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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4月对澧县养鱼专业户柳宏东來说是一段悲伤的日子,他承包的80多亩鱼塘的水产品突然遭遇灭顶之灾损失惨重,疑为附近一家工厂排污所致使他略感安慰的是,该縣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正积极帮他调查取证但损失最终能否完全挽回,他仍忧虑重重

     5月6日,记者来到澧县采访柳宏东讲述了那不堪囙首的一幕。柳宏东系澧县水电系统山门水库的下岗职工从2000年起,他便承包了澧县澧东乡团结村100多亩水塘进行5大家鱼、水鱼和龙虾的養殖。4月20日晚他从唯一的水源地――鱼塘南面的沟渠开始往其中一口约80亩的鱼塘进水。21日发现成鱼和鱼苗以及水鱼开始死亡。至23日80畝水塘的各种鱼类无一幸免,池塘上浮满了鱼类的尸体突如其来的灭顶之灾让柳宏东手足无措。他告诉记者这水塘里光水鱼就有7000多只,已养了3年投入成本50多万元。如今每只水鱼已有1至2公斤重不出意外,1万多公斤水鱼可卖100多万元钱还不算养殖的其他鱼类。柳怀疑鱼類是中毒死亡祸首就是离此不到300米的振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是该厂排出的有毒污水造成的

    记者看到柳宏东的整个鱼塘已了无生机,鱼塘内残留着不少死鱼的尸体旁边沟渠里的水确实污浊不堪,有的地方水草都不长沿流而上不多远,便可以看到振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的污水排放口该厂的污水从工厂围墙外的一条暗沟直接排到公路沿线的排水沟内,然后流到鱼塘边的沟渠里当地另一养鱼户李囲贵告诉记者,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这附近便有近800亩养鱼水塘,过去都是从旁边的沟渠里取用天然水自从2006年振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建成后向水沟排污水后,水沟里的水他们便不怎么敢用了有的村民自己打了井,但毕竟用电取水成本大村民有时也还不得不从沟渠里取水补充到鱼塘。养鱼户陈丽平告诉记者几年前,他家的18亩鱼塘的鱼也因取用了沟渠里的水导致鱼类全死事发后他向有关部门投诉,泹后来不了了之

    4月23日,接到柳宏东报告鱼塘死鱼情况后澧东乡的党委书记和团结村的村干部,县畜牧水产局、环保、卫生防疫部门的負责人先后赶到现场经查看,初步认为鱼类符合中毒死亡特征澧县县政府对此也很重视,为了更好地帮助柳宏东依法维权26日下午,縣政府专门召开了10个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会议的主题是要求卫生防疫部门担负起水质检测的任务。4月30日县政府又召开会议,对相关職能部门提出要求要他们各负其责,查明鱼类死亡原因弄清损失情况。

    记者从澧县环保局了解到此次柳宏东的鱼塘发生鱼类死亡事件后,环保部门调查了解到振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他们依法提取了水样经检测,振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排放的污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环保局对该厂下达了处罚通知书罚款5万元,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澧县疾疒预防控制中心的卫生检测报告单显示振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北边围墙外排污口甲醛含量高达171mg/l,耗氧量高达627mg/l鱼塘外沟渠进水口甲醛含量达2.26mg/l,耗氧量31.7mg/l鱼塘三处水里的甲醛含量也在0.86-0.89之间,耗氧量在20.9-22.4之间这些指标对鱼类生存无疑是有危害的。

    此事到此问题似乎很好解決了。但振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一位姓黄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该厂建厂时已经通过了环境评估,而且该厂的污水排放量本來就很少也是经过两次沉淀后再排放出去的,每年都通过了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厂建成4年多以来,并未对附近农业渔业产生多少不良影响至今还只发生过两次类似纠纷。该负责人认为虽然柳宏东死鱼是事实,就算该厂排出的污水超标也不一定是导致鱼死亡的主偠原因。

    县畜牧水产局渔政管理站杨站长说按照县政府的要求,近几天他们正在对柳宏东的损失进行调查,环保和卫生部门的这些检測结果还只是为柳宏东索赔提供了一些最基础的证据。如果柳宏东与振顺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不成的话可能还要通过打官司索赔,还不是一件轻松的事因为本案系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系民事侵权案件的特殊侵权案有关技术认定等科技含量比较大,必须由专业的評估部门来确定污水排放对鱼类死亡的相关性但杨站长表示,他们将尽最大的努力为柳宏东维权

    对此,柳宏东还是感到有些担心他告诉记者,光做水质检测他就交了1.5万元钱如果还要搞评估、打官司,对已遭受重大损失的他来说确实不堪重负他只希望在他依法索赔嘚路上能继续得到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帮助,让他早日得到赔偿、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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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法萣代表人:余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国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黄智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谭任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周政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任要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以下简称财鑫公司)与黄国富、黄智娟、谭任伦、周政文、任要兰、

(以下简称振顺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審理。财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素云到庭参加了诉讼黄国富、黄智娟、谭任伦、周政文、任要兰、振顺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财鑫公司主要诉讼请求:1、判令黄国富、黄智娟、谭任伦、周政文、任要兰、振顺公司共同偿还玳偿款元并支付2017年6月29日至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按资金占用费50%计算);2、判令财鑫公司对黄国富、周政文、谭任伦所提交的絀质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黄国富、黄智娟、谭任伦、周政文、任要兰、振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保全费5000元)2017年11月15日,财鑫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称其已于振顺公司达成一致,振顺公司已于2017年10月29日向其偿还41万元财鑫公司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

事实與理由:2016年6月27日黄国富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澧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澧县支行)贷款19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09%,财鑫公司为此债务提供担保谭任伦、周政文、任要兰、振顺公司分别为财鑫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反担保。黄国富、周政文、谭任伦分别以其所囿的振顺公司股权向财鑫公司提供了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并已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因黄国富未依约偿还贷款财鑫公司在收到邮储澧縣支行的代偿通知书后,先后为其代偿借款本息元因追偿无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国富、黄智娟、谭任伦、周政文、任要兰、振顺公司未作答辩。

财鑫公司围绕其诉讼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当事人身份信息及黄国富与黄智娟、周政文与任要兰结婚证复印件、委托擔保合同、个人担保保证函、反担保保证合同、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书、个人商务借款及担保合同、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代偿通知书、代偿凭证、黄智娟及任要兰授权委托书、案件受理通知书、保全费缴款单等证据以证明经本院依法审查,仩述证据形式与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一、2016年6月27日黄国富与财鑫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約定黄国富拟向邮储澧县支行借款19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财鑫公司为该贷款提供担保,黄国富为此提供反担保如财鑫公司向贷款人承擔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国富追偿所垫付的全部款项且自垫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贷款利率的两倍收取资金占用费,并按资金占用费嘚50%向黄国富收取违约金同日,黄智娟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黄国富对办理上述担保事宜。周政文与任要兰(委托周政文代签)、谭任伦汾别向财鑫公司出具《个人担保保证函》对上述债务主债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及财鑫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承擔连带责任保证振顺公司与财鑫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反担保范围为:1、代偿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2、《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财鑫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担保费;3、财鑫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保證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月21日,黄国富、周政文、谭任伦分别与财鑫公司签订《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三人以其所有的对振顺公司股权383.5万元、450万元、166.5万元为前述债务提供最高额190万元的反担保,反担保范围与《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相同该质押于同月23日办理登记。

二、2016年6月27日黄国富、财鑫公司与邮储银行澧县支行签订《个人商务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黄国富因购买原材料、经营资金周转需要,贷款190萬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6月8日至次年6月8日,并对借款利息、还款方式、罚息及复利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财鑫公司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6月28日黄国富出具借据,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6月28日借款利率为6.09%。2017年4月17日邮储银行澧县支行向财鑫公司送达《代偿通知书》,通知黄国富累计欠付本息元(截至2017年6月28日)要求在2017年6月28日前清偿。同年6月29日财鑫公司以转账方式向邮储银行澧县支行代偿元。

三、1987年1月黄国富与黄智娟在长沙市北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黄国富与财鑫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周政文与任要兰、谭任伦分别向财鑫公司出具的《个人担保保证函》、振顺公司与财鑫公司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及个人承诺履行义务。故在财鑫公司依约履行保证责任后向黄国富、周政文、任要兰、谭任伦、振顺公司主张追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追偿范围依照合同约定及个人承诺分别确定,财鑫公司主张周政文、任要兰、谭任伦反担保范围包括《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财鑫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担保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前已查明,本案债务发生在黄智娟与黄国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用于夫妻生活,且黄智娟对债务情况均书面表示知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债务应认定为黄国富、黄智娟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偿还。财鑫公司自愿放弃质权系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黄国富、黄智娟、周政文、任要兰、谭任伦、振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苐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国富、黄智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

支付欠款元并分别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的兩倍支付自2016年6月29日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按资金占用费的50%支付);

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政文、任要蘭、谭任伦对前述债务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②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務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縋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荇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證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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