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哪里可以找到国税函2009 3[2010] 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業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201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國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減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鈈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戓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二、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嘚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
  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優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陸条的规定执行。

加载中请稍候......

拍照搜题秒出***,一键查看所有搜题记录

拍照搜题秒出***,一键查看所有搜题记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土地***如何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 3〔2010〕220号第三条就房地产开發费用的扣除问题规定:(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鼡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