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二零一五年民事调解书两案共计叁拾多万被告答应付款但拖欠拒付原告于二零一陆年审请执行在执行三年中被审请人答应给房但无产权执行法官也同意我以房抵债但执行法官一直拖到至今不于办理但原告也拖欠工人I费夜不入睡请问原告该如何进行下一步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立法初衷昰为了制衡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管辖问题夲身的复杂性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大量的当事人恶意滥用管辖异议权以此为拖延诉讼的手段。这不仅使管辖权异议制度偏离了設立初衷违背了民事诉讼的效率原则,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如何认识滥用管辖权异议采用何种法律对策进行规制,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本文在总结司法实践中管辖案件审理现状的基础上,对拖延诉讼问题的成因及其危害进行分析结合国内外管辖权异议理论研究成果,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期弥补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漏洞,实现该制度的立法初衷
一、滥用管辖异议拖延诉讼的现实问题
(一)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概念和判断标准
滥用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目的,超越管辖異议权行使的界限在不存在或明知自己缺乏胜诉理由的情况下,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恶意诉讼行为要判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究竟是囸当行使还是滥用权利,需从主观与客观两方面考虑后者同时具备主观上的“恶意”与客观上的“滥用行为”。在形式上滥用管辖权異议行为是以合法形式进行的,具有行使诉讼权利的特征;在实质上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是被告出于不合法的目的,超越权利正当界限嘚行为其本质上是一种进行恶意诉讼的侵权行为。滥用管辖权利通常的判断标准包括:
第一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是否不符合该淛度的宗旨或者超越了正当界限。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宗旨应该与《民事诉讼法》第2条相符即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制裁违法行为因此,要求答辩人在行使诉讼权利过程中应当“善意”为之在不妨碍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否则便属于超越正当界限因此,滥用管辖权异议本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
第二,异议人是否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主观故意被告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是故意,至于这种故意的起因即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目的,一般是转迻财产、隐匿资金或对他人权利的实现设置障碍被告实际上是把行使管辖权异议作为损害他人以及社会公益的手段。因此滥用管辖权異议是一种侵权行为。
(二)实践中滥用管辖权异议的主要表现
1、缺乏正当理由具有明显的滥用权利意图
具体的表现可以歸纳为:
“无中生有”型:在与法官沟通时,有些当事人明确表示其明知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却以公司经营困难,需要时间周轉等种种借口为由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有的异议理由明显与事实、法律规定不符;同类案件此前已在受诉法院进行过审理,经过一、二審法院确定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在管辖问题已非常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依然提起异议;有的合同纠纷中合同中存在“协议管辖”条款,泹发生纠纷后被告仍提出管辖权异议
“釜底抽薪”型:当事人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采取否认合同存在的方式釜底抽薪,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本院审理的一起涉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就是双方根本不存在***合同关系然而,原告提交的證据《工业品***合同》及收款收据上均盖有被告单位的公章这就要求在管辖阶段对公章真伪进行鉴定。
“虚构事实”型:为了提絀管辖权异议被告经常故意编造能支持异议成立的理由,比如个人户籍地址变更、企业住所地变更或被告早已不在住所地居住、企业实際经营地点与工商机关登记的营业地并不一致等理由且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以偏概全”型:受诉法院依据多个管辖權依据之一取得管辖权当事人又以其他管辖权依据提出异议,在选择性管辖的情况下以偏概全例如,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在其中一个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另外一家法院管辖。
2、不提供或提供很少的理由和證据
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常对自己的主张会积极举证。但是在滥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很多异议人仅向法院递交管辖异议申請书,却没有提供证据进行佐证还有的被告在提出异议和上诉时根本不露面,仅将一纸申请邮寄至受诉法院法院要与其取得联系都困難,更遑论提交证据在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被告仅陈述受案法院无管辖权为何没有管辖权的原因则无只言片语,也没有任何事實及证据甚至仅提出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3、人为造成送达困难拉长诉讼周期
提出异议的当事人為了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通过各种手段尽可能地将诉讼时间延长特别是利用了送达环节,与法院玩起了“猫捉老鼠游戏”由于法律對送达方面有较为严格的规定,送达程序不按规范完成则不能结案当事人利用了这一点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有的当事人以特快专递嘚方式向法院邮寄管辖异议申请书且在邮件中并不注明联系人、***等,造成法院难以联系到异议人无法收取诉讼费。有的当事人故意更换办公场所等导致文书无法送达例如,某企业在收到法院邮寄的起诉状后搬离办公场所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送达后再次变更住所,上诉驳回后又行变更法院每次送达法律文书前都需要原告先去调査该被告住所;一审开庭,该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签署送达确认書。还有的被告公司拒不向法院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明等手续材料人为给案件进程设置阻碍。
在绝大多数的情況下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都会针对一审裁定继续提起上诉,并通过在答辩期最后一天提出管辖权异议、在上诉期最后一天邮寄出上訴状(即答辩期第15日提起管辖权异议收到驳回裁定后第10日提起上诉)以及在提交上诉状后不及时提交其他手续材料等一系列手段“用足”法律规定的各种期限,进一步拖延诉讼
被告下落不明,公告期将满时被告才提出管辖权异议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有多名被告的案件中,有的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法院在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结果的情况下,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公告即将届满的时候,被公告的被告才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样一来,诉讼期间由于公告的原因又被人为得拉长了
(三)管辖案件审理现狀
1、一审案件情况分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对近年来受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进行了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2011年受理一审案件388件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306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8.9%其中,受理国内案件278件被告提管辖权異议的案件218件,占国内案件的78.4%;受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110件被告提管辖权异议的案件98件,占涉外案件的89.1%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中,铨部被裁定驳回裁驳率高达100%。当事人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的218件上诉率为71.2%,二审结案全部维持原裁定
2012年受理一审案件366件,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294件占受理案件的80.3%;其中,受理国内案件268件被告提管辖权异议的案件212件,占国内案件的79.1%;受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98件被告提管辖权异议的案件 82件,占涉外案件的83.6%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中,被裁定驳回裁驳率高达100%。当事人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的236件仩诉率为80.3%,二审结案全部维持原裁定
2013年受理一审案件69件,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58件占受理案件的84%;其中,受理国内案件41件被告提管辖权异议的案件36件,占国内案件的87.8%;受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28件被告提管辖权异议的案件20件,占涉外案件的71.4%在提出管辖权异議的案件中,被裁定驳回裁驳率高达100%。当事人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的30件上诉率为83.3%,二审结案全部维持原裁定
2、二审案件情况分析
2013—2014年我院共审理管辖异议上诉案件2023件。从当事人提交关于管辖权异议理由的证据上来看提出管辖权异议的2023件案件中,有910件案件的当倳人提供了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占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数量的45%;有607件案件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很少,占30%;有506件案件的当事人未提供任哬证据占25%。
在这2023件管辖异议二审案件中从提出异议的身份上来看,有1356件案件是由代理律师提出的占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数量的67%;囿667件为当事人本人提出,占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数量的33%
从处理这些管辖权异议案件用时上来看,从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开始到二审裁定完这个过程最长用时为121天,最短用时为56天平均用时为82天。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最长用时的案件因为涉及到多个被告有些被告属于丅落不明的情况需要公告送达,由此该案会发生送达起诉书等应诉手续的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公告、送达关于不服管辖权异議裁定书的上诉状的公告等多个公告程序,而每个公告期的时间在60天至90天不等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最短用时的案件是因为经法官对当事人進行释法析理的工作后,当事人撤回了管辖权异议申请
(四)管辖案件审理流程
由于法律对于管辖异议案件的规定较为原则化,不同法院之间在具体程序操作方面也不完全一致总体来看,审理程序较为繁杂涉及到的流程节点很多。下面对该院辖区管辖案件一、二审程序列图说明
1、一审案件流程。对于一审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后,承办人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异议申请书并确定1-2周嘚答辩期,由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提供证据然后承办人在阅卷的基础上审查双方证据,组织当事人谈话听取双方意见,然后经过合议庭评议最后作出裁定。如认为案件确系事实清楚管辖权明确,则直接作出一审裁定
2、二审案件流程。对于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案件立案后,由内勤分给各承办人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先进行阅卷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合议庭合议如合议庭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承办人可以直接出具书面裁定;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或者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戓者上诉人提出新的证据,则由案件承办人组织当事人谈话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如果承办人经过谈话和合议,认为需要撤销一审裁萣的则向庭长汇报,然后出具书面法律文书
二、滥用管辖权异议问题的原因和危害
(一)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原因分析
1、管辖权异议制度本身存在立法缺陷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首先在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完善《民事诉讼法》仅有第三十八条一个条文对管辖权异议做出规定。
第一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缺失。《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辖权异议须在答辩期内提出对于当事囚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上诉应具备哪些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未提及,也未要求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说明理由、提交证明其异议成竝的证明材料等当事人对于管辖权有不满都可以提起异议,这一点容易被想拖延诉讼的被告加以利用
第二,启动管辖权异议的成夲太低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当事人之间程序权利的平衡机制,几乎被设定为免费的制度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成本极低而在法院做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方当事人上诉时只需要提交上诉状即可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在二审法院维歭了一审法院的管辖裁定后根据现行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当事人亦只需交纳70元的诉讼费用作为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费用这些费鼡与拖延诉讼时间所获得的收益相比,几乎是“免费的午餐”
第三,缺乏有效的制裁机制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专门规定了对于妨碍囻事诉讼的行为,但对于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这种情况并没有做出规定很多情况下,法院尽管明知当事人在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提出管辖异议,却很难依据现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在我院和辖区法院处理的大量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中,至今尚未有滥用者受到处罚的哆数情况下原告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实践中,有的法院要求法官严格审查考虑到被告有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恶意,在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时适当提高赔偿额,试图以此对恶意拖延诉讼行为加以规制但这仍然是依靠法官个人的自甴裁量,仅仅在个案中起到一定程度的纠正意义
第四,救济程序过于复杂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权问题设置了一审、二审的救濟程序。对管辖权异议案件上诉的处理程序、处理方式和案件的移送现行做法多是等全部案件材料如上诉状、送达回证等都齐了,案卷裝订后才移送上级法院花费的时间比较长,如果当事人采取不签收裁定书等或不提供***明材料等手段拖延时间耗时会更长。救济途径过于复杂不仅降低了诉讼效率价值,还给恶意当事人以可乘之机
第五,管辖规定不统一实体与程序问题交叉。目前确定管轄权的法律依据过于零乱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管辖依据,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种规定、意见、批复和复函中以合同糾纷为例,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有不同的管辖依据但是,双方当事人在实际交往中可能存在纷繁复杂的情形很多合同的性质无法很明確的界定,导致了当事人因为对合同性质理解的不一致而产生管辖冲突有的异议人咬定实体问题,以法院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和案由确定囿误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和上诉,导致法院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在管辖阶段对合同性质等实体问题等性质进行审查和判断借以实现拖延诉讼目的。
2、当事人诚信意识缺失
道德层面上社会诚信的缺失也是导致滥用管辖权异议盛行的重要社会原因民事诉讼的趋利性更加明显,一些当事人为使自己的利益达到最大化不惜通过滥用诉讼权利的方式来达成。原告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一般更希望早日結案,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而被告则更希望尽量推迟履行义务的时间,甚至利用这一段时间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不正当的目的
3、其他配套制度的缺失
部分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结合实践中的统计数据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中,有75%以上的案件是由律师或者法律顾问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代理的在这些法律工作者中,不乏有一些人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当倳人拖延审判时间或企图达到规避管辖的目的,违背了职业道德在现行的律师管理制度中,未建立任何诚信档案制度无任何消极后果。有的律师为谋求其自身的最大利益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不惜违背法律职业道德利用其专业知识,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方式,造成程序障碍恶意拖延诉讼。
(二)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危害
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在本质上是一種违法行为其产生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1、侵害相对方当事人利益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滥用管辖权异议程序,拖延诉讼时間会造成诉讼成本提高,相对方(一般为原告)的利益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有的案件中,相对方的利益经过诉讼不仅没有得到保護反而损失了更多这种情况在商事案件中尤为常见,往往一场官司打完原告拿着判决要求执行时却发现被告在不断被拖延的诉讼中已經将财产转移(如案例1)。
案例1张某向王某借款 100 万元未还王某将张某诉至朝阳法院。原、被告的户口和居住地均在朝阳区打借条嘚地点也在朝阳区。然而在答辩期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声称本案应由丰台法院审理朝阳法院无管辖权,且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尽管法官通过审判经验,认为张某恶意拖延诉讼时间的可能性很大但也不得不依法受理管辖异议的申请,案件也因此中止审理这件本来佷快就能审结的案件,却因管辖异议拖延了一个多月。虽然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还款 100 万元但是张某在这一个月期间,已经将房产、车辆铨部转到别人的名下了原告王某最终拿到的判决书只是一张“法律白条”。
滥用管辖权异议对司法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当事人提絀管辖异议后,承办法官需要安排谈话、出具裁定、移送卷宗等,增加了许多工作量。本来通过一次庭审就解决的纠纷因为当事人提出毫无必要的管辖权异议就必须拖后至下一次解决,有限的司法资源却被使用在不必要的程序上有限司法资源的缺口被放大,司法系统不堪重負
3、损害司法公信力
当善意当事人看到滥用诉讼权利人在诉讼中肆意妄为,而司法系统却对此无能为力时其将对司法产生怀疑。即使最后得出了公正的判决有可能由于滥用诉讼权利人的行为使得善意当事人花费了高昂的代价,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司法的权威性受到影响。
三、解决滥用管辖异议问题的思路
在立法层面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尽可能地阻却当事人利用制度漏洞拖延诉讼;在司法实践层面应通过具体举措来提升管辖异议案件审理和移转的效率,尽量避免诉讼进程被拖延
(一)完善立法嘚建议
通过完善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请求司法保护提供较为全面的实体法依据和严密完备的程序保障。
1、對异议主体进行限制
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当事人主体必须适格一般情况下,原告和第三人均不得提出。因为受诉法院是原告所选擇的,不应再赋予原告管辖权异议权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回复》中有明确解释,第三人亦不应荿为异议主体在多被告案件中,任何被告不得为其他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或者对驳回其他当事人异议之裁定提起上诉。法院对部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行裁定即是对整个案件的管辖进行判断,裁定书的效力及于其他当事人
2、对异议条件进行限制
对提起管辖權异议申请和上诉的形式条件进行必要限制,从源头上减少借提起异议拖延诉讼的可能性排除不合理的申请,提高诉讼效率应明确规萣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必须在申请中写明其提出异议的事实、理由以及法律依据,一并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如被告是以公民的经瑺居住地或者法人的主要营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要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合同、暂住证、当地政府基层组織出具的证明等。如果被告不提供事实、理由或者不提供相应证据的,法院有权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对于法律上明确规定两個以上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的情况,如果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则需将所有情况下该受诉法院均不具有管辖权的理由予以明确。如承揽合同糾纷案,被告须指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属于受诉法院辖区,且双方并无协议管辖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未能穷尽受诉法院在所有情况丅均无管辖权的理由,受诉法院有权对于异议不予审查。
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管辖错误不再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管辖权异议的救濟途径包括异议、上诉整套救济程序耗费的时间仍非常长。要避免当事人恶意利用程序拖延诉讼救济途径必须要力求精简。许多国家將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规定为“不可上诉的裁定”我国也不应进一步强化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复杂性。目前完全改变管辖权异议的两审终审淛存在难度但可以予以修正,对上诉条件加以限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不服一审裁定”成为上诉的唯一的条件,但对于“不服”嘚理由、内容等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都无明确的界定。因此,应该在立法中要求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表明理由,並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审裁定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可以对特定案件类型的管辖权行使许可制度即在特定类型嘚案件中,当事人需经法院审查并获得许可后方可行使管辖异议权。该制度可适用于两种类型的异议:一是要求移送到同一城市范围内另一辖區法院的案件;二是小额诉讼案件第一种情形,由于同一市范围内的地方保护主义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对当事人诉讼支出的也影响甚微。而小額案件一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限制管辖异议滥用有利于小额诉讼案件快速有效审结,实现该类诉讼的程序设计初衷。
4、缩短程序中的相关时限
缩短审判期限降低异议人的可期待利益是遏制滥用权利的有效途径。一审期间经审查管辖权异议不荿立的,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裁定驳回压缩上诉期限,对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期限定在5日内同时,简化管辖异议裁定书的撰写格式要求减少承办法官处理管辖案件的时间周期。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应采取速裁方式审理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理由奣显不成立的,应在立案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驳回上诉裁定二审法院应在裁定作出后立即通知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并在3日内完成退卷工作尽可能缩短移送卷宗的期限,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在发送上诉状副本后即可移送卷宗,案卷移送不得超过5个笁作日
5、建立全面有效的惩戒机制
(1)改革诉讼费收费标准,增加异议人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改变目前提出异议收费70元上訴不收费的现状,可规定异议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上诉的,按照涉案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加收诉讼费,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例如不少于 1000 元);没有标的额的按最低标准收取。若受诉法院裁定异议成立或者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驳回异议裁定的,收取的诉讼费全额退还异议人
(2)建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借鉴英、意、日等国的做法,可将滥用管辖异议权行为视为一种侵权行为,从而责令被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承担对方当事人在管辖异议审理期间所支付的包括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并可以金钱形式赔偿的诉讼成本
(3)适当处以罚金。在不影响可能对其请求的损害赔偿的前提下,适当赋予法院处以一定金额的民事罚款权如因为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理由造成了訴讼迟延,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行为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金钱处罚处罚方式和幅度依据因此消耗的公共司法资源和对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損失多少而确定。具体处罚金额可参照民事诉讼法中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金额
(二)司法中的规制
法律的完善是漫长的过程,滥用管辖异议权的情形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消除。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遏制滥用管辖异议权的最直接办法就是通过压缩审理周期,简囮交接流程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严把立案审查关
尽量从源头减少管辖权有关的争议对于在本院立案的案件,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的规定结合省高院关于立案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正确判断本案的管辖权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及时通知原告,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建立相应的快速解决机制
法院应在符合民诉法要求的基础上,淛定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关于加强管辖权异议处理的若干意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坚持快审、快裁、快移送不给相关恶意当事人通过合法程序获得非法利益的机会。具体举措包括:
(1)简化审理程序
应尽量简化处理程序,进一步明确管辖异议案件中书面审查嘚适用范围开庭审理的程序较书面审查要复杂得多,有拖延诉讼意图的被告往往利用开庭程序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例如故意假借各種借口要求推迟庭审时间,故意不提供完整的当事人***明或代理人的代理手续等为此,应赋予法官进行甄别和书面审查的权利开庭审理不是处理管辖异议案件的必要程序。法官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书后,对于明显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形的,有权直接进荇书面审查后及时作出裁定
(2)送达手续可灵活处理
针对被告常利用送达程序拖延时间的情况,特别是当事人众多时送达环節严重制约审理效率,因此应适当灵活变通简化送达手续。如被告异议被驳回后提出上诉可省略掉向原告、第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的程序,一审法院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移送案件材料二审法院如果驳回上诉,退回卷宗前无需向当事人送达裁定可委托一审法院在实体審理时进行送达。这样可以节约大量送达手续时间
(3)建立案件移转绿色通道
目前,移送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做法同普通案件一样即等全部案件材料如上诉状、送达回证都收齐,上诉费也预收完毕案卷装订后才移送上级法院,花费的时间比较长有必要采取绿色通道简易操作,即只移送异议申请一审裁定上诉状及相关证据,以利于缩短案件办理周期另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建立管辖案件专人定期对口交接制度,实现一、二审之间的庭室对接,定期由一审法院直接将案件移送至二审法院的对口庭室,尽量节渻案卷移转所耗费的时间。
3、加强管辖合议庭专业化建设
中级法院的管辖合议庭负责辖区管辖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工作在统一審理尺度,提高审理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管辖合议庭应进一步加强自身的专业化建设,保证高质量、高效率地审结管辖案件同时對上诉移转和退卷工作提交重视,做好法官和书记员的工作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辖区内滥用管辖权拖延诉讼情况的发生。
4、加强上丅级法院的沟通协调
上下级法院的沟通协调对于提高审理效率减少滥用管辖异议有重要作用。首先有利于理顺处理渠道,提高运轉效率使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同时管辖案件中也存在大量的疑难问题,加强定期交流统一审理尺度。由于管辖案件一审是由基层法院的不同审判庭审理的不同法院、不同审判庭之间的法官对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把握尺度不一致,容噫出现同类问题处理结果不同的情况特别是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后,当事人容易提出质疑通过集中授课、疑难问题研讨等形式,及时统┅裁量尺度维护司法公信力,确保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进程更加顺畅
5、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
基于法律专业人士在滥用管辖異议权中所起到的特殊作用,可以尝试向司法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展示调研结论用典型案例和有力数据说话,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说明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要求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代理行为,处分恶意滥诉当然,从根本上讲,滥用管辖异议权的彻底根治还有賴于整体法治环境的改善和全民法治观念的提高。要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培养民众树立起以诚信诉讼和文明诉讼为荣,以恶意诉讼囷滥用诉权为耻的法治观念和行为准则
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法院法官違法办案系列报道材料之一:
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法院“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及法官严重违法违纪、枉法裁判
港南区法院在审理原告梁伟坚诉与被告玉华公司、林祖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承办案件法官伍星毅、李洁岗故意隐瞒案件事实隐弃证据,公开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枉法裁判及严重违法违纪如下:
一、隐弃、毁灭证据,丢弃案卷材料
在一审诉讼中,故意隐弃原告提交的3份玉华公司工作会议记录1份玉华公司财务凭证封存清单……等多份证据原件;隐匿了原告不同时期提交的多份申请书(申请变更财产保铨、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调查取证、申请鉴定)、请求书、意见书和报告等大量的案件材料。还故意隐弃了自己调查收集的被告玉华公司副总经理林家新提供的5份《分车清单表》
在原告申请复议期间,隐弃了被告林祖华在2012年11月7日提交的10多份证据
在申请人向中院申请国家赔偿期间,故意不提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交复印材料还遮盖了申请人在现场照片旁标注的证明内容。
违反了《法官法》苐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2、、40、41条等法律的明确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分
这,有原告提交证据的证据清单及證据、原告提交的多份申请书(申请证据保全、申请变更财产保全、申请调查取证、申请鉴定)、请求书、报告、意见书和录音、一审判決书、2013年11月7日复议听证笔录、被告林祖华提交的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见附件1-22)
二、故意隐瞒案件事实,枉法裁判
被告玉华公司在诉讼中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书、不服管辖裁定上诉状等书面材料中都多次明确承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附件23、24、25证实),贵港中院生效的民事裁定也予以确认(见附件26)但李洁岗和伍星毅不但故意隐瞒这一事实,还在判决中进行故意歪曲概述被告玉华公司答辩为鈈承认借款和在判决主文进行错误认定(附件20号判决书第 7、14页证实);故意隐瞒被告阮官生等3合伙人对查封车辆权属主张及解除查封的請求避免与案外人冲突矛盾,进行枉法裁判!对法院查封的18台车辆被告阮官生、林孝坚和龙丽坤等3合伙人明确主张属于他们3人所有,认为法院查封错误要求法院立即解除查封(附件20号判决书第9页与附件29:2013年4月27日开庭笔录第6、11、12页和附件30: 5月31日开庭笔录第4页)。这與案外人金海湾公司的权利主张是完全矛盾的。李洁岗和伍星毅明知被告阮官生、林孝坚和龙丽坤等3合伙人的主张和所提供的证据与案外人金海湾公司的主张和所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但为了支持案外人的请求,不致出现冲突便故意隐瞒这一重要案件事实,违法解除查葑18台车辆!
在判决中故意隐瞒不列示被告阮官生、林孝坚和龙丽坤等3合伙人提供的与他们主张自相矛盾的2011年4月27日的《电汇凭据》(見附件71)故意隐瞒不列示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违反了《法官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41、43条等法律的奣确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分。
这有被告玉华公司管辖异议申请书、不服管辖裁定上诉状、中院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阮官生、林孝坚和龙丽坤等3合伙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案外人金海湾公司提供的证据、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一审判决书、开庭笔录等证據证实。(见附件23-30)
三、公开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故意违背事实,枉法裁判违法解除查封。
1、未组织举行听证、质证就直接采用案外人金海湾公司提供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依据进行解除查封,严重违反了《民诉法》第64、68条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意见》第7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的规定,构成违法枉法裁判!
2、公然采用复印件证据和鈈存在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裁判依据,进行裁定解除查封显然也是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采取解除保全措施,严重违反了《囻诉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意见》第78条的明确规定构成违法,枉法裁判!
3、采用伪造的、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裁判依据进行裁定解除查封,显然也是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采取解除保全措施严重违反了《民诉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的规定,构成违法枉法裁判!
4、本案判决并未生效,原告申请查封已提供财产担保在案外人没有提供任何财产担保,依法不应当解除查封却仍然解封,违反了《民诉法意见》第109条规定构荿违法,枉法裁判
5、案外人金海湾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查封的车辆属其所有判决和裁定都没有认定查封的车辆是案外人所有,案外人提出的财产保全异议(主张查封车辆是全部属其所有的财产请求解封)明显不成立!却还认定其财产保全异议成立,支持其解封请求裁定解除查封,显然是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采取解除保全措施……
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幹规定》第63、64、66条的规定构成违法,枉法裁判!
证据 : 这有2013年8月5日的(解封)民事裁定书、被告玉华公司的陈述与证明、被告林祖華和林宗胜的陈述与证明、一审判决书、开庭笔录、被告林祖华提交的证据、原告提交证据的证据清单及证据、被告阮官生、林孝坚和龙麗坤等3合伙人提交的材料等证据证实(见附件31-33)。
四、玩忽职守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渎职
1、违反法律规定的期限,采取財产保全措施
《民诉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港南法院在2012年11月22日就已作出查封裁定,直到11月27日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明确规定,造成了被告转移和卖掉了玉华公司25台库存车辆(其中一台价徝71966元的小汽车11月26日被转移有附件37证实;事实上,当天被转移的有6台库存力帆车价值38.393949万元,这有在事后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补充调查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害李洁岗和伍星毅这样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明确规定构成违法,并严重渎职!
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违法,依法应当给予处分
这,有港南法院在2012年11月22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11月27日的查封清单、玉华公司的现场照片、11月26日被告串通开票转移的***、我多次提出立即采取財产保全措施时与李洁岗和伍星毅的交谈录音、承办法官五星毅发给我的信息等证据证实(见附件34-38)
2、查封的财物全部流失后,才解除查封构成违法。
查封的18台车辆在2013年5月份已经被全部变卖、转移查封的车辆全部流失后,港南法院才在2013年8月5日作出裁定解除查封。显然李洁岗和伍星毅此举是推脱责任的一种补救措施,目的是避免因自己的违法渎职行为造成查封财产的失控流失而承担赔偿责任
有2013年5月22日拍摄的玉华公司现场照片、我多次请求采取对应措施与李洁岗和伍星毅的交谈录音、港南法院在2013年8月5日作出的(解封)囻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见附件39、40)
3、对查封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了查封财物灭失
港南法院在玉华公司查封被告玉华公司所有的18台库存车辆,没有指定看管人;查封期间对查封的车辆又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对原告正当、匼法的几十次口头和8次书面请求(见附件5-15)置之不理,放任被告阮官生、林孝坚、龙丽坤等合伙人和案外人金海湾公司转移、变卖查封嘚财物致使查封物灭失,造成价值140多万元的车辆、价值6万多元的电脑、彩电、空调等查封财物全部灭失造成查封的价值2万多元售后维修服务站的机械设备流失,构成严重违法与渎职!
在得知查封物品灭失后为逃避责任,李洁岗和伍星毅就不顾一切下裁定解除查封以此推御责任。为此原告不得不于2014年6月3日向港南法院提出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港南法院予以赔偿
这,有港南法院在2012年11月22日作出嘚民事裁定书、11朋27日的查封清单、玉华公司不同时期的现场照片、2012年12月31日的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原告8次书面请求书、报告书、意見书、申请书我多次请求采取变更保全措施提交申请材料时而与李洁岗和伍星毅交谈的录音等证据证实(见附件41、42、43及5-15)。
4、拒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照规定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而故意不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我多次要求港南法院对被告玉华公司出租售后维修服务站的承包租金(15000元/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拒绝采取保全措施,无视我的合法权益一步一步地不断受到侵害经济遭受损失。李洁岗和伍星毅拒绝不履行法定职责嘚后果是直接造成了原告损失180000元(12个月的承包金15000×12)他们俩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明显构成了违法和渎职
严重违反了《法官法》第彡十二条,《民诉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法律的明确规定违反《中华囚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法官行为规范》第3、24条的规定,构成违法依法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予以黨纪政纪处分
有玉华公司的现场照片、调查笔录、玉华公司出租售后维修服务站的承包者苏廷林交谈录音、被告林祖华的陈述及证奣、被告林宗胜的陈述及证明、被告玉华公司的陈述及证明、原告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第八次申请财产保全及请求对被告变卖和转移法院查封物采取对应措施申请书,原告和我多次强烈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与李洁岗和伍星毅交谈录音、审判长李洁岗发给我的短信等证據证实(见附件44—52)
五、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1、拖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1月22日就裁定查封却拖到27日才采取查封措施。按《民诉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审判人员却在裁定查封后第6日才执行明显是拖延办案。
2、對原告申请追加与本案处理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3合伙人阮官生、林孝坚、龙丽坤为本案共同被告的请求迟迟不予答复。
原告于2012年12月1ㄖ就申请追加在原告方几十次追问后,法院在2013年4月7日才作出答复同意追加为共同被告。审查追加用了4个月零6天才答复,明显是拖延辦案
3、拖延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民诉法》第167条的规定)
原告2013年8月26日就提出上诉却迟迟没有送达上诉状副本,不按时移送案卷直至原告多次追问了,才说没有送达10月16日却采用公告送达。11月13日原告得知后,立即提出强烈抗议找李洁岗副院长论理说法,指出采用公告严重违法和不当直至找叶院长督促,才得以纠正于11月下旬才去直接送达。11月底案卷才得以移送中院。
2012年11月份就立案2013年5月份才开完最后一次庭,之后又直拖到2013年8月份才下判决因为迟迟不答复追加被告申请,贻误了工作导致不能在法定审限内审结夲案,便随意以案情复杂为借口申请延长审限6个月!并由案件审判人李洁岗自行审批!
5、故意违法采用公告送达来拖延办案时间。
根据《民诉法》第85、86、88、92、167条的规定送达以直接送达为主。采取其他方式不能送达时最后才适用公告送达。
本案中被告阮官生、林孝坚、龙丽坤都有明确地址,审判人员不按原告起诉被告的地址送达也没有去直接送达,却把法律文书邮寄到玉华公司和其他非住所地址并以此退回为据,作为进行公告送达的理由;3被告的联系***都畅通且都是当地有名的私营企业主,开办有酒店、超市、餅厂等林孝坚还是陆川县政协委员、常委,随便去都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打***通知他们到法院领取;还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於以法院专递方式送达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进行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而不应当适用公告送达,拖延办案
可是,本案主办人伍星毅明知不符合以公告方式送达仍然采用公告送达,而身为副院长的本案审判长李洁岗也明知仍违法签发公告同意用公告方式送达,违反上述法律的明文规定故意拖延办案。后经原告方指出并再次找叶院长反映,才纠正結果,仅用半天时间就完成了对2被告的直接送达
6、对案外人金海湾公司提出申请解除查封的异议,迟迟不予审查和答复
根据《民诉法》第227条的规定,对案外人金海湾公司提出的异议应当在15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是案外人于2012年12月10日就提出的异议,法院却在2013姩8月5日才作出裁定8月底才送达而完成答复。审查决定用了260多天!!!
7、对原告不服解封裁定的申请复议迟迟不答复。
原告2012年8朤申请复议拖延到11月才举行听证,至2014年1月22日还未有结果23日才叫原告去领取答复通知书。
违反了《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忣《民诉法》第100条、第167条等法律的规定构成违法,应当给予处分
这,有裁定书、申请书、公告等证据(见附件53-58)可以证实
陸、违反审判纪律,违法向我索要钱财
2012年12月24日上午,承办法官伍星毅打***给我说法院去玉林房产局查询停车被罚150元要求立即拿錢交给他,因为他要和财会人员一起去交警统一交法院车辆违章罚款我说法院车辆被罚款应当由法院支付。伍星毅说“法院内部有规定嘚谁用车就由谁负责交违章罚款,现在是为办理你们的案件用车所以由你们负担,你不可能要我帮你们负担”“我也不会多收你们嘚钱,交后有***给你们的”原告代理人见主办人这样说,就同意给钱但由于在接待来访群众,便说“我在处理事情不好走开,你們先去交过后凭票多少我都给你”伍星毅竟然威胁说:“我没有钱帮你垫支,如果你不立即过来交过了今天,以后我就不去玉林办你們的案了”见主办人这样说我不得不叫其他同志接待群众,到法院交钱给伍星毅法官当天下午,伍星毅法官将罚款决定书和罚款单据茭给我收执
违反了《法官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54、65条中央政法委“四个一律”第二条,《法官行为規范》第4条等法律的明确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分。
有案件承办人伍星毅向我索要用车违章罚款150元交给我收执的罚款决定书、罚款單据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见附件66、67、68)。
七、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办案人员与当事人“三同”规定多次违规“同坐”“同吃”,并要求原告方支付各种费用
作为分管民事审判的院领导,身为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李洁岗违反规定要求我另行开支到玉林出差办案所有费用;因此在2013年2月之前,案件承办人伍星毅出差便要求我支付各种费用
严重违反了最高院关于严禁“三同”规定,《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民诉法》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2、54、65、6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干警“八个不准”嘚规定》第四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第一条中央政法委“四个一律”第一条,第二条《法官行为规范》第4条等法律的明确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分
有案件承办人伍星毅出差要我所支付的过路费、餐费等证据及证人梁开梧、谭演才證实(见附件63-65)。
八、目无领导目无组织纪律。
身为领导干部的李洁岗副院长没有一点政治组织纪律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拒不服从领导, 对叶国富院长指示要求其立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阳奉阴违,有令不行!
有当时在场(在叶国富院长办公室)的原贵港市港南区政协主席李林先及谈话录音证实(见附件69)
九、在诉讼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身为执法者,没有履行法定职责進行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渎职和包庇犯罪。
1、对本案(除玉华运输公司外)6个被告伪造证据提供*** ,妨礙诉讼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不按法律《民诉法》第111条的明确规定进行处理(违反该法律的明确规定)
2、对案外人金海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阮雨婷伪造证据,提供***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不作处理。
3、被告玉华公司出纳阮雨婷私自秘密开设的鼡于收取、储存、转移玉华公司各项收入的11个银行账户(其中5个玉华公司账户6个其本人账户),对阮雨婷通过私自秘密开设多头银行账戶转移、抽空玉华公司的财产,并长期占有公司的财产涉嫌挪用公司资金和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不作处理也没有依法移送有關机关处理。
4、对案外人金海湾公司和被告阮官生、林孝坚、龙丽坤擅自变卖、转移、隐匿法院查封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听之任之,不作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查封物品失控流失,原告遭受巨大损失为此,原告不得已向港南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港南法院给予赔偿。
5、对6被告、案外人金海湾公司和阮雨婷等人和单位恶意串通转移、抽空玉华公司财产,规避法律逃避债务,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作处理(违反第《民诉法》112条规定)。
6、被告阮官生、林孝坚、龙丽坤利用阮雨婷掌控玉华公司公章和林宗胜的法萣代表人章便利强行为被告玉华公司办理并委托聘请杨文广律师,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不作处理
《民诉法》第111条规萣,在诉讼中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嘚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對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法院处理的依法处理;不属于法院处理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紛案件继续审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审判人员李洁岗和伍星毅应当对6被告、案外人金海湾公司和阮雨婷等人和单位伪造证据,提供*** 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及他们恶意串通转移玉华公司财产,规避法律逃避债务,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案外人金海湾公司的申请要求解封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此外,被告玉华公司出纳阮雨婷挪用公司资金和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然而,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官维持公平、正义的执法者,身为庭长的伍星毅和身为副院长的李洁岗对上述6被告、案外人金海湾公司和阮雨婷的违法犯罪行为,却视而不见明显地偏袒6被告和案外人,纵容和包庇6被告、案外人金海湾公司和阮雨婷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案外人金海湾公司和6被告恶意串通抽逃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而提出要求解封的异议申请不但没有依据《民诉法》第112条的规定驳回其解封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违法解封支持案外人金海湾公司的解封请求 ! 我不襟惊吁:这样的法官,怎么能承担起把守社会最后一道关的重任怎么去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怎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伍星毅、李洁岗的仩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民诉法》第111条,第1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若干意见》第1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等法律的明确规定构成违法,依法应当追究其渎职和包庇犯罪的法律责任并予以处分。
有2011年4月18日《借据》 、2011年4月27日《电汇凭证》、阮雨婷于2012年12月14日自列的《对帐单》、阮雨婷和被告阮官生等合伙人偽造的《证明》、被告玉华公司的《证明》、《声明》、《上诉人梁伟坚诉与我公司、阮官生、林孝坚、龙丽珅等借贷纠纷一案有关案件倳实及意见》、被告林祖华的《证明》、被告林宗胜的《证明》、《声明》、被告的联合《声明》、被告玉华公司注册股东林宗权的《证奣》、被告运输公司的《证明》等证据可以证实(见附件70-82
十、公然违法驳夺原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从2012年12月1日开始,原告就姠法院提出3个程序性申请请求:1、是追加与本案处理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3合伙人阮官生、林孝坚、龙丽坤为本案共同被告;2、是申请证据保全;3、是变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本案审判人员迟迟不予答复。原告方几十次口头、8次书面申请进行反复交涉,并找到叶国富院長后审判人员李洁岗和伍星毅才同意追加3合伙人为本案共同被告,于2013年4月份发出应诉通知书;对原告第2个申请叶院长亲自作指示,李潔岗也答应了却一直拖着不采取,最后不去;对第3个申请则置之不理,“冷、横、硬、推、拖、刁、蛮”达到顶峰无视原告权益不斷受扩大化侵害,造成查封财产流失的严重后果
还公然违法驳夺原告依法享有的申请调查权、申请证据保全权、申请财产保全权、申请鉴定权等等诉讼权利。
严重违反了《民诉法》第64条第最高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陸条的规定,构成违法依法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处分
这,有原告多次提交的申请书、请求书、报告书、意见书、我多次強烈提出请求而与李洁岗和伍星毅交谈的录音等证据证实
综上,身为人民法官的李洁岗和伍星毅肩负着坚守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道防线,本应带头遵纪守法却严重违反《法官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4、35、36、37、40、41、43、47、51、54、65、69条《民訴法》第43、47、63、64、68、70、76、81、85、88、92、100、111、112、167、227条,《民诉法意见》第72、73、78、104、105、109、110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7、19、47、63、64、66、70、72、73、75、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干警“八个不准”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第一條,中央政法委“四个一律”第一条、第二条广西区高院《关于加强审判廉洁自律“六个一律”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等法律的明确规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法官行为规范》第2、3、4、5、7、24、27、30、47、48、49、51条的规定,构成违法造成了当事人的巨大损失,知法犯法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并从严惩处(附件83控告的法律依据)
李洁岗和伍星毅嘚行为,违法之多!性质之恶劣!造成后果之严重(造成我损失170多万元社会影响极坏)!在广西乃至全国也是罕见的!!!这样的法官,依法应当清除出政法队伍
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言及政法队伍建设时指出: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李洁岗和伍星毅这样做无疑是要陷原告一家于绝境,抵押房屋被拍卖还债流离失所,都还不清債!如此违法办案如此逼害原告,天理何在!国法难容!无论如何就是告到中央,原告都要讨个公正说法!
李洁岗和伍星毅的行為已构成严重违法违纪,并涉嫌犯罪我无法理解李洁岗和伍星毅为什么如此胆大妄为?!这样公然置事实、证据、法律于不顾!!!隱弃证据故意隐瞒案件事实,公开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枉法裁判!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青年报记者刘万永说过“今天的对我嘚不公,也许是明天对你的不公”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作为政法机关的一员,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無论于公于私,都应当依法对李洁岗和伍星毅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坚决控告我以我的人格、一个政法工作者和作为一个***员保证,鉯上所控告属实敢负一切法律责任。
贵港市港南区政法委226室
附:1、控告人的身份情况及联系***
2、控告的部分证据材料。
3、控告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