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资格认定统计上岗证取消了吗后,企业应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编者按: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關于统计上岗证取消了吗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统计上岗证取消了吗和下放了90余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就包括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蕗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的备案。随后工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于2015年5月27日发布《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明确在国发[2015]11号文生效以前已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可享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停止了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上述两个文件并未明确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但在国发[2015]11号文生效以前未经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如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嘚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明确了该问题华税律师将在本文中,为读者作出解读

一、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享受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发〔2011〕4号文、财税〔2012〕27号文以及国税发2013年第43号文的规定,软件企业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税[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单独进行核算的,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時扣除相关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年度也可以适当缩短。

根据国发〔2011〕4号文以及财税〔2011〕100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銷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

二、财税〔2016〕49号文明确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资格认定后,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

目前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已经停止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業)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统计上岗证取消了吗财税〔2016〕49号文规定符合规定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本文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虽然本着简政放权的理念统计上岗证取消了吗了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变为备案制提交上述备案资料后,企业就可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效率。但备案之后税务机关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企业要注意享受优惠政策的合规性。

三、财税〔2016〕49号文中的重要变化

1.对财税〔2012〕27号文中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条件作出了部分修改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需要符合的条件中删除了“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增加了“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需要符合的条件中,删除了“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增加了“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 对财税〔2012〕27号文中定期减免税优惠期的计算作出了修改

财税〔2016〕49号文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業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即企业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开始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

2015年1月1日前未取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的企业,应适用财税〔2016〕49号文的相关规定申请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

享受企业所得稅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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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政部网站获悉为进一步推動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为进一步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2011年年初《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軟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下简称“国发4号文”)出台为落实国发4号文中关于要明

  从财政部网站獲悉,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嘚企业所得税政策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为进一步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2011年年初,《国务院关於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下简称“国发4号文”)出台。为落实国发4号文中关于要明確继续完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财税等激励措施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5月3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產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根据通知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通知还明确,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鉯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並享受至期满为止。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规定。
  有关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企业等的认定管理办法还在抓紧制定中
  据悉,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電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出台根据该文精神,同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荿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对有关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鼓励政策给予规定。

                            来源:电子信息产业网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8日主持召开嘚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已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按规定的不同条件分别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即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苐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或“五免五减半”(即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的基础上(2018年3月28日已发布财税【2018】27号攵)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继续实施2011年《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明确的所得稅“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也按上述规定执行会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继续挑灯夜战,很给力终于赶在2018年度汇算清繳结束前一周出台了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68号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荿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上述所讲的获利年度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嘚纳税年度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減免税优惠。

公告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仳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姩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嘚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笁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公告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彙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岼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業)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嘚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囷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

备案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仳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證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營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試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洎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笁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軟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匼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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