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融资租赁通俗解释實际操作过程中,出租人如何对抗善意第三人是出租人需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通俗解释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于出租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约定,笔者尝试从实践角度剖析相关条款,并就部分问题提出初步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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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通俗解释中出租人嘚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因出卖人不履行的义务产生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可以转让给承租人出租人未转让的,该权利由出租人行使;
2)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3)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買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4)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6)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的租金,对经催告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合同,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出租人和出卖人变更***合同的,出租人应当经承租人同意;
2)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出租人在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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