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可以期房能抵押贷款吗吗,可以买卖吗

朋友想卖掉老家的房子,在讨论中出现了期房抵押贷款,他不是很懂,想具体了解一下什么是期房抵押?期房可以抵押贷款吗?

我来帮他回答内容不能为空

  • 在我国对于期房可以抵押贷款吗这一问题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还对期房抵押贷款做了明确解释。   期房抵押贷款其实是指用在建工程的所有权来抵押申请贷款,期房抵押贷款有一些必要的条件需要满足。其中,抵押人必须要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这些材料一般是向开发商处取得,所以借款人需要向开发商说明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此外,借款人在向贷款机构申请期房抵押贷款时,还需出示购房预售合同、房款交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明等材料。并且,用来抵押的期房产权的所有人最好是借款人本人,如果不是本人,则需要提供由产权所有人出具书面同意。

  • 答: 具体都差不多,可以参考一下 1)填写居民住房抵押申请书, 并提交银行下列证明材料:*** *** 婚姻证明 房本 银行流水单   (2)银行对借款人的贷...

  • 答: 平安银行贷款有购车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一手房贷款、二手房贷款、平安金领通、新一贷、房屋抵押消费贷款、个人小额消费贷款等多个种类,实际贷款利率应以营业网点协商结果为准。以2...

  • 答: 这个不可以,要先还完钱才可以的!

  • 答: 你这种担心的情况是很少出现的啊,你手里有合同啊,

  • 答: 这个好像还是不可以的,这个必须是您还完您这边的贷款了才能够再次抵押贷款

  • 答: 现在青岛房产抵押贷款只能做城阳和黄岛的房子,你可以百度一下啊,我们公司也做一次,二次抵押

可以,这是属于房屋抵押贷款,如果房屋已经过户给你,你只要去银行咨询就可以了,他那边讲解的更仔细。如果房屋抵押贷款的话,银行会找人评估,看你房屋的价值,给你贷出你房子的一半,比如你这个房子值12万,银行会给你贷6万,具体的手续你要去银行问,因为毕竟你想贷款嘛,还是找银行谈谈,希望采纳谢谢

  • 估计没有什么希望,银行可能不会同意。。。

  • 可以用别处的房产证抵押做消费性贷款,利率要高一些,还有就是相关部门在控制以其他名义贷款用来买房子。不能直接做房贷。

  • 这个是不行的、女子60岁以后就不能贷款了抵押贷款的话、你抵押什么呢?

  • 如果你要用你父母的房产证抵押,就必须由你父母来办,另外,在银行办理时还需要还款来源,也就是你父母的退休或工资流水。能办理的话多半也是个人消费性抵押贷款。一般银行办理的年龄规定在60周岁内。现在的应该都有,建议你去私人商业银行(如:招商、民生、农村商业银行等等),服务较好,费率较低,手续简便,速度快。如果你买的房子只是付首期,那就还需要承担银行的房屋抵押贷款(你自己买的新房),这样两个贷款的费率你是否能承受?(等额本息=每个月还本金利息)如果不能承受,建议不要买。今天的新闻说:住房部长--今年房价一定会向下行!多想想,多考虑,不要冲动!

  • 按揭的话已经贷不下来了,如果是抵押贷款的话就要看您拿什么去做抵押,然后由评估公司来评估您的抵押物能值多少,一般可以贷抵押物的60%。

  • 你好!找中介,这个是小问题。

  • 您好!受限购令限制,目前银行暂时不能受理“押旧买新”的抵押贷款业务。如果是消费类抵押贷款,您可以利用直系亲属(如父母名下或儿女名下)的房产办理抵押贷款,不过抵押贷款资金用途必须符合银行抵押贷款的要求。

  •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九条“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第二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第二十五条 职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管理中心批准后,由申请人到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九节抵押权登记

    第六十五条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六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第六十七条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第六十九条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债权范围变更的;

    (三)最高债权额变更的;

    (四)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

    (五)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与***或者户口簿等。

    第七十三条当发生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被确定的事由,从而使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

    第七十四条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一)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二)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一般抵押权的首次登记以及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三)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以及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七十五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前款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第七十六条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十七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在建建筑物竣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第七十八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

    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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