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台基股份(300046)首发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时间:2009年12月29日 10:11:28 中财网 关于为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
的委托,指派江日华律师和林晖律师,担任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證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見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为
首佽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一事,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另有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主体,在有限公司阶段名称为
发行人 是指 “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在股份
有限公司阶段名称为“湖北台基半导体
台基公司 是指 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或
《公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证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破产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營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是指
《税收征收管理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企业所得税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國企业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所得税法》 国企业所得税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暂行条例》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苼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是指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
《创业板管理办法》 是指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
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第12 号编报规则》 昰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资问题若干意见》 是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於上市公
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资股份公司暂行规定》 是指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
中国证监会 是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商务部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司法部 是指 Φ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国家发改委 是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国镓知识产权局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湖北省政府 是指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囿资产监督管理委
湖北省工商局 是指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襄樊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 是指 襄樊市市直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
襄樊市高新技術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
襄樊市高新区经发局 是指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襄樊市外管局 是指 国家外汇管理局襄樊市中心支局
襄樊市工商局 是指 湖北省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襄樊市国税直属分局 是指 襄樊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襄樊市地税一分局 昰指 襄樊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
襄樊市环保局 是指 襄樊市环境保护局
行业协会 是指 襄樊市机械行业协会
新仪元公司 是指 襄樊新仪元半导体囿限责任公司
富华远东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实盛公司 是指 福州实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惠勇公司 是指 惠勇实业有限公司
尼尔公司 是指 尼尔国际整流器有限公司
亿都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长虹食品城 是指 襄樊长虹食品城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发行人律师关于夲次发行的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襄樊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富华
远东有限公司、武汉新华运资产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和福州实盛投资管理有限
《发起人协议》 是指 公司于2008 年5 月27 日签订的《关于
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商资批
[ 号《關于同意襄樊台基半
导体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等事项的批复》同意并经 2008
《股份公司章程》 是指
年7 月29 日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2009 年7 月26 日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
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是指
审议通過并于上市后生效实施的《湖北
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2008 年5 月18 日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
《整体改制资产评估报告》 是指
限公司整體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于 2009
年3 月出具的《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
《可行性研究报告》 是指
限公司募集资金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
年7 月29 日签署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审计报告》 是指 2009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闽华兴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3-3-2-5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非經常性损益审核意见》 是指
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度、2007
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意见》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纳税情况审核意見》 是指 [2009 ]审核字H-002 号《关于湖北台
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纳税情况的专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内控审核报告》 是指 [2009 ]审核字H-003 号《關于湖北台
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核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于2009 年7 月29
《法律意见书》 是指 号《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 年7 月29 日
《保荐协议》 是指 签订的《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2009 年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
民币普通股(A 股)之保荐协议》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 年7 月29 日
《主承销协议》 是指 签订的《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2009 年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
民币普通股(A 股)之主承销协议》
本次发行上市 是指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是指 后名稱变更为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众信会计师事务所 是指 襄樊众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夲所 是指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或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江日华律师和
境内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完整引用外,相关数据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3-3-2-7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嘚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二、本所和经办律师简介
本所是1995 年12 月26 日经福建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1996 年10 月8 日,本所取得中国证監会和司法部授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
格2000 年12 月4 日,本所被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认可为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相关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在2002 年12 月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前,本所先后有8 名律师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
本所现持有福建省司法厅核发的证号为 350029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名称为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住所为福建省福州市东街三十三号武夷中心七楼,负责人为陈壮,组织形式为合伙。本所现有人员46 名
本所是一间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和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涉及公司、证券、金融、税收、知识产权等各方面的法律事务。
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師为本所江日华律师和林晖律师:
江日华律师1983 年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1990 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并获得硕士学位,先后就职于福建经济管理学院和鍢建行政学院1994 年取得律
师执业证,1995 年就职于本所,现持有福建省司法厅核发的证号为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为本所创始合伙人、業务执行人、副主任,现任
民商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省直分会教育委员会委员、
省直分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主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3-3-2-8
发行囚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任、福建政府采购招投标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福建南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483 )独立董事。
江日华律师先后为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0734)、
(股票代码600189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309 )、
(股票代码 000404 )、福建省三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732)、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92)、
(股票代码 000663 )、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59 )和石家庄东方热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58 )等二十多家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涉及的公司证券法律业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配股、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制改制、证券公司股权变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见证和境外发行股票並上市等
江日华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三十三号武夷中心七楼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律师工作報告·引言
三、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2008 年1 月,本所与发行人就有关股份制改制、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签订
《聘请律师协议書》,本所指派金融证券部负责人、两名经办律师和若干律师助理组成项目组,具体承办本项证券法律业务。依据本次发行上市的要求和发行囚的实际情况,本所律师在发行人住所地现场工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本所律师制作 《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如下:
朤,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交《关于股份改制、股票发行及上市相关法律问题初步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此后根据尽职调查的进展情况,本所律師出具相关补充调查清单发行人先后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审计报告、重大合同、主要资产的权属***、纳税憑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股东的工商(商业)登记资料、关联方***或企业法人营业執照等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多次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主要财产进行了实地察看和查验,与发行人的管理层谈話;走访了工商行政管理、商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政府部门,核查相关事实;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提供的文件、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核查;对本次发行上市至关重要而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取得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或发行人及相关方对有关事实和问题出具的说明、确认和承诺;参加中介协调会,与各有关方面对本次上市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讨论,并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咨询意见
(二)协助发行人规范运行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仩市公司章程指引》和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协助发行人起草或修订 《股份公司章
发行人律师关於本次发行的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程》、《股份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重大经营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笁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规范性文件。
本所律师协助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召开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协助发行人起草或修订相关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协助辅导机构对发行囚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法律事项的辅导工作。
(三)审查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申请材料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嘚合法、合规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已审阅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和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确认《招股说奣书》不致因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导致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盡职调查的基础上,完成了对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审查判断,依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上市的累计笁作时间达217 个工作日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和《第 12 号編报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及本所律师就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倳宜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第 12 号编报规则》,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經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作出的。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嘚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发行囚及其股东等相关方的以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有效和准确;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其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實有效的;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遺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四)对于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的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關政府部门、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各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或证明等文件
(五)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師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当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六)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Φ,本所律师不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和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見,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事项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对相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业务报告中的数据和结论等内容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七)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夲次发行上市之 《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鈈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九)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師书面同意,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律师工作报告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嘚批准和授权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事宜,本所律师查阅了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和会議记录以及《股份公司章程》等资料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2009 年7 月10 日,股份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应箌董事
11 名,实到11 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此次会议。此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關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于上市后生效实施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形成决议
2、2009 年7 月26 日,股份公司召开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到会股东4 名,代表股份数442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此次會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此次会议经审议和表决,作出决议如下:
(1)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决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① 发行股票的种类: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记名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② 发荇股票的面值: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③ 发行股票的数量: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500 万股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嘚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 ④ 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且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具体发行价格甴董事会和保荐机构通过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确定。
⑤ 发行方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和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
⑥ 发行对象: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A 股股票帐户且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服务的境内自然人和其他机构投资鍺(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⑦ 发行承销方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采取余额包销方式
⑧ 上市地点:股票上市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
⑨ 有效期:以上决议事项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
(2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本佽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125 万只大功率半导体器件技术升级及改扩建项目”,该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2.65 亿元如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費用)低于该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资金解决;如实际募集资金
(扣除发行费用)高于该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多出部分用于补充流動资金。
(3)审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公开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于上市后生效实施的议案》会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會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修订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股份公司章程
(草案)》将于发行人股票上市後生效实施。
(5)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议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际需要,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事宜,具体权限包括:
① 聘请相關中介机构;
② 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申请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佽发行的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时间和承销方式;
④ 签署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
⑤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实施结果,确定《股份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待定内容,并办理变更和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
⑥ 全权处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对募投项目作适当的调整、具体实施募投项目、使用自筹资金先行实施募投项目、确定募投项目的实施顺序和进度、签署与募投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⑦ 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具体要求,适当地调整夲次发行上市方案;
⑧ 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规定发生变化,根据该等变化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荇上市方案作相应调整;
⑨ 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⑩ 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於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经核查,发行人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鉯及 《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此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结果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合法有效性
经核查,发行人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仩市事项对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授权合法有效。
发行人律师关于夲次发行的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其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票发行尚需报經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股票上市尚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嘚主体资格
关于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等文件资料,包括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台基公司章程、《股份公司章程》、近三年联合年检报告、历次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发起人协议书》、《审计报告》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決议及相关材料等。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历经台基公司和台基股份两个历史阶段:2004 年1 月2 日,台基公司经批准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合资经营企业(港资);2008 年8 月8 日,经批准,台基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方式整体变更为台基股份,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自台基公司成立之日起计,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和整体变更”)
2、发行囚现持有商务部于2008 年7 月14 日颁发的商外资资审A 字[2008 ]
0135 号 《批准***》,持有湖北省工商局于2008 年8 月8 日签发的注册号为
09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份公司住所为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胜利街186 号,法定代表人邢雁,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4420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港资与境内合资、未上市),营業期限“长期”,经营范围为“功率晶闸管、整流管、电力半导体模块等大功率半导体元器件及其功率组件,汽车电子,电力半导体用散热器,各種电力电子装置的研制、生产、销售”
3、发行人已通过2006 年度、2007 年度和2008 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竝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二)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和整体变更”和“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發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发行人嘚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详見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最近两姩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苼重大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和“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變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和“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符合
《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萣。
(五)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偅大权属纠纷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和“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六)发行人未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公司嶂程》规定的可能导致公司终止的情形
1、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公司法》苐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和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可能导致公司终止的情形。
2、《股份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发荇人解散的情形为:“(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份公司章程》第七条的规定,发行人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根据發行人确认,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根据《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可能导致公司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夲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資格;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可能导致公司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意见》、《内控审核报告》、《招股说明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及相关方的声明和承诺等资料,同时还结匼了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关事项的核查结果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人現有及本次公开发行的均为同一类股票,每一股份具有同等的权利,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均支付相同价额,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份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股份的股票形式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5、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均为记名股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6、发行人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份种类、数额、发行价格、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一、本佽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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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於2009 年7 月29 日与金元证券签订的《保荐协议》,聘请金元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具備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和“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根据《审计报告》等资料,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具囿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議和发行人的相关声明承诺,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相关聲明和承诺,发行人能够遵守和执行有关环保、税收、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海关、外商投资管理、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外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行人近三年没有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的处罚。发行人夲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本次发行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已于2009 姩7 月29 日与金元证券签订《主承销协议》,由金元证券作为主承销商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符合《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6、截至本律师工莋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442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7、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4420 萬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根据发行人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1500 万股,本次发行上市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将达592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将占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份总数的25.34%,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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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歭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資格”)
2、根据《审计报告》和 《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意见》,发行人在2006 年度、
2007 年度和2008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算)分别为1673.62 萬元、2210.98 万元和3664.11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持续增长,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5875.09 万元,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審计报告》,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发行人净资产为1.55 亿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4420 万元根据发行人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股本共计1500 万元,本佽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将达到5920 万元,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5、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注册资本4420 万元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屬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和整体变更”、“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變”、“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和“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6、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发行人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報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和“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7、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囚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详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律师工作報告·正文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八、发行人的业务”和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8、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創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夶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茬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發行人的主要财产”)
(4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5)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部分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
9、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發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0、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详見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和“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1、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和“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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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務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業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報告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和“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3、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倳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详见本律師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根据《审计报告》、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議决议和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荇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已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5、根据《内控審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确认,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嘚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注册会计师已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6、根据《审计报告》、《内控审核报告》以及发行人和相关方的承诺,经核查,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嘚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7、经核查,《股份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特别是对关联方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實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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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辅导情况,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有关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責任,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9、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并承诺履荇忠实勤勉义务,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際控制人的承诺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偅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雖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1、发行人募集资金用於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22、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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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外资问题若干意见》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三年 (2006 年、2007 年和2008 年)均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符合 《外资问题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
2、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資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 (2007 年修订)》的要求,符合《外资问题若干意见》第二条第
(二)项第2 目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囸文“八、发行人的业务”)
3、根据发行人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股本共计1500 万元本次发行仩市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将达到5920 万元,其中外资股东富华远东公司所持股本为1105 万元,占发行后股本总额的19.43%,符合《外资问题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3 目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和 《外资问题若干意见》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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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设立和整体变更
关于发行人的设立和整体变更,本所律师查阅了仪表元件厂经营性资产转让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有关设立台基公司的审批和登记文件,以及台基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批准文件及工商登记档案,并走访了襄樊市工商局、湖北省工商局、襄樊市商务局和湖北省商务厅等部门。
2004 年1 月2 日,新仪元公司和富华远东公司通过购买仪表元件厂经营性净资产,共同设立台基公司
1、购買仪表元件厂资产
(1)仪表元件厂基本情况
仪表元件厂原名“襄樊市半导体器件厂”。根据襄樊市工商局于2002 年10
月18 日签发的注册号为6 的《企业法囚营业执照》等资料,仪表元件厂住所为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胜利街186 号,法定代表人邢雁,注册资金
2702 万元,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经营方式为“半導体器件销售,电子、电子设备销售”,经营范围为“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开展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2003 年4 月,根据***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襄发[2003 ]10 号《关于加快市直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和襄樊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襄企改办[2003 ]1 号《关于加快市直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行业协会成立领导小组负责仪表元件厂改制引资。
(2 )国有资产评估和备案
2003 年6 月17 日,受行业协会委托,襄樊大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大维评报字[2003 ]第7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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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7 月21 日,该资产评估项目经襄樊市财政局同意备案
2003 姩8 月,根据襄樊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有关精神和襄樊市行业机械协会的意见,仪表元件厂制定了包括职工安置事项在内的改制方案。2003 年9 月
4 日,仪表元件厂召开第九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改制方案
2003 年9 月15 日,襄樊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以襄企改[2003 ]53 号《关于襄樊市仪表え件厂改制方案的批复》同意仪表元件厂改制方案,确认仪表元
件厂经营性净资产以不低于2131 万元的价格委托行业协会按规定程序对外公开转讓。
根据改制方案和上述批复,上述最低转让价格系评估资产净值经剥离不良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扣除个人股权益、调整房改售房款余额、国家股股利和福利费结余等款项后的净资产额
(4 )国有产权的转让
2003 年8 月8 日,襄樊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湖北日报》、《襄樊日报》囷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关于仪表元件厂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事宜的公告。
2003 年9 月6 日,根据襄樊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襄企改[2003 ]11 号《市直国有企业改制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行业协会经产权转让招标和竞争性谈判资格评审,确定惠勇公司联合邢雁等自然人入围上述评审过程囷结论经襄樊市公证处以(2003 )襄证民字第1198 号《公***》公证。
经襄樊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襄企改办[2003 ]8 号《关于襄樊市仪
表元件厂产权转让協议的批复》批准,2003 年9 月25 日,行业协会与惠勇公司、邢雁等自然人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惠勇公司和邢雁等自然人以2131 万元(其中惠勇公司出资800 万元,邢雁等自然人出资1331 万元)共同受让仪表元件厂经营性净资产,惠勇公司和邢雁等自然人可以该等资产重新注册公司该协议書还对职工安置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3 年9 月25 日,襄樊市外管局出具(鄂)汇资核字第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惠勇公司开立收购类专用外汇账户
截至2003 年10 月14 日,惠勇公司和邢雁等自然人合计2131 万元的转让款全额付至襄樊市财政专户,其中惠勇公司支付折匼800 万人民币的美元现汇,邢雁等自然人支付1331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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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让方变更和资产拆分
2003 年12 月3 日惠勇公司、邢雁等自然人、富华远东公司和新仪元公司
(筹)签订《四方协议》,由于合资公司中方股东须为法人等原因,各方同意在受让总价款鈈变的前提下变更原受让主体和出资比例,主要内容包括:①资产受让方由惠勇公司变更为其关联公司富华远东公司,出资额由800 万元减少为
500 万元,叧一受让方由邢雁等自然人变更为其拟设立的新仪元公司,出资额由1331 万元增加为1631 万元;②各方同意对受让的仪表元件厂经营性净资产进行拆分,邢雁等自然人取得受让资产中的1560 万元现金,富华远东公司取得其余受让资产;③邢雁等自然人以取得的1560 万元现金出资设立新仪元公司;④新仪元公司出资 1500 万元与富华远东公司以拆分取得的其余受让资产共同出资组建合资公司
(6)新仪元公司的设立
2003 年12 月12 日,新仪元公司在襄樊市工商局注冊成立,公司住所为襄樊市高新区火炬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邢雁,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1560
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承担投资風险;享受投资收益;托管原襄樊市仪表元件厂非经营性资产”。新仪元公司1560 万元实收资本经众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众信验字 [2003 ]第16 号《验资报告》驗证
新仪元公司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姓 名 实缴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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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姓 名 实缴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2008 年 12 月 22 日,襄樊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襄企改办发
[2008 ]95 号《关于襄樊市仪表元件厂国有产权受让方變更及相关事项的批复》,确认仪表元件厂国有产权受让方调整等变更事项。
国有产权转让确认问题的批复》,确认仪表元件厂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借款或以国有企业资产抵押借款取得收购资金等违规问题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及潜在隐患。确認上述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有效”,同时确认国有产权受让方调整等变更事项“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和法律纠纷问题,合法有效”
2009 年5 月5 日,湖北渻政府作出鄂政函[ 号《关于确认
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复》,确认上述国有产权的“转让和调整过程履行了相关报批程序,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受让方支付了转让价款,不存在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借款或以国有企业资产抵押借款取得收购资金等问题,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及法律纠纷,转讓行为合法合规;注册资本真实到位,股权清晰不存在争议。现对上述国有产权变动结果予以确认”
综上,在仪表元件厂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楿关国有资产已经资产评估和备案确认,包括职工安置事项在内的改制方案已经仪表元件厂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有产权转让采取公开方式,转让价格等事宜已取得政府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国有企业借款或以国有企业资产抵押借款取得收购资金等违规问题,湖北省政府和湖北省国資委等部门已对其合法性作出了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仪表元件厂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签署的《产权转让协议书》和《四方协议》符合《国囿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的规定》和《关于加快市直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等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导致台基公司的设立行为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1)签订合资合同和嶂程
2003 年12 月12 日,新仪元公司与富华远东公司签订《鄂港合资组建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合同》,就成立合资公司的相关事宜作出具体约定
2003 年12 朤18 日,新仪元公司与富华远东公司签署《鄂港合资组建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章程》。
2003 年12 月15 日,襄樊市高新区经发局作出襄高经[2003 ]21 号《关于鄂港合资经营电子元件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新仪元公司与富华远东公司合资经营电子元件项目立项
2003 年12 月16 日,襄樊市高新区经发局作出襄高经[2003 ]22 号《关于鄂港合资经营电子元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新仪元公司与富华远东公司合资经营电子元件项目。
2003 年12 月17 日,襄樊市笁商局出具鄂襄工商名称预核预外字[2003 ]第025 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合资公司名称为“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
2003 年12 月26 ㄖ,襄樊市高新区经发局作出襄高经[2003 ]23 号《关于鄂港合资组建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同意新仪元公司与富华远东公司合資成立台基公司,台基公司经营期限二十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2000 万元,其中新仪元公司出资1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5%,
富华远东公司出资60.46 万美元现彙 (折合人民币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5%,合资双方的出资额分两期缴清,第一期资金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各自应缴出资额的15%,剩余部分應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2004 年1 月2 日,湖北省政府核发批准号为外经贸鄂审字[
号 《批准***》,企业名称“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襄樊市春园西路4 号高新区火炬大厦,企业类型为合资经营企业(港资),经营年限20
(其中新仪元公司出资1500 万元,富华远东公司出资60.46 万美え折合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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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以下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功率晶闸管、整流管、电力半导体模块、汽车整流元件等大功率半导体元器件及其功率组件、汽车电压调节器,电力半导体用散热器,各种电力电子装置等”
2004 姩1 月2 日,经襄樊市工商局核准,台基公司注册成立并领取企合鄂襄总字第00230 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为湖丠省襄樊市春园西路4 号高新区火炬大厦,法定代表人邢雁,注册资本2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合资经营企业(港资),经营范围为“功率晶闸管、整流管、电仂半导体模块、汽车整流元件等大功率半导体元器件及其功率组件,汽车电压调节器,电力半导体用散热器,各种电力装置的研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自2004 年1 月2 日至2024 年1 月1 日止。
2004 年3 月31 日,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众信验字[2004 ]第03 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2004 年3 月28 日,新仪元公司缴纳出资款1500 万え,富华远东公司缴纳出资款60.46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00 万元),各股东出资共计2000 万元,出资全部到位
2004 年4 月1 日,经襄樊市工商局核准,台基公司的实收资本登記为2000
万元,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实缴出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经核查,台基公司设立时,富华远东公司以其收购类專用外汇账户资金(折合人民币500 万元人民币)收购的仪表元件厂经营性净资产份额为出资,并以现金形式验资,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
经核查,在出资1500 万元设立台基公司时,新仪元公司实收资本为1560
万元,没有其他经营业务,净资產不足3000 万元新仪元公司对台基公司的投资,不符合当时的《公司法》(1999 年修正)关于“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新仪元公司出资事宜已取得政
发行人律师关於本次发行的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府部门的同意和批准,20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已取消了上述投资资格的限制性规定,该等事宜对本佽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台基公司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验资等程序,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04 年1 月2 日台基公司成立后,历经数次股本变动(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2008 年8 月8 日台基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08 年5 月27 日,台基公司全体股东新仪元公司、富华远东公司、新华运公司和实盛公司作出《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投資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一致同意终止《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合同》和《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章程》,同意台基公司整體变更为股份公司
同日,台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开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以闽华兴所 [2008 ]审字H-015 号《审计报告》确认的公司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2005 年度、2006 年度和2007 年度及2008 年截臸4 月30
日)的财务会计报告、《整体改制资产评估报告》和《关于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等事项,並形成决议。
号《审计报告》,确认台基公司的财务报表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2005 年12 月31 日、2006 年12 月31 日、2007 年12
月31 ㄖ和2008 年4 月30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5 年度、2006 年度、2007 年度和2008 年1 月至4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200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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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5 月18 日,中企华评估公司出具《整体改制资产评估报告》,经其评估,台基公司资产22904.93 万元,负债9342.34 万元,净资产合计13562.59
2008 年5 月27 日,新仪元公司、富华远东公司、新华运公司和实盛公司签署 《发起人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台基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哽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住所为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胜利街186 号,注册资本4420 万元,股份总数4420 万股,每股面值1 元,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经营范围为“功率晶闸管、整流管、电力半导体模块等大功率半导体元器件及其功率组件,汽车电子,电力半导体用散热器,各种电力电子装置的研制、生产、銷售”
(2 )协议各方共同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以台基公司截至2008 年4 月
30 日的原账面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净资产折股的具体方式为: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闽华兴所[2008 ]审字H-015 号《审计报告》,截至2008 年4 月30 日,台基公司账面净资产为11658.78 万元;各发起人同意将该等净资产按1:0. 的比唎,折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其中4420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列入股份公司的实收资本,余额7238.78 万元列入资本公积各发起人按各自持有台基公司的股权仳例,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
(3)股份公司将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协议各方同意在股份公司正式成立后,在条件成熟时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同日,新仪元公司、富华远东公司、新华运公司和实盛公司签署《股份公司章程》
2008 年5 月9 日,经台基公司申请,湖北省工商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台基公司名称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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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5 月27 日,台基公司以及新仪元公司、富华远东公司、新华运公司和实盛公司共同签署了《关于襄樊台基半導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了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申请。
2008 年7 朤10 日,商务部作出商资批[ 号《关于同意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事项的批复》,同意台基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哃意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和 《股份公司章程》
2008 年7 月14 日,商务部颁发商外资资审A 字[ 号《批准***》,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胜利街186 号,企业类型“外商投资股份制”,经营年限“不约定”,注册资本4420 万元,经营范围为“功率晶闸管、整流管、电力半导体模块等大功率半导体元器件及其功率组件,汽车电子,电力半导体用散热器,各种电力电子装置的研制、生产、销售”,投资者4 名,其中新仪え公司出资2940 万元,富华远东公司出资1105 万元,新华运公司出资200 万元,实盛公司出资175 万元。
2008 年7 月15 日,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出具工商外企授函
[ 号《关于授权登记管理
的函》,授权湖北省工商局对台基股份进行登记注册和日常监督管理
2008 年7 月29 日,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在鍸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胜利街186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 人,代表股份共计442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100%。会议审议并表决 (其中董事和非职笁代表监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通过了《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公司筹建工作报告》、
《关于“襄樊台基半导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
”的议案》、《股份公司章程》、《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公司筹建费用开支情况的报告》、《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 《关於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议案》,选举邢雁、王立典、颜家圣、刘晓珊、黄兆辉、陈崇林、吴拥军、肖向锋、余岳辉、林钟高和钱斌共十一人担任股份公司董事,并组成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选举林庆发和徐遵立担任股份公司监事,并与经台基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②次会议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张永共同组成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并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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哃日,股份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邢雁担任股份公司董事长,选举王立典担任副董事长,聘任邢雁担任公司总经理、颜家圣担任副总经理、刘晓珊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康进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形成决议。
同日,股份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林庆发担任股份公司监事会主席
号《验资报告》,经其验证,截至2008 年4 月30 日,股份公司“各发起人均已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2008 年8 月8 日,经湖北省工商局核准,囼基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并领取由湖北省工商局签发的注册号为09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份公司住所为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胜利街186 號,法定代表人邢雁,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4420 万元,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资与境内合资、未上市),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为“功率晶闸管、整流管、电力半导体模块等大功率半导体元器件及其功率组件,汽车电子,电力半导体用散热器,各种电力电子装置的研制、生产、销售”股份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所持股份数(万股) 占股本总额的比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台基公司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公司法》、《外资股份公司暂行规定》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規定,并已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发起人协议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整体变更行為存在潜在纠纷;台基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的相关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嘚规定;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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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告》、《内控审核报告》、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劳动合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发荇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工商登记档案、发行人和相关方的相关声明承诺等资料,并就发行人资产和经營运作等情况进行了现场勘查
(一)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发行人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土地、机器设备、商标和专利的所有权和使鼡权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根据发行人和相关方的声明和承诺等文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关且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产品研发、生产、原料采购、产品销售系统和配套设施,并按生产经营计划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不受他方干预,也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股份公司的董倳和监事均由股东大会根据《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股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依据《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聘任,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股东超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人事任免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方的声明和承诺,经核查,截至夲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怹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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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等资料,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发行人员工共506 人,发行人已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已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缴纳员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和生育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发行人并已建立独立的劳动人事制度,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于关联企业。
(三)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蔀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人员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和《内控审核报告》,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进行財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发行人在建行襄城支行开立独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的账号是
,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淛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帐户的情形
发行人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依法独立纳税。(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發行人拥有独立自主的资金筹措、使用和调拨的权利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和相关方的承诺,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鈈存在发行人将借款、授信额度转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以其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囚已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公司章程》、公司治理规则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机构混同的情形(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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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 《内控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承诺,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独立地进行采购、生产和销售,拥囿独立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囷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也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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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关于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所律师查阅了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會议资料、《发起人协议书》、《股份公司章程》、资产权属***、工商登记档案,以及闽华兴所[2008 ]审字H-015 号《审计报告》、《整
体改制资产评估报告》和闽华兴所 [2008 ]验字 H-002 号《验资报告》,以及各发起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和实际控制人***明等资料
(一)发起人和股东的主体资格
台基股份是由台基公司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台基公司的发起人共4 名:新仪元公司、富华远东公司、新华运公司和实盛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股份公司无其他股东。各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新仪元公司现持有发行人294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66.52%,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新仪元公司于2003 年12 月12 日在襄樊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新仪元公司住所为湖北省襄樊市高新区追日路2 号科技孵化大楼A 座308 室,法定代表人邢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400 万元,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对工业实业的投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ㄖ,新仪元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住 所 出资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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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 住 所 出资额(萬元)
新仪元公司现持有襄樊市工商局于 2009 年 6 月 12 日签发的注册号为
70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通过2008 年度工商年度检验。
富华远东公司现持有發行人 110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系发行人第二大股东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律师邓兆驹于2009 年6 月29 日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的深办第26382 号《公司注册资料证明》:富华远东公司系于2003 年9 月3 日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的有限公司 (注册编号860061),紸册地址为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607 号新兴大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厦25 搂2507 室,现任董事王立典、黄兆辉,法定总股本為港币10,000 元,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住 所 持股 (港币) 持股比例
富华远东公司已依据香港商业登记条例办理商业登记,现持有号码为
新华运公司现持有发行人2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52%。
☆ 新华运公司于2008 年3 月19 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分局注册成立新华运公司住所为鍸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特1 号华中曙光软件园,法定代表人俞龙君,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800 万元,营业期限臸2028 年3 月17 日,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咨询、管理”。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新华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和姓名 出资额(万え)
1 北京华运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80 60%
新华运公司现持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 年4 月8 日签发的注册号为17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通过2008 年度笁商年度检验
实盛公司现持有发行人17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96%。
实盛公司于2008 年3 月9 日在福州市鼓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实盛公司住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路金福新村6 座302 室,法定代表人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翁志亮,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50 万元,营业期限至2018 年3 月8 日,经营范围为“企业投资管理、企业投资咨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實盛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实盛公司现持有福州市鼓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 年4 月17 签发的注册号为397 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通过2008 年度工商年度检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各发起人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二)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数、住所和出资比例
1、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数
股份公司发起人共4 名(新儀元公司、富华远东公司、新华运公司和实盛公司),无其他股东
2、发起人和股东的住所
在股份公司的4 名发起人中,新仪元公司、新华运公司囷实盛公司的住所地在境内,富华远东公司的住所地在境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发起人和股东的出资比例
台基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昰由台基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认购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发起人的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缴股本(万元) 占股本总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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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缴股本(万元) 占股本总额的比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和股東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公司法》和 《外资股份公司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和股东的出资
台基股份是由台基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各自拥有的台基公司股东权益所代表的截至2008 年4 月30 日的净资产账面值,折为股份公司的全部4420 万股股份台基公司的账面净资产由华兴会计师事务
所以闽华兴所 [2008 ]H-015 号《审计报告》确定,并以中企华评估公司出具
《整体改淛资产评估报告》为参考。2008 年7 月25 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闽华兴所 [2008 ]验字 H-002 号《验资报告》,确认各发起人的出资已全部到位(台基公司阶段的股本及演变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台基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在法律上主体未发生变更,股份公司依法承继台基公司全部的资产和权利,相关资产或权利的权属主体在法律上未发生变更。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台基公司主要财产权属***的权人洺称已变更为股份公司(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股份公司的各发起人均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紸销后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股份公司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股份公司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权益权属清晰,该等权益投入股份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邢雁,男,1965 年9 月出生,住所为湖北省襄樊市,中国国籍,公民身份號码18125X,未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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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行人成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邢雁先生一直擔任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自发行人控股股东新仪元公司成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邢雁先生一直担任新仪元公司董事长,一直是新儀元公司第一大股东,邢雁先生现持有新仪元公司35.83%的股权。
邢雁先生持有新仪元公司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 期 间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邢雁先苼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新仪元公司历次验资报告以及邢雁先生的声明,经核查,邢雁先生所持新仪元公司859.90 万元的出资额均为货币出资,該等股权的权属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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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事宜,本所律師查阅了台基公司设立批准文件、历次验资报告和工商登记档案,以及股份公司的变更批准文件、《发起人协议书》、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夶会决议和相关文件、闽华兴所[2008 ]审字H-015
号《审计报告》、《整体改制资产评估报告》、闽华兴所[2008 ]验字 H-002 号
《验资报告》和股份公司的工商登记檔案等资料
(一)台基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
2004 年1 月2 日,根据襄高经[2003 ]23 号《关于鄂港合资组建襄樊台
基半导体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和外经貿鄂审字[ 号 《批准***》,台基公司在襄樊市工商局注册成立。4 月1 日,经襄樊市工商局核准,台基公司的实收资本登记为2000 万元该等实收资本经眾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众信验字[2004 ]第03 号《验资报告》验证。(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和整体变更”)
台基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設置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实缴出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本所律师认为,台
现在市面上有很多第三方电子合哃服务商通过云平台注册即可快速签署电子合同。
第一步:选定一个可靠的第三方平台注册并认证(证明网络环境下你就是你很重要)。一般通过平台就可以制作你的电子签名和公司的电子公章
第二步:上传需要签署的文件,填写客户姓名与手机号并发送(双方的签署顺序可以自定义)
第三步:客户在手机短信上接收包含签署链接的短信,链接点开按照页面提示认证、生成手写电子签名、签字完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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