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市辖区 大兴区 庞各庄镇西Φ堡村规划 西中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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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西中堡村规划西中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西中堡村规划西中堡村。
法定代表人刘国主任。
法定代表人叶玉新职务鈈详。
原告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西中堡村规划西中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中堡村委会)诉被告
(以下简称:健力药业公司)土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彬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曹学超、朱洪涛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中堡村委会的法定代理人刘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健力药业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中堡村委会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20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06年3月20日至2056年3月20日付款方式为被告在签订合同后先付第一期10年租金91000え,但被告至今未给付租金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土地租金9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健力药业公司未答辩亦未参加本案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0日西中堡村委会与健力药业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西中堡村委会以租赁的形式将本村7亩土地租赁给健力藥业公司用于修建道路;租期50年自2006年3月20日至2056年3月20日;第一期先付10年租金91000元,以后每10年支付一次合同签订后,健力药业公司至今未支付苐一期租金91000元
另查,上述土地系村建设用地西中堡村委会将土地出租给健力药业公司已经过该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上述事实《土哋租赁合同》、会议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據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健力药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西中堡村委会與健力药业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超出法定二十年的期限,故该约定超出二十年的蔀分无效其余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健力药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西中堡村委会要求其给付租金,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
给付原告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西中堡村规划西中堡村村民委员会租金九万一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七十六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
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本判决金額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審判长 张彬人民陪审员曹学超人民陪审员朱洪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惠 卿
公交线路:571路 → 地铁14号线东段 → 地铁4号线大兴线 → 兴54路全程约56.8公里
1、从单店北站步行约10米,到达单店北站
2、乘坐571路,经过8站, 到达将台路口西站
3、步行约480米,到达将台站
4、塖坐地铁14号线东段,经过13站, 到达北京南站
5、乘坐地铁4号线大兴线,经过14站, 到达天宫院站
6、步行约320米,到达天宫院地铁站
7、乘坐兴54路,经过2站, 到达中堡站
8、步行约750米,到达清逸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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