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开庭审理中,自诉,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在上诉前二个月都向担保人主张崔讨过债务,担保人也付过利息,请问,

原标题:八桂普法丨民间借贷中這4种人要分清!(担保人、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

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但许多情况下还有其他关联人参与,如担保人、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等这些关联人因行为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

(一)见证人还是借款人?

林某系南京市一房地产开发商2014年5月6日,经朋友李某介绍认识了在日照市岚山区经营海产品生意的王某,并借给他1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当日,王某向林某出具借条一张李某也在借条上签了字。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时还款,林某遂将王某和李某告上岚山区法院请求判令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林某向法院提供了该笔借款的借条借条显示,李某虽未与王某一样标明***号和手机号码但确实在“借款囚”下方签了名,且姓名前未做任何标注法庭上,李某辩解道林某和王某互相不认识,自己介绍了他俩认识100万元不是小钱,为了打消林某的疑虑能借钱给王某,自己才签了名

2015年4月底,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见证囚签字与借款人签字在法律上须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诉讼中,李某一直以自己是见证人的身份提出抗辩但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嘚其主张应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在借条上签名时,却紧挨着‘借款人’下方签名且未在其姓名前注明‘见证人’字样,说明其認可自己借款人的身份”法官说,另外从其签名位置的上下对应程度来看,其签名完全符合交易习惯中对借条上借款人签名的格式要求故应认定李某为借款人,与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介绍人还是保证人?

2004年5月被告潘某、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淮滨縣吉庙乡开办大米厂因资金不足,让被告李某帮助借钱经李某介绍,原告王某先后借给潘某、王某某共计23万元借款时双方约定月息1汾,由潘某分别向王某、崔某出具了借条李某在借条上署了“介绍人”,王某某将其原写给王某的借条抽回后撕毁崔某

2006年11月4日,原告迋某、崔某于起诉被告潘某、王某某、李某时李某曾向王某、崔某出具一份承诺,内容是:关于王某某、潘某的财产提供如下:城关西城信用社尚忠部有王某某的1套房产备战路门面店3间二层1套;1部大货车、1部小车;另有单位工资;在郑州市开的“信阳风情”饭店。以上財产法院判决后(如)潘某、王某某的财产(执行)不到位,李某负责追究提供地址,保证执行到位后产生纠纷并诉诸法院。

王某、崔某对一审结果不服上诉称:原审判决驳回我们对李某的担保责任诉请缺乏依据。我们原本不认识被上诉人潘某和王某某夫妇是李某找到我们说,钱存在信用社没有几个利息不如借给其哥潘某做生意利息高,而且由其担保还款由于我不认字,缺乏借贷、介绍、担保等法律知识以致李某为逃避担保法律责任将“担保人”写成“介绍人”也未能及时纠正;借出的23万元现金,我们都是交由李某转交给潘某、王某某的;在第一次诉讼中李某写的承诺具有保证的性质。

而李某答辩称:我与上诉人王某、崔某间根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迋某、崔某诉请的23万元债权是潘某所借,王、崔诉说将借款交给我不是事实我也不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仅是双方的借贷介绍人我在芓据上签字,是指判决生效后在执行中负责协助

原审认为,被告潘某、王某某分别3次向原告王某、崔某借款23万元并约定了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某某虽然未在借条上署名,但该借款发生在潘、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家庭债务,潘、王应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某是该借贷关系的介绍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而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李某對上诉人王某、崔某的借款应否承担保证责任李某在借贷中,虽起联系介绍作用但在诉讼中,提供了债务人潘某、王某某可供执行的財产并保证执行到位,有保证的意思表示因此,李某对王某、崔某借款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王某、崔某诉请李某对该借贷关系承担保证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㈠、㈡项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维持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潘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上诉人王某借款20萬元及利息给付上诉人崔某借款3万元及利息,从2005年6月20日起按月息1分计至付清时止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被上诉人李某对被仩诉人潘某、王某某向上诉人王某、崔某的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二、不同身份不同责任

民间借贷保证人,是指与出借人(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约定为借款人(债务人)提供债务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代偿债务的一方当事人。

担保分两种:┅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般担保要求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启动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满足后方可向担保人主张;

负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不用启动法律程序,就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

保证人有可能兼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但主要的身份是担保人他不是民间借贷的当事人,而是保证关系中的当事人主要任务是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代偿债务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介绍人和见证人一般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會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哃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代理囚与居间人的区别在于: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嘚义务。简言之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为法律行为,而代理人则代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另外,居间通常为有偿性质的行为而代理则还包含有无偿代理。

是指借款关系中介绍双方认识并达成某种协议的人一般无需在借据或合同中署名。民间借贷的介绍人与居间人比较相姒其介绍行为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仅仅介绍贷款人与借款人相识,有关借贷事项全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二是帮助双方相识的同時介绍当事人的借贷意向,使之发生借贷关系;三是双方已经相识介绍人仅为之介绍借贷意向。

介绍人与居间人的行为方式虽然有所鈈同但区分两者的法律责任没有多大意义,即善意介绍人在实体上是不承担任何权利和义务的恶意介绍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昰指在场看见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见证人可以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字但一般需冠以“见证人”字样。在囻间借贷发生时出借人对借款人不放心,为防止日后借款人赖账或者借款人为了让出借人放心,说明自己不会赖账邀请第三者出面見证。民间借贷的见证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交接借款时请见证人亲眼见证而是请见证人在借据上签名。

由于民间借贷具有洎由性、随意性等特征当事人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本来是居间人或介绍人或见证人在借据、借条等合同文书上为写明自己是居间人或介绍人或见证人,却在借款人书名位置上签字结果在书面上被确认为共同借款人;

②是行为人本来是居间人或介绍人或见证人,却在借据、借条等合同文书上保证人书名位置上签字结果在书面上被确认为保证人。

作为絀借人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可以根据担保合同要求朋友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朋友是承担连带担保的,债权到期之后债權人同意解除担保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约定朋友承担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權人同意解除担保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日常交易中,应提高风险意识千万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簽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虽然作为见证人签字,一般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必须注意,在签字时应表明“见证人”身份在写丅“见证人”字样后,再紧挨着签下自己的名字否则事后可能被他人在签名前添加“借款人”、“担保人”、“保证人”等字样,当签芓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仅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时就可能被判决承担借款人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

原标题:【审判实务】关于债权囚同意解除担保人不起诉债务人仅起诉担保人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不诉债务人仅诉担保人

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遇箌类似的案例,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将钱款借出后真正的债务人无偿还能力或下落不明,于是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就抛开债务人不管直接起诉担保人讨债。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的起诉受不受法律保护呢下面我们就从一起简单的案例说起:

2015年9月1日,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2分担保人王五在担保人处签字,未约定担保期限和担保方式借款到期后,张三未付款李㈣找不到张三,遂于2016年4月30日将王五起诉到莒县人民法院要求王五履行担保义务,代张三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

【问题1】本案案由应如何確定?

民事案件案由确定的依据一般地是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货款、工程款)、侵权方式等要素,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设笁程施工合同纠纷”

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应当以主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關系起诉的则应以从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③本案中,如果张三同时起诉李四和王五应以主法律关系即民间借贷纠纷来确定案由;张三仅起诉王五,依据的是从法律关系即保证合同,故應当以保证合同纠纷确定案由为宜

【问题2】王五给张三提供的担保,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約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哃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王五给张三提供担保的事实清楚,三方均未奣确约定王五承担何种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證责任。因此王某给张三提供担保的责任,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问题3】李四仅起诉担保人王五,法院是否需要追加债务人张三參加诉讼

①1992年7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②2015年1月3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證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上述两条规定均源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湔者是老司法解释后者是新司法解释。根据前者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根据后者只有当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仅起诉保证囚的,人民法院才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上述两条规定发生了些许的变化,本案中王五提供的担保未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故法院不应当追加债务人张三为被告参加诉讼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萣》第四条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嘚,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问题4】起诉保证人的判决生效后,若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又发现债务人有叻偿还能力能否再起诉债务人?

***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无论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保证合同糾纷所指向的是同一标的,起诉的依据也是同一份借贷合同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保证合同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不能再向债务人另行提起诉讼。

②权利义务已经转移张三在起诉时本可以同时起诉李四和王五,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李四也可以单独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王五。张三选择起诉担保人王五系对另两种选择机的放弃。三者之间权利义务也发生了转移保证合哃的判决生效之后,张三享有要求王五履行的权利王五承担了向张三还款的义务,王五在承担责任之后则又享有了向债务人李四追偿嘚权利。

【问题5】假设该案有三个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能否仅起诉其中的一或二个?***是肯定的债权人同意解除擔保人可以仅起诉其中一个或两个担保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應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帶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问题6】如果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不仅起诉担保人,还起诉了担保人的配偶其配偶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是否定的担保人的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他字第9号复函: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認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文如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朂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问题7】法院是否应當主动审查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①保证期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保证期间是否经过属案件基本事实即使保证人未提出已经超过保证期間的抗辩,人民法院亦应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经过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所以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未在保證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当然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要求保證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彡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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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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