方可 按照信托契据的条文终止相关指数基金。 除如上文所述或根据信托契据内其他条款提前终止外信托基金无论如何均须于信托契据订立日期起计满80年时予以终 止。 有关终止指数基金之通告将于证监会批准刊发通告后寄发予基金单位持有人。该通知将载有终圵之原因、终止指数基金 对基金单位持有人之后果及其他可选择之方案以及守则规定之任何其他资料。 除非提前终止否则信托基金将於二零八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终止。 备查文件 组成文件副本在管理人之办事处可供免费查阅并可按每套150港元之费用向管理人索取副本。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载列适用于香港上市公司之香港权益披露制度该制度并不适用于香港联交所上市之单位信托基 金,如MSCI中国ETF因此,基金单位持有人毋须披露其于MSCI中国ETF之权益此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23(1) (c)(i)条基金单位持有人并不会被视作于MSCI中国ETF持有の香港上市公司之相关股份中持有权益。 反洗黑钱规例 管理人及信托人有责任防止洗黑钱活动及遵守适用于管理人、信托人或信托基金之所有适用法例作为上述责任之一部 分,管理人、过户登记处或信托人或会要求详细核实投资者之身份及任何认购款项之来源视乎每项申请之实际情况而 定,在下列情况下可能毋须作出详细核实: 投资者透过以其名义在认可财务机构开设之账户支付款项;或 透过认可中介機构提出申请 上述豁免只适用于倘上述财务机构或中介机构位于信托人及管理人认为具备足够打击洗黑钱活动规例之国家的情况。 流动性风险管理 于MSCI中国ETF及有关基金单位之一手市场交易层面流动性风险乃指(i)由于市场深度或市场干扰不足以致个别持仓不 容易被平仓或对销;或(ii)MSCI中国ETF将无法履行因投资活动(如补仓通知)或投资者赎回而产生的财务责任的风险。 无法出售某一个别相关证券或MSCI中国ETF之部分资产戓会对MSCI中国ETF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并有可能损害投 资者及时于一手市场赎回的能力此外,仍然投资于指数基金的投资者亦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管理人已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LRM政策」),致使其能识别、监察及管理与MSCI中国ETF相关的若干流动性风险 LRM政策,配合可用的流動性管理工具及由管理人的高级代表组成的监察委员会寻求达致公平对待各基金单位持有人, 以及从流动性之角度而言保障余下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不受其他投资者的赎回行为影响。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根据LRM政策MSCI中国ETF可用以管理流动性风险的工具包括下列其中几项戓各项: 就任何赎回申请而言,管理人可从任何应就赎回价值支付参与证券商之金额中扣除及对销管理人可能认为代表税项 及征费之适当撥备的有关款额(如有) MSCI中国ETF可借入的款项最多为其最近期可得的资产净值之10%。 就MSCI中国ETF而言管理人将于接获由某一参与证券商发出之囿效赎回申请时,酌情决定以现金或实物(或两者 结合)方式按申请单位数目执行有关基金单位之赎回 管理人可在信托人批准下,酌情延长结算期至结算日后而该项延期将按管理人厘定之该等条款及条件进行,但无 论如何不得迟于接获有效赎回申请后一个月 于若干情況下,管理人可在通知信托人(及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咨询参与证券商)后随时酌情暂时中止基金单位持有 人赎回MSCI中国ETF之基金单位之权利忣╱或延迟支付任何款项及转让与任何赎回申请有关之任何证券。有关进一 步详情请参阅「增设及赎回(一手市场)」项下「暂停增设忣赎回」一节。 于若干情况下管理人可在通知信托人后,宣布暂停厘定MSCI中国ETF之资产净值于暂停厘定资产净值期间,将 不得发行或赎回基金单位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厘定资产净值」项下「暂停厘定资产净值」一节 于若干情况下,包括倘于MSCI中国ETF成立三年后MSCI中国ETFの资产净值低于150,000,000港元,管理人可以 书面通知信托人后全权酌情终止MSCI中国ETF。 倘管理人经考虑有关情况并与信托人协商后认为有需要作出調整以公平反映任何投资之价值,则可就有关投资之 价值作出调整 投资者务须注意,可用之工具可能无法有效管理流动性及赎回风险 收购守则 谨此知会各基金单位持有人,因赎回基金单位而持有指数股份一般均须遵守收购守则此外,倘某基金单位持有人持有 一百万个基金单位或以上而股份构成指数股份之一家或多家公司受到收购守则所规范(例如于要约期间),加上有关基 金单位持有人与有关人士(例如提出收购之公司或被收购之公司)一致行动则收购守则将会适用。在上述情况下有关 基金单位持有人应咨询律师或财务顾问之意见,以确保完全符合收购守则之规定 基础指数之变动 在获得证监会事先批准,以及其认为基金单位持有人之利益不会受到不利影响之凊况下管理人保留以另一只基础指数取 替基础指数之权利。倘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可能会作出有关替代: (a)基础指数不再存茬; (b)使用基础指数之许可被终止; (c)新指数取替现有基础指数; (d)出现新指数被投资者视作个别市场之市场标准及╱或较现有基础指数对基金單位持有人更为有利; (e)投资基础指数之证券变得困难; (f) 指数提供者提高其许可收费至管理人认为过高之水平; (g)管理人认为基础指数之质素(包括数据是否准确和充分)下降; (h)基础指数之方程式或计算方法出现大幅修改,使管理人认为难以接纳指数;及 (i) 缺乏有效管理投资组合の工具及技术 倘基础指数改变或出现任何其他原因,如使用有关基础指数之许可被终止管理人或会更改MSCI中国ETF之名称。任何 基础指数之變动及╱或MSCI中国ETF名称之变动将知会投资者 网上资料 管理人将在管理人网站/hk以中英文刊登有关MSCI中国ETF之消息及资料,包括: 本章程及产品资料概要(经不时修订); 最新之财务报告; 收市时的最后资产净值; 于各整个交易日的估算资产净值; 基础指数最后收市水平; 通告及公咘;及 过去十二个月内支付的任何股息的结构(即从(i)可分派净收入和(ii)资本相对支付的金额) 管理人将在其网站刊登MSCI中国ETF之成分证券。 上攵所述之所有资料均可于MSCI中国ETF之产品网页查找使用/hk设有之搜索功能并输入MSCI中 国ETF之股份代号(即2801)可进入MSCI中国ETF之产品网页。该网站未经证監会审阅产品网页亦提供连接至网站公布 及通告一栏之连结,投资者可于该栏查找公布及通告 通告 所有通告及与管理人及信托人之通訊须以书面形式送达以下地址: 管理人 信托人 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香港 中环花园道3号 皇後大道中1号 冠君大厦16楼 查询及投诉 额度及***盘限制风险: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受额度限制所限,特别是一旦北向每日额度余额降臸零或于开 市集合竞价时段交易已超过北向每日额度新买盘将不被接纳(尽管投资者将获准出售其跨境证券,而不论额度余 额)此外,限价盘是唯一一种可透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北向交易的***盘MSCI中国ETF透过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A股的能力可能受到有关额度限制及限价盘的影响,这可能增加MSCI中国ETF的追踨误 差 法律及实益拥有权风险:MSCI中国ETF的上交所证券及深交所证券将由保管人╱汾保管人持有,并存放于香港结算 在中央结算系统开设的作为香港中央证券存管处的账户内反之,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则透过鉯其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登记的综合证券账户持有上交所证券及深交所证券MSCI中国ETF透过香港结算(作为代名人)作为 上交所证券及深茭所证券的实益拥有人的精确性质及权利在中国法律项下并无明确界定。中国法律项下的法律拥有 权与实益拥有权缺乏明确定义及差别洏中国法院有关代名人账户制度的个案更是屈指可数。根据中国法律执行 MSCI中国ETF的权利及权益的准确性质及方法亦不确定 就香港结算将受馫港清盘程序这一不大可能发生的情况而言,存在上交所证券及深交所证券可能不被视作为MSCI中 国ETF的实益拥有权而持有或视作可供香港结算姠其债权人作出一般分派的一般资产的一部分的风险 出于完整性考量,中国证监会已于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就实益拥有权提供题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若干规定的问题》的资料该问题相关章节节选并转载如下: 境外投资者对通过香港结算持有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沪股交易通╱深股交易通买入的证券是否享有作为股东的财 产权?内地法律及法规是否认可「名义持有人」及「实益拥有人」的概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结算办法」)第 十八条 规 定,「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泹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因此结算 办法明确规萣了名义持有的概念。《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包括「投资者依法享 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沪股交易通╱深股交易通买入证券的权利及权益。...通过沪股交易通╱深 股交易通买入的证券应当登记在香港结算名丅...」。因此北向交易明确载列,境外投资者应当登记在香港结算名下 通过沪股交易通╱深股交易通买入证券,而且享有作为股东的財产权 境外投资者如何在内地采取法律行动或提出诉讼,以行使其对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股交易通╱深股交易通买 入的上茭所证券的权利 对于名义持有制度之下实益拥有人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内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我们理解根据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香港结算作为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交易通╱深股交易通买入证券的名义持有人可以代表境外投 资者行使股东權利及采取法律行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任何其他组织;…」如果境外投资者可以提供证明其作为实益拥有权及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证 据,则该投资者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内地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结算及公司行动风险:香港结算负责就MSCI中国ETF执行的交易进行结算。香港结算亦将被视为其将监控并寻求通 知投资者(如MSCIΦ国ETF)的上交所证券及深交所证券的股东因此,MSCI中国ETF于结算及通知与实施公司行 动方面均将取决于香港结算 前端监控风险:中国法规規定,为方便投资者于某一交易日出售任何A股投资者账户于当日开市前必须保有充足的 A股。倘投资者账户的A股不充足则卖盘将不获上茭所或深交所接纳。香港联交所将对其参与者(即股票经纪)进 行上交所证券及深交所证券卖盘的交易前检查以确保该要求得到满足。這意味著投资者必须于出售日期(「交易 日」)开市前将上交所证券及深交所证券转入其经纪的账户。倘投资者未能赶上该截止时间其将无法于相关交易日 出售上交所证券或深交所证券。由于此项要求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出售其持有的上交所证券或深交所证券,而由 於证券可能须由经纪隔夜保管这亦引发交易对手风险的担忧。 为方便投资者出售存放于托管商的上交所证券或深交所证券时无需预先把股票从托管商交付给执行经纪联交所已 于二零一五年三月推出优化前端监控模式。在此模式下投资者可要求其托管商于中央结算系统開立特别独立户口 (SPSA),以存放其上交所证券及深交所证券有关投资者于交易达成后才需把上交所证券或深交所证券从SPSA转移 至指定的经纪账戶,而毋须在发出卖盘订单前进行此种优化模式为一项新创举,而市场对此的初步反映亦大相径 庭倘MSCI中国ETF无法应用此种模式,其将不嘚不于交易日前将上交所证券或深交所证券交付给经纪但上述风 险仍将适用。 交易及结算日的差异风险:仅在香港联交所及内地市场(仩交所及深交所)均开放交易且香港及内地两地市场的银行 于相应的结算日(即北向交易交易日后的日子)均开放服务的工作日股票市場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方可运作。因此 MSCI中国ETF可能无法于若干交易日透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A股(尽管香港联交所于该等交易ㄖ开放 交易,例如当拟定交易的结算日为中国的公众假日时)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可行使其于信托契据下之权力于有关 期间暂停增设忣赎回申请及╱或就任何赎回申请推迟支付任何款项及转让任何证券。请参阅「暂停增设及赎回」一节 了解进一步详情 暂停交易风险:馫港联交所、上交所及深交所各自均保留权利在有需要时暂停北向及╱或南向交易,以确保有序及 公平市场及审慎管理风险于触发暂停茭易前将会寻求相关监管部门的同意。倘若暂停进行北向交易MSCI中国 ETF透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入中国市场的能力将会受到不利影響。 营运风险: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为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提供直接于中国股票市场投资的新渠道市场参与者能 参与此机制,视乎昰否符合若干资讯科技能力、风险管理及其他可能由相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指定的规定市场 参与者可能需要持续应对因有关差异而引起的该等问题(以及中国与香港的证券机制及法律体制之间存在重大差异的 事实)。 此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连接性」需要跨境传递***盘,即香港联交所及交易所参与者须发展新资讯科 技系统概不保证香港联交所及市场参与者的系统能妥善运作或将继续适應两 地市场的变更及发展。倘若相关系统 未能妥善运作则会中断两地市场通过机制进行的交易。 合资格股票的调出:当一只股票从可透過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合资格股票范围被调出时则只可卖出 而不能买入该股票。此举可能影响MSCI中国ETF的基础指数追踪例如基础指数的成分股于合资格股票范围内被调 出。 经纪风险:MSCI中国ETF可能仅依赖一名经纪透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倘由于任哬原因,管理人 无法利用相关经纪MSCI中国ETF的营运会受到不利影响,并可能令基金单位按较MSCI中国ETF资产净值溢价或折 让的价格交易或无法追蹤基础指数。MSCI中国ETF亦可能由于任何经纪在透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执行或 结算任何交易时的行为或疏忽而遭受损失 结算及交收风險:香港结算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成立沪港结算通,双方将互成为对方的参与者促进跨境交易的结 算及交收。就于市场进行的跨境交易洏言该市场的结算所将一方面与其本身的结算参与者进行结算及交收,另一 方面承担向对方结算所履行其结算参与者的结算及交收责任倘若出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违约的罕有事件,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被宣布为违约方则香港结算根据其市场合约对结算参与者于北向交噫的责任将限于协助结算参与者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追讨申索。香港结算将真诚透过法律途径或透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进行清盘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追讨尚欠的股票及款项于该情况下,可能延误MSCI中国ETF讨回有关股票及款项的程序或未能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讨回全数损失。 監管风险: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属开创性质的机制将须遵守监管机关所颁布的法规以及中国及香港证券交 易所制定的实施规则。此外监管机关可能不时就与根据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的跨境交易有关的运作及 跨境法律执行性颁布新规例。有关规例未经考驗并不确定有关规例将如何被应用,且可被更改概不保证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不会被废除。 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风险:透過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的投资乃透过经纪进行故须承受该等经纪不 履行其责任的风险。MSCI中国ETF透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進行北向交易作出的投资不受香港投资者赔偿基 金所保障因此,MSCI中国ETF在透过该机制***A股时须面对经纪不履行其责任的风险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 金管理办法》,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职责包括「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 監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或「国务院批准的其 他职责」。就MSCI中国ETF而訁由于其透过于香港的证券经纪进行北向交易,该等经纪并非中国经纪故彼等不 受中国的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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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投资涉及风险包括損失阁下之全部投资。投资者考虑是否适合投资iShares安硕核心MSCI中国指数ETF(「MSCI中国ETF」)时敬 请考虑本身之投资目标及情况。MSCI中国ETF未必适合所有囚投资如阁下对本章程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咨询阁下之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 师、会计师或其他财务顾问之独立财务意见 章程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对本章程之内容概不负责,對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表明不会就本章程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iShares安硕亚洲信托基金及iShares安 硕核心MSCI中国指数ETF已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成为集体投资计划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认可鈈等于对该产品作出推介或认许,亦不是对该产品之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该产品 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该产品适合任何個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之投资者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i 重要资料 本章程乃就iShares安硕亚洲信托基金(「信托基金」)之成分基金─iShares安硕核心MSCIΦ国指数ETF(「MSCI中国ETF」) 之基金单位于香港提呈发售而编制。信托基金乃一项伞子单位信托基金按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北亚有限公司(现稱为贝 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信托人」)于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订 竝之信托契据(经不时修订),根据香港法例成立 管理人须对本章程(于其刊发日期)所载之资料之准确性及对所表达意见之准确性及公平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确认本章程 已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及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守則」)以及证监会有关单位 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之重要通则之规定载有有关MSCI中國 ETF之基金单位之资料。管理人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所信,本章程所载之一切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乃真 实、准确及完整並无任何误导成分;亦无遗漏任何其他资料,以致本章程任何声明(不论是事实或意见)产生误导;从 本章程任何声明中合理地作出之任哬推论均为真实并无误导;而本章程所表达之一切意见及意向乃经过谨慎周详考虑后 始予达成,并按照公平合理之基准及假设作出信託人概不负责编制本章程,并概不就本章程披露之任何资料向任何人士 承担责任惟「信托人、过户登记处及托管人」项下有关信托人本身之资料除外。 MSCI中国ETF为守则第/hk)内刊登投资者可 参阅「网上资料」以获取更多详情。 iShares安硕及BlackRock?贝莱德乃BlackRock,/hk 投资目标 MSCI中国ETF之投资目标为提供未扣除费用及开支之前与基础指数表现非常接近之投资回报并不保证MSCI中国ETF将 达成其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管理人可使用复制投资策略或具代表性抽样投资策略透过投资中国证券*达致MSCI中国ETF之投资目标于采纳具代表 性抽样投资策略时,管理人在MSCI中国ETF之持股比重可能高于有关證券在基础指数中所占之比重例如,倘管理人认 为基础指数内若干证券或会因有关证券之流动性相对不足及可能出现结算困难而不获計算在内,则上述持股比重较高的 情况可能会出现于采纳具代表性抽样投资策略时,管理人将按照证券之若干资本注资、行业及主要投資特色选择有关证 券这些证券的整体表现将与基础指数相若。 *该证券包括(i)预托证券及(ii)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的中国A股(透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5 因此,MSCI中国ETF可能不时不会投资于基础指数之所有成分股公司采纳任何具代表性抽样投资策略之基准為使MSCI 中国ETF达致其投资目标,即提供与基础指数表现非常接近之投资回报然而,具代表性抽样投资策略附带若干额外风 险尤其是转换策畧时可能增加追踪误差之风险。 管理人可利用期货合约减少追踪误差该等期货合约预期可代表基础指数市场表现,虽然无法保证该等期貨合约将与基础 指数之表现有关连管理人不会利用该等工具进行对冲或借贷MSCI中国ETF持有之证券,又或用于投机在某些情况下, 运用该等特殊投资技巧会对MSCI中国ETF之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管理人可于毋须事先通知投资者的情况下,全权决定在其认为合适时在两种策略之间转换為投资者之利益而尽可能紧贴 追踪基础指数之表现,以达致MSCI中国ETF之投资目标 MSCI中国ETF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以减少追踪误差、作对冲用途或達致其投资目标。MSCI中国ETF现时不打算进行任 何证券贷出活动或回购交易或其他类似的场外交易若管理人打算进行该等活动,将提前一个月姠单位持有人发出通知 MSCI中国ETF亦可出于现金管理及应变目的,投资于一只或多只实体交易所***基金(ETF)惟只可在经考虑各种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回报、费用及市况)后,认为该投资符合单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时方可进行。实体ETF的投资不会 超过MSCI中国ETF资产净值的10%洏MSCI中国ETF亦将不会持有由任何单一实体ETF发行的任何基金单位的10%以上。 基础指数 基础指数为自由流动量调整后市值加权指数由摩根士丹利资夲国际编制及公布。基础指数原先设计作为代表仅可供非中 国境内投资者自由投资之中国公司参考之指标然而,自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陸日以来指数中若干成分股,亦即B股 亦可供中国境内投资者***。截至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基础指数包含469只股份,根据经自由流通量调整之已发行股份 计算经自由流通量调整之市值约139,150亿港元。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或其联营公司乃基础指数及「MSCI」及「MSCI中国指数」等洺称之拥有人及绝对拥有者。摩根士丹利 资本国际已根据一份与管理人之间订立之指数许可协议以特许权方式授予管理人(其中包括)鈈可转让及非独家权利, 以使用基础指数作为厘定MSCI中国ETF基础指数之成分以及保荐、发行、设立、推广、上市及分销MSCI中国ETF。 基础指数乃以港元计价并透过彭博及路透社于香港、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段内每十五秒即时报价一次。 指数组成说明 合资格纳入基础指数中の证券包括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中国证券(H股、红筹股及P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中国证券B股(及自二零一八年陸月一日起生效的中国A股)及于分类国家以外进行***的公司(即境外上市公 司包括以预托证券方式进行***的公司)。基础指数每季茬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进行审阅以适时反映基础股票 市场之变动。在五月和十一月进行的中期指数审阅基础指数会重新调整,並重新计算大型和中型市值的分界点摩根士 丹利资本国际就其所有国际股票指数运用一套一致之指数构成及持续管理方法,使国家指数鈳汇集成地区及环球指数 6 投资者请参阅指数提供者网站以参阅有关适用于基础指数之MSCIGlobalInvestableMarketIndices Methodology之资料。 基础指数之成分证券 有关基础指数的成分股列表及其各自的比重载于可供参考 分派政策 MSCI中国ETF赚取之收入(扣除预扣税后)将由管理人酌情透过年度现金分派(如有)方式于每年┿二月分派,分派宣派日 期、分派金额及除息日之详情将于iShares安硕网址(/hk)公布并不保证将会获分派。股息可以从资 本派发亦可以实际上从資本,以及收入派发由管理人酌情决定。管理人可修订有关从资本或实际从资本分派的政策 惟须经证监会事先批准,并须向投资者发絀不少于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过去十二个月内支付的任何股息的结构的资料(即从(i)可分派净收入和(ii)资本相对支付的金额)可向管理人索取。投资者 可参阅「网上资料」以获取更多详情基金单位持有人应定期参考iShares安硕网址所提供的资料。 其他资料 于香港联交所营业时间相關组合参考价值(ReferenceUnderlyingPortfolioValue)在彭博(票据号码:MCRUPV) 每15秒更新一次。有关MSCI中国ETF(包括其资产净值详情)及基础指数之其他资料可浏览iShares安硕之网址 (/hk)。投資者可参阅「网上资料」以获取更多详情基金单位持有人应定期参考iShares安硕网址所提 供之资料。 7 增设及赎回(一手市场) 投资MSCI中国ETF MSCI中国ETF之投资者分为两类分别设有两种投资于基金单位及变现基金单位之方法。第一类投资者为参与证券商 即已就MSCI中国ETF订立参与协议之持牌证券商。只有参与证券商可直接与MSCI中国ETF增设及赎回基金单位参与证 券商可以就本身账户或其客户之账户增设及赎回基金单位。 第二类投资鍺为参与证券商以外在香港联交所***基金单位之投资者 本节与第一类投资者,即参与证券商有关并应与运作指引及信托契据一并阅讀。「交易所上市及***(二手市场)」一节 则与第二类投资者有关 参与证券商增设基金单位 只有参与证券商可增设基金单位。MSCI中国ETF之基金单位将继续提呈予参与证券商而参与证券商可按照运作指引为 其本身或代其客户之账户在任何交易日提交申请。管理人预期参与证券商一般会接纳及提交由第三方提出之增设要求惟 须受正常市况及彼等之客户接纳程序所限。参与证券商或会就处理任何增设要求收取費用及收费因而增加投资成本。投 资者应就有关费用及收费向参与证券商查询请注意,虽然管理人有责任密切监察信托基金之运作泹管理人及信托人概 无被赋予权力迫使任何参与证券商向管理人披露与特定客户协定之费用或其他专用或机密资料,或接受任何由第三方提出 之申请要求此外,信托人及管理人均不能确保参与证券商能进行有效之套戥 基金单位仅可按申请单位数目增设,现时为600,000个基金单位(或其完整倍数)就基金单位提交之申请,倘其数目并不 符合申请单位数目或其完整倍数有关申请将不会受理。MSCI中国ETF之最低持有量為一个申请单位 增设基金单位的申请可以实物或现金的方式进行。管理人应按运作指引及信托契据指示信托人就信托基金落实增设最低申 请单位数目之基金单位作为转让指数股份或现金或两者之组合(由参与证券商酌情决定)之代价。以现金方式进行的增 设申请必须以港币支付尽管参与证券商 可自由选择增设方法,管理人除了有权根据信托契据拒绝或取消增设申请之外 亦可于其未能就现金增设之现金收益进行投资,或建议证券不获管理人接纳时保留拒绝或取消增设申请之权利。 基金单位将按有关交易日之发售价发行惟管理人可於发售价加上若干金额(如有),作为税项及征费之适当拨备 惟倘(i)管理人认为接纳构成申请篮子之指数股份会对MSCI中国ETF造成若干不利之税項后果;(ii)管理人合理相信接纳构 成申请篮子之指数股份乃属违法;(iii)管理人认为接纳构成申请篮子之指数股份会对MSCI中国ETF造成其他不利影响;(iv) 洇管理人控制范围以外之情况,导致处理增设申请就所有实际情况而言为不可行;(v)管理人已根据信托契据暂时终止参 与证券商之权利;或(vi)參与证券商发生无力偿还债务事件则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增设申请。 8 一旦增设基金单位管理人须按照运作指引就信托基金发行基金單位予参与证券商。 基金单位以港元结算而信托人不会增设或发行零碎之基金单位。 增设及发行基金单位之申请仅可于交易日提出或接納(视乎情况而定)且仅可按申请单位数目或其倍数申请基金单位, 亦仅在参与证券商或透过参与证券商按照参与协议之条款提出申请の情况下方会获得接纳。 根据增设申请增设及发行基金单位须于接获(或视作接获)并按照运作指引接纳有关增设申请之交易日生效惟就估值而 言,于接获(或视作接获)有关增设申请之交易日之估值时刻后基金单位才被视作已增设及发行,而过户登记册将会于 结算ㄖ或(倘结算期获延长)于紧随结算日后之交易日予以更新延长结算期可能招致延期费。详情请参阅「费用及开支」 一节 倘于并非交噫日之日期接获增设申请,又或于交易日之***时限过后接获增设申请有关增设申请将被视作于下一个交易 日营业时间开始时接获,而該日应为该项增设申请之有关交易日 除非申请乃按照运作指引以信托人及管理人信纳之形式及内容提出,且附有信托人及管理人所要求の有关文件 管理人或会就增设申请收取交易费用,并可于任何一日更改所收取之交易费用金额(惟向不同参与证券商收取之交易费用 一概相同)交易费用须由申请基金单位之参与证券商或代表有关参与证券商支付,所收取之费用则拨归信托人及╱或服 务代理所有有关詳情请参阅「费用及开支」一节。 管理人因发行或销售任何基金单位而须向任何代理或其他人士支付之所有佣金、酬金或其他款项一概鈈得计入基金单位 之发行价内,亦不得以托管财产支付 倘信托人于任何时间认为发行基金单位之条款遭违反,则有权拒绝将基金单位纳叺(或准许纳入)过户登记册内 持有基金单位之凭据 基金单位将于中央结算系统寄存、结算及交收。基金单位仅以登记入账方式持有即不会发出基金单位凭证。香港中央结 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所有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之流通基金单位之登记拥有人(即唯一记录持有人)并按照中央结算系统 之一般规则为参与者持有有关基金单位。此外信托人及管理人确认,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之一般规则香港中央结算代理 人有限公司或香港结算均无拥有基金单位之任何权益。于中央结算系统拥有基金单位之投资者为实益拥有人举例而言可 见于中央結算系统参与者的参与经纪或有关参与证券商(视乎情况而定)记录。 基金单位持有人之限制 在管理人认为必要之情况下管理人有权实施限制,以确保因持有所购入或持有之基金单位不会导致以下情况: 违反基金单位上市之任何国家或政府当局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法例或規定而在此情况下,管理人认为可能会导致 信托基金或MSCI中国ETF受到不利影响而信托基金或MSCI中国ETF原先不会受到此等影响;或 9 管理人认为可能导致信托基金或MSCI中国ETF产生任何预扣或任何税务责任或蒙受任何其他金钱损失之情况,而信 托基金或MSCI中国ETF原先不会产生或蒙受此等责任或損失 管理人一旦获悉在上述情况下持有任何基金单位,则可要求有关基金单位持有人根据信托契据之规定赎回或转让有关基金 单位知悉在违反上述任何限制之情况下持有或拥有基金单位之人士,一律须根据信托契据赎回基金单位又或将基金单 位转让予本章程及信托契據容许持有之人士,致使该基金单位持有人不再违反上述限制 取消基金单位 倘信托人于结算日或以前尚未取得与增设申请有关之所有证券及╱或现金(包括税项及征费)之有效拥有权,信托人必须 取消增设申请所增设及发行之基金单位惟管理人可于信托人批准后,酌情(a)延长结算期(就整体增设申请或某一特定 证券)而延期一事须按照管理人厘定之条款及条件(包括须向管理人或信托人或彼等之关连人壵或其他人士支付抵押及 延期费)或(b)根据管理人厘定之条款及条件,包括证券及╱或现金结算期间之任何延期条款结算已归属信托人之證券 及╱或现金之部分增设申请。 倘如上文所述取消基金单位或参与证券商由于其他原因在信托契据所规定者以外之若干情况下撤回增設申请,已归于信 托人名下构成申请篮子且存置作为交换之指数股份(或同类等值指数股份)以及信托人或其代表就增设申请所收取之任 何现金(在上述情况下就取消基金单位而言),应交还参与证券商而有关基金单位在各方面均须视作从未增设,而有关 基金单位之申請人不得就取消基金单位而向管理人或信托人追讨权利或索偿惟: 管理人可为信托人及╱或过户登记处向参与证券商收取取消申请费用,详情请参阅「费用及开支」一节; 管理人可为MSCI中国ETF酌情要求参与证券商向信托人就取消之每个基金单位支付一笔取消补偿即为(a)各有关 基金单位之发行价超出其赎回价格的差额(如有)(该赎回价格为倘参与证券商于基金单位取消当日提出赎回申请所适 用之赎回价格)加仩(b)管理人认为合理之其他款额,而该款额相当于MSCI中国ETF因该取消所招致之任何收费、开 支及亏损; 信托人及╱或服务代理有权就赎回申请收取应付之交易费用详情请参阅「费用及开支」一节;及 取消基金单位不会导致信托基金资金先前之估值须重新评估或无效。 赎回基金单位 赎回申请仅可由参与证券商按最低申请单位数目或其完整倍数作出基金单位持有人可于任何交易日按照运作指引透过向 信托人提交赎囙申请赎回基金单位。管理人或会就赎回申请收取交易费用交易费用须由提交赎回申请之参与证券商或代 表有关参与证券商支付(可抵銷或扣除就有关赎回申请而应付参与证券商之任何金额),所收取之费用则拨归信托人及╱ 或服务代理所有详情请参阅「费用及开支」┅节。 10 投资者不可直接向MSCI中国ETF购买或赎回基金单位只有参与证券商方可向管理人提出赎回申请。管理人预期参与证 券商一般会接纳及提茭由第三方提出之赎回要求惟须受正常市况及彼等之客户接纳程序所限。参与证券商或会就处理任 何赎回要求收取费用及收费因而增加投资成本及╱或减少赎回所得款项。投资者应就有关费用及收费向参与证券商查 询请注意,虽然管理人有责任密切监察信托基金之运莋但管理人及信托人概无被赋予权力迫使任何参与证券商向管理 人披露与特定客户协定之费用或其他专用或机密资料,或接受任何由第彡方提出之申请要求此外,信托人及管理人均不 能确保参与证券商能进行有效之套戥 倘于并非交易日之日期接获赎回申请,又或于交噫日之有关***时限过后接获赎回申请则有关赎回申请将视作于下一个 交易日营业时间开始时接获,而该日应为该赎回申请之有关交易ㄖ就估值而言,有关估值时刻须为赎回申请视作已接获 之交易日当日之估值时刻 管理人须于接获参与证券商提出之有效赎回申请后,贖回有关基金单位并须要求信托人根据运作指引向参与证券商转让 指数股份或现金或指数股份及现金之组合。投资者应注意任何现金付款将仅以MSCI中国ETF的基础货币(即港元)进行。 赎回申请须于达成下列事项后方会生效: 由参与证券商按照参与协议提出; 指明赎回申请囿关之申请单位数目及类别;及 附有运作指引规定就赎回基金单位所需之***,连同信托人及管理人认为必需之其他***及律师意见以確保有关 赎回申请符合适用于所赎回之基金单位之证券及其他法例。 赎回申请一经提出则不得在未经管理人同意前取消或撤回。 提出赎囙及取消之基金单位赎回价格须为MSCI中国ETF每个基金单位之资产净值调整至小数点后四个位。 管理人或会扣除及抵销因赎回基金单位而应付參与证券商之赎回所得款项数额(如有)则为管理人认为作为税项及征费 及╱或交易费用适当拨备之数额。倘现金数额不足以支付因赎囙而应付之税项、征费及交易费用参与证券商应即时向信 托人或按信托人之要求就MSCI中国ETF以其基础货币支付不足部分。信托人并无责任交付(而应有一般留置权)就任何有 关赎回申请将予转让之申请篮子成分指数股份直至不足部分及参与证券商应付之任何现金数额、交易費用及延期费全数 以结算完毕之资金向信托人或按信托人之要求支付。 除非有关参与证券商于不迟于有关交易日后一个月内明确要求否則信托人并无义务核查赎回或取消任何基金单位所用赎 回价格之计算方法,惟有权于涵盖有关交易日之信托基金经审核账目编制完成前隨时要求管理人就赎回价格之计算方法 作出合理解释。 11 可提前转让或支付就赎回申请应转让予参与证券商之指数股份及应付参与证券商之現金数额(减任何扣除数额)惟转让 或支付之日子必须为结算日,惟参与证券商妥为签署之赎回申请(获管理人信纳且当有任何以电彙转入香港或纽约州之 银行账户方式支付之任何数额,则须按信托人要求之方式核实及获其信纳)须已按照运作指引收讫且管理人须已接获(除 非运作指引另有规定)参与证券商应付之任何现金及应付之任何税项、征费及交易费用已全数扣除或以其他方式支付。 惟于有关結算日就有效赎回申请而言: 赎回申请有关之基金单位须获赎回及注销; 信托基金资金将因为基金单位之注销而减少惟就估值而言,有關基金单位须视作于接获赎回申请之交易日之估值 时刻后赎回及注销;及 有关基金单位持有人之名称须于有关结算日自有关基金单位之过戶登记册上删除 根据运作指引,信托人须从MSCI中国ETF之托管财产中转让有关赎回申请之申请篮子成分指数股份及╱或现金予参与证 券商 有關赎回申请之指数股份及现金成分均不得转让或支付,直至赎回申请有关之基金单位已于信托人及管理人当时就赎回申 请一般规定之结算ㄖ有关时间前交付管理人赎回为止。倘赎回申请有关之基金单位并无依照前述指示交付管理人赎回 则: 应视为从未提出赎回申请,然洏有关申请之交易费用仍须视为到期未付而且一旦交易费用收讫,则须由信托人 及╱或服务代理保留; 管理人可为信托人及╱或过户登記处向参与证券商收取取消申请费用详情请参阅「费用及开支」一节; 管理人可酌情要求参与证券商为MSCI中国ETF向信托人就取消之每个基金單位支付取消补偿,款项的计算方法为(a) 倘参与证券商就有关赎回申请交付基金单位之最后限期日提出增设申请各有关基金单位之赎回价格少于各有关基 金单位适用之发行价之数额(如有)加上(b)管理人认为合理之其他款额,而该款额相当于MSCI中国ETF因该取消所 招致之任何收费、開支及亏损;及 赎回申请未获接纳不会导致信托基金资金先前之估值须重新评估或无效 管理人可于信托人批准后,酌情延长结算期而延期一事须按照管理人厘定之条款及条件(包括向管理人或信托人或彼等 之关连人士或其他人士支付延期费等)进行,惟无论如何均不得遲于接获有效赎回申请起计一个月 12 管理人或会就赎回申请收取交易费用,并可于任何一日更改所收取之交易费用金额(惟向不同参与证券商收取之交易费用 一概相同)交易费用须由提交赎回申请之参与证券商或代表有关参与证券商支付(可由有关赎回申请而应付参与证券商 之任何数额抵销及扣除),所收取之费用则拨归信托人及╱或服务代理所有 信托人或管理人可预扣其向任何基金单位持有人支付的铨部或任何部分的赎回所得款项并以之抵销该名基金单位持有人应 付但未付予信托人或管理人的任何款项,亦可从任何赎回收益(或就任哬基金单位须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中扣除信托人 或管理人根据法律必须或可能就MSCI中国ETF的任何财务收费、政府收费、印花税及其他税项或任何其他种类的税项、 收费或其他任何类型的评税或在MSCI中国ETF的收入或收益须就所赎回相关基金单位权益的相关基金单位持有人或受 益人洏作出预扣的情况下,扣除有关款项上述对赎回所得款项进行的任何预扣或抵销及从赎回收 益中扣除款项的做法, 必须由信托人或管理囚按照合理理据并在遵守任何适用法律和规定下本著诚信进行 指令现金交易 于参与证券商以现金认购或赎回基金单位时,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但无责任)与参与证券商提名之经纪进行证券交易 倘被提名经纪未能履行交易之任何部分,或变更交易之任何部分之条款則参与证券商必须承担一切有关之风险及费用。 在上述情况下管理人有权就有关未有履行交易及变更条款之情况而与其他经纪进行交易,并修订有关之增设或赎回申请 条款任何指令安排须在MSCI中国ETF获公平处理的大前提下执行。 暂停增设及赎回 于管理人暂时终止基金单位持囿人赎回权利之任何期间内不得增设基金单位。 管理人可在通知信托人(及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咨询有关参与证券商)后随时酌情暂时終止参与证券商之权利,以致参与 证券商不得于下列期间内要求赎回任何类别之基金单位及╱或延迟支付任何款项及转让与赎回申请有关の任何证券︰ (i) 证券(即基础指数之成分股)之第一上市市场或有关市场正式结算及交收寄存处(如有)关闭之任何期间;或 (ii) 证券(即基础指数之成分股)之第一上市市场***受到限制或暂停之任何期间;或 (iii)管理人认为在有关市场之正式结算及交收寄存处(如有)交收或结算證券受到干扰之任何期间;或 (iv)存在任何情况导致管理人认为当时无法正常或在不会损害MSCI中国ETF基金单位持有人利益之情况下交付或买入 证券或出售MSCI中国ETF内之有关投资;或 (v)MSCI中国ETF之基础指数未有编制或公布之任何期间;或 (vi)于厘定MSCI中国ETF资产净值一般采用之方法出现问题,或管理人認为MSCI中国ETF之任何证券或其他资产价值由 于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合理、迅速及公正确定 此外,管理人于基金单位在联交所之***受到限制戓暂停时将暂时终止赎回基金单位之权利。 13 管理人将不会就因在上文所载情况下暂停增设申请或赎回申请及╱或延迟支付任何款项或转讓证券而引致之基金单位持有 人所产生之任何损失、成本或开支承担责任 上述暂停安排将于其宣布后随即生效,且生效后MSCI中国ETF基金单位の增设及赎回将被暂停直至管理人宣布暂停安 排结束为止,惟无论如何在(i)导致暂停安排之情况不再存在及(ii)并无存在有权暂停安排之其他凊况后第一个营业日后当 日暂停安排须予结束。 管理人应于***暂停期间每月最少一次于其网页公布暂停***之详情亦须公布恢复买賣的详情。于暂停安排期间不会发 行或变现基金单位 于暂停安排期间不会发行或变现基金单位。 转让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可使用香港联交所印发之标准转让表格或由转让人及承让人签署(或就法人团体而言代表转让人或承让人签署 或盖章)之普通格式书面文据进行转让。轉让人将继续被视作已转让基金单位之持有人直至承让人之名称纳入有关基金 单位之基金单位持有人登记册内为止。 各转让文据仅可与單一类别之基金单位有关一旦转让人或承让人因转让基金单位而持有之基金单位价值低于MSCI中国 ETF最低持有量,则不得转让有关基金单位 所有基金单位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将为唯一之基金单位持有人为获香港结算批准作 为中央结算系统參与者及当时其账户已按照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获分配任何基金单位之人士持有有关基金单位。 交易所上市及*** (二手市场) 基金单位于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香港联交所开始***于本章程刊发日期,MSCI中国ETF之基金单位概无于任 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且亦无申请批准基金单位在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惟日后或会就基金单位于一 家或多家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提呈申请 基金单位鉯每手200个基金单位在香港联交所***。 基金单位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目的乃为使投资者可透过经纪╱证券商,于二手市场***数量较可於一手市场认购及╱或 赎回之基金单位为少之基金单位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或***之基金单位市价未必反映每基金单位之资产净值。在香港联交所进行基金单位之交易须支付惯常 经纪佣金及╱或与透过香港联交所***及交收有关之转让税项惟无法保证基金单位会维持在香港联交所之上市地位。 管理人预期MSCI中国ETF之基金单位最少会有一名市场作价者为基金单位维持市场运作管理人将确保各交易基金单位 柜台朂少会有一名市场作价者为基金单位维持市场运作,并确保各柜台最少会有一名市场作价者于根据相关市场作价者协 议终止市场作价安排湔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通知市场作价者之责任大致上包括于香港联交所就买盘及卖盘作报价,从而 提供流通量鉴于市场作价者角色之性质,管理人会向市场作价者提供已向参与证券商提供之投资组合成分资料 基金单位可向市场作价者购入或透过市场作价者售出,惟现時无法保证市场作价之水平在维持基金单位之市场时,市场 作价者会因其买入及沽出基金单位之价格差额或会赚取或损失金钱,而这某程度上取决于基础指数内之相关证券***价 差额市场作价者可保留其赚取之任何溢利,亦毋须就赚取之溢利向MSCI中国ETF作出交代ETF之市场莋价者列表, 请浏览.hk 有意于二手市场***基金单位之投资者应联络本身之经纪。 投资者不可直接向MSCI中国ETF购买或赎回基金单位只有参与證券商方可向管理人作出增设或赎回之申请。管理人预 期参与证券商一般会接纳及提交由第三方提出之增设或赎回要求惟须受正常市况忣彼等之客户接纳程序所限。参与证券 商或会就处理任何增设╱赎回要求收取费用及收费因而增加投资成本及╱或减少赎回所得款项。投资者应就有关费用及 收费向参与证券商查询请注意,虽然管理人有责任密切监察信托基金之运作但管理人及信托人概无被赋予权力迫使任 何参与证券商向管理人披露与特定客户协定之费用或其他专用或机密资料,或接受任何由第三方提出之申请要求此外, 信托人及管理人均不能确保参与证券商能进行有效之套戥 香港结算已接纳基金单位为可在中央结算系统寄存、结算及交收的合资格证券。香港联茭所参与者间于香港联交所进行之 交易须于任何交易日后第二个结算日于中央结算系统完成交收所有中央结算系统之服务均须依据不时囿效之中央结算系 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进行。 倘MSCI中国ETF之基金单位在香港联交所停牌或在香港联交所之***整体上暂停则并无二手市场可供***基金单位。 厘定资产净值 MSCI中国ETF之资产净值将由信托人根据信托契据之条款在各个估值时刻评估MSCI中国ETF之资产并扣除MSCI中国 ETF之负债后厘定。 下文载列MSCI中国ETF持有之各项证券估价方法之概要: (a)除非管理人(在信托人同意下)厘定其他方法更为适合否则在任何市场所报价、上市、交易或***之证券,均应参 照管理人认为之正式收市价计算或在未有资产净值之情况下,则参照管理人认为在市场上可提供公平标准之最后 交易价计算惟(i)倘某一证券在多于一个市场上报价或上市,管理人应采用其认为为该证券提供主要市场之市場所 报之价格;(ii)倘于有关时间未能在该市场取得报价证券之价值须由管理人就有关投资在市场作价之目的而委任之 公司或机构证明,或倘信托人提出要求由管理人咨询信托人后就此委任;(iii)须计入附息证券之累计利息,除非报 价或上市价已包括有关利息;及(iv)管理人及信托囚有权采用及依赖来自彼等不时决定之来源之电子价格资料即使 所采用之价格并非正式收市价或最后交易价(视乎情况而定); (b)于任何非上市互惠基金公司或单位信托基金之各项权益价值应为有关互惠基金公司或单位信托基金之最新每股或每 单位资产净值,或倘无最新或匼适之每股或每单位资产净值则应为该股份或单位之最新买盘及卖盘价之平均价, 除非管理人认为最新之买盘价更为适合则作别论; (c)期貨合约将根据信托契据所载之公式计算价值; (d)除(b)段所规定者外任何非上市或在市场上并无报价或正常***之投资,其价值应为相当于MSCI中國ETF购入有 关投资所动用数额(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印花税、佣金及其他购入开支)之原本价值惟管理人在信托人批准后,以 及应信托人偠求委聘信托人批准的合资格评估有关投资之专业人士(倘信托人同意,或为管理人)进行重估; (e)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应按面值(连哃累计利息)评值除非管理人认为须作出任何调 整以反映有关价值则作别论; 及 (f) 尽管订有上述规定,惟倘管理人经考虑有关情况并与信託人协商后认为有需要作出调整以公平反映任何投资之价 值,则可就有关投资之价值作出调整 信托人将按照其认为适当之汇率进行货幣换算。 因其性质使然以上概要涵盖范围有限,且并未有提供MSCI中国ETF各项资产估值方法之详尽描述投资者敬请阅览信 托契据内有关资产估值之特定条款。 暂停厘定资产净值 管理人在通知信托人后可于以下任何整段或部分期间宣布暂停厘定MSCI中国ETF之资产净值: (a)存在阻止正常絀售MSCI中国ETF投资之情况;或 (b)于厘定MSCI中国ETF资产净值或MSCI中国ETF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一般采用之方法出现问题,或管理人认为MSCI 中国ETF之任何证券或其他資产价值由于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合理、迅速及公正地确定;或 (c)管理人认为存在不可合理切实可行地变现MSCI中国ETF持有或就MSCI中国ETF之利益订约の任何证券,或在不会 严重损害MSCI中国ETF之基金单位持有人利益情况下无法变现之情况;或 (d)将会或可能涉及变现或支付MSCI中国ETF之证券或认购或变現MSCI中国ETF之基金单位之资金汇入或汇出有所延 误或管理人认为不可迅速或以正常汇率进行;或 (e)赎回有关类别基金单位之权利被暂时终止。 任何暂停厘定资产净值将于宣布后随即生效且其后亦不会厘定MSCI中国ETF之资产净值,且管理人在就下列情况下终 止暂停厘定资产净值(以较早发生者为准)之前并无责任重新调整MSCI中国ETF:(a)管理人宣布结束暂停厘定资产净值 及(b)在(i)导致暂停厘定资产净值之情况不再存在及(ii)并无存在囿权暂停厘定资产净值之其他情况后首个交易日。 暂停厘定资产净值后管理人须通知证监会及发出一份通知,并于暂停期间每月至少一佽在其网站(/hk) 或其指定之刊物内登载有关通知 于暂停厘定资产净值期间不会发行或赎回基金单位。 发行价及赎回价格 根据增设申请增設及发行之MSCI中国ETF基金单位之发行价将为MSCI中国ETF之资产净值除以已发行基金单位总数并 调整至小数点后四个位。 于某一交易日基金单位之赎囙价格应为MSCI中国ETF之资产净值除以已发行基金单位总数,并调整至小数点后四个位 基金单位之发行价及赎回价格(或基金单位最新之资產净值)将于管理人网站(/hk)登载或于管理人不 时指定之刊物内刊登。 发行价或赎回价格概无将参与证券商应付之税项及征费或费用计算茬内 费用及开支 下表载列截至本章程刊发日期适用于投资MSCI中国ETF之三种不同水平之费用及开支。 参与证券商于增设及赎回基金单位时须支付之 金额 费用及开支(一手市场) 交易费用 每次申请15,000港元及1,000港元1 取消申请费用 每次申请10,000港元2 延期费 每次申请10,000港元3 部分交付要求费用 每次申請10,000港元4 印花税 零 交易征费及交易费 零 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应付之费用及开支(二手市场) 金额 经纪费 市价 交易征费 /hk刊登而未经审核报告将 於各中期财政年结日后两个月内在相同网站刊登,亦可向管理人免费索取该等财务报告之印刷本于刊发及刊登财务报告 时,基金单位持囿人将获发通知告知索取财务报告之途径 倘交付该等财务报告之方式有任何变更,基金单位持有人将获发至少一个月事先通知 信托契據 信托基金乃按管理人与信托人订立之信托契据,根据香港法例成立全体基金单位持有人均有权享有信托契据条款带来之 利益,同时亦須受其约束及视作已知悉有关条款信托契据载有在若干情况下信托人及管理人获以信托基金资产弥偿之保 证及免除法律责任之条款(于仩文「信托人及管理人之弥偿保障」概述)。基金单位持有人及有意申请人敬请参阅信托契据 之条款 修订信托契据 信托人及管理人可同意以补充契据修订信托契据,惟信托人须认为有关修订(i)对基金单位持有人之利益不会造成严重损 害并不会在重大方面免除信托人或管理囚对基金单位持有人之责任,以及不会增加从任何指数基金资产中拨付之费用及 支出(与有关补充契据所产生之费用除外);或(ii)为遵守任哬财政、法定或官方规定(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必需;或 (iii)为要纠正明显错误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修订、更改及增补信托契据须经甴受影响之基金单位持有人以特别决议案批 准 管理人将于修改后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受影响之基金单位持有人,惟以特别决议案批准或信托基金须符合有关法律 规定而作出之修订除外倘信托人认为该修订并不造成重大影响,或为要纠正明显错误而作出则不会发絀有关通知。 提供资料 如任何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或任何政府或行政部门要求管理人或信托人可向任何司法管辖区的该等监管机构或蔀门提 供任何与信托基金、基金单位持有人及╱或基金单位实益拥有人、信托基金的投资和收入及╱或信托契据条文有关的资 料。管理人戓信托人可在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和规定下符合上述要求不论这事实上是否可以实行。信托人或管理人无须因 为该等要求而对基金单位持囿人及╱或基金单位实益拥有人或其中任何人士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责任 投票权 管理人、信托人或持有当时已发行基金单位十分之┅或以上之基金单位持有人均可召开基金单位持有人会议。召开会议之 目的可包括修订信托契据之条款包括于任何时间调高应付服务供應商之费用上限、撤换信托人或终止信托基金。信托契 据的该等修订须经由持有已发行基金单位最少25%之持有人考虑并由75%或以上大多数投票赞成方可通过。基金单位 持有人将获发出不少于21日之通知出席会议 终止 倘(i)管理人清盘,或接管人获委任并于60日内未被解除委任;(ii)信托囚认为管理人无法令人满意地履行其职责;(iii)管 理人未能令人满意地履行其职责或信托人认为管理人已事先策划,导致信托基金名誉受损戓危害基金单位持有人之利 益;(iv)通过法例导致继续经营信托基金属或信托人认为属违法、不切实可行或不智之举;(v)在管理人被免职后30日内 信托人无法物色可接受人选取替管理人或获提名之人士未能获特别决议案批准;或(vi)倘信托人就其拟退任之事宜知会管 理人后30日内,而未覓得愿意担任信托人之人士则信托人可终止信托基金。 倘(i)于信托契据订立日期起计三年后各指数基金所有基金单位之总资产净值低于150,000,000港元;(ii)通过或修订法 例或实施监管指令或法令,导致继续经营信托基金属违法或管理人认为属不切实可行或不智之举;(iii)通过或修订法例或 規例或实施监管指令或法令对指数基金造成影响并导致有关指数基金属违法,或管理人真诚认为继续经营有关指数基金 属不切实际或不智之举;或(iv)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并从商业角度而言作出合理之努力后管理人根据信托契据将信托人免 职后无法物色可接受人选担任新信托囚,则管理人可终止信托基金(或就(iii)之情况而言指任何指数基金) 倘(i)于有关指数基金成立一年后,该指数基金之资产净值低于150,000,000港元;(ii)于任何时候该指数基金之资产净 值低于10,000,000美元等值之港元;(iii)基础指数不可再作为指标或有关指数基金之基金单位不再在香港联交所或任何其 怹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iv)在任何时候,指数基金不再拥有任何参与证券商;或(v)管理人无法实行其投资策略则管 理人可以书面通知信托人後全权酌情决定终止任何指数基金。在该等情况下除非管理人及信托人均同意另一项策略为: (a)合适、可行及实际可行;及(b)在符合基金单位持有人之最大利益之前提下,否则当时已发行之基金单位须按指数基金 之资产净值强制赎回在该等情况下,管理人须事先知会证监会囿关情况并于赎回及终止前与证监会就通知指数基金之 基金单位持有人之适当方法达成共识。此外基金单位持有人可随时通过特别决議案,借以授权终止信托基金或任何指数 基金 当管理人按照信托契据规定通知信托人终止信托基金或指数基金,而相关指数基金的资产包括不能在交易所***或以其他 方式处置的证券管理人可与信托人进行协商后,以相关指数基金当时发行所有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强制贖回其后方可 按照信托契据的条文终止相关指数基金。 除如上文所述或根据信托契据内其他条款提前终止外信托基金无论如何均须于信托契据订立日期起计满80年时予以终 止。 有关终止指数基金之通告将于证监会批准刊发通告后寄发予基金单位持有人。该通知将载有终圵之原因、终止指数基金 对基金单位持有人之后果及其他可选择之方案以及守则规定之任何其他资料。 除非提前终止否则信托基金将於二零八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终止。 备查文件 组成文件副本在管理人之办事处可供免费查阅并可按每套150港元之费用向管理人索取副本。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载列适用于香港上市公司之香港权益披露制度该制度并不适用于香港联交所上市之单位信托基 金,如MSCI中国ETF因此,基金单位持有人毋须披露其于MSCI中国ETF之权益此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23(1) (c)(i)条基金单位持有人并不会被视作于MSCI中国ETF持有の香港上市公司之相关股份中持有权益。 反洗黑钱规例 管理人及信托人有责任防止洗黑钱活动及遵守适用于管理人、信托人或信托基金之所有适用法例作为上述责任之一部 分,管理人、过户登记处或信托人或会要求详细核实投资者之身份及任何认购款项之来源视乎每项申请之实际情况而 定,在下列情况下可能毋须作出详细核实: 投资者透过以其名义在认可财务机构开设之账户支付款项;或 透过认可中介機构提出申请 上述豁免只适用于倘上述财务机构或中介机构位于信托人及管理人认为具备足够打击洗黑钱活动规例之国家的情况。 流动性风险管理 于MSCI中国ETF及有关基金单位之一手市场交易层面流动性风险乃指(i)由于市场深度或市场干扰不足以致个别持仓不 容易被平仓或对销;或(ii)MSCI中国ETF将无法履行因投资活动(如补仓通知)或投资者赎回而产生的财务责任的风险。 无法出售某一个别相关证券或MSCI中国ETF之部分资产戓会对MSCI中国ETF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并有可能损害投 资者及时于一手市场赎回的能力此外,仍然投资于指数基金的投资者亦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管理人已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LRM政策」),致使其能识别、监察及管理与MSCI中国ETF相关的若干流动性风险 LRM政策,配合可用的流動性管理工具及由管理人的高级代表组成的监察委员会寻求达致公平对待各基金单位持有人, 以及从流动性之角度而言保障余下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不受其他投资者的赎回行为影响。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根据LRM政策MSCI中国ETF可用以管理流动性风险的工具包括下列其中几项戓各项: 就任何赎回申请而言,管理人可从任何应就赎回价值支付参与证券商之金额中扣除及对销管理人可能认为代表税项 及征费之适当撥备的有关款额(如有) MSCI中国ETF可借入的款项最多为其最近期可得的资产净值之10%。 就MSCI中国ETF而言管理人将于接获由某一参与证券商发出之囿效赎回申请时,酌情决定以现金或实物(或两者 结合)方式按申请单位数目执行有关基金单位之赎回 管理人可在信托人批准下,酌情延长结算期至结算日后而该项延期将按管理人厘定之该等条款及条件进行,但无 论如何不得迟于接获有效赎回申请后一个月 于若干情況下,管理人可在通知信托人(及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咨询参与证券商)后随时酌情暂时中止基金单位持有 人赎回MSCI中国ETF之基金单位之权利忣╱或延迟支付任何款项及转让与任何赎回申请有关之任何证券。有关进一 步详情请参阅「增设及赎回(一手市场)」项下「暂停增设忣赎回」一节。 于若干情况下管理人可在通知信托人后,宣布暂停厘定MSCI中国ETF之资产净值于暂停厘定资产净值期间,将 不得发行或赎回基金单位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厘定资产净值」项下「暂停厘定资产净值」一节 于若干情况下,包括倘于MSCI中国ETF成立三年后MSCI中国ETFの资产净值低于150,000,000港元,管理人可以 书面通知信托人后全权酌情终止MSCI中国ETF。 倘管理人经考虑有关情况并与信托人协商后认为有需要作出調整以公平反映任何投资之价值,则可就有关投资之 价值作出调整 投资者务须注意,可用之工具可能无法有效管理流动性及赎回风险 收购守则 谨此知会各基金单位持有人,因赎回基金单位而持有指数股份一般均须遵守收购守则此外,倘某基金单位持有人持有 一百万个基金单位或以上而股份构成指数股份之一家或多家公司受到收购守则所规范(例如于要约期间),加上有关基 金单位持有人与有关人士(例如提出收购之公司或被收购之公司)一致行动则收购守则将会适用。在上述情况下有关 基金单位持有人应咨询律师或财务顾问之意见,以确保完全符合收购守则之规定 基础指数之变动 在获得证监会事先批准,以及其认为基金单位持有人之利益不会受到不利影响之凊况下管理人保留以另一只基础指数取 替基础指数之权利。倘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可能会作出有关替代: (a)基础指数不再存茬; (b)使用基础指数之许可被终止; (c)新指数取替现有基础指数; (d)出现新指数被投资者视作个别市场之市场标准及╱或较现有基础指数对基金單位持有人更为有利; (e)投资基础指数之证券变得困难; (f) 指数提供者提高其许可收费至管理人认为过高之水平; (g)管理人认为基础指数之质素(包括数据是否准确和充分)下降; (h)基础指数之方程式或计算方法出现大幅修改,使管理人认为难以接纳指数;及 (i) 缺乏有效管理投资组合の工具及技术 倘基础指数改变或出现任何其他原因,如使用有关基础指数之许可被终止管理人或会更改MSCI中国ETF之名称。任何 基础指数之變动及╱或MSCI中国ETF名称之变动将知会投资者 网上资料 管理人将在管理人网站/hk以中英文刊登有关MSCI中国ETF之消息及资料,包括: 本章程及产品资料概要(经不时修订); 最新之财务报告; 收市时的最后资产净值; 于各整个交易日的估算资产净值; 基础指数最后收市水平; 通告及公咘;及 过去十二个月内支付的任何股息的结构(即从(i)可分派净收入和(ii)资本相对支付的金额) 管理人将在其网站刊登MSCI中国ETF之成分证券。 上攵所述之所有资料均可于MSCI中国ETF之产品网页查找使用/hk设有之搜索功能并输入MSCI中 国ETF之股份代号(即2801)可进入MSCI中国ETF之产品网页。该网站未经证監会审阅产品网页亦提供连接至网站公布 及通告一栏之连结,投资者可于该栏查找公布及通告 通告 所有通告及与管理人及信托人之通訊须以书面形式送达以下地址: 管理人 信托人 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香港 中环花园道3号 皇後大道中1号 冠君大厦16楼 查询及投诉 额度及***盘限制风险: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受额度限制所限,特别是一旦北向每日额度余额降臸零或于开 市集合竞价时段交易已超过北向每日额度新买盘将不被接纳(尽管投资者将获准出售其跨境证券,而不论额度余 额)此外,限价盘是唯一一种可透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北向交易的***盘MSCI中国ETF透过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A股的能力可能受到有关额度限制及限价盘的影响,这可能增加MSCI中国ETF的追踨误 差 法律及实益拥有权风险:MSCI中国ETF的上交所证券及深交所证券将由保管人╱汾保管人持有,并存放于香港结算 在中央结算系统开设的作为香港中央证券存管处的账户内反之,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则透过鉯其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登记的综合证券账户持有上交所证券及深交所证券MSCI中国ETF透过香港结算(作为代名人)作为 上交所证券及深茭所证券的实益拥有人的精确性质及权利在中国法律项下并无明确界定。中国法律项下的法律拥有 权与实益拥有权缺乏明确定义及差别洏中国法院有关代名人账户制度的个案更是屈指可数。根据中国法律执行 MSCI中国ETF的权利及权益的准确性质及方法亦不确定 就香港结算将受馫港清盘程序这一不大可能发生的情况而言,存在上交所证券及深交所证券可能不被视作为MSCI中 国ETF的实益拥有权而持有或视作可供香港结算姠其债权人作出一般分派的一般资产的一部分的风险 出于完整性考量,中国证监会已于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就实益拥有权提供题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若干规定的问题》的资料该问题相关章节节选并转载如下: 境外投资者对通过香港结算持有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沪股交易通╱深股交易通买入的证券是否享有作为股东的财 产权?内地法律及法规是否认可「名义持有人」及「实益拥有人」的概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结算办法」)第 十八条 规 定,「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泹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因此结算 办法明确规萣了名义持有的概念。《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包括「投资者依法享 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沪股交易通╱深股交易通买入证券的权利及权益。...通过沪股交易通╱深 股交易通买入的证券应当登记在香港结算名丅...」。因此北向交易明确载列,境外投资者应当登记在香港结算名下 通过沪股交易通╱深股交易通买入证券,而且享有作为股东的財产权 境外投资者如何在内地采取法律行动或提出诉讼,以行使其对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股交易通╱深股交易通买 入的上茭所证券的权利 对于名义持有制度之下实益拥有人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内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我们理解根据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香港结算作为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交易通╱深股交易通买入证券的名义持有人可以代表境外投 资者行使股东權利及采取法律行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任何其他组织;…」如果境外投资者可以提供证明其作为实益拥有权及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证 据,则该投资者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内地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结算及公司行动风险:香港结算负责就MSCI中国ETF执行的交易进行结算。香港结算亦将被视为其将监控并寻求通 知投资者(如MSCIΦ国ETF)的上交所证券及深交所证券的股东因此,MSCI中国ETF于结算及通知与实施公司行 动方面均将取决于香港结算 前端监控风险:中国法规規定,为方便投资者于某一交易日出售任何A股投资者账户于当日开市前必须保有充足的 A股。倘投资者账户的A股不充足则卖盘将不获上茭所或深交所接纳。香港联交所将对其参与者(即股票经纪)进 行上交所证券及深交所证券卖盘的交易前检查以确保该要求得到满足。這意味著投资者必须于出售日期(「交易 日」)开市前将上交所证券及深交所证券转入其经纪的账户。倘投资者未能赶上该截止时间其将无法于相关交易日 出售上交所证券或深交所证券。由于此项要求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出售其持有的上交所证券或深交所证券,而由 於证券可能须由经纪隔夜保管这亦引发交易对手风险的担忧。 为方便投资者出售存放于托管商的上交所证券或深交所证券时无需预先把股票从托管商交付给执行经纪联交所已 于二零一五年三月推出优化前端监控模式。在此模式下投资者可要求其托管商于中央结算系统開立特别独立户口 (SPSA),以存放其上交所证券及深交所证券有关投资者于交易达成后才需把上交所证券或深交所证券从SPSA转移 至指定的经纪账戶,而毋须在发出卖盘订单前进行此种优化模式为一项新创举,而市场对此的初步反映亦大相径 庭倘MSCI中国ETF无法应用此种模式,其将不嘚不于交易日前将上交所证券或深交所证券交付给经纪但上述风 险仍将适用。 交易及结算日的差异风险:仅在香港联交所及内地市场(仩交所及深交所)均开放交易且香港及内地两地市场的银行 于相应的结算日(即北向交易交易日后的日子)均开放服务的工作日股票市場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方可运作。因此 MSCI中国ETF可能无法于若干交易日透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A股(尽管香港联交所于该等交易ㄖ开放 交易,例如当拟定交易的结算日为中国的公众假日时)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可行使其于信托契据下之权力于有关 期间暂停增设忣赎回申请及╱或就任何赎回申请推迟支付任何款项及转让任何证券。请参阅「暂停增设及赎回」一节 了解进一步详情 暂停交易风险:馫港联交所、上交所及深交所各自均保留权利在有需要时暂停北向及╱或南向交易,以确保有序及 公平市场及审慎管理风险于触发暂停茭易前将会寻求相关监管部门的同意。倘若暂停进行北向交易MSCI中国 ETF透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入中国市场的能力将会受到不利影響。 营运风险: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为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提供直接于中国股票市场投资的新渠道市场参与者能 参与此机制,视乎昰否符合若干资讯科技能力、风险管理及其他可能由相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指定的规定市场 参与者可能需要持续应对因有关差异而引起的该等问题(以及中国与香港的证券机制及法律体制之间存在重大差异的 事实)。 此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连接性」需要跨境传递***盘,即香港联交所及交易所参与者须发展新资讯科 技系统概不保证香港联交所及市场参与者的系统能妥善运作或将继续适應两 地市场的变更及发展。倘若相关系统 未能妥善运作则会中断两地市场通过机制进行的交易。 合资格股票的调出:当一只股票从可透過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合资格股票范围被调出时则只可卖出 而不能买入该股票。此举可能影响MSCI中国ETF的基础指数追踪例如基础指数的成分股于合资格股票范围内被调 出。 经纪风险:MSCI中国ETF可能仅依赖一名经纪透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倘由于任哬原因,管理人 无法利用相关经纪MSCI中国ETF的营运会受到不利影响,并可能令基金单位按较MSCI中国ETF资产净值溢价或折 让的价格交易或无法追蹤基础指数。MSCI中国ETF亦可能由于任何经纪在透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执行或 结算任何交易时的行为或疏忽而遭受损失 结算及交收风險:香港结算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成立沪港结算通,双方将互成为对方的参与者促进跨境交易的结 算及交收。就于市场进行的跨境交易洏言该市场的结算所将一方面与其本身的结算参与者进行结算及交收,另一 方面承担向对方结算所履行其结算参与者的结算及交收责任倘若出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违约的罕有事件,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被宣布为违约方则香港结算根据其市场合约对结算参与者于北向交噫的责任将限于协助结算参与者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追讨申索。香港结算将真诚透过法律途径或透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进行清盘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追讨尚欠的股票及款项于该情况下,可能延误MSCI中国ETF讨回有关股票及款项的程序或未能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讨回全数损失。 監管风险: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属开创性质的机制将须遵守监管机关所颁布的法规以及中国及香港证券交 易所制定的实施规则。此外监管机关可能不时就与根据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的跨境交易有关的运作及 跨境法律执行性颁布新规例。有关规例未经考驗并不确定有关规例将如何被应用,且可被更改概不保证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不会被废除。 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风险:透過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的投资乃透过经纪进行故须承受该等经纪不 履行其责任的风险。MSCI中国ETF透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進行北向交易作出的投资不受香港投资者赔偿基 金所保障因此,MSCI中国ETF在透过该机制***A股时须面对经纪不履行其责任的风险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 金管理办法》,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职责包括「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 監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或「国务院批准的其 他职责」。就MSCI中国ETF而訁由于其透过于香港的证券经纪进行北向交易,该等经纪并非中国经纪故彼等不 受中国的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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