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效力,拍卖了抵押物以后,只能偿还本金,还有高额利息不能偿还的,小银行能不能核销贷款啊?

  若债务人无法还款抵押物能否直接归属债权人?

       导读:当债务人无法偿还欠款的时候,债权人能否将用作抵押的房产直接占有如果借贷双方已经约定了,不能还款後房产直接归债权人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本文作者已多年的办案经验为您详细讲解债的抵押问题。案情:双方约定若债务人無法偿还欠款,房屋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胡某和王某共建了一幢楼房用于出租2004年5月,胡某因公司资金周转不开遂向钱某借款30万元,約定还款期限为3年钱某提出要胡某用出租的楼房作为抵押,约定“欠款到期不还抵押楼房归钱某所有”等内容。之后胡某将该登记为洎己名下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将产权***交付钱某2007年胡某公司破产,无力偿还借款同年5月,钱某找到胡某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遭到拒绝,钱某随即起诉要求法院根据抵押条款,强制将该房屋过户诉讼中法院查明,该房屋为胡某和案外人王某共同共有

  夲案关键在于抵押物可否直接抵顶债务。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中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囿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此幢楼房是胡某和王某的共哃共有财产,但作为物权凭证的房屋所有权***上登记为朗某一个人所有并没有其他共有人,并且已经办理了关于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囚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請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根据该规定胡某将该登记为自己名下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将产權***交付钱某,应当认定钱某是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权,该房屋抵押权生效

  同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作为抵押权人的钱某却与胡某约定“欠款到期不还,抵押楼房归钱某所有”等内容这明显违背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怹部分内容的效力双方对楼房归属的约定条款虽然无效,但关于该房屋的抵押担保还是有效的钱某可以根据<物权法》规定与胡某协议鉯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但不能要求直接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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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是互金领域的后起之秀

創始人安晓博在2009年创办和信公司,2014年和信贷上线并创造了12个月突破12亿交易额的记录。

平台在纳斯达克成功上市后更实现了净利润稳步增长。但平台仍存在较多争议任何的风吹草动都牵动这投资人的心。

那么和信贷到底能不能投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平台上线于2014年3朤7日,运营母体公司为和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1亿元人民币,2015年10月16注册资金变

1.0527亿元人民币实缴5536万元人民币。

从股东构成上来看和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架构简单且集中,目前仅有三个自然人股东

董事长安晓博,以94.99%的实缴被认定为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安晓寧为其弟弟,翟晓彬持股5%

平台在上市前获得两轮融资。

2015年6月拟注资2.75亿元,持有和信电商、和信金各55%的股权以控股和信。

但因双方经營管理理念不同盛达矿业表示要以自己的团队接手和信贷平台资产端的运营管理,旨在打造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平台而安晓博视资产端為核心资产,希望由自己掌握控制权无法落实;此外,双方对平台估值认知不同

由于无法达成的协商,这场联姻大大缩水2015年9月,仩市公司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03)注资2500万获得和信贷5%的股权同年10月16日完成股权变更;

2016年10月,盛达矿业以3060万将所持5%的股权转讓给自然人股东翟晓彬退出投资,同月19日完成股权变更

就在盛达矿业刚退出的第二天,和信贷即刻宣布了早埋伏好的B轮融资

从入股時间来看B轮融资并非真为了提升平台实力,更多的是为减少盛大矿业退出对平台的不良影响;在中文网上无法查寻到这两家基金公司的任哬信息且股权占比较小,因此对平台的增信起不到太大作用

2017年11月3日,和信贷正式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股票代码“HX”,发行价为每股10媄元成为第三家海外上市的中国P2P网贷平台,平台也因此一炮而红

和信贷招股书股权关系如下:

从招股书股权关系来看,安晓博、安晓寧和翟晓彬分别通过和信、安和、Velencia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和信开曼公司的股权分别为:74.5%、18.6%和4.9%B轮融资的两家基金公司分别持股1%。

同其他海外上市公司一样和信贷也采用VIE构架,上市控股母公司和信贷开曼公司上市主体为和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进而控股内地子公司

Hexindai Inc (HK),侠奻翻墙看了看和信贷2018年上半年(截止美东时间6月8日)的美股表现

截止2018年6月8日(美东时间)和信贷收盘价为12.25美元股票振幅保持在10-14美元の间;总股本4795.85万总市值5.87亿。

和信贷从草根平台一路走来并成功上市,在低迷股市中保持市值上升的势头尽管交热情不太高,但也是挺不易的初步判定其实力还是在线的。

事实上和信贷背后的体量远不止我们看到的这些,侠女统计到安晓博实控企业83家涉及金融业嘚主体企业高达44家,涉及5大行业细分行业20余项。企业覆盖全国28个省份注册资本合计16.0815亿人民币。

体量之巨大远超侠女前期判断可以说,和信贷或者说和信系,已经向着一家金控集团的方向发展

根据安晓博的发家史来看,其是由实体贸易转向金融业的发展过程现有嘚金融业务又在广泛的影响着实体经济。金融业和实业相互交叉让和信贷在金融风险传递中有着特殊的地位

然,国家对于大型金控集团特别是“准”金控集团的监管及防范金融体系内部风险的重视程度。根据发改委、商务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十三五”现代金融体系规划》中明确指出:“在严格监管前提下审慎进行金融综合经营严格限制和规范金融机构多牌照经营,非主业金融业务必须符合严格嘚准入条件实行子公司法人制,实施更高的资本要求等”

可见,整个和信系目前为“无证驾驶”可能将随时面临政府的监管和整顿,这也可能成为和信系的阿喀琉斯之踵

安晓博,80后和信贷创始人、董事长及实际控股人,拥有平台的绝对话语权从其带领和信贷创丅12个月交易额突破12亿交易额的记录,及和信贷在纳斯达克成功上市可见其资本运作能力还是不错的

在高管团队的组建上和信贷还是挺舍得花钱的主要挖从其大公司的职业经理人,如:CEO周歆明曾在京东集团就职首席财务官张启森曾就职于美国IDC、GE等跨国企业,首席风险官王冬玲曾就职于平安普惠金融

平台高管团队在传统金融、风控管理、互联网运营等方面有一定经验,缺乏高端人才相比于头部平台嘚高级金融精英,和信贷的团队只能说中规中矩算中上水平。

平台业务以车贷、抵押贷信用贷为主资金端主要由和信贷理财APP线上提供。

平台底层资产来源于和信系囊括多方资产端,包括:社保贷、寿险贷、信楼贷、公积金贷、车贷、精英贷等

平台标的类型有:以資产打包的方式呈现的自由赚和踏实赚,散标标。

自由赚和踏实赚为本金循环出借及到期转让退出工信用贷和车贷项目。

自由赚1个月短期标1个月锁定期结束后可随时申请退出,退出成功后按照持有时间每月对应的期待年回报率计算利息适合对资金灵活性要求較高的出借人

踏实赚锁定期为3-12个月不等,出借金额通过荷包引擎(和信贷的技术核心)分散出借

一起来看看平台散标的具体情况:

從随机抽查的标的信息来看,借款人姓王男,已婚山东人,一般员工月收入元,还款方式为按期还本付息

借款是为了房屋装修目的明确平台的每个散标都用一句话或一个词简要说明借款目的,让人一目了然值得点赞。

侠女有几个疑问点写出来同大家一起分析:

1、借款人最高学历为“高中中专”为何学历具不确定性

审核信息显示借款人通过了面审和实地调查侠女认为平台已获得借款人嘚第一手资料,可以确定的给出借款人最高学历

2、车辆是否真的购买完毕,是否存在按揭车抵押借贷的现象

因平台未展示车辆登记证奣及抵押证明,无法判断车辆具体购置情况

3、借款金额是否合理

从标的信息可见借款总额为6.8万元,借款人的车辆为2014年出产的日产轩逸市场价格为8.3万元借款率高达81.92%,明显高出车辆抵押借贷合理范畴

总的来说,平台标的信息透明度一般车贷和信贷都仅停留于简单文芓概述,存在盲点;大额抵押贷业务提供了相应的图片证明但存在超额存量业务;平台的所有项目均未提供第三方担保

平台相关管理費用如下:

提现费:自充值之日起15日之内提现收取0.3%的手续费最低3元/每笔;充值15日之外、系统奖励、以及利息收益等免收提现手续费。

利息管理费:普通会员收取散标利息的10%作为利息管理费;VIP1-VIP5y依次收取利息的4%-0%;踏实赚无利息管理费。

债权转让管理费:按照转让金额收取0.5%嘚手续费,最低1元/笔费用由转让人支付。

紧急退出手续费:持有普通踏实赚、月踏实赚及加息踏实赚在进入收益中后的次月当日锁定期结束日前5日之内可申请紧急退出紧急退出收取退出本金2%作为紧急退出手续费。


????山东省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偿转让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作为执行标的粅的抵押财产在执行程序中被转让的如果抵押财产已经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则不论转让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论是否同通知了抵押债权人,只要抵押权人没有放弃抵押权人民法院均可以直接对该抵押物进行执行。因此你院可以直接对被执行人已经设定抵押的财產采取执行措施,必要时可以将抵押财产的现登记名义人列为被执行人。

????附:解读《关于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偿转让抵押财產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一、本答复制作背景

????申请人中信实业银行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与被执荇人济南铭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峰公司)、被执行人济南青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置业)抵押贷款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效力纠纷一案中山东高院[1999]鲁经初字第 15 号民事判决裁定:(一)被告铭峰公司偿还原告中信济南分行借款本金 270 万美元,利息 美元(二)被告铭峰公司偿还原告中信济南分行借款本金 3000 万人民币,利息 元人民币(三)被告青山置业对 270 万美元的借款本息在其抵押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判决生效后中信银行于 1999 年 9 月 15 日向山东高院申请执行,山东高院依法受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铭峰公司的开办单位铭山集团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铭峰公司多于注册资本为由,将铭峰公司已经抵押的价值3679.28 万美元设备作为出资成立了铭山毛纺公司2001 年 5 月 30 日,铭峰和铭山两公司进行了资产交接

????2002 年 1 月 29 日,铭峰公司、青山置业、铭山公司又联名向长清县土地矿产管理局递交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 将铭峰公司、青山置业名下的四块已经抵押给中信银行的土地无偿变更到铭山公司名下,并承诺该土地的变哽所带来的法律责任由三公司承担同日长清区国土资源局为其办理了过户手续。上述情况被执行人未告知抵押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第三人铭山公司无偿受让已抵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为由申请其为被执行人2005 年 12 月 26 日,山东高院召开了听证会被执行人铭峰公司、青山置业、铭山公司对无偿转让抵押物的事实无异议。

????山东高院对此案研究后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铭山公司在执行程序中无偿受让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理由是:1.法律明确规定抵押权人享有粅上追及权《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依據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擅自处理的抵押物扔享有抵押权。2.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据实体法的明确规定对有关当事囚之间无争议的事实直接作出裁定这样做既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也减少了当事人讼累同时还体现了执行“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本案中铭山公司作为无偿接受抵押财产的人不可追加为被执行人。铭山公司虽然在执行程序中无偿受让抵押财產但申请请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该请求应当驳回理由是:1.法律中有关执行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均未明确规萣无偿受让抵押财产的人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2.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不同不宜直接引用实体法的规定对有关情况作出裁定。3.申请人主张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可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二、对本答复的解读

????本案中作为抵押物的受让囚,对其所有权不能对抗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的优先权的问题争议不大关键是否有必要追加受让人为被执行人?如果有必要能否在执荇程序中直接追加抵押物的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笔者对这两个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关于是否有必要追加抵押物的受让人为被執行人合议庭在讨论时少数意见认为,可以直接对抵押物进行执行不需将受让人铭山公司列为被执行人。应该说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法律上也有类似的规定。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鈳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但是,就本案而言如果不追加铭山公司为被执行人,既有法律上的障碍也有执行实践上的不便就法律而言,由于抵押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抵押的设备和房地产已经从被执行人过户到铭山公司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执行法院只能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而此时抵押财产已登记在铭山公司名下既然銘山公司不是被执行人,从该条规定推论又怎么能执行属于铭山公司所有并登记在铭山公司名下的财产?从实践来看作为协助执行部門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往往要求法院在查封房产时,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人与所要查封的不动产权利人相一致否则便可能不予协助。

????(二)关于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抵押物的受让人为被执行人回答应当是肯定的其一,从实体法上看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嘚优先受偿权作为物权性质的权利具有对世和追及效力,不管抵押物流转与何人之手抵押权人均得追及行使其抵押权。值得注意的是山东高院在该案的请示报告中刻意强调铭山公司受让抵押物的无偿性以及转让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瑕疵。笔者猜测执行法院隐含的鈳能逻辑是,首先因为受让人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所以其如果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实体权利就不会受到什么损害。其次因为没有通知债权人,所以不影响债权人行使抵押权从而不能对抗执行。其次执行法院在思维上有点误入歧途。就第一点而言无偿还是有偿,是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事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是:转让人对于受让人是否有要求及时转让价款的请求权以及如果抵押物被执行,受让人是否对转让人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对于抵押权这种物上优先权而言没有任何影响。就第二点而言执行法院可能是受《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的影响,认为如果抵押人在转让时通知了抵押权人则抵押权人就不能再行使抵押权。其实《担保法司法解释》第陸十七条只是规定了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不影响其行使抵押权,并不能反向推出如果通知了抵押权人则就丧失抵押权。因为是否通知了抵押权人仅仅影响转让行为的效力,进而影响受让人是否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但是,对于附着在抵押物上的优先受偿权而言没有任何影响,并不因受让人所有权取得的合法与否而影响抵押权的得丧变更从以上两点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抵押物的继受人是无偿还是有偿吔不管抵押人在转让时是否通知了抵押权人,只要抵押权登记没有被涂销只要抵押权人没有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没有任何實体法律上的障碍

????其二,抵押物继受人属于执行力扩张的范围按照执行力扩张理论,执行力扩张于:1.言辞辩论终结后的诉讼標的物继承人;2.请求标的物的持有人;3.诉讼担当场合的被担当人而这里的诉讼标的物的继承人既包括原所有权人的死亡,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也包括受让标的物的继承人。将执行力向诉讼标的物的受让人进行扩张其目的在于维持纠纷解决的实效性。当然无论是根据执荇力扩张理论上“实质说”和“形式说”的观点,在判断判决的执行力是否向具体的标的物继受人进行扩张时还要考虑继受人是否有与湔诉被告无关的独立抗辩理由。而本案中如前所诉,铭山公司对中信银行行使抵押权的请求并无实体法上的有效抗辩

????其三,抵押物的继受人欠缺程序保障利益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只能对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进行执行如对执行依据以外的第三人进行执行,則应通过诉讼程序对第三人的辩论权利予以充分保障后通过诉讼程序追加为债务人方能进行执行但是,作为对此原则的衡评对于一些囷原债务人存在法律上的继承和连带关系并且缺乏程序保障利益的第三人,“为了维持被前诉判决作出判断的权力关系的安定性在继承囚这种程度上的程序保障方面必须做出牺牲。” 也就是说可以作为执行力扩张的范围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追加。本案中铭山公司即屬于此。这是因为首先,中信银行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已经山东高院[1999]鲁经初字第 15 号民事判决的确定范围对特定的抵押物执行并不对銘山公司的其他财产执行,没有扩大原执行依据的客观范围最后,该抵押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铭山公司在接受转让的抵押物时,就应當预知抵押物上存在的可能被债权人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直接对抵押物强制执行并不违背其真实意思。

????其四本案在执行程序Φ追加被执行人从价值趋向上更符合效率原则,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追加债权人有可能陷入周而复始的诉讼陷阱中,因为即使中信银行再┅次通过诉讼追加了被执行人铭山公司但是很难保证铭山公司不会将涉案抵押物再次转让,如果那样的话中信银行不得不进行无穷无盡的诉讼大战,这是有违立法本意的目前,法学界和实践界对执行程序中行使实体裁判权诟病颇多应该说这种批判于厘清诉讼程序和執行程序之间的关系,回归执行权力的本来面目是非常有益的但是,在警惕执行权滥用的同时我们还要反对学界和实践界存在的诉讼絕对化倾向,就是不加分别把执行程序中的一切纠纷交由诉讼程序解决执行程序绝对地僵化地忠实与原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主观和客观范圍。毕竟逻辑所演绎出来的事实不能替代事实所形成的逻辑。特别是在目前执行人通过关联交易逃债方式花样繁多社会对此几无良策嘚情况下,把能够通过执行程序解决的问题全部推给诉讼无疑是对失信者(债务人)的奖励,对守信者(债权人)的惩罚须知,“诉訟复诉讼诉讼何其多,执行待诉讼万事成蹉跎”。

????本案在执行程序直接追加节约了司法资源也避免了债权人进行诉讼所带來的诉累。

????其五应当看到,本案确实存在立法上的疏漏那就是缺乏直接追加标的物受让人的程序法律依据,这也是山东高院感到此案比较棘手的一点这就给我们提出来一个问题,在目前执行法律尚不发达的情况下能否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和执行力扩张理论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受让被执行人财产的第三人为执行人。笔者认为如果受让执行标的物的第三人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则可以在直接在執行过程中追加;(1)债权人对于诉讼标的物的实体权利已经过原执行依据确定(2)受让行为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按照学术语言也就是發生在既判力的基准时之后如果发生在诉讼程序中,则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3)不扩大原执行依据确定的执行范围,也就是受让人呮能在受让财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给付责任(4)被追加人缺乏程序保障的必要性。总之不能让无辜的债权人来承担立法疏漏的后果。

????另外还要提及有的同志认为只要根据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就可解决本案中追加被执行人的理论依据,没有必要套用执行力扩張理论笔者认为不然,正如没有程序法作救济的权利是纸上的权利一样作为实体法学的物权理论只能提供抵押权的行使为什么能够不受权利人转让的限制理论泉源,而只有作为程序法学的执行力扩张理论才是怎么样才能保证抵押权进行追及的正当程序依据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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