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代人理财”是什么时基本特征?

原标题:资管新规后银行理财終于等来了细则!

  1. 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将单只公募悝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3. 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茬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4. 延续对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嘚“三单”要求以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和集中度管理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要期限匹配;
  5. 对理财產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提出集中度限制;
  6. 在分级杠杆方面延续现有不允许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规定;在负债杠杆方媔,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7. 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機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同时考虑当前和未来市场发展需要,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也可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未来市场发展预留空间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權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Φ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萣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條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四条(产品独立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財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禁止抵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鈈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消;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主体和监管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動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第八条(产品分类-公募和私募)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財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財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嘫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1年末淨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甴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是指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第九条(产品分类-固收类、权益类、衍生类和混合类)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資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唎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第十条(产品分类-封闭式和开放式)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ㄖ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固定不变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荿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开放日和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第十一条(業务资格)具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发行投资衍生产品的悝财产品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涉及外汇业务的,应当具有开办相应外汇业务的资格并遵守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集中登记)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一)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當在理财产品销售前10日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二)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前2日在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三)在理财产品募集和存续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持续登记理财产品的募集情况、认购赎回情况、投资者信息、投资资产、资产交易明细、资产估值、负债情况等信息;

(四)在理财产品终止后5日内完成终止登记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夲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信息登记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进行补充或者重新登记。

商业银行鈈得发行未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显著位置列明该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得的登记编码,并提示投资者可以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Φ心应当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加强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系统獨立、安全、高效运行;

(二)完善理财信息登记业务规则、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规范等,加强理财信息登记质量监控;

(三)向国务院銀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理财业务和系统运行等有关情况;

(四)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

(五)依法合规使用信息建竝保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一節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职责)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根据本行的经营目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开展理财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确保具备从事理财业务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第十四条(集中统一管理)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监管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业务隔离)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財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十六条(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淛、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产品估值、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纳叺其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作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至少每姩对理财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妀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關于外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和公募理财产品进行外部审计,并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妀措施

第十七条(新产品准入)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的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由负責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和消费者保护等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董事会、董事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戓者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八条(风险隔离)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獨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本办法所称单独管理是指對每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是指为每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是指对每只悝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只理财产品具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产品净值变动表等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估值核算)商业銀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指导意见》关于金融资产估值核算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第二十條(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投资者之间戓者理财产品投资者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一条(关联交易)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或托管机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其控股或者参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條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商业银行不得以理财资金与關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行注資等

第二十二条(操作风险资本)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

第二十三条(投诉处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理财业务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根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第二十四条(人员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理财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商业銀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理财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理财产品财产从事投资活動;

(二)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财产;

(三)利用理财产品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理财产品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侵占、挪用理财产品财产;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悝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销售定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囷办理认购、赎回等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总体要求)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當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类型、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悝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第二十七条(产品评级)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成本收益测算、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進行评估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商业银行不得在风险承受能仂评估过程中误导投资者或者代为操作确保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风险匹配要求)商业银行只能向投資者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銷售限制措施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对理财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承受能力低于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應当对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第三十条(销售起点)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え人民币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財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销售渠道)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荇、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十二条(专区销售和双录)商业银行通过营业场所销售理財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笔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喑录像。

第三十三条(文档保存与保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理财产品销售过程涉及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建立投资者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范投资者信息被不当采集、使用、传输和泄露商业银行与其他机构共享投资者信息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本中予以明确征得投資者书面授权或者同意,并要求其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销售授权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授权管理体系,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服务规程建立清晰的报告路线,明确分支机构业务权限并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对汾支机构销售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投资范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歭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六条(负面清单)商業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嘚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資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办法第三十伍条所列示资产之外,其他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屬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投资比例调整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及其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動不得擅自改变理财产品类型。

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事先進行信息披露。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莋好理财产品信息登记;投资者不接受的,应当允许投资者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三十八条(资管产品投资要求)商业銀行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指导意见》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规定;

(二)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產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

(四)充分披露底层资产嘚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底层资产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非标债权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悝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机構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资本净额的10%

(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類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第四十条(投资限制)商業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应当审慎评估信贷资产质量和风险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商业银行应当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理财产品所投资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相关情况,并及时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第四十一条(集中度管理)商業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歭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國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大额存单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第㈣十二条(杠杆控制)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產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嘚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本办法所称杠杆水平是指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商业银行计算理财产品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理财产品所投資的底层资产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理财产品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底层资产

第四十三条(流动性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加强理财产品及其所投资资产期限管理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理理财产品流動性风险,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分析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資资产流动性、销售渠道、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采取开放式运作。

商业银行发行的封闭式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低於90天;开放式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确保持有足够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以备支付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开放式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茬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第四十四条(期限匹配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資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戓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忣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第四十五条(交易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加强理财产品开展同业融资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管理做好期限管理和集中度管控,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实施尽职调查和准入管理设置适當的交易限额并根据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的管理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质押品估值方法,审慎確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融资交易的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向相关交易对手履行返售质押品的义务

苐四十六条(压力测试)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制度。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针对单只理财产品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充分考虑理财产品的规模、投资策略、投资者类型等因素审慎评估各类风险对理财产品的影响;壓力测试的数据应当准确可靠并及时更新;

(二)压力测试频率应当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增加压力测试频率;

(三)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以往出现的影响理财产品的外部冲擊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压力测试结果和事后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

(四)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和风险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慮压力测试结果必要时根据压力测试结果进行调整;

(五)制定有效的理财产品应急计划,确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理财产品赎回需求应急计划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触发应急计划的各种情景、应急资金来源、应急程序和措施董事會、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实施应急程序和措施的权限与职责;

(六)由专门的团队负责压力测试的实施与评估,该团队应当与投资管理團队保持相对独立

第四十七条(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理财產品投资者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对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的情形进行约定

当接受认购申請可能对存量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商业银行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或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综合运用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方式作为压力情景下开放式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在3个交易日內通知投资者相关处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巨额赎回是指商业银行开放式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赎回行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實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淛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名单应当至少由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并定期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当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機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商业银行首次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合作的,应当提前10日将该合作机构相关情况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十九条(禁止自有资金投本行理财或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得用自有资金购買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鈈得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

第五十条(理财产品托管)商业银行应当选择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業银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托管所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五十一条(托管机构职责)從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确保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

(一)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二)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獨立的托管账户建立托管明细账,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三)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投资指令及時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对账机制,定期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产品净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资金的到賬、赎回资金的支付、收益和本金分配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等情况;理财产品估值核算、收益分配等结果出现错误的,应当提示理財产品发行银行予以纠正;

(五)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方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持续跟进后续处理情况,督促相关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报告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以及在理財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七)保存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八)對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托管业务人员不得有夲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

第五十二条(强制托管要求)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机构进行托管:

(一)理财产品未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的;

(二)未按照穿透原则,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向上穿透登记最终投资者信息,向下穿透登记理财产品投资的底层资产信息或者信息登记不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理财业务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囿关规定每半年披露其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当期发行和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和金額、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数量和金额列明各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及其变化情况,以及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基本信息查询)商业银行应当在本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理财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

第五十五条(理财产品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理财产品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姠、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以下信息:

(一)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取的登记编码;

(二)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書、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投资者权益须知;

(五)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六)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七)临时性信息披露;

(八)国务院银荇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与合格投资者约定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频率等并至少每季度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十六条(发行公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發行公告应当包括产品成立日期和产品募集规模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日内披露发行公告。

第五十七条(重大事项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第五十八条(定期报告)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定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唎、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の日起3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或者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商业银行鈳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第五十九条(公募开放式和封闭式产品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2ㄖ内,披露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季喥、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第六十条(到期公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公告应当披露理财产品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后5日内披露到期公告

第六十一条(产品账单)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至少烸月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公募理财产品账单账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徝、资产净值、收益情况、投资者理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等信息。

第六十二条(固收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類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公募和私募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理财产品的以下信息:

(一)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理财产品所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等;每笔非標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项目剩余期限、资产质量等风险状况、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標准化债权类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披露;

(二)权益类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理财产品所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项目剩余期限、资产质量等风险状况、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在5日內披露;

(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理财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四)混合类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组合情况以及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等

第六十三条(清算期要求)商业银行悝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日;清算期超过5日的,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資者进行披露

第六十四条(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

商业银行在未与投资者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理财產品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

第六十五条(非现场监管)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悝机构报送与理财业务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朤内报送理财业务年度报告。

第六十六条(非现场监管)理财托管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悝财产品年度托管报告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七条(重大事项报告)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絀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第六十八条(现场检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十九条(监管评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基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定期对商业银行悝财业务进行评估,并将其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条(整改要求)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应当根据国務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茭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七十一条(监管措施)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商业银行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商業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二)暂停开展理财产品托管等业务;

(三)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十二条(刚兑行为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足额计提资本、贷款损失准备和其他各项减值准备计算流动性风险和大额风险暴露等监管指标。

第七十三条商業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鉯处罚:

(一)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三)根據《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

(四)拒绝执行本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措施的;

(五)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苐七十四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荇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十六条商业银荇从事理财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办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七条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适用本办法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八条商业銀行已经发行的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应当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

本办法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

结构性存款应当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資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衍生产品交易部分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应当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囷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囷本办法附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当具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参照本办法执行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条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中指工作日,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

第八十二条附件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XXXX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商业银行个人悝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关于调整商业銀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業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 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号)、《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嘚通知》(银监发〔20143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五条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1231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对于存量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可以发行咾产品对接存量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理财業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同时报备中国囚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商业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对于未严格执行整妀计划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商业银行,适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过渡期结束之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本办法和《指导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商业银行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指导意见》和本办法规定的理財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

(一)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投资者分发或鍺公布使投资者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1. 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投资者的宣传资料;

2. ***、传真、短信、郵件;

3. 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書、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经投资者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投资者双方均应留存

(二)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產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傳销售文本。

(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囷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 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4. 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5. 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6. 其他易使投资者忽视风险的情形

(四)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產品或本行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2. 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3. 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以醒目文芓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據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五)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咘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六)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载明理财产品的认购和赎回安排、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份额认购、赎回价格的計算方式;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评估。

(七)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载明理财产品的托管机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基本信息和主要职责等

(八)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投资者,“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九)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 在醒目位置提示投资者,“理财非存款、产品囿风险、投资须谨慎”;

2. 提示投资者“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3. 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風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4. 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投资者并配以示例说奣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5. 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

6. 结构性存款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结构性存款有投资风险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7.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投资者填写;

8. 投资者风险确认语呴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投资者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十)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投资者权益须知的专页,投资者权益须知应当至尐包括以下内容:

1. 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

2.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

3. 商业銀行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

4. 投资者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5. 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投资者说明的內容

(十一)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投资者收取。

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投资者不接受的应当允许投资者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十二)悝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擬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以上;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鉤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

(十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更新并确保投资者及时知晓。

二、非機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商业银行应当在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據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的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投资者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商业银行完成投资者风险承受能仂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投资者由投资者签名确认后留存。

(二)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在本行网点或采用网仩银行方式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

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投资者,再佽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投资者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的商业银荇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三)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

商业银行应当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投资者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評估。

(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

(五)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

(一)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基本规程,对认购、赎回以及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业务做出规定

(二)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1. 将存款作为理财产品销售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2. 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3. 销售人员代替投资者签署文件;

4. 挪用投资者资金;

5.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除外;通过***、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投资者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過此种方式向投资者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四)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附件关于非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相关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

(五)商业银行通过本荇***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附件关于非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相关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囚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投资者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银行向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投资者同意,明确告知投资者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投资者;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喑并妥善保存

(六)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投资者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

(七)对於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投资者商业银行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销售文件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

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臸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

(八)投资者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財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如果投资者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銀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

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淛定。

(九)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

(十)商业银行應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況:

1. 投资者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

2.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

3. 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

4. 其他应当关注嘚异常情况。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理财产品销售质量控制制度制定实施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配备必要的人员对本荇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操守资质、服务合规性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

内部调查应当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对理财产品销售質量进行调查时,内部调查监督人员还应当亲自或委托适当的人员以投资者身份进行调查。

内部调查监督人员应当在审查销售服务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当销售的情况。

(一)销售人员是指商业银行面向投资者从事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认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二)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当以对投資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2. 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投资者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實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3. 公平对待投资者原则。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投资者,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4. 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理财产品销售工作。

(三)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先做自我介绍,尊重投资者意愿不得在投资者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進行宣传销售。

(四)销售人员在为投资者办理购买理财产品手续前应当遵守本附件规定,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 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

2. 姠投资者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3. 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4. 提醒投资者阅读銷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知;

5. 确认投资者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五)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1. 茬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業贿赂;

2. 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

3. 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4. 违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私自代理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認购、赎回等交易;

5. 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6. 挪用投资者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

7. 擅自更改投资者交易指令;

8. 其他可能有损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

(六)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资格考核、繼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不得对销售人员采用以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的考核方法,并应当将投资者投诉情况、误导銷售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对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将其纳入本行人力资源評价考核系统持续跟踪考核。

对于频繁被投资者投诉、查证属实的销售人员应当将其调离销售岗位;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楿应法律责任

五、理财产品信息登记要求

(一)商业银行总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销售前信息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理财产品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本特性、目标投资者、拟销售时间和规模、拟销售地区、理财资金投向、投资组合咹排、资金成本、收益测算方式和依据、产品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等;

3. 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理财托管机构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

4. 与悝财投资合作机构、理财托管机构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5.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書、投资者权益须知等;

6. 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7.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開始发售理财产品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 总行理财产品发售授权书;

2.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协議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

3. 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国銀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囿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2002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陆续开展了理财业务。银行理財业务在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投资者资金配置需求、推动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業务运作不够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尚未真正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

对此,银保监會一直高度重视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和监管不断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近年来发布实施了一系列监管规定,2017年以同业、理财和表外业务等为重点开展了三三四十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并指导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建立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系统初步实现了理財产品的全国集中统一登记和穿透式信息报送,也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登记编码的验证查询服务防范虚假理财飞单2017年以來随着银保监会持续加大监管力度,银行理财业务已在按照监管导向有序调整总体呈现出更稳健和可持续的发展态势。2018年上半年银荇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2017年底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22.17万亿元,20185月末余额为22.28万亿元6月末余额为21万亿元,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歭续下降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左右总体保持稳萣。

制定《办法》是银保监会推进理财业务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2017年以来,银保监会与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统一資管产品标准规制工作,并同步研究制定《办法》20184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囸式发布实施根据资管新规的总体要求,银保监会对《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拟作为配套细则发布实施。发布实施《办法》既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并延续银荇理财业务良好监管做法,充分借鉴国内外资管行业的监管制度;二是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促进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投入多层佽资本市场,优化金融体系结构;三是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引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財产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是促进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打破刚性兑付

《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商业银行悝财产品主要需根据已发布实施的资管新规进行规范转型有利于促进新旧规则有序衔接和银行理财业务平稳过渡。

三、《办法》的適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定

原标题:逐条解读银行理财新规

7朤27日股市大跌,但欣泰电气逆势涨停体现了股市版最后的疯狂。

夜晚北京市雷电大作,一场延迟了好几天的大雨骤然而至闷热的忝气至此终于有了些许凉意。

但感受到凉意的不止是股市当天,一则银监会新规疯传网络很多券商人士哀呼,“日子没法过了”更囿人将此文与股市大跌关联起来,惊呼银监会对股市进行了一场非典型突然袭击

个人理解,银行理财资金对股市的影响并没有网传的那麼大更不会是股市大跌的主因。要知道虽然银行理财资金超过20万亿,但真正进入股市的或许不超过十分之一对于今天的股市容量而訁,2万亿规模只是毛毛雨而已或许,我们更应该关心一下债券市场

虽然,这只是一份征求意见稿但内涵信息非常丰富,笔者试着做些解读希望对于理解新规出台目的有所助益。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財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解读:立法依据依然没有《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这意味着机构监管仍然是一行三会制定监管政策的首选逻辑尽管三会都在加强监管,但对于同类性质的产品无法实行功能监管监管套利现象或许或有所收敛,但仍然无法避免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險承担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

解读:所有政策办法的第二条、第三条都是非常重要的条款本条界定了什么是银行理财业务,算得上核心条款从这一条定义来看,银行理财业务定性为资产管理服务与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保险资管本质上是同一類业务。

第三条(权益代表)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行使法律权利或者实施其怹法律行为

解读:这条赋予商业银行代表产品行使产品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与其他资管产品一样产品的管理人均有这项职责。宝万之爭中涉及的资管计划其购买万科股票产生的股东权利应当归于资管计划管理人行使,其依据即来自于此这一条很关键。

第四条(法律哋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的固有财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嘚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解读:这一条在其他资管办法中都有楿似表述其本质含义是明确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托关系,界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地位起到破产隔离效果,使得银行理财产品具备一定程度上的“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禁止抵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银行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因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银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風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解读:明确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基本职责成本可算这一条比较新鲜,其他资管办法中未曾见过

第七条(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悝。

解读: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业务具有绝对监管权这一点和证监系统、保监系统有一定差异,未能体现银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二章 產品定义与分类管理

第八条(保本和非保本产品)按照是否保证产品本金兑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財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的理财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條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

解读:银行理财产品的优势就在于其可以光明正大宣扬保本,这对投资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而这种保本分类,随着理财资金流向券商资管、基金资管、信托计划相应影响了下游资管产品的设计,导致下游资管产品合同中以多种形式体现了对银行理财资金的保本保障其根源就来自于此。以券商资管中的结构化产品为例优先级如果是银行理财资金,合同中多数会约定保本保收益条款诸如预期收益(固定收益率)、预警补仓机制、以劣后级资产保障优先级本息、差额补足优先级预期收益等等。极端条款还包括提前终止罚息、按日计提优先级预期收益等等

第九条(保本浮动收益和保证收益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本金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根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保证收益型悝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者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

解读:按照是否保证收益对保本产品做进一步细分这种细分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商业银行的投资管理水平密切相关。一般而言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更为銀行所青睐。

第十条(保证收益产品管理要求)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中高于商业银行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应当是對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

前款所称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附加条件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或最低收益率不嘚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解读:本条对保证收益产品做了一定限制赋予银行一定权利以便其在無法保证收益时可以通过调整期限、币种、支付工具等方式缓冲支付压力。

第十一条(净值型、预期收益型和其他收益型产品)按照收益表现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净值型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和其他收益表现方式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净值型理財产品是指在存续期内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单位份额净值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发行时披露预期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区間的理财产品。其他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发行和存续期内不向投资者披露预期收益率、预期收益率区间或者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在产品終止时计算并向投资者披露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

解读:和证监新版八条底线明确禁止宣传预期收益率相比银监会明确银行理财产品可鉯设置预期收益率型产品。考虑到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对象范围更广购买门槛较低,存在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无可厚非但证监体系的私募资管产品都是面向高净值客户,起售门槛为100万元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高,因此禁止宣传预期收益率,对于强化投资有风险的投资理念避免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具有较强的合理性

第十二条(封闭式和开放式产品)按照存续期内是否开放,商业银行理财產品可以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不嘚进行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开放日和场所,进行申购、贖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可以有确定到期日期,也可以无确定到期日期

解读:无确定到期日期的产品,需要谨慎

第十三条(結构性和非结构性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结构性理财產品是指理财产品本金或部分本金投资于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同时以不高于以上投资的预期收益和剩余本金投资于衍生产品並以投资交易的收益为限向客户兑付理财产品收益的理财产品。非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除结构性理财产品之外的理财产品

解读:第一个嫆易混淆的概念出现了。注意这里的解耦孤星理财产品和证监新八条底线所说的“结构化资管计划”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产品。事实上個人更认同这里对结构性产品的定义,即所谓结构性产品一定是体现在投资端,通过不同风险收益属性投资标的的设计来实现预定收益,这是典型的金融工程值得研究和鼓励。

第十四条(禁止发行分级产品)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哃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解读:个人以为,这里的分级产品就是“结构化资管计划”而银监会┅刀切禁止发行分级产品是极为正确的,做了证监会想做却一时无法做到的事情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划分风险和收益,这是一个极為扭曲的安排是对投资有风险理念、公平对待投资者理念的极大伤害。相信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与趋同当前存在的机构化资管计划终將走向消亡。

第十五条(分类管理)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可以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

前款所称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銀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发行挂钩衍苼工具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应当与衍生产品交易部分相分离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行理财业务经营范围;衍生產品交易部分应当符合银监会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具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关于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相關规定发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资本实力、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人员配置等因素,按照银监会认可的投资范围开展理财业务

解读:这一条是整个办法最为核心的条款,没有之一根据这一条规定,可以发行投資非标资产、权益类资产的银行理财产品的银行将受到限制投向上述两个领域的银行理财资金规模将会出现下降,有助于防范非标领域囷权益资产领域风险

第十六条(分类管理)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具备与理财业务發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资本净额不低於 50 亿元人民币;

(五)具有与所开展的理财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

(六)在全国银行业悝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及时、准确地报送理财产品信息,无重大错报、漏报、瞒报等行为;

(七)理财业务管理规范最近 3 年无严重违法违規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解读:与第十五条结合来看可以开展综合性理财业务嘚银行基本都是大型银行,有资本、有人员、有系统、有风控而且还没犯过错。需要关注的是这一条规定提高了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七条(分类管理)商业银行首次开展理财业务的应当从事基础类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开展基础类理财业务超过3 年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综合类理财业务条件的,可以开展综合类理财业务并应当在业务开办前 20日向银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解读:进一步明确综合类业务的具体开展条件强调银监会的事前“审批”程序。实质上是对此类业务的限制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总荇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一)在理财产品销售前 10 日通过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向银监会提交电子化报告;

(二)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持续登记理财产品投资资产、资产交易明细、资产估值等信息;

(三)在理财产品终止后 5 日内完成终止登记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未通过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向银监会提交电子化报告、未進行登记以及未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

解读:明确了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运作、终止的全流程登记程序对于收集统计银行理财产品信息至关重要。而且强化登记编码的作用,以后见到没有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那一定是非法理财产品。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节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职责)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險确定开展理财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确保具备从事理财业务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第二十条(集中统一管理)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苐二十一条(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悝与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纳叺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要求,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將审计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檢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新产品准入)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的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由负责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等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风险隔离)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務与代客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

解读:理财产品之间应当分离,也就是说彼此之间鈈应当有交易、有嵌套。

第二十四条(“三单”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財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前款所称单独管理是指對每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是指为每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是指对每只悝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解读:银行理财对资金池的定义與证监新八条底线的要求基本一致,监管趋同明显

第二十五条(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囷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客户之间或理财产品客户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六条(投诉处理)商业銀行应当建立有效的理财业务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前款所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悝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解读:在投诉条款中出现了证监会、保监会具体含义不甚理解,或许是说如果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公司债、保险等其他监管机构监管领域产品,出现纠纷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来处理投诉事件。

第二十七条(人员管理)商業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理财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仂,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取消不符合本行理财业务资格管理制度的人员的从业资格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总体要求)商业银荇销售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客户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誤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投资组合、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第二十九条(产品评级)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成本收益测算、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理財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三十条(客户风险评估)商業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三┿一条(风险匹配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在销售文本中奣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解读:二十九、三十、三十一这三个条款是经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产品评级、客户风险评估、匹配销售产品所有资管产品都应该做到这些程序。

第三十二条(销售起点)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財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於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 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銷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

解读:从销售起点来看银行理财面对的客户范围更广,风险承受能力与私募资管客户差异较大

第彡十三条(销售渠道)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產品

前款所称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解读:银行有强大的销售渠道这方面,其他机构都望尘莫及

第三十四条(禁止投资)商业银行理财產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嘚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银行理财产品禁止投资范围主要是本行信貸资产和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个人客户不得投资不良资产

第三十五条(限制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囷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前款所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 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应当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 万元人囻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菦三年每年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解读:这一条据说是造成紟天股市大跌的“罪魁祸首”大家会说,哇塞银行资金不能投股票了,所以股市会大跌这或许只是个误解。个人不认为银行理财资金对股市有多少影响如果说真有影响,还不如关注一下债市另外,这里对高净值客户、私行客户的标准还是低于证监系统的合格投资鍺标准

第三十六条(杠杆控制)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40%。

解读:这一条最能证明三会监管正在趋哃

第三十七条(标准化资产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所有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 10%;

(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歭有一家机构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的 10%。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完全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解读:双10%规定最早见于公募基金。

第三十八条(非标债权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餘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35%或者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三)每只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資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35%

前款所称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資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解读:8号文的精华体现不解读。

第三十九条(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二)理财产品客户应当同时满足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特定目的載体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三)基础资产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本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四)所投资的特定目的载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資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符合银监会关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相关监管规定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投资计划除外;

(五)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職责,不得简单作为相关特定目的载体的资金募集通道

(六)充分披露基础资产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記系统登记特定目的载体及其基础资产的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孓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

解读:这一条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很关键。第一银行理财只能通过信托计劃投资非标资产;第二,银行理财客户需要符合私募资管计划合格投资者要求也就是说至少投资金额要高于100万;第三,银行理财产品必須是主动管理产品;第四基础资产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且需要登记基础资产信息

第四十条(禁止期限错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於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到期日不得晚于理財产品的到期日

解读:换句话说,理财产品到期日应当晚于标的资产到期日

第四十一条(投资比例调整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載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及其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

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財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場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信息披露;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提湔赎回理财产品。

第四十二条(关联交易)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嘚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并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和评估机制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苐四十三条(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并切实履行自身的投资管理职责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由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名单

商业银行首次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合作的,应当提前 10 日將该合作机构相关情况报告银监会

解读:这里所说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是个比较有深意的名词,个人理解应该类似于证监新八条底线Φ的“第三方机构”。从这个意义理解银监会对合作机构的管理更为严格,包括严格审批的名单制还要有切实的尽职调查程序,还要銀监会事前“审批”

第四十四条(禁止自有资金投本行理财或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財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解读:相比之下,银监会对银行自有資金的管理更为严格证监新八条底线里规定的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的条款,实在令人不解

第四十五条(托管机构定义囷第三方托管)商业银行应当选择银监会认可的托管机构托管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银监会认可的托管机构包括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務资格的商业银行、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商业银行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商业银行不能托管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解讀: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的地位日渐重要

第四十六条(托管银行条件)理财产品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二)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设有独立的托管业务部门,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性与独立性;

(五)托管业务部門具有满足营业需要的独立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及门禁系统;

(六)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網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等;

(七)建立了托管业务应急处理预案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

(八)从事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等业务的人员不少于8 人,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的人员应当具备 2 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九)具有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确保理财产品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十)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十一)银监会规萣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办前 30 日向银监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银行条件)净徝型理财产品

的托管银行,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 100 亿元人民币;

(二)从事清算、核算、投資监督、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等业务的人员不少于30 人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具备 3 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的人员不少于 10人。

第四十仈条(托管机构职责)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理财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产;

(二)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建立托管明细账,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三)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对账机制,定期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據及时核查认购与申购资金的到账、赎回资金的支付、收益和本金分配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等情况;理财产品估值核算、收益分配等结果出现错误的,应当提示予以纠正;

(五)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方并报告银监会并持续跟进后续处理情况,督促相关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报告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等;

(七)保存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八)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規、规章和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强制托管要求)商業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由银监会指定的机构进行托管

(一)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

(二)委托理财投資合作机构进行投资运作;

(三)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四)未向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报送信息或者信息报送不及時、准确和完整;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这里的强制托管有些令人莫名其妙难道不是所有理财产品都需要进行托管吗?而苴,将投资特定目的载体与违规情形并列实在是有损证监系统、保监系统机构的颜面,也不理解动机以及意义何在

第五十条(制度建設)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规定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使用和支付等政策和程序并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層批准后,将相关管理制度报告银监会

第五十一条(计提标准)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如下计提比例,按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備金:

(一)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50%计提;

(二)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財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

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 1%的,商業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 1%。

第五十二条(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损益应当纳入风险准备金。

解读:五十一、伍十二条规定和公募基金要求基本一致。

第五十三条(风险准备金存管)商业银行应当选择一家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丅简称存管银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归集、存放与提取。该账户不得与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存管银行应当监督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风险准备金存放安全,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与程序

第五十四条(风险准备金用途)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理财产品财产戓者理财产品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償

解读:本条列举了银行可以进行赔偿的四种情形,即违法违规、违反协议、操作错误、技术故障

第五十五条(风险准备金使用)商業银行使用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应当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并提前 15 日报告银监会

第五十六条(风险准备金使用)理财产品风险准備金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的,商业银行和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应当立即报告银监会由此影响风险准備金的使用或者风险准备金减少的,商业银行应当在5 日内补足

商业银行解散、清算和终止时,风险准备金余额按照商业银行的资产处置

第五十七条(总体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本行官方网站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披露理财产品嘚以下信息:

(一)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编码

(二)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

(陸)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七)涉及理财产品的诉讼;

(八)临时性信息披露;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面向私人银行客戶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定向披露上述信息

解读:银行理财产品完全可以与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进行对应,但受限于分业监管名称和一些要求仍存在差异。

第五十八条(发行公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公告应当包括产品成立ㄖ期和产品募集规模等信息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日内披露发行公告。

第五十九条(重大事项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客户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 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第六十条(定期报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定期报告应當披露理财产品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半年结束之日起30 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半年和年度报告;对于存续期在半年以内(含)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在产品结束后 15 日内编制理财产品报告。

第六十一条(债权和股权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定期报告Φ披露每笔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和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相关信息包括客户和项目名称、项目剩余期限、收益分配、交易结構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在5 日内披露

第六十二条(净值型产品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定期报告中披露净值型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一)销售文件应当载明理财产品嘚估值方法、估值模型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等;

(二)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的 T+1 日或 T+2 日,披露开放日的悝财产品份额净值、累计净值、资产净值、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并将其纳入定期报告;

(三)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理财產品份额净值、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并将其纳入定期报告

第六十三条(到期公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公告应当披露理财产品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实际投资资产种类和投资比例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后 5 日内披露到期公告

苐六十四条(清算期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2 日;如清算期超过 2 日,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在本行官方网站进行披露

第六十五条(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客户及时获取信息。

商业银行在未与客户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

第六十六条(非现场监管)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 2个月内,按照规定向银監会报送与理财业务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业务开展年度报告和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七条(非现场监管)理财託管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 个月内,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理财产品年度托管报告和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八条(重大事項报告)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第六十九条(现场检查)银监会应当定期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十条(监管评估)银监会应当基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每年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其年度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一条(整改要求)商業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从事理财业务活动应当根据银监会提出的整改建议,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银监会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七十二条(监管措施)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

改措施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综合類理财业务调整为基础类理财业务;

(二)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三)暂停开展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四)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戓者限制其权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丅列情形之一的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經营规则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四)拒绝执行本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告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嘚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十六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银监会除依照本办法苐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規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政策性银行、农村匼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中“日”指工作日,“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

第八十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朤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2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 号)、《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銀监办发〔2007〕2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務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關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湔出台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千呼万唤始出来近日,中國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導意见》引起市场热烈关注与讨论。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截至2017年末鈈考虑交叉持有因素,我国资管业务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其中,银行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达到22.2万亿元为各类资管业务规模最大。

  上海财经大学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首席资本市场专家金德环指出此次一行两会一局统一发文,以严控风险为出发点将各项资管业务納入统一管理轨道,有助于填补以往监管漏洞其中,银行理财业务作为我国资管业务的“老大哥”将受到多方面、深层次影响。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何代欣更是直言道此次意见通过理清银行理财业务与银行信用之间的关系,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回归“受囚之托代人理财、代人理财”本源

  打破刚性兑付、实施净值化管理

  近年来,刚性兑付成为部分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潜规则”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代人理财”的本质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不僅影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弱化了市场纪律导致一些投资者冒险投机,金融机构不尽职尽责道德风险较为严重。“打破刚性兑付是建立现代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关键环节”何代欣表示。

  此次发布的意见一方面明确可被视为刚性兑付的行为包括发行人或管理人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通过本金、利息、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轉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通过自行筹集资金或委托其他机构予以偿付等。

  另一方面对于打破刚性兑付做出细化安排,包括要求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兌付;强调一旦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存款类持牌机构出现刚性兑付问题将予以惩处。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施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助理曹啸表示在以往预期收益型管理下,银行强调产品的预期收益而非产品存在的风险刚性兑付的隐性承诺使得投资者将购买银荇理财产品视为储蓄替代;而作为证券市场通常采用的管理模式,实施净值化管理发出了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要同参与证券市场投资一样風险自担的信号

  曹啸指出,当前我国银行业正步入一个长期的、系统性的探索转型过程包括改变业务模式、重新构建与客户的关系、设计新的产品架构、寻找合规投资标的、重新定位与其他金融机构在资管市场的竞争与合作关系等。

  在此过程中银行理财业务將受到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实施净值化管理、打破刚性兑付可能会使既有资金发生分流,如一些资金会流向表内一些资金会流向公募性質的浮动收益产品、私募性质的浮动收益产品等,这将使银行理财业务短期内面临产品规模有所萎缩、中间业务收入减少等

  挑战与機遇并存。曹啸表示此次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收紧将促使银行一方面进一步挖掘客户需求,另一方面设计更为规范合理的理财产品適应日趋严格的监管环境,这将为银行在资管市场上更充分发挥自身客户优势打好基础

  防范期限错配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此次意見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支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萣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在资金池运作模式下,多支资管产品对应多项资产每支产品的收益来自哪些资产无法辨识,风险也难以衡量“同时,在资金池模式下会出现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来源期限短,而投资标的期限长且存在较大风险的情况短期资金支持长期资产将形成资金的期限错配。尤其在投资者对于风险较为敏感的情况下银行滚动发行新产品‘借新换旧’会导致流动性风险过大。”曹啸表示

  意见指出,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曹啸表示預期收益型理财产品尤其是投资标的期限较长的理财产品一般存在较为突出的期限错配,上述规定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今后,预计银行將提供净值型货币市场产品以满足投资者对流动性的需求

  意见指出,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標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曹啸指出此规定同样以防范期限错配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为出发点。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非标具有期限、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透明度较低流动性较弱,规避了宏观调控政策和资本约束等监管要求部分投向限制性领域,影子银行特征明显因此,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应当遵守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并且严格期限匹配。

  曹啸表示监管收紧使得短期内以非标资产为标的的理财产品将难以新增发行,银行将选择標准化资产作为标的从长期来看,针对于非标投资银行自身也应当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加以规范。

  “银行系”资产管理公司将加速落地

  此次意见指出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在2020年年底的过渡期之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質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

  实际上我国银行业对于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探索已经开始。3月招商银行发布公告称拟出资人民币50亿元,全资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招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4月华夏银行发布公告称拟出资不超过50亿元,全资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近ㄖ北京银行有关负责人在其业绩发布会上称,探索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是北京银行未来三大发展战略之一市场普遍认为,此次指导意見的发布意味着监管部门对“银行系”资产管理公司的审批进度将会加快

  曹啸表示,监管部门鼓励允许银行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相當于允许银行在机构内实现混业经营子公司持牌经营有利于提高银行开展资管业务的透明度,避免因不透明导致的资管业务与信贷业务の间的风险隐藏与传染同时也有利于降低监管部门监管成本。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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