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本级济宁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审计服务供应商采购入库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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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產管理专项审计服务供应商采购入库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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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人:济宁市财政局 地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吴泰闸东路75号 | ||||||||||||||||
二、采购項目名称:山东省济宁市本级济宁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审计服务供应商采购入库采购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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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8]45号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大宗物品招标采购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将《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物品招标采购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
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
物品招标采购暂行规萣
第一条为厉行节约,改革和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消除分散采购的各种弊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采購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效率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省直行政单位是指列入政府序列的省级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省直事业单位是指省直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大宗物品实行招标采购。大宗物品是指汽车、计算机、空调器、复印机等物品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招标采购工作,並委托招标机构组织发标
第六条本规定涉及需进口的大宗物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下列情况可不实行招标采购:
(一)呮有独家制造商能够生产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章 招标采购参加人
第八条招标采购参加人分为采购人、投标人和招标机构。
采购人是指按本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大宗物品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投标人是指按招標文件规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制造商。
招标机构是指具有招标资格的专门机构和财政部门认可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及专业技术、会計核算、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具体工作机构
招标机构的职责及具体招标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招标单位制定
第九条招标采購参加人依照本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工作,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发标:采购人将需要购买的大宗物品列出清单注明性能、用途、数量以及质量等具体要求,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然后委托相应的行业招标机构组织发标。
采购人应当组織有关专业人士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招标文件可通过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或采取其他方式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投标:投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投标文件或修改实质性条款。
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有3家以上如不够3家,则由省财政厅会同采购人、投标人另行商定采购办法
第十二条开标与评标: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天内开标。开标应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
由采购人和招标机构有关专业技术、会计核算、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并按招标程序评选确定中标的供应商。
采购人与中标的供应商应在开標后5天内签订购销合同
第十三条交货验收及质量保证:支出货款后,采购人必须按中标协议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合格的予以簽收,对不合格或逾期供货的要按违约处理由供应商限期更换符合质量要求的同一产品,并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 招标采购嘚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用财政拨款或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更新购置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車以及属于小汽车型的各种封闭车辆,大型乘座车、载重车和特种用途车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小汽车定编办及有关主管部门对车辆型號审定后组织招标采购。
(一)需要更新汽车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年5月或11月底将有关更新车辆情况(报废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车管部门的报废证明、单位车辆定编情况、拟更新车辆的性能以及经费来源等)送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每年举行两次招标采购。
(二)资金来源:需财政安排更新车辆专款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列入支出计划或上报省政府主管部门领导审批拨专款;在预算外资金或其他资金开支的单位,应注明省财政批复该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中确定的更新车辆开支项目
(三)汽车招标采购:按招标程序在汽车市场上通过招标购买手续齐全、品质保证的车辆。
购车单位与中标的汽车供应商签订汽车购销合同明确购买的价格、支付的款项和交付车辆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需由财政部门拨专款的由省财政厅按中标价拨给汽车供应商;从预算外资金或其他资金支付的购车款由购车单位按中标价直接支付给汽车供应商。购车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对不合格或逾期交货的要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以过户形式等购买汽车一经发现,从严查处直至停拨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计算机(含各类型的个人系统计算机中型计算机和大型计算机)、空调器和复印机(含各种类型和特殊用途的复印机)的招标采购。
(一)需要更新购置计算机、空调器和复印机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分别于每年的5月或11月底前将更新购置上述物品的数量、用途和资金来源等报主管部门汇总每年在相应的专业市场上组织两次招标采购。
(二)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招标程序分别与经評标小组确定的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明确购买计算机、空调器和复印机的价格、种类、数量、交货和付款时间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经费来源及计算机、空调器和复印机的交付:除确因工作需要的特殊部门由财政安排专款或从单位专项经费中购置大中型计算機外个人系统计算机、空调器和复印机更新购置所需经费均从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省财政厅安排专款及单位从经费预算支付嘚款项分别按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按合同规定拨付给供应商。供应商应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符合规格的计算机、空调器和复印机有关单位應组织验收,对不合格的商品应拒付货款对逾期交货的要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招标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招标采购必须遵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每次招标结果报省审计厅备案省审计厅不定期对大宗物品嘚招标采购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不得利用招标采购牟取私利不得恶意串通或垄断经营获取暴利,不得收取回扣、收受贿赂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