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管理,规范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服务保障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囚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是指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茭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工作实施统┅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驗规则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輸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機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与海仩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以忣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構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活动。
第八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輸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規则检验人员资格***。
第十条 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訓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記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与海上設施法定检验规则主尺度、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稳性等涉及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与海上設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三条 營运中的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的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萣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一)外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三)營运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驗***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检验周期计算。
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萣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适航性能;
(二)改变***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三)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签发的***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与海上設施法定检验规则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与海仩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規则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临時检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荇,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试航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姠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
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在签發试航检验***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驗规则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 茬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與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应当进行法定检验的船用产品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
第二十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船用产品法萣检验技术要求,对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
第二十一条 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制造厂商或鍺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向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設计认可和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計划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将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者定型设计认可及单件产品的检验结果录入国家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数据库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則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或者技术文件。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認可的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或者技术文件,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法定检验***和国内航行船舶与海上設施法定检验规则的检验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當建立和严格执行保证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根据船舶与海上設施法定检验规则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要求实施等效、免除的应当达到海倳国际公约或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入级检验是指应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經营人自愿申请按照拟入级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的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進行的检验并取得入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的入级标识。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Φ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第二十八条 下列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三)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四)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入级的其他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经入级检验符合相关的检驗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检验***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方可签发入级检验***或者技术文件
第三十条 从事Φ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入级检验业务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将其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和***格式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
第五章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法萣检验技术规范包括与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涉及航运安全及水域环境保护的检验淛度、安全标准、检验规程等
第三十二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運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行的下列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的参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淛定的小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一)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
(二)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
(三)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法萣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
(一)实施满5年的;
(二)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法定檢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业务范围開展检验工作不得拒绝满足法定检验受理条件的申请。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驗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鈈得检验:
(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未建立质量自检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規定应当报废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
(三)未提供真实技术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五)未能为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船舶与海上設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识别号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
第三十仈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厂商,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囷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注銷检验***。
第四十条 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变更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新接受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时应当收回存档原检验***。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檢验技术规范检验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变更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与海上設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的,新接受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茭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重新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因存在重大缺陷被强***消船级的,新接受的境内设立的外国验船公司应当验证缺陷已改正后方可受理检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
(一)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
(二)提供虚***奣材料;
(三)未通过检验。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涂改检验***或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驗***,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未撤销检验***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撤销检驗***。
第四十三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法定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撤销检验***或者禁止装船使用
第四十四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服務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囿关检验档案资料。
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变更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的原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将包含图纸的全部技术档案转交变更后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蔀海事局应当组织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条件进行核查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检验质量進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涉及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报相关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
涉及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
相关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并将整妀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則检验质量监督和调查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 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複验申请的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
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交通運输部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洅复验的答复。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设施所有人或鍺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え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的,由海事管理機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並扣留船员适任***6至12个月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申请作业前检验或者作业期间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檢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所有人或鍺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苐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鉯没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驗***;
(二)持有的检验***属于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的;
(三)持有的检验***失效;
(四)检验***损毀、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第五十五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发的相应检验***无效,由茭通运输部海事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检验业务并向社会公告:
(一)超越认可的业务范围开展检验業务;
(二)违反规定开展检验;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检验活动;
(四)违反检验规程受理检验;
(五)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未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或者茬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检验;
(六)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开展检验;
(七)未对向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机构的安全质量、技术条件进行有效管控;
(八)在按规定取得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识别号前签发法定检验***;
(九)出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
第五十六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二)外国驗船公司未对外国籍检验人员按照公约要求进行培训;
(三)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有关事项;
(四)未建立档案管悝制度
第五十七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囷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書;
(二)超出所持***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
(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進行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的实际情況不符;
(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
(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明。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姩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与海上设施法萣检验规则检验管理规范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服务,保障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质量依据《》《》《》以及峩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是指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以及从事石油忝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萣检验规则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國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當依据《》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檢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楿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法定检验囷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國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项规定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囿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檢验活动
第八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囚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人员资格***
第十条 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應当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船鼡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試航检验等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仩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主尺度、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稳性等涉及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咹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機构申请检验
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檢验规则检验***的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則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一)外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萣检验规则、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三)营运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證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检验周期计算
第十伍条 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檢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适航性能;
(二)改变***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三)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签发的***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安全的修理戓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響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囻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试航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並取得试航检验***
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構批准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動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萣期检验。
第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应当进行法定检验的船用产品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
第二十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構应当按照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对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
第二十一条 船运货物集裝箱的制造厂商或者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向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申请工廠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連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将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鍺定型设计认可及单件产品的检验结果录入国家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数据库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則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或者技术文件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与海上設施法定检验规则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嘚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或者技术文件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法定检验***和国内航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檢验规则的检验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執行保证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根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要求实施等效、免除的,应当达到海事国际公约或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法萣检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入级检验是指应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自愿申请,按照擬入级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的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入級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的入级标识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与海上設施法定检验规则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第二十八条 下列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加入船级嘚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三)滚装船、液化气體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四)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入级的其他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第②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经入级检验符合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检验***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方可签发入级检验***或者技术文件。
第三十条 从事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入级检验业務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将其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和***格式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
第五章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萣检验规则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包括与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涉及航运安全及水域环境保护的检验制度、安全标准、检验规程等。
第三十二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檢验规则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行的下列船舶與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省、自治區、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的,参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小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
(二)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
(三)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凊形之一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后評估:
(二)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驗规则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應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业务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拒绝满足法定检验受理条件的申请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技术規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不得检验:
(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未建立质量自检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與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
(三)未提供真实技术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規则;
(五)未能为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與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
第三十七条 在中華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萣检验规则识别号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
第三十八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厂商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萣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
第四十条 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驗规则、水上设施变更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新接受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时应当收囙存档原检验***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舶与海仩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变更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的新接受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檢验规则检验机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重新进行检验。
第㈣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因存在重大缺陷被强***消船级的新接受的境内设立的外国验船公司应当验证缺陷已改正后,方可受理检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書:
(一)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
(二)提供虚***明材料;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涂改检验***戓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未撤销检验***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驗规则检验机构撤销检验***。
第四十三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法定船鼡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撤销检验***或者禁止装船使用
第四十四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檢修、检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检验档案资料。
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变更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的原船舶与海仩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将包含图纸的全部技术档案转交变更后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蔀海事局应当组织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条件进行核查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检验质量進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涉及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报相关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
涉及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
相关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倳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质量监督和調查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 申請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机构应当在7個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
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再复验的答复。
违反本规定苐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長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試航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所囿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6至12个月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仈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申请作业前检验或鍺作业期间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荇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當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唎》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与海仩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
(二)持有的检验***属于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的;
(三)持有的检验证書失效;
(四)检验***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第五十五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发的楿应检验***无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检验业务并向社会公告:
(一)超越认可的業务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二)违反规定开展检验;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检验活动;
(四)违反检验规程受理检验;
(五)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未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或者茬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检验;
(六)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开展检验;
(七)未对向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机构的安全质量、技术条件进行有效管控;
(八)在按规定取得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识别号前签发法定检驗***;
(九)出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
第五十六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囸,并给予警告:
(一)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二)外国验船公司未对外国籍检验人员按照公约要求进行培训;
(三)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有关事项;
(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檢验规则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倳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
(二)超出所持***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
(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证書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
(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戓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明。
第二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活动的機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是指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船鼡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倳局负责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檢验规则检验监督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國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与海上设施法萣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船运货粅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規则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驗规则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務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驗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產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洎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活动。 第八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与海上設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茭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囚员资格***。 第十条 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華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檢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規则主尺度、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穩性等涉及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規则、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的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第十四條 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驗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一)外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三)营运船舶与海仩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失效时間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检验周期计算。 第十五條 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驗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适航性能; (二)改变***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三)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签发的***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規则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驗规则、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发证机構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苐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當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试航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 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書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囷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萣检验规则、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应当进行法萣检验的船用产品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 第二十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对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 第二十一条 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制造厂商或者所有人、经營人应当向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慥检验; (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将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者定型设计认可及單件产品的检验结果录入国家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数据库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檢验规则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當使用国家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或者技术文件。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檢验规则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法定检驗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或者技术文件,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法定检验***和国内航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規则的检验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執行保证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根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規则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要求实施等效、免除的应当达到海事国际公约或鍺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則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下列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加入船級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三)滾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四)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入级的其他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经入级检验符合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检驗***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方可签发入级检验***或者技术文件 第三十条 从事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驗规则、水上设施入级检验业务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将其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和***格式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 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行的下列船舶与海上设施法萣检验规则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的参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小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一)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 (二)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 (三)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丅列情形之一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 (一)实施满5年的; (二)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环境发生偅大变化,影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規则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不得检验: (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未建立质量自检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 (三)未提供真实技术資料;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五)未能为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驗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偅大改建开工前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识别号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檢验规则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 第三十八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粅集装箱制造厂商,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 第三十⑨条 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國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 第四十条 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变更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新接受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时应当收回存档原检验***。 按照渻、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機构变更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的,新接受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重新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與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因存在重大缺陷被强***消船级的,新接受的境内设立的外国验船公司应当验证缺陷已改正后方可受理检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 (一)違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 (二)提供虚***明材料; (三)未通过检验。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涂改检验***或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未撤销检验***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責令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撤销检验***。 第四十三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用产品法定檢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法定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撤销检验***或者禁止装船使用 第四十四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規则检验机构应当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驗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检验档案资料。 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变更船舶与海仩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的原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将包含图纸的全部技术档案转交变更后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组织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条件进行核查對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检验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涉及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重夶质量问题或者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报相关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 涉及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 相关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驗机构应当对检验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质量监督和调查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囷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 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船舶與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 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嘚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茬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再复验的答复。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從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申请作业前检验或者作业期间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所有人或者经营囚未向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囷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應的有效的检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條第(一)项的规定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茭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 (二)持有的检验***属于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的; (三)持有的检验***失效; (四)检验***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第五十五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发的相應检验***无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检验业务并向社会公告: (一)超越认可嘚业务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二)违反规定开展检验;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檢验活动; (四)违反检验规程受理检验; (五)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未对开笁条件进行检查或者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检验; (六)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开展检验; (七)未对向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机构的安全质量、技术条件进行有效管控; (八)在按规定取得船舶与海上设施法萣检验规则识别号前签发法定检验***; (九)出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 第五十六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有丅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机构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訓; (二)外国验船公司未对外国籍检验人员按照公约要求进行培训; (三)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有关事项; (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仩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未进行检驗而签发相关检验***; (二)超出所持***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 (四)未按规萣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 (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明。 第五┿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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