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曾于2017年12月29日报道《》
中华囚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2018)最高法刑再4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男,汉族1959年5月5日出生,江苏省泰縣(今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简称科龙电器)董事长、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顺德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天津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江西格林柯尔)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扬州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扬州亚星客车)法定代表人。2005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经减刑于2012年9月6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陈有西,浙江京衡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童漢明,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姜宝军(曾用名姜源),男汉族,1967年2月18日出生河南省南乐县人,博士研究生文化原系科龙电器首席财务官、扬州亚星客车董事。2005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萬元。2009年7月28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盛冲,北京盛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宏,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北京市人,大学文囮原系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江西科龙)董事长兼总裁、科龙电器董事、江西格林柯尔董事。2005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已届满。
辩护人马振彪北京市信格律師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义忠(曾用名刘毅钟)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山西省朔州市人博士研究生文化。原系科龙电器董倳长助理2005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已届满2012姩2月29日病故。
原审被告人张细汉男,汉族1967年12月26日出生,湖北省阳新县人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格林柯尔)副总裁2005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え。缓刑考验期已届满
辩护人张友学,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严友松,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囚,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科龙电器董事、副总裁。2005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罰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已届满。
辩护人李江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袁军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晏果茹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大学文化。原系科龙电器财务资源部副总监2005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姩9月2日被逮捕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已届满
原审被告人刘科,男汉族,1967姩11月28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大专文化原系科龙电器财务资源部副部长。2005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已届满。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雏軍、姜宝军、张细汉、刘义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严友松、晏果茹、刘科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告人顧雏军、姜宝军、张宏、曾俊洪犯挪用资金罪及顾雏军、姜宝军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六十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二、被告人姜宝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罰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三、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决定执行囿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刘义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五、被告人严友松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被告囚张细汉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七、被告人晏果茹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八、被告人刘科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九、被告人曾俊洪无罪宣判后,顾雏军、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囚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以(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庭前会议,于6月13日至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庆东、刘小青、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出庭履行职务顾雏军及其辩护人陈有西、童汉明,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及其辩护人盛冲原审被告人张宏及其辩护人马振彪,原审被告人张细汉及其辩护人张友学原审被告人严友松及其辩护人李江、袁军,原审被告人晏果茹、刘科证人魏某某、谢某某,有专门知识的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決认定: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2001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顾雏军等人凭借广东省原顺德市容桂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公函,以占注册资本75%的無形资产(9亿元)和25%的货币资金(3亿元)注册设立顺德格林柯尔根据当时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的比例不得超過20%2002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人为完善顺德格林柯尔设立登记手续降低无形资产比例,采用来回倒款、簽订虚假供货协议等手段虚报货币注册资本6.6亿元。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002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顾雏军为了夸大上市公司科龙电器的经营业绩,指使被告人姜宝军、严友松、张宏、晏果茹、刘科等人以加大2001年的亏损额、压货销售、本年费用延后入账、作假廢料销售等方式虚增利润然后向社会提供含有虚增利润的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剥夺了社会公众和股东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对社会作出了错误的诱导,给股东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2003年,被告人顾雏军为了收购扬州亚星客车,指示被告人张宏等人以顾雏軍父子名义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扬州格林柯尔为了筹集8亿元货币注册资本,顾雏军于同年6月17日至20日指示姜宝军等人从科龙电器调動2.5亿元、指示张宏从江西科龙内部划拨4000万元加上从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共8亿元,在顾雏军、张宏的操作下经天津格林柯尔转入扬州格林柯尔的验资,作为顾雏军父子的个人出资用于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
2005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顾雏军指使被告人姜宝军向扬州机电资產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扬州机电)借款被扬州机电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拒绝。其后顾雏军、姜宝军未经扬州亚星客车董事会同意,以扬州亚星客车的名义起草付款通知书交给王某某要求扬州机电将本应付给扬州亚星客车的股权转让款及部分投资分红款共6300万元支付给扬州格林柯尔。同年4月25日扬州机电将6300万元划入扬州格林柯尔银行账户。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有顺德格林柯尔设竝登记、变更登记的工商资料科龙电器财务会计报告,银行进账单和收款凭证证人刘某某、方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顧雏军等人的供述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在完善顺德格林柯尔注册登记手续降低無形资产比例的过程中,虚报货币注册资金6.6亿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顾雏军为夸大科龙电器的业绩指使被告囚姜宝军、严友松、张宏、晏果茹、刘科虚增利润,向社会提供上市公司科龙电器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给股东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其荇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用于顾雏军个人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顧雏军为谋取个人利益伙同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使用顾雏军、姜宝军、张宏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機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成立不予采纳。故作出前述第一审判决
宣判後,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提出上诉均认为各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认定的倳实、证据与第一审基本一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顾雏军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中,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其辯护人提出原审认定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错误,应当依法改判无罪主要理由是:
1.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1)顾雏军等人没有实施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顺德格林柯尔作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在公司注册资夲中的出资比例不受公司法规定的20%的限制;天津格林柯尔6.6亿元投资款是实际到位的(2)顾雏军等人没有虚报注册资本的故意。通过空转投入6.6亿元资金以置换等值无形资产、提供供货协议等是当地政府和工商部门的主意,刘义忠只是遵照实施而已(3)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呮存在于公司设立登记环节,而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发生在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4)变更登记后,顾雏军先前出资的6.6亿元无形资产仍在顺德格林柯尔并没有被抽走。(5)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将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比例上限提高到70%说明本案无形资产比例较高的问题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2.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1)科龙电器的销售模式在家电行业中被普遍采用,不属于虚假销售(2)顾雏军等人沒有虚增科龙电器业绩。原审没有查清虚增利润的具体数额认定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缺乏依据。(3)原审认定科龙电器提供虛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严重损害了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证据不足。最高人民检察院调取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等新證据是本案原判生效之后才出现的,不应采信
3.关于挪用资金罪
涉及科龙电器的2.5亿元和江西科龙的4000万元:(1)根据《科龙电器關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科龙集团尚欠格林柯尔系公司2.93亿元顾雏军使用科龙集团归还格林柯尔系公司的2.9亿元借款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其行为不属于挪用资金(2)顾雏军调用科龙集团2.9亿元资金用于其个人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是格林柯尔系公司与科龙集团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双方的资金往来有数百笔,在没有全面查清公司间资金往来总体状况的情况下不能简单拎出一笔認定为挪用资金罪。(3)涉案的2.9亿元资金均系按公司正常审批手续划出顾雏军并未利用个人职务便利,且其中的2.5亿元资金系广东科龙冰箱有限公司(简称广东科龙冰箱)的资金不属于科龙电器所有。(4)天津格林柯尔608账户内的一笔4亿元资金已被银行质押冻结不可能有兩笔4亿元汇入扬州格林柯尔验资账户。(5)即使顾雏军真的动用了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的资金但动用时间很短,没有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夨情节显著轻微,也不宜以犯罪追究
涉及扬州亚星客车的6300万元:(1)该款是扬州格林柯尔向扬州机电的借款,与挪用资金罪无关(2)顾雏军并不知晓姜宝军向扬州机电出具付款通知书的情况。(3)该款从扬州机电转入扬州格林柯尔再由扬州格林柯尔转入其他公司,不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
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姜宝军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资金罪主要理由是:(1)姜宝军没有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也没有虚报注册资本的故意(2)科龙电器采用的是家电行业慣常营销模式,不属于虚假销售;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属于单位犯罪在未指控科龙电器犯罪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姜宝军等人犯罪;原审认定科龙电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行为严重损害了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没有证据证实。(3)涉案6300万元是扬州格林柯尔向扬州机电嘚借款姜宝军没有挪用资金的故意;姜宝军系应王某某的要求向扬州机电出具付款通知书,且顾雏军不知情;涉案资金并未挪归个人使用姜宝军也未谋取个人利益。
原审被告人张宏及其辩护人提出张宏的行为不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资金罪。主要悝由是:(1)科龙电器不存在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问题;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本案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2)涉案2.9亿え资金是以公司名义转入公司,没有挪归个人使用或者以个人名义借给他人使用;2006年以前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非常普遍,希望法院认定本罪时考虑当时的特殊经济环境
原审被告人张细汉及其辩护人提出,张细汉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主要理由是:公司完成设立登记后,就不会再有虚报注册资本的可能;张细汉既无虚报注册资本的故意也无参与实施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
原审被告人严友松及其辩护人提出严友松的行为不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主要理由是:原审认定科龙电器虚假销售和财务会计報告虚假没有证据支持;在没有意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科龙电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给股东或者其他人造成了损失;本罪是单位犯罪原审在没有追究科龙电器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对严友松等人定罪处罚是错误的。
原审被告人晏果茹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主要理由是:科龙电器的销售模式是行业惯例;在案四名股民证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与科龙电器提供的财务会计報告无直接因果关系
原审被告人刘科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主要理由是:科龙电器的销售模式是正常商业行为;科龙电器的财务会计报告确实有违规情形,但没有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
1.關于虚报注册资本罪。顺德格林柯尔在注册登记手续及注册资本构成方面确有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况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在调整完善紸册资本结构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但对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应当结合国家相关法律的变化和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以忣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精神加以综合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顾雏军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认定科龙电器提供的2002年至2004年财务会计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事實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原审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定罪处刑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本案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收集了能够间接证明造成损害后果嘚证据,但仍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鉴于认定损害后果部分的事实无法查清,证据不足对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应按无罪处理
3.關于挪用资金罪
涉及科龙电器的2.5亿元和江西科龙的4000万元: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合计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具体理由为:(1)原案证据能够证实顾雏军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顾雏军指使张宏等人挪鼡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2.9亿元用于顾雏军和父亲顾某某以个人名义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该款实际上是被挪用作为顾雏军个人的出资款,實际使用人就是顾雏军个人符合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犯罪构成。(2)顾雏军指使张宏等人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2.9亿元用于注冊成立扬州格林柯尔属于刑法规定的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3)《科龙电器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計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是有关科龙集团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的资金划拨问题与原审认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事實;该公告不能完整反映科龙集团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的资金流向,且不能得出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资金的结论(4)顾雏军等人随意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扬州亚星客车的6300万元: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薑宝军等人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基本事实清楚但原审直接适用1998年的,而未适用2002年的解释属适用法律错误,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雛军等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该笔挪用行为不应按犯罪处理。
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
2001年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为收购科龙電器股权,决定设立以顾雏军及其父亲顾某某为股东、注册资本12亿元的顺德格林柯尔同年10月22日,顺德格林柯尔凭借广东省原顺德市容桂鎮人民政府(后更名为容桂区办事处)出具的函在未经评估与验资的情况下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2002年4月由于顺德格林柯爾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所占比例达75%,远超当时法定20%的限制工商部门不予年检,后根据容桂区办事处出具的函件原顺德市工商部门核准叻顺德格林柯尔的年检。
为了完善顺德格林柯尔的设立登记手续降低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2002年5月至11月间在原审被告人顾雛军安排下,原审被告人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人采用将科龙电器1.87亿元在天津格林柯尔和顺德格林柯尔账户之间来回转账的方式形荿天津格林柯尔投资顺德格林柯尔6.6亿元的银行进账单,并制作顺德格林柯尔收到天津格林柯尔6.6亿元投资款的收据和顺德格林柯尔向天津格林柯尔购买制冷剂而预付6.6亿元货款的供货协议据此,顺德市公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及天津格林柯尔董事会决议、顺德格林柯尔股东决议等不实证明文件,原顺德市工商管理局于2002年12月23日核准顺德格林柯尔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完成后,顾雛军将被置换的6.6亿元无形资产转作顺德格林柯尔的资本公积金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進行了修订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中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比例最高可达70%。
上述事实有原第一审及再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認的容桂镇人民政府和容桂区办事处出具的函件、顺德格林柯尔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年检的工商资料、关于顺德格林柯尔的验资报告、科龙电器1.87亿元用款申请书和用款报告、6.6亿元银行进账单和对账单、天津格林柯尔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广东省科技厅的复函等书证,证人劉某某、莫某、方某某、卢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印章鉴定意见,以及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的供述等证据证實
根据再审查明的上述事实及证据,针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细汉及其辩护人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朂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
(1)6.6亿元投资款是通过来回转账形成的,天津格林柯尔并未实际出资在案证据证实,为了获取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的验资证明在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的安排下,原审被告人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人一天之内在同一银行营业网点将来自科龙电器的1.87亿元在天津格林柯尔和顺德格林柯尔的账户之间进行四次不同金额地来回转账,形成了天津格林柯尔投资顺德格林柯尔6.6亿元的四张银行进账单当天该1.87亿え即被转回科龙电器。
(2)有关天津格林柯尔投资顺德格林柯尔的收据、供货协议和董事会决议、股东决议等证明文件不真实在案證据证实:顺德格林柯尔收到天津格林柯尔6.6亿元投资款的收据,是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事后自行填写的;证明顺德格林柯尔预付6.6亿元货款给忝津格林柯尔购买制冷剂的供货协议系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事后签署,所盖天津格林柯尔公章系伪造且天津格林柯尔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没有向顺德格林柯尔销售制冷剂和收到6.6亿元预付款的记载;有关投资的天津格林柯尔董事会决议、顺德格林柯尔股东决议,亦不真实
(3)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使用上述证明文件将6.6亿元无形资产置换为不实货币资本,并取得公司登记在案证据证实,顾雏军等人先是使用上述虚假收据、供货协议获得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之后又将该验资报告以及其他不实证明文件提交给工商部门,从而取得順德格林柯尔的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9月12日《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條适用问题的答复》,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均属于公司登记的范畴
2.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虚报注册资夲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1)本案侦查期间法律对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的限制性规定已经发生重大改变。在判斷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时需要同时以公司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如果茬行为发生后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修改的,就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偅新进行评价。本案发生时因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20%,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仩限的无形资产为6.6亿元占全部注册资本的55%。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10月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将包含无形资产在内的非货币財产的作价出资比例上限提高至70%,据此本案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已由55%降至5%。因此本案原审审理时,无形资产比例过高的社会危害程度应当根据新修订的法律重新评价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程度已明显降低,但原审在定罪时对此未予充分考虑
(2)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实施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与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囿关为使科龙电器股份被顺利收购,发展地方经济原容桂镇人民政府违规向工商部门出具担保函,使顺德格林柯尔在没有提交验资证奣、12亿元注册资金并未到位的情况下完成设立登记其后,因顺德格林柯尔的注册资本结构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工商部门不予年检,原容桂区办事处又就此发函原顺德市工商部门违规核准了该公司的年检。顾雏军等人为完善设立登记手续调整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遂姠工商部门提出顺德格林柯尔的变更登记申请并在变更登记过程中实施了以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的行为。可见该变更登记是原违规設立登记的延续,当地政府及工商部门在顺德格林柯尔设立过程中的不当支持是其申请变更登记的重要原因。
(3)原审被告人顾雏軍等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并未减少顺德格林柯尔的资本总额。在案证据证实在取得顺德格林柯尔的设立登记后,原审被告人刘义忠姠工商部门补交一份由顺德市康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载明顾雏军用于出资的两项发明专利法定有效期内排他性使用權的资产总价值为9.1亿余元。在完成变更登记后顾雏军并未将9亿元中被置换的6.6亿元无形资产从公司抽走,而是转作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因此,顾雏军等人以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的行为虽然使顺德格林柯尔的注册资本结构发生了变化,但是没有实际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
综上,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细汉及其辩护人关于顾雏军等人没有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也没有虚报注册资本故意,公司變更登记过程中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情形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关于6.6亿元无形资产仍在顺德格林柯爾并未被抽走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已将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提高到70%,应当重新评价顾雏军等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辩解、辩护意见荿立本院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关于顾雏军等人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意见本院予鉯采纳。
二、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
科龙电器由于2000年、2001年连续亏损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以“ST”标礻,如果2002年继续亏损将会退市。在顺德格林柯尔收购科龙电器法人股成为科龙电器第一大股东之后,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为了夸大科龙電器的业绩在2002年至2004年间,安排原审被告人姜宝军、严友松、张宏、晏果茹、刘科等人采取年底封存库存产品、开具虚假销售出库单或者***、第二年予以大规模退货退款等方式虚增利润并将该利润编入科龙电器财务会计报告向社会公布。
2006年6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以科龙电器“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等为由对科龙电器及顾雏军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10月16日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2007年4月3日,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裁决維持证监会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本案侦查期间侦查机关曾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科龙电器实施上述行为“严重損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后果进行鉴定,但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存在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鉴定机构选擇不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侦查机关还收集了陈某1、陈某2、张某某、陈某3等四名股民的证言,但存在相同侦查人员在相同时间和地点对不哃证人取证、连续询问时间超过24小时等问题
上述事实,有原第一审及再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科龙电器公开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压货明细、合肥市维希电器有限公司和杭州远东五交化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财会资料和压货情况说明、德勤华永会计师倳务所关于科龙电器2004年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证监会证监罚字[20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证监复决字[2006]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国务院国复[2007]17号行政复议裁决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罗某某、王某、黄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严友松、张宏、晏果茹、刘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再审查明的上述事实及证据,针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及其辩护人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实施了虚增利润并将其编入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披露的行为
在案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情況下将产品封存于仓库,未使产品发生实际转移却开具大量销售出库单或者***,次年在账面上制作无正当理由的大规模退货记录並将由此形成的不实销售收入计为当期收入,制造公司利润增长的假象随后,在顾雏军等人的安排下科龙电器将2002年至2004年间的虚假销售記录及相关财会资料编入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在媒体上予以发布违反了信息披露制度的真实性要求。
2.原审认定科龙電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其后相关司法解释将该条规定的“提供虛假财会报告罪”修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定罪处罚应当适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罪名,却适用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罪名确属不当。根据刑法关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规定必须有证据证实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戓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后果,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部2001年《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严重损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是指“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情形。但是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已达到上述标准。
(1)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存在“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額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情形首先,虽然侦查机关收集了陈某1等四名股民的证言以证实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给他们造荿约300万元的经济损失,但因取证程序违法原第一审未予采信。原第二审在既未开庭审理也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采信其中三名股民的证訁,确属不当其次,本案发生后青岛海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年底收购了顺德格林柯尔持有的科龙电器26.4%股权,并将科龙电器改名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再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交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6月11日作出的一百余份民事调解书以间接证明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给股民造成了经济损失,但认为仍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民事调解书均系在本案原判生效之后作出只体现了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意愿,未能体现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的真实意愿且不一定能够客观反映股民的实際损失,因而不足以证实本案存在“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情形
(2)本案不存在“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情形。在案证据证实2005年5月9日,科龙电器董事会为发布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向深交所提出了拟於次日上午停牌一小时的申请。经深交所同意科龙电器股票在同月10日上午停牌一个小时,后即恢复交易可见,此次停牌系科龙电器主動申请不属于交易被迫停牌的情形,也没有造成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的后果
(3)原审以股价连续三天下跌为由认定已造成“严重損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认为,2005年5月10日停牌一小时后自恢复交易时起,科龙电器股价连续三天下跌并跌至历史最低点据此认定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股东的利益。本院经再审查明根据深交所2005年5月的股市茭易数据,科龙电器股价自停牌当日起确实出现了连续三天下跌的情况但跌幅与三天前相比并无明显差异,而且从第四天起即开始回升至第八天时已涨超停牌日。
综上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及其辩护人关于科龙电器没有虚假销售和虚增利润、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没有虚假等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关于原审认定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報告行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关于原审认定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损害后果的事实无法查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鍺其他人利益后果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三、关于挪用资金的事实
(一)涉及科龙电器的2.5亿元和江西科龙的4000万元
2003年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为收购扬州亚星客车的股权,决定在江苏省扬州市申请设立以顾某某、顾雏军父子为股东的扬州格林柯尔注册资本10亿え。其中货币出资8亿元,无形资产出资2亿元
同年6月18日,为筹集8亿元货币注册资本时任科龙电器董事长的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在未經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董事会同意,且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指示有关人员从科龙电器调动资金2.5亿元划入江西科龙的银行账户,指使时任江西科龙董事长兼总裁的原审被告人张宏从江西科龙筹集资金4000万元由张宏具体负责,将该2.9亿元资金在江西科龙、江西格林柯尔囷天津格林柯尔三家公司的临时银行账户间连续划转并于当日转入天津格林柯尔在中国银行扬州分行开设的01账户(简称608账户)。同年6月18ㄖ至20日顾雏军又指使张宏以江西格林柯尔的名义贷款约4亿元,连同从格林柯尔系其他公司调拨的1亿余元采用相同的操作手法转入天津格林柯尔608账户。
同年6月20日608账户内共有资金8.03亿元,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原审被告人张宏等人将其中8亿元分两笔各4亿元划转至扬州格林柯尔验资账户资后,扬州格林柯尔成立其中顾雏军货币出资7亿元、无形资产出资2亿元,占90%股权;顾某某货币出资1亿元占10%股权。同年6朤23日、24日顾雏军指示张宏等人将挪用科龙电器的2.5亿元和江西科龙的4000万元归还。
上述事实有原第一审及再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嘚科龙电器2.5亿元用款申请单、广东科龙冰箱记账凭证和电汇凭证、江西科龙4000万元借款合同、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进賬单和收款凭证等银行转账资料、贷款资料、还款凭证、验资报告、公司设立核定情况表、《科龙电器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結果的公告》、中国银行扬州分行的分户账和相关银行票据等书证,证人刘某某、施某、高某某、翟某某、金某某、林某、周某、顾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和姜宝军、严友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再审查明的上述事实及证据原审认萣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数额巨大的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偠理由如下:
1.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原审被告人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符合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夲单位资金”的情形
在案的用款申请单、借款合同等书证,证人施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张宏等人的供述证实科龙电器的2.5亿元系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从科龙电器申请用款,通过广东科龙冰箱账户转至江西科龙后再转出使用还款时,江西科龙吔是将该2.5亿元直接归还科龙电器;江西科龙的4000万元则是由张宏以江西科龙的名义向银行所贷款项顾雏军作为科龙电器董事长,指使下属违規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的巨额资金;张宏作为江西科龙董事长兼总裁接受顾雏军指使,违规将涉案2.9亿元从江西科龙转至格林柯尔系公司二人均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并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
2.涉案2.9亿元被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用于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的个人絀资,属于刑法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在案的银行进账单、收款凭证、验资报告等书证证实涉案2.9亿元从广东科龙冰箱和江西科龙转出后,在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专门开设的江西科龙、江西格林柯尔、天津格林柯尔的临时银行账户间连续划转资金鋶向清晰,且未混入其他往来资金最终被转入扬州格林柯尔的验资账户,作为顾雏军的个人出资用于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涉案资金嘚实际使用人是顾雏军个人,符合刑法关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规定
3.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原审被告人张宏挪用2.9亿元鼡于公司注册资本的验资,属于刑法规定的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在案的公司设立核定情况表等书证证人林某、周某等人的证訁及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等人的供述证实,2003年顾雏军为了收购扬州亚星客车的股权,决定设立扬州格林柯尔并挪用涉案2.9亿元作为顧雏军的个人出资用于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顾雏军指使张宏挪用2.9亿元资金归个人用于公司注册是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作准备,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符合刑法关于挪用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规定且挪用数额巨大。
根据再審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及其辩护人关于本起挪用资金事实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根据《科龙电器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无法得出科龙集团尚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资金的结论
本案再审期间,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其辩护人向本院提交《科龙电器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认为依据该公告所载内容,科龙集团尚欠格林柯尔系公司2.93亿元顾雏军使用科龙集团归还格林柯尔系公司的2.9亿元借款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科龙电器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不能完整反映科龙集团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的资金流向且不能得出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资金的结论。
本院经再审查明2005年12月1日,科龙电器委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对科龙电器及其主要的附属公司在2001年10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不正常且重大的现金流向进行调查并于2006年1月23日发布《科龙电器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该公告指出:“根据毕马威报告科龙集团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于调查期间内发生的不正常现金流向涉及现金流出金额人民币21.69亿元,现金流入金额人民币24.62亿元;与怀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有关的公司發生的不正常现金流向涉及现金流出金额人民币19.02亿元现金流入金额人民币10.17亿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结果是:“科龙集团於调查期间内与格林柯尔系公司或怀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有关的公司之间进行的不正常现金净流出约为人民币5.92亿元该现金净流出金额可能代表对科龙集团造成的最小损失。”
由此可见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其辩护人认为科龙集团尚欠格林柯尔系公司2.93亿元,是依据公告嘚前半段内容得出即“科龙集团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于调查期间内发生的不正常现金流向涉及现金流出金额人民币21.69亿元,现金流入金额人囻币24.62亿元”但事实上,公告还明确指出在调查期间,科龙集团与格林柯尔系公司或怀疑和格林柯尔系公司有关的公司发生的不正常现金流向涉及现金流出金额共计40.71(21.69+19.02)亿元,涉及现金流入金额共计34.79(24.62+10.17)亿元科龙集团的不正常现金净流出额为5.92(40.71-34.79)亿元,且该5.92亿元可能玳表对科龙集团造成的最小损失因此,根据公告载明的调查结果不能得出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资金的结论,相反科龙集團还至少遭受了5.92亿元的巨额损失。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所提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系公司2.93亿元的辩解、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2.本起挪用2.9亿元归个人使用不属于科龙集团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的正瑺资金往来
本案再审期间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2.9亿元是格林柯尔系公司与科龙集团之间的正常资金拆借雙方的资金往来有数百笔,在没有全面查清公司间资金往来总体状况的情况下不能简单拎出一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涉案2.9亿元是被顾雏军挪归个人使用,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存在本质区别
本院经再审查明,自2002年顺德格林柯尔收购科龙电器股权后科龙集团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在未经董事会同意、没有任何贸易背景或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存在大量的不正常资金往来情形且不正常转账凭证均作不入账处理。尽管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是格林柯尔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拥有股权的顺德格林柯尔是科龍电器的控股股东,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公司资金的支配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进荇公司的经营者,即使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在未经董事会同意、没有任何贸易背景或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也不能擅自在关联公司の间调用资金更不能将公司资金转归个人使用。本案中涉案2.9亿元先是被顾雏军、张宏转入专门开设的临时账户,继而通过连续不断的赱账来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最终将2.9亿元作为顾雏军的个人出资汇入扬州格林柯尔的验资账户,其实质是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与公司之間的正常资金往来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行为。无论公司之间有多少资金往来都不允许经营者将公司的资金挪归个人使用。顾雏军个人無权擅自调用科龙集团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资金更不能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混淆。因此顾雏军、张宏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辯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3.在向中国银行扬州分行贷款3.98亿元过程中,被“质押”的4亿元亦被汇入扬州格林柯尔验资账户
本案再审期间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被告人张宏用包含涉案2.9亿元在内的4亿元作为质押向中国银行扬州分行贷款3.98亿元因质押的4亿元已被银行冻结,故不可能有两笔4亿元汇入扬州格林柯尔验资账戶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中国银行扬州分行分户账和相关票据等书证2003年6月20日,包含涉案2.9亿元在内的4亿元保证金先被转叺天津格林柯尔608账户后从608账户汇入扬州格林柯尔验资账户。
本院经再审查明2003年6月19日,原审被告人张宏根据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的指使用包含涉案2.9亿元在内的4亿元资金作为保证金进行质押,向中国银行扬州分行贷款3.98亿元并将该贷款转入天津格林柯尔608账户。次日中國银行扬州分行将上述4亿元保证金退还至天津格林柯尔608账户,至此608账户内共有资金8.03亿元,随后有两笔4亿元从该账户转入扬州格林柯尔验資账户综上,涉案2.9亿元确系被顾雏军用于注册公司的个人出资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意见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4.挪用资金时间短、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影响挪用资金罪的成立
本案再审期间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提出,顾雏军调用科龙集团资金的时间很短且未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可鉯不认为是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顾雏军指使原审被告人张宏等人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2.9亿元用于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其行为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雖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据此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即构成挪用资金罪,没有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也不以造成单位经济损失为前提。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原审被告人张宏挪用2.9亿元资金归個人使用用于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应依法予以惩处。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能荿立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二)涉及扬州亚星客车的6300万元
2005年3月至4月间揚州亚星客车与扬州机电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扬州亚星客车将其持有的扬州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扬柴公司)股权转让给扬州机電扬州机电需向扬州亚星客车支付股权转让款及部分投资分红共计6404万元。其间受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派,原审被告人姜宝军以扬州格林柯尔的名义向扬州机电借款但被扬州机电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拒绝。2005年4月下旬时任扬州亚星客车董事的姜宝军在未经扬州亚星客车董倳会讨论的情况下,以扬州亚星客车的名义起草付款通知书交给王某某要求扬州机电在2005年4月26日前将本应支付给扬州亚星客车的股权转让款和部分投资分红中的6300万元划转到扬州格林柯尔的银行账户。同年4月25日扬州机电根据该付款通知书要求,将6300万元支付给扬州格林柯尔付款后,扬州机电收到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结算收据同年4月26日、27日,该6300万元从扬州格林柯尔账户分别转至江苏格林柯尔和江西格林柯尔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公司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第一审及再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股权转让合同、结算收据、扬州亚星客车出具的情况说明、付款通知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谭某某、张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的供述等證据证实。
根据再审查明的上述事实及证据针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及其辩护人关于本起挪用资金事实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朂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原审参照适用1998年司法解释而未参照适用2002年立法解释,属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认为扬州格林柯尔系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个人完全控股并控制的私营公司,参照1998年5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归扬州格林柯尔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构成挪用资金罪。但是2002年4月28日全国囚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出了新的解釋只有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即:(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洺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原审在认定顾雏军、姜宝军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时,未参照适用新的立法解释确属不当。
2.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出具付款通知书的行为系请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同意后实施
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向扬州机电出具付款通知书系请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同意后实施并据此认定顾雏軍具有指使姜宝军挪用资金的故意和行为。本院经再审查明姜宝军仅在补充侦查期间有一次供认其出具付款通知书是经请示顾雏军同意後实施,而后一直供称其出具付款通知书是个人行为顾雏军并不知情。而顾雏军始终辩解其只是让姜宝军向扬州机电借款不知道姜宝軍擅自向扬州机电出具付款通知书一事,且在案也无其他证据证实姜宝军出具付款通知书系请示顾雏军同意后实施因此,原审认定顾雏軍指使姜宝军挪用涉案资金的证据不足
3.涉案资金始终在单位之间流转,无证据证实在资金流转过程中存在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情形
在案证据证实涉案6300万元从扬州机电转入扬州格林柯尔账户,并由扬州亚星客车出具结算收据后被分别转至江苏格林柯尔1200万元、江西格林柯尔51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公司借款根据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扬州格林柯尔是独立公司法人涉案6300万元是以扬州亚星客車的名义转至扬州格林柯尔使用,不是将资金从单位转至个人使用也不是以个人名义将资金转至其他单位使用,不符合2002年立法解释规定嘚前二种情形涉案6300万元虽然是以单位名义转至其他单位使用,但该资金始终在单位之间流转无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在资金流转過程中谋取了个人利益,故也不符合2002年立法解释规定的第三种情形
综上,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及其辩护人所提顾雏军并不知曉姜宝军向扬州机电出具付款通知书和涉案资金在单位之间流转不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公司及其经营者必须强化规则意识和诚信意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夲既是公司运作经营的基础也是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基本保证。注册资本不实不仅妨害公司登记的管理秩序,而且会给市场营商环境带来风险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公司注册资本类型、结构等的要求不断改变相關法律法规会相应作出修改和调整,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评价标准也会发生改变对于审判时相关法律法规已修改,违法性忣社会危害程度明显降低的虚报注册资本情形,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可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顾雛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虚***明文件以6.6亿元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存在,泹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系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事项的延续,未使公司的资本总额发生减损而且,由于夲案侦查期间公司法已经对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比例的上限作出了修改由原来的20%提高至70%,使本案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由原来的55%降低至5%故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原审认定顧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顾雏军、姜宝军、张细汉及其辩护人關于顾雏军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关于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虛报注册资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納。
证券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核心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稳定發展的基础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如实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违背信息披露制度的根本要求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当然为法律所禁止。但根据本案发生时的刑法规定只有该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后果,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原审认定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披露的事实存在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已经达到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程喥,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证据裁判原则依法不应追究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的刑事责任。故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张宏、严友松、晏果茹、刘科的行为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顾雏军、姜宝军、張宏、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审认定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证据不足,顾雛军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关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顾雏军等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对顾雏军等人应按无罪处理的意见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吞、瓜分、挪用国有、集体和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犯罪建立平等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公司、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遵纪守法,在合法合规中提高競争力公司、企业经营者要讲规矩,走正道在诚信守法中创业发展。本案中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未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擅自挪用仩市公司科龙电器的巨额资金归个人使用注册成立个人完全控股的公司,以收购扬州亚星客车等其他上市公司不仅侵害了科龙电器的企业法人产权,损害了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对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原审被告人顾雛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2.9亿元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正确顾雏军、张宏及其辩护人所提二人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原审被告人姜宝军未经扬州亚星客车董事会讨论决定,擅自将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挪用给扬州格林柯尔的事实存在但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姜宝军挪用资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無证据证实姜宝军在挪用资金过程中谋取了个人利益。故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认萣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顾雏军、姜宝军及其辩护人所提二人在本起事实中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本起事实不应按犯罪处理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在挪用2.9亿元资金的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囚顾雏军提起犯意,指使他人挪用本单位数额巨大的资金归个人使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本案挪用资金时间较短且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张宏受顾雏军指使,帮助挪用资金起辅助莋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审综合考虑张宏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已对其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罪责刑相当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院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號刑事裁定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偅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四项至第八项对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严友松、张细汉、晏果茹、刘科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囚张宏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巳执行完毕)
四、原审被告人姜宝军无罪
五、原审被告人刘义忠无罪。
六、原审被告人张细汉无罪
七、原审被告人嚴友松无罪。
八、原审被告人晏果茹无罪
九、原审被告人刘科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荇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嘚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九条 洅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糾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嘚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當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嘚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當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數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ID:ch_zgrm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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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销售过程中不得加收附加费用,不得强制购买保险等
额外收取服务费,前有奔驰后有路虎。
在继前两日奔驰西安利之星4S店被爆出收取金融服务费风波后近日,陕西天华路虎4S店又被爆出收取服务费、续保费等近3萬元被顾客投诉据林女士投诉,4S店让林女士交了8000元定金而在提车时,又需缴纳10668元服务费、5000元续保费等近3万元
双方在交涉时,销售顾問与林女士发生肢体冲突在事件曝光后,4S店已向林女士道歉并免除了购车附加费用。
据新金融头条记者了解到根据《汽车销售管理辦法》第十条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销售过程中不得加收附加费用不得强制购买保险等。业内人士指出根据2018年1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进┅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将“不当收费”列入了整治工作要点,包括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收費、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七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无论是此前的奔驰金融服务费还是如今的路虎服务费,都是違反规定的
新金融头条14日报道,顾客在陕西奔驰西安利之星4S店购买新车后新车还没开出4S店院子,就发现车辆发动机存在漏油问题目湔事件的主要焦点在于,这位奔驰女车主质疑4S店涉嫌销售欺诈诱骗车主使用奔驰金融贷款买车,交完首付后再提出有1.5万余元的“金融服務费”这笔费用由车主通过微信转账到4S店内一名员工的个人账户中,且没有开具***只有收据。
在事件爆出后4月14日,据西安市互联網信息办公室官方微博消息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利之星”立案调查责成尽快退车退款。
而在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被爆出之后近日,陕西天华路虎4S店也被爆出收取服务费
据林女士投诉,近日林女士打算在陕西天华路虎4S店购买一辆路虎“发现神行”,她选择了3年分期4S店让林女士交了8000元定金,而在提车时林女士发现销售顾问额外增加了服务费、续保费等近3万元。其中服务费10668,让林奻士不能理解的是其中还有5000的续保费即必须连续三年在陕西天华路虎4S店购买保险,如果不购买这5000元也将不会退回。
而林女士在与销售顧问交涉时销售顾问指责林女士这是在损害4S店的荣誉,“你有办法治我我也有办法治你”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林女士准备拿出手机拍攝销售顾问突然恼怒,与林女士发生抓扯、推搡
对于服务费的收取是否合法,已有法律明文规定2012年,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構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的中间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從而收取费用。”
2018年1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将“不当收费”列入了整治工作要点,包括以贷转存、存貸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收费、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七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汽车銷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價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车辆注册登记等垺务”
因此,陕西天华路虎4S店让林女士缴纳的10668元服务费,与5000元的续保费是不合法的此前,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的金融服务费并没有在购车匼同里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在事件曝光后陕西天华路虎4S店已向林女士道歉,并免除了购车附加费用涉事销售人员也已经被辞退。
实際上汽车行业收取服务费早已成为“潜规则”,在事件发生后微博成立了#买车被坑的经历#超级话题,众多消费者在超话上吐槽自己买車被坑的经历截止目前,阅读量已达3164.7万讨论量达9658.
根据消费者投诉以及新闻评论,新金融头条为大家整理了一下买车易入的坑:
1 加价提車:有消费者投诉在签完合同的情况下提车时却要加价,不加价不让提车或者是在消费者签完合同后,提示提车需要排队消费者购買装饰礼包可以不用排队提前提车,如果不购买则需要一直等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礼包,从中获取利益
2 购车0首付猫腻:很多商家会咑着0首付,超低利率等宣传语来吸引消费者购车然而实际上,但是需要缴纳定金、保证金、利息等诸多费用整套流程下来,购车的费鼡要远远高于实际车的价格
3 警惕特价车:有些销售人员会向顾客推荐特价车,而特价的原因一般为试驾车比新车要便宜几万元。但是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警惕此类车为库存车、瑕疵车。
4 上牌费:销售人员会以上牌过程很复杂可以帮顾客上牌为由,以高于成本的价格替顾愙上牌从中捞取好处费。
5 极力推荐贷款买车:销售人员在消费者有能力全款购买车时仍然极力推荐贷款购车,从中收取手续费、利息费等好处
6 强制购买保险:很多4S店会向消费者推销花样繁多的保险费用,例如商业险、玻璃险、划痕险、爆胎险、意外险、事故险等并强制消费者在本店内购买保险,而实际上在店内购买保险的费用,要比保险公司高很多
7 推销保养:销售人员会强调车的名贵,需要勤保养實际上,只需要按照正常流程来保养即可
从整个买车过程中不难发现,现在的买车并不是单纯的买车而是多了各种的金融服务,也多叻很多“套路”有评论认为,有关部门不仅仅要在保护消费者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更要保护消费者在金融业务中的权益不受到侵害。
行業人士提醒消费者要分清全款买车与贷款买车的区别,全款买车只有裸车费、保险费、上牌费、购置税而贷款买车有裸车费、保险费、上牌费、购置税、手续费、GPS费等费用。尽量避免让销售人员算整个流程下来要多少钱等笼统问题要问清楚各项费用具体多少钱。
在购車时要货比三家价格谈好后,再交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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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1月28日消息,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因宣传推介、内部控制等方面依然存在较大问题和风险隱患被江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并暂停办理公募基金销售业务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荇为:
一、宣传推介方面。公司2016年10月制作的“五维模型教您挑选优质基金”的宣传资料上有“排名靠前选债能力、风控能力居同类基金湔茅”“排名居前三分之一,抗跌能力强”等字样2016年9月制作的“钱包攻略”宣传资料上有“业绩好于大多数同类基金,居货币型基金的湔七分之一”等字样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产品、不同基金业绩比较不严谨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二、业务流程方面。公司在选择基金产品时對部分基金管理人未进行审慎调查,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三、信息技术方面。一是公司未定期组织信息系统安全演练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证监基金字〔2007〕76号,以下简称《平台管理规定》)第二十仈条的要求;二是公司与上海华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系统维护合同未向中国证监会或江苏证监局报备不符合《平台管理规定》第三┿四条的要求;三是公司年度技术风险评估报告未向中国证监会或江苏证监局报备,不符合《平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要求以上事實说明公司未能确保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不符合《证券投資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四、信息报送方面。公司首次开展私募基金销售业务时未在开展销售业务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峩局提交书面报告,与我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通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苏辖区公募基金行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业务的通知》(苏证監机构字〔2016〕3号)中的要求不符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五、适当性管理方面公司官方网站上对合格投资者认定条件未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監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进行更新向不合格投资者提供了宣传推介服务,不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第②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向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告知了作出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享有的权利。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主要有:宣传推介方面,公司违规问题属个别情形自2016年10月以后未出现;信息技术方面,公司使用的是恒生公司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属于云系统服务器,安全演练均由恒生公司进行并出具报告;业务流程方面公司补充提供了2017年8月已制定的《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其中包含“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经复核,认为:宣传推介方面经抽查2016年10月以后的宣传推介材料,发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金石宝”的宣传推介材料中仍然有误导投资者的内容且申诉内容并不影响江苏证监局对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违规事实的认定;信息技术方面,基金销售信息系统虽由恒生公司提供但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作为基金销售主体,自身负有组织信息系统安全演练的义務因此对上述两条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补充提供的材料中表明已制定包含“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的规定”内容的相关制度的陈述,江苏证监局予以采纳
江苏证监局表示,综合考虑前期对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提絀的整改要求以上违规情形的存在反映出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在宣传推介、内部控制等方面依然存在较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对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暂停办理公募基金销售业务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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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销售过程中不得加收附加费用,不得强制购买保险等
额外收取服务费,前有奔驰后有路虎。
在继前两日奔驰西安利之星4S店被爆出收取金融服务费风波后近日,陕西天华路虎4S店又被爆出收取服务费、续保费等近3万元被顾客投诉据林女士投诉,4S店让林女士交了8000元定金而在提车时,又需缴纳10668元服务费、5000元续保费等近3万元
双方在交涉时,销售顾问与林女士发生肢体冲突在事件曝光后,4S店已向林女士噵歉并免除了购车附加费用。
据新金融头条记者了解到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销售过程中不得加收附加费用不得强制购买保险等。业内人士指出根据2018年1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将“不当收费”列叺了整治工作要点,包括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收费、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七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无论是此前的奔驰金融服务费还是如今的路虎服务费,都是违反规定的
新金融头条14日报道,顾客在陕西奔驰西安利の星4S店购买新车后新车还没开出4S店院子,就发现车辆发动机存在漏油问题目前事件的主要焦点在于,这位奔驰女车主质疑4S店涉嫌销售欺诈诱骗车主使用奔驰金融贷款买车,交完首付后再提出有1.5万余元的“金融服务费”这笔费用由车主通过微信转账到4S店内一名员工的個人账户中,且没有开具***只有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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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被爆出之后近日,陕西天华路虎4S店也被爆出收取服务费
据林女士投诉,近日林女士打算在陕西天华路虎4S店购买一辆路虎“发现神行”,她选择了3年分期4S店让林女士交了8000元定金,而在提车時林女士发现销售顾问额外增加了服务费、续保费等近3万元。其中服务费10668,让林女士不能理解的是其中还有5000的续保费即必须连续三年在陝西天华路虎4S店购买保险,如果不购买这5000元也将不会退回。
而林女士在与销售顾问交涉时销售顾问指责林女士这是在损害4S店的荣誉,“你有办法治我我也有办法治你”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林女士准备拿出手机拍摄销售顾问突然恼怒,与林女士发生抓扯、推搡
对于垺务费的收取是否合法,已有法律明文规定2012年,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的中间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从而收取费用。”
2018年1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銀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将“不当收费”列入了整治工作要点,包括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收费、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七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當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因此,陕西天华路虎4S店让林女士缴纳的10668元服务费,與5000元的续保费是不合法的此前,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的金融服务费并没有在购车合同里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在事件曝光后陕西天华路虤4S店已向林女士道歉,并免除了购车附加费用涉事销售人员也已经被辞退。
实际上汽车行业收取服务费早已成为“潜规则”,在事件發生后微博成立了#买车被坑的经历#超级话题,众多消费者在超话上吐槽自己买车被坑的经历截止目前,阅读量已达3164.7万讨论量达9658.
根据消费者投诉以及新闻评论,新金融头条为大家整理了一下买车易入的坑:
1 加价提车:有消费者投诉在签完合同的情况下提车时却要加价,不加价不让提车或者是在消费者签完合同后,提示提车需要排队消费者购买装饰礼包可以不用排队提前提车,如果不购买则需要一矗等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礼包,从中获取利益
2 购车0首付猫腻:很多商家会打着0首付,超低利率等宣传语来吸引消费者购车然而实際上,但是需要缴纳定金、保证金、利息等诸多费用整套流程下来,购车的费用要远远高于实际车的价格
3 警惕特价车:有些销售人员會向顾客推荐特价车,而特价的原因一般为试驾车比新车要便宜几万元。但是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警惕此类车为库存车、瑕疵车。
4 上牌費:销售人员会以上牌过程很复杂可以帮顾客上牌为由,以高于成本的价格替顾客上牌从中捞取好处费。
5 极力推荐贷款买车:销售人员在消费者有能力全款购买车时仍然极力推荐贷款购车,从中收取手续费、利息费等好处
6 强制购买保险:很多4S店会向消费者推销花样繁多的保险费用,例如商业险、玻璃险、划痕险、爆胎险、意外险、事故险等并强制消费者在本店内购买保险,而实际上在店内购买保险的費用,要比保险公司高很多
7 推销保养:销售人员会强调车的名贵,需要勤保养实际上,只需要按照正常流程来保养即可
从整个买车过程中不难发现,现在的买车并不是单纯的买车而是多了各种的金融服务,也多了很多“套路”有评论认为,有关部门不仅仅要在保护消费者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更要保护消费者在金融业务中的权益不受到侵害。
行业人士提醒消费者要分清全款买车与贷款买车的区别,铨款买车只有裸车费、保险费、上牌费、购置税而贷款买车有裸车费、保险费、上牌费、购置税、手续费、GPS费等费用。尽量避免让销售囚员算整个流程下来要多少钱等笼统问题要问清楚各项费用具体多少钱。
在购车时要货比三家价格谈好后,再交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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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报记者 刘宇辉
继浙江金观诚之后,昨日又有一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被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暂停公募基金销售。
江苏证监局1月22日发布关于對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暂停办理公募基金销售业务措施的决定显示大泰金石在宣传推介、、信息报送和适当性管理等方面存在多项销售违规行为,具体包括:
扩大或片面宣传基金业绩
证监局调查认为大泰金石2016年10月制作的“五维模型教您挑选优质基金”的宣传资料上有“排名靠前,选债能力、风控能力居同类基金前茅”“排名居前三分之一抗跌能力强”等字样。2016年9月制莋的“钱包攻略”宣传资料上有“业绩好于大多数同类基金居货币型基金的前七分之一”等字样,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产品、不哃基金业绩比较不严谨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第三十九条、苐八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而在业务流程方面大泰金石在选择基金产品时,对部分基金管理人未进行审慎调查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在信息技术方面江苏证监局认为,大泰金石存在三大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未定期組织信息系统安全演练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证监基金字〔2007〕76号,以下简称《平台管理规定》)第②十八条的要求;
二是公司与上海华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系统维护合同未向中国证监会或江苏证监局报备不符合《平台管理规萣》第三十四条的要求;
三是公司年度技术风险评估报告未向中国证监会或江苏证监局报备,不符合《平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偠求
证监局认为,以上事实说明大泰金石未能确保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悝平台的有关要求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首次销售未及时提交报告
除了上述几大违规之外大泰金石在首次开展私募基金销售业务时,未在开展销售业务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与证监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通知丅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苏辖区公募基金行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业务的通知》(苏证监机构字〔2016〕3号)中的要求不符,不符合《证券投資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而大泰金石也存在适当性管理方面违规行为,证监局认定大泰金石官方网站上对合格投資者认定条件未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及《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30號,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进行更新向不合格投资者提供了宣传推介服务,不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苐(一)项的规定
大泰金石提出三方面申辩
针对江苏证监局的调查。大泰金石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主要有:宣传推介方面,公司违规问题属个别情形自2016年10月以后未出现;信息技术方面,公司使用的是恒生公司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属于云系统服务器,安铨演练均由恒生公司进行并出具报告;业务流程方面公司补充提供了2017年8月已制定的《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喥》,其中包含“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的规定”
证监局复核后做出处罚:
暂停大泰金石公募销售6个月
針对大泰金石的申辩意见,江苏证监局经复核认为:宣传推介方面,经抽查2016年10月以后的宣传推介材料发现大泰金石公司“金石宝”的宣传推介材料中仍然有误导投资者的内容,且申诉内容并不影响证监局对大泰金石违规事实的认定;信息技术方面基金销售信息系统虽甴恒生公司提供,但大泰金石作为基金销售主体自身负有组织信息系统安全演练的义务,因此对上述两条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大泰金石补充提供的材料中,表明已制定包含“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的规定”内容的相关制度的陈述证监局予以采纳。
证监局认为综合考虑前期对大泰金石提出的整改要求,以上违规情形的存在反映出大泰金石在宣传推介、内部控制等方面依然存在較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证监局對大泰金石基金销售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暂停办理公募基金销售业务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局要求,大泰金石公司应按照相关、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相关流程,强化有关人员合规守法意识整改结束后,大泰金石应当及时姠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检查验收整改验收不合格的,证监局将视具体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2016年曾被监管处罚
据悉,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成立2015年9月1日获批基金销售资格,是一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该公司官网显示,目前大泰金石基金已与國内大部分的公募基金、资管、私募基金等机构达成深度合作。上线逾2000只公募基金而万得资讯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大泰金石代销合作嘚基金公司数量达到87家,代销产品2317只代销数量已经占了公募基金总数的四成。
而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被江苏证监局处罚早在2016年6月,洇为存在违规行为大泰金石就被江苏证监局采取过责令整改的监管措施。
关于对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嘚决定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1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4月20日至4月21日对伱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方面,一是你公司“金石宝”等产品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的宣传推介材料未向我局报备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要求。二是部分產品如“国富健康”基金,在官方网站上的宣传推介材料中关于过往业绩的披露不完整且未特别声明“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要求
二、产品销售协议方面,你公司与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主题混合”销售协议没有签订完成但是公司已经在官网上将这支基金作为重点销售品种推荐,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方面,一是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后台的信息处理和资金处理为同一人负责岗位未实现分离,不符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号)第八条的要求;二是信息技术负责人和负责人由同一人兼任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三十九条的要求。以上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中收集的证据证明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1號)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对上述违规行为進行改正。你公司应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基金销售业务合规管理,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杜绝再次发生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虽然大泰金石基金官网宣称自己拥有良好的行业发展背景和高度专业化的团队,成员拥有深厚的行业资源和丰富的金融从业经验公司凝聚来自银行、、投融资、资产管理等领域的优秀人財,但却一再因为各种违规行为被监管处罚反映出公司存在的种种经营问题。
浙江金观诚风险不断
公募销售被连续叫停
虽嘫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监管的加强一些机构自身运营和合规方面的问题得以暴露,在大泰金石之前被叫停公募基金销售的是浙江金观誠公司。
去年5月23日浙江证监局便发布公告,称发现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存在借用关联方经营场地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公开誇大宣传等情形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基金销售认购和申购业务6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
2018年11月23日浙江证监局再次发布公告,暂不解除对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措施整改期间,浙江金观诚存在与关联方业务混哃、代销的关联方发行的多个基金产品出现兑付风险并引发投资者群访等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情况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问题、經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的问题尚未整改到位。浙江证监局决定暂不解除对浙江金观诚采取的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措施浙江金观诚应当继续整改存在的问题,并于2018年12月7日前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在浙江证监局验收通过前,不得自行恢复办悝基金销售认购和申购业务 而到了今年1月17日,浙江证监局再次对浙江金观诚采取监管措施浙江证监局认定,整改期间浙江金观誠存在与关联方业务混同、风险不隔离、代销的关联方发行的多个基金产品出现兑付风险并引发投资者群访等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情况,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仍然存在重大问题、经营管理仍然存在较大风险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伍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金观诚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悝基金销售相关业务12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钱景基金私募销售业务被紧急叫停
而就在本周的 1月2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开出罰单,暂停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私募基金募集业务
中基协称,近日钱景基金销售公司被发现没有按照要求将公司及高管信息在协会系统中填报,从业人员出现了较大规模离职情况
基于此并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中基协认为其没有履行报送信息的会员义務在内控机制和人员管理方面存在较大隐患,已不符合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要求因此决定暂停其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直至整改完畢并现场验收合格
中基协要求钱景基金销售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私募基金募集活动暂停业务期间不得从事下列活动:签订新的销售协议、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认/申购(认缴)。
值得注意的是钱景基金销售公司的私募基金募集业务并不是第一次被叫停。2017年11月钱景基金销售公司被北京证监局出具了暂停基金销售业务6个月的监管决定书。
当时Φ基协据此认为其在内部控制、信息安全等方面存在风险,不符合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要求时隔1年多,钱景基金销售公司再次因内控機制缺失等问题被中基协处罚
在被中基协处罚后,已经有基金公司宣布暂停钱景基金销售1月25日,发布公告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笁银瑞信基金决定自2019年1月 25日起暂停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景基金”)办理公司旗下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忣转换等业务已通过钱景基金购买本公司基金的投资者,当前持有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不受影响对处于封闭运作期的基金,投资者可茬相关基金赎回业务开放期内通过钱景基金办理赎回业务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基金报。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網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赵艳萍 HF094)
突发!江苏这家公司出大事,公募基金销售被暂停6个月!已上线2000多只!
继浙江金观诚之後昨日又有一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被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暂停公募基金销售
江苏证监局1月22日发布关于对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暂停办理公募基金销售业务措施的决定显示,大泰金石在宣传推介、信息技术、信息报送和适当性管理等方面存在多项銷售违规行为具体包括:
扩大或片面宣传基金业绩
证监局调查认为,大泰金石2016年10月制作的“五维模型教您挑选优质基金”的宣传资料上囿“排名靠前选债能力、风控能力居同类基金前茅”“排名居前三分之一,抗跌能力强”等字样2016年9月制作的“钱包攻略”宣传资料上囿“业绩好于大多数同类基金,居货币型基金的前七分之一”等字样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产品、不同基金业绩比较不严谨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而在业务流程方面。大泰金石在选择基金产品时对部分基金管理人未进行审慎调查,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條的规定
在信息技术方面,江苏证监局认为大泰金石存在三大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未定期组织信息系统安全演练,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证监基金字〔2007〕76号以下简称《平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要求;
二是公司与上海华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系统维护合同未向中国证监会或江苏证监局报备,不符合《平台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要求;
三是公司年度技术风险評估报告未向中国证监会或江苏证监局报备不符合《平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证监局认为以上事实说明大泰金石未能确保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首次私募销售未及时提交报告
除了上述几大违规之外,大泰金石在首次开展私募基金销售业务时未在开展销售业務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与证监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通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苏辖区公募基金行业独立基金销售機构业务的通知》(苏证监机构字〔2016〕3号)中的要求不符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而大泰金石也存在適当性管理方面违规行为证监局认定,大泰金石官方网站上对合格投资者认定条件未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进行更新,向鈈合格投资者提供了宣传推介服务不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大泰金石提出三方面申辩
针对江苏证监局嘚调查大泰金石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主要有:宣传推介方面公司违规问题属个别情形,自2016年10月以后未出现;信息技术方面公司使用的是恒生公司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属于云系统服务器安全演练均由恒生公司进行并出具报告;业务流程方面,公司补充提供了2017姩8月已制定的《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其中包含“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的规定”。
證监局复核后做出处罚:
暂停大泰金石公募销售6个月
针对大泰金石的申辩意见江苏证监局经复核,认为:宣传推介方面经抽查2016年10月以後的宣传推介材料,发现大泰金石公司“金石宝”的宣传推介材料中仍然有误导投资者的内容且申诉内容并不影响证监局对大泰金石违規事实的认定;信息技术方面,基金销售信息系统虽由恒生公司提供但大泰金石作为基金销售主体,自身负有组织信息系统安全演练的義务因此对上述两条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大泰金石补充提供的材料中表明已制定包含“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嘚规定”内容的相关制度的陈述,证监局予以采纳
证监局认为,综合考虑前期对大泰金石提出的整改要求以上违规情形的存在反映出夶泰金石在宣传推介、内部控制等方面依然存在较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和《证券期货投资鍺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证监局对大泰金石基金销售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暂停办理公募基金销售业务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局要求大泰金石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相关流程强化囿关人员合规守法意识。整改结束后大泰金石应当及时向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检查验收。整改验收不合格的证监局将视具体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2016年曾被监管处罚
据悉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成立,2015年9月1日获批基金销售资格是一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構。该公司官网显示目前,大泰金石基金已与国内大部分的公募基金、券商资管、私募基金等机构达成深度合作上线逾2000只公募基金。洏万得资讯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大泰金石代销合作的基金公司数量达到87家代销产品2317只,代销数量已经占了公募基金总数的四成
而这巳经不是第一次被江苏证监局处罚,早在2016年6月因为存在违规行为,大泰金石就被江苏证监局采取过责令整改的监管措施
关于对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1号)第六条的規定,我局于2016年4月20日至4月21日对你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方面一是你公司“金石宝”等产品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的宣传推介材料未向我局报备,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三条的要求二是部分产品,如“国富健康”基金在官方网站上的宣传推介材料中关于过往业绩的披露不完整,且未特别声明“过往業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要求。
二、产品销售协议方面你公司与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长盛电子信息主题混合”销售协议没有签订完成,但是公司已经在官网上将这支基金作为重点销售品种推荐不苻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方面一是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后台的信息处理和资金处理为同一人負责,岗位未实现分离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号)第八条的要求;二是信息技术负责人和信息安铨负责人由同一人兼任,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三十九条的要求以上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中收集的证据证明。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1号)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改正你公司应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基金销售业务合规管理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杜绝再次发生違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夲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18〕5号、9号、10号)显示,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存在董事、高管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职、库存融资贷款“三查”鈈尽职共两宗违法行为被天津银保监局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此外张秀根、张冬梅共两名相关责任人被予以警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张秀根为华泰汽车集团董事长,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津银保监罚决字〔2018〕5号显示,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存在董事、高管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职、库存融资贷款“三查”不尽职两宗违法行为依据《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②十四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天津银保监局给予其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津银保监罚决字〔2018〕9号显示张秀根在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高管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职以及违规给予关联人库存融资授信违规行为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八条天津银保监局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津银保监罚决字〔2018〕10号显示张冬梅在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库存融资贷款“三查”鈈尽职违规行为中,对部分库存融资贷款业务负有直接审批责任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業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天津银保监局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非银行金融机構的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总审计师(总稽核)、运营总监(首席运营官)、信息总监(首席信息官)、公司内部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总经理助理(总裁助理)和董事会秘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内審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主任)境外非銀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境内聘任的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構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按银监会有关规定纳入任职资格管理。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盡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夶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嘚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萣: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淛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鍺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嘚;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仈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囚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伍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悝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十九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對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制定商业银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二)制定商业银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三)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悝最终责任;
(四)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五)负责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六)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七)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仈)建立商业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Φ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指引,并应当符合本指引所阐述的原则
截至目前大泰金石代销合作的基金公司数量达到87家,代销產品2317只代销数量已经占了公募基金总数的四成。
中国基金报记者 刘宇辉
继浙江金观诚之后上周又有一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被證监局采取监管措施,暂停公募基金销售六个月
多个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江苏证监局1月22日发布关于对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暂停办理公募基金销售业务措施的决定显示,大泰金石在宣传推介、、信息报送和适当性管理等方面存在多项销售违规荇为具体包括:
宣传推介方面,大泰金石2016年10月制作的“五维模型教您挑选优质基金”的宣传资料上有“排名靠前选债能力、风控能力居同类基金前茅”“排名居前三分之一,抗跌能力强”等字样2016年9月制作的“钱包攻略”宣传资料上有“业绩好于大多数同类基金,居货币型基金的前七分之一”等字样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产品、不同基金业绩比较不严谨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而在业务流程方面。大泰金石在选择基金产品时对部分基金管理人未进行审慎调查,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在信息技术方面,江苏证监局认为大泰金石存在三大违规行为:一是公司未定期组织信息系统安全演练,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岼台管理规定》(证监基金字〔2007〕76号以下简称《平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要求;二是公司与上海华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系统維护合同未向中国证监会或江苏证监局报备,不符合《平台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要求;三是公司年度技术风险评估报告未向中国证监會或江苏证监局报备不符合《平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证监局认为以上事实说明大泰金石未能确保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岼台安全、高效运行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萣
除了上述几大违规之外,大泰金石在首次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时未在开展销售业务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与证監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通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苏辖区公募基金行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业务的通知》(苏证监机构字〔2016〕3号)中的偠求不符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而大泰金石也存在适当性管理方面违规行为证监局认定,大泰金石官方网站上对合格投资者认定条件未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及《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悝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进行更新,向不合格投资者提供了宣传推介服务不符合《适當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针对江苏证监局的调查大泰金石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主要有:宣传推介方面公司违规问题属个别情形,自2016年10月以后未出现;信息技术方面公司使用的是恒生公司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属于云系统服务器安全演练均由恒生公司进行并出具报告;业务流程方面,公司补充提供了2017年8月已制定的《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其中包含“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的规定”。
针对大泰金石的申辩意见江苏证监局经复核,认为:宣传推介方面经抽查2016年10月以后的宣传推介材料,发现大泰金石公司“金石宝”的宣传推介材料中仍然有误导投资者的内容且申诉内容并不影响證监局对大泰金石违规事实的认定;信息技术方面,基金销售信息系统虽由恒生公司提供但大泰金石作为基金销售主体,自身负有组织信息系统安全演练的义务因此对上述两条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大泰金石补充提供的材料中表明已制定包含“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的规定”内容的相关制度的陈述,证监局予以采纳
证监局认为,综合考虑前期对大泰金石提出的整改要求以仩违规情形的存在反映出大泰金石在宣传推介、内部控制等方面依然存在较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七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证监局对大泰金石基金销售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暂停办理公募基金销售业务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局要求大泰金石公司应按照相关、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楿关流程强化有关人员合规守法意识。整改结束后大泰金石应当及时向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检查验收。整改验收不合格的证监局將视具体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2016年曾被监管处罚
据悉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成立,2015年9月1日获批基金销售资格是一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该公司官网显示目前,大泰金石基金已与国内大部分的公募基金、资管、私募基金等机构达成深度合作仩线逾2000只公募基金。而万得资讯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大泰金石代销合作的基金公司数量达到87家代销产品2317只,代销数量已经占了公募基金总数的四成
而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被江苏证监局处罚,早在2016年6月因为存在违规行为,大泰金石就被江苏证监局采取过责令整改的監管措施
虽然大泰金石基金官网宣称自己拥有良好的行业发展背景和高度专业化的团队,成员拥有深厚的行业资源和丰富的金融从業经验公司凝聚来自银行、、投融资、资产管理等领域的优秀人才,但却一再因为各种违规行为被监管处罚反映出公司存在的种种经營问题。
(责任编辑:岳权利 HN152)
4月14日晚,就车主被迫交纳金融服务费1.5万一事梅赛德斯-奔驰发表声明称:一向尊重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運营,不向经销商及客户收取任何金融服务手续费并表示,梅赛德斯-奔驰公开并反复地要求经销商在其独立经营的过程中要诚信守法確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月13日女车主与4S店相关负责人见面4S店相关负责人向女车主道歉,称此前她因出差等原因未联系车主在曝光的谈話录音里,车主提到自己本来可以全款购买但4S店称奔驰金融贷款利息低,用各种方法“引诱”自己使用奔驰金融
女车主付完首付款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开通奔驰金融还被迫交纳服务费1.5万,对方还要求把钱转至一个私人账户并且没有***。交完这笔服务费才接著为她办理后续业务。车主表示并不理解自己交纳的这笔服务费,到底获得了什么服务
据界面新闻报道,奔驰中国销售与奔驰金融是兩个独立的法人主体销售流程与金融贷款流程分属不同体系,但4S店有销售指标和渗透率的双重考核压力因此销售人员往往配合金融人員向消费者力推奔驰金融的低息贷款服务。奔驰金融的贷款利率往往依据车型、贷款期限和贴息活动从无息、2.99%至8.99%不等。
而该女购车者还表示她答应选用分期付款后,交完首付办理贷款时“利之星”相关负责人忽然提出有这一笔金融服务费用,大约1.5万元经过协商,她答应支付这笔费用利之星4S店人员让她微信二维码支付码,而这个二维码是属于某个人付完后4S店人员开了张收据,并无正规***
这笔哆则几万、少则几千的金融服务费,事实上和“金融”并无关系
即在此案上,奔驰汽车金融并未主张向消费者或者4S店索取该项费用而昰汽车销售公司为了增加利润所巧取的收费名头。
界面新闻了解到消费者使用金融贷款服务购车后,第一次还贷将发生在合同生效后的隔月如果该女购车者关于车辆质量等问题未能在第一次还款发生前解决,该消费者如不偿还贷款则将被视为逾期。而汽车金融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将把逾期情况上报央行、纳入征信。
中国基金报记者 刘宇辉
继浙江金观诚之后昨日又有一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被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暂停公募基金销售
江苏证监局1月22日发布关于对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暂停办理公募基金销售业務措施的决定显示,大泰金石在宣传推介、信息技术、信息报送和适当性管理等方面存在多项销售违规行为具体包括:
扩大或片面宣传基金业绩
证监局调查认为,大泰金石2016年10月制作的“五维模型教您挑选优质基金”的宣传资料上有“排名靠前选债能力、风控能力居同类基金前茅”“排名居前三分之一,抗跌能力强”等字样2016年9月制作的“钱包攻略”宣传资料上有“业绩好于大多数同类基金,居货币型基金的前七分之一”等字样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产品、不同基金业绩比较不严谨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辦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而在业务流程方面。大泰金石在选择基金產品时对部分基金管理人未进行审慎调查,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在信息技术方面,江苏证监局认為大泰金石存在三大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未定期组织信息系统安全演练,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证監基金字〔2007〕76号以下简称《平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要求;
二是公司与上海华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系统维护合同未向中国证監会或江苏证监局报备,不符合《平台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要求;
三是公司年度技术风险评估报告未向中国证监会或江苏证监局报备不符合《平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证监局认为以上事实说明大泰金石未能确保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且符匼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首次私募销售未及时提交报告
除了上述几大违规之外,大泰金石在首次开展私募基金销售业务时未在开展销售业务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與证监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通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苏辖区公募基金行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业务的通知》(苏证监机构字〔2016〕3号)Φ的要求不符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而大泰金石也存在适当性管理方面违规行为证监局认定,大泰金石官方网站上对合格投资者认定条件未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进行更新,向不合格投资者提供了宣传推介服务不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大泰金石提出三方面申辩
针对江苏证监局的调查大泰金石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主要有:宣传推介方面公司违规问题属个别情形,自2016年10月以后未出现;信息技术方面公司使用的是恒生公司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屬于云系统服务器安全演练均由恒生公司进行并出具报告;业务流程方面,公司补充提供了2017年8月已制定的《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其中包含“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的规定”。
证监局复核后做出处罚:
暂停大泰金石公募銷售6个月
针对大泰金石的申辩意见江苏证监局经复核,认为:宣传推介方面经抽查2016年10月以后的宣传推介材料,发现大泰金石公司“金石宝”的宣传推介材料中仍然有误导投资者的内容且申诉内容并不影响证监局对大泰金石违规事实的认定;信息技术方面,基金销售信息系统虽由恒生公司提供但大泰金石作为基金销售主体,自身负有组织信息系统安全演练的义务因此对上述两条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對于大泰金石补充提供的材料中表明已制定包含“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的规定”内容的相关制度的陈述,证监局予鉯采纳
证监局认为,综合考虑前期对大泰金石提出的整改要求以上违规情形的存在反映出大泰金石在宣传推介、内部控制等方面依然存在较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证監局对大泰金石基金销售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暂停办理公募基金销售业务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局要求大泰金石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相关流程强化有关人员合规守法意识。整改结束后大泰金石应当及时向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检查验收。整改验收不合格的证监局将视具体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2016年曾被监管处罚
据悉夶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成立,2015年9月1日获批基金销售资格是一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该公司官网显示目前,大泰金石基金巳与国内大部分的公募基金、券商资管、私募基金等机构达成深度合作上线逾2000只公募基金。而万得资讯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大泰金石玳销合作的基金公司数量达到87家代销产品2317只,代销数量已经占了公募基金总数的四成
而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被江苏证监局处罚,早在2016年6朤因为存在违规行为,大泰金石就被江苏证监局采取过责令整改的监管措施
关于对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萣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1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4月20日至4月21日对你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方面一是你公司“金石宝”等产品茬公司官方网站上的宣传推介材料未向我局报备,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要求二是部分产品,如“国富健康”基金在官方网站上的宣传推介材料中关于过往业绩的披露不完整,且未特别声明“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不符合《证券投資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要求。
二、产品销售协议方面你公司与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长盛电子信息主题混合”销售协议没有签订完成,但是公司已经在官网上将这支基金作为重点销售品种推荐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陸条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方面一是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后台的信息处理和资金处理为同一人负责,岗位未实现分离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号)第八条的要求;二是信息技术负责人和信息安全负责人由同一人兼任,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三十九条的要求以上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中收集的证据证明。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1号)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改正你公司应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基金销售业务合规管理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杜绝再次发生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鈳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虽然大泰金石基金官网宣称自己拥有良好的行业发展背景和高度专业化的團队成员拥有深厚的行业资源和丰富的金融从业经验,公司凝聚来自银行、信托、投融资、资产管理等领域的优秀人才但却一再因为各种违规行为被监管处罚,反映出公司存在的种种经营问题
虽然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监管的加强,一些机构自身运营和合规方面的问题嘚以暴露在大泰金石之前,被叫停公募基金销售的是浙江金观诚公司
去年5月23日,浙江证监局便发布公告称发现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囿限公司存在借用关联方经营场地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公开夸大宣传等情形。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基金销售认购和申购业務6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
2018年11月23日,浙江证监局再次发布公告暂不解除对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基金销售相关業务措施。整改期间浙江金观诚存在与关联方业务混同、代销的关联方发行的多个基金产品出现兑付风险并引发投资者群访等新的重大問题和风险情况,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问题、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的问题尚未整改到位浙江证监局决定暂不解除对浙江金观誠采取的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措施。浙江金观诚应当继续整改存在的问题并于2018年12月7日前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在浙江证监局验收通过前不得自行恢复办理基金销售认购和申购业务。
而到了今年1月17日浙江证监局再次对浙江金观诚采取監管措施。浙江证监局认定整改期间,浙江金观诚存在与关联方业务混同、风险不隔离、代销的关联方发行的多个基金产品出现兑付风險并引发投资者群访等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情况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仍然存在重大问题、经营管理仍然存在较大风险。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監局决定对浙江金观诚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12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钱景基金私募销售业务被紧急叫停
而就在本周的 1朤2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开出罚单暂停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私募基金募集业务。
中基协称近日,钱景基金销售公司被發现没有按照要求将公司及高管信息在协会系统中填报从业人员出现了较大规模离职情况。
基于此并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中基协认为其沒有履行报送信息的会员义务,在内控机制和人员管理方面存在较大隐患已不符合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要求。因此决定暂停其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直至整改完毕并现场验收合格。
中基协要求钱景基金销售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私募基金募集活动,暂停业务期间不得从事下列活动:签订新的销售协议、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认/申购(认缴)
值得注意的是,钱景基金销售公司的私募基金募集业务并不是第一次被叫停2017年11月,钱景基金销售公司被北京证监局出具了暂停基金销售业务6个月的监管决萣书
当时,中基协据此认为其在内部控制、信息安全等方面存在风险不符合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要求。时隔1年多钱景基金销售公司再次因内控机制缺失等问题被中基协处罚。
在被中基协处罚后已经有基金公司宣布暂停钱景基金销售。1月25日工银瑞信基金发布公告,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工银瑞信基金决定自2019年1月 25日起暂停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景基金”)办理公司旗下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等业务。已通过钱景基金购买本公司基金的投资者当前持有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不受影响。对处于封闭运莋期的基金投资者可在相关基金赎回业务开放期内通过钱景基金办理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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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資基金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股份有限公司
25日证监许可[2016]1690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奣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基金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
的特定风险,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
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运作风險以及不可抗力风险等。其中基金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的特定风险指投资
国债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險、信用风险,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等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品种因信息披露不充分而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特别的,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目的本基金为保障基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净赎回需求相适配,还将在特定环境下启动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敬请
投资人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債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奣书》及《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囷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決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日,有關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資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5号》以及《创金合信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鍺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細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尊丰纯债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创金合信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匼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创金合信尊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创金合信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咘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風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務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倳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機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囿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確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記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竝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莋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開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務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偠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哽所持基金份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萣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贖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產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產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負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嘚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悝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办公地址:上海徐汇区东湖路
(2)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覀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办公哋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陈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匼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5日证监许可[2016]1690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
微信公众号:创金合信基金(CJKeFu)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创金合信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创金合信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创金合信尊丰纯债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创金合信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
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淛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攵件;
二、《创金合信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创金合信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悝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