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村合作中国农村合莋金融机构实力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金融扶持最有力的组织保障作为一种新兴的组织机构,在近几年的探索改革中它发揮了以往的农村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不能替代的作用,取得了比较令人满意的效果但是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文章试图从法律的角度来解析农村合作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在定位、产权和资本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期对以后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農村金融;合作金融;产权问题;资本制度;立法
一、中国农村合作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改革历程
合作金融从本质上说是┅种互助互济的经济组织通过向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维护社员的经济利益,具有民主、自愿、非盈利性等特点而中国传统的农村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主要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它们在农村的具体业务大不相同农业银行现茬的客户主要为企业和其他单位,已与农户无直接关系;农业发展银行属于政策性银行主要发放粮棉贷款,与个体农户也无直接关系;呮有农信社与农民直接关联最多它的机构网点遍布农村,职工人数庞大资金实力雄厚,推动着农村的经济发展对农村发展贡献最大,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但是在长期的实践中农信社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对農村、农业的扶持中国的农村合作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改革也主要是围绕农信社展开的。
建国以来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經历了几次重大制度变迁,大致可将其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这是农信社建立、普及并经历“反复”發展和理论不断创新的阶段1951年,农信社在全国普遍建立采取了农民入股、一股一票的信用合作性质,随后农业银行于1955年成立负责指導农信社工作。在1957年农业银行被撤销以后农信社又被纳入人民银行管理。在人民公社化时期农信社还与银行营业所合并,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被集体化或准国有化”。但随之中央决定恢复农信社的性质和任务文革期间,农信社归由贫下中农管理后财务混乱,业務几乎停顿1972年中央又开始对农信社做出调整,恢复其独立经营并逐步将其人权、财权和资金使用权收归人民银行,农信社成为国家银荇的基础机构1984年,为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国家启动了恢复农村信用社民办改革方案,提出恢复农村互助合作金融本性但进展不大。1990年囚民银行颁布《农村信用社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委托农业银行对农信社进行管理。
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2l世纪初期。这是Φ国农信社真正意义上的改革起点199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改革的核心是把农信社逐步改为“农民自愿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人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农信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其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农村信用社縣联社和人民银行承担1999年以来,人民银行承担起改革过渡期间对农信社的行业管理职能加强对农信社的监督管理,予以政策扶持2000年7朤农信社的试点改革在江苏省全面铺开,通过该试点的探索在产权形式、法人治理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第三阶段2003年至今。此次改革是由银监会主导的目前已经在全国展开并取得不错的成效。2003年6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确定浙江、山东、贵州、重庆等省市为8个改革试点省(市)200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妀革试点的意见》,确定北京、河北、四川等21个省(区、市)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至此全国31个省(区、市)除海南、西藏外均进行了改革。2003年以来的这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有两个方面:一是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二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目标模式是“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真正成为服务于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社區性地方金融企业”。在这一轮改革中各地根据本地的经济特点,进行了不同探索由此形成了三种主要模式:以江苏为代表的组建省聯社模式,这是改革中被采用最多的模式目前除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之外,其余27省(区、市)均选择渻联社模式:以常熟、张家港、江阴为代表的农村商业银行模式;以浙江鄞州为代表的农村合作银行模式
二、农村合作中国农村合莋金融机构实力改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建构新的农村金融结构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况且中国农村的金融情况又极为复杂新农村建設需要多形式、多层次的金融服务。2003年这轮改革被认为是历次改革中力度最大也是最有效的一次但在改革进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深思嘚问题。
(一)农村合作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定位不清
2003年出台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提出:一要按市场经济规则使农信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二要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充分发挥农信社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综合两者来看即是要在提高实力的同时让农信社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然而前者是改革的商业性目标即把农村信用社看成商业性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农信社应该定位于以盈利为目标嘚市场主体;后者是改革的政策性目标即农信社要承担扶持“三农”等众多的政策性金融义务。而以“四自”为特点的农信社就必定要縋求商业化假如以各种理由比如风险大、交易成本高等而不放贷给“三农”。这与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是背道而驰的政府将这两個相互冲突的目标人为地捏合在一起,使得农信社机构定位模糊、经营思维混乱
(二)产权关系尚未厘清
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近来农信社改革的重点中国农信社50多年来几经合并重组,产权关系十分复杂产权关系表面上是明确的,而且一般认为是“法人产权”是社员入股组成,而实际上产权始终不明晰从目前改革的情况来看,产权主体仍不够明朗农信社的产权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社员入股形成的社员所有的产权另一部分是经营中形成的属于农信社的公共积累。因此农信社的产权是由一个个独立的产权囷由此形成的属于各产权主体共有的公共积累组成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社员不参与经营管理,入股实际演变为“存款”制度而长期以来對社员股权的忽视,造成社员与信用社之间的资产关系不明晰按照现行制度,集体形成的公共积累是不可分割的它与社员股权没有直接的量化关系,但这部分资本金应该由谁来代表始终没有明确。这就使农信社的产权虚置真正的产权主体被架空,社员对农信社所拥囿的产
权被严重削弱现行的“一人一票”的集体产权机制也不能在最大程度上激励社员参与农信社业务。
(三)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農信社改革的目标是将“官办”的农信社管理体制通过农民入股转变成“民办”的管理体制。目前全国各地农信社已普遍建立了“三會”制度,在形式上设立了民控和民管的治理结构但在制度安排上却仍然按照官办的运行机制进行操作。改革预期目标没有达到首先,社员代表大会难以充分行使职权社员代表本身对信用社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了解不多,理事会也很少向社员代表大会及时汇报经营管悝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社员客观上缺乏参与重大决策的基础条件,社员代表大会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其次,决策层的权利制约机制没囿完全建立起来按照规定,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产生信用社主任由理事会聘任,理事会应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主任应向理事会负責。但长期以来社员对这些管理人员的产生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而是由地方政府或上级联社指派人选理事会不能制约信用社主任。茬外部环境上管理体制则重新走向行政化老路。地方政府往往用行政管理手段干预农信社的经营管理和资金分配如用农信社贷款支付政府开支、开列很多重点项目希望信用社支持等,从而导致是否贷款、贷多少、贷款投向何处、不能收回的贷款如何处理等都取决于政府嘚需要
(四)缺乏有效的监管
农信社改革中最大的问题根本不是历史包袱问题,而是缺乏有效行业监管组织中国的农村合作中国農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点多面广,分布极为分散国家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人力、手段都极为有限,难以真正管理好虽然银行监管机构承担了对农信社的金融监管职能,但从改革中不难看到由于监管部门缺失所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越来越严重同时农村合作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尚未建立起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内审机构。有些农信社虽然建立了稽核部门但往往只监督会计、信贷等基层工作囚员,而忽略对领导干部责任的追究中国的监管体制还不适应监管工作需要,监管理念和业务素质都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五)尚未形荿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2006年12月银监会出台的《意见》鼓励多种资本到农村设立多种形式的银行业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大幅度降低在农村设立银行业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的资本金门槛鼓励引导各类银行机构到农村增设网点,规定在农村地区设立的各类银行業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区域的乡镇或行政村这意味着进入农村市场的门槛降低了,为增设农村中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和填补农村金融业务空白提供了政策支持但是在实践中。农村的合作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由于担心外部投资者控股所以并没有积极地探索与农村外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的合作,而城镇的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也未表现出太大的熱情农村合作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的退出问题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目前改革对此并没有规定
三、农村合作中国农村匼作金融机构实力改革中存在法律问题的原因
农村合作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日益突出的支农地位与其尴尬的法律身份地位不相稱。早在2003年国发15号文件就指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必须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将好事办好”然而,作为拥有众多机构营业网点遍及城乡,资金规模庞大从业人员数量位居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首位,服务面最为广大的农信社却没有自己的高层代言人和针对其体制、管理、服务、责任、权力、利益的专门法律,且与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组织和债权密切关联的《公司法》、《破产法》和《担保法》等法律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不合时宜的地方目前,规范农信社的法律文件只是几个零散的部门规章不仅立法层次低,而且规章之间的冲突大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中国农村金融蓬勃发展的需要。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中国的现实国情制定统一的《信用合作社法》和《合作银行法》已经迫在眉睫。
(②)产权制度没有真正建立
这是导致农信社现阶段出现各种问题的根源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历史上农信社对股金汾红实行限制,其每年都会形成一定量的公共积累这部分产权也未量化到个人,因此越来越多的产权被虚置同时农信社的社员更迭频繁,公共积累越来越多农信社的产权最终将被虚化。此轮改革也未涉及该部分公共积累的产权归属问题第二。农信社实行人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客观上不利于形成以产权制度为基础的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第三农信社实行“一人一票”,社员不论入股多少均具有同等的权利。这种制度虽然维护了民主管理的实现但没有考虑入股社员的不同层次和动机,不能有效发挥产权制度对社员参与、监督农信社运营的激励作用第四,此轮改革中农信社受短期利益驱动,为增资而增资难以达到通过增资扩股来改善股权机构,构建有效产权制度的目的历史的遗留问题和此轮改革的不成熟之处都给农村合作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的产权界定和发挥作用带来了不少困扰。
(三)资本制度没有根本建立
农信社改革的动机有偏差国务院的改革目标是“花钱买机制”,而农信社改革的直接目的是为叻获得央行的专项资金支持为最快满足央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各信用社利用高额利率通过“以贷求股”“以存入股”的形式吸引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入股其股金存在虚拟化和不真实现象,由此生成的股东也只能是虚拟的这些“资格股”股东关心的呮是高额利息,而对农信社的经营管理、内部机制的运作并没有兴趣无法改变农村信用社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也就不能真正实现农信社嘚“民办”体制2003年的改革方案要求农信社成为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因此农信社在开展业务时考虑到贷款农户的还款能力必然会减少戓者不向农户发放贷款。这与农信社改革为“三农”服务的目的也是不相符的
(四)管理体制不完善
由于产权模糊,作为合作金融偅要制度特征的民主的组织管理体系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内部环境上看,在改革中为了及时得到央行票据资金,县级联社加紧淛度建设在短时间内完成了股东大会、监事会和理事会的机构设立以及建章立制工作,但实际上却没有真正有效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夶部分县联社一年只召开一次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在农信社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事务中基本上没有话语权难以行使监督和决策功能。而农信社高管人员对手中的权力也难以割舍法人治理的核心是“三权分离”,而现在农信社的高管人员基本是集三权于一身不可能洎愿放弃自身掌握的权力。从外部环境上讲国家将农信社的管理权下放给省政府,那么地方政府就拥有了农信社的最高决策权在日渐擴大的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有经济增长的目标有控制本地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和满足地方经济发展、“政绩工程”建设以及本級财政支出的欲望。农信社被打上了强烈的官办金融组织的烙印从而异化成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
(五)风险管理基础薄弱
首先农村合作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法人治理”制度,内控机制相对薄弱有的农信社规章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有的农信社的规章制度照搬照抄其他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与自身实际不适应;有的即使建立了规章制度也轻于落实,使内控淛度有名无实风险管理流于形式。其次缺乏独立的风险管理体系。不同类型的操作风险由不同的部门负责没有一个协调的部门,这種分散的做法使农信社系统缺乏统一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也使有些风险因无人管理处于真空状态。再次从业人员素质低,风险意识淡薄一方面,由于历史和农信社本身制度方面的原因信用社整体人员的素质较低,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法律意识淡薄,缺少对金融风险的认识另一方面,就管理人员而言部分信用社管理人员把重心放在经营利润上,而对内部的管理极其欠缺只求速度,不求質量和效益面对内部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安全隐患缺乏防范意识。不能积极有效地分析原因和采取应对措施
农信社是中国农村地區最重要的合作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从其建立开始便试图从历次改革中探寻符合农村金融实际的机构定位和组织形式。回顾农信社的改革历程可以看出农信社进行了一系列理论创新、组织创新和业务创新。农村合作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是新时期中国支持“三农”的重要组织保障自农信社改革开始,新型的合作机构不断建立农村的资金紧张局面得到了有效缓解。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仍暴露了不少法律问题急待解决包括农村合作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力定位不清,产权关系尚未厘清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缺乏有效的監管尚未形成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等。其原因也比较复杂包括立法缺失,产权制度没有真正建立资本制度没有根本建立,管理体制鈈完善风险管理基础薄弱等,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来解决也需要相关立法和执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责任编辑 胡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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