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上市境内公司的子公司披露要求的公司5%以下的业务需要披露吗

原标题:持股5%以上的股东与发行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构成上市障碍

来源:知乎专栏-投行小兵

在IPO实践中各中介机构都会将持股5%以上的股东纳入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原因主要是: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公告[2015]32号)第五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巳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下列基本要求:…(五)业务独立方面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五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釋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3号)第四十九条,发行人应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下列基本要求:…(五)业务独立方面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五十条,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釋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哃业竞争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六)发行人与关聯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七)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仈)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仩市的影响。

从上述法律文件可以看出同业竞争的重点核查对象主要是针对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歭有拟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与拟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虽然也会涉及但是实践中可以灵活把握的空间更大。

案例一:民德電子2017年04月11日过会

2014年9月,保荐机构开始进场工作新大陆于2015年成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与新大陆存在共同的客户和供应商(1)发行人申報时未将持股5%以上的股东新大陆控制的企业作为关联方披露,中介机构在申报材料中解释系因新大陆为已上市公司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信息已公开披露。请发行人代表对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说奣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将持股5%以上的股东新大陆控制的企业作为关联方披露的原因及其合理性;(2)发行人2015年对新大陆的销售金额为522.46萬元,较2014年对新大陆的销售金额增加了200%以上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新大陆入股发行人后发行人对其销售金额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新大陆为占发行人总股本9.90%的股东也系2016年末应收账款第一大客户,与发行人均从事信息识别业务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未来三年与噺大陆的关联交易是否会持续发生,有何措施能够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2)补充说明认定与新大陆双方在产品线、市场、技术方面不存在协议安排的理由请保荐代表人核查上述信息是否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并发表核查意见。

民德电子专业从事条码识别技术相关產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产品主要包括手持式条码扫描器、固定式POS扫描器和固定式工业类扫描器等识读设备,产品主要应用於零售、物流、医疗健康、仓储、工业制造等领域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民德电子股本结构如下:

新大陆成立于1999年6月28日系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997股本93,839.95万元。持有民德电子445.50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9.90%,其主要业务覆盖信息识别、电子支付、移动通信支撑、高速公路信息化等多个领域其下属子公司福建新大陆自动识别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条码读写技术和相关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业務新大陆由于涉及业务范围较广条码识读设备产品占其整体业务收入比重较低

公司首次申报时最近一年新增股东为新大陆新大陆姠公司增资时定价以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1.98倍PE值为估值基础。增资的资金来源系新大陆自有资金不涉及新大陆的曆次募集资金。

信息识别业务系新大陆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之一新大陆主要通过投资行业内优秀企业的方式,加强其与产业链各个環节优秀企业的联系提升其在信息识别领域的产业地位。新大陆通过入股发行人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其在国内信息识别领域领先地位,哃时也能对其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客户与发行人股东新大陆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發行人与新大陆之间的交易:

新大陆在报告期内一直为发行人的客户,2015年8月新大陆通过增资入股成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自2015年起发行人將与新大陆发生的销售作为关联交易处理;发行人与新大陆发生的交易主要系新大陆向发行人采购条码扫描模组,其中公司主要与新大陆忣其子公司福建新大陆支付技术有限公司、福建新大陆自动识别技术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此关联方交易均属于正常业务往来,具有合悝的商业背景定价公允,公司与新大陆之间的关联交易预计将持续进行

报告期内向新大陆的销售情况、必要性、定价公允性及对发行囚独立性的影响

1、报告期内向新大陆的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与新大陆及其子公司福建新大陆支付技术有限公司、福建新大陆自动識别技术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主要向其销售条码扫描模组产品uE966,同时提供相应的产品维修服务

2、与新大陆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

新大陆是国内主要的数据采集器、移动支付智能终端设备制造商,新大陆向公司采购的主要产品为条码扫描模组产品uE966主要作为条碼信息识读核心模块用于其数据采集器、移动支付智能终端的制造。

条码扫描模组uE966系公司自主研发的核心产品是国内少数能与国际品牌競争的条码扫描模组,产品面市后以其优越的性能和较高的性价比获得了数据采集设备制造商的广泛认可优博讯、联迪商用、东大集成等全国知名的数据采集器、移动支付智能终端设备制造商均为公司的客户。

与国际品牌同类产品相比uE966具有较强的价格竞争优势,新大陆綜合考虑公司产品的品质和性价比优势从2013年就开始大批量采购公司条码扫描模组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对新大陆主要销售条码扫描模组uE966,销售价格与对无关联第三方的平均销售单价对比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对新大陆uE966的销售单价逐年降低,与公司对无关联第三方的销售单價变动趋势基本一致2014年,公司对新大陆uE966的售价与该款产品其他无关联第三方平均售价相比略高主要系新大陆与公司uE966主要采购客户相比,采购规模相对较小采购价格上未能享受相应的价格优惠;2015年,公司对新大陆uE966售价与该款产品其他无关联第三方基本一致;2016年公司对噺大陆uE966售价与该款产品其他无关联第三方平均售价略低,主要系2016年新大陆对公司uE966采购集中在下半年因原材料价格下降,公司在下半年对uE966售价进行了下调从而导致对新大陆的售价相对略低。

3、新大陆入股后与公司交易金额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5年度公司向新大陆销售金额为522.46万元,主要为uE966条码扫描模组3.31万个较2014年度大幅增加,其中2015年10月集中采购uE966达2.3万个主要系新大陆子公司福建新大陆自动识别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中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投递手持智能终端设备(PDA)项目”,中标及补充采购数量约2.16万个;2016年度公司向新大陆销售金额为369.51萬元,销售uE966条码扫描模组2.7万个其中2016年11月向公司下达采购订单3万个,主要系新大陆子公司福建新大陆自动识别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中标“2016年邮政投揽智能终端设备集中采购项目”中标及补充采购数量2.96万个。截止2016年末公司尚有0.6万个uE966条码扫描模组订单尚未向福建新大陆自動识别技术有限公司交货。

4、与新大陆之间的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公司与新大陆交易均属于正常业务往来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相关产品按市场价格销售定价公允;公司关联交易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獨立性。

5、公司与新大陆是否在产品线、市场、技术方面存在协议安排

根据公司引入新大陆时各方签署的《增资协议》新大陆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干涉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推举、委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成员双方均保持完全独立发展,公司与新夶陆在产品线、市场、技术方面不存在任何协议安排

案例二:惠伦晶体,2015年03月27日过会

台湾晶体科技主营业务为DIP和SMD石英晶体产品为全球湔五大石英元器件之一。请发行人进一步补充披露台湾晶技有关情况台湾晶技科技入股背景,其在境内投资企业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汾析说明台湾晶技在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方面对发行人的影响和作用,发行人在技术、人员、资产、业务渠道和客户等方面是否与台灣晶体科技及其投资或控制企业存在重叠或关系台湾晶体科技及其投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類似业务。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根据《招股说明书》,台湾晶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晶技)持有发行人8%的股权同时也是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

(1)发行人向台湾晶技采购的部分产品不是台湾晶技自行生产公司及国内行业内其他企业通过与台灣晶技组成了原材料采购联盟,以合并采购量向京瓷进行业务洽谈请保荐代表人对通过台湾晶技进行上述采购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发表意见。

(2)发行人向台湾晶技采购或销售产品时部分型号产品的价格和向第三方采购或销售的价格存在较大差异,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核查意见

(3)发行人存在同一年度内,既向台湾晶技销售SMD2520、SMD3225型号产品(均为产成品)又向台湾晶技采购SMD2520、SMD3225型号产品,该SMD2520、SMD3225型号产品在采购和销售时是否为同一类产品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安排的原因。

惠伦晶体自成立以来专注于频率控制与选择元器件行业是┅家专业从事压电石英晶体元器件系列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生产压电石英晶体谐振器以表面贴装式压电石渶晶体谐振器为主导产品。公司产品被广泛应用于通讯电子、汽车电子、消费电子、移动互联网、工业控制、家用电器、航天与军用产品囷安防产品智能化等领域

惠伦晶体发行前股本结构如下: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台湾晶技持有公司8.00%的股份为公司主要股东。台灣晶技是在台湾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3042,专事生产高精密、高质量的石英晶体、汽车用石英晶体、石英晶体振荡器、表面声波组件及时间模块等五大系列产品并为客户提供从各种频率控制组件到模块化设计需求的完全整合方案。

报告期内台湾晶技为發行人前五大客户之一发行人对其销售占比在10%左右,台湾晶技为亦为发行人前三大供应商之一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未持有台湾晶技股权。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台湾晶技在大陆地区投资的电子生产企业包括宁波台晶和重庆台晶。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台湾晶技入股发行囚是基于二者近十年的合作基础,台湾晶技看好发行人的长远发展希望通过入股发行人实现共同成长,达到双赢尤其在石英晶体业主偠厂商——日系厂商的竞争力每况愈下、市场逐渐被侵蚀的情况下,发行人与台湾晶技成为生产经营策略下的合作伙伴台湾晶技入股发荇人,有利于发行人接触更高端的国际客户提高自身技术及制造能力,从而使双方形成更加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台湾晶技与发行囚虽然同属于电子元器件行业,但是台湾晶技与发行人在细分市场上所从事的业务不完全相同台湾晶技的主要经营项目为专业频率控制え器件,主要生产产品为石英振荡器(Oscillator)系列产品包括CXO石英晶体振荡器、TCXO温度补偿石英晶体振荡器、VCXO电压控制石英晶体振荡器、OCXO恒温控淛石英晶体振荡器等,该等产品主要应用于无线通讯设备领域;发行人的产品为压电石英晶体谐振器元件包括表面贴装式(SMD)石英晶体諧振器和双列直插式(DIP)石英晶体谐振器,该等产品主要应用于通信电子、其他移动电子产品以及汽车电子设备等领域

经核查,台湾晶技及其投资企业业务与发行人业务在规格、等级、下游应用行业方面不存在潜在冲突台湾晶技与发行人销售渠道基本无重叠。但台湾晶技与发行人主要销售产品型号、销售区域方面存在一定的重叠是由晶体元器件的行业特征、台湾晶技的市场地位以及下游企业的集中区域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形成的结果。发行人独立开拓市场与同行业企业展开正常的市场竞争,因此上述重叠不影响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未产生重大不利的影响。

1、由台湾晶技牵头的联盟采购

联盟采购是指由台湾晶技牵头集合包括公司在內的多家国内石英晶体生产企业的物料需求,统一向国际知名供应商或其指定经销商采购通过规模采购获得稳定供货量和优惠价格的采購模式。

大规模的采购有助于改善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也更容易同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这对公司获得稳定的供货量以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具有积极作用

2)降低原材料采购价格,节省采购成本

一直以来高规格、高品质的基座基本上被日本三大供应商京瓷、住金、日本特殊陶瓷公司垄断。通过联盟采购可以形成大规模的采购量,利用“量大价优”的原则提高采购方的谈判地位与议價能力降低原材料采购价格,节省采购成本

3)获得较好的信用政策,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台湾晶技是国际知名压电石英晶体元器件苼产商在国际市场上拥有较好的声誉,能够向供应商争取到较长的付款期限相应的,包括公司在内的各联盟采购成员亦可间接获得较長付款期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公司联盟采购金额和所占比例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联盟采购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呈现逐年下降趋勢。这主要是因为公司逐步开始向国际知名原材料供应商直接采购或向其指定的经销商采购未来,公司联盟采购的比例将保持在较低水岼联盟采购对采购稳定性的影响将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向采购联盟采购的原材料为基座,其采购价格与采购联盟相关价格的比较情况洳下:

基座为台湾晶技及宁波台晶牵头的采购联盟向国际知名原材料供应商取得台湾晶技及宁波台晶以对外采购价格加上一定的手续费嘚价格向联盟内企业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联盟采购采购基座,所取得的价格折扣情况如下: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通过联盟采购取嘚了优于独立采购的采购价格公司与联盟内其他非牵头企业采购价格相同,均向牵头企业支付了一定的手续费率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況。

若以供应商对一般客户售价采购取得报告期内通过联盟采购的原材料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变化情况如下: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為公司通过采购联盟取得的价格折扣符合市场经营现实,不存在通过采购联盟分担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况

2、与台湾晶技及其下属企业之关联交易

(1)发行人关联交易汇总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台湾晶技采购的金额较大主要是公司向台湾晶技采购TCXO等产品用于配套销售给客户形成的。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向台湾晶技采购5,137.26万元、2,656.72万元和2,492.22万元的TCXO、CXO等产成品。报告期内公司还向台湾晶技及宁波台晶采购基座、上盖、晶片、辅材及耗材等。上盖、晶片、辅材及耗材的采购金额较低均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台湾晶技向公司和其他客户销售产品的价格较为接近差异因技术参数不同产生。报告期内公司向宁波台晶的采购金额逐年下降。随着公司生产规模扩大和总体采购規模的增长公司与台湾晶技及宁波台晶采购的比例将进一步得到控制

报告期内公司向台湾晶技销售的金额较大,主要是由于台湾晶技作为全球知名石英晶体元器件组件商向全球众多电子整机生产商供应石英晶体系列产品,为满足客户订单要求需向公司采购部分产品2012年,公司实现SMD1612量产全球仅有少量高端电子产品使用这一尺寸的谐振器,台湾晶技对该产品需求较大因此,2012年度公司生产的SMD1612主要销售给台湾晶技。2013年度公司向台湾晶技销售的主要产品是SMD1612和SMD3225。2014年度公司向台湾晶技销售的主要产品包括SMD3225、GLASS、DIP等。报告期内公司向台湾晶技的销售金额和比例有明显的下降趋势,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从13.89%下降至8.98%报告期内,公司向宁波台晶销售了少量的产品主要是SMD产品。

(2)台湾晶技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

台湾晶技于2002年8月26日在台湾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号:3042)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台湾晶技制定了嚴谨完备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根据其现行的《关联企业相互间财务业务相关规范》(2010年1月5日订定)Φ第九条的规定:“发行人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应明确订定价格条件与支付方式,且交?的目的、价格、条件、交?的实质与形式忣相关处理程序?应与非关联方的正常交?有显?相当或显欠合理的情形。

因业务需要向关联企业采购成品、半成品、原材?时,采購人员应就市场价格及其他交?条件综合评估关联企业报价的合理性除有特殊因素或具有优良条件?同于一般供货商,可依合理约定给予优惠的价格或付款条件外其余价格及付款条件应比照一般供货商。

向关联企业销售成品、半成品、原材?时其报价应参考当时市场價格,除因长期合作关系或其他特殊因素?同于一般客户需要依据合理约定给予优惠的价格或收款条件外,其余价格及收款条件应比照┅般客户”

(3)关联交易对台湾晶技及宁波台晶的影响

1)发行人采购对宁波台晶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向宁波台晶采购金额占其同期营業收入的比例如下:

由上表可知公司向宁波台晶采购的金额占宁波台晶营业收入比重较低。

经过多年参与联盟采购公司已为国际知名供应商所熟悉。2011年开始公司加大向国际知名供应商及其指定经销商直接采购原材料的比例,通过宁波台晶参与联盟采购数量相应有所减尐谐振器行业订单周期较短,有时会出现订单数量超过预期、原材料备货不足的情况公司会向宁波台晶采购部分急需的原材料以满足訂单需求。

2)发行人销售对台湾晶技的影响

台湾晶技是全球知名石英晶体元器件组件商向全球众多电子整机生产商供应石英晶体系列产品,其中部分品种规格为自产供应其他均需外购供应。台湾晶技向公司采购产品进行组件配套生产可以较好地满足其客户订单需求,實现业务持续发展报告期内,台湾晶技(含宁波台晶)向公司采购产成品占其外购产成品的比重均未超过10%

(4)公司与台湾晶技及宁波囼晶经常性关联交易的未来趋势

随着公司生产规模扩大,公司已具备向部分国际知名原材料供应商直接采购的能力2012年3月以来,公司向上海京瓷的采购已基本不再通过宁波台晶而是通过上海京瓷指定的物流商进行采购。未来公司将更多地直接向原材料供应商或其指定经銷商采购,通过关联方采购的比例将保持在较低的水平

未来,公司将积极发展关联方以外的销售渠道但台湾晶技作为国际知名石英晶體元器件制造商和组件商,仍将是公司的重要客户公司将会均衡发展各销售渠道,对台湾晶技的销售收入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将控制在較低水平

(5)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分析

1)存在关联采购的合理性

①获得稳定原材料供应和优惠采购价格的需要。基座等原材料技术含量较高且一直被京瓷等三家日本生产企业所垄断。公司及国内行业内其他企业通过与台湾晶技组成了原材料采购联盟以合并采购量向京瓷進行业务洽谈。该采购方式在公司发展初期确保了原材料的供应推动了公司销售规模的迅速扩大,为公司能独立获得京瓷等三家日本生產企业或其指定经销商的稳定原材料供应打下了基础

②开拓市场及维护现有客户的需要。报告期内公司的部分重要客户包括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睿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星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不仅有对石英晶体谐振器的需要也有对振荡器产品的需求。公司虽然目湔不生产振荡器但通过向国际知名的元器件制造商和组件商台湾晶技采购部分振荡器产品来满足客户的需求,实现了销售规模的进一步擴大也有利于未来更好的拓展市场。

③实现设备更新换代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的需要。报告期内公司向台湾晶技采购了包括网絡分析仪、真空封装机、线切割机等生产设备,台湾晶技还根据公司需求组装了工装夹具不仅提高了设备兼容性,还使生产流程更加科學合理、产线运转更加高效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得到了保障。

2)存在关联销售的合理性

①电子元器件行业特点和台湾晶技的行业地位是产苼关联销售的重要原因电子元器件行业下游的电子整机生产商一般是向元器件供货商(包括组件商和贸易商)发出采购订单,供货商根據订单将自产和外购的元器件整合配套统一供应给电子整机生产商。公司作为国内石英晶体谐振器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通过向全球知洺石英晶体元器件组件商台湾晶技销售产品,不仅能实现销售规模的扩大也有利于公司借助该销售渠道拓展国际市场。

②关联销售有利於发挥公司的产品领先优势公司生产的压电石英晶体谐振器产品性能良好、质量稳定,且在国内较早实现了SMD2520、SMD2016和SMD1612的量产已成为台湾晶技小型化高精度SMD产品的国内主要供应商之一。通过对台湾晶技的关联销售公司能根据市场的需求更好的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和质量提升。

③关联销售有利于公司发挥自动化生产优势公司生产的产品包括SMD谐振器和DIP谐振器,根据不同尺寸规格可划分多种型号若订单要求的產品尺寸规格技术参数各异,公司需要频繁调整产线生产工艺参数以满足订单要求不利于提高产能利用率和控制产品质量。台湾晶技的訂单数量及技术参数要求相对稳定有利于公司的自动生产线发挥优势,实现高效率高品质的生产

案例三:东方中科,2016年07月01日过会

发行囚董事长王戈及数名其他董事参股北京科苑新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亦为发行人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並披露北京科苑新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发行人董事长及数名董事参股的具体原因、背景任职情况,其他股东情况该等公司嘚业务情况,与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客户是否重叠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第二大股东欧力士科技全称系欧力士科技租赁株式会社其全资股东欧力士株式会社是日本最大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租赁业务欧力士科技承诺在中国(香港、囼湾地区除外),不从事与电子测量仪器相竞争的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欧力士科技、欧力士株式會社及其下属公司主要业务经营情况上述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竞争性业务,其同业竞争承诺适用区域限于中国(香港、囼湾地区除外)是否能有效解决同业竞争,是否对发行人未来市场拓展、开发存在不利影响

发行人子公司上海颐合系保税区企业从事儀器进口业务,部分客户在向上海颐合采购时由发行人控股股东东方科仪及其他关联方(包括科苑新创)为客户提供代理进口服务。该業务模式下关联方代发行人向客户收取货款后再支付给发行人,关联方为客户办理报关免税等代理服务并向客户收取代理服务费请保薦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该等业务模式有关合同具体权利义务安排约定情况,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向客户收款荇为是否基于与客户之间***关系而发生该等关联方是否从事仪器销售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2)该业务模式下发荇人与关联方的权利义务安排情况,有关关联方为发行人代收货款的具体约定发行人客户渠道是否依赖控股股东等关联方,该等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关联采购、销售、仪器出租、代理服务、中标服务、仪器维修及报关免税申请等关聯交易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的具体原因、内容、用途,该等情形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業竞争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与中科院下属存在仪器仪表销售及相关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及发行囚的第二大股东欧力士株式会社是否存在共同仪器设备供应商;(2)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仪器采购及销售情况,相同设备供应商是否因为囲同采购给予较为优惠的销售返利政策相同设备供应商给予各方的返利政策是否存在差异。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并对发行人与楿关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利益安排发表核查意见。

东方中科作为电子测量仪器领域领先的综合服务商专紸于为客户提供包括仪器销售、租赁和系统集成在内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1、欧力士科技(ORC)-通过国际、国内市场划分论述同业不竞争

欧力士科技系由欧力士株式会社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在日本境内欧力士科技是欧力士株式会社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科技租赁业务的主要平台,自1976年便开始专注于向客户提供电子测量仪器、科学分析仪器、IT设备的租赁服务在日本和韩国等地开展业务。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除持有发行人34%股权外,欧力士科技未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测量仪器租赁业务在Φ国境外,欧力士科技主要通过其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子公司从事仪器和IT设备的租赁业务

(1)发行人第二大欧力士科技不控制公司

虽然欧力士持股比例超过30%,但是欧力士科技自入股发行人以来,除委派董事和监事外未参与或派员参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与發行人其他股东亦无其他关联关系其亦已于2015年8月出具说明,明确其不参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在编制相关财务报告时均未曾将发行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1月25日欧力士科技出具进一步说明:“本会社不直接参与东方集成的日常经营管理。本会社对东方集成不具有控淛权在东方集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或上市后36个月内亦不谋求对东方集成的控制权、无控股东方集成的目的及计划。”上述说奣均经欧力士科技盖章、代表签字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欧力士科技除依其持有的表决权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權外其在发行人并不具有控股地位。

欧力士科技参股发行人系基于对中国电子测量仪器市场发展情况和发行人发展前景的判断,以股權投资方式参与分享中国电子测量仪器服务市场的成长机会和投资回报欧力士科技并不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員均不存在曾在欧力士科技或其下属子公司任职的情形

(2)欧力士科技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ORC租赁仪器以作为仪器租赁业务项下部分出租仪器的来源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2014年、2013年向ORC采购的内容主要为二手的电子测量仪器及配件,该等设备系基于公司国内客户对部分特殊型号仪器的需求而向ORC单对单采购。

2)关联交易产生的背景和原因

电子测试仪器种类众多、型号繁杂为降低投资風险、快速对各行业客户及多元化仪器的租赁需求做出反应,采取转租赁方式满足部分客户需求是行业内企业普遍采用的业务模式报告期内,公司自营租赁和转租赁占租赁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公司受限于自身的资金实力为控制资产购置风险和降低固定资产折旧,提高资產利用效率公司一般会购入市场出租率较高、技术稳定、淘汰风险较小且品种相对集中的通用类仪器作为自营租赁仪器。面对客户日益哆样化的仪器租赁需求公司虽通过增加品类丰富性以提高自营租赁业务服务能力和收入占比,但仍无法完全以持有的自营租赁仪器满足愙户的需求通过向第三方租入仪器再转租予客户,一方面可以及时、快速地对客户租赁需求做出反应以维持客户关系另一方面也可以茬尽量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公司租赁业务的发展

公司对仪器租赁市场中的主要供应商建立了供应商数据库对各供应商持有的仪器类型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因此当客户提出仪器租赁需求时,公司的市场技术人员会首先根据从供应商数据库筛选出持有可出租仪器的供应商并向其询价;然而,价格因素并非选择供应商的唯一参考因素在考虑供应商报价的同时,公司更注重供应商持有仪器的技术参数和選件配置能否满足客户的需求以及仪器的技术指标是否稳定等技术层面因素,最终通过价格和技术双重判断择优选择供应商。

公司严格执行标准化的供应商甄选流程将ORC与其他第三方供应商列于同等地位进行综合考察和甄选。报告期内公司选择租赁ORC的电子测量仪器,系由于其所拥有的租赁仪器种类丰富、仪器的精密程度高综合实力优于其他供应商

3)ORC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ORC租入电子测量仪器,金额分别为1,356.87万元、274.81万元、118.40万元和70.86万元ORC系设立于日本的境外法人,主要从事电子测量仪器、科学分析仪器、IT设备的租賃服务根据ORC出具的声明,ORC依托其于日本和韩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除与发行人或发行人之子公司开展的交易之外,并未在中国大陆开展任何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租赁业务发行人的业务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因此ORC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4)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竝性影响

报告期内ORC在中国境内发生的转租赁业务仅针对发行人,其境外转租赁业务通常按照到岸价进行结算由于各国运费存在较大差異,因此各国之间的转租赁业务定价不具备可比性

报告期内,公司从关联方租入仪器后出租(以下简称“关联方租赁业务”)的毛利率與从第三方租入仪器后出租(以下简称“第三方租赁业务”)的毛利率比较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2013年关联方租赁业务的毛利率与第三方租赁业务毛利率相比无明显差异。2014年以后发行人从第三方租赁的仪器主要为通用性较强的热租产品,市场竞争激烈程度不断提高议价涳间持续被压缩,因而导致第三方转租赁业务毛利率出现持续下滑

上述关联租赁对发行人整体经营情况的影响如下:

随着国内租赁市场嘚逐步成熟、公司自营租赁仪器的日益丰富,发行人自ORC租入仪器金额呈减少的趋势以上关联方租赁对发行人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至于仪器采购价格系根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关联采购金额占当期仪器采购金额的比重低对公司业务影响较小。随着电子测量仪器市场的发展能提供该等仪器的供应商数量不断增加,发行人对ORC不存在依赖该等关联交易不对发行人独立性造成影响。

科苑新创持有东方科仪42.98%的股权东方科仪持有发行人35.389%的股权,发行人董事长及数名董事、监事会主席均为东方科仪之员工因此,在科苑新创变更为东方科仪员工歭股平台后发行人董事长及数名董事、监事会主席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的形式,投资入股科苑新创除作为东方科仪的员工持股平台外,科苑新创还从事分析仪器和医疗器械的代理进口和代理投标业务

科苑新创所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所从事的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租赁囷系统集成一站式综合服务在产品内容、业务模式、盈利来源,以及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等方面均不相同具体分析如下:

1)两家公司经營的产品不同

科苑新创代理进口和代理投标的产品是分析仪器和医疗器械。分析仪器与电子测量仪器在应用的产品技术、产品功能、应用領域等方面均不同

2)两家公司的业务模式不同

科苑新创的代理进口服务系指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办理设备的进口及报关等事宜;在代悝投标业务中科苑新创为供应商提供投标管理或合同商谈服务,但并不提供设备选型、***、物流配送、库存管理、技术培训及维修保養等服务

发行人作为主要电子测量仪器生产厂家的分销商,主要从事品牌电子测量仪器销售以及市场推广服务除仪器***、产品演示、现场支援、物流配送、技术培训等基础服务外,发行人还通过增值服务面向不同行业客户在电子测试应用方面的需求,提供需求分析、方案设计、仪器选型、商务决策、环境搭建、使用保障、日常管理、升级更新及资产处置等全面应用解决方案

3)两家公司的盈利来源鈈同

科苑新创的利润来源于代理服务费。

发行人系为客户提供电子测量仪器领域的全面应用解决方案因此,发行人作为上游测试测量仪器制造商的分销商根据销售策略及销售计划自上游供应商采购电子测试测量仪器,并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能力和销售能力将该等电子测試测量仪器销售或租赁予下游客户使用因此发行人的利润主要来源于销售收入与采购成本之间的价差,或者租赁收入与折旧及租赁费用の间的差额

4)两家公司的主要客户与主要供应商不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科苑新创重合的客户数量具体如下:

发行人与科苑新创重合的愙户主要为教育及科研单位科苑新创从事分析仪器和医疗器械的代理进口和代理投标业务,其中部分分析仪器应用于实验室领域,与公司电子测量仪器的应用领域存在重合但是分析仪器和电子测量仪器在产品技术、产品功能等方面均不同。此外在上述重叠客户业务Φ,科苑新创系根据客户委托为客户办理设备的进口及报关等事宜,并不直接从事产品销售在销售模式上与发行人存在本质差异。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科苑新创重合的供应商数量具体如下:

发行人与科苑新创重合的供应商主要为境外科学仪器供应商。发行人部分境外供應商如安捷伦、赛默飞世尔科技、沃特世等系综合性的仪器供应商其产品范围涵盖了电子测量仪器和其他仪器设备,因此存在发行人与科苑新创同时向上述供应商采购的情形但是科苑新创系根据客户委托,为客户办理设备的进口及报关等事宜因此在采购模式上与发行囚存在本质差异。

科苑新创及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不存在重合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科苑新创在业务模式、主要产品、盈利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因此,科苑新创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2)科苑新创为发行人客户提供代理進口服务

报告期内,科苑新创等公司为发行人客户提供代理进口服务

1)关联交易产生的背景和原因

发行人之关联方东方科仪、东方科学儀器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科苑新创等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报告期内由于发行人部分客户与上述关联方签署了代理进口服务框架协议,该部分客户在向发行人之子公司上海颐合(保税区企业)进口仪器时由前述关联进口代理商为其提供代理进口服务

最终客戶通过代理进口商采购的原因为:部分客户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外币购汇权从而需要通过代理进口商向境外厂商采购以便进行外币交噫,这类客户包括部分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部分客户对进出口业务流程不熟悉或者没有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从而需要通过具囿综合贸易服务能力的代理进口商进行境外采购

最终客户通过分销商采购的原因为:部分境外供应商不在客户的合格供应商体系内,客戶会通过选择在其体系内的分销商进行采购;相对最终客户而言由于分销商具有代理资质且与境外厂商合作频繁,境外厂商给予分销商嘚价格和信用政策更有利;分销商具有落地的服务团队和技术支持通过需求分析、方案设计、仪器选型等服务,可快速满足客户需求從而降低采购风险和保证服务质量。

在该业务模式下上海颐合一般以与代理进口商、最终客户签署三方协议,

或与代理进口商签订销售協议而代理进口商与最终客户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的方式对各自的权利及义务进行约定在此过程中,代理进口商向最终客户提供代付货款、报关清关、办理免税等代理服务并向最终客户收取代理服务费;发行人与最终客户确定产品、价格后,负责产品和相关技术服务的提供按合同约定向代理进口商收取货款。最终客户支付给代理进口商的仪器购买价款与代理进口商支付给上海颐合的购买价款保持一致發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的行为

在该业务中上海颐合直接与境外供应商签署合同,上海颐合向境外供应商下达采购订單后由境外供应商将货物直接发往客户指定机场或海关,并由客户自行报关进口境外运费主要由境外供应商承担、境内运费由最终客戶承担。上海颐合与客户签订的境外直发合同主要采取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贸易条款,即客户承担公司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结合国际贸易慣例以及更恰当地执行权责发生制,公司在向客户交付商品取得承运单位的国际运单后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除公司部分关联方作为代理进ロ商,为公司客户提供代理进口服务外公司也与其他代理进口商存在类似业务。在非关联方代理进口商为客户提供代理进口服务业务中具体操作模式如下:公司与其他代理进口商签署购销合同,代理进口商与最终客户签署进口代理服务合同与公司有过业务合作的进口玳理商包括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国营黄河机械厂进出口公司等。

在代理进口商为客户提供代理进口垺务业务中行业内其他企业也采取类似做法,例如行业内部分分销商会在香港注册贸易公司开展此类业务,类似于发行人于上海自由貿易区成立上海颐合开展此类业务以满足国内客户向境外供应商采购仪器的需求。

2013年该类交易的金额较大,主要受国家纳米科学中心囷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的影响

国家纳米科学中心于2003年12月31日正式成立,是中国科学院与教育部共同建设的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全額拨款直属事业单位2012年该中心筹建中国科学院北京纳米能源与系统研究所,该研究所以纳米能源与纳米系统核心技术为研发目标在压電电子学、压电光电子学及纳米发电机等相关领域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因此2013年该中心向公司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电子测量设备的采購。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的前身为中国科学院109厂成立于1958年,1986年109厂与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计算技术研究所有关研制大规模集成電路部分合并为中国科学院微电子中心中国科学院微电子所申报的项目获得了国家16个重大科技专项中的02专项“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備与成套工艺专项”的资助,因此加大了对电子测量仪器的采购这是该所对发行人2013年采购增加的主要原因。

2)关联交易是否构成同业竞爭

在该业务模式下上海颐合、关联方与最终客户之间会签署三方协议;亦会采取上海颐合与关联方签订销售协议,同时关联方与最终客戶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的形式前述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三方的权利义务具体如下:

由上可知,关联方(作为代理进口商)仅根据最终用户委託的订单与发行人之子公司上海颐合签订协议或直接签订三方协议购销合同项下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目录号、价格等关鍵信息均由上海颐合与最终用户协商确定,关联方并不参与合同标的信息的确认而且,货物如发生质量问题将由上海颐合负责与最终鼡户协调处理,因此该业务模式下上海颐合与最终用户是购销交易的***双方。

在上述业务模式下发行人之关联方科苑新创等公司向愙户收款行为是基于向最终客户提供代付货款、报关清关、办理免税等代理服务而产生的,双方并不存在购销关系;同时前述关联方不具备电子测量仪器的专业服务能力,无法获得海外电子测试测量仪器品牌的授权分销资质其代理进口服务无法脱离发行人与最终用户签訂购销协议。因此虽然在该业务模式下,发行人客户与东方科仪等关联方的客户存在一定重合但各自系基于社会化专业分工为该等客戶提供服务,各自从事的业务在业务模式、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发行人与该等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3)关联交易對发行人独立性影响

在该业务模式下发行人的客户资源并不依赖上述代理进口商,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在与上游供应商的合作上,发荇人正式代理的仪器品牌近20个业务涉及的仪器品牌超过200个,能够提供超过3,000种型号的仪器产品可满足客户的“一站式”采购需求。根据主要仪器品牌制造商的分销渠道政策分销产品必须通过当地合作分销商进行销售,而上述代理进口商主要从事代理进出口服务,不具備代理销售进口品牌仪器的资质也不直接与电子测量仪器制造商进行购销交易,因此其无法脱离发行人与最终客户进行购销交易

其次,该业务模式下的最终客户主要为高校及科研院所如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国家纳米科学中心、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等。该等客戶系发行人长期合作客户除对进口仪器采取上述业务模式外,对于无需进口的仪器则由发行人与上述客户直接进行购销交易。因此仩述客户系发行人自有客户。

综上该业务模式下,发行人的客户渠道并不依赖控股股东等关联方该等情形并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近年来一直受证监会审核关注究竟应该如何处理,需要从以下角度加以考慮:

1、发行人上市前的股本结构情况持股5%以上的股东对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影响控制程度

对证券市场同业竞争进行监管的实质在于防止拥囿控制权的股东利用自己的控制地位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若公司股权分布比较集中特别是在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嘚情况下,则即便其他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超过5%但其对公司能够产生的影响力毕竟有限,不具有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充分的客观条件需再结合另外两个条件加以判断。

若发行人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即便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比例不高但对拟上市公司具有重大的影响力或控淛力的,则在该种情形下的同业竞争问题需要予以清理解决可参考武桥重工集团被否案例。

在民德电子案例中许香灿先生和许文焕先苼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许香灿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63.59 万股占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19.19%;许香灿先生之子许文焕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02.58 万股,占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15.61%许香灿先生和许文焕先生合计控制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34.80%的股权。

在惠伦晶体案例中实际控制人赵积清先生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惠众投资92.00%的股权,而惠众投资持有惠伦晶体51%的股权

在东方中科的案例中,东方科仪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虽嘫不足50%但其在本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方面能产生重大影响。虽然欧力士科技作為公司第二大股东与东方科仪持股比例接近,但其自入股东方集成以来未直接参与东方集成的日常经营管理,其对本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实际未产生重大影响其亦未将东方集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因此欧力士科技在本公司的持股比例与东方科仪的持股比例楿近,并不实质影响东方科仪在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

在民德电子与东方中科的案例中,发行人持股5%以上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嘚股东均通过出具承诺不参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来表明其对发行人不具有控制及影响力

2、持股5%以上的股东与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关联關系

若持股5%以上的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则应进一步判断二者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若存在应根据合并计算的股权仳例去判断其对发行人的影响力。

3、持股5%以上的股东与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若发行人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关联交易则持股5%鉯上的股东可通过此类交易进行利益转移或输送,大大提高了其侵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投资者利益的可能性此时,中介机构需要结匼关联交易的内容、占比、必要性与合理性、变化趋势、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影响、是否存在成本、费用分担协议等多个角度去考虑详细論述该等情形既未损害发行人的利益又未向发行人输送利益。

  • 历史上中国公司可透过两种途徑于港交所上市︰
  • 或间接透过「红筹股」上市
  • H股公司乃于中国成立的股份制公司,并从中国证监会取得于香港上市境内公司的子公司披露偠求的批准
  • 「红筹公司」乃于中国境外成立(通常于香港﹑开曼群岛或百慕达群岛成立),并由中国政府机构或个人控制大部分业务於中国境内经营。
  • 就统计数据而言港交所以︰
    • 「红筹公司」一词意指于中国境外成立并由中国政府机构控制的公司
    • 「非H 股内地民营企业」一词意指于中国境外成立并由中国法人控制的公司
    • 直至2014 年 5 月, 1,673 间公司于港交所上市 其中, 822 间(或 49% )为中国企业包括 188 间 H股公司, 129 间红籌公司及 505 间中国民营企业
    • 直至2014 年 5 月底,它们总共代表 56% 所有于港交所上市的公司的市值及 67% 港交所的股份成交金额。
  • 以市值而言港交所為世界第六大交易所,以及亚洲第二大交易所仅随日本其后。
  • 就首次招股所筹集的金额而言香港于2013 年排行世界第二,承接过去 12 年皆位列世界前五的优势
  • 于2013 年,总共有 110 新股上市筹集资金港币一千六百六十五亿元,较 2012 年上升 85%
  • 根据安永会计事务所,首次招股活动连续两姩的颓势于2013 年终结
  • 2014年更被预期为全球首次招股的破纪录年份。
  • 安永预测中国公司于中国交易所及港交所首次招股的数量将大幅上升
  • 于2014 姩的首 5 个月,有 34 只新股于港交所上市较去年同期的 18 只新股为多。
  • 接触国际资金︰香港是区域以至国际金融中心以及为世界首屈一指的基金经理的根据地;
  • 活跃的股份交易,有利二次集资︰这项优势乃由于香港与中国地理上及文化上接近香港拥有大量针对中国的分柝师忣恒生国企指数的成立,导致香港市场对中国市场特别热衷及深入了解;
  • 国际投资者深谙香港的监管标准于香港上市境内公司的子公司披露要求能吸引他们的兴趣及建立其信心;
  • 透过融入亚太区国际金融中心,增强形象及声誉;及
  • 对中国公司的管理层认识及遵守企业透明喥及保障小股东方面的国际标准有正面影响
  • 主板 – 主板适合较具规模能够符合主板利润及财务要求的公司。
  • 创业板 – 创业板的入场门槛較低并扮演于主板上市的踏脚石。
  • 创业板公司上市后的责任与主板公司大致相同两种公司的持续责任的主要分别在于创业板公司须遵垨季度报告要求,此要求对主板公司而言仅为「建议最佳常规」(见「企业管治常规」)

适用的香港法律及非法定守则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 主板上市规则第19A章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5章列载若干特别为中国发行人(即H股发行人)而设的额外偠求﹑修订及例外情况。
  • 《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收购守则)
  • 红筹公司及非H股内地民营企业为于中国境外成立的公司 它们須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19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4章)对海外公司的额外规定(假设它们非于香港成立)。
  • 在2013年易周律师行领导着一个由20间馫港企业律师行及40间投资银行组成的团体,出版保荐人尽职调查指引;
  • 提供有关公司于香港联交所须进行的尽职调查的指引以符合于2013年10月1ㄖ生效的新规定;
    • 准则 – 保荐人于香港监管制度下的尽职审查责任
    • 指引 – 市场诠释准则的指引
    • 建议步骤 – 符合准则的切实可行步骤
  • 从业者的铨面手册- 包括所有香港监管机构和行业指引的相关监管标准和指引;
  • 尽职指引的英文版出版于2013年9月,可免费于 浏览
  • 指引的中文版亦可于 免费瀏览;
  • 中文版的某几章现正在定稿中在不久的将来会上载网上以供参阅;
  • 尽职指引的印刷本可于以下网址购买 .

中国就H股发行人的监管要求

  • 中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为负责批准所有中国成立公司于海外上市的监管机关。
  • 中国证监会的「就股份制公司于海外发行股夲审阅上市文件及考核程序的指引」(「指引」)于 2013 年 1 月 1 日生效
  • 指引删除中国公司以股份制公司(即H 股公司)寻求海外上市的财务要求。
  • 指引生效之前中国股份制公司寻求海外上市须符合「4-5-6要求」︰
    • 拥有人民币4亿元净资产;
    • 集资至少美元5千万;及
    • 于前一个财政年度录得稅后利润超过人民币6千万元
  • 于新指引下,中国股份制公司寻求海外上市时须使中国证监会信纳其能满足海外交易所的上市要求
  • 之前「4-5-6 要求」意味于香港上市境内公司的子公司披露要求的 H 股公司仅限于大型国有企业。
  • 新指引为中国中小型企业提供除国内上市以外的集资途径
  • 新指引亦简化中国公司寻求海外上市的申请程序。新指引生效之前有意于海外上市的公司须于向海外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例如向港茭所提交 A1 Form )之前的 3 个月,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所有有关的公司文件以供批准
  • 外界认为新指引旨在减轻中国股票市场的集资压力,并促进中國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 于 2012 年 12 月,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集集团)经中国证监会及港交所批准后成为首间中国 B 股公司,将其 B 股以介绍形式转变成 H 股以于港交所上市
  • 介绍方式是一个方法,将已于另一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上市由于该股票已被广泛持有,故毋须任何销售安排 更由于只有现存股份以介绍方式上市,故不能筹集额外资金
  • 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发行人才会获准以介绍方式仩市该特殊情况指发行人在拟以介绍方式上市前六个月内已在香港销售有关证券,并且以该等证券获准上市为销售的附带条件 (《上市规则》第 7.15 )
  • 港交所指引信 GL53-13 向寻求以介绍方式上市的发行人提供指引。 指引主要讲述于上市后初期为求满足香港市场需求而促进发行人证券流通量的安排
  • 港交所上市决策 HKEx-LD52-2013 就港交所批准某于中国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将其 B 股转换为 H 股,并以介绍方式于港交所上市的决定提供详细解释

红筹股上市的规定: 10 号通函 – 并购规则

  • 《海外投资者收购国内企业的条文》(「10 号文」)于 2006 年 9 月生效。「 10 号通函」由商务部连同其他 6 個政府部门刊发
  • 自「10 号文」生效而后,基本上没有任何中国公司获批准重组成为离岸控股公司
  • 「10 号文」实际上杜绝使用离岸特别目的投资工具(Special Purpose Vehicle / SPV )以促成中国公司于离岸上市,因为以下事宜均须商务部于中央层面的批准︰
    • 成立SPV 以促成离岸上市而该离岸公司直接或间接被中国公司或个人控制;及
    • SPV对相连中国公司的收购
  • 「10 号文」额外要求持有中国资产的 SPV 于海外上市时须获中国证监会批准。
  • 「10 号文」对公司收购的各方施加责任要求它们声明其是否有关连。 如交易双方被同一人控制最终的控制人的身份须予核准机构披露。
  • 使用信托方式或其他安排以逃避这要求亦被明文禁止
  • SPV股份于海外交易所的招股价不可低于中国资产估值公司就在岸股本权益所作的估价。
  • 离岸上市所得款项﹑股息与及因中国股东股本变动而得的款项于 180 日或 6 个月内汇回中国

中国中盛资源2012年于香港上市境内公司的子公司披露要求

  • 本来为中國公司的中国中盛资源(2623.hk)转变为中外合资企业,其后更改变为外资全资企业;
  • 该公司仅于2010年(于「 10 号文」生效后)开展其红筹重组;
  • 于偅组的不同阶段公司均获省级商务部的批准;
  • 公司的上市被视为逃避禁止红筹上市法规的典范;
  • 市场仍观望公司的上市是否标志商务部僦红筹上市的政策改变,抑或只是因应公司独特情况的例外事件
  • VIE安排可用作将中国企业于海外上市,而根据中国法律该企业所营运的业務限制外资投资(受限业务)(例如网上内容供应﹑媒体﹑电讯)
  • 于VIE 安排下,所有营运受限业务的相关牌照及许可皆由中国营运公司持囿 该营运公司则由中国股东持有。 外国投资者则透过一连串的合约(通称为「合约安排」或「结构性合约」)经中国营运公司控制及获取经济利益
  • 于典型的VIE 安排中,中国股东成立离岸SPV(通常于百慕达及开曼群岛成立)而该SPV通常会成为上市公司。 该离岸SPV会于中国成立外資全资附属公司( Wholly-owned Foreign Enterprise / WFOE )
  • 该WFOE会与中国营运公司及其中国股东达成合约协议,给予 WFOE 对中国营运公司的控制并令上市公司能够于集团财务报表Φ整合其业绩。
  • VIE安排被新浪 2000 年于纳斯特克( Nasdaq )上市时第一次被使用紧接其后被一系列顶尖的互联网或媒体公司于海外上市时使用,包括搜狐﹑百度﹑ Focus Media ﹑优酷及当当网(全于纽约交易所或纳斯特克上市)及腾讯及阿里巴巴(皆于港交所上市)
  • 年来,VIE 安排从未被中国政府机構官方或公开认可并且有时被视为蓄意逃避外资投资限制而发明的安排。 可是视乎中国监管当局已默许 VIE 安排的存在。
  • 典型的VIE架构如下圖阐释:

国内公司与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的合约安排的典型内容

    • 外商独资企业向OPCO提供独家咨询、管理或技术支持服务收取费用利润从OPCO转向外商独资企业
    • 授予外商独资企业期权,按照允许的最低价格以收购OPCO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 中国股东以外商独资企业为受益人,将就其在OPCO的全蔀股权订立经登记的质押以对合约义务的适当履行作担保
    • 外商独资企业向中国股东授予贷款,以使OPCO资本化
    • 中国股东不可撤销地将其包括表决权在内的全部股东权利授予外商独资企业
  • 该架构被中国政府宣布为无效的监管风险
    • 未能获得所须的外国投资批准可导致中国政府管理蔀门要求取消该架构
    • 根据《并购规定》可要求VIE架构遵守商务部的批准规定
  • 合约安排将不能执行或不足以保持对VIE的控制的风险
  • 至于该等规萣的未来变化,中国法律顾问将通常在其法律意见书中陈述其意见基于法律的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若未来有任何变化现有的VIE架构状況及合约安排不应受到影响
  • 具体行业利用该架构的限制:
    • 就增值电信业务而言,2006年中国信息产业部发布通知要求包括商标及域名在内的若干主要资产,由具有增值电信服务商许可证的公司或其股东持有;
    • 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通知外国投资者禁止通过设立合营企业及/或合约咹排以控制或参与国内网络游戏业务
  •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2011年9月)
    • 禁止外国投资者采用间接或合约安排以規避国家安全审查规定
  • 公共政策 –宝生钢铁须撤回上市申请
    • 该撤回是监管部门加强对外国投资于若干核心及重要行业的控制的征兆,而非鈈批准VIE架构

2011 年中国证监会报告

  • 2011年9月披露的中国证监会内部报告 (明确主张VIE架构获事先获商务部批准)
    • 提升了对国家安全的关注 (尤其关于网络荇业及资产性行业)
    • 建议VIE架构应获中国证监会批准
    • 中国新兴行业公司渴望在海外上市
    • 禁止VIE架构所带来的可能的负面影响,例如限制公司的海外融资活动,而该等国内公司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不能上市
    • 该报告的真实性尚无官方确认

案例研究:沃尔玛收购1号店

  • 商务部批准了沃尔玛收购纽海
  • 为保护受限制的业务领域商务部施加了以下条件:
    • 该收购应限制为直接销售业务
    • 增值电信服务未经事先批准,纽海不得向其他方提供网络服务
    • 禁止沃尔玛利用VIE从事1号店运营的增值电信业务
  • 该批准是目前为止中国政府部门对VIE的最直接的参考批准
  • 但是该决策的作出未表明对VIE架构的任何政策变化
  • 2005年首次发布关于VIE架构的《上市决策43-3》 – 经数次更新,最近更新是在2014年4月
  • 香港联交所一般允许利用VIE架构的上市申请人上市但须:
    • 符合其采用该结构性合约的原因;及
    • 上市申请人符合上市决策的规定
  • 考虑涉及VIE的上市申请采用披露为本的方法
  • 仅利用VIE架构从事受限制业务,通常可获准若利用VIE架构从事非限制业务,将通常提交上市委员会做决定
  • 如已符合所有有关的中国法律及法规香港联交所将不会认为该申请人不适宜上市
  • 要求从有关监管机构索取适当的监管确认
  • 如没有此等监管确认,申请人的法律顾问须作出声明表明根据其法律意见,其已采取所有能够采取的行动或步骤以达到其当时的法律意见
  • 中国法律意见亦须确认有关结构性合约不会在中国匼同法下被视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定作无效
  • 进行受限制业务的上市申请人须证明其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骤,以符合所有适用嘚中国规则(对外国所有权进行限制的除外)
  • 若中国法律/规例具体订明禁止外商投资者使用任何协议或合约安排去控制或营运个别限制外商投资业务(譬如中国的网络游戏业务)中国法律意见书须:
      • 有关结构性合约的使用并不违反该等法律/规例;
      • 有关结构性合约不会在该等法律/规例下被视为失效或无效;及
  • 此法律意见须有适当监管机构作出的保证支持(如可能),以证实有关结构性合约的合法性
  • 利用VIE 架构嘚上市申请人及其保荐人须:
    • 提供其在业务营运中采用结构性合约的原因
    • 法律允许申请人无须采用结构性合约方式经营业务时取消结构性合约安排。OPCO公司的股东必须承诺在取消结构性合约时,如申请人收购OPCO公司的股份时OPCO公司的股东必须将收到的任何代价交回申请人
      • 包括一项授权文件,即OPCO公司的中国股东授予申请人董事(及其继任人行使中国股东所有权利的权力
        1. 订定仲裁条款以及作出以境内运营公司嘚股份或土地资产作为补偿的颁令、禁止令或境内运营公司的清盘令
        2. 在等待组成仲裁庭期间,给予所述司法权区的法院(香港法院、申请囚注册成立地、境内公司注册成立地以及申请人或境内公司主要资产所在地为具司法管辖区)权力使其有权颁布临时措施以支持仲裁的進行
  • 涵盖处理OPCO公司资产的权力,即不单单涵盖管理其业务的权利及取用收入的权利
  • 有关OPCO公司登记股东的详情并确认已采取适当安排保障申请人的利益;
  • 申请人对于处理申请人与OPCO公司登记股东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的安排;
  • 董事何以相信每份结构性合约均可根据有关法律及规唎有效执行;
  • 申请人作为OPCO公司主要受益人所承担的经济风险;
  • 申请人有否遇到任何监管机构的干涉;
  • 申请人在行使对OPCO公司之收购权时之限淛,并以独立风险因素解释这些限制
  • 必须在「法定及一般资料」一节内将结构性合约列作重大合约并把结构性合约登载于申请人网站;
  • 「概要」一节内必包括公司架构图表;
  • 披露就结构性合约相关的风险所购买之任何保险之详情,或清楚披露这些风险未有任何保险涵盖;
  • 若申请囚从其他附属公司取得收入则须独立披露从结构性合约安排所产生的收入
    • 中国政府或裁定结构性合约不符合相关法规;
    • 结构性合约未必能提供与直接拥有权相同效力的控制权;
    • 中国内地股东或会与申请人有潜在利益冲突; 及
    • 结构性合约或会被中国税务机关裁定须缴付额外税项。

囿关中国内地物业的问题

  • 许多有关中国内地物业业权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 由于申请获取土地使用证及/或房屋所有权***的过程存在疑问Φ国内地上市申请人要证明所有权时有可能面对困难;
  • 基建工程公司或物业公司必持有相关的中国内地物业业权***才可获得上市批核;
  • 《上市规则》规定矿业及勘探公司获取足够权利以便积极参与于天然资源的勘探及开采过程。通常情况下公司必须持有业权***来证明该权利;
  • 香港交?所不再规定其他公司持有中国内地物业业权***。但交?所规定上市申请人在招股书内披露没有相关业权***对其业务构成的風险
    • 根据《上市规则》第12项应用指引,如土地使用证尚待发出则经适当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连同就该等批准的有效性而出具的中国法律意见书可被接纳为受让人将会取得获出让或转让土地的使有权的证据。

H股公司在主板上市的资格

    • 中国內地发行人必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属于交易所认为适合上市者。
    • 主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3个会計年度的营业记录、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及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 根据「 市值/收益测试 」,如新申请人能够证明其符合下列情况交易所可在发行人管理层大致相若的条件下接纳发行人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
      • 新申请人嘚董事及管理层在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够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及
      • 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经理层维持不变。
  1. 财政测試 – 发行人必须符合其中一个测试 :
    3. 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
    最近三年的盈利不少于港币$5000万(最近一年的盈利不少于港币$2000万及其前两年累计嘚盈利不低于港币$3000万)
    上市时市值至少为港币$2亿 上市时市值至少为港币$40亿 上市时市值至少为港币$20亿
    经审计的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港币$5亿 经审计的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港币$5亿
    于前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为港币$1亿
    • 就第2和第3测试而言只包括主要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而不包括那些附带的收益)。由账面交易所产生的收益概不计算在内。
  2. 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于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不嘚少于港币$5000万
  • 对于那些拥有一类以上证券(除了H股以外) 的发行人,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在所有受监管市场(包括香港交易所)仩市)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股本总额至少25%。 H股不得少于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5%而其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不得少于港币$5000万。
  • 交噫所接纳较低的公众持股量的权利(《上市规则》第8.08(1)(d)条)
  • 在下列条件下以较大的公司(市值高于港币$100亿)而言,交易所可酌情接纳较低(但不低於15%)的公众持股量:
    1. 交易所确信该等证券的数量及其持有权的分布情况乃能使有关市场正常运作;
    2. 发行人在上市文件中适当披露其获准遵守的較低公众持股量百份比;
    3. 发行人在上市后的每份年报中连续确认其公众持股量符合规定;及
    4. 任何擬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市场同时推出的证券一般须有充份数量(事前需与交易所议定)在香港发售。
  • 豁免不适用于上市前市值低于港币$100亿的发行人
    • 股东人数须至少为300人。
    • 由公众囚士持有的证券中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拥有的百份比, 不得超过50%
    • 新申请人的预期市值至少是 :
      • 港币$2亿(盈利测试);
      • 港币$40亿(市值/收益测试);或
      • 港币$20亿(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
    • 计算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时的预期市值要求时将以新申请人的所有已发行股本作计算基准,包括:
      1. 正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及
      2. 任何其他非上市或在其他受监管市场上市的证券类别
    • 非上市证券或在其他市场上市证券的市值,将以正申請上市之证券的预计发行价作为计算基准
    • 上市文件须确认新申请人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应付上市文件日期起计至少12个月所需。
    • 保荐人须向茭易所书面确认其已得到新申请人书面确认集团的营运资金足够现时所需,及其信纳这项确认是经过申请人适当与审慎查询后作出的
    • 保荐人须确认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确有提供该等融资。
  • 主板《上市规则》允许申请人董事和控股股东的业务构成竞争但申请人须上市時作出披露及上市后继续作出披露。

    • 「控股股东」是指任何有权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或有能力控淛组成发行人董事会的大部份成员的任何一名或一组人士(中国政府机关不是中国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 必须包括上市文件日期前的三个财务姩度
    • 可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以替代香港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交易所可接纳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为H股公司的申报会计师及??核数师(如有Φ国商务部及中国证监会的批准)。H股公司的会计记录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及中国财政部发出的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 共同负责上市发荇人的管理和业务。
    • 诚信责任及应有技能和谨慎的责任(《上市规则》第3.08条)
    • 个性、经验及品格规定(《上市规则》第3.09及19A.18(2)条)。
  • 独立非执行董事嘚最低人数

    • 《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委任至少3个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1/3(主板《上市规则》苐10A条)。如任何时候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降至低于最低规定的人数或者没有一个具备适当专业资格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行人必须竝即通知交易所,并刊登公告发行人并须于其不符合有关规定后的三个月内,委任足够人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 《上市规则》规定委任臸少一个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会在以下情况下被质疑:

    1. 该独立非执行董事持有占上市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超过1%;
    2. 该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从关连人士或上市发行人本身,以馈赠形式或其他财务资助方式取得上市发行人任何证券权益;
    3. 该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当时正向发行人提供或曾于被委任前的一年内,向发行人提供服务之专业顾问嘚董事、合伙人或主事人又或是该专业顾问当时有份提供有关服务的雇员;
    4. 该独立非执行董事当时是(或于建议其受委出任董事日期之前兩年内曾经是)上市发行人、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又或上市发行人任何关连人士的行政人员或董事。
    • 根据《上市规则》設立审核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是一项强制性规定。
    • 审核委员会成员须全部是非执行董事必须以上市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審核委员会至少要有三名成员其中又至少要有一名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 薪酬委员会,并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主席大部分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寻求在主板上市的新申请人必须以委聘协议书委任一名保荐囚协助其处理首次上市申请(《上市规则》第3A.02条)。只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发牌进行第6类受规管活动(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見)并且所持执照允许进行保荐人工作的公司,可担任新上市申请人的保荐人
    • 至少一名保荐人须独立于上市申请人。须于保荐人获正式委任(若上市申请委任的保荐人多于一名最后一名保荐人须获得正式委任)日期起计满两个月时呈交上市申请。
    • 中国上市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合规顾问任期由上市发行人的股本证券首次上市之日起,至上市发行人就其在首次上市之日起计首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政业绩嘚结算日止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合规顾问必须为允许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持牌法团或认可机构
    • 发行人必须在以下情况及时咨詢及(如需要)征询合规顾问的意见:
      • 刊发任何受规管的公告、通函或财务报告之前;
      • 拟进行交易(可能是须予公布的交易或关连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回购股份;
      • 上市发行人拟运用首次公开招股的所得款项的方式与上市文件所详述者不同或上市发行人的业务丶发展或业绩与仩市文件所载任何预测丶估计或其他资料不同;及
      • 联交所根据《上市规则》第13.10条就发行人上市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向其作出查詢。
    • 中国发行人的合规顾问必须将《上市规则》的任何修订或补充以及适用于该发行人的任何新订或修订的香港法律、规例或守则及时通知该发行人。合规顾问还须就《上市规则》以及适用的法律及规例的持续要求向该发行人提供意见。
    •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必须包括必备條款 (载列于《主板上市规则》附录三及附录十三第D部第1节) 以便为股东提供足够水平的保障 有关中国发行人的附加规定其中包括,反映内資股及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H股)的不同性质以及其有关持有人的不同权利(《上市规则》第19A.01(3)条)
    • 涉及H股持有人的,并基于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或义务而发生与该中国发行人事务有关的争议,须以仲裁方式解决并由申请仲裁者选择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 服务代理人 (《上市规则》第19A.13(2)条)
    • 发行人必须在其证券在联交所上市期间委任并授权一名人士代该发行人在香港接受向其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
  • 收款代理人 (《上市规则》第19A.51条)
    • 中国发行人须在香港委任一名或以上的收款代理人负责收取中国发行人就其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宣布的股息以及应付的其他款项。
    • 中国发行人必须在香港为H股设置股东名册
  • 管理层人员 (《上市规则》第8.12条)
    • 此一般是指该申请人至少须有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中国发行人一般会寻求豁免遵守该规定。
  • 授权代表 (《上市规则》第3.05条
    • 每名上市发行人应委任两名授权代表作为上市发行人与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 (两名董事或由┅名董事及上市发行人的公司秘书)
    • 作为联交所与发行人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 及
    • 确保若其本人不在香港时有经委任并为联交所知悉的合适替任人负责与联交所联络
  • 公司秘书(《上市规则》第3.28条)
    • 联交所接纳香港特许秘书公会会员、香港律师或大律师、注册会计师为认可学术或专業资格。
    • 公司秘书不需要在香港居住
    • 必须有足够的沟通和交流,并且联交所与中国的有关证券监管机构须有合作协议如中国发行人的證券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必须与证券交易所进行充分的沟通安排
    • 在申请上市时,申请人必须呈交草拟的上市文件(申请版本)該等文件的资料必须「大致完备」,惟性质上只可在较後日期落实及收载的资料除外 (《主板上市规则》第9.03(3)条);
    • 若有关上市申请的资料或申請版本并非「大致完备」,联交所有权将其退回予保荐人(《主板上市规则》第2B.01A 及 9.03(3)条);
    • 若联交所是在向发件人发出首次意见函前将申请发回艏次上市费将发还,否则上市费将予没收;
    • 凡先前被本交易所发回的申请申请人须由发回决定之日起计不少于八星期后,方可呈交新上市申请 ;
    • 申请人及保荐人姓名及发回日期也将被刊登于联交所网站;
    • 提交上市申请时保荐人须就上市申请人(只可在较後日期处理的事项除外)执行所有合理的尽职调查;
    • 保荐人也有责任向联交所提供关于未遵守上市规则或有关上市的其他监管要求的任何重要资料。

    其他需要与上市申请同时提交的文件包括:

    • 每名新申请人的委任董事/监事所签署发出的书面确定以证明申请版本中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
    • 申报会计师必须确认预期申报版本包含的报告拟稿不会有重大变动(指引信HKEx-GL58-13)
    • 专家确认预期申请版本内有关的专家意見将不会有重大变动 (参见指引信HKEx-GL60-13)
    • 须提交一份由保荐人发出的函件的接近定稿的版本以确认其对上市文件内有关营运资金是否足够的声明,是董事会经适当与审慎查询後所作出的
    • 新申请人注册***或同等文件的经签署核证副本

    新保荐人制度 – 申请程序安排

    • 联交所将根据指引信HKEx-GL56-13乙表(三日核对表)的规定对申请版本进行三日初检 (三日核对表);
    • 如果申请版本未能包含三日核对表列载的事项或者因其他原因(如未包含重要资料)被认为并非大致完备,联交所可能将该上市申请发回;
    • 在三日初检结束后联交所将确认接受上市申请并进行详细审查,或將上市申请发回并附信函阐明发回的详细原因;
    • 由于三日初检只涉及有限的定性评估,联交所可能于三日初检后的经过详细审查再次因並非大致完备将上市申请发回;
    • 三日初检期间发回的上市申请,也须暂停八星期方可呈交新上市申请保荐人姓名及发回日期也将于发回之ㄖ刊登于联交所网站。
    • 保荐人姓名及发回日期也将于发回之日刊登于联交所网站
    • 收到对先前意见函的回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发出第二轮或進一步意见 (如有)。
    • 假设只有一轮意见并在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联交所预期上市申请能够自提交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委員会进行聆讯
    • 如果有两轮意见,假设保荐人需要5个工作日作出回应上市申请能够在大约40个工作日后由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
    • 如果上市於上市委员会聆讯时获得批准联交所会发出一封信函,要求在联交所网站发布聆讯后资料集必须在向机构或其他专业投资者发布红鲱魚招股书和需求建档前提交出版聆讯后资料集。
    • 第11章规定了股本证券在创业板首次上市之前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第25章规定了额外要求,修改和适用于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要求的例外
        • 中国发行人必须在中国正式注册成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属于联交所认为适合上市者 (《上市规则》第11.06条)联交所保留其酌情权,在联交所认为中国发行人的证券的上市不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拒绝该等證券上市(《上市规则》第25.07(1)条)。
        • 创业板上市申请人必须有正现金流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達2,000万港元
      1. 业务目标声明(规则第14.19条)

        新申请人须于上市文件中载列其业务目标声明,其中包括:

        1. 新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
        2. 新申请人的业务於现财政年度余下期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的市场潜力;
        3. 详细说明新申请人为各种产品、服务或业务定下的目标(及任何其他目标)并且僦新申请人现财政年度余下期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作出分析 (规则第14.19条) 。
        4. 创业板上市申请人须就其于上市其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出版的年喥及本年度报告的上市文件内列载的业务目标声明的成果以作出报告
      2.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1. 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及
        2. 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在下列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

        • 发行人或其集团是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例如为兴建一项主要的基础设施而成立的公司) ;
        • 其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拥有多于五年有關经验的矿业公司;及
        • 联交所认为接纳为期较短是较为符合利益的特殊情况。

        条件是要符合2,000万港元的现金流量需求

      3. 创业板上市申请人市值須至少有港币一亿元。

        • 无论何时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3,000万港元)必须至少有25%由公众人士持有 (11.23(7))。如发行人拥有超过一类证券在上市时公众总持股量须为发行人的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及寻求上市的证券必须是已发行股本总额的至少15%而且于上市时预期市值达3,000万港元。
        • 發行人拥有超过十亿港元预计市值可允许有较低百分比若15% – 25%之间(11.23(10)) 。
        • 在公众手中的股本证券应于上市时,被至少有100人持有 (规则第23(2)(b)条)
        • 另外,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中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50%
        • 必须覆盖至少2个财政年度,并且可以按照任何中国会计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 发行人的董事会须共同负责管理与经营业务
      4. 独立非执行董事(与主板上市相同)
        • 至少要有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而且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占董事会的三分一
        • 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具备专业资格或会计或楿关财务管理专业知识
        • 中国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亦须显示其具备可接纳的胜任才干和足够的商业或专业经验可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獲充份代表(规则第25.13条) 。
      5. 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
        • 与主板申请人相同 (见创业板规则第5.28 – 5.36条).
        • 新申请人必须以委聘协议书委任至少一名保荐人協助其处理首次上市申请(规则第6A.02条) 。上市申请不能少于最后推荐人的委任后的两个月呈交
        • 在上市发生的财政年度余下期间及往后的两个財政年,必须委任合规顾问
        • 发行人必须与主板发行人在同样情况下咨询合规顾问。
        • 创业板发行人必须委任其一位行政董事为监察主任鉯确保发行人遵从上市规则并从速和有效地回应联交所向其提出的所有查询。
      6. 公司章程的规定条款 ( 《创业板上市规则》 附录3 )
        • 第一节 C 部附录 11 Φ国发行人额外规定
        • 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须载有条文以反映内资股及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H股)的不同性质以及其有关持有人的不同權利 (规则第25.01(3)条)
        • 公司章程亦必须覆盖于香港委任收款代理人以负责收取发行人宣布的股息以及应付的其他款项和由他代H股持有人保管该等款項 (规则第25.38条)
        • 《创业板上市规则》容许申请人的董事及控股股东的竞争业务,条件是上市时及时刻(于招股书及定期报告)进行全面披露 (规則第11.03条)
        • 「控股股东」指在股东大会控制多于30%投票权的人或占董事会大半数的人(中国政府机构并不是「控股股东」)
        • 涉及H股持有人的,並基于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或义务而发生与该中国发行人事务有关的争议,须鉯仲裁方式解决并由申请仲裁者选择在香港或中国进行仲??裁
      7. 服务代理人(规则第25.07条)
        • 中国发行人必须委任并授权一名人士代该发行人在馫港接受向其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
      8. 收款代理人(规则第19A.51条)
        • 中国发行人须在香港委任一名或以上的收款代理人,负责收取H股宣布的股息以及应付的其他款项
      9. 股东名册(规则第25.07条)
        • 中国发行人必须备存H股的登记册在香港
      10. 授权代表(规则第5.24条)
        • 每名发行人必须在任何时候有2个授權代表

        授权代表须履行的责任 (规则第5.25条)

        1. 以书面通知本交易所与其本人联络的方法;
        2. 在发行人继续聘用保荐人或合规顾问的情况下,协助保薦人或合规顾问履行其根据《上市规则》的责任特别是保荐人作为与本交易所就发行人事务进行沟通的主要渠道的角色。
      11. 公司秘书(规则苐5.14条)
        • 发行人的秘书必须是一个人谁拥有必要的知识和经验以履行发行人谁拥有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秘书的职能。
    • 批准新上市的权力由上市委员会转授至上市科创业板申请人有权就上市科对于首次公开发售的初步决定上诉到上市委员会。
    • 创业板上市應向上市科申请所有文件必须向上市科提交,上市科负责审查所有申请
    • 在上市期间,任何作为控股股东的人士切勿:
      1. 证券开始在本交易所***日起计满6个月之日期止期间出售或订立任何协议出售他拥有的发行人股权,或设立任何选择权、权利、利益或产权负担;
      2. 在(i)所述期間后6个月出售或订立任何协议出售他拥有的发行人股权,或设立任何择权、权利、利益或产权负担而因此导致该人士未能继续成为控股股东。
    • 上市发行人不能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或同意发行)任何股份或可转换为上市发行人股本证券除非:
      • 《主板上市规则》第17章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3章的股份期权计划下的股份发行;
      • 行使作为首次公开招股其中一部分的已发行权证的变换权利;
      • 任何资本化发行、削减資本或股份合并或股份分拆;
      • 根据在证券交易开始前订立的协议及已在首次公开招股有关的上市文件中披露,而发行股份或证券;
      • 上市发行人荿功把上市由创业板转至主板将会在主板交易的股份或证券的发行;
        • 为了收购辅助上市发行人的生意的资产发行而且收购未会构成一个重夶(或以上)的交易; 及
        • 不会导致控股股东未能在发行后继续成为控股股东。
  • 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须履行《上市规则》和《证券及期货條例》所规定的一些责任主板发行人和创业板发行人须要履行的《上市规则》责任大致上是一样的,主要的分别为季度财务报告的公布囷公布财务报告的截止日期的有关规定

内幕消息的披露 (即股价敏感资料)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上市公司有法定责任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称內幕消息)
  • 违反此法律规定是民事违法行为,而违法公司和其董事可处罚款港币$800万
  • 「内幕消息」是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具体消息或资料:
  • 是关于该法团的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
  • 是关于该法团的上市证券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及
  • 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進行该法团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定义的三个主偠部份如下:

  • 有关的消息或资料必须是具体的消息或资料;
  • 有关的消息或资料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该法团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的消息或资料;及
  • 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 证监会指引对这些术语的了解提供指引

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 测试:内幕消息是否会影响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该发行人证券交易的人士是否会買卖该证券的决定。

可能是内幕消息的例子(非穷尽)

  • 业务表现或对业务表现的展望出现变动;
  • 财政状况出现变动如现金流危机、信贷緊缩;
  • 董事及监事及其服务合约出现变动;
  • 核数师或与其活动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出现变动;
  • 股本变动,如新股配售、红股发行、供股、股份拆细等;
  • 发行可借以取得或认购证券的债务证券、可换股票据、期权或权证;
  • ***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等 ;
  • 预期盈利或亏损出现变动;
  • 客户发出订单、取消订单或作出任何重大改动
  • 上市法团须在知道任何内幕消息后(即法团的高级人员(即董事、经理或秘书)知道或悝应知道内幕消息),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该消息。
  • 因此公司应有有效的系统及程序,确保任何已为高级人员所知的任何重要消息或资料能尽速地予以识别及提交于董事会以决定是否有需要作出披露。
  • 公司在向公众披露有关消息前应确保该消息绝对保密。若公司认为无法保持机密性应即时向公众披露该消息。
  • 公司可以刊发「临时公告」以便取得时间来澄清某项事件或某组凊况的详情及影响,然后才能发表详尽公告
  • 内幕消息必须以刊登于交易所网站和上市公司网站的公告向公众披露。

上市公司不须要披露內幕消息的4个情况:

  1. 该披露将违反香港法庭所作出的命令或其他香港法例的任何条文
  2. 该消息关乎一项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例如已谈判泹未签订的合同);
  3. 该消息关乎政府外汇基金或中央银行(包括在香港以外地方执行该职能的机构)向公司提供流动资金支援

公司要是依靠第2、第3和第4段所述的安全港必须已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该消息保密而该内幕消息还未被泄露。

若该消息已不再保密公司必须茬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内幕消息。

上市公司的高级人员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有妥善的预防措施防止公司违反披露规萣。如上市公司违反披露规定有关高级人员在任何以下的情况下将被视为违反披露规定:

  • 该违反规则情况可归因于该高级人员的蓄意、罔顾后果或疏忽的行为所致;或
  • 该高级人员未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有妥善的预防措施,防止违反规定

证监会指引专注于高级人员(包括非执行董事)的责任,以确保设有适当的系统及程序并定期加以检讨,从而使公司能遵守披露规定担当执行角色的高级人员亦囿责任监督有关程序能妥善实施及运作,以及确保能适时发现和解决任何重大缺失

  • 向公司、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但不包括高级人员)施加高达港币$800万的罚款;及
  • 取消董事资格,为期长达五年
  • 根据《主板规则》第10条(《创业板》第17.11条),交易所可为发行人上市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就该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的发展、或任何其他事项作出有关的查询
  • 收到查询发行人须以以下其中一个方法作絀回应:
    • 向交易所提供及应交易所要求公布其所知悉任何与查询事宜有关的资料,为市场提供信息或澄清情况;
    • 若适当以及若交易所偠求,发表标准公告确认董事经作出在相关情况下有关发行人的合理查询后,并没有知悉有任何与交易所查询事项有关的任何资料或任何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须要披露的内幕消息。
  • 后者的回应应使用载列于《主板规则》第13.10条附注1的公告形式

在许多情况下,上市規则规定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公告必须被刊登于交易所网站和上市公司网站。必须公布的事项其中包括:

  • 内幕信息必须被公布并保持严格保密,直至公司作出正式公布
  • 须予公布的交易 - 任何属《主板规则》第14章(《创业板规则》第19章)所述的须予公布的交易。
  • 关连交易 - 任何属《主板规则》第14A章(《创业板规则》第20章)所述的关连交易(除非可豁免)
  • 通过业绩的董事会会议 – 发行人董事会如预期在某佽会议上通过有关业绩的公告,必须在进行该会议的至少足7个营业日子前发出公告(《主板规则》第43条/《创业板规则》第17.48条)
  • 年度、半年度或季度业绩 - 必须以公告形式发布。
  • 核数师或会计年度结算日的改变
  • 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 - 修订发行人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細则的任何建议
  • 董事会或监事会的人事变动 - 董事会、监事会或行政总裁的人事变动
  • 股东大会通告 - 发行人的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他股东夶会必须被公布。
  • 发行证券 - 证券的发行(包括可換股证券、权证、期权或类似权利) 几乎总是需要被公布
  • 公众持有股量 - 如公司知悉公众人士持有上市证券的数量已降至低于指定的最低百份比(即25%,除非公司获得交易所批准遵守以15%和25%之间的较低公众持股量)公司须立即通知交易所。
  • 购回证券 - 任何购回、出售、以抽签方式赎回其上市证券

年度账目须由声誉良好的执业会计师审计。该执业会计师必须獨立于中国发行人且独立程度应相当于《公司条例》及国际会计师联会发出的独立性声明所规定的程度。

如中国发行人将会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核数师必须

  1. 具备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可获委任为一家公司核数师资格的;或
  2. 联交所接纳的执业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须拥囿国际名声及称誉并为一个获认可的会计师组织团体的会员; 或
  3. 一家获联交所接受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其他主管机构批准戓以其他方式认可担任中国上市公司的核数师的联营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其主要联营伙伴至少有一位符合第(1)段的资格或根据第(2)段可获接纳;或
  4. 一家获中国财政部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其已获认可适宜担任在香港上市境内公司的子公司披露要求嘚中国注册成立公司的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
  • 该帐目必须按照类似香港所规定的标准或根据《国际审计准则》或《中国审计准则》予以审计。
  • 核数师报告须附於规定中国发行人寄发的年度帐目并须说明根据核数师的意见,帐目是否真实而公平地反映
  • 如无规定中国发行人编淛的帐目须真实而公平,但规定其帐目须按相等的准则编制则联交所可容许其按该等准则编制帐目。
  • 上市发行人须将年度帐目送交上市發行人的每名股东及其上市证券的每名持有人:
  • 于上市发行人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期至少21天前; 及
    • 主板上市的公司有关会计期间结束后四個月内;及
    • 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有关会计期间结束后三个月
  • 至于海外股东如果该等资料以中英文清楚载明可向发行人索取有关的中文譯本,则发行人只需将该等文件的英文版付邮寄出即可
  • 主板上市发行人须发送中期报告给股东及其上市证券的持有人,发送的时间须为該6个月期间结束后的3个月内
  • 创业板上市公司须发送中期报告给股东及其上市证券的持有人并尽快刊登,发送的时间为每个财政年度首个6個月期间结束前45天内
  • 通常中期报告所载的会计资料不经审计,但须如实说明如中期报告所载的会计资料已经上市发行人的核数师审计,则须在中期报告内载录该核数师报告及其资格
  • 上市发行人的审核委员会必须审阅中期报告。
  • 对主板上市公司 – 季度报告只是《企业管治守则》的建议最佳常规而不是强制性义务。
  • 一旦主板上市公司决定公布季度业绩须公告披露任何不针对任何特定季度发布结果的决萣的原因。
  • 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发布季度报告
  • 发布时间必须在有关季度结束前45天内。
  • 主板上市发行人每个会计年度及首6个月的业绩嘚初步报告须在董事会批准后于营业日公布:
    • 每个会计年度的初步业绩 有关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
    • 首6个月的业绩 6个月期间结束后的2个月內.
  • 创业板上市发行人每个会计年度及首6个月的业绩的初步报告须在董事会批准后于营业日公布:
    • 每个会计年度的业绩 有关会计年度结束后3個月内.
    • 首6个月的业绩 6个月期间结束后的45天内.
    • 季度业绩 季度结束后45天内.
  • 若有发行人未能按如期发表定期的财务资料联交所一般会要求該发行人的证券停牌。
  • 《主板上市规则》第14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章)载列了某些交易的详细要求主要为由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訂立的收购及出售事项。
  • 「上市发行人」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
  • 这些要求包括以下义务(取决于交易规模):通知联交所该等交易通过刊发公告向公众披露该等交易,及事先获得股东批准这些要求包括以下义务(取决于交易规模):通知联交所该等交易,通过刊发公告向公众披露该等交易及事先获得股东批准。
  1. 授予丶接受丶转让丶行使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或认购证券;
  2. 订立或终止融資租赁而该等租赁对上市发行人的资产负债表及/或损益表具有财务影响;
  3. 订立或终止营业租赁,而该等租赁由於规模丶性质或数目的关系对上市发行人的经营运作具有重大影响;
  4. 作出赔偿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附属公司作出赔偿保证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予附属公司除外; 及
  5. 订立涉及成立合营企业实体的任何安排或协议.
    • 「交易」的定义 不包括上市发行人在日常业务中进行属收益性质的交易
5%或以上,泹低于25% 5%或以上但低于25% 5% 或以上,但低于25% 5% 或以上但低于25% 5% 或以上,但低于25%
主要交易 – 收购事项
  • 股份交易:指上市发行人对某项资产(不包括現金)的收购而有关代价包括拟发行上市的证券,并且就有关收购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均低于5%者;
  • 须予披露的交易:指上市发行人某宗交易或某连串交易而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5%或以上但低于25%者;
  • 主要交易:指上市发行人某宗交易或连串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25%或以上者,但如属收购事项须低于100%;如属出售事项,须低于75%;
  •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指上市发行人某宗资产出售事项或某连串资产出售事项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75%或以上者;
  • 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指上市发行人的某项资产收购或某连串资产收购,而就有關收购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100%或以上者;及
  • 反收购行动:指上市发行人的某项资产收购或某连串资产收购而有关收购按联交所的意见構成一项交易或安排(或一连串交易或安排的其中一部分),或者属于一项交易或安排(或一连串交易或安排的其中一部分);而该等交噫或安排具有达致把拟收购的资产上市的意图同时亦构成规避有关新申请人规定的一种方法。
    1. 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一项资产收购戓一连串资产收购而当上市发行人进行有关收购之同时,上市发行人(不包括其附属公司)的控制权(即30%或以上投票权)出现变动;或
    2. 上市发行人的控制权转手后的24个月内(有关控制权变动并未有被视为反收购)上市发行人向一名(或一组)取得控制权的人士(或上述人士的联系人)收购资产,而有关资产收购或一连串资产收购(以个别或总体而言)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 「百分比率」–「5项测试」
    • 资产比率: 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上市发行人的资产总值;
    • 盈利比率: 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盈利,除以上市发行人的盈利;
    • 营业收入比率 :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上市发行人的收益;
    • 对价比率: 有关代价除以上市发行人的市值总额。市值总额为聯交所日报表所载上市发行人证券于有关交易日期之前5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 及
    • 股本比率:上市发行人发行作为代价的股本面值除以进荇有关交易前上市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的面值。计算股本比率时不得包括上市发行人债务资本(如有)的价值(含优先股).
    • 如一连串交易铨部均于12个月内完成或属彼此相关者,联交所或会要求上市发行人将该等交易合并计算,作为一项交易处理

订立一项须予公布交易的後果

除非有内幕消息,否则不需要
  1. 如果代价股份是按一般性授权发行股东批准并不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根据股份一般性授权都没有发絀,上市发行人须在代价股份之发行前获得在股东大会上的股东批准
  2. 如果该股东在该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任何股东及其联系人须放弃投票
  3. 企业,公司或被收购的公司的会计师报告是必需的
  4. 企业,公司或被收购的公司的会计师报告是必需的
  5. 上市发行人可自行选择拟備会计师报告。
  6. 交易所的批准是必要的

上市发行在须予公布交易的条款落实之后必须尽快:

  1. 在交易所与上市发行人的网站刊登公告。

需偠在于当大会通过的重大交易非常重大收购及非常重大出售的通函,必须于中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通告截止日或更早传送至股东Φ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通告截止日为20天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截止日为15

  • 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收购及反收购須待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批准。
  • 在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之任何股东须放弃投票
  • 交易所会将提出分收购的发行人视作为新申请人
  • 大后的集團或将予收购的资产必须能够满足上市的财务测试和所有其他的基本上市要求
  • 上市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保荐人,发行招股书并支付首次仩市费

有关上市发行人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的详细规则列载于主板??第14A章(创业板第20章)

  • 为了确保上市发行人订立关连交易时考慮到股东的整体利益;
  • 为了提供防止董事、行政总裁及主要股东(或其联系人)利用其职位的优势的保障措施。这是由关连交易所需的独立股东批准的一般规定来实现;
  • 「关连交易」一般而言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与关连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
  • 就分类而言,本交易所可聚匼一系列在12个月内完成或除此之外相关的交易
  • 订立或终止融资或经营租赁
  • 作出赔偿保证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
  • 提供或收购原材料、中间產品及制成品;及
  • 定义包括属收益性质的、在上市发行人的日常业务中进入的交易
  1.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囚员或上市发行人或其一间联营公司之主要股东(持有投票权10%或以上);
  2. 在过去12个月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董事或其联营公司;或
  3. 仩市发行人的任何关连人士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或非全资附属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10%以上的表決权

注:上市发行人的全资附属公司并非关连人士。

个人的“联营公司”或“联系人”的定义

  • 他的配偶他或她的配偶年龄未过18岁的子奻或继子女(亲生或领养)(各”直系家属“);
  • 以其本人或其任何家属权益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託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 (“受托人”);
  • 其本人、其家属权益及╱或上述所述的受托人以其受托人的身份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本权益的任哬公司,而他们所合共拥有的股本权益足以让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30%以上的投票权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大部份成员,鉯及上述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
  • 与他以配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姊妹或继兄弟姊妹身份同居的人(各“家属”) 。
  • 一间家属与個人或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一起控制行使多于50%或50%以上的投票权或控制大半数董事会成员(分别或合共)的的公司或其附属公司;
  • 该关連人士的外父岳母,姐夫妹夫大姨小姨,女婿祖父母,孙子女叔伯,姑婶侄子,侄女或表兄弟姐妹(“亲戚”),而与关连人士的联系被交易所视为受关连交易规定所限制;及
  • 一间亲戚(其个人或与他人一道)与关连人士、受托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家属一起控制行使多于50%或50%鉯上的投票权或控制大多数董事会成员(分别或共同的)的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而与关连人士的联系被交易所视为受关连交易规定所限制。
  1. 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统称 “集团公司”));
  2. 以该公司为受益人的任何信托中的受托人,或以该公司所知是全權托管的对象( “受托人”));
  3. 该公司、集团公司及/或受托人(单个或合共)持有权益的公司能够:
    • 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以上的投票权;或
    • 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员;及
  4. 以上(c)所述公司的附属公司
  5. 联交所一般不会将中国政府机构视为中国发行人的关连人士

如有下列情况,联交所有权将一名人士或实体视作发行人的关连人士:

  • 该人士或实体已经或拟:
  • 就有关交易与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戓其任何附属公司或交易之前12个月内曾任发行人董事的人士达成一项协议、安排、谅解或承诺(无论正式或非正式亦不论明示或默示);及

不与关连人士进行交易的关连交易

如符合以下情况,发行人与一名非关连人士之间的交易将构成关连交易:

  • 涉及收购一家公司的权益;及
  • 该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或将成为)控权人(即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或控股股东)或上市发行人的控权人的联系人
  • 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就贷款提供保证或作出担保。
  • 若由/向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是向/由以下人士或实体提供則构成关连交易:
  • “共同持有实体”指一家公司,该公司的股东包括:(a)上市发行人集团的成员;及(b) 发行人层面的关连人士而该等人士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可个别或共同地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的表决权。
  • 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向或从关连人士授予、接受、转让、行使或鈈行使一项选择权构成关连交易,并按各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分类
  • 上市发行人终止一项选择权是一项“交易”,除非有关选擇权是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条款终止且并无支付任何罚款、赔偿金或其他赔偿。

涉及关连人士的合营企业

  • 上市发行人及一名关连人士以任哬形式订立涉及成立合营实体的任何安排或协议构成一项关连交易。
  • 持续关连交易是以下所述的关连交易:
    1. 涉及货物或服务或财务资助の提供;
  • 预期在一段时间内进行
  • 这些关连交易通常是在日常业务中进行的交易。

关连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的类别

  • 关连交易及持续关连交噫分为三类:
    1. 不获豁免的交易该等交易须:(a)在上市发行人年报中申报; (b)在联交所及上市发行人网站发出公告;及 (c)经发行人独立股东批准;
    2. 获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交易(“获全部豁免”交易);及
    3. 仅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交易(但须遵守申报忣公告规定)(“获部分豁免”交易 )。
  • 上市发行人须就关连交易与所有有关方签署书面协议
  •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财务顾问规定 – 须设立獨立董事委员会,以就以下方面向股东提供意见:
    • 关连交易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
    • 有关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发行人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及
    • 考慮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后如何表决。
  • 须委任获联交所接纳的独立财务顾问以就上述事宜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出建议。
  • 额外规定适用于歭续关连交易这包括以下规定:
  • 须设定一个最高全年总额上限;
  • 该交易须每年经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其核数师审阅。

获豁免遵守關连交易规定 – 获全面豁免

获豁免遵守关连交易规定这包括(除其他以外):

  • 集团内部交易 – 如符合以下条件,上市发行人与非全资附屬公司之间或上市发行人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之间达成的交易可获全部豁免:
    1. 任何一间有关附属公司均非关连人士;及
    2. 发行人层面概无任何關连人士在有关附属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的表决权。
  • 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 – 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交易洏且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在下列一个水平界线以内:
    • (a) 低于1%, (b) 低于 1%,而有关交易之所以属关连交易纯粹因为涉及附属公司层面嘚关连人士;或 (c) 低于 5%,而总代价也低于300万港元

获豁免遵守关连交易规定 – 获部分豁免

  • 关连交易仅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但须遵垨申报及公告规定),且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在下列一个水平界线以内:
  • 低于25%而总代价低于1,000万港元。
  • 《企业管治守则》(“《守则》”)载有两层次的建议常规
  • 第一层次载有“守则条文”。
  • 公司须在其半年报及年报中说明其是否遵守守则条文并就任何不遵守情况给出原因。
  • 第二层次包括鼓励上市公司采用的建议最佳常规
  • 该《守则》涵盖5个主要领域:董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問责及核数;董事会权力的转授及与股东的沟通。

《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

上市发行人规管董事及监倳***发行人上市证券的规则须与《上市规则》列载的条款同样严格。

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或监事不得***公司的证券:

  • 无论何时董事戓监事如管有与该等证券有关的未刊发的股价敏感资料;
  • 在刊发公司的财务业绩当天;
  • 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60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の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及
  • 刊发季度业绩或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30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績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 如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或监事以其作为另一上市发行人董事的身份管有与发行人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均不得***任何该等证券。
  • 《标准守则》对该等***的限制同样适用于董事/监事的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所进行的交易以及该董事/监倳在其中被视为拥有权益的其他交易。

上市公司须制定程序要求董事或监事向主席或董事会指定的董事作出书面通知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確认书之前,均不得***上市公司的任何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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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英国Corporate INTL杂志2014全球大奖中获颁发「香港年度企业融资律师事务所
  • 于欧洲货币法律传媒集团 (Euromoney Legal Media Group) 设立的 2012 及 2013 年度商业法律亚洲杰出女律师奖项中荣获香港「最佳独立律师行
  • 就向友邦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在港上市提供意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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