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稅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4]4号 浙财税政[2017]3号 浙江省财政厅渻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管理权...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二、非营利组织按以下程序认定免税资格: 三、需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上报申請材料截止期限为每年的10月底。
四、申请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五、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填写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六、非营利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免税收入仅限于文件规定的收入。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 |
摘要: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9]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税费征收管理局: 为落实国家减税惠民政策...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殘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浙江省税務局税费征收管理局: 为落实国家减税惠民政策,进一步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關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综合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二、经营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嘚,定额减征6000元 三、纳税人年度内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多重身份不重复享受。 各地财政、税務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方便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办理纳税事务确保专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同時要密切关注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