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蒂尔堡(在职)金融学博士项目:教育部认证,可在职学习。
中央财经在职研修班:可申请金融/证券投资/国际金融专业硕士学位。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高管教育:为中高层管理者及员工提升金融知识,颁发结业***。
地点:中央财经大学主教学楼会议室913
主题:度,银行退出与金融危机
内容提要:基于年64个国家的跨国面板数据,本文考察显性存款保险制度(DIS)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发现显性DIS显著增加了银行退出的概率,同时对金融体系其他部分具有“溢出效应”,能显著降低非银行类金融危机的概率。这是由于在实施显性DIS前,一国往往具有隐性DIS,对问题银行完全兜底,给金融体系其他部分造成负担;与之相比,显性DIS仅提供有限保险,有助于问题银行退出市场,因此可以降低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在DIS的优化设计方面,应考虑不同设计要素对与其他危机的异质影响。中国的隐性DIS长期存在,显性DIS对不同类型金融危机的异质影响不容忽视,就此,本文针对中国《存款》提出了改进建议。
纪洋,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获理学学士。研究领域为利率市场化、中国宏观经济和国际金融,2017年博士毕业后将就职于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近年来在Journal of Asian Economics,China & World Economy,Frontiers of Economics in China,《经济研究》、《世界经济》、《管理世界》等期刊发表论文近10篇,担任《经济研究》、《世界经济》、Frontiers of Economics in China等期刊匿名审稿人。
研究方向:利率市场化中国经济国际金融
2012-至今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经济学博士在读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获理学学士
1.“金融双轨制与利率市场化”,《经济研究》,2016年第6期。(第一作者,与谭语嫣、黄益平合作,封面文章)
2.“利率市场化的影响、风险与时机——基于利率双轨制模型的讨论”,《经济研究》,2015年第1期。(第一作者,与徐建炜、张斌合作,封面文章)
3.“中国劳动力市场工资粘性程度的估算”,《经济研究》,2012年第4期。(第二作者,与徐建炜、陈斌开合作,封面文章)
4.“利率市场化的最后一步”,《中国金融》,2016年第5期。(第二作者,与黄益平、谭语嫣合作)
5.“利率市场化改革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世界经济》,2017年第4期。(第二作者,与谭语嫣、黄益平合作)
6. “大学扩招如何影响高等教育溢价?”,《管理世界》,拟录用。(第二作者,与马光荣、徐建炜合作)
4.“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银行退出与溢出效应—存款保险与金融危机的跨国面板分析”,《经济研究》二审。(第一作者,与边文龙、黄益平合作)
《中国劳动力市场名义工资粘性估算》,第二届华东师范大学陈彪如国际金融论文奖,第二届“中国金融四十人青年论坛论文奖”提名奖
新生奖学金(2008)
方正奖学金(2010)
冯燊均奖学金(2011)
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2012)
北京市优秀毕业生(2012)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中央财经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和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首批试点高校。金融学院所属的金融学科于2002年被教育部评为国家重点学科;2007年顺利通过评估,再次成为国家重点学科。学院设有金融学系、应用金融系、金融工程系和国际金融系四个教学单位,以及证券期货研究所、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和金融研究所等研究机构。
中财-蒂尔堡金融学博士项目
全国唯一被教育部认证的中外合作金融学博士项目,可在职学习。
办学特色:中财名师、业界导师、移动课堂、金融人脉。可申请金融/证券投资/国际金融专业硕士学位。
为中高层管理者及员工提升金融知识,颁发结业***。培训对象:大型企业、金融机构、政府机关。
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DepositInsuranceSystem)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编辑]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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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是什么?都有哪些?一般说来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 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的四个体现: 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
银行危机定义银行危机是指银行过度涉足(或贷款给企业)从事高风险行业(如房地产、股票),从而导致资产负债严重失衡,呆账负担过重而使资本运营呆滞而破产倒闭的危机。银行危机类型银行危机根据不同的判断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第一,按危机的性质可分为银行体系危机和单个银行危机。第二,按危机的起因可分为内生性银行危机和外生性银行危机。第三,按危机的程度可分为以流动性紧张为特征的银行危机及以丧失清偿力为特征的...
2014年04月08日来源:重庆晨报记者:赵鹏 随着民营银行试点方案的确定,最近一则“存款保险制度已经走完相关程序,等待国务院批准”消息的出笼,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已到最后关头。 业内人士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行业一项革命性的制度变革,它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它的推出,对我们的意义在于,我们存在银行里的钱不再是完全无风险的了,如果我们存钱的金融机构倒闭,我们的钱可能部分或者全部拿不回来了...
一起成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辩护意见为: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尹某某由于不懂法律,被人蒙骗,用自己和亲友的积蓄去投资买矿。尹某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公安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尹某某的家属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通过会见,本律师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尹某某涉嫌的几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借款对象要么是尹某某的亲属,要么是尹某某的老同事和多年的朋友。因此,尹某某的涉案款项,均是向其个人社会关系人所借,对象是特定的,不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公众”。因此,本律师认为尹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由是: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自然人或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吸收存款的对象或目标主体为“公众”,即不特定的多数人,在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是公认的。这里“公众”是指不特定的对象,它必须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公开性的特点。“广泛性”是指人数多,资金量大;“不确定性”是指吸收存款的对象不受行业、地域、内外的限制;“公开性”是指向社会公开,非秘密性地进行。特定的个人,或特定社会关系圈子里的多数人,都不能称为“公众”,不能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目标主体。
此案起诉到法院后,辩护人审时度势,认为尹某某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建议其家属积极退赔并主动交纳罚金,对尹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尹某某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朝刑初第XXXX号)判决如下:“被告人此次犯罪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辩护人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律师的辩护意见,最大程度地维护了被告人尹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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