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北京 -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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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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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刘宁诉称:刘宁与刘丽、刘静、刘琴、刘茵、刘英同为刘富国与杨凤的女儿。位于北京市顺义区1、2号两套房屋,原先为刘富国单位分配的福利公租房。刘富国于1996年去世,未留有遗嘱,未进行任何遗产继承分割。之后依据政策房改,杨凤在折算了刘宁父亲的工龄优惠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分别于2000年、2001年将1号、2号房屋买为私产登记的在杨凤一人名下。依据法律政策,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当时公证工作审查不严存在漏洞,杨凤将夫妻的共同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全部作为遗产,遗嘱留给了刘丽、刘静、刘琴、刘茵、刘英。杨凤于2007年1月去世后,二套房屋被处分,现在刘宁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1号、2号房屋,刘宁应得房屋折价款200万元。 2、被告辩称 刘丽、刘静、刘琴、刘茵辩称:不同意刘宁的诉讼请求。按杨凤的遗愿,不应当分配刘宁遗产。1号、2号房屋是杨凤的房屋,刘宁在杨凤去世前十多年不仅不对其尽赡养义务,其家人遇到杨凤都进行辱骂。杨凤没有收入来源,因癌症去世,医疗费均由刘丽、刘静、刘琴、刘茵、刘英支付。 刘英答辩称:当时立遗嘱的时候刘英不在场,刘宁没有住房,其应当享有继承权,刘英已得到1号房屋的出售款,不要求继承2号房屋。 二、法院查明 刘富国与杨凤生育六女,分别为刘宁、刘丽、刘静、刘琴、刘茵、刘英。刘富国于1996年3月27日去世,杨凤于2007年1月3日去世。双方当事人主张上世纪八十年代,刘富国单位分配其1号、2号房屋;2003年10月8日,杨凤与国家经贸委石化机关服务局签订购买1号、2号房屋***合同,使用刘富国45年工龄,分别交纳购房款31320元、36600元,2004年10月29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双方均认可刘富国去世后,未分割遗产,杨凤没有收入来源。刘丽、刘静、刘琴、刘茵、刘英主张其支付购房款,未举证。2005年11月15日,杨凤在北京市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1号房屋由刘丽、刘静、刘琴、刘英共同继承;2号房屋由刘茵个人所有。2007年7月26日在北京市公证处依遗嘱公证,刘丽、刘静、刘琴、刘茵、刘英办理了继承公证。1号房屋过户至刘丽、刘静、刘琴、刘英名下,2号房屋过户至刘茵名下。 刘丽、刘静、刘琴、刘茵称刘宁十余年未对杨凤尽赡养义务,刘宁主张因刘丽、刘静、刘琴、刘茵等人阻挠,其不能探视杨凤,曾向杨凤汇款但被退回,针对其主张未举证。2010年3月9日,刘丽、刘静、刘琴、刘英将×1号房屋出售,在登记机关备案合同售价为132万元,刘丽、刘静、刘琴、刘英认可款项由其四人均分。 另经生效判决书查明,1996年3月刘富国因病去世。为了今后能够更好的照顾同楼2号居住的杨凤,经杨凤及其他子女协商同意,刘宁一家搬入1号房屋居住。后杨凤与刘宁及其配偶产生矛盾遂搬入同楼另一女儿刘茵处居住。2000年,杨凤诉至法院要求刘宁一家腾退1号房屋。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宁等人因照顾杨凤经家庭成员同意后进住该房,不存在侵权行为,但也不能视刘宁对该房有使用权,杨凤要求刘宁等人腾退房屋之请求虽属正当,但因刘宁无其他住房,全部腾退房确有困难,故以腾退其中一小间住房为妥。据此,法院判决刘宁等人将1号房屋内小间房腾空后,交杨凤使用。后杨凤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杨凤的上诉,维持了原判。事后,上述判决未执行。杨凤购买了1号房屋后,2005年杨凤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刘宁一家腾房,法院以刘宁不具备腾退条件判决其将1号房屋内小间房腾空后,交杨凤使用。杨凤申请强制执行。刘宁等与杨凤在腾退房屋期间再次产生矛盾,刘宁搬出1号房屋。 一审诉讼中,刘宁申请对2号房屋进行评估鉴定,2号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44355元,总价为307.07万元。刘宁预付鉴定费8000元。 刘宁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刘宁父亲刘富国对房屋的取得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充分考虑刘富国的贡献,综合认定刘富国对房屋的份额至少在一半以上。二、母亲遗嘱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未核实质证。三、刘宁至今无房,而刘丽、刘静、刘琴、刘茵、刘英均有住房,父亲刘富国生前也多次表示要给刘宁一套房。刘宁经常给母亲汇款以尽赡养义务,因此对刘宁不宜苛求,而对迫使刘宁搬离房屋的继承人应当少分遗产。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1)1号、2号房屋由刘丽、刘静、刘琴、刘英、刘茵、刘宁继承,其中1号所售购房款由刘丽、刘静、刘琴、刘英所有(已执行); 2号房屋归刘茵所有并过户至刘茵名下(已执行); 2)刘茵给付刘宁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3)驳回刘宁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本案中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是以下几点: 一、刘富国对于房屋是否占有大部分财产份额? 刘宁上诉主张其父亲刘富国对房屋的取得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充分考虑刘富国的贡献,综合认定刘富国对房屋的份额至少在一半以上。对此,律师认为,刘宁虽主张房屋系使用刘富国工龄折抵及刘富国遗留存款购买,但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刘富国死后遗留有大额存款及杨凤系使用刘富国的遗产购买的房屋;且虽然两套房屋系刘富国生前单位分配的公租房并在购买时考虑了刘富国的工龄折价,但首先房屋的承租权取得系在刘富国与杨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考虑本身就包含有杨凤的份额在内,且房屋系在刘富国死后才办理的房屋***手续,支付购房款及最终确定的产权人均为杨凤个人。故房屋中虽然包含有刘富国工龄折价等相应财产性质的遗产份额,但刘宁以此为由主张刘富国对于房屋的份额享有在一半以上,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杨凤经公证的遗嘱的效力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案中,刘丽、刘静、刘琴、刘茵向法院提交了杨凤经公证确认的遗嘱,充分证明了遗嘱的内容系杨凤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刘宁虽否认其合法有效性,但并未提交充分的反证,故本院对于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如其对于公证文书产生的程序及效力问题存在异议,也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刘宁应当另行解决。 三、刘宁提出的多分遗产的诉求是否成立? 刘宁上诉还提出父亲刘富国生前也多次表示要给刘宁一套房,且刘宁也一直居住在1号房屋,刘宁经常给母亲汇款以尽赡养义务,故应当多分遗产,而对迫使刘宁搬离房屋的继承人应当少分遗产及一审法院遗漏了1号房屋的遗产份额未做分配的主张。 首先,律师认为刘宁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父亲刘富国生前有将1号房屋赠予刘宁的意思表示,且刘富国在世时,房屋仅为公租房,并未取得房屋产权,刘富国也没有对于1号房屋的产权进行处分的权利,故对于刘宁以此为由要求多分遗产份额的上诉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对于刘宁提出的一审法院遗漏了1号房屋的遗产份额未做分配的主张,律师认为,因杨凤的遗嘱中明确表示不给刘宁分配房产的遗产份额,故刘宁应当继承的仅为房产中包含的刘富国的遗产份额,一审法院系综合刘富国遗产份额大小、和遗产已部分处分等实际情况,对于1号房屋及2号房屋酌情判处刘茵向其支付20万元遗产折价款,并无不当。刘宁的该项上诉主张,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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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价值一再攀升,购房对大多数人来说是头等大事。但大多数人都不是房产交易的专业人士,不知道房产交易中存在的风险,一旦发生纠纷,也没有取证意识,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做为促成交易的房产中介要保证我们签的每个单都要顺利过户交房,这才是中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这次我们就房产交易中碰到的真实案例来讲讲如何规避及防范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今年9月份,布吉上水径交易遇到一继承房产的案例。
买家指定了目标社区后,业务员找到两套适合的房源进行带看,其中一套的让价比例超乎意外,直接砍下30万。兴奋之余业务员对业主的房产证进行了查档,查档正常,红本满五,但房产证是不动产***,且不动产证上的产权人分割比例以及备注文字显示:该房是今年4月份通过继承的方式过户过来的,而产权证上显示的产权人是一个母亲和两个未成年小孩。
对于这种继承的单我们有太多的疑虑。
首先,两个小孩尚未成年,被继承人是他们的父亲,在去世的时候年龄应该不大,而且今年才办理的继承手续,被继承人是否是在家里发生的意外以及因何意外出事的?房子是不是凶宅等等顾虑。
其次,在有未成年人继承的房产是否能在国土局顺利过户等等因素,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业务员当时也比较模糊。
二、尽职调查,扫清疑虑!
为了扫清谈判前的一切障碍,决定和业主直接沟通,并了解到了其爱人出事的原因且出事地点不是在家里,另外去国土局咨询带有未成年继承人的继承单是否可以正常过户以及会不会产生额外的费用等情况。国土局答复:这种情况可以过户,但需要监护人带上监护公证,现场证件齐全的情况下是可以签合同并正常过户的。把这些问题一一落实,心里也算有底了。
在去谈判前,业务员提前到房子所在的社区做侧面调查。从管理处、保安、楼上楼下邻居那了解到房子没发生过意外事故,排除了凶宅的可能性。
三、如实相告,分析利弊,终赢得客户信任!
谈判过程中,买家因为自己的房子还在挂盘,需要把自己的房子卖掉以后才能去与该物业业主去办理过户手续,价格已经谈好了,买家提出想要5个月时间内去办理自己原房产的过户手续,业主同意了买家的时间要求,但需要付60万定金,事实上这个时候已经可以签约了,但我们的业务员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将调研结果以及有可能涉及的风险一一告知了客户,另外对于交易时间拉长到5个月有可能出现的风险一并给客户做了分析,且定金60万过高,市场的变化将是大的不定因素。
还有一个隐形的风险点:继承人中有一个小孩今年12月份就满18岁了,如果到12月份以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就需要提供成年继承人的有效证件及现场办理手续才能进行,小孩如果以主张是父亲遗产而拒不办理手续或者去法院主张合同无效,那么这个隐形的风险点将成为成交过程中不可控的一个。
业务员如实把情况跟客户讲清楚了,客户慎重考虑后选择放弃该物业的购买,并感谢我们告知实情,经历过这一系列事情买家对我们更加信任,之后一直坚决选择在房天下看房,终在房天下成交。
做为一个靠谱的中介,产权调查必须细致,我们需要给客户提供更多的服务,让客户在置业过程中享受到我们的贴心服务,为他们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这样我们才能更多的获得客户信任与尊重。我们的工作确实是要以签单为结果,但是我们不能为了签单而不折手段。
上水径交易龚道圣经理说,对于如何规避风险,其实比较简单。
其一:熟悉和了解房子以及业主情况;查看房产证以及查档是必须的,以防有查封房的出现,同时了解业主家庭状况,清楚业主家人对于卖房意见是否统一,这样可以让签约过程以及后续跟单服务更简单;
其二:对于异常的房产我们不去触碰,对于有风险的单我们规避;坚持四不卖:没取得房产证的不卖、查封房不卖、ABC单不卖、产权人没有委托公证且不能及时回来签署合同的不卖;
其三:将心比心,换位思考;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问题,如果在交易过程中碰到有问题的单,先问一下自己,这个单是否可控,能否处理得了?如果是我们自己在明知道有这些风险的时候会不会买,如果***是肯定的,那就可以推荐客户买,反之就不要帮客户做决定或者隐瞒客户。总之,做正常单,不做违规单,自然而然就可以规避风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