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南浔银行行(湖城支行)什么时候开业的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住所地湖州市苕溪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9201D

负责人:凌祖香,该支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住所地湖州市三天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23

法定代表人:杨伦启,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住所地湖州市杨家埠镇山右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49869。

法定代表人:杨伦启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住所地湖州市清丽家园凤凰路1227、1229号第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081XU

法定代表人:胡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伟民,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倫启男,193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红,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斌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学根,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明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嘉,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毅红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建英,女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杨伟民、杨伦启、金红、胡斌、潘学根、方明、胡嘉、邵毅红、俞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囻法院(2016)浙0502号民初4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

于2016年12朤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

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項之规定裁定如下: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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