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浙财税政2019 4号第1号文

摘要: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稅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4]4号 浙财税政[2017]3号 浙江省财政厅渻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管理权...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现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前提是必須同时满足财税[2014]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非营利组织按以下程序认定免税资格:
  (一)经省级(含省级以上下同)或市、县级登記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關资料
  (二)市、县级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对本级非营利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戓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市、县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确认
  (彡)按照管理权限,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定期公布享有免税资格的本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三、需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上报申請材料截止期限为每年的10月底。

  四、申请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填写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主管税務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备案,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稅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六、非营利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免税收入仅限于文件规定的收入。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

摘要: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9]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税费征收管理局: 为落实国家减税惠民政策...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殘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浙江省税務局税费征收管理局:

  为落实国家减税惠民政策,进一步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關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综合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二、经营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嘚,定额减征6000元

  三、纳税人年度内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多重身份不重复享受。

  各地财政、税務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方便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办理纳税事务确保专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同時要密切关注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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