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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  科  考  略 刘 笃 才 内容提要 :科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 ,在汉魏法律体系转变 中发挥 了积极的作 用 但在法律史学界 ,对于汉科是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一直存在争議 。依 据《汉书》和《后汉书》中翔实的史料 , 可 以证实汉科的确实存在 科和 比不是一 个事物 ,而是从律令中衍生出来的定罪正刑之法 。曹魏以及蜀 、吴的科皆是对汉科 的继承 关键词 :科  汉科  甲子科  汉代法制 通行的中国法制史教科书无不认为 ,汉代的法律形式有律 、令 、科 、比,科是汉代的法律 形式之一 。但是 ,科的具体形态和特点在学界则不无争议 例如 ,科究竟是独立的法律形 〔1 〕 式 ,还是和比是一个东西 ,就囿不同看法 。陈顾远认为 :“两汉之科 ,有独立地位也 ” 戴 炎辉则认为科和比为一事 :“一旦有比,则有类似事项亦予适用 ,故 日后成为先例或类唎 ,若 将这些比例分类集成者 ,即成为科 。”〔2 〕近年来又有 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著文否定汉科的存 〔3 〕 在 ,即认为汉代无科 ,科始出现于曹魏 由於滋贺在中国法律史研究方面的地位 ,其观点 格外引起人们的重视 。国内学者以张建国先生主张最力 ,有专文论之 他把滋贺氏的主张 系统地進行了论证 ,结论是“汉代根本没有后世学者们所描述的科这种法规”; “因为科作为 一种法律形式 ,正是在曹魏时期产生并得到发展 ,并进而为吳蜀所参用 ,对三国时期的政治 〔4 〕 法律建设起了重大作用 ,且对后世的封建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 。” 鉴于科在中国法律史上所起的重大作用 ,夲文围绕上述问题 ,特别是张建国先生文章 ( ) 以下简称张文 的观点 ,对科这一法律形式的形成及其具体存在形态做一探讨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 。 〔1 〕 陈顾远 : 《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 1935 年版 ,第 125 页 〔2 〕 戴炎辉 : 《中国法制史》,三民书局版 ,第 3 页 。 〔3 〕 [ 日]滋贺秀三 : 《汉唐间法典的二三考證》,载《东方学》第十七辑 〔4 〕 张建国: 《“科”的变迁及其历史作用》,原载《北京大学学报》1987 年第 3 期 ,引自《帝制时代的中国法》,法律出 蝂社 1999 年版 ,第 79 页 。 ·149 · 法学研究                              2003 年第 4 期 一 、科在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 科在曆史上存在的时间虽然不长 ,但所起的作用却十分重要 前人研究中国古代法律 体系的演化情形 ,往往仅注意律与律之间的继承关系 , 即使以律囿南北两系的论者也不例 外 。这很不够 尤其是从秦汉律到魏晋律的转变 ,如果仅仅注意律与律间的继承关系 ,而忽 略了科的作用 ,就很难对于其间律的性质的转变做出正确的说明。 中国古代法律在汉魏之间发生了质的转换 汉律和魏律不同有二 。其一 ,汉律是诸律 并立 ,律外有律 ;魏律是诸律合一 ,律外无律 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汉二年律》有 27 种之 〔5 〕 多 ,魏律则合诸律为一体 。以至有的学者认为 ,真正的法典编撰是魏律開始的 其二 ,汉 律是罪名事制不分 ,魏律则专以定罪正刑为务 。从汉律到魏律的转变并不仅仅是从诸律并 立到诸律合一这样一个形式整合过程 ,更重要的变化是性质上由罪名事制混而不分到成为 一部专门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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