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贴息是什么意思算不算财产性收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推动我区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村级组织自我保障、服务群众、推动发展的能力,加快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实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合作社,下同)全覆盖,每个行政村(含城中村、农村社区,下同)均要设立和发展一个村民合作社,并把村民合作社培育成一个具有发展活力、能带动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经营主体。力争到2018年底,每个行政村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2万元以上(其中已经脱贫摘帽和计划脱贫摘帽的贫困村达到3万元以上);到2020年,每个行政村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

二、培育壮大村民合作社

(一)支持村民合作社兴办经济实体。支持村民合作社组建工程施工队、农业服务队、运输公司、益农信息社,以及出资成立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网店等类型的经济实体。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合作社探索资产项目化经营,与其他经济主体或集体成员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断丰富集体经济发展形式。充分发挥基层供销社的职能作用,积极推广“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合作模式,共建产后和服务项目,完善利益共享机制,共同打造乡村综合服务大平台。建立激励机制,对集体经济增收突出的村集体进行奖励,实施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基本报酬+绩效考核+集体经济发展创收奖励”的报酬补贴制度,允许各村经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照当年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的纯收入新增部分的10%-15%提取奖励资金,对村民合作社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旅游发展委、工商局、供销社等参与]

(二)增强村民合作社“造血”功能。支持村民合作社充分利用集体资源,通过集体自办、招商引资、能人领办、入股联营等形式,大力发展农业、工业、服务业项目,经营所得按股分红。支持城镇附近的村民合作社,积极发展社区配套服务业,通过经营和服务,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支持村民合作社盘活资产,引导将集体土地、森林、山岭、“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园地、水面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后剩余土地等资源通过流转方式,以及停用的旧村委房舍、校舍等集体资产通过出租等方式,获得财产性收入。鼓励村民合作社按照保底分红、按股分红等方式,以集体资产和财政扶持资金等参股专业合作社和经营稳定、发展前景较好的工商企业。鼓励和支持地域相邻、资源相近、产业相似的行政村跨地域联动发展产业,支持多个村民合作社共同出资组建经济联合体,抱团发展集体经济。探索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委托财政部门管理,基金产生的收益作为村集体收益。[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工商局等参与]

(三)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2018年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集体林地林权证发放查缺补漏纠错工作。继续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入市机制。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定期更新制度,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抓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和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党委农办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四)强化财政支持。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贫困村的扶持力度,整合财政扶持资金,重点支持贫困县集中实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除贫困村以外,县级财政要统筹现有的涉农资金,对村级集体经济薄弱的非贫困村也要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村民合作社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的保险补贴,以及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小额贷款贴息力度,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

(五)加大税费优惠。对村集体兴办的各类经营性项目,依法依规减征免征相关税费。对村民合作社建设集中居住点、民工公寓等,适当减免通讯、广播电视等配套服务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支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且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村民合作社兴办的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协会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对其提供的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治区民政厅、农业厅、物价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通信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分别负责)

(六)优化金融服务。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村民合作社经营或参股项目的支持力度,创新信贷管理,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实行浮动授权管理,优先安排信贷计划,在贷款的准入条件、审批流程、贷款期限、利率政策等方面给予从宽从优。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村金融需求特点,创新专项贷款金融产品,依规探索开展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复垦增加的用地指标抵押等贷款业务,积极推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激活农村产权资本化,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增信和抵押担保能力。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尤其是广西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作用,积极开展“银担”“银保担”“政银担”等合作模式,为村民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业务。积极推动农业保险服务下沉至农村,支持种植养殖和特色农产品发展。(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金融办,广西保监局,区内各金融机构等参与)

(七)建立村级集体经济信用体系。构建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体系,推进农村信用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对村民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相结合,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对资信良好的农民、村民合作社和村集体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经评定后可享受一定额度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自治区工商局、金融办,区内各金融机构,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八)政府投资项目向村级集体经济倾斜。政府投资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山区开发、绿化造林、生态保护、乡村基础设施等项目,要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结合起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重点向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倾斜,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对村企合作开发、投资兴建的项目,优先列入规划,安排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并在支农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扶贫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等参与)

(九)创新涉农项目建设管理方式。除公益性项目外,对各级政府部门投入农村用于生产、加工、经营、服务设施建设的项目,建成后可统一交由村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对各级财政支持的20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益类小型项目,凡技术不复杂、村级能够自己组织建设的,原则上应优先安排村民合作社作为建设管护主体。鼓励支持村民合作社独立申报项目。[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扶贫办等参与]

(十)提高项目建设服务质量。各级涉农项目审批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对村级集体经济建设项目或经营项目,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相关部门要出台指导性意见,规范项目审批环节中涉及的中介服务行为。[自治区政管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六、落实水电和用地政策

(十一)落实用电用水政策。对村集体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相关部门要确保满足用水用电需求。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集体兴办或参股的光伏、水电站所发电量,电网企业应优先收购。(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海洋和渔业厅,广西电网公司,广西农村投资集团等分别负责)

(十二)落实好用地政策。各地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落实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鼓励村民合作社和农户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交易,从节余指标交易收益中提取10%归村民合作社所有。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保留被征收土地面积的1%-2%作为被征地村安排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用地,或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予以补偿。实施留用地政策安排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土地出让的,土地出让收入收益部分,在符合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相应比例给村民合作社。[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财政厅牵头,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十三)规范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资产资源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总台账,实行台账管理。规范资产经营和资源发包程序,完善党务、村务公开制度,加强农村集体合同签证工作。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原则上实行“村账乡管”,加强村级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强化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杜绝村级行政性公务接待支出。[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审计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十四)防范经营风险。鼓励将村集体的各类补助资金转化为土地使用权、设备、商铺、房产等固定资产实施参股,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健全股权保底分红、薪金分红、收益分红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巩固农民“优先股”,完善股权结构和治理方式,确保村集体和农民有效履行股东职责、行使股东权利、参与重大决策,防止“大户”套“小户”的现象。未经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不得举债建设新项目、新办企业和经济实体,防止不良债务产生。[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扶贫办等参与]

(十五)加强审计监督。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强化村“两委”负责人、村民合作社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向村民公布,防止发生侵占、挪用、截留集体资产资源等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显失公平公正等损害集体利益的发包合同,依法进行纠正和规范。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审计厅、扶贫办等参与]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各地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统筹协调,落实工作措施。要健全农经机构,加强农经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指导与服务。[自治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十七)强化基层建设。强化党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基层组织建设,选优配强村级组织班子,把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转化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强大战斗力。坚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选举村民合作社负责人。充分发挥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广西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队员等驻村干部的协助指导作用。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参与村民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村民合作社负责人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党委农办,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扶贫办等参与)

(十八)精心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摸清当地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和薄弱村底数,列出年收入5万元以下的薄弱村清单,因地制宜分年度逐村制定发展计划,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各县(市、区)要开展精准帮扶,制定“一村一策”工作方案,明确任务书、时间表和责任人,确定牵头领导、责任部门、支持项目、发展计划、经营团队等,组织实施情况按要求向上级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各设区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牵头,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

(十九)建立奖惩机制。加强检查指导和督导,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建立完善“两随机”(随机督导、随机调研)工作制度和“红黑榜”通报制度,并将结果列入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对工作措施不力、年度任务未完成或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民政厅、农业厅等参与)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本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尽快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各设区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推动我区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村级组织自我保障、服务群众、推动发展的能力,加快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实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合作社,下同)全覆盖,每个行政村(含城中村、农村社区,下同)均要设立和发展一个村民合作社,并把村民合作社培育成一个具有发展活力、能带动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经营主体。力争到2018年底,每个行政村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2万元以上(其中已经脱贫摘帽和计划脱贫摘帽的贫困村达到3万元以上);到2020年,每个行政村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

二、培育壮大村民合作社

(一)支持村民合作社兴办经济实体。支持村民合作社组建工程施工队、农业服务队、运输公司、益农信息社,以及出资成立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网店等类型的经济实体。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合作社探索资产项目化经营,与其他经济主体或集体成员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断丰富集体经济发展形式。充分发挥基层供销社的职能作用,积极推广“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合作模式,共建产后和服务项目,完善利益共享机制,共同打造乡村综合服务大平台。建立激励机制,对集体经济增收突出的村集体进行奖励,实施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基本报酬+绩效考核+集体经济发展创收奖励”的报酬补贴制度,允许各村经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照当年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的纯收入新增部分的10%-15%提取奖励资金,对村民合作社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旅游发展委、工商局、供销社等参与]

(二)增强村民合作社“造血”功能。支持村民合作社充分利用集体资源,通过集体自办、招商引资、能人领办、入股联营等形式,大力发展农业、工业、服务业项目,经营所得按股分红。支持城镇附近的村民合作社,积极发展社区配套服务业,通过经营和服务,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支持村民合作社盘活资产,引导将集体土地、森林、山岭、“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园地、水面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后剩余土地等资源通过流转方式,以及停用的旧村委房舍、校舍等集体资产通过出租等方式,获得财产性收入。鼓励村民合作社按照保底分红、按股分红等方式,以集体资产和财政扶持资金等参股专业合作社和经营稳定、发展前景较好的工商企业。鼓励和支持地域相邻、资源相近、产业相似的行政村跨地域联动发展产业,支持多个村民合作社共同出资组建经济联合体,抱团发展集体经济。探索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委托财政部门管理,基金产生的收益作为村集体收益。[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工商局等参与]

(三)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2018年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集体林地林权证发放查缺补漏纠错工作。继续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入市机制。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定期更新制度,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抓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和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党委农办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四)强化财政支持。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贫困村的扶持力度,整合财政扶持资金,重点支持贫困县集中实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除贫困村以外,县级财政要统筹现有的涉农资金,对村级集体经济薄弱的非贫困村也要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村民合作社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的保险补贴,以及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小额贷款贴息力度,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

(五)加大税费优惠。对村集体兴办的各类经营性项目,依法依规减征免征相关税费。对村民合作社建设集中居住点、民工公寓等,适当减免通讯、广播电视等配套服务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支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且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村民合作社兴办的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协会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对其提供的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治区民政厅、农业厅、物价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通信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分别负责)

(六)优化金融服务。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村民合作社经营或参股项目的支持力度,创新信贷管理,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实行浮动授权管理,优先安排信贷计划,在贷款的准入条件、审批流程、贷款期限、利率政策等方面给予从宽从优。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村金融需求特点,创新专项贷款金融产品,依规探索开展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复垦增加的用地指标抵押等贷款业务,积极推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激活农村产权资本化,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增信和抵押担保能力。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尤其是广西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作用,积极开展“银担”“银保担”“政银担”等合作模式,为村民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业务。积极推动农业保险服务下沉至农村,支持种植养殖和特色农产品发展。(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金融办,广西保监局,区内各金融机构等参与)

(七)建立村级集体经济信用体系。构建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体系,推进农村信用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对村民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相结合,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对资信良好的农民、村民合作社和村集体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经评定后可享受一定额度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自治区工商局、金融办,区内各金融机构,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八)政府投资项目向村级集体经济倾斜。政府投资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山区开发、绿化造林、生态保护、乡村基础设施等项目,要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结合起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重点向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倾斜,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对村企合作开发、投资兴建的项目,优先列入规划,安排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并在支农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扶贫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等参与)

(九)创新涉农项目建设管理方式。除公益性项目外,对各级政府部门投入农村用于生产、加工、经营、服务设施建设的项目,建成后可统一交由村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对各级财政支持的20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益类小型项目,凡技术不复杂、村级能够自己组织建设的,原则上应优先安排村民合作社作为建设管护主体。鼓励支持村民合作社独立申报项目。[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扶贫办等参与]

(十)提高项目建设服务质量。各级涉农项目审批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对村级集体经济建设项目或经营项目,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相关部门要出台指导性意见,规范项目审批环节中涉及的中介服务行为。[自治区政管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六、落实水电和用地政策

(十一)落实用电用水政策。对村集体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相关部门要确保满足用水用电需求。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集体兴办或参股的光伏、水电站所发电量,电网企业应优先收购。(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海洋和渔业厅,广西电网公司,广西农村投资集团等分别负责)

(十二)落实好用地政策。各地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落实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鼓励村民合作社和农户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交易,从节余指标交易收益中提取10%归村民合作社所有。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保留被征收土地面积的1%-2%作为被征地村安排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用地,或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予以补偿。实施留用地政策安排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土地出让的,土地出让收入收益部分,在符合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相应比例给村民合作社。[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财政厅牵头,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十三)规范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资产资源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总台账,实行台账管理。规范资产经营和资源发包程序,完善党务、村务公开制度,加强农村集体合同签证工作。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原则上实行“村账乡管”,加强村级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强化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杜绝村级行政性公务接待支出。[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审计厅,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十四)防范经营风险。鼓励将村集体的各类补助资金转化为土地使用权、设备、商铺、房产等固定资产实施参股,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健全股权保底分红、薪金分红、收益分红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巩固农民“优先股”,完善股权结构和治理方式,确保村集体和农民有效履行股东职责、行使股东权利、参与重大决策,防止“大户”套“小户”的现象。未经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不得举债建设新项目、新办企业和经济实体,防止不良债务产生。[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扶贫办等参与]

(十五)加强审计监督。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强化村“两委”负责人、村民合作社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向村民公布,防止发生侵占、挪用、截留集体资产资源等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显失公平公正等损害集体利益的发包合同,依法进行纠正和规范。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审计厅、扶贫办等参与]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各地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统筹协调,落实工作措施。要健全农经机构,加强农经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指导与服务。[自治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十七)强化基层建设。强化党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基层组织建设,选优配强村级组织班子,把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转化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强大战斗力。坚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选举村民合作社负责人。充分发挥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广西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队员等驻村干部的协助指导作用。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参与村民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村民合作社负责人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党委农办,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扶贫办等参与)

(十八)精心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摸清当地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和薄弱村底数,列出年收入5万元以下的薄弱村清单,因地制宜分年度逐村制定发展计划,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各县(市、区)要开展精准帮扶,制定“一村一策”工作方案,明确任务书、时间表和责任人,确定牵头领导、责任部门、支持项目、发展计划、经营团队等,组织实施情况按要求向上级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各设区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牵头,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

(十九)建立奖惩机制。加强检查指导和督导,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建立完善“两随机”(随机督导、随机调研)工作制度和“红黑榜”通报制度,并将结果列入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对工作措施不力、年度任务未完成或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民政厅、农业厅等参与)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本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尽快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各设区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原标题: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8号)精神,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引导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一产上水平,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与农业产业政策结合、与脱贫攻坚政策结合,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和促进乡村振兴的引领作用。

――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小农户特别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促进小农户尤其是贫困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通过政策引导,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坚持分类指导。实行南北疆差别化扶持政策,因地制宜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有序发展。北疆重在强化规范化管理,拓展服务领域,提升产业化水平。南疆重在加快培育发展,提高组织化程度和辐射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推进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坚持合力推进。强化统筹协调,明确政策实施主体,压实部门责任,建立健全政策执行评估机制,发挥政府督查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促合力,共同推进政策措施精准落地见效。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促进一产上水平和乡村振兴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政策落实与绩效评估机制,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发挥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导作用(四)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鼓励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执照。鼓励涉农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小农户以土地、林权、草场经营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采取股份合作、产业联动、定向帮扶,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依法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坚持引进与培育本地企业相结合,鼓励区内外各类资本进入农副产品加工领域,培育形成若干特色鲜明的强势龙头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集聚区、产业集群。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培育具有新疆特色的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探索建立农技指导、信用评价、保险推广、产品营销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农机作业、生产托管、统防统治、集中繁育、产地烘干、加工储存等生产***务组织。发挥供销、邮政等系统优势,强化为农服务。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鼓励依法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支持家庭农场联盟、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体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体建设。(责任单位: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水利厅、民政厅、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新疆邮政管理局等,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五)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入股等形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到2020年,力争全区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率超过30%,南疆四地州超过15%。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统一协调与服务功能,编制产业发展规划,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实现土地整村整组连片集中经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统一经营,并提供专业服务、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化水平。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群集聚发展,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建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建设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等特色优势产业、乡村旅游基地和田园综合体,提高产业整体规模效益。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规范程序、健全机制,提升流转服务和纠纷调处能力。(责任单位:农业厅、财政厅、林业厅、畜牧厅、自治区旅发委等,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六)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围绕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构建农民公平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的利益联结机制。总结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经验,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财政支农项目立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允许将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通过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建立健全南疆土地清理成果与贫困户利益分享机制,实现土地清理再分配脱贫一批。(责任单位: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自治区扶贫办、国土资源厅等,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七)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发展质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坚持绿色发展,走质量兴农之路,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广泛采取标准化生产方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开展新疆特色农产品绿色高产高效示范基地创建,构建生态农业循环产业链。支持发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森林体验等绿色产业。加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贯彻和落实,引导农民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成员积极性,共同办好合作社。鼓励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健全生产和财务记录制度,提升生产经营规范化管理水平。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强化品牌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引入生产作业标准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开展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创建工作,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农业厅、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林业厅、畜牧厅、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三、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体系(八)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加大各级财政资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支持力度,针对南北疆不同情况,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和示范奖励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南疆四地州有关县市对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要安排专项用于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休闲农业等,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等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发展,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承担政府涉农项目,落实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民合作社、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成员持有和管护的政策。大力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有效实现形式,扩大政府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公益***务,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开展农技推广、良种引进、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控、农田水利建设、质量检测检验等生产***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仓储烘干设备、生产管理机械、加工运输机械,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以及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建设的规模化农场、标准化养殖场和特色产品基地等,给予贷款贴息或资金补助。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创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四地州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明确的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广“企业+合作社+贫困户”模式,依靠合作社带动贫困农民分享收益。(责任单位: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水利厅、自治区扶贫办等,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九)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支持的各类涉农投资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重点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电商平台基础设施,逐步带动形成以县、乡、村、社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对新建、改扩建温室大棚、畜禽圈舍、养殖小区,购置农产品加工设备、手工业配套设施等给予项目支持。盘活现有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形成的各项资产。南疆农产品初加工项目重点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支持其建设大型仓储库、冷库、烘干房、初加工设备和物流中心,提升加工贮藏保鲜能力,扩大辐射带动面。(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商务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畜牧厅、水利厅、林业厅、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十)强化用地用电用水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各地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要尽可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的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区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可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使用林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生态林等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在符合林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新疆用水总量控制方案》确定的用水指标范围、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和节约用水的前提下,可按成林后面积不超过5%的比例开展森林康养、观光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各种农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农业节约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引导其节约用水。(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等,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中对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纳税人从农民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要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依法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安排部署,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税务局)

(十二)创新和改善金融信贷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金融信贷支持。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粮食、棉花、林果业、畜牧业等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和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积极推动厂房、设施大棚、圈棚、大型农机具、仓储库(窖)、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农作物预期收益权、生产订单、农业保险保单等质押抵押融资。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推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及补贴等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以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责任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银监会新疆监管局、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水利厅等,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十三)创新和探索扩大保险支持范围。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推动农业保险由保成本向保产量、保价格、保收入转变,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产品。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全部物化成本,创新“基本险+附加险”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棉花、油料和糖料等传统大宗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全部物化成本、劳动力成本和地租成本。按照国家安排部署,积极探索开展小麦、玉米、稻谷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积极探索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发展林果业、畜牧业、设施农业、区域特色农业等农业保险,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探索开展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目标价格和收入保险、农田水利设施保险、大型农机具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和“保险+期货”等试点,以及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探索开展农民互助合作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政策性和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互助合作保险模式。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为农业保险提供持续稳定的再保险保障。(责任单位: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水利厅等,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十四)支持农产品市场开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援疆机制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参与实施“百城千店”工程,扩大新疆农产品尤其是南疆特色林果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会,提高新疆特色农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等政策。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品牌,对申请并获得专利、地理标志商标、新疆名牌产品、新疆农业名牌产品、自治区质量奖和“三品一标”认证等给予适当奖励。对通过“三品一标”认证的,认证费用由政府给予补助,对绿色、有机食品标志使用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加快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采取降低入场费用和促销费用的措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驻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推进农村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责任单位:商务厅、自治区经信委、交通运输厅、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财政厅、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十五)建立完善人才培育机制。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天山沃土计划,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力争“十三五”时期轮训一遍。在南疆四地州22个深度贫困县的1904个深度贫困村重点开展标准化种养殖技术、农业机械化、农业生产服务、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产品运销及初加工等方面的培训。办好农业职业教育,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通过“半农半读”、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奖补等方式,引进各类职业经理人,提高农业经营管理水平。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鼓励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技人员到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建立产业专家帮扶和农技人员对口联系制度,发挥好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导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办,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科技厅、教育厅、人社厅、民政厅、自治区扶贫办等,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四、健全政策落实机制(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对扶持政策落实的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压实责任,按照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抓好贯彻落实。地县乡要建立地区统筹、县级负责、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细化实化工作措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取得实效。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特别是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工作机制,配齐配强人员,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经工作队伍,确保农村改革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充实乡村级农经管理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条件,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发挥好“访惠聚”驻村工作队的作用,促进政策落地,指导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农业厅、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访惠聚”办等,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十七)做好服务指导。要把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宣传政策,搞好服务,切实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其诚信守法生产经营,促进其健康发展。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落实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开展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行。(责任单位:农业厅、自治区工商局等,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十八)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各级党政和相关部门要将落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并建立科学的政策绩效评估监督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适时开展督查,对政策落实到位的地方和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责任单位:农业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统计局等,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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