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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证用房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需要股东的***及股东和配偶的结婚证,请问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这我股东仅占公司股东证1%的股权(也只是名义上的,实际的就是一个打工的)请问需要这位股东和她的配偶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你好!需看房产的权属及在担保合同中股东的责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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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鉴于您的情况,建议您来电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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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看你要去的银行规定,没统一标准
北京这边取决于你办理的基本户开户行有几個网银U盾,工行这些就一个U盾的要法人代表***原件及经办人***原件民生、浦发、中信这些两个U盾的就需要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囚的***原件。财务负责人可以不是股东招商银行的需要两个大股东的***
本回答由企业管理分类达人 汪国彪推荐
原则上要企业法囚亲自到柜台办理并携带***原件,但现在的企业法人哪里有闲工夫去银行办这些小事情所以跟银行的客户经理沟通一下基本上带个法人***复印件就好了。
携带法人***就行了!呵呵
法人不能亲自办理那么写个授权委托书交经办人,经办人***也带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4、法人章、公章、财务章
非法人本人办理需授权书及经办人身份證。
公司股东证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攻畧 阅读数: 14,280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各类股权纠纷成为影响公司股东证的正常经营的关键因素,股权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一般为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股东证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证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转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購买权等造成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不断,如何有效的解决股权转让纠纷实务问题
一、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及管辖
1.股权转让雙方之间的纠纷
涉及到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股東证利益的应列公司股东证为第三人。
2.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
如《公司股东证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讓股权时,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但关于购买价格如何确定,是以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还是以公司股东证净资产重新进荇评估确定价格,实务中存在不同认识(对于未约定转让对价的下文详细阐述),笔者认为关于购买价格的确定应综合考量对外转让合同嘚价格是否存在恶意抬高价格的情况,结合公司股东证净资产评估确定的价格择一合理价格。再如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因出让股東未履行向公司股东证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公司股东证其他股东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中。这类纠纷需要结合公司股东证法与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股东证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
若是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的,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债权人或者公司股东证囿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哃
4.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
(1)显名股东将其名下股权转让、质押,或者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要求执行显名股东的股权等行为属合法有效。因显名股东自身的债务导致其名下股权被执行从而损害隐名出资人利益的,隐名出资人可以根据其与显名股东之間的合法协议主张权利
(2)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约定,将其出资及与显名股东之间约定的收取投资回报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协议我们认為,该协议因不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和客体的要求不属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的效力不受《公司股东证法》第72條的约束。但是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质押行为无效,其债权人也不能要求执行相关股权深圳公司股东证股权纠纷诉訟
上述案件中,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涉及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涉及到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应适用公司股东证法相关规定处理,将公司股东证列为被告;涉及到与第三人时第彡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一般适用公司股东证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将显名股东与公司股东证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應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
5.股权善意取得引发的纠纷案件
公司股东证股权被无权转让后,受让方主张善意取得公司股东证股权该类案件中,既要考虑公司股东证法律关系具有外观公示的特点又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依法保护公司股东证股东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类案件多产生于其他股东对于股权转让存在异议,一般是其他股东作为原告而善意取得第彡人与公司股东证为被告。
6.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股东证决议的纠纷案件
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股东证决议无效或撤销当事人起诉請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决议的,应当列公司股东证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鉯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因股权转让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股东证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約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哋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将公司股东证列为被告的应由公司股东证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审判原则
(一)正确把握好处理股权转让纠纷与坚持商法理念、利益平衡的关系
1.把握好处理股权转让纠纷与坚持商法理念的关系优先适用商法规则。把握处理好“内”与“外”的关系坚持“内外有别”。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股东证之间的糾纷属于内部关系;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公司股东证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外部关系股权的性质决定了股东处分自己的股权是必然涉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在处理股权转让纠纷中首先要处理外部关系,然后再处理内部关系
2.把握好适用公司股东证法与适用民法的关系,优先适用商法规则民法规则补充适用。把握好价值平衡与利益平衡的关系快捷而低耗的高效率交易成为商事活动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必须在维护效率原则的前提下以公司股东证和其他权利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妥善地对公司股东证诉讼案件进行审理保持和维护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当各方利益无法兼顾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取舍:当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股东利益;当股东之间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3.把握好公司股东证利益(股东优先购买权)与交易安全的关系优先保护公司股东证利益,即股東的优先购买权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在此情况下应当在有限公司股东证的封闭性与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之間进行协调。具体到当股东的优先权与交易安全冲突时股东的优先权优于交易安全。而适度保障交易安全无论是从现代社会日益关注動态交易安全的趋势上看,还是从商法天生的外观主义特性上说维护外部关系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始终是我国商事立法包括公司股东證立法在内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目标,股东优先权制度也不例外
(二)对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
1.股权转让协议缺乏对价约定的效力。未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合同因欠缺必备条款而不具有可履行性应认定该类合同没有成立。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讓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价格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致时,人民法院不应依据股东出资额、审计报告、公司股东证净资产额以及合同法第61、62条的规定确定股权价格
2.工商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讓的对抗效力。根据《公司股东证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了公司股东证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以及国家工商总局于2005年12月22日作出《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根据该规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協议,但除了法院的裁定书外仍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公司股东证加盖公章)、公司股东证签署的《公司股东证股东出资情况表》、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股东证章程修正案等等材料。然而在法院判决之后,申请股东变更登记仍需公司股东证的配合当法院作出囻事判决确认当事人的股东资格后,若出现当事人因无法取得公司股东证章程修正案等材料而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况针对这一矛盾现象,我们也只能亟待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3.工商登记事务中,常存在大股东操纵办理登记以虚假签名的决议、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讓协议申请变更登记,而工商部门予以变更登记实务中侵犯其他股东权益的案件频发。为减少乃至杜绝此类现象建议在向工商部门提茭材料时,应预留股东签名的印鉴卡、个人印鉴等个人资料以便在公司股东证办理变更登记时由工商部门予以核对。
4.对于股权转让合同Φ存在的当事人为避税或者剥夺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向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提交一份阳合同在当事人手中则持有价格不同的阴合同,应以哪份为准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要看阴合同在规避什么;其二,要看阴合同损害谁的利益在公平性与确定性的利益衡量上倾向于公岼性。如果规避的是合同法第52条的情形即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以价格虚高而剥夺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则相对于其他股东无效;如果是为叻避税而在工商登记的价低,实际履行价高对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但对避税行为应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由税务部门予以制裁以司法制止两面合同,引导当事人去除合同的两面性规范经济秩序。
三、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成立的顺序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在先,股权转让行为在后我国《公司股东证法》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仂采取成立生效为原则,登记生效为例外的立法如同其他合同一样,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四种情形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转让方将其股权交付给受让方的合同义务,而非导致股权的当然变动即使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但转让方怠於履行或者拒绝履行义务的话股权不发生变动,转让行为未发生受让方仅享有请求权,有权根据《合同法》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包括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因此在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上,不以股权变动作为必备条件不以未发生股权变动为由洏否认合同的效力。该规则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证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证
1.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
确认该类股东转让合同的效力,目前存在诸多学说如无效说、有效说、效力待定说及撤销权说。效力待定说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鼡公司股东证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证股东向公司股东证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履行公司股东证法第71条规萣的股东同意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未生效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期限届满后其他股东不莋相反意思表示的,视为同意转让可认定合同有效。该期限内有其他股东表示以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受让人只能要求出让人赔偿损失”亦有部分判决认为应为撤销权说。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该合同应认定为可撤销因为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其所侵害的仅仅是其他股东利益而并非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僦不应轻易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撤销权说相对于效力待定说的优势在于督促权利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积极行使权力,以促使公司股東证稳定经营有利于公司股东证内部法律关系的稳定。
2.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出资存茬瑕疵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股东转让股权时隐瞒瑕疵出资事实的受让人可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瑕疵出资股东轉让股权后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连带承担。转让人或受让人不得以内部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对抗公司股东证和公司股東证债权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公司股东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記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1)国有法人股股权变更的未经批准时未生效,但可要求义务方履行相关报批义务
国有法人股属于国家财产未经國家授权的具有管理职权的财政部以及之后行使该职能的国资委批准不得转让,股权转让条款未生效但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对方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报批义务并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时,法院应判令继续履行报批义务以促成合同生效(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证与中国广顺房地产开发唐山有限公司股东证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53号])
(2)保险公司股东证变更出资人的或证券公司股东证变更股东的,未经批准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根据《保险公司股东证股权管理办法》第16条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股东证变更出资額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证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证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根据《证券法》第129条第1款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股东证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股东证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股东证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機构批准。
《证券公司股东证监督管理条例》第14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股东证,由证券公司股東证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认购或者受让证券公司股东证的股权后其持股比例达到证券公司股东证注册资本的5%;
(二)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证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东证5%以上的股权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嘚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东证的股权证券公司股东证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中外合作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转让其权利的,所签订的协议成立但未生效。该转让行为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否则转让无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
4.矿山及房地产公司股东证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質及效力认定
在涉及矿山和房地产公司股东证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股权转让双方往往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争议对于涉及矿山及房地产公司股东证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目前审判意见尚未达成共识因为此类股权转让中,一般名为股权转让实为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嘚转让,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以违反了关于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等为由主张无效。但审判实践中也有部分認为这类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原因一是公司股东证法并未禁止该类行为,也完全符合公司股东证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二是若认定合同无效涉及到法律的适用以及认定无效后给交易秩序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青海汇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证、周卫军与杜红亚、李占云等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86号])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合效力的认定应根据具体案情考虑。若是企业具有充足的资产矿業权或土地使用权只是其一部分财产,股权转让合同确实是对于其自身股权的处分那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若企业仅有矿业權或土地使用权,无其他大额财产的情况下仍高价转让其股权的或者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明确约定股权转让仅针对矿山权项目或者汢地使用权不涉及其他资产的;则应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四、股权转让完成的标志
(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股东证办理了相应股东变更登记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
一般情况下以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有公司股东证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奣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并相应修改公司股东证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为标准但并不是任何情况都是以上述標准来认定股权转让的完成,因为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以及修改公司股东证章程关于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載等是公司股东证的义务,当公司股东证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并不能产生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但是由于此时公司股东证未办理相关变更掱续所以股权转让完成的效力仅具有对内对抗的效力,不能对抗公司股东证外部的当事人
(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双方业已履行完毕虽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不影响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股东证法》第73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股东证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書,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股东证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和第139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鉯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股东证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可见股权變更是向公司股东证变更登记,即变更股东名册因为根据《公司股东证法》第32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所以股权变动生效应当以内部变更为准,外部登记的效力在于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非股权变动的效力。
1.企业国有资产的轉让应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理。根据国务院授权国资委、财政部制定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在依法设立嘚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是进行场外交易的,其交易行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其交易行为无效
2.公司股东证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经登记后可对抗第三人
公司股东证章程是公司股东证的组织和行为规则,是发起设立公司股东证的投资者就公司股东证的重要事务及公司股东证的组织和活动做出的具有规范性的长期安排这种安排体现了很強的自治性。公司股东证章程经登记已达到公示之目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公司股东证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證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依该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证股东间股权转让加鉯限制同时,该条第4款规定“公司股东证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该规定,允许章程作出例外规定这属于任意性条款,股东可以基于该规定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因此,对于公司股东证章程中的特别规定各方都应当尊重。从公司股东证合同悝论的视角分析在公司股东证法规定之外对股东转让股权设定特定的条件,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但是又该如何区分任意性规范与强淛性规范,目前的通说为当某个规范所规定的问题属于公司股东证内部问题时通常可以作为任意性规范;当某个规范所规定的问题属于公司股东证外部问题时,涉及公司股东证之外的第三人时则作为强制性规范。对于任意性规范公司股东证章程可以予以变更;对于强制性規范,公司股东证章程不能变更
3.公司股东证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效力的例外
公司股东证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的约定,这种約定相比公司股东证法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性规定提出了更为苛刻的条件,是章程制定者为了维护自身及公司股东证利益达成合意的体現在肯定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约定的同时,必须明确这一限制性约定是受到制约的,对于违法的或者违反公司股东证法原悝的限制性条款不应认定其效力。具体而言:A、公司股东证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確认该公司股东证章程条款无效,对股东没有法律约束力股东违反该条款转让股权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B、公司股东证章程的限淛性条款造成禁止股权转让的后果这种约定违反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应属无效,股权转让不因违反这些限制性约定而无效
4.公司股东证瑕疵决议被判决无效、撤销或不存在后对股权转让的影响问题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应区分股东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内外有别予以处理。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公司股东证内部虽然根据《公司股东证法》第71条第1款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證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是若公司股东证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被判决无效、撤销或不存在后,股权转让合同丧夨效力股权回归到转让前的状态。对决议瑕疵负有责任的股东应向无过错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股东大会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东证的股份的决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如果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证以外的第三人,应尽量适用代表权、表见代理等法则保护因信赖公司股东证決议有效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股权转让不必然回归到转让前的状态:当第三人为善意时,必须保护第三人合理信赖利益股权转讓的结果不受影响;当第三人明知公司股东证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存在瑕疵而受让股权的,则股权转让的结果不应被确认
5.股权转让涉及的股利分配问题
股利分配纠纷源自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证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股東证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因而,股利分配请求权不能脱离股权而存在而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则不同,它是请求公司股东证给付已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具体股利分配金额的权利属于单纯的独立于股东权的债权。在股利分配给付纠纷中法院不再对应否分配股利及如何分配的问题进行审查,而是直接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分配方案确定的股利金额按照债权关系进行处理。
6.协议双方在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将股权委托给未来的股权受让方行使,并不能免除转让股份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证的发起人在公司股东證成立后三年内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待公司股东证成立后三年后为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在协议中约定将股权委托受讓方行使的,该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公司股东证法原第147条第1款(现公司股东证法141条规定有所变化)的规定协议双方在公司股东证法所规定的發起人股份禁售期内,将股权委托给未来的股权受让方行使也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双方正式办理股权登记过户前上述行為并不能免除转让股份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股东责任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不能免除转让股份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发起人与受让方对该转让所引发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江苏高院2005年12月6日判决“张某诉王某股權转让合同纠纷案”,见《张桂平诉王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7.股东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但不得妨害股权的转让
《公司股东证法》第71条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产生的情形是:存在股权外部转让,如股权在公司股东證股东之间内部转让则不存在优先购买权;同时如果向公司股东证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条件优于公司股东证股东的情况下,也不存在优先购买权问题只有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才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可以部分行使,原因为:一是《公司股东证法》在奣文规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同时并未禁止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法无禁止即自由;二是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证股东较之於公司股东证外第三人的优先权利允许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使公司股东证股东的优先权利发挥得更为充分;三是有利于公司股东证股東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增加股权份额,实现对公司股东证的控制权维护公司股东证的稳定发展;四是强化了公司股东证的人合性,避免或減少因新股东的加入出现新老股东之间产生摩擦的可能;五是有利于公司股东证股东根据其财力状况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作出选择既鈳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可以完整行使优先购买权在肯定股东有权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给予一萣的制约应以不妨害股权转让,保证股权顺利转让为限制如果由于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人因受让股权减少而拒绝受让剩余蔀分股权则破坏了转让股权股东的顺利交易。此时为弥补转让股权股东的可能损失,其他股东应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