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社保转移怎么办理异地转移办理

  最近有网友在我们希财网的保险交流群里问***小希:“小希,本人在外地工作好几年了,现在想要回老家发展,买了多年的怎么办呢?社保的转移手续怎么办?麻烦吗?”对于这个问题,相信有很多外出打工的朋友们应该都有这样的疑问,那我们就以广东东莞为例给大家说说社保的转移流程是怎么样的吧!

  广东省内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在广东省范围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都可以办理省内转移。

  跨省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入: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的且已经在我市参保的;

  (3)经组织批准调动且已经在东莞市参保的;

  (4)参保人的待遇领取地为东莞市的。

  参保人需持有效***原件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参保缴费凭证》一份;凭证打印可以***,***人须提供委托书和参保人***复印件,或***人及参保人***原件前来办理。

  参保人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者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携《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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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还在同一个城市工作的话,无需办理转移,去新单位继续缴纳就可以了。如果城市不同,那就需要办理转移了。
  1、原单位将《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养老保险手册》及其《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增减人员登记表》一并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中心将你的个人账户做减员,即从该公司的社保账户里将你减去。减员后,单位会将你的《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减员表》等相关手续交还于你;公积金暂时不可以转移;
  2、当你办理转移手续时,与解除劳动合同期间肯定有一段间隔,此期间所欠缴费用,必须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辖的社保中心窗口缴费。提供《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减员表》等相关手续以自谋职业者的名义办理续保手续。这样你才能办理转移手续。
3、办理转移手续前必须提供,所需转移到的新地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详细地址、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银行帐号等相关手续给以自谋职业者缴费的服务中心,这样他们就能准确地把你的养老保险个人怅户金额及期间利息一并转入到所需地社保中心续接。这样你的保险关系就续接清楚了;
  4、各地手续有所差异,你可以拨打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咨询***


必须本人且带上有效证件办理,办理要件:(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或异地转移申请书; (2)职工***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通用办理流程: 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异地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管理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对于异地社保,你可以申请转移社保或退保两种处理方式.


(一)转移手续是需要在转入地社保局申请开具,然后凭本人***,养老保险本本材料在调出社保局申请即可.
是这样的,医疗保险并不支持异地转移,且只能在购买地消费使用和享受报销待遇.也就是其它除种只能在本地使用.

  1、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转入人员的参保缴费以及个人账户等相关转移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如已建立市级中心数据库,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同一中心数据库内不同经办机构所辖的企业单位间(含单位与灵活就业,下同)流动就业的,由中心数据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如没有建立市级中心数据库,同一经办机构所辖的企业单位间流动就业的,由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2、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需要办理跨制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转移统筹基金,按本办法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在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的缴费年限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调入到机关事业单位,该单位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做转移,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保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待本人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仍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办结退休手续后,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包括本息)返还本人。

  4、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及参照***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到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在新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书面申请,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实施意见》(冀劳社〔2001〕96号)文件规定执行。

  5、参加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在本省不同统筹区域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需要办理省内跨统筹范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转移统筹基金,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6、参加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在同一统筹区域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由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在本省内需跨制度或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需跨统筹区域成建制转移的,单位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成建制转移申请,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一并转移,在职人员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离退休人员只转移个人权益记录相关信息,不转移基金,转移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在本省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成建制转移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一并转移,不转移基金。成建制转移办结后,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转移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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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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