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8月12日讯(记者 梅建明 通讯员 江公宣)近日,南京江宁开发区交警中队接到一起“12345”工单,市民李女士反映自己骑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时,与小轿车发生碰擦事故,自己被撞受伤,电动自行车也被撞坏了。李女士认为自己是弱势一方,小轿车撞了自己应该负全部责任。民警认定自己也要负一半责任,投诉民警责任认定不公平,执法不公。民警向李女士解释电动三轮车在过人行横道时的相关规定,李女士存在违法行为后,她终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原来,8月1日下午6点多,小轿车驾驶员王某驾车沿上元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严柳街路口,由于该路口没有信号灯,王某看见人行横道有行人,便停车礼让行人。当行人经过后,王某的车子刚启动准备通行时,不料李女士见缝插针骑行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王某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民警解释,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李女士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因此该起事故经民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小轿车撞了我,我都受伤了,车子也摔坏了,凭什么我还要负一半的责任,这不公平。马路是大家的,他能走,我也能走,我们是弱势群众,而且他还有保险,就应该是他全责。”民警联系了诉求人李女士,但是李女士绝不接受,并向民警振振有词的“喊冤”。民警向李女士进行了耐心的普法教育和解释,最终李女士承认了错误,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警在此提醒,部分市民经常会误认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非机动车为弱势群体,机动车有保险,机动车方应该负全部责任。实则不然,交通法则应人人遵守,民警在事故责任认定时严格执行《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不会偏袒某一方。
两年前我爸和别人汽车相撞,事故被判同等责任,后来和车主口头说好互不找对方赔偿,但是现在被车主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去了,怎么处理?
汽车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该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确定具体事故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按照交强险规定相关额度进行赔付之后,不足的赔偿部分按照认定书中的具体责任比例双方各自承担。
只要认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不论任何责任比例),首先机动车一方需要按照交强险相关规定全额赔付电动车一方的损失(直接财物损失2000元、人伤治疗1万元,死亡伤残赔付11万元),仍有不足的部分则按照具体责任比例双方承担:
1)机动车全责,则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足部分的全额赔偿;
2)机动车负主要责任,则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足部分赔偿的70%,同时电动车一方需承担机动车一方损失赔偿的30%;
3)机动车负同等责任,则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足部分赔偿的50%,同时电动车一方需承担机动车一方损失赔偿的50%;
4)机动车负次要责任,则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足部分赔偿的30%,同时电动车一方需承担机动车一方损失赔偿的70%;