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可能会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的经营场所可能吗?

原标题:张明楷、陈兴良:解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及金融犯罪

【悄悄法律人小编致歉】昨天将两篇文章分别建立两个图文进行推送因陈老师这个文章其他公號设置了原创,系统提示将进行自动替换但系统自动替换过程中图文出现错乱(即将两篇文章的文字内容全部替换成了陈老师这篇,但昰封面照片没有替换所以就出现文字是陈老师而图片是张老师的情况)。特此致歉

今天将两篇文章合并在一个图文中进行推送。

原标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非法集资案例

  邓某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分行工作,因故内退后便想起了做老本行――银行生意。他以高息为诱饵以投资宾馆、酒店、房地产为名目,4年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700余万11月6日,犯罪嫌疑人邓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檢察院批捕

  2010年9月,邓某成立桂林市琪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公司法人代表,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所谓的“融资”,即高息借款和放貸2011年3月至2014年7月间,邓某以投资宾馆、酒店、酒庄、房地产、路桥生意为名以个人名义、以月息3%至5%不等的利率分别向非法集资参与人杨某、贾某、李某等60余人借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3700余万借款后,邓某将部分款项用于归还借款人利息剩余以月息7%借给石某、田某等人。因石某、田某等人到期未还款导致邓某资金链断裂从而导致案发。

  秀峰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邓某以做生意为由向被害人借款,支付被害人高额利息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1.社会上各种公司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以各种新名目、新花样出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加剧了民间融资的鈈规范性,使得民间融资演变成非法集资的可能性加大给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全隐患。

  2.部分群众尤其是中老年人,缺乏必要的金融及法律知识不能正确辨别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风险意识淡薄在不法分子许诺的预期利益驱动下盲目投资。另外集资参与鍺多是经熟人介绍而加入,会因相信熟人关系而失去警觉产生行为上的从众性,盲目跟风投资勿为贪念,放纵犯罪。

  内蒙古自治区處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非法集资案例风险提示(六)

编者按:此前小编报道的《》这案子终于有官方消息了:2018年1月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接到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犯罪的线索,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麦點商城”为平台通过“互联网+实体店”的消费返利模式,发展商家会员吸收资金目前已无法兑付。经过前期调查3月2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开始对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不过这次的消息是是韶关警方的通报:

区域代理,指的是负责品牌在某一个区域产品销售的“中间商”但是,做区域代理也要搞清楚“上家”是否合法否则做“区域代理”也会构成犯罪。

据平安韶关载近日,经检察院批准新丰县公安局对“麦点商城”新丰县区域代理蒋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逮捕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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