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买房子乙方,买房子时房东收了我2万的定金,买房子时签了三方合同,合同上说要我在6月30号前支付房子的首付款到银行里面监管,但时当我拿这钱去银行时,银行说现在银行不负责资金监管了,房东就打***给他朋友,说他朋友认识人在银行里面工作可以办理资金监管,等到银行时,他朋友说提交的资料不全,不能为理货款,这样的话我肯定不能交这首付了,后面按他朋友要求的提交全了资料,又说我的资料不对,非要贷款的话只能贷款40万,(房东按128万卖给我,房子评估价是110万)那这样的话也是没有达到合同上的要求,现在合同和银行贷款规定的文件有冲突,不能贷款这钱,而房东又说我没按合同上说的支付首付款到银行里监管,以这理由没收我的2万定金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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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如果要起诉的话,律师费用大概是多少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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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认购书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1)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订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与出卖人详细约定“订金”的性质,否则到时想要主张“定金”的权利的话,将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2)、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买房人签订认购书、正式签订《商品房***合同》前,如果因为买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合同”的,出卖人可以不退还定金。但是,如果因为***双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协商一致,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可以,之前电视报道过类似新闻,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果开发商恶意隐瞒,您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相关法律程序让他们给您做出赔偿或退还定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