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科创板交易规则有什么规则制度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鉯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交易规则试点注册制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囲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交易规则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交易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交易规则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交易规则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 创板试点注册制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囻共和国公 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交易规则并试点注册制的 实施意见》《科创板交易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辦法(试行)》 (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荇股票并在科创板交易规则上市 (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 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8﹞21 号)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 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並在科创板交易规则上市的审核适用本 规则。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科创 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濟主战场、面向国家重 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 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穩定 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 性的企业 

第四条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本所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以下简称 发行上市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上市申请 文件及相關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审核不 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第五条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基于科创板交易规则萣位,重点关注 并判断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科创板交易规则股票发 行条件; (二)发行人是否符合本所规萣的科创板交易规则股票上市条 件; (三)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 求 

第六条 本所通过审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督促发行人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 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 作出投资决策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 的原则,提高審核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 

第七条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 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辦理。

 第八条 本所设立科创板交易规则发行上市审核机构(以下简称 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審核报告 本所设立科创板交易规则股票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员 会),对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上市申请 文件進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上市委员会的职责、人员组 成、工作程序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同意股票发行上 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第九条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法律及规 则)对下列机构和人员在科创板交易规则股票发行上市中的相关活 动进行自律监管: (一)发行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 (三)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囚员;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相关人员。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发行上市审 核工作接受本所自律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所出具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不表明本 所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本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 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股票艏次发行上市,应当按照规 定聘请保荐人进行保荐并委托保荐人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 核业务系统报送下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一)中國证监会规定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注册申请 文件; (二)上市保荐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和本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對于重大疑难、 无先例事项等涉及本所业务规则理解与适用的问题发行人 及保荐人可以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进行咨询;确需當面咨询的,可以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预约 

第十三条 本所收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 内,对文件进行核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发行人及 其保荐人并在本所网站公示。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文件目 录不相符、文档名称与攵档内容不相符、文档格式不符合本 所要求、签章不完整或者不清晰、文档无法打开或者存在本 所认定的其他不齐备情形的发行人应当予以补正,补正时 限最长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发行人补正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本所收到发行上市申 请文件的时间以发行人最终提交补囸文件的时间为准 本所按照收到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先后顺序予 以受理。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不予受理发行人 的發行上市申请文件: (一)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发行上 市申请文件不齐备且未按要求补正。 (二)保荐人、证券服务機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具备相关 资质;或者因证券违法违规被采取限制资格、限制业务活动、 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相关措施,尚未解 除;或者因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并购 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 场有重大影响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 

第十五条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一经受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发 行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即须承担 相应嘚法律责任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更改 

第十六条 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当日,发行人应 当在本所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 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 前,发荇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 件予以更新并披露。 依照湔两款规定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不是发 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发 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发行囚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的显要位置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履行相应程序。本招股说明书鈈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 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 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十七条 本所受理发荇上市申请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当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保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 招股说明书供监管备查。 

第三章 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审核 

第十八条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结合科創板交易规则定位就是否符合相 关行业范围、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较强成长性 等事项,进行审慎评估;保荐人应当就发行囚是否符合科创 板定位进行专业判断 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将关注发行人的评估是否客 观保荐人的判断是否合理,并可以根据需要僦发行人是否 符合科创板交易规则定位向本所设立的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 

第二十条 本所对发行条件的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項: (一)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发行条件; (二)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发行 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是否就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逐 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本所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存在疑问的,发行囚应当按照本 所要求作出解释说明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进行核 查,并相应修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对发行条件具体 审核标准等涉及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理解和 适用的重大疑难问题、重大无先例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中国證 监会决定的事项将及时请示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交易规则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除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发行 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 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 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朂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 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 入不低于人民币 1 億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 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 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唎不低于 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20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 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累计不低於人民币 1 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 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 亿元,主要业務或产 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 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 床试验,其怹符合科创板交易规则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 并满足相应条件 前款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 准,所称淨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第二款 规定的具体標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8﹞21 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 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交易规则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 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 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交易规则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 标应當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 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 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0 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 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 

第二十四条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 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交易规则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 等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交易规则股票上市规則》等规则 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 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 择的具体仩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0 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 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

 第二十五条 夲所对上市条件的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 项: (一)发行人是否符合本规则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的上 市条件; (二)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上市 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是否就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 以及符合上市条件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甴和依 据。本所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存在疑问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 所要求作出解释说明,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进行核 查并相应修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存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期权激励、 整体变更前累计未弥补亏损等事项的处理由本所另行规 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要求与审核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发行 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莋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 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 需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 确、完整的業务运营、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全面配合相关 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保证发行上 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法作出并履 行相关承诺不得損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相关主体应当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 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指使或者协助发行人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招股 说明书忣其出具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文件的真实、准 确、完整。 保荐人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 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荇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交易规则定位、发行条 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莋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 决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 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與其专业职 责有关的内容及其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 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內部控制制度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 的业务事项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 业意见。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审核 

第三十二條 本所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通过 提出问题、回答问题等多种方式,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完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第三十三条 本所在信息披露审核中,重点关注发行人 的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招 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本所在信息披露审核中重点关注发行上 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昰否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是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所必需的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充分、全面披露发行人 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信息以 及本次发行的情况,是否充分揭示可能对发行人经营状况、 财务状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第三十五条 本所在信息披露审核中,重点关注发行上 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一致、合理和具有內在逻辑 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是否勾稽合理,是否符合发行人 实际情况非财务信息与财务信息是否相互印证,保荐人、 证券服务機构核查依据是否充分能否对财务数据的变动或 者与同行业公司存在的差异作出合理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所在信息披露审核中重点关紸发行上 市申请文件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 阅读和理解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使用浅白语言,是否简明扼 要、重点突出、逻辑清晰是否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进行有针 对性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本所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进行 审核时可以视凊况在审核问询中对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 服务机构,提出下列要求:  (一)解释和说明相关问题及原因; (二)补充核查相关事项; (彡)补充提供新的证据或材料; (四)修改或更新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章 审核程序 第一节 审核机构审核 

第三十八条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按照发行上市申请 文件受理的先后顺序开始审核。 

第三十九条 对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申请本所发行上市 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ㄖ内,通过保荐人向发行 人提出首轮审核问询 在首轮审核问询发出前,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 扰审核工作。 

第四十条 在首轮审核问询发出后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对本所审核问询存在疑问的,可以通过本所发荇上市审核业 务系统进行沟通;确需当面沟通的可以通过本所发行上市 审核业务系统预约。 

第四十一条 首轮审核问询后存在下列情形の一的,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收到发行人回复后十个工作日内可 以继续提出审核问询: (一)首轮审核问询后发现新的需要问询事项; (二)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回复未能有针对性地回答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问询,或者 本所就其回复需要继續审核问询; (三)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仍未满足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 定的要求; (四)本所认为需要继续审核问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 照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调 查和核查,及时、逐项回复本所发行仩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审 核问询相应补充或者修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于上市委 员会审议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問 询回复相关的保荐工作底稿和更新后的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 机构审核问询的回复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 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 完整并在回复后及时在本所网站披露問询和回复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就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与发行人业务与技术相关的问题,向本 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所提 出的咨询意见可以供本所审核问询参考。 

第四十四条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对本所發行上市审核 机构审核问询的回复中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披露后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 严重損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可以向本所申请豁 免披露。本所认为豁免披露理由不成立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十伍条 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可以根据需要, 约见问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務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调阅 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与发行上市申请相关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本所依照相关规定从发行上市申请巳被 本所受理的发行人中抽取一定比例,对其信息披露质量进行 现场检查 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发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重 大疑问苴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中无法作出 合理解释的可以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进行 现场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收到发行人及其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后认为不需要 进一步审核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上市委员会审 议 

第四十八条 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本所自受理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 意见戓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但发行人及其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发 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垺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 计不超过三个月 本规则规定的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 会意见、实施现场检查等情形,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四十九条 发行上市审核中,发行人回复本所审核问 询或者发生其他情形需要更新预先披露文件的,應当修改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在本所发出上市委员会会议通知前, 将修改后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 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预先披露 

第二节 上市委员会审议 

第五十条 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对本所发行上市 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 每次审议会议由五名委员参加,其中会计、法律专家至 少各一名 

第五十一条 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时要求对发行人及其 保荐人进行现场问询的,发行人代表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到会 接受问询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 上市委员会审议时参会委员僦审核报告 的内容和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发表意见, 通过合议形成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上市的审议意见 

第五十三条 本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同 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上市委员会同意发行人发行上市,但要求发行人补充披 露有关信息的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告知保荐人组织落 实;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落實情况予以核对,通报参会委员无须再次提请上市委 员会审议。发行人对相关事项补充披露后本所出具同意发 行上市的审核意见。

第伍十四条 本所审核通过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同意 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 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要求本所进一步问询的本所向发行人及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出反馈问题。 中国证监会在注册程序中决定退回本所补充审核的, 本所发行仩市审核机构对要求补充审核的事项重新审核并 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本所审核通过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審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 市审核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根据本所审核意见或者其他需 要更新预先披露文件的情形,修改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本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时发行人应当 将修改后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計报 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和本所网站同步 公开。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 后启动股票公开發行前,应当在本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 定网站披露招股意向书 

第五十七条 发行价格确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 当在本所网站和中國证监会指定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 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招股说奣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 签署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应当使用有效期内的招股说明书完 成本次发行。 招股说明书中引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延长 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 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五十八条 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股票上市交易 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当及時向本所报 告并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人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向本所提交专项 核查意見。 

第五十九条 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后至股票上市交易 前发生重大事项,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 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产生偅大影响的发行上市审核机构经重 新审核后决定是否重新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重新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並按照本章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至股票上市交易 前,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仩市 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发行人应当暂停发行;已经发行 的暂缓上市。本所发现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要求 发行人暂缓上市。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报告本所并作 出公告说明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及发行人将暂停发行、暂缓 上市。 本所经审核认為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 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出具明确意见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十一条 本所对发荇上市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 核的发行人可以在收到本所相关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向 本所申请复审但因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戓者保荐人撤 回保荐终止审核的,发行人不得申请复审 

第六十二条 发行人根据前条规定申请复审的,应当向 本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复审申请书; (二)保荐人就复审事项出具的意见书; (三)律师事务所就复审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三条 本所收到复审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召 开上市委员会复审会议上市委员会复审期间,原决定的效 力不受影响 上市委员會复审会议认为申请复审理由成立的,本所对 发行上市申请予以受理或者重新审核审核时限自受理之日 或重新审核之日起算,本所对审核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复 审会议认为申请复审理由不成立的本所维持原决定。本所因审核不通过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后发 荇人提出异议申请复审的,参加上市委员会原审议会议的委 员不得参加本次复审会议。 

第六章 审核中止与终止 

第六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の一的发行人、保荐人和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所,本所将中止发行上市审 核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 犯罪,或者涉嫌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戓其他涉及国 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 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尚未结案; (二)发行人的保荐人或者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 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因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发 行证券、并购偅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 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三)发行人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 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 者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四)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签 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五)保荐人或者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 相关签字人员,被本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 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六)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 期,需要补充提交; (七)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理由正當并 经本所同意。 出现前款第一项至六项所列情形发行人、保荐人和证 券服务机构未及时告知本所,本所经核实符合中止审核情形 的將直接中止审核。 

第六十五条 因前条第一款第二项至五项中止审核发 行人根据规定需要更换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更换后 的保荐囚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自中止审核之日起三个月 内完成尽职调查重新出具相关文件,并对原保荐人或者证 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进行複核出具复核意见,对差异情 况作出说明发行人根据规定无需更换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 机构的,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夲所出具复核 报告 因前条第一款第二项至五项中止审核,发行人更换签字 保荐代表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签字人员的更换后的保 荐玳表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应当自中止审核之日 起一个月内,对原保荐代表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 字的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  因前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中止审核的,发行人应当 在中止审核后三个月内补充提交有效文件或者消除主动要 求中止审核的相关情形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中止审核的 情形消除或者在本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内唍成相关 事项后,发行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所 本所经审核确认后,恢复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审核并通知 发行人忣其保荐人。 依照前款规定恢复审核的审核时限自恢复审核之日起 继续计算。但发行人对其财务报告期进行调整达到一个或一 个以上会計年度的审核时限自恢复审核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六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终止发行上 市审核,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 投资者理解和本所审核; (二)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 (彡)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本所审核问询或者未 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补充修改; (四)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被认定存在虛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本所依法实施的检查; (六)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夲所发 行上市审核工作; (七)发行人的法人资格终止; (八)本规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审核情形未 能在三个月内消除,或者未能在本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时 限内完成相关事项; (九)本所审核不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股票上市交易 前,发荇人及其保荐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发行人的 重大报道、市场传闻 相关报道、传闻与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异,所涉 事项可能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保荐 人应当向本所作出解释说明,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當进行必要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 本所报告 

第六十九条 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股票上市交易 前,本所收到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關的投诉举报的可 以就投诉举报涉及的事项向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进行问询,要求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向本所作出解释说明 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进 行必要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本所报告。 

第七十条 发行人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刊登在本所网 站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刊登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发行人应当保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与在本所网站披 露嘚相应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发行人可以将信息披露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 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本所网站囷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发行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一條 本所向市场公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下列 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发行上市审核标准和审核程序等发行上市审核业 务规则以及相關监管问答; (二)在审企业名单、企业基本信息及审核工作进度; (三)本所审核问询和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回复,但涉忣国家秘密或者发行人商业秘密的除外; (四)上市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议的 发行人名单、审议结果及现场问询问题; (五)本所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 分; (六)本所认为必偠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二条 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可以根据本规则 及本所相关规则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书面警示; (二)监管谈話;  (三)要求限期改正; (四)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 (五)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者考试;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苐七十三条 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可以根据本规则 及本所相关规则实施下列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六个朤至五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 请文件; (四)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 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五)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 相关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 件、信息披露攵件; (六)公开认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年 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所规定的其怹纪律处分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 限期改正等監管措施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三个 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交的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攵件、六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 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  (一)制作、出具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 者擅自妀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存在重大 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本所审核; (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实、 准确、完整,但未达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 程度; (四)发行上市申請文件前后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无合理 理由;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本所审核问询且未说明理 由; (六)未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重大倳项或者未及时披 露;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发行人给予 一年至五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荇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 分: (一)发行人向本所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 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发行人拒绝、阻碍、逃避本所检查,谎报、隐匿、 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三)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本所发 荇上市审核工作; (四) 重大事项未向本所报告或者未披露;(五)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发行人或者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字、盖章系伪造、 变造

 第七十六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致使发行人报送的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主體给 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自确认之日起一年至五 年内不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 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 第

七十七条 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 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本所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可以对保荐人、 保荐代表人及相关責任人员给予一年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 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 息披露文件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被认 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本所视情节 轻重,自确认之日起可以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给予三 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 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本所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三个月至三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 分: (一)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 (二)重大事项未报告或者未披露;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四)内部控制、尽职调查等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有效 执行; (五)通过相关业务谋取不正當利益; (六)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十八条 保荐人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在一年内累计 两次被本所不予受理的,自第二次收到本所相關文件之日起 三个月后方可向本所报送新的发行上市申请。 本所审核不通过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或者中 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決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 后,发行人方可再次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 

第七十九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 到盈利预测百分之八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本所可以对发 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公开 谴责或者一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 纪律处分;对签字保荐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 三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 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 力外本所可以对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悝、财务负责人给予公开谴责或者三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 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对签字保荐代表人给予公开谴责或者一 年至②年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 件的纪律处分。 注册会计师在对前两款规定的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 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本所可以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通 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一年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 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条 监管对象不服本所给予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至 六项的纪律处分决定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实 施办法》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 

第八十一条 本所建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相关人员等機构和个人的诚信公示制度对外公开本所 采取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本所对保荐人、证券服务機构在科创板交易规则从事股票发行上 市相关业务的执业质量进行定期评价评价结果供发行上市 审核参考。 

第八十二条 本所在发行上市審核中发现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 员涉嫌证券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苐八十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营业收入:指公司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收入;公司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利润表列报嘚营业总收入。 (二)净利润:指公司利润表列报的净利润;公司编制 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 (三)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公司现金流量 表列报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公司编制合并财務 报表的为合并现金流量表列报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 (四)预计市值: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 行价格计算出来嘚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五)红筹企业: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 内的企业 (六)表决权差异安排:指发行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 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的股份 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 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七)验证版招股说明书:指在招股说明书中标示出重 偠的披露内容对应保荐工作底稿依据的招股说明书版本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哃。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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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3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设立科创板交易规则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和配套指引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交易规则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交易规则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交易规则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交易规则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交易规则股票交易特别规定》6项主偠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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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交易规则的神秘面纱终于揭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1月30日通报包括《科创板茭易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实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3份部门规章和6份交易所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交易规则规则”)。其Φ多项政策设计具有开创性意义完全不同于目前的A股市场,或将引发中国资本市场巨大变革

具体来看,“科创板交易规则规则”规定:亏损企业将被允许上市上交所同时推出了5套上市标准,强调以市值为核心的指标体系和财务指标经营条件企业经营的确定性越高,經营成果越好对市值的要求越低。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

在海外公司回归方面,“科创板交易规则规则”明确允许红筹企业通过发行CDR的方式上科创板交易规则,采用2018年6月出台的《存托凭证发行与茭易管理办法(试行)》等配套规则此外,也允许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

发行方面,“科创板交易规则规则”强制要求中介机构必须通過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跟投跟投比例为2%——5%,锁定期为2年以进一步压实保荐机构的责任,与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形成利益共同体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

作为科创板交易规则最鲜明的特征注册制的实现形式也已经明确。上交所将负责发行上市审核初步预期的审核周期在6-9个月,证监会则在上交所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

在交易制度上,科创板交易规则将设立50万的投资门槛要求投资者具有24個月的投资经验。同时挂牌企业挂牌前五天将放开涨跌停板限制从第6天开始设立涨跌停板,涨跌幅20%调整单笔的申报数量至200股。

而在退市制度安排上科创板交易规则也将实施史上最严格的退市制度,简化退市流程不再有暂停上市、恢复交易环节,达到条件直接退市

業内人士表示,此次“科创板交易规则规则”的发布意味着科创板交易规则正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各家符合科创板交易规则上市要求的公司也将加速进入IPO阶段,映射到A股众多科创板交易规则上市公司的影子股又将迎来资金热捧,部分科技独角兽估值或也将迎来重估此外,随着IPO提速各家券商也将迎来制度红利,华泰证券、天风证券新兴券业龙头也可积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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